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高考三級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區域經濟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長期以來臺灣的住宅市場價格一直居高不下,尤其近十年來房價漲幅更讓受薪家庭與年輕族群望之卻步。因此,興辦社會住宅一直是我國政府重要的政策發展方向,近期更以 113 年提供社會住宅 20 萬戶為目標。
基此,請闡述當前推動社會住宅面臨之重要困境為何?(10 分)並請說明未來為滿足社會住宅供給量,應有何具體措施?(1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住宅的政策目的、供給方式,以及從土地、財務、興建執行與社會接受度分析供給限制,再提出對應措施。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住宅法》第 3 條,社會住宅是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使用的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同法第 4 條規定,社會住宅至少應提供 40% 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社會住宅以租賃而非出售為主,能累積公共住宅存量,支援弱勢與有居住需求者。
民國 113 年「8 年 20 萬戶」目標,係由政府直接興建 12 萬戶、包租代管民間空餘屋 8 萬戶組成。兩種方式各有功能:直接興建可形成長期公共住宅存量;包租代管可較快引入民間既有住宅,擴大可提供的租屋服務。
解題方法
可用「供給鏈」作答:先指出土地與財務等投入限制,再分析興建、媒合與管理的執行障礙,最後說明鄰避及區位等社會面限制。具體措施則逐項對應困境,並兼顧直接興建與包租代管兩種供給途徑。
推動社會住宅的重要困境
一、土地取得不易,區位與成本受限
都會區住宅需求集中,但可供興建的公有土地有限;適宜用地也可能涉及機關用地調整、都市計畫變更、土地整合或開發時程。若以市場方式取得土地,地價高昂,會推升興建成本;若用地離就業、就學或大眾運輸節點過遠,也會降低入住意願,難以回應實際居住需求。
二、財務負擔沉重,營運收支不易平衡
社會住宅須以可負擔租金出租,且部分住宅保留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租金收入通常難以完全支應土地、興建、融資、維護及管理成本。社宅多以長期持有營運,政府和興辦機構須承擔長期財務責任;地方政府若財政或舉債空間有限,也會影響興辦意願與速度。
三、工料成本上漲,營建量能與工期受限
直接興建需要經過規劃設計、工程招標、施工及驗收等階段,籌備時間較長。缺工、缺料、營建成本上升及廠商投標意願不足,可能造成流標、追加經費、工程延誤或履約風險,使規劃戶數無法及時轉為完工可入住戶數。
四、中央與地方執行量能不一
土地掌握、財政能力、住宅需求與行政經驗在各縣市間有差異。部分地方政府缺乏專責人力與興辦經驗,土地盤點、先期規劃、都市計畫程序及後續管理都需時間;若中央與地方的權責、經費分攤或進度協調不足,將影響整體供給。
五、包租代管的房源媒合與屋主參與有限
包租代管可運用民間空屋,但屋主可能顧慮租金收益、房屋損耗、修繕責任、租客管理及退租點交等問題,降低參與意願。部分房源的屋況、租金或區位也未必符合社宅承租者需求;若媒合服務及後續管理不足,登錄房源不一定能成為穩定、合適的可住戶數。
六、鄰避反應與區位配置不均
部分居民對社會住宅存有刻板印象,擔心治安、房價或公共設施負荷,因而反對興辦。若社宅過度集中於少數地區,或未搭配交通、托育、長照等生活服務,也容易造成社區衝突與居住品質不佳。
滿足社會住宅供給量的具體措施
一、建立公有土地盤點與跨機關整合機制
由中央與地方定期盤點公有土地,整合國有、地方政府、國營事業及公股機構的適宜用地,優先選擇具交通可及性、公共服務條件與生活機能的基地。對於涉及都市計畫或用地調整的案件,提早辦理先期評估、規劃與跨機關協調,縮短從選址到開工的時間。
第 二 題25 分
從美中貿易衝突、COVID-19 等事件,半導體產業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尤其近來 NVIDIA 與 AMD 等大廠在 AI 產業上主導趨勢,並積極連結臺灣,更凸顯臺灣在半導體產業供應鏈上的關鍵角色。
此現象呈現過去四十餘年來,臺灣持續投注高科技產業環境所形塑之創新氛圍(Milieu)、扶植產業發展。
請繪圖說明創新氛圍概念與其具體構成內涵,並說明其對區域經濟活動與社經發展帶來之影響。(2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創新氛圍」(innovative milieu)如何透過區域內企業、研究與教育機構、政府及其他組織的互動,促成知識交流、創新與產業發展。它不是單指高科技園區、產業聚落或優惠政策,而是特定區域中,由長期互動、共同規範、信任與制度條件所形成,能持續產生並擴散創新的環境。
答題應分成三部分:先界定創新氛圍,再以圖示呈現其構成與互動,最後說明它如何影響區域經濟活動及社經發展。
解題方法
可用「外部條件—互動機制—發展結果」架構作答。外部條件提供創新的資源與制度基礎;區域內行動者藉由正式與非正式互動形成學習、合作及競爭;知識和技術因而創造新產品、新企業與產業升級,進一步改變區域的經濟與社會結構。
創新氛圍概念圖
區域外部環境
全球市場、技術變遷、跨國企業與供應鏈
│
↕
┌────────────────── 特定區域 ──────────────────┐
│ │
│ 大學、研究機構 ←→ 企業、供應商與客戶 │
│ ↕ ↕ │
│ 人才培育、研發 分工合作、技術交流 │
│ ↕ ↕ │
│ 政府與公共部門 ←→ 金融、產業公協會及服務機構 │
│ │
│ 共同制度、信任、社會網絡、地方文化與專業規範 │
│ +面對面接觸、人才流動、正式/非正式交流 │
│ ↓ │
│ 集體學習、知識擴散、合作與良性競爭 │
└─────────────────────────┬─────────────────────┘
↓
創新、創業、產品與製程升級、產業群聚及轉型
↓
區域生產力、就業、所得與社經結構改變
具體構成內涵
-
行動者與組織:包括企業及其供應商、客戶、競爭者,大學與研究機構,政府部門,以及金融、顧問、訓練和產業協會等支援組織。各方分別提供市場資訊、技術、人才、資金、制度與公共服務。
-
互動網絡與知識交流:企業間的合作、競爭、委外與供應鏈聯繫,以及企業和研究機構間的研發、人才培育與技術移轉,使知識不只存在於單一組織,也能在區域內流動。
-
集體學習與創新能力:行動者透過反覆合作、問題解決與經驗累積,形成區域共同的學習能力。正式研發之外,員工交流、技術社群及非正式接觸也能促進默會知識傳遞。
-
地方制度與社會文化:包括信任、互惠規範、共同的專業語言與地方認同,以及教育、研發、金融、土地、交通等制度和基礎設施。
第 三 題25 分
近年來地震頻傳,依據內政部 2023 年統計資料顯示,全國超過 40 年以上之住宅占比超過三成,而臺北市則近五成。基於防災與居住安全考量,都市更新是我國未來重要的都市規劃策略。
請說明都市更新與都市計畫間的關係為何?(10 分)另請說明目前實際執行面上的問題,並提出可行之因應對策。(1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都市更新如何落實都市計畫的空間發展與土地使用政策,以及兩者在法定計畫程序上的銜接。回答宜先說明都市更新與都市計畫的上下位及分工關係,再從「計畫整合、權利協調、財務誘因、治理能力、社會安置」分析實務障礙,逐一提出對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核心法源為《都市更新條例》第 3 條、第 5 至 9 條及《都市計畫法》。下述法條及程序係按命題年度作答。
解題方法
可用「上位計畫定方向、都市更新計畫作指導、更新事業計畫執行」的層次來回答:
- 都市計畫決定都市整體及分區的土地使用、公共設施、交通、防災與發展秩序,是都市空間發展的上位規範。
- 都市更新是在都市計畫範圍內,依《都市更新條例》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將都市計畫的政策與空間構想落實於更新地區及更新單元。
- 更新計畫或事業計畫若涉及都市計畫擬定、變更,須依《都市計畫法》程序銜接辦理,不能以個案更新取代都市計畫的整體管制。
都市更新與都市計畫的關係(10 分)
一、都市更新是都市計畫的實施工具
《都市更新條例》第 3 條所稱都市更新,是在都市計畫範圍內,依程序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都市計畫設定都市土地使用、公共設施及發展方向;都市更新則針對老舊、窳陋或有安全疑慮的地區,透過實質建設改善建物、環境及公共設施。
因此,都市更新不是獨立於都市計畫之外的個案開發,而是都市計畫用以改善既有市區、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及提升都市機能的執行手段。
二、都市更新計畫承接都市計畫,並指導事業計畫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 條,地方主管機關應調查都市發展、居民意願、原有社會經濟關係、人文特色及整體景觀,視實際情況劃定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依同條例第 9 條,都市更新計畫須提出更新範圍、基本目標與策略,以及土地利用、公共設施、交通運輸和防災救災空間等構想,作為後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指導。故其功能是將都市計畫的整體方向轉譯為更新地區層級的具體規劃原則。
三、更新地區劃定及計畫變更須與都市計畫程序銜接
若更新地區劃定或都市更新計畫的訂定、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9 條準用都市計畫法有關細部計畫的程序辦理;若涉及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的擬定、變更,則須依《都市計畫法》程序辦理,相關計畫得一併擬定或變更。
此一規定使更新計畫得與都市計畫同步整合,避免更新案的土地使用、公共設施或開發強度與都市整體規劃脫節。
四、兩者分工互補
都市計畫提供公共利益、整體空間及土地使用的規範;都市更新則處理更新地區的實施方式、事業執行、權利調整與資源配置。兩者相互補充:都市更新須在都市計畫架構下實施,都市計畫也可透過都市更新改善既有市區,落實都市防災、環境品質與土地再利用。
實際執行問題與因應對策(15 分)
一、計畫尺度不一致,個案更新容易偏離整體發展
**問題:**都更實務常以單一更新單元或個案財務可行性為中心,更新範圍零碎,未必與周邊道路、公共設施、交通容量、開放空間及防災避難需求整合。個案容積獎勵若未掌握累積影響,也可能加重公共設施負荷。
**對策:**以都市計畫及地區整體規劃為基礎,先完成更新地區層級的空間與公共設施構想,再審查個別事業計畫;建立累積容受力評估,將交通、開放空間、排水、防災避難等納入開發強度及獎勵檢討。對需跨街廓整合者,可採整體規劃、分期實施,避免零碎更新。
二、產權複雜、同意整合困難,審議及協商時間長
第 四 題25 分
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全球氣候變遷議題愈受到關注,而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我國已將 2050 年淨零排放列為政府重要施政目標,且納入「氣候變遷因應法」,及引入碳定價(Carbon Pricing)制度。
基此,請說明碳定價運作的經濟立論基礎為何?(5 分)而目前國內外碳定價的形式與優缺點為何?(10 分)都市計畫與空間規劃在操作過程中可扮演之角色為何?(10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分三部分:碳定價的經濟學理、國內外碳定價工具及其優缺點,以及都市計畫如何透過空間配置協助減碳。碳定價的基本目的,是把溫室氣體排放造成的氣候損害納入排放者的成本,讓個人與企業在生產、消費及投資時面對排碳代價。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28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分階段對特定溫室氣體排放源徵收碳費;第 27 條則涉及國外減量額度的認可及使用。該法亦保留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的制度空間。民國 113 年我國已建立碳費制度相關法規,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則屬後續政策工具。
一、碳定價的經濟立論基礎(5 分)
1. 負外部性與市場失靈
排放溫室氣體造成氣候變遷,其損害由社會共同承擔,但排放者通常不必負擔全部外部損害,因而形成負外部性。若市場價格未反映排放的社會成本,排放密集的商品與活動就會被過度生產或消費,造成市場失靈。
可用邊際成本說明:
- 私人邊際成本:排放者自行承擔的生產成本。
- 外部邊際成本:排放對其他人及環境造成的額外損害。
- 社會邊際成本:私人邊際成本加上外部邊際成本。
其中, 為社會邊際成本, 為私人邊際成本, 為外部邊際成本。碳定價使排放者負擔部分或全部排放外部成本,促使市場價格更接近社會真實成本。
2. 污染者付費與皮古稅觀點
依污染者付費原則,排放者應承擔污染造成的社會成本。皮古稅(Pigouvian tax)的理想概念,是對排放課徵等於其邊際外部損害的價格,使私人決策者將外部成本納入考量。
3. 成本有效的減量誘因
不同排放者的減量成本不一。碳價格提供共同的減量訊號,使減量成本較低者先採取減量措施,減量成本較高者則可支付碳費或購買額度。如此可在達成減量目標時,降低整體社會的減量成本,也能鼓勵節能、製程改善及低碳技術投資。
二、國內外碳定價形式與優缺點(10 分)
1. 碳稅或碳費
碳稅或碳費依排放量或燃料含碳量課徵,政府設定每單位排放價格,排放者依其排放量負擔費用。兩者的法律性質與收入用途可能不同;以民國 113 年我國制度而言,法規採「碳費」名稱,並依《氣候變遷因應法》徵收。
優點:
- 價格明確,企業較容易估算減碳投資與長期成本。
- 可運用既有盤查與申報制度,降低制度設計及管理複雜度。
- 碳費收入可依制度規定用於溫室氣體減量、技術發展或相關政策。
- 有助於形成穩定的低碳投資訊號。
缺點:
- 政府設定價格後,實際減量總量不確定;費率過低時,減碳誘因有限。
- 能源價格上升可能增加企業成本及民生負擔,且對低所得者具有分配衝擊。
- 管制範圍不足或國際碳價差異過大,可能造成產業競爭力與碳洩漏疑慮。
2. 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ETS)
政府設定排放總量上限,核配或拍賣排放額度;受管制者排放量超過持有額度時須購買額度,減量超出要求者則可出售剩餘額度。市場供需形成碳價。
優點:
- 透過總量上限直接控制受管制範圍內的總排放量。
- 排放者可選擇自行減量或購買額度,具有彈性。
- 交易價格反映市場減量成本,可引導減量成本較低者優先減量。
- 拍賣額度可形成公共收入;免費核配則可協助產業調整。
缺點:
- 碳價會隨市場供需波動,使企業較難預估長期投資成本。
- 額度核配、排放查驗、交易監理與市場規則設計較複雜。
- 總量上限或額度核配若過於寬鬆,碳價及減量誘因會偏低。
- 免費核配可能形成利益分配爭議;管制範圍不一亦可能造成競爭差異。
碳稅(費)與排放交易制度的主要差異,可簡化為:前者由政府設定價格、排放量由市場反應決定;後者由政府設定總量、價格由市場交易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