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高考三級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考古題詳解

110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社會行政
試題代碼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一 題25 分

試說明社會投資(social investment)的意涵為何?並舉例說明有哪些重要政策屬於社會投資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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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福利國家理論中的「社會投資」(social investment)觀點,以及其與傳統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的區別。

社會投資的基本意涵,是政府將社會政策視為一種「投資」,透過教育、訓練、健康、兒童照顧、就業服務等措施,提升人民的人力資本、就業能力與社會參與,降低未來失業、貧窮、疾病及社會排除的風險,並促進整體經濟與社會發展。

其核心不是單純在個人遭遇風險後予以補償,而是強調:

  1. 及早介入,預防社會問題發生。
  2. 培養個人能力,而非只提供被動給付。
  3. 強化人民參與勞動市場與社會生活的能力。
  4. 兼顧社會公平、經濟發展與財政永續。
  5. 以生命歷程觀點配置資源,特別重視兒童、青年及工作年齡人口。

社會投資並非否定社會救助與社會保險,而是主張在基本生活保障之外,增加促進能力與預防風險的政策。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取「定義—特色—政策分類—評價」的架構作答:

第一,先說明社會投資的概念及政策目的。

第二,指出其主要特色,包括人力資本、預防性、生命歷程、積極性及生產性等面向。

第三,舉出具體政策,並說明其如何產生投資效果。不能只列政策名稱,必須交代政策與「提升能力、降低未來成本、促進就業或社會參與」之間的關係。

第四,補充社會投資的限制與配套,使答案具有完整的政策分析深度。


社會投資的主要內涵

一、由「事後補償」轉向「事前預防」

傳統福利政策往往在人民失業、貧窮、疾病或老年後提供現金給付,以維持其基本生活。社會投資則強調在風險發生前介入,降低個人陷入弱勢的機率。

例如,政府提供幼兒教育、兒童照顧及家庭支持,可改善兒童早期發展,降低日後學習落差、失業與貧窮的風險。

二、重視人力資本的累積

教育、職業訓練、健康照護與就業服務能提升個人的知識、技能、健康狀況及工作能力。個人能力提升後,較容易進入或留在勞動市場,政府未來支出的失業救濟、社會救助及長期照顧成本也可能下降。

三、強調積極性與勞動市場參與

社會投資主張讓人民具備「工作及參與的能力」,因此重視積極性勞動市場政策,例如職業訓練、就業媒合、就業獎勵及失業者再訓練。

其目的不是單純要求個人自立,而是透過公共服務與制度支持,協助人民取得工作所需的能力與機會。

四、採取生命歷程觀點

社會投資不是只針對單一階段,而是依人民不同生命階段提供適當支持:

  • 幼兒期:早期療育、幼兒教育、托育服務。
  • 義務教育及青年期:教育、技職訓練及就業準備。
  • 工作年齡期:職業訓練、失業協助及工作家庭平衡措施。
  • 高齡期:預防保健、健康促進及延緩失能服務。

五、兼顧社會與經濟目標

社會投資具有雙重目的。一方面,透過教育、照顧與社會服務促進社會公平;另一方面,透過提升勞動力品質、提高就業率及增加女性勞動參與,支持經濟成長。

因此,社會政策不再被視為單純的消費性支出,而是能夠創造長期社會與經濟效益的公共投資。


屬於社會投資的重要政策

一、教育政策

教育是最典型的社會投資政策,包括:

  • 普及國民教育。
  • 技職教育及高等教育。
  • 弱勢學生教育補助。
  • 課後照顧及學習扶助。
  • 職業教育與技能培訓。

教育可以提升人民的知識與技能,增加未來就業能力及所得,並降低階級複製與貧窮代間傳遞。

例如,對經濟弱勢兒童提供學習扶助,可減少其因家庭資源不足而造成的學習落差,提升日後升學及就業機會。

二、幼兒及兒童早期發展政策

兒童早期是能力發展的重要階段,相關政策包括:

  • 幼兒教育。
  • 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
  • 早期療育。
  • 弱勢兒童照顧。
  • 營養及健康促進。
  • 家庭支持服務。

早期投資能改善兒童的認知、語言、情緒及社會能力,降低日後教育補救、失業、犯罪與社會救助的成本。

此類政策也能減輕家庭照顧負擔,使父母,特別是女性,更有機會投入勞動市場。

三、家庭政策與工作家庭平衡政策

家庭政策可包括:

  • 育嬰留職停薪。
  • 托育服務。
  • 育兒津貼。
  • 生育及育兒支持。
  • 親職教育。
  • 家庭照顧者支持。

此類政策一方面促進兒童福祉,另一方面降低家庭照顧與就業之間的衝突,提高女性勞動參與率,並避免家庭因照顧責任而陷入貧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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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試說明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簡稱 SDGs)的意涵為何?並以第 1 項目標「消除各地一切形式的貧窮」為例,申論我國社會政策可以努力的方向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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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聯合國「2030年永續發展議程」及其第1項目標,重點包括:

  1. SDGs的基本意涵與特色。
  2. 「消除貧窮」不僅是提高所得,也包括社會排除、基本服務不足、居住不安全、健康與教育機會不平等等多面向貧窮。
  3. 我國如何以社會政策回應貧窮問題,建立兼具「救助、預防、發展與社會投資」功能的政策體系。

涉及法規與政策說明時,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政策背景為準。現行法制如《社會救助法》等後續若有修正,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一、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的意涵

(一)形成背景

聯合國於2015年通過「2030年永續發展議程」,提出17項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SDGs)及169項細項目標,作為全球各國至2030年共同努力的發展架構。

SDGs承接2000年至2015年的「千禧年發展目標」(MDGs),但範圍更為廣泛,不僅處理開發中國家的貧窮、飢餓與疾病,也將經濟發展、社會公平、環境保護、氣候變遷、和平正義與制度治理納入共同議程。

(二)永續發展的基本意涵

永續發展是指在滿足當代人需求的同時,不損害後代滿足其需求的能力。因此,發展必須兼顧三個面向:

  1. 經濟面向:促進包容性經濟成長、充分就業與所得提升。
  2. 社會面向:消除貧窮與不平等,保障人權、社會正義與基本生活。
  3. 環境面向:保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降低氣候與環境風險。

SDGs的核心不是單一政策目標,而是以整合性方式處理經濟、社會與環境之間的相互關聯。

(三)SDGs的重要特色

1. 普遍性

SDGs適用於所有國家,不再區分只有開發中國家需要改善、已開發國家只負責援助的模式。每一個國家都必須依其國情,提出相應的政策與執行策略。

2. 整合性與不可分割性

17項目標彼此相互連結。例如,消除貧窮涉及就業、教育、健康、住宅、性別平等、社會保障與環境安全,不能只靠單一現金救助處理。

3. 不讓任何人被遺漏

SDGs強調「Leave No One Behind」,政策對象不應只涵蓋多數人口,也必須注意兒童、身心障礙者、老人、單親家庭、原住民族、移民、無家者及偏遠地區居民等弱勢群體。

4. 兼顧公平與尊嚴

SDGs並非單純追求經濟成長,而是重視機會公平、資源分配與人的尊嚴,使每個人都能參與社會並分享發展成果。

5. 夥伴關係與共同治理

永續發展需要政府、企業、民間組織、學校、社區及國際社會共同參與,形成跨部門、跨層級的合作模式。

6. 以指標進行追蹤

SDGs透過目標、細項目標與指標進行監測,要求各國提出政策、蒐集資料、檢視成果,形成「目標設定—執行—評估—修正」的政策循環。

二、第1項目標「消除各地一切形式的貧窮」之內容

SDG 1的正式精神是「在全世界消除一切形式的貧窮」。其重點可歸納如下:

(一)消除極端貧窮

第一項細項目標要求在2030年前消除極端貧窮。傳統上常以每日所得低於國際貧窮線作為衡量標準,但現代貧窮政策不能只看金錢所得。

(二)降低各種形式的貧窮

各國應依本國情況,將處於貧窮狀態的男女及兒童比例至少降低一半。此處的貧窮包括:

  • 所得不足;
  • 缺乏穩定就業;
  • 教育與醫療資源不足;
  • 居住環境不安全;
  • 缺乏社會參與;
  • 面對疾病、失業、災害時缺乏抵抗能力。

因此,貧窮應採取「多面向貧窮」觀點,而非只以低收入戶身分認定。

(三)建立適當的社會保護制度

SDG 1特別強調建立適合各國國情的社會保護制度與措施,包括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兒童與家庭支持、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保障等,並逐步擴大保障涵蓋率。

(四)確保基本服務與經濟資源的平等取得

貧窮人口應能平等取得:

  • 基本公共服務;
  • 教育與醫療;
  • 土地及其他財產;
  • 金融服務;
  • 科技與數位資源;
  • 就業及創業機會。

(五)提升弱勢者面對風險的能力

貧窮者通常較容易受到失業、疾病、通貨膨脹、氣候災害及家庭變故影響。因此,政策必須提高弱勢者的抗風險能力與復原能力。

三、我國社會政策可以努力的方向

(一)由單一所得救助轉向多面向貧窮治理

我國傳統上較重視低收入戶資格與家庭所得審查,但貧窮人口不一定都符合低收入戶資格。部分家庭雖未達法定低收入戶標準,仍可能面臨高房租、長期照顧、醫療支出、工作不穩定及兒童照顧等壓力。

因此,應:

  1. 建立所得、財產、居住、健康、教育與社會參與等多面向貧窮指標。
  2. 注意「工作貧窮」、「兒童貧窮」、「高房價造成的貧窮」及「新貧」問題。
  3. 針對不同生命歷程與家庭型態,設計差異化支持措施。
  4. 以社會排除觀點評估貧窮,而非只看家庭收入。

(二)強化社會救助制度及急難支持

《社會救助法》是我國社會救助制度的重要法源。政府應:

  1. 合理檢討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的認定標準。
  2. 改善家庭總收入、財產及扶養義務人計算方式,避免真正有需要者因形式資格限制而無法受助。
  3. 強化急難救助,使家庭遭遇失業、疾病、死亡、災害或突發事故時能及時獲得支持。
  4. 提升社會救助申請的可近性,主動發掘未被制度涵蓋的弱勢家庭。
  5. 加強中央與地方政府、醫療院所、學校及民間團體之間的通報與轉介。

社會救助應兼具最低生活保障與脫離貧窮功能,不能只停留在短期補助。

(三)發展積極性就業與脫貧政策

單純現金補助可以暫時維持基本生活,但長期脫貧仍須提高就業能力與所得。因此,應:

  1. 提供職業訓練、就業媒合與工作適應服務。
  2. 推動弱勢家庭就業、以工代賑及社會企業等措施。
  3. 建立低薪、非典型就業及零工工作者的保障。
  4. 提供托育、長照及交通支持,降低弱勢者就業障礙。
  5. 設計合理的福利與就業銜接機制,避免一就業即完全失去補助,產生福利懸崖。
  6. 針對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單親家長及長期失業者提供個別化服務。

此種政策方向是由「被動救濟」轉向「積極勞動市場政策」與「社會投資」。

(四)加強兒童與家庭支持

兒童貧窮會影響營養、健康、教育成就與成年後的就業能力,容易形成跨世代貧窮。政府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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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試說明我國人口少子女化的趨勢為何?並申論我國有哪些因應少子女化的重要政策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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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少子女化」的人口學意涵、形成原因、人口結構影響,以及政府以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回應低生育率的政策工具。

「少子女化」不只是出生人數減少,更包括:

  1. 生育率長期低於人口替代水準。
  2. 家庭平均子女數下降。
  3. 遲婚、不婚及晚育增加。
  4. 少年兒童人口比例下降,人口老化及扶養壓力上升。

人口替代水準通常以總生育率約 2.12.1 作為基準,意指平均每名婦女一生生育約 2.12.1 名子女,長期而言才能維持人口規模。總生育率(Total Fertility Rate, TFR)是依各年齡別生育率推估一名婦女一生平均生育子女數,其概念式為:

TFR=∑a=1549ASFRaTFR=\sum_{a=15}^{49} ASFR_a

其中 ASFRaASFR_a 為各年齡層婦女的年齡別生育率。臺灣自民國 80 年代後期起,總生育率大致低於替代水準,民國 99 年更降至約 0.90.9,民國 109、110 年約為 1.01.0 左右,均遠低於 2.12.1。

本題作答應同時處理「趨勢」及「政策處方」兩部分,不能只羅列補助措施,必須說明少子女化的結構原因及政策如何對應。

解題方法

建議採取「現象—原因—影響—政策」四段式:

  1. 先以人口統計指標說明臺灣少子女化的長期趨勢。
  2. 再分析少子女化的家庭、經濟、勞動及社會文化成因。
  3. 說明少子女化造成的人口結構及社會政策問題。
  4. 最後以政策工具分類提出具體處方,並指出單一現金補助不足以解決結構性問題。

政策分析可依生命歷程及政策功能分為:

  • 協助生育:婚育、孕產及人工生殖支持。
  • 協助養育:托育、幼兒教育及家庭支持。
  • 協助就業:育嬰留職停薪、彈性工作及職場平權。
  • 協助居住:住宅、租屋及家庭形成支持。
  • 協助長期人口治理:性別平等、移民政策及高齡社會調適。

一、我國人口少子女化的趨勢

(一)生育率長期低於人口替代水準

臺灣總生育率在戰後嬰兒潮時期相當高,隨著工業化、都市化及家庭計畫推行,逐步下降。民國 60、70 年代已由高生育社會轉為低生育社會,民國 80 年代後期則長期低於 2.12.1 的人口替代水準。

民國 99 年總生育率約降至 0.90.9,成為全球極低生育率國家之一。其後雖因鼓勵生育政策及特定生肖年等因素短暫波動,整體仍維持低檔,民國 110 年仍約為 1.01.0,顯示低生育並非短期現象,而是長期結構性趨勢。

(二)出生人數及出生率下降

臺灣每年出生人數已由早期數十萬人,逐步下降至民國 100 年代約 20 萬人上下,民國 110 年更降至約 15 萬人。粗出生率亦持續下降。

粗出生率的概念式為:

粗出生率=一年內活產嬰兒數年中人口數×1,000粗出生率=\frac{一年內活產嬰兒數}{年中人口數}\times 1,000

出生數減少與生育率下降相互影響。當育齡婦女數本身減少,即使每名婦女的生育意願未再大幅下降,出生總數仍會因「母體人口減少」而持續下降,形成低生育的累積效果。

(三)婚姻延後、不婚增加及生育年齡延後

臺灣生育與婚姻關聯性仍高,因此初婚年齡延後、不婚人口增加,會直接推遲或減少生育。女性平均初婚年齡及第一胎生育年齡均較過去提高,生育集中於較高年齡層。

晚婚晚育可能造成:

  • 可生育時間縮短。
  • 第二胎及第三胎生育機會下降。
  • 不孕及高齡生育風險增加。
  • 生育計畫受到教育、就業及房價壓力延宕。

(四)家庭子女數下降,家庭型態改變

臺灣家庭由多子女、大家庭逐步轉為少子女、小家庭及單身戶。雙薪家庭增加,但家務及照顧責任仍未完全平均分擔,導致生育及育兒成本集中於家庭及女性。

少子女化也會造成:

  • 兄弟姊妹人數減少。
  • 隔代照顧及家庭支持網絡弱化。
  • 獨生子女及少子女家庭比例增加。
  • 家庭照顧與代間支持功能下降。

(五)人口結構高齡化及自然增加轉負

出生人口減少使兒童及青少年人口比例降低;同時,戰後嬰兒潮世代逐步進入高齡階段,形成「少子化與高齡化同時發生」的雙重人口轉型。

當死亡人數超過出生人數時,自然增加轉為負值:

自然增加率=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加率=出生率-死亡率

自然增加轉負會帶來:

  • 勞動力人口減少。
  • 老年扶養比提高。
  • 年金、長照及醫療支出增加。
  • 學校及兒童服務需求縮減。
  • 偏鄉及地方人口流失加劇。
  • 經濟成長及國家財政承受壓力。

二、少子女化的主要成因

(一)經濟及居住成本上升

房價、租金、教育費、托育費及醫療支出提高,使年輕人推遲婚育。即使政策提供一次性生育獎勵,若住房及長期育兒成本未改善,對生育決策的影響仍有限。

(二)青年就業不穩定及所得不足

青年面臨低薪、非典型就業、工作不穩定及職涯競爭,會降低成立家庭及生育的安全感。生育不只是情感選擇,也涉及長期所得、職涯中斷及家庭財務規劃。

(三)女性教育及勞動參與提高,但照顧責任分配不均

女性教育程度及勞動參與率提高,但職場升遷、薪資及育兒責任仍存在性別不平等。若生育會導致離職、降薪、升遷受阻,女性及家庭便可能降低生育意願。

(四)托育及幼兒教育資源不足

公共托育供給不足、私立托育費用高、托育品質及時間不一致,使父母難以兼顧工作與育兒。部分服務未能涵蓋夜間、假日及臨時托育需求,也降低家庭生育意願。

(五)婚育觀念及家庭型態改變

個人主義、婚姻自主、晚婚及不婚增加,生育已非成年人生涯的必然階段。家庭對子女教育及照顧品質的期待提高,也使「少生但投入更多資源」成為普遍現象。

(六)教育競爭及親職壓力

臺灣家庭普遍重視教育,父母擔心子女教育、補習、升學及未來競爭,形成高額金錢成本及時間成本。部分家庭因此認為生育一名子女已需投入大量資源,降低多胎生育意願。

三、因應少子女化的重要政策處方

(一)建立完整的生育支持政策

政府應提供婚前、孕產及生育階段的連續性支持,包括:

  • 孕產婦健康檢查及孕產醫療補助。
  • 不孕症檢查及人工生殖協助。
  • 降低生產及產後照護負擔。
  • 提供生育諮詢及心理支持。
  • 對特殊需求家庭提供個別化服務。

人工生殖政策應兼顧醫療安全、兒童最佳利益、倫理規範及弱勢家庭的可近性,避免只以增加出生人數作為唯一目標。

(二)擴充公共托育及平價教保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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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試說明我國長期照顧服務提供的方式有哪些?並申論我國應強化哪些服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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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長期照顧服務的「提供方式」及其政策優先順序,答題必須掌握兩個層次:

  1.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區分長照服務的法定提供方式。
  2. 依我國人口老化、家庭照顧負荷及「在地老化」政策,申論各種服務方式應如何強化。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政策為準。《長期照顧服務法》第9條依服務提供場所與型態,將長照服務區分為:

  • 居家式
  • 社區式
  • 機構住宿式
  • 綜合式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方式

其核心政策理念,是由過去以家庭及機構照顧為主,逐步轉向「以受照顧者為中心」、強調社區照顧、在地老化、連續性照顧及家庭照顧者支持。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法定分類+政策申論」架構:

第一段先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說明五種服務提供方式;第二段進一步說明各方式的功能及限制;第三段以我國現況提出應強化的服務方向,形成「現況問題—政策對策」的完整論述。

作答時不可只列出居家、社區、機構三類,還應補充綜合式及其他經公告方式,並指出各類服務並非互相排斥,而是構成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的連續光譜。

一、我國長期照顧服務提供方式

(一)居家式服務

居家式服務是由長照服務人員到受照顧者家中提供服務,使個案在熟悉的家庭環境中接受照顧。主要內容包括:

  • 身體照顧及日常生活照顧
  • 家務協助
  • 餐食服務
  • 居家護理、居家復健等專業服務
  • 身心障礙者及失能者之居家支持
  • 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及輔具服務

居家式服務的主要優點,是能維持受照顧者原有生活習慣,降低入住機構的心理及經濟成本,也符合「在地老化」及延緩失能的政策目標。

其限制在於服務人力需求高、到宅交通成本較大,偏遠地區較難維持服務密度;對於重度失能、失智症行為問題嚴重,或家庭支持極弱者,單靠居家服務亦可能不足。

(二)社區式服務

社區式服務是以社區為基礎,在受照顧者居住地附近提供日間或定點式照顧。主要型態包括:

  • 日間照顧中心
  • 小規模多機能服務
  •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 巷弄長照站
  • 家庭托顧
  • 社區復健及失智症照顧服務
  • 社區共餐、健康促進及預防失能服務

社區式服務兼具照顧、社會參與及家庭支持功能,能使個案白天接受照顧、晚上返回家庭,並減輕家庭照顧者的全天候照顧壓力。

社區服務也是連結醫療、社會福利及地方資源的重要平台,對於失智症照顧、獨居老人及社區預防保健尤其重要。

(三)機構住宿式服務

機構住宿式服務是受照顧者入住長期照顧機構,由機構提供全天候、持續性的生活照顧、護理照顧及安全管理。主要對象包括:

  • 重度失能者
  • 需要全天候照顧者
  • 缺乏家庭照顧支持者
  • 家庭照顧能力不足者
  • 需要專業護理及特殊照護者

機構式服務具有照顧時間完整、人力配置較集中、可提供全天候安全管理等優點,對重度失能、末期照護及家庭無法負荷的個案不可或缺。

但若機構床位不足、品質管理不佳,可能造成照顧集中化、個案與家庭生活疏離、機構化程度過高等問題。因此,機構服務應定位為長照體系中的必要選項,而不宜成為唯一主要模式。

(四)綜合式服務

綜合式服務是在同一場所提供兩種以上長照服務,例如同時提供:

  • 居家式與社區式服務
  • 社區式與住宿式服務
  • 日間照顧與家庭照顧者支持
  • 居家照顧、交通接送及喘息服務

綜合式服務能提高資源使用效率,並使個案在不同失能程度及不同生命階段之間順利轉銜。例如個案初期接受居家服務,失能程度增加後使用日間照顧,必要時再轉入住宿式照顧。

其重點不只是服務種類增加,更在於服務之間能否整合、轉介及持續追蹤。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方式

長照服務法保留其他服務方式,目的在於因應科技發展、人口結構及照顧需求的變化。其內容可包括:

  • 交通接送
  • 喘息服務
  • 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
  • 輔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改善
  • 失智症共同照護
  • 社區整合型服務
  • 遠距照顧及智慧科技輔助服務

這類服務通常不是單獨取代居家、社區或機構照顧,而是補足不同服務方式之間的缺口。

二、我國應強化的服務方式

(一)優先強化居家式服務,落實在地老化

我國長期照顧需求快速增加,但多數老人仍希望留在熟悉的家庭及社區生活。因此,應以居家式服務作為長照體系的基礎,強化:

  • 居家服務時數及服務彈性
  • 居家護理、居家復健及營養服務
  • 失智症個案的居家支持
  • 夜間、假日及臨時性照顧
  • 居家無障礙改善及輔具使用
  • 偏鄉、離島及原住民族地區的到宅服務

服務設計應由固定時段、單一服務,逐步轉向依個案生活需求彈性配置,才能真正支持個案在家生活。

(二)擴充社區式服務,建立可近性的照顧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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