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醫事檢驗師 行政法、醫事檢驗及其相關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0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公職醫事檢驗師
試題代碼 行政法、醫事檢驗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一 題30 分

甲繳驗外國○○大學護理系學士畢業證書、106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藥事職系藥事科考試及格證書等文件,向考選部申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護理師類科全部科目免試。經考選部醫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 109 年 6 月 11 日第 40 次會議審議結果,認定甲就讀之外國大學不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且甲繳驗之考試及格證書,非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下稱「醫事人員考試規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因此以 A 函退件。試問:

(一) 醫事人員考試規則屬於何種性質之行政法法源?此類法源制訂時,應特別注意必須合乎何種行政法原則?(15 分)

(二) 考選部之 A 函為何種行政行為?(15 分)

參考法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1 條第 1 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各種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之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

第 1 條:「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之。」

第 8 條第 1 項、第 2 項: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產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及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類科應考資格,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公職醫事人員各類科及格者,得申請該類科全部科目免試。」

「前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醫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附表一護理師應考資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科、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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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層次:一是考試規則的法源性質及其訂定界限;二是考選部退回甲的申請,對甲權利義務所生的行政法效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一)醫事人員考試規則的性質及訂定原則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1 條第 1 項,各種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醫事人員考試規則第 1 條也明定其依該條授權訂定。因此,醫事人員考試規則是法規命令,屬於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對外發布、具有一般抽象規範效力的行政命令。

法規命令的訂定,應特別注意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性原則: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須有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作為依據;命令內容不得逾越授權範圍,也不得牴觸上位法律。法律授權的目的、內容及範圍應足以讓人民預見命令所規範的事項。

本題法律已授權考選部訂定專技考試規則,醫事人員考試規則第 8 條則規範特定公職醫事人員考試及格者申請全部科目免試的資格與審議程序。考選部適用該條時,仍須依上位法律授權的目的與範圍判斷,不得另行增設法律未授權的限制。

(二)考選部 A 函的行政行為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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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15 分

依據醫事檢驗師法及施行細則之規定,回答以下問題:

(一) 醫事檢驗師證書之申請程序為何?由誰核發?(申請程序 6 分;核發機關 1 分)

(二) 醫事檢驗師停業或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幾日內完成辦理?向誰報請備查?相關期限之規定為何?(辦理期限 2 分;報請備查對象 2 分;相關期限 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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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組規定:一是醫事檢驗師「證書」的請領程序及核發機關;二是醫事檢驗師「執業」停業、歇業時的通報義務與停業期間限制。證書與執業執照是不同文件,申請及主管機關也不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醫事檢驗師法》相關規定後續有修正,本題仍依命題年度作答。

解題方法

先依《醫事檢驗師法》第 4 條及《醫事檢驗師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整理請領證書的文件、費用及送件對象;再依《醫事檢驗師法》第 10 條及施行細則第 4 條,分別回答停業或歇業的期限、報請備查機關及停業期間的限制。

(一)醫事檢驗師證書之申請程序及核發機關

請領醫事檢驗師證書,應:

  1. 填具申請書。
  2. 檢附考試院頒發的醫事檢驗師考試及格證書。
  3. 繳納證書費。
  4. 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送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

施行細則明定,證書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考試及格證書是請領醫事檢驗師證書應檢附的資格證明文件,不可將兩者混為一談。

(二)停業或歇業的辦理期限、備查對象及相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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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10 分

有關醫事檢驗師法對於「全國聯合會」設立的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申請設立全國聯合會需要哪些必備條件?(2 分)

(二) 全國聯合會之理事與監事名額,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名額之上限為何?(3 分)

(三) 全國聯合會之章程,應載明哪些事項?(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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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醫事檢驗師法》第 51 條、第 52 條及第 56 條,重點分別是全國聯合會的設立門檻、理監事及候補名額上限,以及公會章程的法定應記載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條文現行內容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依序對照三個法條即可作答:第 51 條找設立條件;第 52 條先找理事與監事名額上限,再依三分之一規定推算候補名額;第 56 條逐項列出章程應載事項。

(一)申請設立全國聯合會的必備條件

依《醫事檢驗師法》第 51 條,必須由直轄市醫事檢驗師公會及七個以上縣(市)醫事檢驗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全國聯合會。

換言之,條件包含直轄市公會,以及至少七個縣(市)公會;且這些地方公會須已完成組織,才能發起全國聯合會。

(二)理事、監事及候補名額上限

依《醫事檢驗師法》第 52 條:

  • 全國聯合會理事:不得超過 35 人。
  • 監事:不得超過理事名額的三分之一。以理事上限 35 人計算,監事最多 11 人。
  • 候補理事:不得超過理事名額的三分之一,最多 11 人。
  • 候補監事:不得超過監事名額的三分之一。以監事上限 11 人計算,最多 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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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10 分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之規定,醫師發現第一類至第五類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各類傳染病應在多少時間內報告當地主管機關?(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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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的醫師通報義務。醫師診治病人,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應立即採取必要的感染控制措施,並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各類疾病的完成報告期限則依傳染病類別而有不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第一類至第五類分組,再依第39條規定判斷期限:

  • **第一類、第二類:**應於 24小時內完成報告。
  • **第三類:**應於 一週內完成報告;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調整期限。
  • **第四類、第五類:**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期限及規定方式報告,法條未為這兩類訂出統一的固定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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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15 分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於違反規定者,請回答下列問題的罰則:

(一) 對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囤積或哄抬物價,且情節重大者。(5 分)

(二) 明知自己罹患第五類傳染病,不遵行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5 分)

(三)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資訊,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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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傳染病防治法》第六章「罰則」,須依題目描述辨識對應條文,並分清楚各罪的刑罰種類、刑度與罰金上限。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構成要件關鍵詞,再對應條文:

  • 「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囤積或哄抬」「情節重大」:對應第 61 條。
  • 「明知罹患第五類傳染病」「不遵行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對應第 62 條。
  • 「散播疫情謠言或不實資訊」「足生損害」:對應第 63 條。

作答時應寫出完整刑責,尤其留意有期徒刑、拘役與罰金的差異。

各小題詳解

(一)囤積或哄抬已開始徵用的防疫物資,且情節重大

依民國 110 年《傳染病防治法》第 61 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主管機關已開始徵用的防疫物資,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題目已給出「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已開始徵用」、「囤積或哄抬」及「情節重大」等要件,符合本條規定。罰金是「得併科」,表示法院得視情形與有期徒刑一併科處。

(二)明知罹患第五類傳染病,不遵行指示而傳染他人

依民國 110 年《傳染病防治法》第 62 條,明知自己罹患第一類傳染病或第五類傳染病,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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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題20 分

依據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 38 條,醫療機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若採委託認證實驗室為之者,該受託實驗室應設置人員的條件為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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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 38 條,重點是受託認證實驗室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LDT)時,應配置哪些人員,以及各類人員的資格、訓練與人數要求。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年適用的第 38 條已規定四類人員;本題要求的是受託實驗室的人員設置條件。

解題方法

依第 38 條第一項逐款整理,可分成品質管理、實際檢測、檢測開發相關工作,以及報告核發四類。作答時須同時交代人數、專任要求、資格與訓練,不宜只列職稱。

法條要點與說明

受託認證實驗室應置下列人員:

  1. 專任品質主管一人:須具醫事檢驗師或專科醫師資格,並有臨床檢驗品質管理及相關實驗室開發檢測經驗二年以上。

  2. 專任技術人員一人以上:須具醫事檢驗師資格,並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訓練課程及時數,取得訓練單位發給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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