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建築師 建管行政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公職建築師
試題代碼 建管行政

第 一 題25 分

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及相關營建法規,回答下列問題:

(一) 說明哪些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並說明法律之制定程序,及如何定名。(15 分)

(二) 請列舉三項與建築管理有關之法律與命令為例,說明「法律優位」原則。(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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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進行解析;相關《中央法規標準法》規範迄今未修正。

核心觀念

  1. 法律保留原則(積極的依法行政):規範哪些國家行為必須有法律之依據或授權。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及第 6 條,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國家機關組織或重要事項,皆應以法律定之,不得逕以命令規定。
  2. 立法程序與法定名稱: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法律之制定須經立法院三讀議決並由總統公布,定名限於「法、律、條例、通則」四種。
  3. 法律優位原則(消極的依法行政):規範不同法規範層級間之效力位階。依《憲法》第 171 條、第 172 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第 1 款,行政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解題方法

  1. 第 (一) 小題切入點:
  • 採「法條列舉 →\rightarrow 流程梳理 →\rightarrow 規範定義」三段結構。
  • 第一段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完整寫出四款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並輔以第 6 條強化法律保留意旨。
  • 第二段以「提案 →\rightarrow 三讀審議 →\rightarrow 移送公布 →\rightarrow 發生效力」之時序,交代立法院及總統之職權行使。
  • 第三段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列出「法、律、條例、通則」,並逐一解釋其法定適用對象。
  1. 第 (二) 小題切入點:
  • 採「法理定義 →\rightarrow 配對舉例 →\rightarrow 牴觸效果涵攝」結構。
  • 先界定法律優位原則之法源依據與內涵。
  • 針對建管行政之專業領域,選取三組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母法)與法規命令(子法)」配對(如《建築法》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師法》與《建築師法施行細則》、《都市更新條例》與《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論述命令受母法授權範圍拘束、不得超越授權增加人民負擔,具體展示法規間之位階從屬關係。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個別選項分析。作答關鍵在於法條構成要件之精確引用,以及能否結合營建實務法規進行明確的位階比對與無效論述。


解題技巧

  1. 法條口訣化:
  • 應以法律定之事項(中標法第 5 條):記「憲、權、組、重」(憲法規定、人民權利義務、機關組織、其他重要事項)。
  • 法律定名(中標法第 2 條):記「法律條通」(法、律、條例、通則)。
  1. 易混淆陷阱防範:
  • 發布 vs. 公布:法律由總統「公布」(《憲法》第 72 條);法規命令由行政機關「發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名詞不可混用。
  • 生效日期計算:明定自公布日施行者,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 3 日起發生效力(《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算頭算尾,非公布當日立即生效。
  1. 實例切合類科:舉例時務必避免抽象法理或憲法通用例,直接帶入《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等考生熟知之營建法規,展現公職建築師類科之專業素養。

【答案】

(一) 應以法律定之事項、制定程序及定名方式

  1.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即落實憲法之法律保留原則): (1)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2)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3)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4) 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另同法第 6 條明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旨在避免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侵害立法院之立法權及人民之基本權利。

  2. 法律之制定程序 依《中華民國憲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法律之制定程序分為四個主要階段: (1) 提案階段: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得依憲法規定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立法委員亦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符合法定連署人數提出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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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依建築法及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說明建築執照審查過程中之行政與技術分立原則。(15 分)

(二) 並說明建築主管機關與建築師或相關技師之權責應如何區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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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建築許可行政」中最核心的制度架構——建築執照審查之「行政與技術分立原則」​與公私權責劃分機制。

  • 涉及法規(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建築法相關條文內容一致未變更):
  1. 建築法第 34 條: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建築執照之「規定項目審查」與建築師/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之法定分立基礎。
  2. 建築法第 13 條: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之法定資格,以及專業工業技師之法定分工範疇。
  3. 建築法第 30 條、第 32 條: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應備文件、工程圖樣與說明書規範。
  4. 建築師法第 17 條、第 46 條及技師法第 19 條、第 39 條:專業簽證者之誠實執業義務與懲戒責任。
  5. 內政部訂頒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執照及工程圖樣說明書規定項目」與抽查相關作業要點。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理意涵+法條操作+權責對比」的綜合申論題型。解題應採下列切入點鋪陳:

  1. 子題(一):從「法源依據(建築法第 34 條)」切入,闡明其定義、立法意旨(提升建管行政效能、落實專門職業人員技術責任、杜絕行政弊端),並具體說明「行政審查」與「技術簽證」的分軌運作範疇。
  2. 子題(二):採「對比式架構」將主管建築機關與專技人員(建築師/技師)在審查階段、發照階段、事後監督階段的權責與承擔之法律責任(行政法、民法、刑法、懲戒)逐一釐清。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項。試卷配分比例為子題(一)占 15 分、子題(二)占 10 分,考生應精準分配作答篇幅,按子題序號分大標、次標條列論述,不可混合一團作答。


解題技巧

  1. 法條關鍵字記憶:熟記建築法第 34 條第 1 項前段之法定關鍵句:「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此為全題核心。
  2. 審查項目劃分實務:
  • 行政審查(規定項目):土地產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建蔽率、容積率)、退縮騎樓、面臨道路寬度、建築基地配置等形式與土地使用管制要件。
  • 技術簽證(其餘項目):結構力學計算、防火避難設施、通風採光、無障礙設計、各類建築設備等技術規格實質內容。
  1. 常見陷阱防範:
  • 切忌寫成「主管建築機關對技術內容完全免責、完全不理」。主管機關仍保有「事後抽查複核權」與「行政處分裁量權」。若抽查發現違失,主管機關有依建築師法或技師法移送懲戒之職責。
  • 權責區分不可只寫「誰審什麼」,必須補充「法律責任歸屬」(如建築師的刑法登載不實責任、民事賠償責任;主管機關僅就規定項目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國賠責任)。

【答案】

(一) 建築執照審查過程中之「行政與技術分立原則」

  1. 原則意涵與法源依據
  • 依建築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執照申請案及有關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
  • 此即為建管實務之「行政與技術分立原則」,其將建築執照之核發程序拆分為二:
  1. 行政審查:由主管建築機關就法定列管之「規定項目」進行書面與形式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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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依都市更新條例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回答下列問題:

(一) 請說明訂定都市更新條例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的立法意旨。(10 分)

(二) 請說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對採用綠建築與智慧建築設計的容積獎勵規定。(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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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都市更新」與「危老重建」雙軌法制之立法本旨及實務容積獎勵操作,涉及法規包括:

  1. 都市更新條例第 1 條:都市更新之立法意旨(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增進公共利益)。
  2.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 1 條:危老重建之立法意旨(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
  3.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6 條、第 7 條及相關配套條文:綠建築與智慧建築之容積獎勵等級額度、申請要件與保證金管制機制。 (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後續雖曾針對保證金退還展延與時程獎勵落日進行部分條文修正,但綠建築與智慧建築之獎勵級距與實質規範仍維持相同架構。)

解題方法

  1. 第一子題(立法意旨):
  • 採「條文法意解析」配合「雙軌制度定位差異比較」之切入架構。先分別精準寫出兩部法律第 1 條之法定文字核心,進一步對比兩者在「公共利益 vs. 私有產權」、「大規模計畫導向 vs. 小基地快速通關」之政策互補角色,彰顯公職建築師之政策規劃深度。
  1. 第二子題(容獎規定):
  • 採「基準與級距量化列舉」搭配「建管履約管理機制」進行說明。不僅要列出鑽石級至合格級的容積獎勵百分比,更須寫出「取得候選證書」、「繳納保證金」及「取得使照後限期取得標章」之實務查核程序,方能取得滿分。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項。配分結構與閱卷重點如下:

  • 第 (一) 子題(10 分):
  • 《都市更新條例》立法意旨完整度(4 分)。
  • 《危老條例》立法意旨完整度(4 分)。
  • 兩法立法目的之定位差異對比(2 分)。
  • 第 (二) 子題(15 分):
  • 綠建築分級(鑽石、黃金、銀、銅、合格)與容積獎勵額度(6 分)。
  • 智慧建築分級(鑽石、黃金、銀、銅、合格)與容積獎勵額度(6 分)。
  • 起造人資格程序、候選證書、保證金制度與標章取得期限等行政配套(3 分)。

解題技巧

  1. 數字與級距口訣: 危老綠建築與智慧建築之獎勵標準一致,均分為五級,以公差 2%2\% 遞減:
  • 鑽石級:10%10\%
  • 黃金級:8%8\%
  • 銀級:6%6\%
  • 銅級:4%4\%
  • 合格級:2%2\% 計算基準一律為「基準容積」(非法定容積上限、非原建築容積)。
  1. 避免混淆陷阱: 切勿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與「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混為一談。危老條例規範明確,綠建築與智慧建築門檻均包含至合格級(都更條例獎勵門檻在民國 108 年修正後原則上要求銀級以上)。
  2. 不可遺漏履約管制條款: 建管行政評分極為重視「防杜假藉獎勵行炒作,完工卻未履約」之行政手段,作答務必補上「繳納保證金」及「領得使用執照後 2 年內取得標章」之配套。

【答案】

(一) 都市更新條例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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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何種情況下公告金額以上之新建建築工程設計監造案可採用限制性招標?(5 分)

(二) 採用限制性招標如何組成評選委員會?(10 分)

(三) 目前決定修法規定政府機關現職人員不得擔任採購案之評選委員,請申論本項修法對政府採購之影響。(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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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註:政府採購法於民國 108 年 5 月 22 日修正公布第 22 條及第 94 條,後續《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亦配合修正專家學者遴選規範,現行法已更加嚴格限縮外部專家學者之認定與審查機制)。

本題主要測驗公職建築師於工程採購實務中對於招標方式、評選組織架構及採購法制變革之掌握能力,核心法源與理論基礎如下:

  1. 限制性招標之法定事由:《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3 條(建築工程設計監造屬於技術服務範疇)。
  2.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組成要件:《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3 條至第 8 條(委員人數、內外部比例、專家學者資料庫選聘、召集人派兼及工作小組設置)。
  3. 評選制度變革之法政影響分析:針對「全面排除政府機關現職人員擔任評選委員」之倡議,自廉政防弊(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公共行政效能(審查實務可行性、招標時程)及市場專業引進等面向進行正反效應申論。

解題方法

  1. 子題 (一) 切入點:新建建築工程設計監造案法定屬「技術服務」。在採購實務上,為求設計品質,主要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採限制性招標,實質上為「準用最有利標」程序。答題時須明確點出款次要件、技術服務定義及「公開客觀評選優勝者」之法定程序。
  2. 子題 (二) 切入點:依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系統化架構列出關鍵要件:
  • 委員總人數區間(5 至 17 人)。
  • 專家學者所佔法定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專家學者選聘程序(自工程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中遴選;未自名單遴選者應敘明理由)。
  • 召集人與副召集人之產生方式與資格階層。
  • 輔助機制(工作小組成立)。
  1. 子題 (三) 切入點:申論題採「政策緣起與背景 →\rightarrow 正面效益(防弊與客觀性) →\rightarrow 負面衝擊(行政執行力脫節與意願不足) →\rightarrow 綜合策進配套」四段論證,確保論理平衡深厚。

選項分析

本題屬申論題型,無選項設計,各子題作答爭點與得分要件剖析如下:

  • 第 (一) 小題爭點:切忌僅寫出「獨家製造」或「緊急情事」等例外款次。新建工程設計監造案之常態合法途徑為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必須點出「技術服務」與「公開客觀評選」兩大構成要件。
  • 第 (二) 小題爭點:組織準則之「法定數據」必須絕對精確(5 至 17 人、外聘專家學者不得少於 1/3)。若未提及工程會專家學者名單資料庫機制與召集人職級限制,評分將大幅縮減。
  • 第 (三) 小題爭點:考生易落入單向批判或情緒化抒發。本科評分重視「公法行政思維」,必須兼顧「防弊(廉政、獨立性)」與「興利(履約可行性、行政責任承擔)」之衡平論述。

解題技巧

  1. 法條速記密碼:
  • 技術服務限制性招標:記住「22-1-9」(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
  • 評選委員會人數結構:記住「5 至 17、外聘三分之一以上、一級主管召集、3 人以上工作小組」。
  1. 申論題高分架構:第 (三) 小題作答務必採用雙向對比結構(「正面影響/防弊效益」對應「負面衝擊/實務窒礙」),並在文末提出兼具建築實務與採購法理的策進建議(如強化工作小組初審責任、提高外部委員實質權責對等機制),展現公職建築師之行政格局。

【答案】

(一) 公告金額以上新建建築工程設計監造案採用限制性招標之情況

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相關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新建建築工程規劃、設計、監造等案,符合下列法定要件時得採限制性招標:

  1. 標的屬性符合技術服務:新建建築工程之設計與監造,屬於《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3 條所定「與建築工程有關之規劃、設計、監造等技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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