110 高普考高考三級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就增權與倡導二取向,試說明社會工作者如何在社會救助領域協助服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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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增權」與「倡導」兩種社會工作取向,如何運用於社會救助實務。重點不只是協助案主取得救助金,而是同時處理其個人能力、家庭支持、資源取得及制度障礙,使服務對象由被動接受救濟者,轉變為能理解權利、參與決策並改善生活處境的主體。
社會救助的基本功能,在於對經濟困難、生活陷於困境或遭遇急難者,提供基本生活維持、醫療、急難、災害救助及相關福利服務。社會工作者應依社會救助法及相關法規進行資格評估、資源連結與後續服務。
本題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如有修正,仍不影響本題依110年命題時法規與制度背景作答。
一、增權取向的意義
增權是指協助服務對象提升對自身處境的理解、可運用資源的能力、參與決策的能力及影響環境的能力。其核心並非由社會工作者代替案主解決問題,而是與案主建立合作關係,將案主視為具有能力、權利與發展可能性的行動者。
增權取向包含三個層次:
- 個人層次:提升自我效能、自我肯定、問題解決能力及表達能力。
- 人際與組織層次:強化家庭、親友、社區及互助團體的支持網絡。
- 制度與政治層次:使案主理解社會福利權利,參與制度決策,並能集體表達需求、影響政策。
二、社會工作者運用增權取向協助服務對象
(一)協助案主認識自身權利與可用資源
社會工作者應向案主說明社會救助制度、申請資格、應備文件、審查程序、可提供的救助種類及申訴管道,避免案主因資訊不足而放棄申請。
例如,針對失業、疾病、身心障礙、家庭暴力、突發事故或主要生計者死亡等情形,協助案主辨識其可能符合的生活扶助、醫療救助、急難救助、災害救助及其他福利服務。
此一過程的重點不是單純「代為申請」,而是使案主理解申請程序,逐步具備自行處理福利事務的能力。
(二)以案主參與取代單方面決定
社會工作者應與案主共同進行需求評估,了解其對家庭生活、子女照顧、醫療、居住、就業及經濟安全的看法,再共同訂定服務目標。
例如,案主面臨房租、醫療及子女教育費用同時增加時,社會工作者不宜只依機構習慣直接安排單一救助方案,而應與案主討論最急迫的問題、可接受的處遇方式及短期與長期目標。
這種做法可落實自我決定原則,並避免服務對象被標籤為「被救濟者」。
(三)培養案主解決問題及管理生活的能力
社會工作者可透過下列方式增進案主能力:
- 協助整理家庭收入、支出、債務及福利需求。
- 教導申請福利、準備文件及與行政機關溝通的方法。
- 協助建立求職、職業訓練及就業維持能力。
- 提供親職教育、健康管理及家庭財務規劃。
- 協助案主處理身分證明、戶籍、居住、醫療及教育等行政問題。
- 引導案主善用親友、社區、民間團體及同儕支持。
社會救助若只提供短期金錢補助,案主仍可能反覆陷入貧困。因此,增權取向強調「救急」與「培力」並行,在維持基本生活的同時,提升案主未來處理問題及恢復生活功能的能力。
(四)發掘案主優勢,避免只看缺陷
評估時不能只記錄案主的失業、低收入、疾病及家庭問題,也應了解其工作經驗、照顧能力、家庭支持、社區關係、文化資源及過去成功克服困難的經驗。
例如,家庭經濟困難的單親家長,可能同時具備良好親職能力、烹飪技能及社區人際關係。社會工作者可在提供急難救助的同時,協助其連結托育、職訓及就業資源,將既有能力轉化為改善生活的基礎。
(五)促進集體增權
若多名服務對象具有相同問題,例如租屋困難、身心障礙家庭照顧負荷、偏遠地區交通不足,社會工作者可協助其組成互助團體、支持團體或社區組織,讓個別困境轉化為公共議題。
透過集體討論、需求調查、社區會議及政策建議,服務對象能共同表達需求,提升對制度的影響力。此屬增權的較高層次,已由個人能力培養進一步發展至社區與政策參與。
三、倡導取向的意義
倡導是指社會工作者代表、陪同或協助服務對象表達需求、爭取權益、取得資源,並促使不合理的制度或服務措施獲得改善。
倡導的對象可以是:
- 個別承辦人員或服務機構;
- 地方政府及相關行政機關;
- 社區組織及民間福利團體;
- 法律、醫療、教育、就業及住宅等制度;
- 社會大眾與政策制定者。
倡導不等於社會工作者完全代替案主發言。理想的倡導是依案主意願及利益進行,並逐步提升案主自行表達及行動的能力。
四、社會工作者運用倡導取向協助服務對象
(一)個案倡導:協助個別案主取得應有救助
第 二 題25 分
依據臺灣社會工作師倫理守則之規定,社會工作師應保守業務秘密。但有哪些特殊情況時保密須受到限制?試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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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工作師的「保密義務」及其例外。保密是建立專業信任、保障服務對象隱私權的重要原則,但並非絕對義務;當服務對象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同意,或涉及重大生命、身體、公共安全及法律義務時,保密即須受到必要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 《社會工作師法》第15條:社會工作師及執業處所人員,對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 《社會工作師法》第17條:社會工作師的行為應遵守社會工作倫理守則。
- 《社會工作師倫理守則》第1.6點:社會工作師應保守業務秘密;服務對象縱已死亡,仍應重視其隱私權利。但在特殊情況下,保密須受到限制。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先原則、後例外、再說明限制程度」的方式作答:
- 先說明保密義務的內容與目的。
- 依倫理守則第1.6點逐項列出七種例外情況。
- 說明例外並非全面公開資料,而是以保護生命安全、履行法律義務及維護合法權益所必要的範圍為限。
- 最後補充「案主死亡本身並不解除保密義務」,以顯示對條文細節的掌握。
保密須受到限制的特殊情況
一、服務對象本人或合法代理人決定放棄隱私權
隱私權原則上屬於服務對象本人。服務對象得親自決定放棄部分或全部隱私權;無法自行決定時,得由監護人或法律代表依法代為決定。
例如,服務對象同意社會工作師將評估資料提供給醫療、教育或其他合作機構,以利後續服務,即屬於經同意而限制保密。
但社會工作師仍應確認:
- 同意是否出於自由意志;
- 服務對象是否了解資料提供的對象、目的及範圍;
- 代理人的決定是否真正符合服務對象的利益。
二、涉及緊急危險,為保護服務對象或第三人之合法權益
當案件涉及緊急且具體的危險,若繼續保密將使服務對象或第三人的生命、身體、自由或其他重大合法權益受到危害,社會工作師得揭露必要資訊,以採取保護措施。
例如,服務對象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性侵害,或有他人即將對其實施重大傷害時,社會工作師可向警察、主管機關、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單位提供必要資料。
此一例外的重點在於「緊急危險性」與「保護合法權益」,並非只要社會工作師覺得案件嚴重,就可以任意洩漏。
三、社會工作師負有警告責任
當社會工作師經專業評估,得知服務對象或其他特定人可能遭受明確、重大且迫切的危害時,基於保護潛在受害者的必要,負有警告及採取保護行動的責任。
例如,服務對象明確表示將於近期傷害特定家人、伴侶或其他人,且具有實際能力與具體計畫時,社會工作師不得僅以保密為由保持沉默,應依情況通知可能受害者、警察或其他適當保護機關。
四、法律規定社會工作師負有報告或通報責任
法律明文要求社會工作師通報或報告時,社會工作師應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不能以保密義務拒絕履行法定責任。
常見情形包括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防治、性侵害防治、老人保護及其他依法定程序所為的通報或報告。
此時應注意:
- 以法律要求的事項為範圍;
- 依規定程序向有權機關通報;
- 僅提供完成通報或報告所必要的資料;
- 不得藉法定通報之名,任意擴大揭露內容。
五、服務對象罹患具致命危險的傳染疾病
服務對象患有可能嚴重危害他人生命、身體或公共衛生的傳染疾病時,為避免疾病擴散及保護相關人員,保密義務得受到限制。
第 三 題25 分
社區工作者服務社區時應具備何種價值觀?實務運作上可運用哪些專業實務技巧?試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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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區工作」的基本價值與實務技巧,重點在於說明社區工作者如何以專業倫理為基礎,促進居民參與、增強社區能力,並處理社區問題。答題可從「價值觀」與「實務技巧」兩大部分展開,最後以具體社區案例整合說明。
社區工作並非由工作者代替居民解決問題,而是重視居民的主體性,協助社區發掘需求、整合資源、形成共識,進而提升自我解決問題的能力。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取「價值觀—實務技巧—案例應用」三段式架構:
- 先說明社區工作者應具備的核心價值。
- 再依社區工作的實務流程,說明可運用的技巧。
- 最後以一項具體社區問題,呈現價值觀與技巧如何結合運用。
答題時應避免只羅列抽象口號,必須說明各項價值如何影響工作者的實務行動,並以實例具體化。
一、社區工作者應具備的價值觀
(一)尊重居民自決與社區自主
社區居民是問題的承受者,也是解決問題的主體。工作者應尊重居民對社區事務的選擇權,避免以專業身分強行決定社區目標。
例如社區面臨獨居老人照顧問題時,工作者不能直接決定設置日間照顧據點,而應先透過居民會議、訪談與需求調查,了解居民認為最迫切的問題及可接受的服務方式。
(二)重視居民參與
社區工作強調「由居民參與、與居民共同決策」。居民參與不只是接受服務,也包括問題界定、方案設計、執行與評估。
例如規劃社區長者共餐服務時,應邀請長者、家屬、里長、志工、餐飲店家與社區組織共同討論服務時間、餐點內容、收費方式及志工分工,提升方案的適切性與持續性。
(三)追求社會正義與資源公平
社區工作者應關注弱勢居民是否受到排除,並致力於改善資源分配不均、權力不平等及社會排斥問題。
例如社區公共空間只設置在交通便利地區,導致身心障礙者、偏遠地區居民或行動不便長者無法使用,工作者應協助居民提出無障礙改善、交通接送或服務據點調整的倡議。
(四)尊重多元文化與個別差異
社區內部可能存在不同年齡、族群、性別、宗教、家庭型態與生活經驗。工作者應避免以單一文化標準評價居民,並尊重不同群體的需求與表達方式。
例如原住民族社區推動家庭服務時,應尊重其文化傳統、部落關係與集體決策模式,不能只套用都市社區的服務流程。
(五)採取優勢觀點與增強權能
社區並非只有問題,也具有居民知識、人際網絡、地方文化、志工人力、閒置空間及在地組織等優勢。工作者應協助居民看見並運用既有能力,而非將社區視為被動接受服務的對象。
例如社區雖缺乏正式照顧資源,但居民熟悉彼此生活狀況,工作者可協助建立關懷據點與志工輪值制度,將原有的人際互助轉化為穩定的社區照顧網絡。
(六)平等合作與權力分享
工作者雖具備專業知識,但不代表擁有支配社區的權力。應以合作夥伴身分與居民、社區組織及其他專業人員共同工作,降低專業權威造成的依賴與壓迫。
(七)透明、誠信與責任
社區工作涉及經費、資源分配、組織決策與居民信任。工作者應公開說明方案目的、經費使用、服務資格及決策程序,並妥善處理利益衝突與保密問題。
(八)重視長期發展與永續
社區工作不應只追求短期活動成果,而應培養居民組織、領導與問題解決能力,使社區在工作者退出後仍能持續運作。
二、實務運作可運用的專業技巧
(一)社區需求評估
工作者可透過人口資料分析、問卷調查、個別訪談、焦點團體、居民會議及參與觀察,了解社區的問題、需求、資源與優先順序。
需求評估應同時掌握:
- 社區居民主觀感受的需求。
- 客觀資料顯示的問題。
- 社區既有的資源與能力。
- 不同群體之間的需求差異。
例如針對社區高齡化問題,除統計長者人口比例外,也應訪談長者及照顧者,了解交通、就醫、飲食、孤獨及照顧負荷等實際困難。
(二)社區資源盤點與資源連結
工作者應盤點社區內外的正式與非正式資源,包括政府機關、社福機構、醫療單位、學校、宗教團體、商家、志工、社區發展協會及居民專長。
例如推動長者服務時,可連結衛生所提供健康檢查,請學校協助數位教學,邀請商家提供餐食,並培訓居民擔任關懷志工。
(三)建立關係與信任
社區工作的基礎是關係建立。工作者應透過家戶訪視、參與社區活動、非正式聊天、傾聽與持續出席,逐步建立與居民的信任。
第 四 題25 分
假如你服務於一間腦性麻痺家屬所組成之民間單位,要如何規劃辦理對該家庭之支持性團體?服務成效的評量重點及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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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身心障礙家庭支持性團體的規劃,以及社會工作團體成效評量。答題應掌握三個核心:
- 以家庭需求為中心,而非只處理腦性麻痺者個人的照顧問題。
- 團體兼具情緒支持、資訊提供、經驗交流、問題解決與倡導功能。
- 成效評量須同時掌握「團體如何進行」與「團體產生何種改變」,因此採取過程評量與結果評量並行。
腦性麻痺屬於神經動作功能障礙,家庭常面臨長期照顧、醫療復健、教育安置、經濟負擔、親職壓力、手足關係、成年轉銜及社會參與等問題。支持性團體的目標,是協助家庭增強支持網絡與因應能力,提升家庭功能及生活品質。
法源與政策依據可援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家庭支持服務之理念。法規若涉及具體條文,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者,不影響本題依民國110年作答。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需求評估—團體設計—團體執行—成效評量」四個層次作答。每一層均須交代實務內容,避免只羅列活動名稱。
一、團體需求評估
1. 界定服務對象
服務對象可包括:
- 腦性麻痺者之主要照顧者。
- 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及手足。
- 面臨照顧壓力、親職困難、家庭溝通問題或資源使用困難之家屬。
團體成員應依年齡、家庭階段、照顧角色及問題性質適度分組。例如,幼兒家庭與成年腦性麻痺者家庭所面臨的教育、就業及照顧議題不同,不宜完全混合。
2. 蒐集家庭需求
可透過下列方式進行需求評估:
- 個別訪談及家庭訪視。
- 問卷調查。
- 與復健師、特教教師、醫療人員及社工討論。
- 檢視服務紀錄與家庭轉介資料。
- 邀請家屬參與焦點團體。
需求內容包括:
- 照顧負荷與身心壓力。
- 腦性麻痺相關知識及照顧技巧。
- 醫療、復健、教育、就業及福利資源需求。
- 家庭溝通與角色分工。
- 手足、婚姻及親子關係。
- 未來照顧、成年轉銜及財務安排。
- 家庭與社區支持網絡的不足。
3. 確認團體適切性
支持性團體適合具有相似生活經驗、需要情緒支持與經驗交流的家屬。若成員具有嚴重精神症狀、急性危機、暴力風險或高度個別化治療需求,應先轉介個別諮商、心理治療或危機處遇服務。
二、團體目標與設計
1. 團體總目標
協助腦性麻痺家庭:
- 降低照顧壓力與孤立感。
- 增加腦性麻痺及家庭照顧相關知識。
- 提升照顧技巧與問題解決能力。
- 建立家屬間的互助網絡。
- 增強家庭溝通、角色協調及危機因應能力。
- 提升福利資源使用及權益倡導能力。
- 促進家庭生活品質及社會參與。
2. 目標應具體可評量
目標不可只寫「增進家屬能力」,應轉化為可觀察的行為,例如:
- 團體結束時,至少八成成員能說出三項可利用的福利或社區資源。
- 團體結束時,成員能提出一項家庭照顧分工調整方案。
- 團體結束後,成員能運用至少兩種壓力調適方法。
- 團體結束後,照顧者主觀壓力平均分數較團體開始前下降。
3. 團體型態
可規劃為:
- 封閉式團體:固定成員、固定時間加入,適合建立信任及深入互助。
- 半結構式團體:主題與流程明確,同時保留家屬分享與討論空間。
- 支持兼心理教育團體:以情緒支持為主,搭配知識講授與實務演練。
本題以「封閉式、半結構性支持團體」最為適切。成員具有相似處境,固定成員有助於建立安全感,半結構安排則能兼顧家屬需求差異。
4. 團體規模、時間與地點
- 人數:約 至 人,兼顧互動品質與經驗多樣性。
- 次數:每週一次,共 至 次。
- 時間:每次約 至 分鐘。
- 地點:交通便利、具隱私、無障礙且適合輪椅進出的場所。
- 照顧安排:提供臨托、喘息服務或同步安排腦性麻痺者活動,以降低家屬參與障礙。
- 共同帶領:由社工主責,依主題邀請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特教教師、法律或福利專業人員協同參與。
三、團體內容與執行
1. 團體初期:建立關係與安全規範
內容包括:
- 認識彼此及說明參與動機。
- 說明團體目的、時間、流程與保密原則。
- 建立尊重、不批判、輪流發言及準時出席等團體規範。
- 由成員分享目前最困擾的家庭議題。
- 共同確認團體優先處理的主題。
社工在此階段的任務,是建立信任關係、促進成員發言、處理沉默與焦慮,並防止少數成員壟斷討論。
2. 團體中期:支持、教育與問題解決
可安排下列主題:
(1)腦性麻痺與家庭照顧知識
包括疾病特性、動作功能、溝通方式、吞嚥與日常照顧注意事項,以及復健與輔具的基本知識。
(2)照顧技巧與生活安排
以示範、演練及案例討論協助家屬處理:
- 移位、擺位及日常生活照顧。
- 輔具使用及居家安全。
- 醫療、復健與就醫協調。
- 照顧工作分配與時間管理。
(3)情緒支持與壓力調適
引導成員表達疲憊、愧疚、悲傷、憤怒及對未來的擔憂,並學習:
- 情緒辨識與表達。
- 呼吸放鬆及壓力管理。
- 自我照顧與喘息安排。
- 尋求協助及建立支持網絡。
(4)家庭溝通與角色協調
討論夫妻、親子及手足間的照顧分工,練習傾聽、我訊息、衝突處理及家庭決策,以避免照顧責任集中於單一成員。
(5)福利資源與權益倡導
介紹身心障礙鑑定與證明、社會福利、輔具、居家服務、喘息服務、交通、教育、就業及長期照顧資源,並教導家屬如何提出需求、申請服務及進行權益倡導。
(6)生命週期與未來規劃
依家庭階段討論早期療育、學校轉銜、成年生活、就業、居住安排、親密關係、財務規劃及主要照顧者老化後的照顧安排。
3. 團體後期:整合與結束
內容包括:
- 回顧團體學習與個人改變。
- 整理個人及家庭支持地圖。
- 擬定團體結束後的行動計畫。
- 建立持續聯絡的家屬互助網絡。
- 處理離別情緒與未完成議題。
- 提供後續個別諮詢、轉介及追蹤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