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高考三級 航空駕駛(選試直昇機飛行原理) 飛航管制(包括飛航規則) 考古題詳解

110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航空駕駛(選試直昇機飛行原理)
試題代碼 飛航管制(包括飛航規則)

第 一 題30 分

巡航飛行中,管制飛航如發現有異於其現行飛航計畫時,可能有哪些狀況?飛行員/管制員應採取何種措施,以維護空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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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管制飛航航空器在巡航中,實際飛航狀況與「現行飛航計畫」不一致時,如何通報、申請變更及維持飛航安全。依民國 110 年《飛航規則》第 42 至 45 條,應分辨「實際狀況偏離原計畫」與「有意改變計畫」:前者須依偏差種類採取對應措施;後者原則上應先取得航管許可,才可實施。

《飛航規則》第 43 條列出三類常見偏差:

  1. 偏離航跡:應立即調整航向,儘速飛回原航跡。
  2. 真空速變更:巡航中兩報告點間平均真空速有差別,或預計真空速與飛航計畫所填數值增減達百分之五以上,應告知有關飛航服務單位。
  3. 預計時間改變:預計下一報告點、飛航情報區邊界或目的地機場的時間,與先前通報時間相差三分鐘以上,或超過航管單位、區域間航行協議規定的誤差時間,應儘速通報修正後的預計時間。

解題方法

作答時依序整理「偏差類型、飛行員處置、管制員處置」即可。飛行員須分清楚:只是回復原航跡或更新預計資料,與需要改變航路、高度、速度等飛航計畫內容,所需程序不同。管制員則須依收到的資訊更新航情、評估衝突及隔離,必要時協調相關管制單位並發布許可或指示。

飛行員與管制員的處置

一、偏離航跡

航空器可能因風、導航設備或操作因素偏離原航跡。飛行員應立即調整航向,儘速回到原航跡;如已偏離航路或航線,應通知適當的航管單位。管制員應掌握航空器實際位置與偏離情形,評估其與其他航空器、空域邊界及地形障礙的間隔,視需要提供航向指示或其他協助。

若偏離是為躲避天氣,飛行員應告知航管單位並申請偏航許可;如情況急迫、無法事先取得許可,應以安全為優先採取必要措施,並儘速通知航管單位,說明緊急原因及已採取的行動。

二、真空速變更

巡航中的平均真空速與原計畫不同,或預計真空速相對原計畫增減達百分之五以上時,飛行員應通知有關飛航服務單位,使航管掌握航空器的實際進度與後續預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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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有航機在跑道頭等待區(Threshold)準備起飛,塔台管制員如何判斷跑道狀況?在下列兩種情境下,必須滿足何種條件始給予起飛許可(Take-off Clearance)?請綜合性敘述下列兩個情境:

(一)有一架到達的大型客機剛剛觸地(Touch Down)。

(二)有一架大型客機已經獲得許可,正在加速起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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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塔臺如何確認跑道可供起飛,以及能否採用「預期隔離」(anticipating separation)提前頒發起飛許可。管制員須以目視觀察,並在設備可用時輔以地面監視設備,掌握跑道上航空器的位置、移動方向及是否已脫離跑道。

《飛航規則》第二條將「跑道等待位置」定義為航空器或車輛除非獲塔臺許可,應停止並等待的指定位置;第二十一條規定,航空器在操作區滑行時,應在跑道等待位置停止並等待。起飛許可則須建立在管制員對跑道狀況及所需隔離有充分掌握的基礎上。

下列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當時適用的飛航服務程序為準。

解題方法

分別判斷兩件事:

  1. 跑道是否已清空或將在起飛航空器開始起飛滑跑前清空。
  2. 所需的跑道隔離及機尾亂流隔離,是否能在起飛航空器開始起飛滑跑時成立。

題目只說「大型客機」,沒有提供重量類別、跑道配置或當地縮短隔離程序等資料,因此不宜自行指定固定時間或距離;應以適用的跑道隔離及機尾亂流標準判斷。

情境(一):到達的大型客機剛剛觸地

剛觸地代表到達機仍在跑道上,尚未完成落地滑跑,也尚未脫離跑道。塔臺不得只因起飛機已在跑道頭等待,便認定跑道可用。

原則上,須等到落地客機已完成落地滑跑並完全脫離使用跑道,確認不再占用跑道後,才可頒發起飛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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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飛航計畫應至少具備飛航服務單位認為有關之適當資料,請擇其中五項以上摘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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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飛航計畫應填報的基本資料。飛航計畫是航空器向飛航服務單位提供、關於預定全部或部分飛航的特定資料,供飛航管制、飛航情報及守助服務使用。

法源為《飛航規則》第三十二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作答時可從航空器身分與裝備、飛航性質、時間、航路、目的地及安全支援資料等面向,擇五項以上說明。

解題方法

題目問「摘要說明」,不必逐字抄錄條文;應列出至少五項,並交代各項資料的作用。為避免漏項,可依「航空器—飛航—時間與路線—目的地—安全」的順序作答。以下列出《飛航規則》第三十二條所列項目,考場作答時擇五項以上即可。

  1. 航空器識別:填寫航空器的識別資料,使飛航服務單位能辨認並追蹤該航空器。
  2. 飛航規則及飛航類別:說明採用儀器飛航規則或目視飛航規則,以及飛航類別,供服務單位判斷適用的管制與服務方式。
  3. 航空器數量及型式,必要時包括種類及尾流亂流類別:供航管掌握航空器性能、分配間隔,並考量尾流亂流影響。
  4. 航空器裝備及能力:填報與飛航相關的裝備、能力資料,便於飛航服務單位判斷可提供的服務及可使用的航路或程序。
  5. 離場機場:標明飛航起點。
  6. 預計取開輪檔時間:填報航空器預計開始進行離場相關移動的時間,以利安排離場及流量管理。
  7. 巡航空速:提供預計巡航速度,供航管規劃飛航間隔及預計時間。
  8. 巡航空層:提供預計巡航高度或飛航空層,供航管安排垂直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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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30 分

在航管不提供雷達服務空域內,當無線電失效航空器通過強制報告點且無法做位置報告時,無法依簡單程序恢復的情況下,無線電失效的應變三項程序,飛行員應如何應變處置?

(一)保持空層飛行。

(二)轉換空層飛行。

(三)運用 RNAV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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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飛航規則》第五十條的無線電通信失效程序,情境限定為:航空器在航管不提供雷達服務的管制空域,於通過強制報告點時無法向航管報告位置,且無法以簡單方法恢復通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此情境的主要原則是先維持飛航安全與航管隔離,再按飛航計畫恢復原定飛航;若航空器原先因雷達引導或經許可使用 RNAV 而偏離航路,則須適時重新加入計畫航路。

解題方法

依題目列出的三項程序,分別掌握「保持」、「調整」與「重新加入航路」:

  1. 保持空層飛行 通過強制報告點而無法報告位置後,保持最後指定空速,並保持「最後指定高度」或「最低飛航高度」中較高者,維持 20 分鐘。此處的「空層」是飛航高度層;若最低飛航高度較高,就不得為遵循原指定高度而低於最低安全高度。

  2. 轉換空層飛行 維持上述狀態 20 分鐘後,依已提交的飛航計畫調整空層及空速。也就是說,20 分鐘是維持原有高度與速度的期間,之後再依計畫進入預定的高度、空速安排,不能自行任意改變。

  3. 運用 RNAV 操作 若無線電失效發生於航空器正接受雷達引導,或經航管許可使用 RNAV 偏離航路中心線時,應考量適用的最低飛航高度,並以最直接可行的方式,在下一重要位置報告點之前重新加入飛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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