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考古題詳解

107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公職建築師
試題代碼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一 題25 分

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1 第 1 項:「區域計畫完成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後……,第 2 款:為開發利用,依各該區域計畫之規定,由申請人擬具開發計畫……。」

所稱開發計畫,應包括哪六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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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制度」中,申請人報審開發計畫之法定書圖內容要件。

  • 法源依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規範為《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以及《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之 2。(法規提醒:現行國土空間規劃體系正陸續過渡至《國土計畫法》,未來將由「使用許可」取代「開發許可」,但在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實施前,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仍適用本規定。)
  • 制度定位:為落實區域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非都市土地達一定規模或性質之開發利用,須擬具「開發計畫」送請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查,經審議通過並取得開發許可後,方得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

解題方法

  1. 法規法條定位法: 母法《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僅明定申請人應「擬具開發計畫,檢同有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但未列舉計畫具體項目;具體應包含項目,係授權於子法《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之 2 明定。
  2. 答題鋪排策略: 國家考試若僅單純寫出六個小標題,難以拿到完整分數。專業的答題架構應以「法定六大主項」為主幹,並於各款後適度補充其所包含之具體實質內容(如實質發展計畫包括土地使用配置、交通、排水等),展現公職建築師對土地開發實務與審議規範的深度掌握。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申論簡答題,並非選擇題型。在閱卷評分架構下,各項內容之評析與實務審查要點如下:

  1. 開發內容分析:審查開發是否符合各該區域計畫指導、開發目的、性質、引進人口規模及產業定位之合理性。
  2. 基地環境資料分析:包括自然環境(地質、地形、坡度、水文、生態)與人文環境(周邊現況、土地權屬、相關法令限制)之調查與適宜性分析。
  3. 實質發展計畫:開發計畫之核心工程與空間配置,包括土地使用配置計畫、交通系統計畫、公共設施計畫、景觀計畫、防災計畫及整地排水計畫。
  4. 公共設施營運管理計畫:明確規範園區或開發區內公用設施、開放空間之管理權責、營運體系及管理維護費用來源,確保開發後公共利益不被私有化或荒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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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都市計畫法第六章「舊市區之更新」第 64 條規定,都市更新處理方式有哪三種?其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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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計畫法》第六章「舊市區之更新」之核心法定處理手段。考生須掌握都市更新在都市計畫母法位階中的基本分類、法定定義與構成要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都市計畫法》第 64 條自制定公布以來迄今未曾修正(相關特別法《都市更新條例》雖於民國 108 年全文修正公布,但《都市計畫法》第 64 條規定仍維持不變)。

涉及法條:

  • 《都市計畫法》第 64 條:明定都市更新處理方式之法定種類(重建、整建、維護)及其定義。
  • 體系概念:理解「母法規範(都市計畫法)」與「特別法規範(都市更新條例)」之法條競合與用語差異。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法條記憶與申論問答題,切入要領如下:

  1. 精準引據破題:直接引述《都市計畫法》第 64 條,依序開展三大處理方式的法定名稱。
  2. 完整寫出構成要件:針對每一種處理方式,必須完整寫出「實體工程行為(拆除/改建/修繕)」與「規劃目的/效果(變更強度/改善內部與外觀/保持良好狀況防止衰退)」兩大構成要件。
  3. 依處理強度由深至淺陳述:按法條原始編排順序(重建 →\rightarrow 整建 →\rightarrow 維護)作答,展現自「物理全面更新」過渡至「機能改善」,再至「預防性管理」的法理層級邏輯。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針對題目要求回答的三種處理方式,逐一進行要件與意涵剖析:

  1. 重建(Redevelopment)
  • 物理行為要件:將原有建築物「全部或大部分拆除,重新建築」。
  • 規劃效果要件:「變更其土地使用強度或土地使用現況」。
  • 法理意涵:屬於實體環境介入強度最高、產權重組最徹底之方式。適用於窳陋嚴重、結構安全堪虞或土地利用嚴重低度開發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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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建築技術規則》中,第四節「建築設備」第 259 條規定,高層建築物應依規定設置防災中心;第 4 項規定,高層建築物之各種防災設備,其顯示裝置及控制應設於防災中心。

請問有哪些種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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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第四節「建築設備」第 259 條關於防災中心之機能定位與防災設備顯示及控制裝置之法定列舉項目。

高層建築物(依同編第 227 條定義為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之建築物)因垂直疏散距離長、內部容留人數多、煙囪效應顯著且外部雲梯車搶救不易,必須採取「早期預警、區域阻隔、主動滅火、安全通訊、動線管制」之一體化防災策略。防災中心為全棟高層建築之防災監控樞紐,各類關鍵生命線及安全設備之「即時監視(顯示)」與「主動操作(控制)」必須集中於此。

  •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59 條第 1 項第 4 款(題幹稱第 4 項)為準。
  • 修法提醒: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59 條關於防災設備顯示及控制之核心項目與規範架構仍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1. 法規精確定位:直接鎖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59 條第 4 款之各目規定。
  2. 「設備種類」與「監控狀態」雙向對應:題目雖問「有哪些種設備」,但法條並非單純列出名詞,而是規範「該設備之何種狀態須在防災中心顯示與控制」。若僅寫出設備名稱,僅能得基本分;若能將法條明定的「運轉、停止、水位、位置、開啟、放射區域」等監控項目一併完整列出,方能展現公職建築師之專業深度。
  3. 系統化歸納:按水、電、火、煙、滅火、垂直動線、通訊、燃氣等系統邏輯展開,條理分明。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簡答題,非選擇題。針對題目所問「有哪些種設備」,依命題當年《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59 條第 4 款明定應將顯示裝置及控制設於防災中心之各類防災設備,逐項解析其法定項目與實務功能如下:

  1. 常備用發電機及電源系統:
  • 法定監控內容:常備用發電機之運轉及停止(含電源切換狀態)。
  • 實務功能:火災切斷市電時,確保排煙機、消防幫浦、緊急照明及緊急昇降機等設備供電正常,防災中心須能監控其起走與負載供電。
  1. 常備用水槽及消防供水系統:
  • 法定監控內容:常備用水槽之水位及加壓送水幫浦之運轉、停止。
  • 實務功能:監控消防專用水量是否充足,防止水槽缺水或幫浦故障導致滅火中斷。
  1.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 法定監控內容:火警發生位置。
  • 實務功能:接收探測器與手動報警機訊號,於受訊總機精準標定起火樓層與防護分區,以利查證及連動後續防災作為。
  1. 排煙設備:
  • 法定監控內容:排煙設備之運轉、停止及排煙口之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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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綠建築九大指標之「廢棄物減量」中,施工空氣污染的防制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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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之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綠建築評估手冊-基本型(EEWH-BC)》為準。在綠建築九大指標中,「廢棄物減量指標」旨在評估建築物在生命週期中各階段所產生的固體廢棄物與施工空氣污染對環境的衝擊,其四大評估範疇為:

  1. 建築軀體建材減量與結構合理化
  2. 營建自動化(乾式工法、預鑄工法等)
  3. 施工空氣污染及廢棄物防制
  4. 拆除廢棄物再利用

本題專門測驗第三項中的「施工空氣污染防制」。其核心精神係呼應環保署(現改制為環境部)《空氣污染防制法》與《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的基礎管制標準,並在綠建築評估制度中,針對「優於一般法令強制規範之高品質環境保護措施」給予對應評分,藉以降低施工期間所產生的總懸浮微粒(TSP)、懸浮微粒(PM10\text{PM}_{10} / PM2.5\text{PM}_{2.5})與落塵逸散。

(現行法已修正:環境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已於民國 110 年大幅加嚴修訂並於 111 年底全面施行,現行《綠建築評估手冊》(2024年版)亦同步提升相關查核與設施規格,但解題基本架構與防制措施範疇仍以 107 年考點之通則為準。)


解題方法

申論題作答應採「總分架構」與「工區空間/施工作業動線法」,從外圍防護至核心工序循序展開,切忌雜亂列舉:

  1. 破題引言:指出該措施屬於 EEWH「廢棄物減量指標」中之「施工空氣污染防制」項目,主要針對營建施工所引發之揚塵與粒狀污染物進行源頭阻隔與擴散抑制。
  2. 體系化開展:依循施工動線分為「工區周界」、「出入口動線」、「工區內部路徑與裸露地」、「施工作業與物料裝卸運送」四大層面,條列具體防制設備與作為。
  3. 凸顯綠建築得分要件:說明措施不僅須符合法令最低標,更須著重防制設施之完整性、密閉性與規格化。

選項分析(申論各要點防制措施深度析辨)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針對評分標準所要求的各項施工空氣污染防制措施,逐項析辨其防制技術原理與合格認定要點如下:

  1. 工區周界防護措施(周界阻隔)
  • 定著型全阻隔式圍籬:工區周邊設置高於法定標準(如高於 2.4 m2.4\text{ m})之金屬鋼板或其他密閉性板材圍籬,不得有簍空縫隙,有效阻隔低空粉塵向鄰地逸散。
  • 防溢座與防塵網設置:圍籬基座加設高度大於 15 cm15\text{ cm} 以上之防溢座(RC 或磚砌),防止地表積土、泥水於大雨或灑水時溢出工區;圍籬頂部視周遭敏感區加設防塵遮蔽網。
  1. 出入口清洗防制措施(車輛阻泥)
  • 自動洗車設備或加壓沖洗設備:於工區主要車輛進出口設置合格之洗車台(長度、寬度需容納整車),配備加壓沖洗水槍或全自動滾輪底盤沖洗設施。
  • 洗車廢水導引與沉砂池:出入口鋪設導水溝渠,將洗車廢水導引至多段式沉砂池處理,避免泥沙排入市區側溝,確保車輛輪胎與車身不攜帶泥沙離開工地。
  1. 工區行車路徑與裸露地面抑制措施(地面固化)
  • 車行路徑鋪設實體鋪面:工區內部主要重車行走動線,應全段鋪設鋼板、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壓實粗碎石(級配厚度需符合規定),嚴禁行駛於未經固化之原始泥土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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