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高考三級 航空駕駛(選試直昇機飛行原理) 飛航管制(包括飛航規則)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請說明龍潭 E 類地表空域的範圍、空域上下限、提供服務的單位、飛航種類及空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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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中華民國空域分類標準、各類空域之管制服務與限制,以及台北飛航情報區特種空域(龍潭 E 類地表空域)實務劃設的瞭解程度。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歷經部分修正,但空域分類架構、空速限制標準與 E 類空域服務內涵均維持一致)。涉及之核心法源與規範依據如下:
- 《飛航規則》第 11 條(空域分類):規範各類空域之飛航種類許可、航管服務內容與隔離標準。E 類空域(Class E Airspace)屬管制空域,對儀器飛航(IFR)航機提供航管管制服務並保持隔離;對目視飛航(VFR)航機提供飛航情報服務(工作負荷許可時提供交通諮詢),VFR 航機與其他航機間不提供管制隔離。
- 《飛航規則》第 14 條(空速限制):在平均海平面 10,000 呎(MSL)以下之各類空域內飛航,除經航管單位特准外,指示空速不得超過 ()。
- 《台北飛航情報區飛航指南》(AIP Taiwan, Taipei FIR):針對龍潭機場(RCLC)周邊劃設之 E 類地表空域(Class E Surface Area),詳細訂定其水平邊界、垂直上下限及專責航管服務單位。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公職五合一申論題型,作答切入點必須精準命中題幹所要求的五大核心元素,並採取「法規通則」與「在地專則(AIP)」互相結合的論述方式:
- 範圍(水平邊界):由 AIP 終端空域圖(Terminal Airspace Chart)中龍潭機場參考點(ARP)之劃設半徑切入,具體指出其中心點及涵蓋半徑。
- 空域上下限(垂直維度):由「地表空域(Surface Area)」之本質出發,下限必然為地表(Surface, SFC),上限則銜接上方台北終端管制區之底限高度。
- 提供服務的單位:區分終端進場航管與機場起降管制作業,指出負責該 E 類空域 IFR 隔離與引導的主要航管單位(近進管制台),並補充負責機場起降終端管制的地面單位。
- 飛航種類:援引《飛航規則》之空域規定,釐清 E 類空域允許之作業模式(IFR 與 VFR 並行)。
- 空速限制:援引法規對於 10,000 呎以下管制空域之通用指示空速上限規定。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考三級專業科目之申論題(非選擇題),評分採分點列計。考生在試卷上作答時,五個採分點之對錯判準與解析如下:
- 範圍評析:
- 正確標準:必須指明「以龍潭機場(RCLC)為中心,半徑 4.5 浬()之圓形空域(不含相鄰之限制空域或特定協調空域)」。
- 失分盲點:若僅籠統回答「龍潭機場周邊」而未寫出標準幾何劃設半徑(),將無法取得完整配分。
- 空域上下限評析:
- 正確標準:下限為地表(Surface / SFC);上限為4,000 呎平均海平面高度()。
第 二 題10 分
請說明在 C 類、D 類、E 類及 E 類地表空域的目視飛航天氣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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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目視飛航規則(Visual Flight Rules, VFR)」於不同管制空域中的「目視天氣最低限度(Visual Meteorological Conditions, VMC minima)」。
(說明:本題解答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飛航規則》為準;現行法規後續雖有修正,惟目視天氣標準之核心架構與數據規範維持不變。)
本題涉及之法規條文與核心定義如下:
- 《飛航規則》第 24 條及附表一「目視飛航天氣最低限度表」:規範航空器航行於各類空域巡航或平飛時,在空必須維持之最低「飛航能見度(Flight Visibility)」及「距雲之距離(Distance from Cloud)」。
- 《飛航規則》第 25 條(管制區延伸至地表之天氣限制):規範目視飛航航空器於管制空域延伸至地表之區域(包含 C 類、D 類終端管制空域及特別劃設之「E 類地表空域」)起飛、降落或進入起落航線時,對「雲幕高(Ceiling)」與「地面能見度(Ground Visibility)」之特別門檻要求。
- 空域本質差異:
- C 類、D 類空域:設有管制塔臺,管制空域自地表垂直向上延伸,對 IFR 與 VFR 提供不同程度之航管管制與隔離服務。
- E 類空域(一般):為管制空域,底限通常為高出地面(AGL)或 ,向上延伸至未滿 平均海平面(MSL)。
- E 類地表空域(Class E Surface Area):針對設有儀器進場程序但無全天候運作塔臺之機場,為保護儀器進離場航機,將 E 類管制空域之邊界特別劃設「自地表向上延伸」,因而適用地表管制空域之起降限制。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用「雙維度分流法」切入,方能涵蓋題目特別並列「E 類」與「E 類地表空域」之命題旨趣:
- 維度一:在空飛航天氣最低限度(En-route / In-flight Minima)
- 適用於航空器航行於該空域各高度層時,以「高度層」區分飛航能見度與距雲距離(水平與垂直距離)。
- 維度二:機場地表天氣最低限度(Surface / Terminal Operations Minima)
- 針對「管制空域延伸至地表」之空域特性(C 類、D 類及 E 類地表空域),審視航空器於空域內「起飛、降落或進入機場交通區/起落航線」時,對雲幕高與地面能見度之強制要求。
- 法規與實務雙軌對照:
- 以我國法定《飛航規則》(承襲國際民航組織 ICAO 標準,採公制單位)為標準主答。
- 輔以我國航空業界及考試常引用的美規聯邦航空總署(FAA 14 CFR Part 91.155)標準(英制單位)作對照,確保論述滴水不漏。
各類空域之目視天氣最低限度分析
一、C 類空域(Class C Airspace)
- 在空飛航天氣最低限度(依高度劃分):
- 海拔 ()AMSL(含)以上:
- 飛航能見度:(美規為 )。
- 距雲之距離:水平 、垂直 ()(美規為水平 、雲上 、雲下 )。
- 海拔 ()AMSL 以下:
- 飛航能見度:(美規為 )。
- 距雲之距離:水平 、垂直 ()(美規為水平 、雲上 、雲下 )。
- 機場地表起降天氣限制(管制空域延伸至地表):
- 於 C 類空域內起飛、降落或進入機場交通區/起落航線時:
- 雲幕高(Ceiling):不得低於 ()。
- 地面能見度(Ground Visibility):不得低於 (無地面能見度報告時,飛航能見度不得低於 ;美規為 )。
- 若低於此限度,除經航空管制單位核准執行「特別目視飛航(Special VFR)」外,一律禁止起降或進入。
二、D 類空域(Class D Airspace)
- 在空飛航天氣最低限度:與 C 類空域規範完全相同。
- 海拔 ()AMSL 以上:飛航能見度 ;距雲水平 、垂直 。
- 海拔 ()AMSL 以下:飛航能見度 ;距雲水平 、垂直 。
- 機場地表起降天氣限制(管制空域延伸至地表):
- 雲幕高不得低於 ()。
- 地面能見度不得低於 (美規為 )。低於此限度須具備特別目視飛航許可。
三、E 類空域(Class E Airspace,一般非地表空域)
- 在空飛航天氣最低限度:與 C 類、D 類空域相同。
第 三 題10 分
臺北飛航情報區為東南亞與太平洋地區間國際民航重要的一環,分別與哪些飛航情報區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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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 飛航情報區(Flight Information Region, FIR)之法規定義 依據國際民航組織(ICAO)《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 11 號附篇(Annex 11)及我國《飛航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對飛航情報區定義並無實質變更)第 2 條規定,飛航情報區指「劃定範圍之空域,在此空域內提供飛航情報服務及告警服務」。
- 臺北飛航情報區(Taipei FIR,ICAO 代碼:RCAA)之戰略地位 臺北飛航情報區涵蓋台灣本島、澎湖、金門、馬祖及其周邊空域,面積約 18 萬平方浬。地處東亞航空樞紐位置,為往來東北亞(日本、韓國、北美)與東南亞(港澳、菲律賓、新加坡等)、大洋洲之間國際航路的交會咽喉。
- 相鄰空域劃分依據 各飛航情報區之邊界由相關國家協調並經 ICAO 認可劃定。判定相鄰情報區,須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指南》(AIP)ENR 2.1 節規定之空域界線與交接管制點。
解題方法
本題為記憶與空間認知題,解答切入點應採「地理方位環繞法」(依順時針方向由北至西逐一檢視邊界),將與臺北飛航情報區緊密相鄰的空域完整列出,並補充管制實務上的邊界特性:
- 北方至東北、東方(日本方向):
- 福岡飛航情報區(Fukuoka FIR,ICAO 代碼:RJJJ): 銜接臺北飛航情報區北面、東北面及東面廣闊的太平洋與琉球群島空域。
- 南方(菲律賓方向):
- 馬尼拉飛航情報區(Manila FIR,ICAO 代碼:RPHI): 經由巴士海峽空域,銜接臺北飛航情報區南面邊界。
- 西南方(香港方向):
- 香港飛航情報區(Hong Kong FIR,ICAO 代碼:VHHK): 銜接臺北飛航情報區西南面,為往返港澳及轉往中南半島、歐洲航線之樞紐門戶。
- 西方至西北方(中國大陸方向):
- 沿台灣海峽與中國大陸相鄰之空域,實務劃分為兩個情報區:
- 廣州飛航情報區(Guangzhou FIR,ICAO 代碼:ZGZU):銜接海峽中南部及東沙群島以西之邊界。
- 上海飛航情報區(Shanghai FIR,ICAO 代碼:ZSHA):銜接海峽北部及西北面之空域邊界。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簡答題,並非選擇題。作答時需針對銜接的 5 個飛航情報區 進行要件剖析與說明,缺一不可:
第 四 題20 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飛航情報區實施廣播式自動回報監視(ADS-B out)作業」預計自 108 年 12 月 31 日 00:00 Zulu 格林威治標準時間起,所有飛行於臺北飛航情報區 FL290 以上的航空器,應安裝 ADS-B out 機載設備,請說明 ADS-B out 的功能及機載設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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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依據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發布之民航通告《AC 120-48 航空器裝置廣播式自動回報監視機載設備作業指引》、飛航情報通告(AIC 04/2016),以及國際民航組織(ICAO)Doc 9871 與 Annex 10 相關監視標準。 (現行法已修正:交通部民航局後續已將 ADS-B out 的強制實施範圍由原先之 FL290 以上,逐步擴展至臺北飛航情報區指定終端管制區與其他指定高度層,但本題作答仍應以命題當年 FL290 規範為基準剖析)。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新一代中樞監視系統——「廣播式自動回報監視(ADS-B)」的運作原理、訊息功能及航空器硬體改裝認證需求的掌握程度:
- ADS-B 定義拆解:
- A(Automatic,自動):無須地面雷達主動詢問(Interrogation),航空器即定時週期性自動發射資料。
- D(Dependent,相依):高度依賴機載衛星導航系統(GNSS)及大氣數據電腦提供精確之時空數據。
- S(Surveillance,監視):提供飛航管制員(ATC)及鄰近裝有 ADS-B In 之航空器精確的三維空間位置與動態資訊。
- B(Broadcast,廣播):向全向空間廣播,所有配備接收終端之單位均可接收解碼。
- ADS-B Out 與 ADS-B In 之區分:
- 本題限定考 ADS-B Out(發射端),即航空器將自身資訊向外廣播傳送給地面台或其他航機;而非探討由機載螢幕接收呈現他機動態的 ADS-B In。
解題方法
申論答題採取「兩階段結構化剖析」切入:
- 第一部分:說明 ADS-B Out 的功能
- 先破題說明 ADS-B Out 的本質與作業角色(取代或補強傳統次級監視雷達 SSR)。
- 細分列出「所廣播的關鍵數據內容」(位置、高度、速度、識別碼、系統品質指標)。
- 點出「作業與管制效益」(提升空域容量、縮小管制隔離、改善偏遠/海洋空域監視覆蓋率)。
- 第二部分:說明機載設備需求
- 從「硬體架構組成」(發射系統、定位來源、高度來源、控制界面)著手。
- 點出「傳輸頻段與標準規範」(高空 FL290 必須使用 1090 MHz 延伸呼叫器 Extended Squitter,即 DO-260B / TSO-C166b 等級)。
- 補充「系統完整性與精度指標要求」(NIC、NAC、SIL),展現專業技術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考三級申論題,非選擇題。試卷作答時應將題旨拆解為兩個子題分別論述,各項配分與作答重點分析如下:
- 子題一:ADS-B out 之功能
- 必得分點:名詞內涵詮釋、廣播資料欄位清單(24-bit 航空器位址、Callsign、GNSS 座標、氣壓高度與幾何高度、地速向量)、航管端應用價值。
- 扣分地雷:切忌只寫口號式答案(如「提升安全性」),必須明確寫出發射頻率、週期性廣播(每秒約 1 至 2 次)及無須地面雷達詢問的自動特性。
- 子題二:機載設備需求
- 必得分點:Mode S 1090ES 應答機(DO-260B / TSO-C166b)、GNSS 定位感測器(TSO-C129 / C145 / C146)、高度資訊源(高度編碼器)、控制面版與飛航手冊增補本(AFM Supplement)適航核准。
- 扣分地雷:誤寫美規低空專用的 978 MHz UAT 設備。臺北飛航情報區 FL290 以上僅核准 1090 MHz 延伸呼叫器(1090ES)。
解題技巧
- 專有名詞縮寫精確性:答題時提及技術指標應帶出英文縮寫加分,例如 1090ES(1090 MHz Extended Squitter)、NIC(導航完整性類別)、NACp(位置導航精確度類別)、SIL(監視完整性等級)。
- 架構分明,採條列式鋪陳:評閱委員於申論題每題審視時間有限,切忌大段散文式敘述,善用粗體字與項次數字標記。
第 五 題10 分
請說明臺北松山機場進場航圖 LDA RWY28 中「LDA」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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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儀表進場程序名稱分類」、「儀航助航設施(NAVAID)特性」以及「臺北松山機場(RCSS)特定進場航圖實務應用」之掌握程度。
本題法規與程序設計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民用航空局《飛航規則》、交通部民航局《民用航空路基助航設施標準》、國際民航組織(ICAO)Doc 8168(PANS-OPS)及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終端區儀表程序設計準則(TERPS)為準(現行相關法規與程序設計原則沿用相同定義)。
在進場航圖名稱(Approach Chart Title)中,「LDA」代表 Localizer-type Directional Aid(定位台定向輔助儀/定位台型方向輔助設施),屬於提供非精確進場或特殊橫向導引之儀航設施。
解題方法
本題為專業申論名詞釋義與實務分析題,應從「英文全名與設施本質」、「程序幾何特性(偏角進場)」及「臺北松山機場實務限制」三個層次切入解析:
- 定義與系統特性:
- 英文全名:Localizer-type Directional Aid。
- 中譯名稱:定位台定向輔助儀、定位台型方向引導設施。
- 物理原理與訊號特性:LDA 使用與儀線著陸系統(ILS)航向台(Localizer, LOC)完全相同的甚高頻(VHF)天線陣列與波束導引技術,提供航空器精確的水平中心線左右橫向引導信號(波束寬度通常調整在 至 之間,精確度與傳統 Localizer 相當)。
- 與標準 Localizer(LOC)之核心差異:進場偏角(Offset Alignment):
- 標準的 ILS 航向台(LOC),其最終進場航道(Final Approach Course, FAC)原則上與跑道中心線對正(夾角 )。
- LDA 則是用於當機場周邊受限於地形障礙物、空域限制或雜音敏感區,導致儀表進場航道無法與跑道中心線直接對正時所設置。
- 若最終進場航道與跑道中心線夾角在規範允許範圍內(一般為 ),且穿雲後有充裕距離可供駕駛員以目視轉向對正跑道,程序可訂定「直線進場最低限度」(Straight-in Minimums);若夾角超過 ,則僅能核定「環繞進場最低限度」(Circling Minimums)。
- 臺北松山機場(RCSS)RWY 28 採用 LDA 之工程與地理原因:
- 松山機場 28 跑道東側為基隆河谷、汐止山區與五指山系等複雜地形。
- 若自東向西直線延伸 28 跑道中心線,進場路徑將直接穿越地勢較高之山脊與丘陵,無法符合標準直線進場之「障礙物超越淨空」(Obstacle Clearance)要求。
- 航管及航路設計單位遂將 RWY 28 的進場航向台天線朝相對開闊的河谷空域偏移建置,使航機循 LDA 訊號引導避開山區障礙安全下降,飛越最低下降高度(MDA)並目視跑道或進場燈光系統後,再以目視操縱方式小角度轉彎對正 28 跑道降落。
選項分析
第 六 題20 分
儀器降落系統(Instrument Landing System, ILS)包括哪幾項裝置?第三 A 類儀器降落系統的特點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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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民航公職「飛航管制」與「航空駕駛」類科中最核心的儀器進場導航設施——儀器降落系統(Instrument Landing System, ILS)之硬體架構,以及精密進場類別(Precision Approach Categories)中第三類 A(Category IIIa, CAT IIIa)之運作標準與系統特點。
相關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AOR)第三十九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通信導航監視設施規範》,以及國際民航組織(ICAO)附約十(Annex 10: Aeronautical Telecommunications)與附約六(Annex 6: Operation of Aircraft)之精密進場標準為準(現行法規架構亦沿用此分類體系)。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雙子題申論題,作答切入點如下:
- 子題一(ILS 構成裝置):按國際標準功能分類法將 ILS 拆解為三大組成要素——「導引設施(Guidance)」、「距離設施(Range)」與「視覺設施(Visual)」,並逐項列出專有名詞、英文縮寫、安裝位置與功用,呈現條理化與專業度。
- 子題二(CAT IIIa 特點):從四大關鍵構面切入剖析:
- 最低天氣標準(決斷高 、跑道視程 的具體數值門檻)。
- 目視參考依賴程度(觸地與滾行階段之視覺需求)。
- 航空器機載設備與自動飛行控制系統特性(自動降落 Autoland、失效防護架構)。
- 地面設施與備援支援等級(備用電源切換時限、滑行引導)。
選項分析(申論評分要點詳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閱卷評分重點針對題意所要求的兩大部分進行深度論述:
一、 儀器降落系統(ILS)之組成裝置分析
完整之 ILS 設施並非單一雷達或發射天線,而是由地面無線電信號與燈光系統搭配而成,共涵蓋三大功能組件:
- 導引設施(Guidance Elements):
- 左右定位台(Localizer, LOC): 設置於跑道遠端(離場端)外側延伸線上,發射超高頻(VHF,頻率範圍 ,使用奇數小數點頻道)無線電波,向進場航道左右發射 與 調變信號,提供航機對準跑道中心線的水平/橫向導引(Lateral Guidance)。
- 滑降台/下滑台(Glide Slope / Glide Path, GS/GP): 設置於跑道頭著陸區(跑道觸地點附近)側邊約 處,發射特高頻(UHF,頻率範圍 ,與 LOC 頻率自動配對)信號,提供航機標準約 下滑角之垂直導引(Vertical Guidance)。
- 距離設施(Range Elements):
- 標竿信標台(Marker Beacons): 操作頻率為 ,沿進場中線方向垂直向上發射波束,供航機飛越時提供特定點的距離提示:
- 外信標台(Outer Marker, OM): 距跑道頭約 ,提供最後進場定位點(FAF)或截取下滑道之距離參考(藍色指示燈, 低音頻)。
- 中信標台(Middle Marker, MM): 距跑道頭約 (約 ),標示 CAT I 決斷高()之位置(琥珀色指示燈, 中音頻)。
- 內信標台(Inner Marker, IM): 距跑道頭約 ,主要用於 CAT II / CAT III 進場,標示決斷點(白色指示燈, 高音頻)。
- 測距儀(DME): 現代 ILS 多以精確測距儀(DME/P 或與 ILS 同頻之專用 DME)取代或輔助標竿信標台,直接在駕駛艙儀表上顯示航機距離跑道頭之連續斜距(Slant Range)。
- 視覺設施(Visual Elements):
- 進場燈光系統(Approach Light System, ALS): 由跑道外延伸數百公尺之高強度排燈構成(如 ALSF-2 等高規格系統),協助飛行員在穿雲出沫之際,由儀器指引迅速轉換為外部目視姿態與對正參考。
- 跑道相關燈光: 包含跑道進門燈(Threshold Lights)、跑道邊線燈(REDL)、跑道中心線燈(RCLL)及著陸區燈(TDZL),均為支援低能見度進場不可或缺之組成。
二、 第三 A 類儀器降落系統(CAT IIIa)特點分析
依據 ICAO 及我國《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規定,CAT IIIa 屬於高階超低天氣標準進場,具備以下特點:
- 極低之最低操作天氣限度(Weather Minima):
第 七 題10 分
請說明跑道視程(Runway Visual Range, RVR)的意義。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航空氣象與飛航管制核心術語「跑道視程」(Runway Visual Range, RVR)的法定定義、量測機制及其在飛航作業中的管制意義。相關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發布之《航空氣象規範》第 1 章及《飛航規則》為基準(現行法規相關定義之實質內涵維持一致,均參照國際民航組織 ICAO Annex 3 及 Annex 14 規定)。
核心重點在於釐清:
- 法定定義:在跑道中心線上之航空器駕駛員,能看到跑道表面標誌,或標示跑道或跑道中心線燈光之距離。
- 量測架構:藉由自動儀器(如透光儀或前向散射儀)綜合大氣消光係數、跑道燈光設定與背景亮度計算所得。
- 作業意涵:作為儀器進場(CAT I / CAT II / CAT III)及低能見度起飛(LVTO)時,判斷是否符合機場操作最低天氣限度(Aerodrome Operating Minima, AOM)之法定強制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名詞解釋兼申論發揮題。切入點應採「定義 量測原理與位置 與一般能見度之差異 飛航管制與航行操作實務」的四層架構論述,展現專業廣度與縱深:
- 法規精確定義:精準寫出民航規範中的定義文字,扣緊「駕駛員視角」、「跑道中心線」、「標誌與燈光」三項要素。
- 量測原理與位置:說明儀器跑道視程(IRVR)之組成,並指出跑道三點(觸地段、中段、停止端)之回報機制。
- 區別一般能見度:闡明能見度(Prevailing Visibility)與 RVR 之本質差異(全向性 vs. 方向性、白天看目標物 vs. 考慮燈光增益)。
- 管制與操作意義:點出進場下降至決定高度/高(DH/DA)時之目視參考判斷,以及進場禁止(Approach Ban)之適用。
選項分析(申論作答要點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評分標準側重以下四個關鍵構面之完整度:
- 核心定義構面(必備得分點): 必須明確指出主體為「位於跑道中心線之航空器駕駛員」、標的為「跑道表面標誌」或「跑道燈光/中心線燈光」、度量為「距離(公尺或呎)」。若僅寫「跑道上的能見度」,無法取得高分。
- 儀器評估構面(進階區隔點): 說明現代國際機場採儀器化跑道視程(Instrumented RVR, IRVR)系統。該數值由大氣透光儀(Transmissometer)或前向散射儀(Forward Scatter Meter)測得之消光係數,結合背景亮度(Background Luminance)感測器與跑道燈光實際亮度步階(Runway Light Intensity Setting)透過 Allard's Law 或 Koschmieder's Law 計算導出,為客觀計算值而非人工目測值。
- 回報點位構面(專業實務點): 大型儀降跑道通常設置三個監測點:觸地段(Touchdown Zone, TDZ)、跑道中段(Mid-point, MID)、停止端(Stop-end / Roll-out)。其中以 TDZ 之 RVR 最為關鍵,通常代表該次進場之管制決定基準。
- 法規管制效力構面(結論提升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