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高考三級 體育行政 體育行政與管理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試述政策行銷的意涵、功能及推動過程的主要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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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共行政與體育政策管理中的核心工具——**政策行銷(Policy Marketing)**之理論與實務運作,主要涵蓋以下核心觀念與法理規範:
- 政策行銷之定義與本質:源自科特勒(Philip Kotler)之「社會行銷」(Social Marketing)與公共部門行銷概念。政策行銷係指政府機關運用行銷哲學、技術與策略工具(如市場區隔、行銷組合 4P/4C、雙向溝通等),向利害關係人與標的群體(Target Population)宣傳政策理念、方案或法規,藉以促使民眾瞭解、認同、採納政策構想或改變行為,最終達成公共利益與政策目標之動態交換歷程。
- 與傳統「政令宣導」之界分:傳統政令宣導多屬「單向、強制、機關本位」之資訊灌輸;政策行銷則奠基於「雙向溝通、民眾需求導向、價值交換」之互動模式。
- 推動障礙之法制與理論脈絡:推動過程涉及公共政策之本質特性(非自願性、零和爭議)、行政倫理規範,以及《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關於政府機關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且不得進行置入性行銷之法定義務與政治限制。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概念分析與實務困境型」申論題,作答時應採取**「三段式結構+維度分類法」**切入:
- 破題與意涵界定:從「公共管理演進」破題,點出政策行銷從傳統單向管制轉向現代雙向價值共創的背景,並從「主體、手段、對象、目的」完整給出學理定義。
- 功能論述(價值層次):由外而內、由淺入深歸納四大核心功能,涵蓋「提升正當性與順服度」、「落實民意回應與公民參與」、「促進行為改變與效益最大化」、「形塑政府公信力與品牌效應」。
- 推動障礙(系統分類法):切忌零散列舉,應自「政策本質面」、「組織內部資源面」、「政治與法律規範面」、「目標群體與溝通管道面」四大維度剖析推動障礙。
- 體育行政之跨域連結:在論述中適度融入體育行政情境(如全民運動推廣、運動平權、大型國際賽事申辦或運動場館興建),能有效彰顯專業本科優勢,提高申論題之鑑別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並非選擇題,無固定選項。但申論題題目所列各子問(意涵、功能、推動過程的主要障礙)即為國家考試閱卷評分之「三大客觀評分要點」:
- 子題一:政策行銷的意涵:若僅回答「打廣告」或「宣導政令」,屬概念混淆,分數落入低分群;必須寫出「需求評估、價值交換、標的群體認同、雙向互動」等關鍵字方屬正確。
- 子題二:政策行銷的功能:若僅泛稱「讓大家知道政策」,未自政治正當性、政策執行效能、公民參與等面向系統化列點,得分將嚴重打折。
- 子題三:推動過程的主要障礙:必須區分機關內部(專業不足、預算拘束)與外部環境(價值多元衝突、法規限制如預算法限制、假訊息干擾),若僅單純批評民眾不配合,論述結構顯失均衡。
解題技巧
- 架構對稱與條列分明:各子題均以黑體大標搭配明確項目條列,字數均勻分配(意涵佔 25%、功能佔 35%、障礙佔 40%),版面配置維持在約 1,000 至 1,200 字,符合考場國考作答紙兩頁半的黃金長度。
- 常見落榜陷阱:
- 陷阱一:將「政策行銷」完全等同於商業營利行銷,忽略公共利益、公平性與公共性之限制。
- 陷阱二:未注意公共宣傳之法律紅線。作答時務必點出《預算法》第 62 條之 1,防止政策行銷淪為「公帑大內宣」或政黨文宣的爭議。
- 高分彩蛋法:答題時帶入體育政策實例(例如:教育部體育署推動「運動i臺灣」計畫、發放「動滋券」活絡運動消費、落實《國民體育法》身心障礙運動平權等),使學理與本科實務嚴密結合。
【答案】
試述政策行銷的意涵、功能及推動過程的主要障礙
現代新公共管理(NPM)強調以民眾為本位,政府施政已無法僅憑公權力強制推行,必須藉由系統性的溝通與行銷,爭取大眾理解與合作。本題針對政策行銷之「意涵」、「功能」與「推動障礙」析述如下:
一、政策行銷的意涵
政策行銷(Policy Marketing)係公共部門將商業行銷與社會行銷之理論、工具及策略,轉化並應用於公共政策流程的整合性管理歷程。其核心內涵包含以下層面:
第 二 題25 分
試述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之成立背景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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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核心為「體育財政與法制」及「運動政策工具」之整合應用,涉及公部門特種基金的設立邏輯、專款專用原則及運動彩券盈餘之再分配機制。
- 特種基金與專款專用:依《預算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運動發展基金屬於「特別收入基金」(歲入有特定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獨立於一般公務預算之外,遵循「專款專用、專帳管理」原則。
-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 8 條:明定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專供主管機關推展體育運動之用,並設置運動發展基金(特別收入基金)。
- 《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4 條:具體規範基金之法定用途與支用範圍。
- (現行法已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及《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後續針對部分支用文字、比例彈性及照顧對象有所微調,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法制框架為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與政策制度題」,評閱標準著重於邏輯條理性與法規精準度。解題切入點分為兩大主軸:
- 背景面(政策脈絡與立法源起):採「內外在環境需求 財源結構轉型 法制化成型」的三階段演進路徑切入。說明體育預算長期受限於公務預算規模,政府為求穩定自主之財源,引進特許行業(運動彩券)收益,進而完成法制立法設立基金。
- 用途面(法定規範與功能分類):直接依據《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法定項目,依「人才培育、產業扶植、設施營造、賽事推廣、制度管理」等功能別進行條列與整合歸納,展現專業行政分類能力。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各選項之正誤分析。評分焦點在於考生是否能精確陳述法規由來與支用項目,架構必須層次分明、條理清晰。
解題技巧
- 架構對稱與配分平衡:題目明確要求「成立背景」與「用途」兩部分,各占評分比重約 50%,答題篇幅務必對等,不可重背景而輕用途,或詳列用途卻忽略背景脈絡。
- 「人、事、地、物、產」五字口訣化記憶:
- 人:優秀選手、教練及運動科學人才培育與照顧。
- 事:全民運動推廣、基層學校體育扎根。
- 地:國際體育交流、爭取主辦大型國際運動賽事。
- 物:運動場館設施之興建、整修與營運管理。
- 產:運動產業發展輔導、運動彩券發行監管。
- 常見失分陷阱:
- 誤將運動發展基金當作一般「公務預算」撰寫,忽略其「特別收入基金」及「盈餘挹注」特質。
- 誤以為基金用途僅限於「發放國手獎金」或「菁英競技」,漏答「運動產業」、「運動設施」及「基層學校體育」等面向。
【答案】
第 三 題25 分
試述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於民國 109 年 6 月 3 日修正後,其必辦競賽種類增加軟式網球、角力、輕艇、划船、自由車及木球等六種,以及會內賽參賽選手人數調整為「以一萬人為原則」之條文修正主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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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 法規依據:本題評量核心為教育部於民國 109 年 6 月 3 日修正發布之《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以下簡稱《全大運舉辦準則》)第 10 條及相關條文修法理由。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修正之法規與政策背景為準;現行法後續已歷經修正,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之修法意旨為核心。
- 三級/四級競技運動培育體系之垂直銜接:運動選手培育講求國小、國中、高中(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簡稱全中運)至大專校院(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簡稱全大運)體系之連續性,避免升學造成選手訓練中斷。
- 頂尖國際賽事接軌:對接奧林匹克運動會(奧運)、亞洲運動會(亞運)及世界大學運動會(世大運)之重點培訓奪牌種類。
- 本土特色運動推廣:扶植我國原創發明運動(木球),擴大國際體育話語權與競賽優勢。
- 大型賽會承載力與精緻化管理:考量承辦學校行政、場地、經費與防疫負荷,藉由規模上限(一萬人)配套建立「資格賽制度」,兼顧競賽品質與選手權益。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修正意旨與行政管理實務題」,解題應秉持「政策目標—管理限制—制度配套」三大層次切入:
- 第一子題(增列六項必辦種類):採取「功能分類法」作答。不能混為一談,應區分為:
- 四級銜接導向(與全中運常態必辦種類銜接)。
- 國際競技導向(奧亞運與世大運重點種類)。
- 本土特色推廣導向(木球為我國發明之特色種類)。
- 制度穩定導向(列為必辦以確保大專代表隊組訓與專長生升學管道不中斷)。
- 第二子題(會內賽人數以一萬人為原則):採取「賽會承辦承載能力與品質管理」切入,剖析:
- 解決競賽種類擴增帶來的規模膨脹壓力。
- 減輕單一承辦大學之軟硬體、後勤、維安及財務負荷。
- 藉由總額管制倒逼「資格賽(預賽)制度」之建立,達到賽事精緻化。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並無選擇題選項。考生在答題結構上須精確對應題目之兩大設問核心,評分要點與答題架構分析如下:
- 核心一:必辦種類增加軟網、角力、輕艇、劃船、自由車、木球之考量
- 軟網、角力、輕艇、劃船、自由車:為全中運常設種類,亦為亞運或奧運奪牌重點。若全大運列為選辦,承辦學校常因缺乏專屬場地(如輕艇水道、自由車場)而放棄辦理,導致高中優秀選手升上大專後無舞台可比、運動生命提早中斷。故「升格為必辦」是為健全四級培育鏈。
- 木球:為台灣本土翁明輝先生發明並推展至國際之特色運動,列為必辦具有指標性政策意義,旨在厚植我國原創運動根基。
- 核心二:會內賽人數調整為「以一萬人為原則」之考量
- 承辦學校能量限制:必辦種類由原有 14 種一口氣增加 6 種達 20 種,若不設限,參賽總人數勢必突破萬五大關,國內各大專校院將因承辦門檻過高而無人敢承辦。
- 導入分流與資格賽機制:明定以一萬人為原則,並非法定制式剝奪參賽權,而是賦予主辦單位授權推行「分區資格賽/預賽」,使進入會內賽之選手具備高度競技水準,促成賽事品質精緻化。
解題技巧
- 記誦口訣:
- 增列六種種類記為「二水二陸一摔一特色」或「艇船、車網、角力、木球」;論述理由牢記「上接奧亞世、下接全中運、外推本土木、內穩大專隊」。
- 人數原則記為「承辦能量防膨脹、資格分流保精緻」。
第 四 題25 分
為回應各界對體育團體改革的期待,健全體育團體會務運作,民國 106 年 8 月 31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增訂特定體育團體專章。試述此部分修法改革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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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我國重大體育法制變革與「體育治理(Sports Governance)」法制化之掌握程度。 本題法規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國民體育法》(民國 106 年 9 月 20 日修正公布全文)為準。 註:現行法後續雖有微幅條文文字精進,但專章核心架構維持一致,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核心定義與法源基礎包括:
- 特定體育團體之定義(《國民體育法》第 3 條):指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即通稱之各單項運動協會)。
- 法源依據:《國民體育法》第五章「特定體育團體」(第 30 條至第 44 條)。
- 治理核心理念:回應長年單項協會運作封閉、財務黑箱、選手權益受損與世襲把持等弊端,全面導入「良好運動治理(Good Sports Governance)」四大支柱:透明(Transparency)、民主(Democracy)、課責(Accountability)與參與(Involvement)。
解題方法
本題屬制度變革與法規彙整型之申論題。解題切入點應避免平鋪直敘條列法條編號,而應以「行政法制」與「組織治理」的系統化架構進行分類歸納。
答題架構應分為:
- 前言:破題說明修法背景(單項協會權力失衡、財務與選手爭議)及特定體育團體於我國體育發展之公共性與法律定位。
- 主體內容(五大改革核心):
- 組織民主化:開放全民參與、打破家族壟斷。
- 治理專業化:會務專職專責、利益衝突迴避。
- 財務透明化:財務報表會計師簽證、資訊全面上網公開。
- 選手權益主體化:代表隊權利義務契約化、仲裁與救濟機制。
- 政府監督法制化:年度業務訪評考核、違規處分手段多元化。
- 結語:總結此項修法對我國體育行政由「民間自治絕對化」轉型為「公私協力合規治理」的深遠影響。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就閱卷評分要點與論述涵蓋度分析如下:
- 必備維度一(組織開放與民主):必須明確寫出「開放人民自由加入」、「理監事改選方式」及「選手理事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此為改革聲浪最高之處,缺漏將大幅失分。
- 必備維度二(財務透明與稽核):必須寫出「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與「財務資訊主動公開上網」,說明國家公帑補助之公共課責。
- 必備維度三(選手權益保障):必須涵蓋「培訓參賽協議契約化」、「選手個人商業贊助與公發裝備之尊重」以及「爭議申訴與仲裁制度」。
- 必備維度四(外部監督機制):必須提及教育部體育署之「業務訪評」與「行政處分權」(如撤免幹部、停止補助)。
解題技巧
- 記憶口訣化(民、專、財、權、監):
- 民(民主開放):入會無門檻、選手理事保證席次、親屬迴避。
- 專(專業治理):專任秘書長、會務與選訓脫鉤。
- 財(財務公開):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上網公開。
- 權(選手權益):出賽契約化、裝備尊重、申訴專責。
- 監(政府監督):定期訪評、扣減補助、違法整肅。
- 破除常見答題陷阱:
- 陷阱一:切忌通篇抒情批評個別協會事件(如戴資穎球鞋事件、謝淑薇奧運風波),申論作答必須轉化為法制作度用語(如「選手商業贊助權利與代表隊裝備之衡平規範」)。
- 陷阱二:不可將「特定體育團體」與一般地方體育會或社區運動社團混淆,其專章規範之主體嚴格限於具有國際體育組織會員資格之全國性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