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醫事檢驗師 行政法、醫事檢驗及其相關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3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公職醫事檢驗師
試題代碼 行政法、醫事檢驗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一 題30 分

基於對原住民於山地開墾,且長期間耕作、居住等使用現狀之尊重,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第 6 項授權所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下稱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凡原住民符合該條項所定 3 款資格條件之一者,得向原住民保留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

甲於 109 年 11 月間依據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原住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今之原住民保留地。」之規定,向乙鄉公所申請無償取得國有原住民保留地 A 地之土地所有權。

經乙鄉公所初審結果認定甲並不符合該款要件後,即依原住民族委員會所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序》之「二(一)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標準作業程序」之流程說明,逕以 A 函駁回甲之申請,而未再報請縣政府核定。

甲不服 A 函提起訴願後,經縣政府予以駁回。請附具理由說明 A 函之性質,以及甲對於 A 函應提起何等類型之行政訴訟以為權利救濟。

參考法條: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6 條第 1 項:「原住民保留地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設置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一、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糾紛之調查及調處事項。二、原住民保留地無償取得所有權、分配、收回之審查事項。三、申請租用、無償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之審查事項。四、申請撥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審查事項。五、原住民保留地分配土地補償之協議事項。」

第 6 條第 3 項:「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申請案應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者,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受理後 1 個月內送請該會審查,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應於 1 個月內審查完竣,並提出審查意見。但鄉(鎮、市、區)公所及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必要時,審查期間各得延長 1 個月。屆期未提出者,由鄉(鎮、市、區)公所逕行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原住民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一、原住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今之原住民保留地。」

第 17 條第 2 項:「前項申請案由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並公告 30 日,期滿無人異議,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序》之「二(一)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標準作業程序」:「公所初審結果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

(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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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行政機關函文是否為行政處分,以及申請人應如何選擇行政訴訟類型。判斷關鍵不在函文名稱或內容是否寫「駁回」,而在於機關是否有權作成該決定,以及函文是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機關沒有法定權限作成准駁決定時,函文即使表示「駁回」,仍不能僅憑文字認定為行政處分。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案須經鄉(鎮、市、區)公所提請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再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公所負責辦理前述審查及報核程序;最終核定權則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先依第 17 條第 2 項確認法定權限分工,再判斷乙鄉公所能否於初審後自行終結甲的申請。

本案乙鄉公所初審認為甲不符合資格,便依《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序》逕以 A 函駁回,未提請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也未報請縣政府核定。然而,標準作業程序是行政規則,不能取代第 17 條第 2 項所定程序,也不能自行授予公所法規未賦予的最終准駁權。

因此,A 函雖表示駁回,仍非乙鄉公所有權作成的對外准駁處分;它不能直接決定甲是否取得土地所有權,也不能合法終結其依法應循的申請程序。

A 函的性質與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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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最新頒布之《醫事檢驗師法》第 12 條明定醫事檢驗師之業務,除「臨床生化檢驗」外,請列舉其他十項業務。

(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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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醫事檢驗師法》第 12 條所列的醫事檢驗師業務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條第一項列出十一項業務;題目已排除「臨床生化檢驗」,因此其餘十項均應列出。

解題方法

直接依第 12 條第一項逐款列舉,注意保留法條用語與順序,尤其不要漏掉兩項「諮詢」業務,也要寫出第十一款所要求的主管機關認可要件。

法定業務

除「臨床生化檢驗」外,其餘十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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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15 分

依據《醫事檢驗師法》,未取得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資格,卻在醫事檢驗所執行醫事檢驗業務且因而致人重傷者,有何罰則之規定?

(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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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醫事檢驗師法》第 26 條所定的無資格執行醫事檢驗業務罪,以及因而致人重傷時的加重處罰規定。題目特別指出行為發生在醫事檢驗所,且造成重傷;場所不影響本罪成立,關鍵在於行為人未取得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資格,卻執行醫事檢驗業務,並因而致人重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個要件:

  1. 資格要件:行為人未取得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資格。
  2. 行為要件:行為人實際執行醫事檢驗業務。
  3. 結果及因果關係:該業務行為因而致人重傷。

三項具備,即適用《醫事檢驗師法》第 26 條。該條規定,未取得上述資格而執行醫事檢驗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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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衛生福利部發布施行之《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簡稱特管辦法)第 38 條規定,有關實驗室應置人員中須具備醫事檢驗師資格者,其業務規定是依據《醫事檢驗師法》第 12 條辦理。

請說明該條內容中第 1 項之業務內容共有幾款?各款業務名稱分別為何?並指出特管辦法關於實驗室開發檢測(laboratory developed tests, LDTs)的項目類別,應該歸屬於前述業務內容的第幾款?業務名稱為何?

(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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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醫事檢驗師法》第 12 條第 1 項所列的醫事檢驗師業務範圍,並要求將特管辦法規範的實驗室開發檢測(LDTs)對應到其中一款。作答時須區分「條文列出的業務項目」與「LDTs 的法規分類」:前者依第 12 條逐款列舉,後者依其性質及中央主管機關的認可規範判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醫事檢驗師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民國 113 年適用的業務款次如下。

解題方法

先依《醫事檢驗師法》第 12 條第 1 項,從第一款數到第十一款;再觀察 LDTs 是特定檢測項目,並非條文已逐一列名的生化、血清、免疫等傳統檢驗類別,故應對應至概括性規定的第十一款。

法條列舉

《醫事檢驗師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醫事檢驗師業務共 十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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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15 分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除了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之外,尚須採行其他何項措施?(10 分)

各機關(構)、團體、事業及人員對於前項措施的因應為何?(3 分)

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則運作有何改變?(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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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的三層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可採取哪些防疫措施、相關機關及人員有何配合義務,以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後地方措施如何運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年度適用的條文於民國 112 年修正公布;本題所問的第 37 條規定,應依當時條文作答。

解題方法與作答要點

一、地方主管機關應採行的措施(10 分)

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地方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下列措施:

  1. 管制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
  2. 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及容納人數。
  3. 管制特定區域之交通。
  4. 撤離特定場所或區域之人員。
  5. 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所。
  6. 採行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

題幹已提及第六款「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作答時仍宜完整列出全部六款,以呈現條文架構。

二、各機關(構)、團體、事業及人員的義務(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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