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高考三級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國土計畫理論與法制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前瞻基礎建設?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與國土規劃之關聯為何?請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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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件事:一是前瞻基礎建設的政策目的、內容與制度;二是大型基礎建設如何納入國土規劃架構,配合空間發展、土地使用、環境承載與區域均衡。
依民國 113 年法規,《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 2 條所稱前瞻基礎建設,係為因應國內外新產業、新技術及新生活趨勢,建構未來發展所需的基礎設施,促進經濟發展、產業轉型、區域均衡及國家整體發展。該條例第 4 條列有八大建設:
- 軌道建設。
- 水環境建設。
- 綠能建設。
- 數位建設。
- 城鄉建設。
- 因應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
- 食品安全建設。
- 人才培育促進就業之建設。
前瞻計畫依特別條例採分期、特別預算方式推動;規劃期程為民國 106 年 9 月至 114 年 8 月,預算總額上限為新臺幣 8,400 億元。其政策重點包括改善交通與水環境、發展綠能與數位基礎建設、改善偏鄉及城鄉生活環境,並提升教育、社福與產業發展所需設施。
二、解題方法
建議依「定義與政策目的—計畫內容—法定關聯—規劃實務—檢討評析」作答。題目問前瞻計畫與國土規劃的關聯,不能只列八大建設;核心在於說明基礎建設如何依循國土空間發展方向,以及國土規劃如何引導建設區位、規模與時序。
三、前瞻基礎建設與國土規劃之關聯
(一)法律上要求相互銜接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 5 條明定,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計畫,應依《國土計畫法》及相關規定,依計畫性質,就目標、資源需求、執行策略、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並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提出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替代方案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提報行政院核定。
因此,前瞻計畫並非可以脫離國土規劃的單純工程清單。各項建設在選址、規模、功能及執行時序上,均須檢視其與國土計畫及相關土地使用規範的相容性。
(二)國土計畫提供空間發展指引
《國土計畫法》建立全國國土計畫與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的規劃體系,透過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部門空間發展計畫與國土功能分區,指引各類土地的保育、農業、生產及城鄉發展方向。
前瞻建設涉及運輸、水資源、能源、數位、城鄉服務等部門,應與各級國土計畫的空間發展策略相互配合。例如,軌道建設須連結人口與產業發展地區,並考量大眾運輸導向發展;水環境建設須配合流域治理、防洪排水及水資源供需;城鄉建設則應回應地方公共服務不足及區域發展需求。
(三)前瞻建設將國土政策轉化為具體設施
第 二 題25 分
何謂都市更新?依現行法制,都市計畫與都市更新之間的連結為何?請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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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都市更新的法定意義,以及都市更新如何嵌入都市計畫體系。答題應抓住三個層次:都市計畫提供空間規劃及土地使用架構;都市更新選定特定地區進行重建、整建或維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則將更新構想落實為具體執行方案。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第 65 條;考試當時尚未修正,且該次修正未改變本題所涉的都市更新定義及與都市計畫的主要連結。
《都市更新條例》第 3 條第 1 款規定,都市更新係指依該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其中,重建是拆除原建築物、重新建築;整建是改建、修建原建築物或充實設備;維護則是改善建築物及其環境,以維持或提升使用機能。
解題方法:從計畫層次說明兩者的連結
可依「空間範圍—更新地區—更新事業—計畫銜接」的順序申論,先說明都市更新不能脫離都市計畫範圍,再說明更新地區與都市更新計畫如何劃定,最後說明更新事業計畫涉及都市計畫變更時的程序關係。
一、都市計畫是都市更新的空間與規劃基礎
都市更新依法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更新內容須與都市計畫所設定的土地使用、公共設施及都市發展方向相配合。都市更新不是單純的建築物改建或個別土地開發,而是以改善都市環境、復甦都市機能及促進土地有計畫再開發利用為目的的地區性事業。
《都市計畫法》第六章「舊市區之更新」亦規定舊市區更新相關事項,例如更新地區及更新計畫的辦理、土地及地上物處理、更新後土地使用與建築管理等。可見都市更新原本即是都市計畫實施都市建設的一環;《都市更新條例》再就更新地區劃定、事業計畫、實施者及權利變換等建立較完整的特別制度。
二、更新地區與都市更新計畫銜接都市計畫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 條,更新地區是依該條例或《都市計畫法》程序,在都市計畫特定範圍內劃定或變更、應進行都市更新的地區;都市更新計畫則是載明更新地區應遵循事項,作為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指導。
依同條例第 5 條,地方主管機關應調查、評估都市發展、居民意願、原有社會經濟關係、人文特色及整體景觀,並視實際情況劃定更新地區、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第 6 條列出得優先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的情形,例如建築物窳陋而有公共安全疑慮、建築物老舊或道路狹小、都市機能不足、未能配合重大建設、具歷史文化價值而亟須保存維護,以及居住環境惡劣等。
第 三 題25 分
海岸地區管理法制化之意義為何?依《海岸管理法》,何謂海岸地區特定區位許可?海岸地區特定區位許可案件之審查重點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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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管理從「各目的事業法令分別管理」走向「整體規劃、分區保護防護、開發行為許可審查」的制度意義,以及《海岸管理法》第25、26條的特定區位許可制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海岸地區同時具有生態、景觀、文化、公共通行及防災等重要功能,海岸管理法制化的核心,是透過整體海岸管理計畫統籌規劃,劃設保護區、防護區及管理須特別關注的特定區位,並為特定開發行為建立許可審查機制。這使海岸利用須兼顧保育、防災、公共使用與永續利用,避免各項開發分別依目的事業法令核准,卻未整體考量對海岸的累積影響。
解題方法
作答可分三層:先說明法制化的管理意義,再依第25條說明「何種地點、何種行為、向誰申請」,最後依第26條逐項列出許可條件。要特別指出,特定區位許可屬於海岸管理法上的許可程序;取得這項許可,不代表已取得其他法令所要求的開發或工程許可。
海岸地區法制化管理的意義
- **建立整體規劃架構:**以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作為各項海岸保護、防護與利用管理的共同依據,提升政策與空間管理的一致性。
- **落實分區管理:**依資源保護與災害防治需要,劃設海岸保護區、海岸防護區,並劃定管理上須特別關注的特定區位,對不同海岸空間採取相應的使用管制。
- **補強開發審查:**在原有土地使用及目的事業管理制度之外,對特定區位內達一定規模或具特殊性質的開發行為增設海岸利用管理許可,審查其對生態、自然海岸、公共通行及災害風險的影響。
- **兼顧公共利益與永續利用:**優先保護自然海岸及重要自然、文化資產,維護公共通行與公共水域使用,並促使開發者採取避免、減輕、彌補或復育措施。
何謂海岸地區特定區位許可
依《海岸管理法》第25條,在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的海岸地區特定區位內,從事一定規模以上的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建築,或使用性質特殊的行為,申請人應檢具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此制度的重點如下:
- **區位條件:**行為位於海岸地區特定區位,且本條許可適用範圍為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
- **行為條件:**屬一定規模以上的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建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
- **申請文件及機關:**申請人提出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第 四 題25 分
民國 109 年《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之理由為何?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之原告資格、被告資格、訴訟客體為何?認定都市計畫違法之可能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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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的立法目的,以及該專章下訴訟的當事人、審查對象和違法判斷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8、第 237 條之 27、第 237 條之 28。
都市計畫的內容與法律性質多樣,可能具有法規、行政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性質,個案中不易明確區分。若救濟途徑取決於法律定性,容易使人民無法及時有效救濟。因此,立法增設統一的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使法院得直接審查都市計畫是否合法。
解題方法
依題目順序分成四段作答:先說明增訂專章的理由,再依第 237 條之 18 說明原告、被告及訴訟客體,最後整理都市計畫的違法原因。末段可補充法院判決類型,以呈現違法判斷與法律效果的關聯。
一、增訂專章的理由
司法院釋字第 742 號解釋要求建立人民得就違法都市計畫提起訴訟的救濟制度。立法因此於民國 109 年修正《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主要理由如下:
- 落實釋字第 742 號解釋:人民認為違法都市計畫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時,應有直接提起訴訟的途徑。
- 克服都市計畫法律性質不易區分的問題:都市計畫可能屬法規、行政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統一納入專章審查,可避免救濟途徑因法律定性而生疑義。
- 及時、有效保障權利:使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受到完整保障,並可在個別開發或執行爭議擴大前先行處理。
- 兼顧客觀法秩序功能:法院審查都市計畫合法性,除保障原告權利,也能督促主管機關依法擬定、核定及發布計畫,貫徹依法行政。
二、原告資格
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8 第 1 項,原告包括:
- 人民
- 地方自治團體
- 其他公法人
但須認為都市計畫違法,且該計畫已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的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此不是任何人都能以維護一般公益為由起訴,仍須與系爭計畫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三、被告資格
被告為核定都市計畫的行政機關,不是當然以擬定機關、發布機關或實際執行機關為被告。答題時應以「核定機關」為準,並與法院依職權通知擬定機關及發布機關到庭陳述意見的程序加以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