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高考三級 社會行政 社會福利服務 考古題詳解

111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社會行政
試題代碼 社會福利服務

第 一 題25 分

社會福利的概念從 1990 年代以後轉向積極性福利與社會投資,請說明此種轉型的理論背景與意涵為何?並申論我國社會福利可以學習與強化的方向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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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聚焦於「福利體制典範轉移」與「現代社會福利政策實務」,涵蓋以下核心理論與法規政策基礎:

  1. 消極性福利(Passive Welfare) vs. 積極性福利(Active/Positive Welfare):從事後的所得補償(Income maintenance)與被動救濟,轉向重視事前預防、賦權(Empowerment)與能力建構(Capacity building)。
  2. 社會投資型國家(Social Investment State)理論:由學者紀登斯(Anthony Giddens)倡議之「第三條路」(The Third Way)及艾斯賓-安德森(Gøsta Esping-Andersen)等學者進一步體系化,強調福利支出並非經濟的單向成本或消費,而是對「人力資本」(Human Capital)與未來生產力的戰略性投資。
  3. 新社會風險(New Social Risks)理論:後工業與知識經濟時代下,家庭結構轉變(單親、雙薪)、人口結構劇變(高齡化、少子化)與不穩定就業(非典型勞動、低技術失業)等新風險,使傳統被動補償型福利體制面臨失靈。
  4. 工作福利(Workfare)與自立政策:強調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No rights without responsibilities),將社會給付緊密連結職業訓練、托育支持與就業促進。
  5. 我國相關法規與政策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資產累積與反跨代貧窮機制)。
  • 《社會救助法》第 15 條之 1 自立脫貧方案及就業激勵措施。
  •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活化高齡人力資本)。
  • 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托育公共化)與「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長照 2.0)(解放家庭照顧勞動力)。
  • (註:現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民國 111 年 5 月大幅修正,但核心精神仍落實托育公共化與社會投資方針)。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理論背景+內涵剖析+政策實踐(借鏡與建議)」三段式申論題型。解題應採取「診斷—概念—對策」的邏輯軸線:

  1. 第一部分:解析轉型背景(Why):從「外在結構危機」(財政赤字、人口少子高齡化、新社會風險)與「內在理論省思」(新右派對福利依賴的批判、傳統凱因斯福利國家的局限)切入,點出 1990 年代福利體制不得不變革的推力。
  2. 第二部分:申論核心意涵(What):對比「傳統消極福利」與「積極/社會投資型福利」,聚焦於支出性質轉向(消費 →\rightarrow 投資)、焦點轉向(被動補救 →\rightarrow 人力資本賦權)、原則轉向(單向權利 →\rightarrow 權責相稱與促進入職)。
  3. 第三部分:論述我國借鏡與強化方向(How):必須對焦台灣當前關鍵痛點(少子化、跨代貧窮、照顧負擔致使女性勞動力流失、高齡化缺工),依據生命歷程(兒童/青年、婦女/家庭、高齡/脫貧勞動人口)提出具體可行的制度強化路徑。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普考申論題型(非選擇題),無固定選項。評閱規準將依下列三個評分構面的回答完整度進行計分,考生常見之論述取捨分析如下:

  • 構面一:轉型理論背景的深度(佔比約 30%)
  • 高分點:能清楚對比傳統凱因斯福利國家受到的「新右派批判」(財政負擔、工作意願低落),並點出全球化與「新社會風險」(女性勞動參與率提升、家庭照顧真空、技能落差)如何催生第三條路。
  • 失分點:僅泛稱「政府沒錢所以要改」,未能結合 Giddens 或 Esping-Andersen 等具代表性學者的觀點。
  • 構面二:積極性福利與社會投資意涵的精準度(佔比約 35%)
  • 高分點:能區分「懲罰性工作福利(Workfare)」與「發展性社會投資(Social Investment)」的差異,強調投資兒童早期發展(ECD)、終身學習、托育公共化以促成就業。
  • 失分點:將「積極性福利」狹隘地等同於「逼迫窮人去工作」或「削減弱勢補助」,忽略人力資本培育與社會融合的面向。
  • 構面三:我國政策強化方向的具體度(佔比約 35%)
  • 高分點:能連結台灣本土制度(如:兒少發展帳戶、0-6 歲國家一起養、脫貧自立免計收入條款、長照體系),提出具政策實質意涵的強化建議。
  • 失分點:純唱道德高調(如「政府應多關心人民」),未提及實質法律條文、方案名稱或具體政策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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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有句重要口號「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請說明此句口號指涉的是身心障礙者的哪種權利?並申論我國在這方面有何需要強化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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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國際人權規範為準。核心在於身心障礙典範轉移——從傳統的「醫療模式/慈善模式」過渡到「人權模式/社會模式」,並聚焦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的治理架構與實踐機制:

  1. 口號意涵與權利定性:
  • 「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沒有我們的參與,不要為我們做決定)源自 1990 年代國際身心障礙者自我倡導運動,後成為 CRPD 談判與制定的核心精神。
  • 指涉身心障礙者的實質參與權(Right to Participation)與自主決定權/自我倡導權(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and Self-Advocacy)。
  • 法源與條約依據:
  • CRPD 第 3 條(一般原則):特別是第(c)款「充分和切實參與和融入社會」、第(a)款「尊重固有尊嚴、個人自主(包括自由作出自己的選擇)及個人獨立」。
  • CRPD 第 4 條第 3 項(一般義務):締約國制定和實施落實本公約的立法和政策時,以及在涉及身心障礙者問題的其他決策過程中,應與身心障礙者(包括身心障礙兒童)「密切協商」,並透過其「代表組織」(Organization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OPDs/DPOs)使其「積極參與」。
  • CRPD 第 29 條(參與政治和公共生活)與第 12 條(在法律面前獲得平等承認,確立支持性決策原則)。
  • 我國法源:《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民國 103 年公布施行,內國法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二階段申論題,答題策略應採取「定義定性 →\to 理論基礎 →\to 現況批判 →\to 政策建言」四層次推展:

  1. 第一問切入點(權利之定性與深層意義):
  • 明確指出此口號指涉「實質參與權」與「自主決定權」。
  • 延伸闡述其反對傳統「家父長主義(Paternalism)」與「替代決策(Substituted Decision-Making)」,主張身心障礙者為權利主體而非被動處置客體。
  1. 第二問切入點(我國制度缺口與強化面向):
  • 扣合民國 111 年行政院發布之 CRPD 第二次國家報告及國際審查委員會通過之「結論性意見」(Concluding Observations)。
  • 從四大維度切入痛點:決策參與之實質性、障礙者代表組織(DPOs)培力、合理調整與資訊近用(易讀、手語、無障礙)、支持性決策機制建立。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普考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依題意拆解為「題旨二大核心爭點」進行審題辨析:

  1. 爭點一:口號指涉之權利類型
  • 辨析要點:不可僅寫「人權」或「福利權」這類籠統概念。必須精準定位至「公民與政治權利」層次的「參與權」(政治參與、公共政策形成參與)以及私法與生活自主層次的「自主決定權/表意權」。
  1. 爭點二:我國實踐現況之缺口與強化之道
  • 辨析要點:避免空泛呼籲「加強無障礙環境」或「多發津貼」。必須針對「政策制定過程中的代表性與實質影響力」發揮,點出「服務提供單位(機構/專業團體)代表」與「障礙者自身代表(DPOs)」之結構性落差。

解題技巧

  1. 關鍵術語不可漏:文中務必出現「家父長主義」、「替代性決策 vs. 支持性決策」、「身心障礙者代表組織(DPOs/OPDs)」、「合理調整(Reasonable Accommodation)」與「易讀版(Easy-to-Read)」。
  2. 避免常見陷阱:
  • 混淆代表主體:誤將長期照顧機構、社福基金會等「服務提供者」的發言,等同於「障礙者自身」的實質參與。
  • 流於形式平等:僅滿足委員會席次比例,卻未提供事前資料的無障礙轉譯與通訊輔具,導致身心障礙委員「出席卻無法實質審議」。
  1. 版面配置結構:
  • 前言:CRPD 精神與口號歷史脈絡(破題)。
  • 核心(一):指涉權利之定性與法理意涵(CRPD 第 4 條第 3 項、第 29 條)。
  • 核心(二):我國現況檢討與強化對策(分立 4~5 點清晰小標論述)。
  • 結語:總結典範轉移之重要性。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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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分配性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是社會福利資源分配的重要理念,請說明「分配性正義」的依據有哪些原則?若以貧窮為例,請申論應依據哪種原則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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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社會正義理論」與「社會福利資源配置哲學」的掌握度,以及將抽象正義原則轉化應用於「貧窮」社會問題的論述能力。核心考點包含:

  1. 分配性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定義: 指社會體系在資源、財富、權力、機會與負擔之間,如何依據合宜的道德正當性基礎進行公平分配。
  2. 分配原則的主要流派與體系:
  • 大衛·米勒(David Miller)正義三原則:需要(Need)、應得/功績(Desert / Merit)、平等(Equality)。
  • 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正義論:平等自由原則、公平機會平等原則與差異原則(Difference Principle)。
  • 效益原則(Utilitarian Principle):最大多數人的最大福祉。
  1. 法制與制度連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我國《社會救助法》第 1 條規範「救助遭受急難或非常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以及第 4 條貧窮線(最低生活費訂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 60%60\%)之門檻設定,即為分配性正義在貧窮救助上的具體法制落實。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學理闡述+情境應用」二合一申論題,解題切入點應分為兩大部分:

  1. 第一子題(原則說明): 採用社會政策與政治哲學界最具代表性的學者分類(以 David Miller 為骨幹,輔以 John Rawls),架構性地列出**「平等原則」、「需要原則」、「應得/貢獻原則」與「差異原則」**,分別定義其意涵、適用資源型態與政策範例。
  2. 第二子題(以貧窮為例之申論):
  • 核心立論:應以**「需要原則」(Principle of Need)**為首要且核心的分配依據。
  • 立論理由:從貧窮的本質(基本生存與能力被剝奪)、市場機制的限制(弱勢者無法循「應得/貢獻」獲取所得)切入,論證需要原則能確保社會安全底線與人性尊嚴。
  • 進階深化:單純需要原則易引發「福利依賴」批評,因此應結合 Rawls 的**「差異原則」(對弱勢者給予積極性差別待遇以追求實質平等),並輔以「有條件的貢獻/自立誘因」**(如資產累積、工作福利),形成動態兼顧的分配體系。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特針對各大分配原則在「貧窮資源配置」上的適用性與侷限性逐一深入辨析:

分配原則在貧窮資源分配上的適用性限制與侷限性結論性評價
需要原則 (Need)極高度適用。貧窮本質即是生活資源匱乏,依需要發放現金補助與實物給付,能直接維護生存權與人性尊嚴。易造成福利依賴、貧窮陷阱,且「需要」的界定(如資產調查)具行政審查成本與標籤化效應。最主要核心依據。
平等原則 (Equality)部分適用。可作為全體國民享有基本生存權與社會公民權(Social Citizenship)的普世哲學基礎。若採取「形式平等」(所有人領取相同金額),將無法解決極度貧困者的特殊困境,違反垂直公平。僅能作為公民權底線,不可單獨作為貧窮救助主要手段。
應得/貢獻原則 (Merit/Desert)有限適用。市場經濟即基於貢獻分配;在反貧窮政策中,可用於「工作福利」(Workfare)與積極自立脫貧方案。貧窮者常因身心障礙、高齡、無就業能力而缺乏市場貢獻能力,若嚴格依貢獻分配,將直接排斥最弱勢者。不可作為救助門檻,僅能作為後期自立輔導之配套。
效益原則 (Utility)不宜作為核心。重視整體社會利益最大化,有助於評估政策成本效益比。易落入「犧牲少數極端貧困者以追求多數人利益」的功利主義陷阱,違背社會救助人道關懷本質。僅適合政策評估,不適合作為直接分配之價值指引。

解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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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 年-113 年)強調四個新政策目標,請申論在這四個目標下應該強化哪些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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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 年-113 年)」之政策架構,以及將政策方針落實為「社會福利服務」(Social Welfare Services)的論述能力。

  1. 政策背景與法規依據:
  • 政策依據: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 年-113 年)」(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最新修正核定本「00 至 66 歲國家一起養」為準)。
  • 相關法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修正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1. 核心概念轉向:
  • 從傳統「家庭私領域完全承擔」轉向「國家、社會與家庭共同分擔」(去家庭化與去商品化機制)。
  • 從「單一現金補貼思維」轉向「普及平價托育、品質提升、親職支持與友善職場」並重的整合性福利服務體系。

解題方法

本題屬「政策綱領結合專業服務措施」之申論題型,答題切入點應採「目標導向之福利服務推展」結構:

  1. 審題界定:精確點出該計畫強調的「四個新政策目標」(增名額、減負擔、顧品質、挺生養)。
  2. 對應申論:在每一個政策目標下,不能僅羅列政策口號或發錢金額,必須轉譯為具體的「社會福利服務模式」(包含設施供給、專業督導、到宅指導、彈性托育、弱勢優先與職場支持)。
  3. 論述結構:
  • 前言:點出我國少子女化之國安危機與政策從「補貼」走向「普及福利體系」之意涵。
  • 本論:分點闡述四個新政策目標,並在各目標下條列應強化之福利服務措施。
  • 結語:從「現金給付與實物給付之平衡」、「托育公共化純度」及「性別平權」提出專業省思。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典型之「申論題」,非選擇題。就試題命題要點進行「審題結構剖析」:

  • 政策目標之界定: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歷經民國 107 年核定、110 年修正,核心聚焦於「平價名額更多(增平價名額)」、「負擔更輕(減家長負擔)」、「品質更好/待遇提升(顧品質與待遇)」、「生養更友善(挺職場生養)」。若未能精確歸納出這四個目標,論述將失焦。
  • 福利服務之對應:考生最常犯的錯誤是「全篇都在談發津貼與學費補助」。津貼僅屬現金移轉,若未強化「托育服務布建」、「弱勢家庭早期療育」、「居家托育訪視輔導」、「親職教育資源中心」等實物與支持性服務,將無法契合《社會福利服務》考科之核心評分標準。

解題技巧

  1. 記憶口訣:四個政策目標可用「增名額、減負擔、顧品質、挺生養」八字口訣貫穿全文。
  2. 對應聯想矩陣:
  • 增名額 →\rightarrow 實物供給:公托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臨托服務、偏鄉資源車。
  • 減負擔 →\rightarrow 經濟支持與階梯服務:托育補助、平價定價管制、脆弱家庭加碼免自付額。
  • 顧品質 →\rightarrow 專業人力與監管:托育人員薪資調升、居家托育訪視輔導、兒虐預警與透明化。
  • 挺生養 →\rightarrow 環境支持與工作平衡:育嬰留職停薪彈性化與津貼提高、企業托育、育兒指導員到宅服務。
  1. 避免常見陷阱:切勿將答題內容侷限於 0-2 歲衛福部業務或 2-6 歲教育部業務,必須通盤兼顧「托育」與「幼教」,並串聯勞動部「職場友善」體系。

【答案】

一、前言 我國少子女化問題已列為國家安全危機。為減輕育兒家庭負擔、營造友善生養環境,行政院推動「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 年-113 年)」,並於民國 110 年進一步落實「00 至 66 歲國家一起養」政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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