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說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或變更為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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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之核心觀念為《都市更新條例》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動導引都市再生、劃定法定更新地區之實質要件。
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6 條規定(註: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該條文內容仍維持一致,未作修正),主管機關針對都市環境窳陋、公共安全堪虞或為配合重大政策發展之地區,享有主動裁量並「得優先劃定或變更為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之法源權限。考生應掌握都市更新由公權力主動介入之各項法定實質門檻,並能清楚辨析「優先劃定」(第 6 條)與「迅行劃定」(第 7 條)在適用情境與急迫程度上的法理界限。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法規要件列舉與法理說明」申論題型,答題策略應採取「三段式論述結構」:
- 前言破題:點出主管機關劃定更新地區之制度目的,引用《都市更新條例》第 6 條本文,確立「得優先劃定或變更」之行政裁量定位。
- 本體分項剖析:將法條規定的六款法定事由分項條列,並於各款後簡析其立法目的與保護法益(公共安全、公共交通、都市機能、政策配合、公共衛生與秩序、計畫指導),使答案兼具法條精確度與實務深度。
- 結語強化:簡要說明優先劃定更新地區後續於法定程序、容積獎勵及同意門檻降低等面向之法律效果,凸顯公職建築師之專業綜合判斷力。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為求說理周延,針對《都市更新條例》第 6 條所明定之六款法定事由,逐款剖析其立法意旨與規範內涵:
- 第一款: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著眼於老舊密集木造或加強磚造聚落,因耐火性能低落且建築間隔不足,一旦發生火災極易延燒擴大,阻礙救災,具高度火災防救之公安急迫性。
- 第二款: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著眼於早期無計畫性自然形成之舊市區,除建物本身老化有坍塌風險外,更因巷弄狹窄、彎曲且棟距錯亂,救災車輛無法出入,嚴重影響公共通行與防救災機能。
- 第三款: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著眼於都市經濟與產業型態轉型,既有舊火車站周邊、廢棄公有倉儲、批發市場或低度利用街區已無法發揮都市核心應有之機能,亟需透過整體更新活化土地使用。
- 第四款: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第 二 題25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訂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全國國土計畫每十年通盤檢討一次,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何種情事者,得適時檢討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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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國土計畫法》之核心管制機制——國土計畫檢討變更之法定時機與例外事由。 涉及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引用《國土計畫法》第 15 條規定(按:《國土計畫法》第 15 條自民國 105 年制定公布迄今未修正,現行法規定亦同)。
在法理上,國土空間規劃首重「計畫安定性」與「動態適應性」之平衡:
- 原則(定期通盤檢討):為維護國土空間發展與管制的穩定預期,全國國土計畫每 10 年、直轄市或縣(市)國土計畫每 5 年通盤檢討一次。
- 例外(適時檢討變更):當遭遇突發重大災害、迫切保育需求,或具重大國家公益與上位計畫指導必要時,法律特許擬訂機關得不受定期檢討年限之限制,「適時」啟動變更程序(性質相當於《都市計畫法》之迅行變更/個案變更)。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條文化申論題,作答應採取「法條體系拆解法」,切忌雜亂條列。切入步驟如下:
- 點出法源位階與原則:簡要引述《國土計畫法》第 15 條第 1 項本文,確立全國國土計畫(每 10 年)與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 5 年)之法定通盤檢討週期。
- 層次化列舉適時檢討變更情事:將同條第 1 項但書所定事由,劃分為「通用事由(災害與保育)」與「個別計畫層級事由(全國層次與地方層次)」,條分縷析展現邏輯嚴謹度。
- 補充關鍵程序配套(高分加分點):延伸說明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涉及重大設施之報准程序(第 15 條第 2 項),以及急迫時公開展覽期間得予縮短之規定(第 15 條第 3 項),使作答完整度超越一般考生。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擇題選項。閱卷評分係依考生對《國土計畫法》第 15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法定構成要件」之答出完整度逐項核分,各款要件分析如下:
- 第一款:重大事變之災後復原
- 構成要件: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 法理分析:此屬重大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的緊急處置,賦予政府迅速配合災區重建進行土地使用分區或空間指導調整之彈性。
- 第二款:主動預防與環境保育
- 構成要件:為加強資源保育或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 法理分析:不同於第一款的事後救濟,本款屬於「事前防範」與「生態資源永續」導向,避免因僵化固守檢討年限而致珍貴資源或環境安全遭受不可逆之損害。
- 第三款:全國國土計畫之重大公益事業
第 三 題20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哪些地區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復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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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之《國土計畫法》為準。現行《國土計畫法》雖於民國 109 年修正部分條文(主要涉及各級國土計畫實施期程之調整),惟本題所涉及之第 35 條規定迄今未曾修正,內容完全適用。
核心觀念
- 法源依據:本題直接測驗《國土計畫法》第 35 條第 1 項關於「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事由之法條規範。
- 立法目的與體系定位:
-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屬於《國土計畫法》第四章「國土保育保安」之核心配套工具。
- 其並非四大「國土功能分區」(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而是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生態退化或災害重創地區所劃定之特定任務型地區,後續須擬訂復育計畫,並依法限制土地開發與特定利用行為(如禁止新建、增建、水資源或土石探採等)。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實務法制題,作答時採「三段論法與層次分點」呈現:
- 點出法規條號與劃定主體:開門見山引述《國土計畫法》第 35 條第 1 項,確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劃定主體。
- 條列五大法定劃定地區:精確列出法規明定的 5 種災害與生態敏感環境類型。
- 加分補充法效與劃定標準授權:補充說明同條第 2 項及後續配套條文(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劃定標準、擬訂復育計畫送備查),展現公職建築師對實務運作機制的整體掌握度。
選項分析(題意與法規架構解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型,考生在作答時應將法條規定的 5 種劃定地區逐一展開解析,其內涵與權責機關劃分如下:
- 土石流高潛勢地區:
- 指坡度陡峭、土石鬆散,遇暴雨極易引發土石崩塌與土石流災害之地區。實務上多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水土保持相關部會)依降雨門檻與歷史災情公告評定。
- 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 指長期過量抽取地下水或地質結構因素,導致地表持續沉降、排水困難及海水倒灌風險極高之地區。實務上由經濟部水利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劃定監測。
第 四 題15 分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說明常時關閉式防火門應符合之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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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中「防火設備(防火門)」構造規範之熟悉度。防火門是建築物內部防火區劃、防煙區劃及豎道安全之關鍵構件,其法規核心在於兼顧「火災時阻隔火煙蔓延」與「人員緊急避難逃生之順暢性」。
- 法源依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6 條第 3 款為核心法規依據。(現行法規雖後續歷經部分性能檢驗文字與標準微調,但常時關閉式防火門之核心規範要件實質維持不變,本題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 關鍵原理:防火門依使用情境分為「常開式」與「常時關閉式」。常時關閉式防火門平時藉由機械閉門器(如門弓器)保持緊閉,防止火煙於火災初期迅速擴散;火災時避難人員不需工具即可推開逃生,人員通過後門扇必須自動回閉重置防火區劃。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法條型申論題」,作答切入點與編排層次應如下展開:
- 直接破題(法定三大要件):精確引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6 條第 3 款之三項明文規定(開關機制、面積上限、開啟方向與但書),此為取得及格基本分的關鍵。
- 法理剖析(深入闡述背後原理):逐項針對「為何免用鑰匙且自行關閉」、「為何限制單扇面積為 」、「為何開向朝避難方向且有何例外」進行實務與學理說明,展現公職建築師之專業素養,達成高分標準。
- 延伸周延性(同條通用規定補充):適度帶出防火門在整體第 76 條體系下的通用要求(如耐火試驗、阻熱性能、門檻限制、開啟不得妨礙避難通道寬度等),使答案結構具備專書參考解答之完整性。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考三級建築法規之「申論題」,非選擇題型。在閱卷評分標準上,係針對考生作答內容之法定要件完整度與實務理解程度給分。以下就本題法定核心要件及通用規範逐項深度剖析:
- 核心要件一:開關機能(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開門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 實務解析:避難動線上的防火門絕不可上鎖或需要工具、鑰匙方能推啟,以防止火災恐慌時阻礙逃生;而「開門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通常為五金門弓器或地鉸鏈)則確保逃生人員通過後,門扇立即受彈簧與油壓牽引回位密合,避免煙囪效應將濃煙引進逃生梯或走廊。
- 核心要件二:單一門扇面積限制(單一門扇面積不得超過 )
- 實務解析:若門扇過大,在火場內外溫差與氣壓差作用下,開啟阻力將大幅增加,老弱婦孺難以推啟;同時門扇過重會使絞鍊與門樘五金受力變形,且耐火試驗受熱時容易產生翹曲變形而喪失氣密與耐火時效,故明定單一門扇面積以 為上限。
第 五 題15 分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說明應使用綠建材之建築物,其使用綠建材應符合之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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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七章「綠建築基準」第三節「建築物綠建材」(第 320 條至第 322 條)及第一節「一般設計通則」(第 298 條名詞定義)之核心法規規範。 (說明: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
關鍵法條與核心指標包含:
- 適用與免計範圍(第 320 條):建築物應依規定設計綠建材,並釐清排除適用或免計面積之特定作業空間。
- 綠建材之法定定義與四大分類(第 298 條第 4 款):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生態綠建材、健康綠建材、高性能綠建材、再生綠建材。
- 綠建材使用率門檻(第 321 條):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使用率計算基準,以及戶外地面材料使用率與替代工法。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公職建築師考試標準之「法條條列與制度規範題」。作答宜採「體系化階層論述」展開,切入順序為:
- 界定主體範圍:說明何類建築物需適用,以及實務上得免除納入計算之空間用途。
- 材料資格認定:敘明綠建材的法律定義、四大分類內涵,以及必須具備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法定程序。
- 量化使用指標:分列「室內」與「戶外」之法定量化比率,並寫出計算分子分母關係與替代條款。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閱卷評分重點與得分指標分析如下:
- 適用範圍要件:評分關鍵在於能否清楚指出原則上全面適用,並準確寫出得免計入使用率之附屬空間(如機房、倉儲等)。
- 四大綠建材分類:必須精確寫出「生態、健康、高性能、再生」四大專有名詞及其技術核心(如低 TVOC、隔音、廢棄物再利用等)。
- 法定比率數值:民國 108 年命題當下,室內使用率標準為 、戶外使用率為 。數值必須絕對精準,漏寫或混淆百分比將大幅失分。
解題技巧
- 口訣速記法: 四大綠建材分類口訣為「生、健、高、再」(生態、健康、高性能、再生),涵蓋材料來源、人體健康、機能效率與循環再利用四大面向。
- 避開數值陷阱(新舊法規辨析):
- 命題當年(108年):室內裝修及樓地板面為 以上、戶外地面為 以上。
- 現行法已修正:內政部於民國 108 年 8 月修正、109 年 1 月 1 日施行,已提高至室內裝修材料、樓地板面材料及窗合計達 以上,戶外地面達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