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高考三級 體育行政 體育行政與管理 考古題詳解

111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體育行政
試題代碼 體育行政與管理

第 一 題25 分

試述《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所指「國際體育組織」有哪些?並敘明該組織的目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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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我國體育法制核心法規——《國民體育法》及其子法體系的掌握程度,聚焦於「國際體育治理體系」在國內法制之對應規範。

  • 法源依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核心依據為《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本條自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修正發布迄今,現行法規內容一致)。
  • 規範脈絡:《國民體育法》第 30 條等條文規定我國「特定體育團體」須具備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因此主管機關(教育部)於施行細則明確界定國際體育組織之法定範疇,作為國內各單項協會取得特定體育團體法定地位、接受政府輔導與補助之法理基礎。
  • 治理理念:涵蓋奧林匹克活動(Olympic Movement)、運動平權(身心障礙與聽障運動)、區域體育交流、單項運動專業自主治理(Lex Sportiva)等現代體育行政核心概念。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法條列舉結合體育組織理論」申論題,採雙層解構切入法:

  1. 第一層(精準法條對接):直接以《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所定 6 款組織為骨幹,依序條列各組織正式全稱,並加註英文全稱及通用縮寫,展現專業度與精準度。
  2. 第二層(組織目的深度論述):針對題幹「並敘明該組織的目的為何」,分別自「個別組織之核心宗旨(章程使命)」與「整體國際體育組織之治理目的」雙向開展。個別組織說明其主辦賽會、推廣對象與規範功能;整體層次則總結其在統一競賽規則、維護運動純潔與促進國際和平之體育行政目的。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高普考之「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對錯之辨析。依國家考試閱卷評分標準,本題四大給分要素分析如下:

  • 要素一:法定組織列舉完整性:必須完整列出細則第 2 條的第 1 款至第 6 款。漏列身心障礙(IPC)、聽障(ICSD)或概括條款(第 6 款),均會直接扣減列舉分數。
  • 要素二:專有名詞精準度:組織名稱不可誤寫或混淆(例如不可將「國際聽障運動總會」誤寫為「聽障奧委會」;不可將「國際單項運動總會」遺漏「各該運動」之專屬性)。
  • 要素三:各組織目的之論述深度:不能僅簡單帶過「辦比賽」,須精準闡明《奧林匹克憲章》精神、帕拉林匹克運動平權、聽障溝通平權、亞洲區域整合,以及國際單項總會之技術規格制定與反禁藥治理。
  • 要素四:體育行政制度連結:點出這些組織為我國體育團體走向國際、推動體育外交及維護選手參賽權益的法定連結樞紐。

解題技巧

  1. 口訣記憶法(頂層—平權—區域—單項—概括):
  • 健全人頂級: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OC)
  • 身心障礙平權:國際帕拉林匹克委員會(IPC)、國際聽障運動總會(ICSD)
  • 洲際區域: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OCA)
  • 專項競技:各該運動之國際單項運動總會(IFs)
  • 法律概括條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國際體育組織
  1. 格式排版竅門:採用國家考試專用標號(壹、一、(一)、1.),將「組織名稱」與「組織目的」合併為同一段落之各款子目呈現,避免先列完全部名稱再於後方回頭交代目的,使閱卷委員能一目了然、逐點給分。
  2. 常見失分陷阱:
  • 切勿將「世界反禁藥組織(WADA)」、「國際運動仲裁法庭(CAS)」直接填入前 5 款列舉中,此類組織僅能歸於第 6 款之認可範疇或作為體育仲裁機構補充。
  • 遺漏第 6 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國際體育組織」,該款為行政法學之概括授權條款,是體育法規的重要核心。

【答案】

壹、前言 為落實《國民體育法》維護選手權益、健全特定體育團體運作及促進國際體育交流之意旨,教育部依該法第 45 條授權訂定《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本細則第 2 條明確規範我國法制上「國際體育組織」之範圍,作為國內特定體育團體取得國際承認與法治定位之重要基石。


貳、《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所定「國際體育組織」及其目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內容一致)

依《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國際體育組織,指下列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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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賽蒙(Herbert A. Simon)在行政決定(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中,所提出「做決定的是行政的中心」,試論其對未來我國體育行政推動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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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行政學決策理論」與「體育行政實務政策推動」的跨領域整合能力。核心架構涵蓋:

  1. 賽蒙(Herbert A. Simon)決策理論學派核心:
  • 行政即決策(Decision-making is the heart of administration):強調行政組織運作的本質就是一連串做決定的過程,組織結構的建立實質上是為了提供成員作決定的「前提」(Decision premises)。
  • 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與滿意決策模式(Satisficing Model):決策者受限於資訊不完全、時間精力有限與認知能力的侷限,無法達成古典經濟學追求的「最佳解(Optimizing)」,而只能追求符合客觀標準的「滿意解」。
  • 決策歷程三階段:情報活動(Intelligence)、設計活動(Design)、抉擇活動(Choice)(後續擴充審查活動 Review)。
  • 事實與價值之區分:決策包含「價值前提」(政策理念、倫理方針)與「事實前提」(科學數據、經驗證據)。
  1. 體育行政法規與實務政策脈絡:
  •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主管機關依《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為教育部體育署,核心施政規範依循民國 106 年大幅修正後之《國民體育法》與各期「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註:行政院現已推動籌設專責之「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制後續將有變革,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制與施政環境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學理結合實務之申論題,切入點應採取「三段論證法」:

  1. 立論基石(理論解析):精準闡述賽蒙提出「做決定是行政的中心」之理論意旨,明確列出「有限理性」、「滿意解」、「決策三階段」與「事實/價值區分」四大支柱。
  2. 實務映射(可行性論證):將上述四項學理機制具體對應至體育行政推動之關鍵領域,包括競技運動選訓、單項協會治理、資源公平分配、全民運動推廣及運科大數據輔助。
  3. 批判反思與配套(前瞻深化):指出受限於政治力干預、多方利益團體衝突時,單純依賴滿意決策可能遭遇的瓶頸,並提出制度化因應方案,展現考生的分析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普考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分析。作答架構須將學理與實務緊扣,分點論述如下列【答案】擬答。


解題技巧

  1. 破題引用權威觀點:開門見山點出賽蒙為 1978 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其行政行為學派打破傳統傳統行政學之原則迷思,奠定現代決策分析基礎。
  2. 避免「只談體育、不談賽蒙」或「只背賽蒙、脫離體育」:常見陷阱是通篇默寫行政學教科書名詞,卻完全未提及競技運動、國民體育、單項協會等體育實務名詞;或通篇暢談體育實務,卻未扣連「有限理性」、「決策前提」等關鍵術語。兩者必須以 1:11:1 的比重交互印證。
  3. 版面配置與時間控制:本題配分 25 分,作答篇幅建議掌握於 700~800 字(約試卷一頁半至兩頁),作答時間以 22~25 分鐘為宜,善用小標題呈現體系層次。

【答案】

賽蒙(Herbert A. Simon)於《行政行為》(Administrative Behavior)一書中強調「決定是行政的心臟(中心)」,主張行政程序實質上即是一連串做決定的程序。面對現代體育環境之專業化、多元化與複雜化,此一理論對我國體育行政推動具有高度的可行性與指導價值。茲就其理論意涵及未來推動可行性論述如下:

一、賽蒙「做決定是行政的中心」之核心學理內涵

  1. 有限理性與滿意決策準則: 賽蒙指出人類受限於資訊不對稱、時間與認知能力限制,無法達成「完全理性」尋得「最佳解」,行政決策追求的是兼顧現況限制的「滿意解」(Satisficing)。
  2. 決策三階段歷程: 決策並非單一動作,而是由「情報活動」(探索與蒐集環境問題)、「設計活動」(擬定備選方案)及「抉擇活動」(評估並選擇最適方案)組成的連續動態歷程。
  3. 組織作為決策前提之提供者: 行政組織的結構設計、專業分工、標準作業程序(SOP)與溝通管道,其核心目的即是為組織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行政學決策理論」與「體育行政實務政策推動」的跨領域整合能力。核心架構涵蓋:

  1. 賽蒙(Herbert A. Simon)決策理論學派核心:
  • 行政即決策(Decision-making is the heart of administration):強調行政組織運作的本質就是一連串做決定的過程,組織結構的建立實質上是為了提供成員作決定的「前提」(Decision premises)。
  • 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與滿意決策模式(Satisficing Model):決策者受限於資訊不完全、時間精力有限與認知能力的侷限,無法達成古典經濟學追求的「最佳解(Optimizing)」,而只能追求符合客觀標準的「滿意解」。
  • 決策歷程動態階段:情報活動(Intelligence)、設計活動(Design)、抉擇活動(Choice)及後續之審查活動(Review)。
  • 事實前提與價值前提之區分:決策包含指涉客觀經驗數據的「事實前提」與涉及政策目標、倫理偏好的「價值前提」。
  1. 體育行政法規與實務政策脈絡:
  •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中央體育主管機關依《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為教育部體育署,核心施政規範依循《國民體育法》與各期「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現行法行政院已推動籌設專責之「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制後續將有變革,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制與施政架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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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任何人都有參加運動的權利」,試論其主要目的為何?對於體育行政從業者而言,有何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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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1.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國民體育法》第 4 條規定:「人民有平等參加各類運動之權利,不得因性別、種族、宗教、階級、黨派、年齡、身心障礙等事由,予以歧視或不當限制。」(現行法亦維持此一規範)。
  • 《國民體育法》第 1 條明定提倡國民體育之宗旨,在於「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培養國民道德,發揚民族精神,並充實國民生活」。
  1. 國際人權宣示與公約:
  •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1978 年《國際體育體育憲章》(後於 2015 年修訂為《國際體育活動、體育運動與身體活動憲章》)第 1 條揭示:「體育運動是所有人的一項基本權利(Sport as a Fundamental Right)。」
  • 《奧林匹克憲章》(Olympic Charter)基本原則第 4 點:「每個人都必須有從事體育運動的可能性,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視,這是一項人權。」
  • 國際公約連結: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 30 條(保障身心障礙者參與文化、休閒及體育活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 10 條與第 13 條(保障女性平等參與體育之權利)。
  1. 管理與學理概念:
  • 運動人權(Sport Human Rights)與運動平權(Sport Equity)。
  • 全民運動(Sport for All)與大眾體育思潮。
  • 社會包容(Social Inclusion)與公共價值管理(Public Value Management)。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申論問答題」,包含兩個獨立子題:「主要目的」與「對體育行政從業者之啟示」。解題架構應採「命題破題 →\rightarrow 目的論析(四大層次) →\rightarrow 行政啟示(五大作為) →\rightarrow 結語」之邏輯鋪陳:

  1. 破題:界定「運動權」的法理定位,指出其已從早期的「特權/休閒」演進為「普世基本人權」。
  2. 目的論析(第一子題):由抽象到具體,分別從「人權與正義(法制)」、「身心與健康(公衛)」、「社會融合(社會資本)」及「全人發展(教育休閒)」四個維度,嚴謹說明推動「人人有權運動」的根本目標。
  3. 行政啟示(第二子題):體育行政核心在於「理念轉變」與「資源實踐」。從行政實務出發,論述管理者在「價值思維」、「空間設施」、「資源分配」、「政策方案設計」與「跨域網絡治理」應有的轉變與具體作為。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高考三級之「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設計。 考生於作答時,應將審題重點放在論點的「對比與平衡」:

  • 盲點辨析:傳統體育行政易陷入「菁英競技奪牌至上」或「單純強身健體」之狹隘視野。本題的核心在於將體育政策拉升至「人權保障」、「社會公平」與「福祉均霑」之現代公共行政高度。
  • 分比配置:兩大子題配分各佔一半(約各 12 至 13 分),篇幅需維持均衡,切忌重目的而輕啟示。

解題技巧

  1. 法源與國際公約作引言:作答首段若能精確寫出《國民體育法》第 4 條及 UNESCO《國際體育活動、體育運動與身體活動憲章》,可直接展現專業素養,迅速建立權威感。
  2. 踩分關鍵字矩陣:
  • 目的篇:運動平權(Sport Equity)、預防醫學、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社會包容(Social Inclu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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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試論透過管理的功能,來提升我國體育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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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在於將管理學的經典「管理功能理論」(Management Functions)對接並落實於「體育行政實務」之中,探討如何藉由系統化的管理歷程消除行政冗員、資源浪費與決策延遲,進而提升公共體育資源的產出與效能。

  1. 管理功能理論(POLC 架構): 管理功能源自費堯(Henri Fayol)的行政程序論,後經管理學界歸納為四大基本職能:
  • 規劃(Planning):設定體育組織目標、擬定策略方案與配置資源預算。
  • 組織(Organizing):設計行政結構、劃分權責網絡、配置人力資源與建立跨部門協調機制。
  • 領導(Leading):發揮行政領導力、激勵基層公務與體育專業人員、促進跨域溝通與型塑組織文化。
  • 控制(Controlling):建立績效指標(KPI)、監控執行進度、實施評鑑考核與建立回饋修正機制。
  1. 體育行政效率(Sports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行政效率包含「技術效率」(以最少體育經費與人力獲取最大行政產出)與「配置效率」(體育資源精準投放於競技運動、全民運動及運動產業等政策目標)。
  2. 法令依據與時空背景: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體制為準。當時我國中央體育主管機關為教育部體育署,主要法源依據包含《國民體育法》、《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及各年度《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現行法已著手推動體育部升格與相關組織法草案修正,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標準的「管理學理論結合專業行政領域」之應用申論題。解題方法採「理論骨架+政策實務連結」策略:

  1. 破題定位:簡要界定管理四大功能(規劃、組織、領導、控制)與公共行政效率的關聯性。
  2. 分項開展(POLC 四大面向):
  • 每一項管理功能皆獨立成段,標題明確。
  • 論述採「理論概念 →\rightarrow 現行體育行政痛點 →\rightarrow 效率提升具體作為」的三層架構推導,不可僅空談抽象的管理定義。
  1. 收斂總結:強調四大功能彼此循環互饋(PDCA 循環),方能構成兼顧「行政效率」與「公共價值」的現代體育治理體系。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考三級之申論題,非選擇題。為利考生掌握閱卷評分點,針對四大管理功能於答題時應具備的核心面向與論述焦點剖析如下:

  • 規劃功能(Planning)評析:
  • 論述焦點:聚焦政策制定的「科學化」與「前瞻性」。應指出過去體育政策常受突發性賽會或政治考量干擾,缺乏長期策略。提升效率之道在於落實資料治理(Data-driven Governance)、科學化預算編列及滾動式修訂政策白皮書。
  • 組織功能(Organizing)評析:
  • 論述焦點:聚焦行政結構的「扁平化」與「權責分工」。應剖析中央(體育署)、地方政府(體育局/處)與民間體育團體(各單項運動協會)三者之間的權責重疊與協調成本問題,提出公私協力(PPP)與業務流程再造(BPR)以去除行政瓶頸。
  • 領導功能(Leading)評析:
  • 論述焦點:聚焦人力資本的「激勵」與「專業轉型」。體育行政人員常面臨行政專業與運動專業脫節之困境,領導功能應著重轉換型領導、專業授權、建構多元溝通管道與激勵誘因制度,提高同仁執行政策之意願與敏捷度。
  • 控制功能(Controlling)評析:
  • 論述焦點:聚焦評鑑考核的「客觀性」與「退場機制」。應扣合《國民體育法》對特定體育團體的訪視與評鑑、體育經費補助之透明化 audit,以及運動場館委外營運之績效監控,避免考核流於形式,建立「評鑑—修正」閉環。

解題技巧

  1. 審題竅門: 題目關鍵字為「管理的功能」與「體育行政效率」。看到「管理的功能」,直接鎖定 POLC 四大功能做為作答主幹(至少分四個大點撰寫),結構工整對稱,讓閱卷老師一目了然。
  2. 避免答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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