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建築師 建管行政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依據行政執行法中的「即時強制」規定,說明行政機關執行之目的,並詳述其中與建築物有關之即時強制方法、內容與限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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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行政執行法》中「即時強制」之核心法理與具體操作,涉及以下法條與觀念:
- 即時強制之本質:即時強制係行政機關在「情況急迫」下,因無期待相對人履行行政法上義務之餘裕,縱無行政處分存在,亦得直接對人民之身體、財產施加強制力之「事實行為」。
- 核心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行政執行法》為準;現行法迄今未變更此部分條文):
- 《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即時強制之目的、啟動要件與法定方法總覽。
- 《行政執行法》第 39 條:對於土地、住宅、建築物等之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 《行政執行法》第 40 條: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 《行政執行法》第 3 條:比例原則之總則性拘束。
- 《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公法上特別犧牲之損失補償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屬申論題型,切入點應嚴格扣合題目四個設問層次,採「總分層次論述法」拆解:
- 執行目的:先引述第 36 條第 1 項,確立即時強制之三個法定要件與公益目的(阻止犯罪、危害發生、避免急迫危險)。
- 與建築物相關之方法與內容:從第 36 條第 2 項之列舉方法中精準鎖定與建築物產生法律關聯之條款(第 2 款與第 3 款),並分別對應展開第 39 條(物之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與第 40 條(建築物之進入)的構成要件與執行作為。
- 限制面向:從「實體要件限制(急迫性與補充性)」、「手段限制(比例原則)」、「救濟與代價限制(損失補償)」三個維度完整收攏,展現公職建築師兼具法學素養與實務管制的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試題,非選擇題。各評分子題之得分重點與答題權重如下:
- 子題一:執行之目的(佔約 25% 配分):必須精確寫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等法定法定事由,並點明「具備即時處置之必要性」。
- 子題二:與建築物有關之即時強制方法與內容(佔約 50% 配分):需完整涵蓋第 39 條之處置(拆除、破壞、支撐、封閉管制)與第 40 條之進入(搜索、勘查、救護),缺一不可。
- 子題三:即時強制之限制(佔約 25% 配分):必須申論比例原則(適當性、必要性、衡量性)、補充性原則,以及合法侵害造成人民特別損失時的補償責任。
解題技巧
- 概念區分防陷阱:建管考科最常將「行政執行法之即時強制」與「同法第 28 條之直接強制」混淆。直接強制「以義務人經告誡後仍逾期不履行義務為前提」(處分先行);即時強制「不以人民有不履行義務之情事為前提」(因應急迫危險),作答時若提及行政處分或告誡,即屬重大觀念錯誤。
- 雙法條並列記憶:考生常只記住第 40 條「進入建築物」,而遺漏第 39 條對建築物「使用、處置或限制使用」(如傾頹危樓緊急支撐或封閉),本題務必將第 39 條與第 40 條並列對比。
- 結尾帶入補償:論述「限制」時,除實體權力行使之限制外,收尾帶出第 41 條損失補償責任,能大幅提高論述完整度。
【答案】
依據《行政執行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規範為準,現行法亦同)之規定,茲就行政機關執行即時強制之目的,以及與建築物相關之方法、內容與限制,分項詳述如下:
第 二 題25 分
臺灣因地震頻繁與伴隨房屋老舊問題,無論是公有或私有建築物的耐震評估與補強議題已不容忽視,請回答以下相關問題:
(一) 目前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中,已將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納入申報範圍,請詳述哪些建築物類組與要件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二) 當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之專業機構指派其所屬檢查員辦理評估檢查時,依法要求會有哪三種初步判定結果與對應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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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建築法》第 77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 2 月 21 日修正發布版本為準;現行法已於民國 111 年修正,擴大納管要件,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核心法條與體系依據如下:
- 《建築法》第 77 條第 3 項: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並將檢查簽證結果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7 條:明定強制納入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之建築物類組、規模、興建年期及產權要件。
-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10 條:明定專業機構指派檢查員辦理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之三種法定判定結果(尚無疑慮、有疑慮、確有疑慮)與後續相應處置作為。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法條記憶與實務程序題,切入重點在於掌握法規構成要件的「嚴密性」與「階層性」:
- 第一子題(申報對象與要件): 採用「構成要件剖析法」。耐震申報並非適用於所有建物,而是以「建造年代(921 地震前)」、「使用強度與人潮密集度(特定類組)」、「空間規模(樓地板面積門檻)」、「產權權屬(單一產權或使用人)」及「行政機關之個案指定權(潛在危險疑慮)」等五大要件進行交叉限縮,作答時須分項列明,方能獲取完整配分。
- 第二子題(判定結果與對應作為): 採用「程序對應列舉法」。評估流程由專業機構指派具法定資格之檢查員執行,其成果報告依危險度初步判定呈現三種不同法律效果。答題必須精準寫出法條法定名詞(「尚無疑慮」、「有疑慮」、「確有疑慮」),切忌自行改寫名詞,並對應其各自之「免詳評」、「應詳評」或「補強/拆除」程序。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建築師高考三級之專業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分析。考生作答時應著重法規條文與法定專業名詞之精確度,避免使用模糊口語或概括語意涵蓋法定要件。
解題技巧
- 基準日與門檻記憶口訣:
- 建造執照基準日:「881231」(民國 8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因 88 年 921 大地震後耐震設計規範大幅提升,此前請領建照之舊建築物為耐震補強首要目標。
- 規模要件:「滿千且單一」(樓地板面積累計達 以上,且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 類組涵蓋:「戲院商場(A-1、A-2、B-2、B-4)、體育學校(D-1、D-3、D-4)、醫療社福(F-1 至 F-4)、觀光旅館(H-1)」。
- 常見落入陷阱:
- 陷阱一:誤將私有一般集合住宅(H-2 組)全數列入 107 年初首波申報範圍。107 年法令修正之強制對象限定於 H-1 組(旅館類)且單一產權規模達標者,集合住宅多屬地方政府專案推動或後續法令擴增範疇。
- 陷阱二:判定結果切勿憑感覺寫成「合格/不合格」或「輕度/中度/重度危險」,本法法定專用用語為「尚無疑慮」、「有疑慮」、「確有疑慮」。
- 實務指標佐證: 初步評估依內政部頒訂之評估量表計算危險度分數( 值),可作為評定分級的專業論述佐證:(尚無疑慮)、(有疑慮)、(確有疑慮)。
【答案】
第 三 題25 分
張爺爺住在一棟 30 年屋齡的老社區內,該社區共 42 戶且有三座電梯與地下一層供停車使用。由於老社區沒有成立管理委員會,大家平常對社區公共事務又冷漠以對,且因年久失修已逐漸面臨居住安全與品質惡化的疑慮。張爺爺於是向地方主管機關詢問該如何協助他們的社區,請以地方主管機關立場,申論如何協助張爺爺依法成立管理委員會,又如何引導或說服該社區的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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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在於考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何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建築法》等相關規定,積極協助未成立管理組織之老舊既有公寓大廈完成組織報備,並化解集合住宅住戶冷漠之實務治理困境。
- 法規依據: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召集人之產生與主管機關指定)、第 28 條(第一次會議之召開)、第 29 條(管理組織之設立)、第 31 條(法定表決門檻)、第 32 條(流會後之假決議機制)、第 55 條(本條例施行前領得建照之建築物輔導設立管理組織)、《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
- 《建築法》第 77 條與第 77 條之 4(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昇降設備維護與使用許可)。
- (法規補充說明:本題解答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於民國 111 年 5 月增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之 1,主管機關得針對認定有危險之公寓大廈限期強制成立管理組織並處以怠金或罰鍰。)
- 制度意涵: 84 年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照之老社區,無起造人代召集責任,主管機關應落實第 55 條輔導職責,由消極的書面備查轉為「主動行政協助」,破除「首期召集難」與「成會決議難」之困境。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公職建築師《建管行政》之典型政策與法制作業實務申論題,應採「雙軌並行法」作答:
- 程序面(合法性):鎖定主管機關角色,按「推選/指定召集人 輔導備標與會議通知 假決議化解出席瓶頸 組織報備取得統一編號與專戶」之法定程序層層推展。
- 實務面(說服力):結合題目給定之具體背景(30 年屋齡、42 戶、3 部電梯、地下停車場),從「利益導向(政府修繕補助)」、「安全迫切性(電梯維護運作)」與「法律責任(共有設施致害之民刑事侵權賠償)」三方切入,以說服冷漠之區分所有權人。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評分關鍵在於能否精準指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主管機關之「指定召集人」權限、第 32 條「降低表決門檻(假決議)」規定,以及將行政工具(補助政策、公安申報輔導)與社區設備特徵(電梯、地下室)緊密扣合。
解題技巧
- 題眼破題:抓住題幹「30 年屋齡(條例施行前老建物)」、「42 戶(規模不大不小,具一定召集成本)」、「3 座電梯與地下室(高維護成本與公共安全高風險)」之設定,切入各項政策說服依據。
- 化解成會僵局之法寶:老舊社區最常見「人數湊不齊」,務必寫出主管機關引導召開第 32 條「假決議」會議(出席門檻降至五分之一),此為閱卷老師必看之關鍵法條。
- 誘因與警示並重:說服民眾不可只靠公德心宣導,必須掌握「沒有管委會就無法領取政府維護修繕補助」的實質利益,並配合外牆磁磚剝落或電梯傷人之共有人連帶賠償責任作為警示。
【答案】
地方主管機關面對張爺爺之陳情與老舊社區治理瓶頸,應基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及《建築法》賦予之行政職能,從「程序輔導成立」與「實務說服引導」兩大面向採取具體協助作為:
一、 依法協助張爺爺成立管理委員會之具體作為
- 協助產生法定召集人,啟動召集程序:
第 四 題25 分
政府為充分發揮公共設施之使用效益與活化彈性,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公共設施用地得同時作立體及平面多目標使用,請說明當用地類別為學校且僅就平面多目標使用時,除了資源回收站與社會福利設施外,還有哪些使用項目?
承上,前述在學校用地之社會福利設施項目依規定仍具有類型上之使用限制,請就自己目前所居住地之特性做探討,擇一申論最需要之社會福利設施類型與合理變動之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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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計畫法》體系下針對公有公共設施資產活用之核心法規——《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依《都市計畫法》第 30 條之 1 授權訂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觀念包含:
- 多目標使用型態之區分:法規將公共設施用地之多目標使用嚴格劃分為「立體使用」、「平面使用」與「地下使用」。不同空間維度所准許之容許使用項目、強度及使用限制皆有差異。
- 學校用地使用項目之管制意旨:學校用地首重「教育機能之完整性」、「校園安全管理」與「教學環境安寧」。因此,即使開放平面多目標使用,項目多侷限於低干擾性之公用設施、綠色交通或具公益性質之日間托育/日照據點。
- 社會福利設施之「非住宿型」管制原則:學校設置社福設施,嚴格排除提供夜間住宿、收容、安養性質之機構,僅限於非住宿型日間服務,並要求獨立門禁動線與教學區隔離。
現行法規後續雖就儲能設施、微型發電及特定多元社福空間配合政策進行微調,但基礎架構與項目管制邏輯仍以命題當年之對照表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 法條對照與精確剔除(第一小題):
- 檢視民國 107 年《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 3 條附表「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項目對照表」中「學校」用地之「平面使用項目」。
- 準確扣除題目已明示的「資源回收站」與「社會福利設施」,完整列出其餘法定容許項目,不可將「立體多目標項目」(如變電所、大樓型體育館)或「地下多目標項目」混入。
- 規範意旨剖析與實務申論(第二小題):
- 分析限制本質:點出社福設施在學校用地「限日間/非住宿型」、「獨立出入通道」與「經教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法規限制原理。
- 在地特性鏈結:設定具體生活環境(以都會區高度高齡化、少子化導致校舍閒置之行政區為切入點)。
- 擇一申論與合理性說理:選定「老人日間照顧中心(日照中心)」,從「少子化閒置空間活化(零土地成本)」、「推動一學區一日照政策」、「老幼共學代間教育」及「實體動線防護無損校園安全」四大面向論證變動(引入多目標使用)之合理性。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建築師高考三級之專業科目「申論題」,非客觀選擇題,無選項分析。評分焦點在於法條記憶之精準度(項目是否齊全)、法理剖析(限制原因)及公共政策實務應用(在地申論邏輯自洽)。
解題技巧
- 平面多目標之「記憶口訣」: 學校平面多目標使用除題目的「社福」與「資收」外,其餘項目均為維持都市機能運作之基礎設施,可歸納為:
- 行:停車場、公共自行車租賃站。
- 水:抽水站、雨水貯留滯洪設施。
- 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 避開常見陷阱:
- 陷阱一:誤將「非平面」項目列入。例如變電所(室內型/地下型)、防空避難設施、地下商場等均非學校之「平面多目標使用項目」。
- 陷阱二:申論時選取「住宿型安養中心」。若在申論中主張學校設置全日住宿型長照機構,直接違反該辦法附表使用限制,將被大幅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