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高考三級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國土計畫理論與法制 考古題詳解

114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都市計畫技術
試題代碼 都市及國土計畫理論與法制

第 一 題25 分

「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的第 11 目標為建構包容、安全、韌性與永續特質的城市與鄉村;試申論如何運用相關理論或概念,以達成前述目標並落實永續城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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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把 SDG 11 的「包容、安全、韌性、永續」四項價值,轉化為空間規劃、公共投資、土地使用管理及地方治理的行動。永續城鄉並非只追求經濟成長或綠地增加,而是兼顧社會公平、經濟發展、環境承載與世代正義,並使城市、近郊與鄉村形成互補的生活與生產網絡。

依聯合國 SDG 11 的目標架構,重點涵蓋可負擔住宅與基本服務、永續交通、參與式整合規劃、文化與自然資產保存、災害風險減輕、環境品質、公共空間,以及都市與鄉村間的正向連結。臺灣永續發展目標第 11 項也以「建構具包容、安全、韌性及永續特質的城市與鄉村」為核心。

法制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可援引《國土計畫法》所揭示的國土永續發展、合理配置土地資源及維護環境敏感地區等規劃精神,以及《都市計畫法》透過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配置與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引導都市發展的制度。答案宜從理論概念出發,再說明如何落實於規劃與治理。

解題方法

可採「空間尺度 × 四項價值」的答題方法:先以國土、區域、都市及社區等尺度建立整合規劃架構,再分別說明包容、安全、韌性與永續的策略,最後提出參與治理、執行工具與成效檢核。這樣能避免只列政策口號,並呈現理論如何轉化為規劃作為。

一、以永續發展與整合性空間規劃統合城鄉

永續發展強調同時考量經濟、社會及環境面向,並以代間公平為原則。規劃應採整合性空間規劃,連結土地使用、交通、住宅、產業、生態、防災與公共服務,避免各部門分別決策造成土地擴張、設施重複或環境負擔集中。

在國土與區域尺度,依環境承載力、人口趨勢及產業需求配置發展與保育空間;在都市尺度,引導發展集中於既有生活圈與大眾運輸可及地區;在鄉村尺度,配合農業生產、生態保育、聚落特色及基本服務需求進行整體規劃。並建立跨縣市、跨部門協調,使住宅、就業、交通及生態系統不受行政界線切割。

二、以空間正義與包容性規劃促進公平近用

空間正義關注公共資源、環境負擔及發展利益如何分配。包容性規劃應使不同所得、年齡、性別、身心狀況及族群的居民,都能安全、可負擔且便利地取得住宅、交通、教育、醫療、綠地與公共空間。

具體作法包括:

  1. **落實居住正義:**增加可負擔住宅與社會住宅的適當供給,改善老舊住宅及居住環境,防止弱勢居民因更新或地價上漲而被迫遷離。
  2. **公平配置公共服務:**以生活圈及可及性分析檢視學校、醫療、托育、長照、休憩空間等設施的分布,優先補足服務不足地區。
  3. **推動無障礙與安全移動:**以步行、自行車及大眾運輸為優先,改善人行空間、轉乘與通用設計,使兒童、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及未持有汽機車者皆能使用。
  4. **採取實質參與:**運用社區規劃、工作坊、參與式預算及公民審議等方式,讓居民在規劃形成與執行階段表達需求;並提供易理解的資訊,提升弱勢群體參與的實效。

三、以韌性城市與防災規劃強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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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都市計畫之變更、新訂、擴大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時,需用土地人應於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或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前,向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其公益性與必要性;試論述,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應記載的事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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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的法定記載事項,以及它與一般「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的區別。作答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5 條之 1,以及《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2。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都市計畫變更、新訂、擴大等案件,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時,需用土地人應於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前,向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公益性及必要性。

《同辦法》第 5 條之 1 明定評估報告應記載十項內容;《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2 則規定,評估公益性及必要性時,應就社會、經濟、文化及生態、永續發展及其他因素綜合分析。

解題方法

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5 條之 1 的十項法定順序作答,再說明「公益性評估」與「必要性評估」各自處理的問題,最後補充權益保障及《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2 的綜合評估因素。如此既完整列出法定項目,也能呈現評估報告的實質內容。

評估報告應記載事項

  1. 開發目的 說明區段徵收所要達成的開發或公共建設目的,以及計畫欲解決的問題。

  2. 法令依據 說明辦理區段徵收及興辦事業的法律依據,並交代相關計畫核准或審議依據。

  3. 區段徵收預計範圍及面積 說明預定開發範圍、位置與面積,使審議者能確認徵收範圍與開發目的是否相符。

  4. 土地權屬及其面積情形 說明公有、私有土地的權屬分布及面積,呈現土地取得所涉及的權利關係與規模。

  5. 土地使用現況概述 說明現況土地使用、地上物及既有使用情形,作為評估開發影響及徵收必要性的基礎。

  6. 都市計畫或土地使用配置規劃情形 說明都市計畫草案或土地使用配置,包括公共設施及各類土地使用規劃,並交代配置與開發目的之關聯。

  7. 都市計畫召開說明會情形 說明說明會的辦理情形及民眾參與狀況,呈現土地所有權人與利害關係人是否有表達意見的機會。

  8. 公益性評估 說明計畫預期帶來的公共利益與對社會、地方及整體發展的影響,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2 評估相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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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申述直轄市、縣(市)之住宅基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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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法》第 7 條所定的地方住宅基金財源。住宅基金是主管機關為健全住宅市場、辦理住宅補貼、興辦社會住宅及提升居住環境品質而得設置的基金。依《住宅法》第 2 條,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分別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解題方法

以民國 114 年適用的《住宅法》第 7 條為準,逐項列出直轄市、縣(市)住宅基金的八種來源。作答時須掌握條文所列財源的名稱與順序,尤其留意地方住宅基金另有都市計畫容積獎勵回饋、增額容積出售及都市計畫變更捐贈等收入。

住宅基金來源

直轄市、縣(市)之住宅基金來源如下:

  1. 政府依預算程序撥充:由地方政府依預算程序編列並撥入基金。
  2. 本基金財產處分之收入:處分基金財產所取得的收入。
  3. 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獎勵回饋之收入:依都市計畫容積獎勵回饋所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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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為防治海岸災害,預防海水倒灌、國土流失,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國土海岸地區得視其嚴重情形,訂定「海岸防護計畫」;試申論,前述計畫應載明的事項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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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管理法》第 15 條「海岸防護計畫應載明事項」。依同法第 14 條,海岸地區為防治海岸災害、預防海水倒灌及國土流失、保障生命財產安全,得依災害嚴重程度劃設一級或二級海岸防護區,並分別訂定海岸防護計畫。

海岸防護計畫的重點,是先分析災害風險,再界定防護目標與範圍,據以訂定土地使用管制及工程措施,並安排執行所需的事業與財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海岸管理法》第 15 條第一項,逐項列出法定八款,再用「風險、標的、範圍、使用、措施、設施、財務、其他」作為申論架構。作答時除寫出法定名稱,也要簡要說明各款內容如何落實防災目的。

海岸防護計畫應載明事項及內容

一、海岸災害風險分析概要 說明海岸災害的種類、發生可能性及影響程度,並就地形、地質、海象、氣象、地盤變動、侵蝕情形及既有防護狀況等資料,分析災害風險及易致災區位,作為劃設防護區及研擬措施的依據。

二、防護標的及目的 明確指出計畫所要保護的標的,例如人民生命財產、聚落、公共設施或重要產業設施,並說明防護目的及預期效益。

三、海岸防護區範圍 界定防護區的空間範圍,並呈現防護區位及範圍圖;依災害嚴重程度劃設一級或二級海岸防護區,使管制及防護措施有明確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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