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高考三級 都市計畫技術 土地使用計畫 考古題詳解

115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都市計畫技術
試題代碼 土地使用計畫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為何推動「鄉村地區整體規劃」與「鄉村地區計畫」?兩者在國土計畫之定位,及擬定空間範圍為何?其擬定欲達到哪些目標?又推動程序包含哪些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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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制定位

本題考查國土計畫下鄉村空間規劃的政策理由、法定定位、範圍、規劃目標與推動程序。作答時應先區分兩個名詞:

  • 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地方政府針對鄉村地區進行的整體規劃作業,從生活、生產、生態需求出發,盤點課題並提出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
  • 鄉村地區計畫:依整體規劃成果,視實際需要擬定的計畫文件,納入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得另以附冊方式訂定,作為後續土地使用或空間發展的指導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國土計畫法》第 8 條第 3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時,得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並視實際需要研擬鄉村地區計畫,納入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得另以附冊方式定之。《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6 條則將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列為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載明的內容之一。

為何推動

過去鄉村地區多依土地使用現況編定,缺少能因應地方特性的整體空間規劃,長期面臨人口外移與高齡化、居住空間及公共設施不足、產業發展需求難以適當安置、土地利用零散,以及環境與災害風險等問題。單靠個別土地使用管制或單一部門建設,難以協調處理彼此相連的生活、生產及生態議題。

推動鄉村地區整體規劃,是為了以地方實際需求為基礎,整合土地使用、公共設施、產業與環境資源,並連結各部門計畫及資源投入;再透過鄉村地區計畫,將規劃成果納入國土計畫體系,形成後續土地使用與空間發展的依據。

擬定空間範圍

國土計畫中的鄉村地區,原則上指都市土地及國家公園土地以外的非都市土地。規劃範圍並非一律等同單一鄉村區或單一村里,而應依地方空間結構、聚落關係、生活圈及議題關聯性,採取適當範圍。

依《國土計畫法》第 15 條第 3 項,地方政府得就鄉(鎮、市、區)或其他適當範圍辦理規劃及擬定計畫。實務上可依議題需要涵蓋一個或數個相鄰行政區,並兼顧周邊都市計畫區及其他相關地區的發展關係。

擬定目標

規劃以「生活、生產、生態」三生整合為核心,並可從以下面向具體說明:

  1. 改善居住與生活環境:依在地居住需求引導較集約、合理的空間配置,改善基礎公共設施與生活服務。
  2. 支持在地產業發展:配合農業及地方特色產業需求,改善生產經營環境,妥善安排產業所需空間。
  3. 提升運輸及公共服務:改善交通可及性與救災通行條件,盤點並補足道路、醫療、長照、污水處理等必要服務。
  4. 維護自然環境與地方特色:保全自然資源與環境條件,延續歷史脈絡、聚落特色及鄉村生活地景。
  5. 建立合理的空間發展與成長管理:依地方承載條件引導發展區位及次序,避免無序蔓延,並協調重大建設、農地維護與鄉村發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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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在土地使用規劃過程,常應用許多規劃支援系統(Planning Support System)協助規劃工作,故請說明規劃支援系統主要有哪些類型?各類型支援系統分別有哪些重要規劃支援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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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規劃支援系統(Planning Support System, PSS)是結合地理資訊、資料、分析方法、模型與呈現工具,協助規劃者處理規劃工作並支援公共決策的系統。它涵蓋規劃過程的不同階段,從問題診斷、資料蒐集與分析,到方案形成、評估、溝通及參與式決策。

PSS 並非單一軟體或單一模型。地理資訊系統(GIS)常是其空間資料管理與分析的基礎,但完整的 PSS 還可納入都市模型、決策分析及視覺化與協作工具。

解題方法

題目分成兩部分:先整理 PSS 的主要類型,再對應各類型能支援的規劃功能。可依規劃工作的流程作答:資料與空間資訊整理 → 分析與推估 → 方案比較與選擇 → 溝通與協作。這種寫法能同時交代系統類型及其在土地使用規劃中的作用。

各類型是依主要功能分類,彼此並非互斥;實務上的 PSS 常整合數種系統與工具。

主要類型與規劃支援功能

類型主要規劃支援功能土地使用規劃上的例子
地理資訊系統(GIS)及空間資訊系統蒐集、建置、儲存、管理及呈現空間資料;疊圖、查詢、緩衝區分析、網絡分析與空間統計;整合不同來源及尺度的資料,協助問題診斷與環境條件盤點。疊合土地使用、人口、交通、公共設施、災害潛勢等圖層,辨識發展適宜區、設施服務缺口或限制地區。
都市與土地使用模型系統描述都市活動與土地使用間的關係;依人口、就業、交通、區位及政策假設進行預測或模擬;建立不同未來情境,呈現土地使用變遷及其空間分布。推估人口成長下的住宅、產業與公共設施需求;比較不同成長管理或交通建設方案可能帶來的發展型態。
空間決策支援系統(SDSS)及評估系統把空間資料、分析模型與決策方法結合;設定目標與準則、比較替選方案、進行適宜性分析及影響評估,提供可供討論的決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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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對於都市地區之科學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設置與劃設,涉及哪些重要之法令依據?且其設置與開發對於都市發展會產生哪些層面之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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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科學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的設置,並非單純的產業招商或工業用地開發,而是同時涉及園區專法、都市計畫與土地使用管制,以及交通、環境、公共設施與地方發展的整合。

科學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各有專法,設置目的與主管機關不同:

  • 科學園區: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置,目的在引進高級技術產業與人才、促進研究創新及產業發展。命題年度主管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技產業園區: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置,由經濟部主管,主要促進投資、發展經貿及提升創新能量。

兩種園區均須進一步處理土地使用與開發計畫。園區專法提供設置與管理依據;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法令則規範園區如何與都市空間銜接。

解題方法

答題宜分成兩部分:先整理「設置與劃設的法令依據」,再從「都市發展的受影響面向」分析正面效益與負面衝擊。

一、重要法令依據

(一)園區設置專法

  1.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規範科學園區的設置核定、園區管理及相關事項。新設或擴建園區的區址審議,並依國科會的「科學園區新設及擴建園區作業須知」辦理,包含可行性評估、意見蒐集、諮詢審議及報請行政院核定等程序。命題年度該作業須知於民國 115 年 3 月 12 日修正。

  2.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規範科技產業園區的選址、範圍劃定、報請核定與園區管理。園區內土地使用涉及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者,仍須依相關土地使用法令辦理。

(二)都市計畫與土地使用法令

  1. 《都市計畫法》 園區位於都市計畫區內,或須配合園區開發新訂、變更都市計畫時,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若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重大設施等法定事由,得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辦理迅行變更;都市計畫的擬定、公開展覽、審議及發布實施等程序仍應遵循相關規定。科學園區特定區計畫亦須依都市計畫法制辦理。

  2. 非都市土地及國土空間相關法令 園區涉及非都市土地者,須依命題年度有效的國土及土地使用制度,辦理使用許可、分區或使用地管制等事項;不能因取得園區設置核定,就免除土地使用管制。

  3. 園區土地使用、建築與開發相關規定 包含園區用地配置、土地使用管制、都市設計、建築管理,以及必要時的土地取得與公共設施開發規定。園區專法與土地使用法令應併同適用。

(三)環境、交通與土地取得法令

  1. 《環境影響評估法》:符合應實施環評的開發行為,須完成環境影響評估程序,評估施工與營運期間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及因應措施。
  2. 交通影響評估及相關交通法令:須檢視園區通勤、貨運、聯外道路與大眾運輸需求,並提出交通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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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依都市更新相關法令規定,說明哪些條件可迅行劃定都市更新地區?又哪些情況可劃定策略性更新地區?劃定這些都市更新地區,應考慮其對周邊環境哪些層面之影響?如與都市計畫衝突又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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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第二章「更新地區之劃定」,重點是分辨三種不同的劃定性質:第 6 條的「優先劃定」、第 7 條的「迅行劃定」,以及第 8 條的「策略性更新地區」。題目詢問後兩者,答題時應以急迫危險與整體發展政策作為區分主軸。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都市更新條例》現行條文最近一次相關修正公布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解題方法

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7 條列出「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的急迫情形,再依第 8 條整理「得視實際需要劃定」的策略性發展情形。接著依第 5 條,說明劃定更新地區前應全面調查評估的面向;最後依第 9 條處理更新計畫與都市計畫的關係。

這種寫法能完整回答題目四個問點:迅行劃定條件、策略性更新地區情形、周邊影響評估,以及與都市計畫衝突時的程序。

迅行劃定都市更新地區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7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1. 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而遭受損壞。
  2. 為避免重大災害發生。
  3. 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規定的建築物。

此類劃定以災後復原、重大災害預防或危險建築處理為核心,具有急迫性。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地方主管機關限期辦理;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並得逕為辦理。

策略性更新地區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8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1. 位於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一定範圍內。
  2. 位於都會區水岸、港灣周邊,且適合高度再開發的地區。
  3. 基於都市防災必要,須整體辦理都市更新。
  4. 配合其他重大發展建設需要辦理都市更新。

策略性更新強調以地區整體發展、重大建設或都市機能調整為導向,不以災害已發生或危險建築為前提。與第 7 條相比,第 7 條使用「應」並要求迅行處理;第 8 條使用「得」,由主管機關按實際需要決定。

劃定時應評估的影響層面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 條,主管機關應就都市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社會及經濟關係、人文特色與整體景觀進行全面調查及評估。題目特別問及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可將評估內容整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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