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高考三級 體育行政 體育行政與管理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試述政策制定來源?對我國體育政策制定,有何啟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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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策制定的來源」及其如何轉化為體育政策。政策制定不是由單一機關憑空決定,而是政府察覺公共問題、接收社會需求,經過議程設定、方案規劃與政治協商後,形成具權威性的政府行動。
體育政策的問題來源,可能是民眾運動需求、競技成績與國際賽事壓力、體育組織治理爭議、人口與健康問題,也可能是政府既定施政方向或國際趨勢。政策制定的「來源」是促成政府採取行動的力量;政策的「制定過程」則是這些力量進入政府、被選擇並轉化為政策的過程。
政策制定來源
可從「問題、參與者、制度與外部環境」四個面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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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問題與社會需求 當社會出現需要政府處理的問題,或民眾對公共服務產生新的期待,便可能形成政策議題。例如運動人口不足、國民體能與健康問題、學校體育資源不均、運動場館不足等。問題是否受到重視,會影響它能否進入政府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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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與公民參與 民意透過選舉、民意調查、公聽會、陳情、社會倡議及媒體討論影響政策方向。民主政治下,政府需回應民眾需求;但民意具有多元性,且不同族群的運動資源與需求不盡相同,不能只以聲量高低判斷政策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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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政治人物與政府首長 政黨競爭、競選政見、行政首長的施政目標,以及立法者的倡議,都可能將體育議題帶入政策議程。政治領導者能整合資源、設定優先順序,但若政策只追求短期政治成果,也容易忽略長期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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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團體與專業社群 運動協會、體育團體、教練與選手組織、學校、民間企業及倡議團體,能以專業知識、組織動員、遊說或公共論述影響政策。這些團體可提供政府無法即時掌握的實務資訊;政府也須避免政策遭少數具資源優勢的團體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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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與政策官僚 行政機關透過業務執行、統計資料、政策評估及跨機關協調發現問題,並提出政策方案。體育行政機關掌握場館、競技、全民運動及學校體育等業務資訊,因此是政策形成與執行的重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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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機關與法律制度 立法者可透過法律制定、預算審議、質詢及監督,促使體育問題成為政策議題,並設定政府權責與政策資源。既有法令、組織職掌及預算制度,也會限定政策可以採行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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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與輿論 媒體報導能揭露體育治理、賽事安全、運動員權益或資源分配問題,也能提高社會關注,使個別事件成為公共議題。媒體所呈現的議題容易影響政策急迫性,但政府仍須透過資料調查避免以單一事件取代完整問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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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環境與外部事件 國際賽事、國際組織倡議、跨國運動趨勢及他國制度經驗,都可能帶來政策壓力或改革方向。例如大型賽會的籌辦、運動產業發展,以及運動員權益與運動平等議題,都可能促使政府調整政策。
第 二 題25 分
請試述行政溝通的類型?體育工作者如何善用溝通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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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行政溝通是行政組織中的成員,為了傳遞工作資訊、協調行動、解決問題與達成組織目標,透過適當管道進行訊息交換並取得回饋的過程。溝通並非單向「發布訊息」;接收者是否理解、能否回應,以及回饋能否促成調整,都是溝通是否有效的關鍵。
本題有兩個作答任務:先按組織管道與訊息流向說明行政溝通類型,再將各類型運用到體育行政的工作情境。
解題方法
可採「先分類、再舉例、最後說明善用方式」的架構:
- 先交代正式與非正式溝通。
- 再說明正式溝通依訊息流向可分為下行、上行、平行及斜行溝通。
- 最後以體育行政常見工作為例,說明如何選擇管道、促進回饋與協調。
行政溝通的類型
一、依組織管道分類
正式溝通:依組織職權、規章或業務流程進行,例如公文、會議、簽核、工作報告及正式通告。優點是權責清楚、便於追蹤與留存,適合政策決定、經費核銷、安全規範等重要事項;缺點是層級較多時,傳遞速度可能較慢。
非正式溝通:透過正式組織系統以外的日常互動進行,例如工作空檔交談、同仁交流或活動現場的即時討論。優點是快速、彈性,有助於了解實際需求與建立信任;缺點是訊息可能失真,也不一定留下紀錄,不能取代正式程序。
二、依訊息流向分類
下行溝通:訊息由上級傳至下級,例如主管交辦活動計畫、場地安全規定、賽事流程或人力分工。傳達時應清楚說明目標、期限、責任人及完成標準,並確認承辦人理解。
上行溝通:訊息由下級傳至上級,例如承辦人回報活動進度、場地問題、經費執行情形,或提出改善建議。管理者應建立可使用的回報與建議管道,並對重要意見作出回應,避免只交辦而不聽取執行端的資訊。
平行溝通:同一層級或不同單位間的溝通,例如競賽、場館、訓練、醫護與宣傳人員協調賽程、場地、器材及應變工作。平行溝通能減少重複作業與部門本位,宜透過協調會議、聯絡窗口或共享工作資訊來推進。
第 三 題25 分
請申述戰後我國體育行政組織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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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戰後中央體育行政組織的演變脈絡、組織層級變化,以及各階段業務分工。作答時應以時間順序交代組織由教育部委員會、教育部體育司、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再到教育部體育署的發展,並說明組織調整背後的整合與專業化考量。
題目涉及組織沿革與法制背景,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及組織現況為準。
解題方法
以「時間軸+改革意義」作答:先交代戰後初期的組織,再說明中央體育行政機關如何由教育部內部單位,發展為行政院層級的專責委員會,最後配合政府組織改造整併至教育部體育署。每一階段都指出主管機關與主要職掌,便能完整回答「戰後我國體育行政組織改革」。
戰後我國體育行政組織改革
一、戰後初期:教育部國民體育委員會
戰後初期,中央體育行政主要由教育部體系負責。民國34年設置教育部國民體育委員會,任務包括研議及推動國民體育事務。此時期體育行政尚未形成完整的專責行政單位,政策推動與執行能力有限。
二、民國62年:設立教育部體育司
民國62年,教育部設立體育司,將體育事務納入較正式的行政組織。體育司主要辦理學校體育、國民體育、體育研究發展與國際體育等事項。
體育司設立代表體育行政由委員會型態進一步轉為常設行政單位,有助於累積專業人力、統籌政策及持續推動各項體育工作。不過,體育司仍隸屬教育部,體育業務的行政位階與跨部會協調能力有限。
三、民國86年組織條例公布、民國87年:成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為提升體育行政的專責性與統籌能力,政府設置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其組織條例於民國86年公布,委員會於民國87年正式成立。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成為中央體育行政主管機關,統籌全民運動、競技運動、國際體育及相關政策,並負責跨部會協調。此一改革使體育行政脫離單純由教育部內部單位統籌的模式,顯示政府對體育政策及競技發展的重視。
但此時學校體育業務仍由教育部體育司負責,形成體育行政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與教育部體育司分別辦理的情形,容易出現權責分散及業務協調需求。
四、民國102年:改制為教育部體育署
第 四 題25 分
請闡釋臺灣原住民族運動文化所面臨問題與因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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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族運動文化的文化保存、平等參與與體育發展。作答時須先指出:原住民族運動文化不只包括競技運動,也包括與祭儀、狩獵、勞動、生活方式及部落社會連結的傳統身體活動;政策不能只把原住民族視為競技人才來源,也要保障族群以自身文化脈絡參與、傳承及發展運動的權利。
法制基礎可提《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分別涉及國家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與文化,以及保障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等事項;另可提《原住民族基本法》所揭示的尊重原住民族意願與文化權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可用「文化傳承—參與條件—競技培育—治理與尊重」四個面向,逐一說明問題與因應之道。每一面向都採「問題 → 對策」成對論述,避免只列困境或只喊政策口號。
問題與因應之道
一、傳統運動文化流失,傳承基礎薄弱
**問題:**都市化、人口移動、生活型態改變及主流文化影響,使部分傳統身體活動逐漸脫離日常生活;族語、祭儀知識與傳統技藝若無人傳承,相關運動文化也難以延續。各族群傳統活動差異甚大,若以單一形式代表所有族群,容易忽略各族特色。
**因應:**由部落及族人參與盤點、記錄、整理傳統運動文化,保存其族語名稱、規則、歷史脈絡及文化意義;透過部落課程、學校教育、社區活動與世代共學,讓長者、傳統知識持有者及青年共同傳承。推動時應尊重各族差異,由族人參與決定保存與呈現方式。
二、運動資源與參與機會不均
**問題:**部分部落地處偏遠,運動場地、器材、交通、師資及經費不足;城鄉資源落差與家庭經濟條件,也會影響兒少參與運動及持續訓練的機會。資源若集中在賽會或少數學校,未必能改善日常參與條件。
**因應:**中央與地方應依部落需求提供穩定、可持續的場地、器材、交通及師資支持,並兼顧偏遠地區與不同年齡、性別及身心條件者的參與。規劃經費時,宜將日常運動、社區推廣與傳統體育傳承納入,而非只以辦理大型活動作為成果指標。
三、競技體育培育與教育、生涯發展不易兼顧
**問題:**原住民族運動員在部分競技項目表現突出,但若培育體系過度依賴少數具有運動天賦的選手,容易使族人被窄化為「人才資源」。選手可能面臨課業與訓練衝突、家庭經濟負擔、升學與退役轉銜不足等問題,影響長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