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醫事檢驗師 行政法、醫事檢驗及其相關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公職醫事檢驗師
試題代碼 行政法、醫事檢驗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一 題30 分

甲領有「乙市政府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以甲之住所為托育地。民國112年4月10日12時至12時30分,甲於客廳午餐,容任收托之10個月大兒童丙於房間內獨處。甲用畢午餐後返回房間,於同日12時40分發現丙無意識,遂將其緊急送至醫院救治。

乙市政府受居家服務中心通報後開啟行政調查,審認甲獨留丙於房內,未對丙為適切之關注與照顧,並善盡保護丙生命安全,依據衛生福利部先前所訂頒之A函: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所稱『其他為不正當之行為』,係指以行為人及兒童之年紀、主客觀身心狀態作對照,該行為人所為未合於經驗或論理法則之常規,逸脫於所應負之注意義務或故意為之,而對兒童之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受國民教育、性自主、工作等權利造成相當之傷害或痛苦、或使其陷於遭受惡害之危險者,即當屬之,尚不以意外性、偶發性、反覆繼續性或故意之侵害為必要條件。」

乙市政府審認甲已該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所稱之「不正當行為」,乃以112年6月12日B函,依同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4項規定,廢止甲之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停止其托育服務、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及依同法第97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公布姓名。

請問:

(一) 甲主張乙市政府根據衛生福利部所訂頒的A函認定其有「不正當之行為」的違章情事,有違依法行政原則,有無理由?(10分)

(二) 甲主張B函包括「廢止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停止托育服務」、「強制轉介收托之兒童」、「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以及「公布姓名」5項不利處置,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有無理由?(20分)

參考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49條第1項:「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第26條之1:「(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三、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第4項)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已完成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第97條:「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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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法上的依法行政原則、行政規則與行政罰,以及「一行為不二罰」如何判斷。解題須先區分各項措施的法律性質,再判斷它們是否都屬於對同一違規行為所為的行政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一)依據衛福部 A 函認定「不正當行為」,是否違反依法行政原則?

解題方法與法律涵攝

依法行政原則包括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行政機關不得以低位階規範牴觸法律;涉及人民權利限制或不利益處分時,也須有法律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已規定,任何人不得對兒童及少年為「其他……不正當之行為」。但「不正當之行為」是不確定法律概念,法律未逐一列出所有行為態樣。衛福部 A 函以兒童年紀、身心狀態、行為人的注意義務及兒童權益受損或陷於危險等因素,說明該款的判斷標準,性質上是行政機關解釋、統一適用法律的行政規則。

行政規則本身不能創設法律未規定的違法行為,也不能取代法律作為處罰依據;但主管機關可在不逾越法律文義與規範目的的範圍內,參考行政規則解釋不確定法律概念。最後仍須由乙市政府依個案事實獨立判斷,並以法律本身作為認定違反義務及作成處分的依據。

本案丙僅10個月大,甲是收托者,對丙負有照顧與保護責任。甲於用餐期間讓丙在房間內獨處約30分鐘,返房後才發現丙無意識。乙市政府依個案情況判斷甲未盡適切注意與照顧義務,並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認定屬不正當行為。A 函只是提供判斷標準,並未自行創設新的禁止行為或處罰。

因此,甲僅以乙市政府參考 A 函為由,主張違反依法行政原則,無理由。但主管機關仍須證明個案事實符合第49條第1項第15款,不能只以 A 函取代個案認定。

(二)B 函五項處置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核心觀念與解題方法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主要禁止國家就同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重複施以行政罰。判斷時應先辨別每一措施的性質:

  • 行政罰:以裁罰、制裁違規為目的。
  • 管制或保護措施:為防止危害、保護兒童或維持資格管理而採取,並非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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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13 分

依據醫療法有關人體試驗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本法所稱之人體試驗定義為何?(2分)

(二) 為提高國內醫療技術水準或預防疾病上之需要,教學醫院經擬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者,得施行人體試驗,但哪些範疇之人體試驗研究得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2分)

(三) 醫療法針對人體試驗計畫的審查人員組成,有何規範要求?(3分)

(四) 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時,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並應先取得接受試驗者之書面同意;此書面應至少載明哪些事項?(4分)

(五) 承上題,告知並取得試驗者書面同意時,應注意之事項為何?(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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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醫療法》第 8 條、第 78 條及第 79 條,重點依序是人體試驗的定義、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例外、計畫審查組成,以及受試者書面同意與告知保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各小題

(一)人體試驗的定義

依《醫療法》第 8 條,人體試驗是指醫療機構依醫學理論,於人體施行下列項目的試驗研究:

  • 新醫療技術
  • 新藥品
  • 新醫療器材
  • 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

施行人體試驗並應尊重接受試驗者的自主意願,保障其健康權益與隱私權。

(二)得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研究範疇

依《醫療法》第 78 條,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之人體試驗研究,得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此為免除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例外,並非免除其他應遵守的受試者保護或審查規範。

(三)人體試驗計畫的審查人員組成

依《醫療法》第 78 條,計畫應先經下列人員會同審查通過:

  1. 醫療科技人員。
  2. 法律專家。
  3. 社會公正人士或民間團體代表。

此外,審查人員中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並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答題須同時寫出組成、性別比例及利益迴避要求。

(四)書面同意應至少載明的事項

依《醫療法》第 79 條,書面同意至少應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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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9 分

某私立眼科診所之負責醫師於診所外的跑馬燈刊登「消脂針原價2,000元,美白針原價500元,雙人行特惠價,消脂針1,600元,美白針400元」等廣告字樣,遭民眾檢舉。請依醫療法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醫療廣告內容以何事項為限?(3分)

(二) 該診所負責醫師之行為有可能構成何款醫療法的違規行為?(3分)

(三) 承上題,罰則為何?(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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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醫療法》對醫療廣告內容及宣傳方式的限制。診所跑馬燈刊載醫療項目及促銷價格,目的在招徠病人,屬醫療廣告;醫療廣告可刊載的內容受《醫療法》第85條限制,折扣優惠也涉及以不正當方式招攬病人及宣傳。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件事:先列出第85條允許刊載的事項;再把「原價、特惠價、雙人行」與法定事項比對;最後依違規條文找出裁罰依據及私立診所的受罰對象。

分題解析

(一)醫療廣告內容以何事項為限?

依《醫療法》第85條第1項,醫療廣告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1. 醫療機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2. 醫師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
  3. 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
  4. 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
  5. 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的事項。

題目中的「消脂針、美白針」療程價格及促銷優惠,並非上述法定內容事項。

(二)該行為有可能構成何款違規行為?

該跑馬燈刊載「原價」及「雙人行特惠價」,以價格折扣吸引民眾接受療程,具有促銷、招徠病人的性質。

依《醫療法》第86條第7款,醫療廣告不得「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衛生主管機關並將以折扣、優惠等方式招攬病人列為不正當宣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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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10 分

臺中市某醫事檢驗所負責之醫事檢驗師,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指派員工至附近早餐店家招攬自費肝癌篩檢業務,只收工本耗材費新臺幣100元即可參加。如民眾有意願參與活動,即預約民眾至醫事檢驗所抽血檢驗;如民眾不方便至醫事檢驗所抽血檢驗,便派護理人員至民宅為民眾抽血。請依醫事檢驗師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本案之主管機關為何?(2分)

(二) 該醫事檢驗所有可能構成何款違規行為?(4分)

(三) 承上題,罰則為何?(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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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重點是分辨「衛生主管機關的層級與地域管轄」、「醫事檢驗所廣告及招攬業務的限制」,以及「未依規定取得檢驗單執行業務」的法律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醫事檢驗師法》為準。

解題方法

依行為逐一對照法條:

  1. 先看檢驗所位於哪一行政區,判斷地方主管機關。
  2. 再看早餐店招攬與收取費用的宣傳方式,檢視是否違反醫事檢驗所廣告及招攬規定。
  3. 最後區分在檢驗所內接受自費檢驗,與派人到民宅抽血:自費檢驗免醫師開具檢驗單的例外,限於「至醫事檢驗所檢驗」。

(一)主管機關

《醫事檢驗師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本案檢驗所位於臺中市,因此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實際辦理相關衛生業務者為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二)可能構成的違規行為

  1. 違反第 29 條:醫事檢驗所廣告內容限制。 醫事檢驗所廣告內容以法定事項為限,包括檢驗所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交通路線、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姓名及證書字號,以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事項。派員至早餐店招攬肝癌篩檢、宣傳只收 100 元,並非上述限定內容,可能構成違規廣告。

  2. 違反第 30 條: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指派員工至店家招攬檢驗業務,並以低額工本耗材費促成民眾參加,屬招攬檢驗業務的行為。尤其另派護理人員到民宅抽血,再將檢體送回檢驗所檢驗,屬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主管機關函釋亦指出,醫事檢驗所派員至外為民眾抽血、將檢體帶回檢驗並收費,涉及違反第 30 條。

  3. 民宅抽血不適用自費檢驗免檢驗單的例外。 依第 12 條第 2 項,醫事檢驗師執行業務原則上應依醫師開具的檢驗單;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民眾自費至醫事檢驗所檢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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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8 分

依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醫事檢驗師每六年申請執業執照更新時,應接受哪些方面之繼續教育課程?(4分)

(二) 承上題,其積分數及相關規定為何?(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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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三條:醫事檢驗師每六年更新執業執照,須完成規定類別的繼續教育,並達到總積分及特定類別的積分門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法規適用

先依第十三條第一項列出四類課程,再依同條第二項確認「醫事檢驗師」屬於一般醫事人員,適用一般醫事人員每六年的積分標準;醫事檢驗生的積分規定不同,不能混用。

(一)繼續教育課程類別

醫事檢驗師應接受下列四類繼續教育課程:

  1. 專業課程。
  2. 專業品質。
  3. 專業倫理。
  4. 專業相關法規。

(二)積分數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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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題10 分

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為防止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感染、傳染及維護國民健康,依第15條規定主管機關應通知哪5類的人,至指定之醫事機構,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諮詢與檢查?(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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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15 條第一項,重點是辨認主管機關應通知接受諮詢與檢查的五類對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條文逐款整理五類對象,可按「感染或疑似感染者、接觸或有危險行為者、檢驗陽性者、接受感染血液或組織者、主管機關認定有檢查必要者」記憶。

五類對象

  1. 接獲報告或發現感染、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
  2. 與感染者發生危險性行為、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或有其他危險行為者。
  3. **經醫事機構依第 11 條第三項通報陽性反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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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題10 分

依據醫事檢驗師法第11條,醫事檢驗師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醫事檢驗師公會。而公會成立的法源則依人民團體法第35條:

「職業團體係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之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

請問醫事檢驗師公會的任務為何?請列舉至少10項各縣、市醫事檢驗師公會或全國聯合會組織章程依法所明列之任務。(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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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會的法定組織任務,不是考醫事檢驗師個人的執業項目。依《醫事檢驗師法》第 11 條,醫事檢驗師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醫事檢驗師公會;各級公會並應依同法第 56 條,在組織章程中明列宗旨、組織及任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公會組織章程為準。題目所引《人民團體法》第 35 條說明職業團體的組成與目的;作答重點則是列出醫事檢驗師公會章程所明列的任務。

解題方法

依《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組織章程》第 6 條逐項列舉即可。題目要求至少 10 項,列出 10 項以上並保持章程任務原意,即可完整作答。

公會任務

依全國聯合會組織章程第 6 條,公會任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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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題10 分

某醫事檢驗師於大型醫院經過數年歷練,準備回偏鄉成立醫事檢驗所服務鄉里,依醫事檢驗師法第19條第4項所訂之醫事檢驗所設置標準第2條,某醫事檢驗師可以提供哪些檢驗項目,才能符合法令規定?(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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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醫事檢驗所設置標準》第 2 條。依《醫事檢驗師法》第 19 條第 4 項授權訂定,醫事檢驗所至少應能提供八類檢驗項目中的五類以上,才符合設置標準。題目問的是須提供哪些類別,重點在「類別數至少五類」,不是每類都必須提供。

解題方法

先列出設置標準第 2 條的八類項目,再從中選出至少五類;只要所選類別達五類,即符合本條的最低要求。題目未要求特定組合,因此列出全部八類,並說明任選其中至少五類即可。

八類項目如下:

  1. 一般臨床檢驗。
  2. 臨床生化檢驗。
  3. 臨床血清檢驗。
  4. 臨床免疫檢驗。
  5. 臨床血液檢驗。
  6. 輸血檢驗及血庫作業。
  7. 臨床微生物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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