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經濟部聯招(台電、中油、台水、台糖)新進職員 財會 國營事業聯招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A 考古題詳解

110 年・經濟部聯招(台電、中油、台水、台糖)・新進職員・財會
試題代碼 110年國營事業聯招 財會(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A

第 1 題

下列何種事項係屬政府採購法所稱「監辦」之範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政府採購法上「監辦」的性質與範圍。

依政府採購法第 13 條及《監辦採購辦法》規定,監辦係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就採購程序進行過程加以監視、確認程序是否合法完成。監辦的重點在於「程序監督」,不是代替採購單位進行實質審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監辦範圍主要包括:

  • 開標
  • 比價
  • 議價
  • 決標
  • 驗收

但下列事項通常屬於採購單位或業務單位的實質審查事項,不屬監辦範疇:

  • 採購標的規格是否適當
  • 底價是否合理
  • 廠商資格是否符合
  • 招標文件內容是否妥適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程序監督」與「實質審查」。

若選項是在檢視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或驗收等程序是否依規定進行,屬於監辦範圍;若是在判斷採購內容本身是否合理、價格是否適當或廠商是否具備資格,則屬實質審查,並非監辦。

因此,只要找出涉及採購程序進行的選項,即可判定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議價程序檢視

正確。

議價本身是政府採購程序之一,監辦人員得就議價程序是否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進行加以監視,例如議價程序是否公開、程序是否完備、相關紀錄是否依規定製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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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

國營事業某公司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財物採購一批帶安裝,難以認定性質歸屬,惟財物部分占預算金額 55%55\%,安裝部分占預算金額 45%45\%,依同法第 7 條第 4 項認定應屬於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7 條第 4 項「混合性採購之性質認定」。

採購標的同時包含財物、工程或勞務,且難以認定其主要性質時,應以各部分所占預算金額比例判斷:

  • 財物部分占預算金額逾 50%50\%:認定為財物採購。
  • 工程部分占預算金額逾 50%50\%:認定為工程採購。
  • 勞務部分占預算金額逾 50%50\%:認定為勞務採購。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確給出各部分占預算金額比例:

財物部分=55%\text{財物部分}=55\% 安裝部分=45%\text{安裝部分}=45\%

安裝工作屬於工程性質的部分。由於財物部分占 55%55\%,已逾法定過半比例 50%50\%,因此整批採購依財物部分為主要性質,認定為財物採購。

判斷結果為:

55%>50%55\%>50\%

因此本案屬於財物採購。

選項分析

(A) 工程採購: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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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 3 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幾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有關採購人員離職後利益衝突及旋轉門限制的規定。

依民國 110 年《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 3 年內:

  • 不得為本人;
  • 不得代理廠商;

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其離職前 5 年內 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題目問的是「離職前幾年內」,因此關鍵數字是 5 年。

解題方法

直接抓取法條中的兩個期間:

  1. 離職後限制期間:3 年。
  2. 限制接洽的離職前職務期間:5 年。

題目已明確給出「離職後 3 年內」,再詢問「離職前幾年內」,應填入法條所定的 5 年。

選項分析

  • (A) 1 年:錯誤。 1 年不是本條對離職前職務相關事務所設定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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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

有關「選擇性招標」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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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選擇性招標」的定義、資格審查及合格廠商名單制度。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政府採購法》第20條,選擇性招標係指:

  1. 機關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
  2. 再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機關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該名單並非永久封閉或排他的名單。依同法第21條,機關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未列入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應審查其資格。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如有修正,仍不影響本題依當時法規所作之判斷。

解題方法

判斷選擇性招標的敘述是否正確,應掌握兩個層次:

  • 第一階段: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
  • 第二階段:邀請符合資格的廠商投標。

此外,合格廠商名單具有「開放性」:

  • 廠商可以隨時請求資格審查;
  • 機關應定期檢討及修正名單;
  • 未列入名單的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仍應審查其資格,不能直接拒絕。

因此,凡是主張「未列入名單就一律不予審查」的敘述,即與法律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選擇性招標的基本特徵,就是機關先以公告方式,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再邀請符合資格的廠商投標。

此項完整表達選擇性招標的法定程序,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0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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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內涵之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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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定「限制性招標」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本款要件如下:

  1. 必須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
  2. 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
  3. 若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上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4. 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目的。
  5. 追加金額不得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

法條核心文字為: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法定要件,特別注意法條中的採購標的用語。

本款明文規定追加的是「工程」,並非一般性的勞務工作。因此,只要選項將法條標的改寫為「勞務工作」,即與本款內涵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本款要求「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追加金額「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

選項所述內容完整符合本款的兩項要件,屬於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內涵。

(B) 錯誤

本款規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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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2 項之「專屬權利」,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專屬權利」之意義。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2項規定,所稱「專屬權利」,是指已受法律保護之智慧財產權,包括:

  • 專利權
  • 著作權
  • 商標專用權
  • 其他法律所定之智慧財產權

其法律效果是:採購標的如因專屬權利而僅有特定廠商能提供,且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機關得採限制性招標。

解題方法

本題應直接將各選項與施行細則第22條第2項所列的智慧財產權類型逐一比對。

只要屬於法律所保護的智慧財產權,且具有排他性或專屬性,即屬於「專屬權利」的範圍。題目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A) 新型專利權

新型專利權屬於專利權的一種。依專利法,專利權人對其新型專利享有排他性權利,因此屬於施行細則所稱的「專利權」,包括在專屬權利之內。故本選項錯誤。

(B) 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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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

有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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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核金額」的定義及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監辦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查核金額如下:

  • 工程採購:新臺幣5,000萬元。
  • 財物採購:新臺幣5,000萬元。
  • 勞務採購:新臺幣1,000萬元。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題目若將法定用語改為「主管機關」,即屬程序用語錯誤。

解題方法

先依採購類型套用查核金額,再比較各選項金額:

工程、財物查核金額=5,000萬元\text{工程、財物查核金額}=5,000\text{萬元} 勞務查核金額=1,000萬元\text{勞務查核金額}=1,000\text{萬元}

只要採購預算金額達到該類型門檻,即屬查核金額以上採購。逐一比較後,即可判斷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

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涉及監辦時,法定用語是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而非「主管機關」。此外,相關監辦程序須依招標、開標、決標及驗收等不同階段,依規定辦理通知或報請,不能僅以「開標時檢送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概括取代法定程序。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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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執行錯誤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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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之適用要件及常見執行錯誤。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第22條第1項第4款係指: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適用本款時,後續擴充應具備下列特徵:

  1. 確實是原採購之後續擴充。
  2. 擴充內容與原採購具有延續性或關聯性。
  3. 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已預先敘明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
  4. 原得標廠商仍具履約能力,且擴充金額應合理,不得藉此規避公開招標。

「相容性或互通性」則主要是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的適用理由,並非第4款的法定要件。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第4款執行時常見的錯誤態樣:

  • 若是將採購對象、適用理由或金額控制等事項違反第4款規範,即屬執行錯誤。
  • 若該事項實際上是第22條第1項第5款的適用問題,而非第4款本身的執行錯誤,則為本題所問的「非屬」。

因此,本題關鍵在於區分第4款「後續擴充」與第5款「相容性或互通性採購」。

選項分析

(A)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標的,並非原供應廠商之專業能力範圍

正確。這是執行錯誤。

後續擴充雖可向原得標廠商採購,但原供應廠商仍須具備該擴充標的所需的專業能力與履約資格。若擴充標的已超出其專業能力範圍,仍逕向其採購,即不符合合理、適法的後續擴充要求。

(B) 向原供應廠商之分包廠商採購

正確。這是執行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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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及 76 條規定之異議、申訴程序,並非在處理下列何種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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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第 76 條所規定之「異議、申訴」程序,適用範圍主要在採購程序進行中的爭議,包括:

  • 招標程序
  • 審標程序
  • 決標程序

廠商如認為機關之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向機關提出異議;對機關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期不為處理者,得依同法第 76 條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至於「履約」階段的爭議,通常屬於採購契約履行、契約責任、驗收、付款、瑕疵、逾期違約等問題,並非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及第 76 條異議、申訴程序所處理的核心範圍。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採購程序的不同階段:

  1. 招標:機關公告招標、訂定招標文件及投標資格等程序。
  2. 審標: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資格及規格等事項。
  3. 決標:機關決定由何廠商得標。
  4. 履約:決標後,得標廠商依契約施工、供貨或提供服務,機關辦理驗收及付款。

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及第 76 條所設計的異議、申訴制度,是針對前三階段的採購程序爭議。題目問「並非在處理何種爭議」,因此應選出不屬於招標、審標、決標程序的階段。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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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

有關政府採購法制中相關金額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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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契約中各類保證金及逾期違約金的法定或通案上限,主要依據民國110年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及採購契約相關規範判斷。

常考數字如下:

  • 押標金:以標價之一定比率計算時,以不逾標價 5%5\% 為原則,且不得逾新臺幣5,000萬元。
  • 履約保證金:以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計算時,以不逾契約金額 10%10\% 為原則。
  • 保固保證金:以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計算時,以不逾契約金額 5%5\% 為原則。
  • 逾期違約金:通常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20%20\% 為上限。

解題方法

本題不需要計算個別金額,重點是辨認各項金額的「計算基準」及「上限比例」。

解題時可依序比對:

  1. 保固保證金的比例是否為 5%5\%。
  2. 押標金的比例及最高金額是否為 5%5\%、5,000萬元。
  3. 逾期違約金上限是否為 20%20\%。
  4. 履約保證金比例是否為 10%10\%。

只有完全符合規定的選項才正確。

選項分析

(A) 錯誤

保固保證金以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計算時,原則上是不逾契約金額 5%5\%,並非 1.5%1.5\%。

因此,選項將保固保證金上限比例誤載為 1.5%1.5\%,錯誤。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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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

有關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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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押標金」之功能及其不予發還事由,法源以《政府採購法》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為準,並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押標金主要用來擔保廠商投標及得標後履約前的誠信義務。一般情形下,機關應返還押標金;但廠商有重大違約、投標不法,或得標後拒絕履行簽約義務時,押標金得不予發還。

其中,「得標後拒不簽約」正是押標金不予發還的重要法定情形。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下列順序:

  1. 先確認選項描述的是押標金返還前的哪一個階段。
  2. 判斷廠商是否有投標不法,或得標後拒絕履行簽約義務。
  3. 若只是機關未開標、廢標、廠商報價有效期間屆滿,通常不屬於廠商違約,押標金應予返還。
  4. 得標廠商已完成簽約前後所需之保證金繳納,也不代表押標金應被沒收。

因此,只有「得標後拒不簽約」符合押標金不予發還的情形。

選項分析

(A) 得標後拒不簽約

正確。

廠商得標後,負有依招標文件及法定期限與機關簽訂契約的義務。若廠商無正當理由拒不簽約,表示其未履行得標後的基本義務,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及相關規定不予發還押標金。

此一規定的目的,在於防止廠商任意投標、得標後又拒絕承接,造成機關重新招標、延誤採購及增加行政成本。

(B) 機關宣布廢標或因故不予開標、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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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屬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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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考查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證明文件。

基本資格主要在確認廠商是否具備:

  1. 合法設立及登記身分。
  2. 正常納稅能力。
  3. 提供、製造或承攬標的之基本能力。
  4. 履約所需之專業、技術、人力、設備或經驗。

「工業團體會員證」並非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一般證明文件,機關不得僅以廠商是否為特定工業團體會員,作為限制投標資格的條件。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屬於基本資格證明:

  • 公司登記文件:證明廠商合法存在。
  • 完稅證明:證明廠商具有正常納稅情形。
  • 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證明廠商具備履約所需的人力能力。
  • 工業團體會員證:僅能證明廠商是否加入特定團體,與一般履約資格並無直接必然關係。

因此,非屬基本資格應附具證明文件者為工業團體會員證。

選項分析

(A) 公司登記之證明文件:正確

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合法設立、登記的文件,屬於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係基本資格的一環。

其功能在於確認投標廠商具有合法營業主體身分,而非未經登記之個人或組織。

(B)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完稅證明:正確

營業稅或所得稅完稅證明,屬於廠商納稅證明,係基本資格常見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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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

政府採購法第 33 條第 3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所指「非契約必要之點」的文件,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第 33 條第 3 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所稱「非契約必要之點」。

所謂「非契約必要之點」,是指投標文件中即使欠缺或需要補充,仍不會影響契約成立及採購公平性的事項。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主要包括:

  1. 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或補充之項目。
  2. 未列入標價評比之選購項目。
  3. 參考性質之事項。
  4. 其他對契約成立無影響之事項。

此類事項與契約成立的必要內容不同,原則上得依規定補正,但不得藉補正改變投標內容或影響公平競爭。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的列舉內容即可。

本題關鍵在於「選購項目」前面的限制條件:只有「未列入標價評比」的選購項目,才屬於非契約必要之點。若該選購項目已列入標價評比,便會影響投標價格及廠商間的評選結果,不宜視為可以任意補正的非契約必要事項。

選項分析

(A) 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或補充之項目: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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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

有關「公開招標」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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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第53條有關「訂有底價之最低標決標」及「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之處理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處理順序如下:

  1. 原則上,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標價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廠商為得標廠商。
  2. 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
  3. 減價後仍超過底價時,得再洽同一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
  4. 若仍超過底價,但不逾預算數額,且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得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在超過底價百分之五以內決標。

本題的關鍵在於:第二次減價仍由「最低標廠商」進行,並非由所有合格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

解題方法

先掌握《政府採購法》第53條的法定程序,再逐一核對選項:

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洽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得再洽該廠商減價一次\text{最低標價超過底價} \rightarrow \text{洽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 \rightarrow \text{得再洽該廠商減價一次}

若仍超過底價,符合「不逾預算數額」及「機關確有緊急情事」等條件時,始得依規定核准後,在底價百分之五內超底價決標。

因此,只要選項改變了法定程序,或將減價對象、次數說錯,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正確

訂有底價之採購,原則上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其判斷要件有二:

  • 投標內容須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 標價須在底價以內,且為合格廠商中的最低價。

故本選項正確。

(B)正確

最低標廠商之標價超過底價時,機關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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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

有關「共同供應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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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共同供應契約」的法律關係與適用規範,重點包括:

  1. 立約機關:負責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並負責契約管理及必要之違約處理。
  2. 適用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個別訂購,並非共同供應契約的原始簽約機關。
  3. 共同供應契約適用《政府採購法》及《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4. 廠商如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定重大違約情形,得由具採購機關地位之機關辦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三個切入點:

  • 誰負責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 契約利用期間是否為一年?
  • 適用機關是否絕對不得自行採購?
  • 適用機關發現廠商重大違約時,是否可通知立約機關處理?

依此逐一檢視選項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正確

適用機關在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個別採購及履約過程中,如發現廠商以虛偽不實文件履約,且情節重大,得將相關事證通知立約機關。

立約機關具有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機關地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及相關程序,對廠商作成停權處分,並將廠商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因此,本選項所述「適用機關告知立約機關,由立約機關依採購機關地位辦理」符合共同供應契約的權責分工。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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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所稱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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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所稱採購」的範圍,以及「採購」與「公有財產處分」的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政府採購法第 2 條規定,政府採購係指工程、財物及勞務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的規範,採購的實質重點在於:

  • 機關為取得工程、財物、勞務或相關權利而進行的交易。
  • 交易通常使機關取得使用、占有、所有或其他財產上利益。
  • 機關將自己原有財物出售、標售,則屬於財產處分,不是政府為取得標的物所進行的採購。

因此,本題應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取得」行為。

解題方法

先掌握判斷公式:

機關為取得工程、財物、勞務或權利而支出對價,屬於採購;機關將既有財產出售或標售,則屬於處分。

逐一檢視:

  1. 是否為機關取得某種標的?
  2. 是否屬於工程、財物、勞務或權利的交易?
  3. 若是機關出售自己的財物,則應排除於採購之外。

選項分析

(A) 工程之定作

工程定作是機關委託廠商施作工程,例如道路興建、建築物修繕、設施維護等。

機關透過契約取得工程成果,屬於工程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所稱的採購。

因此,(A) 屬於採購,選項正確。

(B) 權利之買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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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

下列何者為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所指之「合格廠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中,何謂「合格廠商」。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公開招標原則上須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標決標。判斷廠商是否屬於合格廠商,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並配合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及相關規定判斷。

所謂合格廠商,重點在於:

  1. 具有參加該採購案投標之資格。
  2. 投標文件符合招標文件及法定形式。
  3. 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適當方式送達招標機關。
  4. 無政府採購法所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
  5. 未有重複投標、利益衝突或其他足以影響採購公平之事由。

解題方法

本題各選項均以廠商是否具備「合格廠商」資格為判斷核心。逐一檢查:

  • 是否屬於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
  • 是否有重複投標等使投標無效之情形。
  • 投標文件是否密封並於期限內送達。
  • 是否因曾參與採購規劃、設計而產生利益衝突。

只要具有法定禁止投標事由,或投標程序不符合規定,即非合格廠商。

選項分析

(A) 廠商 W 經查詢發現已依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提列為不得參加投標對象

錯誤。

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廠商在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廠商既已被列為不得參加投標之對象,即欠缺參與該採購案之資格。

因此,廠商 W 不屬於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及施行細則第 55 條所稱之合格廠商。

(B) 就投標之外標封形式檢查發現廠商 X 對同一採購案重覆投標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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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

有關政府採購法「減價驗收」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72條所定「減價收受」的適用要件與程序。所謂減價收受,是指驗收標的雖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但在特定條件下,機關仍接受該標的,並按規定減少契約價金。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減價收受的核心要件包括:

  1. 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
  2. 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
  3. 不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4. 經機關檢討,認為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
  5. 僅在必要時,始得減價收受。
  6. 查核金額以上採購,須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解題方法

本題應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政府採購法》第72條及相關驗收規定。判斷重點在於:

  • 「不符規定」不是當然可以減價收受,仍須符合安全、使用效用及拆換必要性的限制。
  • 「得於必要時」表示減價收受是例外措施,不是機關遇到瑕疵時的當然處理方式。
  • 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涉及較高公共利益及監督要求,須履行上級機關核准程序。
  • 廠商是否同意,並非《政府採購法》第72條所明定的減價收受必要要件。

選項分析

(A) 辦理減價驗收須先經廠商同意

錯誤。減價收受的法定判斷核心,在於驗收結果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72條所定要件,以及機關是否完成必要的檢討與核准程序。法律並未將「事先取得廠商同意」列為辦理減價收受的必然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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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巨額採購」之等標期(假設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等機制),不得少於幾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中的「等標期」最低期限。

「等標期」是指機關自招標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給予廠商準備投標文件、估算成本及提出投標的期間。採購金額越大、案件越複雜,法定最低等標期越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時,最低等標期原則上如下:

採購類型最低等標期
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14 日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21 日
巨額採購28 日

本題並特別設定「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等機制」,因此應適用巨額採購的一般法定最低等標期。

解題方法

先判斷採購規模,再對照等標期:

  1. 題目明確指出為「巨額採購」。
  2. 題目排除電子領投標、公開閱覽等可能影響期限計算或縮短期限的特殊機制。
  3. 依民國 110 年規定,巨額採購公開招標之等標期不得少於 28 日。

因此:

巨額採購最低等標期=28日\text{巨額採購最低等標期}=28\text{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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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

有關政府採購履約爭議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所定「履約爭議調解、先調後仲及機關與廠商之拒絕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

  1.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2. 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
  3.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
  4. 因機關不同意調解建議或方案而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時,機關不得拒絕。
  5. 調解程序及效力,除政府採購法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

本題的關鍵在於分辨「廠商申請調解」與「機關申請調解」時,何方不得拒絕。

解題方法

直接以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逐句對照選項:

  • 法律明文規定的是「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
  • 法律並未規定「調解屬機關申請者,廠商不得拒絕」。
  •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另有「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及「機關不同意後之強制仲裁」規定。

因此,只要抓住第85條之1第2項的主體與方向,即可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調解屬機關申請者,廠商不得拒絕

錯誤。

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

法律規定的是:

  • 廠商申請調解:機關不得拒絕。
  • 機關申請調解:法條未規定廠商不得拒絕。

因此,選項將法律規定的申請主體與不得拒絕義務對調,與法條不符。

(B)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

正確。

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明定,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

此處的「應」表示依法負有提出之義務,不是得自由決定是否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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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廠商不得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成立」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59條禁止廠商以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促成採購契約成立或於契約成立後支付之規定,以及違反後機關得採取的法律效果。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重點如下:

  1. 禁止支付的對象是「他人」。
  2. 給付須具有促成採購契約成立的條件關係;契約成立後支付,亦受規範。
  3. 「其他不正利益」不以特定名稱為限,須依實質內容及交易目的判斷。
  4. 違反規定時,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5. 機關得將不正利益的二倍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無法扣除時,得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辦理。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掌握第59條的三層判斷:

不正給付⟶促成採購契約成立或成立後支付⟶機關採取終止、解除、扣款或行政執行等措施\text{不正給付} \longrightarrow \text{促成採購契約成立或成立後支付} \longrightarrow \text{機關採取終止、解除、扣款或行政執行等措施}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其他不正利益」的認定。雖然該利益不受名稱限制,但仍須符合第59條的規範要件,不能僅因某項給付有違公平採購原則,就一律認定屬第59條所稱的不正利益。

因此,本題的錯誤選項在於將適用範圍作過度擴張。

選項分析

(A) 違反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正確。

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59條規定時,機關得依契約及法律規定終止或解除採購契約。這是第59條所明定的法律效果。

因此,機關並非只能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直接採取終止或解除契約的措施。

(B) 不問其名目為何,舉凡有違反公平採購之原則者,均認定屬同法施行細則第82條非正當商業行為所為之給付而適用本條規定

錯誤。

「不問名目為何」的部分,原則上正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應依實質內容判斷,不能因改稱為顧問費、服務費、獎勵金等名稱,就當然排除第59條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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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所定之「招標資訊保密義務」,重點在於:

  1. 開標前,機關不得洩漏領標及投標廠商之名稱、家數等資料。
  2. 廠商對招標文件或標案提出疑義時,除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所定得公告之事項外,疑義內容原則上應予保密。
  3. 保密義務保護的是採購程序的公平競爭,不以該廠商最後是否實際投標為必要條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時,應先掌握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的規範目的:防止特定廠商因提前取得其他廠商資訊,而破壞投標公平性及競爭秩序。

因此,題目出現「開標前」、「廠商名稱與家數」、「廠商提出之疑義內容」等關鍵字時,原則上均應朝「不得洩漏」判斷。至於廠商是否最後參標,並不影響機關對已取得採購資訊的保密義務。

選項分析

(A) 正確

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明定,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開標前洩漏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等資料。

本選項完整呈現條文所禁止洩漏的典型資訊,故屬正確。

(B) 正確

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另規定,廠商對招標文件或採購事項提出疑義時,除同法第41條第2項所定得公告之事項外,其疑義內容應予保密。

第41條第2項所稱得公告事項,屬於法律明文容許公開的例外;除此之外,其他廠商提出的疑義內容不得任意洩漏。因此,本選項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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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

下列何者有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綜合考察:

  1. 政府採購法對外國廠商及國內廠商之決標規定。
  2. 驗收時「先行使用」及保固期間起算。
  3. 廠商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前之程序保障。
  4. 我國加入政府採購協定(GPA)後,開放市場之適用範圍。

關鍵在於辨別「部分先行使用」與「總驗收」對保固期間起算的影響。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所援引的法規規範:

  • 涉及外國廠商者,檢查是否屬招標文件得事先規定的決標措施。
  • 涉及驗收者,區分「先行使用」是否已完成該部分之驗收。
  • 涉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確認是否須先給予廠商陳述意見機會。
  • 涉及GPA者,判斷採購是否落入我國承諾開放之清單範圍。

其中,先行使用部分若已具備單獨使用及驗收條件,其保固期間原則上應自該部分驗收合格日起算,並非當然等到全案總驗收合格後才開始。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政府採購法第43條第2款,機關辦理國際採購時,得於招標文件中預先規定:

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政府採購法第52條所定決標原則時,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此項優先決標措施涉及投標廠商之權利及決標順序,必須事先載明於招標文件,使廠商於投標前即能知悉。未於招標文件中明定者,機關不得於開標後臨時採用。

因此,本選項正確。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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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

廠商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事由如係為涉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且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期間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3條關於「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後,廠商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期間。

廠商若涉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所定妨害採購程序之刑事犯罪,且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屬於《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所定情形。

依命題當年《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此類廠商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次日起,於 3年內 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下列順序判斷:

  1. 確認違法事由

題目指出涉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且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

  1. 對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

這正是第101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事由。

  1. 查找禁止期間

再依第103條判斷刊登後的限制期間。第101條第1項第6款所列情形,禁止期間為: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次日起3年\text{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次日起3年}

因此正確答案為 3年。

選項分析

(A) 於通知日起前5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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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上認定參與投標之廠商有限制競爭或不得參與之情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中「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及「不得參加投標」的判斷。

依政府採購法第38條,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另依同法第50條及其施行細則,若不同投標廠商間具有足以顯示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控制、製作投標文件的異常關聯,可能被認定為限制競爭或影響採購公正。

判斷重點在於:該事項是否屬於法規明文列舉,或是否足以直接推認投標廠商間存在不當聯合、借名投標或圍標關係。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

  1. 是否屬政府採購法明文禁止參與投標的身分或關係。
  2. 是否屬投標文件具有重大異常關聯的具體事證。
  3. 若僅為一般商業交易或供應鏈關係,且沒有其他共同控制、共同製作文件或不當聯合事證,原則上不能直接認定為限制競爭。

因此,本題要找的是「單獨存在時,並非政府採購法所列限制競爭或不得參與情形」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

正確。政府採購法第38條明定,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

這是法律直接規定的「不得參與投標」情形,不必另行證明該政黨或關係企業已經實際造成圍標或投標文件異常。

(B) 具上、下游關係之分包廠商

錯誤。單純具有上、下游關係,或存在分包、供應鏈關係,並不當然表示廠商間有圍標、共同製作投標文件或限制競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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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多久前提出立法院審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關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提出立法院審議期限的規定。

依民國 110 年《預算法》第 46 條: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由行政院提出立法院審議。

因此,關鍵期限是「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完整描述《預算法》第 46 條的適用情形:

  1. 對象是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
  2. 前提是經行政院會議決定。
  3. 提出機關是行政院。
  4. 提出時間是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

直接依條文判斷,答案為「4 個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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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

總預算案審議不能依期限完成時,機關有關新興資本支出預算之執行,應依哪一項規定為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關於「總預算案審議不能依期限完成時,預算如何執行」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預算法》第 54 條規定,總預算案審議不能依期限完成時:

  • 收入部分: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 支出部分:除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外,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 其他法定義務之收支:得依實際發生數覈實辦理。

其中,「新興資本支出」是指本年度新增加、過去尚未經預算或授權程序核定的資本性支出,例如新建工程、購置重大設備等。由於此類支出涉及新的政策及重大資源配置,在本年度總預算尚未完成審議前,不得先行動支。

解題方法

本題關鍵在於辨認《預算法》第 54 條中「除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外」的限制語句。

解題步驟如下:

  1. 題目設定為總預算案未能依期限完成審議。
  2. 判斷支出項目是否屬於「新興資本支出」。
  3. 《預算法》第 54 條對一般支出所採取的是暫行執行制度,但明文將「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排除在外。
  4. 因此,新興資本支出須等到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並取得正式預算授權後,始得動支。

故應選擇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動支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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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不包含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所定總預算經費流用限制及其例外。

原則上,總預算內:

  • 各機關間之經費;
  • 各政事間之經費;
  • 各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

不得互相流用,以維持立法機關核定預算的用途拘束性。

但依法定程序辦理的追加(減)預算,以及依法編列、動支的第一預備金與第二預備金,均屬此一原則下的特殊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我國預算法並無「第三預備金」的制度。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要判斷一般經費能否任意流用,而是要找出「不屬於法定例外」的選項。

判斷順序如下:

  1. 先確認預算法所承認的預備金種類。
  2. 再確認追加(減)預算是否屬於合法調整預算的制度。
  3. 找出法規上不存在的項目。

我國預算法的預備金分為:

  • 第一預備金:由各機關編列,支應原列歲出預算不足或新增業務所需經費。
  • 第二預備金:由行政院統籌編列,支應各機關因緊急或重大事故所需經費。
  • 並無第三預備金。

因此,選項中的「第三預備金」並非預算法上的法定項目。

選項分析

(A) 追加(減)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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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

有關附屬單位預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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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及附屬單位預算相關規定,重點包括:

  1. 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程序。
  2. 營業基金及其他特種基金編入總預算之內容。
  3. 附屬單位預算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之核定機關。
  4. 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是否得先行辦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附屬單位預算主要分為:

  • 營業基金預算。
  • 其他特種基金預算。

附屬單位預算編入總預算時,其編入內容並非全部基金收支,而是依基金性質,編入特定的撥補或繳庫數額:

  • 營業基金:編入盈虧撥補額。
  • 其他特種基金:編入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文字判斷題,最快的切入方式是先找出選項中是否有直接對應法條的關鍵用語。

(C)「其他特種基金」與「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兩個關鍵詞,正是附屬單位預算編入總預算時的法定內容,因此可直接判定為正確。

其餘選項則分別從主管機關、核定機關及預算先行辦理等角度設計陷阱。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選項稱:「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其主管範圍之業務計畫,並分別指示所屬各事業擬訂事業計畫。」

附屬單位預算的編製程序,係由各主管機關擬訂其主管範圍內的業務計畫,再指示所屬各事業擬訂事業計畫。

本選項將適用對象限縮為「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用語不正確。附屬單位預算不僅涉及國營事業,也包括其他特種基金;因此法規用語是「各主管機關」,並非僅限於國營事業主管機關。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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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

各機關單位預算之編製,歲入應按何種科目編製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預算法》對政府預算科目的分類:

  • 歲入:按「來源別」科目編製。
  • 歲出:按「政事別、基金別、用途別」科目編製。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19條規定,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製;歲出預算則按政事別、基金別、用途別科目編製。

因此,本題問「歲入」的編製科目,應選來源別。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先區分「歲入」與「歲出」:

  1. 題目詢問的是各機關單位預算中的「歲入」。
  2. 歲入是政府取得的收入,例如稅課收入、規費收入、財產收入及營業盈餘等。
  3. 歲入的分類重點在於「收入從何而來」,因此採用來源別。
  4. 「用途別」及「政事別」主要用於說明政府支出如何使用及支出於何種政事。

選項分析

(A) 用途別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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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

預算應設預備金,第一預備金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的百分之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關於預備金編列上限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政府各種預算應設預備金,其中第一預備金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的百分之一。

法定計算公式為:

第一預備金上限=經常支出總額×1%\text{第一預備金上限} = \text{經常支出總額}\times 1\%

因此,題目所問的百分比為 百分之一。

解題方法

直接掌握《預算法》規定中的兩個關鍵字:

  1. 計算基礎是「經常支出總額」。
  2. 第一預備金上限是「百分之一」。

設經常支出總額為 XX,則第一預備金最高金額為:

X×1100=0.01XX\times \frac{1}{100}=0.01X

因此,第一預備金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的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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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

因處理收支而發生之債權、債務,係屬於下列何種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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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對「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的分類。普通公務會計事務分為:

  • 公務歲計:關於歲入、歲出預算及決算等事項。
  • 公務出納:關於現金、票據、有價證券等收支、保管及移轉事項。
  • 公務財物:關於公有財物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事項。
  • 公務財務:關於因處理收支而發生之債權、債務事項。

題幹明確指出「因處理收支而發生之債權、債務」,正是公務財務的法定內容。

解題方法

本題採「關鍵文字對應法」:

  1. 先抓取題幹核心文字:「因處理收支而發生」。
  2. 再確認其結果是「債權、債務」。
  3. 將此定義與普通公務會計四分類逐一比對。

「債權、債務」屬於因收支處理所產生的財務關係,並非預算編製、現金保管或財物管理,因此應歸入公務財務。

選項分析

(A) 公務歲計:錯誤

公務歲計主要處理歲入、歲出預算、追加減預算、預算執行及決算等事項,重點在政府收支的計畫與核算。

題幹所問的是因收支而發生的債權、債務,不是預算或決算事項,因此不屬於公務歲計。

(B) 公務出納: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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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

有關會計憑證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會計法》規定為準,會計憑證分為:

  1. 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發生經過,並作為編製記帳憑證的依據。
  2. 記帳憑證:記載會計事項,並作為記帳依據的憑證。

《會計法》並規定,原始憑證的格式若已符合記帳憑證的需要,得以原始憑證代替記帳憑證。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利用會計憑證的定義及種類判斷:

  • 判斷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的功能是否顛倒。
  • 判斷原始憑證能否在特定條件下代替記帳憑證。
  • 檢查記帳憑證是否包含收入、支出及轉帳傳票。

其中,選項 C 幾乎是《會計法》規定的直接表述,因此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記帳憑證不是「證明事項經過所根據之憑證」。

正確關係為:

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記帳\text{原始憑證} \rightarrow \text{編製記帳憑證} \rightarrow \text{記帳}

原始憑證是證明事項發生經過,並作為編製記帳憑證的依據;記帳憑證則是記載會計事項,並作為記帳的依據。

本選項將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的定義混淆。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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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

各種會計憑證,均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幾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會計法》關於會計憑證保存年限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會計法》規定:

各種會計憑證,均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因此,會計憑證的法定最低保存年限為 5年。

本題所稱「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例如收支憑證、付款憑證、傳票及相關證明文件等。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題幹中的關鍵字「各種會計憑證」及「至少保存幾年」,對照《會計法》的明文規定:

會計憑證最低保存年限=5年\text{會計憑證最低保存年限}=5\text{年}

題目問的是「至少」保存年限,表示五年是法定最低期間,不是最多只能保存五年。機關基於管理、稽核或其他法令需要,得保存超過五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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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

會計報告及帳簿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在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單位會計至少應保存幾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對不同層級會計單位之「會計報告及帳簿」保存年限規定。保存期間均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算,且題目問的是最低保存年限。

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規定如下:

  • 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至少保存 5年。
  • 單位會計:至少保存 10年。

因此,本題須依會計層級分別判斷,不能將所有會計報告及帳簿一律視為同一保存年限。

解題方法

依題目所列順序直接對照保存年限:

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5年\text{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5\text{年} 單位會計=10年\text{單位會計}=10\text{年}

所以答案組合為:

(5年,10年)(5\text{年},10\text{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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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

公營事業有永久性財物之折舊,應以何者為標準?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會計法》對公營事業「永久性財物」折舊標準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 原則上,永久性財物之折舊應以「成本」為標準。
  • 成本無法查考時,應以該財物「初次入帳時之估價」為標準。

折舊的基本概念,是將固定資產成本於耐用年限內合理分攤。一般計算可表示為:

每期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值耐用年限\text{每期折舊額} = \frac{\text{取得成本}-\text{殘值}}{\text{耐用年限}}

其中,殘值是計算折舊金額時的減項,但不是決定折舊標準的主要依據。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依法律規定判斷:

  1. 先確認折舊原則:以財物取得成本為基礎。
  2. 再判斷成本無法查考時的替代標準:採初次入帳時的估價。
  3. 因此,完整規範應為「成本;成本無可稽考時,以初次入帳時之估價為標準」。

題目選項中只有 (D) 完整符合上述規定。

選項分析

(A) 應以市值為標準

錯誤。折舊是針對資產成本或入帳價值的分攤,並非依資產目前市場價格計算。市值會隨市場行情變動,不能作為一般折舊的固定基礎。

(B) 成本無可稽考時以市值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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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

有關會計報告與會計科目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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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會計報告的分類、會計科目的帳務層級,以及會計科目變更的管制規定。涉及法規部分,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1. 會計報告依表達期間可分為:
  • 靜態會計報告:表示某一特定時點的財務狀況,例如資產負債表。
  • 動態會計報告:表示一定期間內財務變動的經過情形,例如收入支出表、現金流量表。
  1. 會計科目依帳務控制關係可分為:
  • 統制帳目:具有總括控制作用,通常設於總表或總分類帳。
  • 隸屬帳目:隸屬於統制帳目之下,用以記載較詳細內容,通常設於明細表或明細分類帳。
  1. 會計報告表必須以正式會計紀錄為依據編造,不能脫離帳簿紀錄單獨製作。

  2. 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非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核定,不得任意變更。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有誤」,應逐項核對會計學定義與會計法規:

  • 判斷動態、靜態會計報告的定義。
  • 判斷總表與明細表中,何者屬統制帳目、何者屬隸屬帳目。
  • 判斷會計報告表是否應以會計紀錄為編製依據。
  • 判斷會計科目名稱變更是否須經主計機關或負責主計人員核定。

其中最容易出錯的是選項(B),因為它將「統制帳目」與「隸屬帳目」的層級關係完全顛倒。

選項分析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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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

各機關或基金在年度內有變更者,其決算之辦理,下列何者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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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9 條「機關變更時之決算編造」。年度中機關或基金發生改組、名稱變更、合併、分立、基金改變或管轄移轉時,應依變更型態判斷決算由何者編造,以及應採「一併編造」或「分別編造」。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決算法》第 9 條規定:

  1. 機關改組、基金改變或其管轄移轉者,由改組後機關、改變或移轉後之基金主管機關一併編造。
  2. 機關或基金名稱更改者,由更改後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編造。
  3. 數機關或數基金合併為一機關或一基金者,未合併以前各該機關或基金之決算,由合併後之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代為分別編造。
  4. 機關改組、變更致預算分立,或基金先合併而後分立者,其未分立期間之決算,由原機關或原基金主管機關編造。

解題方法

本題問「有誤」,應逐一比對選項與《決算法》第 9 條的三個判斷重點:

  • 發生何種變更:改組、名稱更改、合併、分立、基金改變或管轄移轉。
  • 決算由變更前或變更後之機關、基金主管機關編造。
  • 合併案件須注意是「代為分別編造」,不是將各基金決算合成一份「一併編造」。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一併編造」與「分別編造」:

  • 「一併編造」:由同一個後續機關或主管機關負責編造。
  • 「分別編造」:雖由後續機關或主管機關代辦,但仍須依原各機關、各基金分別編製決算。

選項分析

(A)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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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

決算法中附屬單位決算有關營業基金決算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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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及其相關規定中「附屬單位決算」的編製內容,重點在於辨認營業基金決算應包含哪些項目,以及各項決算資料的比較基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營業基金決算主要涉及:

  1. 營業收支決算。
  2. 盈虧撥補之擬議。
  3. 資產負債決算。
  4. 現金流量決算。
  5.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決算。

其中,各項決算的比較方式並不相同,必須注意「與預算比較」及「與前年度執行情形比較」的差異。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敘述判斷題,解題時逐項對照營業基金決算的編製規定:

  • 盈虧部分:看是否列入營業基金決算內容。
  • 成本部分:看是否須區分成本性質。
  • 固定資產部分:看比較對象是否為預算數額,以及敘述是否精確。
  • 營業收支部分:看是否須與業務及前年度執行情形比較。

其中,最容易出錯的是選項 C。固定資產科目本身的增減,屬於資產負債決算的內容,並非一律直接與預算數額比較;與預算比較的對象,應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或其執行決算。

選項分析

(A) 主要內容包含盈虧撥補之擬議

正確。

營業基金具有自主營運及損益計算的特性,年度營業結果產生盈餘或虧損後,須提出盈虧撥補之擬議。因此,盈虧撥補之擬議是營業基金決算的主要內容之一。

(B) 適用成本計算者,應分析變動成本及固定成本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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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

有關審計長就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完成審核時限,以及就政府之半年結算報告提出後完成查核時限,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法》對於審計長辦理下列兩類政府財務報告之法定期限:

  1. 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完成「審核」之期限。
  2. 政府半年結算報告提出後,完成「查核」之期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審計法》規定:

  • 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審計長應於 3 個月內完成審核。
  • 政府半年結算報告提出後,審計長應於 1 個月內完成查核。

因此,兩者期限依序為:

3 個月,1 個月3\text{ 個月},\quad 1\text{ 個月}

解題方法

題目要求依序判斷兩個期限,直接掌握「總決算」與「半年結算報告」的時間配對即可:

審計事項起算時點完成期限
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總決算送達後3 個月內
政府半年結算報告查核報告提出後1 個月內

記憶口訣為:

總決算較完整,審核期限三個月;半年結算較簡要,查核期限一個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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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

決算法有關決算之科目及其門類應依照其年度預算科目門類,下列何者應按前述規定辦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關於「決算科目及其門類」編列原則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決算原則上應與該年度預算採用相同的科目及門類;但法律另列有不受此限制的特殊科目。

其判斷架構如下:

決算科目及門類=依照年度預算科目及門類\text{決算科目及門類} = \text{依照年度預算科目及門類}

但下列特殊項目屬於例外,不適用前述原則:

  • 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
  • 債務之舉借與償還
  • 第二預備金
  • 依中央主計機關規定流用之用途別科目

因此,解題關鍵在於辨認選項是否屬於上述例外。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與《決算法》所列的例外項目逐一比對:

  • 若屬例外,即「不必」依照年度預算科目及門類辦理。
  • 若不屬例外,即應依照年度預算科目及門類辦理。

本題的陷阱在於「第一預備金」與「第二預備金」的區別。法條列為例外的是「第二預備金」,不是「第一預備金」。因此,第一預備金仍應依照年度預算科目及門類辦理。

選項分析

(A) 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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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

有關審計結果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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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有關「審計結果通知、再審查、覆議及聲復」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必須分清下列概念:

  • 核准通知:表示審計機關對案件審查後予以核准。
  • 審核通知:表示審計機關對案件作成審核結果,機關須依通知內容處理並於期限內聲復。
  • 聲請覆議:機關不服審計機關之決定時所提出的救濟程序。
  • 再審查:案件審查完竣後,因發現錯誤、遺漏、不當或詐偽證據,再次審查。

解題方法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30日內聲復」所對應的通知種類。

判斷流程如下:

  1. 先確認審計結果通常分為「核准通知」與「審核通知」。
  2. 再確認機關收到何種通知後,須於30日內聲復。
  3. 最後區分「聲復」與「覆議」:
  • 收到審核通知:應於30日內聲復。
  • 不服審計機關決定:得於30日內聲請覆議。
  1. 因此,若選項把「審核通知」誤寫成「核准通知」,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審計法》關於再審查之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之案件,如發現有錯誤、遺漏或不當,得為再審查;如發現詐偽之證據,於審查完竣後10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因此,選項所稱「發現詐偽之證據,10年內仍得為再審查」符合規定。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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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

應經審計機關審核之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下列何者非屬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對「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財務收支之審核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依《審計法》第47條,下列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之財務收支,應經審計機關審核:

  1. 政府獨資經營之公有營業機關。
  2. 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有事業機關。
  3. 政府獨資經營之公有營業機關轉投資,且其轉投資資本額超過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五十之事業。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選項是否屬於上述「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範圍,而非只看政府持有或捐助比例是否超過百分之五十。

解題方法

逐一將各選項與《審計法》第47條的三種類型比對:

  • 政府獨資經營者,屬第一類。
  • 政府與人民合資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屬第二類。
  • 政府獨資公有營業機關轉投資,且持有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屬第三類。
  •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財團法人,雖可能另受審計或監督規範,但其法律性質是「財團法人」,不是《審計法》第47條所稱的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

因此,應選出不屬於該條所列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者。

選項分析

(A)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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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

依審計法第 63 條規定,公務機關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其有工作衡量單位者,應附送何種報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法》第 63 條對公務機關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之附送文件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審計法》第 63 條規定:

公務機關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其有工作衡量單位者,應附送成本分析報告。

其中,「工作衡量單位」係指能衡量機關工作成果或業務量的單位,例如件數、人次、工程數量、服務量等。機關若具備這類衡量工作成果的單位,除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外,還須附送「成本分析報告」,以呈現投入成本與工作成果間的關係。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法條中的關鍵對應:

有工作衡量單位⟹附送成本分析報告\text{有工作衡量單位} \Longrightarrow \text{附送成本分析報告}

題目問的是公務機關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若「有工作衡量單位」應附送何種報告。依《審計法》第 63 條,答案即為「成本分析報告」。

選項分析

(A) 人力出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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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

為求辦理之便利,得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務,其決定應通知下列哪一機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法》關於審計機關相互委託辦理審計事務的規定。

審計機關為求辦理便利,得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務;但此項委託決定涉及審計權限之調整,依法應通知監察院。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語句是:

「得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務」

這表示是「審計機關與審計機關之間」的委託,而非一般行政機關的委外,也不是單純通知受審查機關。

判斷重點在於:審計機關隸屬於監察院,審計權為監察院監察權的重要內容。因此,審計機關決定將審計事務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時,應將該決定通知監察院。

所以答案為監察院。

選項分析

  • (A) 原委託機關:錯誤。 題目所稱「委託其他審計機關」的決定,本身即由原審計機關作成,並非通知原委託機關作為法定受通知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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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

有關機關內部審核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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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機關內部審核」的範圍、實施方式,以及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時的責任保障。主要依據為民國 110 年之《會計法》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內部審核的目的,在於審核財務收支是否符合相關法令、預算及內部控制規定,並檢查財物處理、會計事務及其他經費執行事項是否妥適。

解題時應掌握三個重點:

  1. 財物即使已屆使用年限,只要仍具使用價值,仍須列帳管制。
  2. 內部審核發現重大事項或提出重要建議,應以書面報告。
  3. 會計人員依法執行內部審核,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4. 內部審核得採書面審核、實地抽查及電腦輔助處理。

解題方法

本題無須計算,採「逐項對照法規規定」判斷即可。

其中,選項 C 是直接引用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之責任規定,文字與法規精神一致;其餘選項均將法規中的必要事項刪除、改寫或設為禁止規定,因此不正確。

選項分析

(A) 錯誤

財物雖已屆滿使用年限,但只要仍具使用價值,仍應設帳管制,不能因使用年限屆滿即停止列帳。

「使用年限屆滿」與「已無使用價值」是不同概念:

  • 使用年限屆滿:表示原定耐用年限已到。
  • 無使用價值:表示財物已不能繼續使用,或已無保留必要。

若財物仍具使用價值,機關仍應辦理財物管理及帳務管制。因此,選項所稱「無須設帳管制」與規定不符。

(B) 錯誤

執行內部審核人員發現特殊情況,或提出重要改進建議時,應以書面報告,不能僅以口頭方式處理。

內部審核結果涉及機關財務責任、缺失改善及後續追蹤,必須留下正式紀錄,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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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

有關採購或財物審核,何者非屬契約得免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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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會計法」有關採購或財物案件之事前審核規定判斷,並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原則上,各機關或基金辦理採購、財物案件,契約應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以確認經費來源、預算科目、支付條件及契約內容是否適當。

但法律對部分特殊情形設有例外,得免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主要包括:

  1. 因緊急需要而臨時決定之契約,由主辦單位負完全責任。
  2. 配合需要委託國外機構在國外洽辦之契約。
  3. 契約草案第一次已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且正式契約內容沒有變更。

相對地,大宗動產及不動產買賣契約涉及金額重大、財產取得或處分影響較大,仍應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非屬契約得免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之情形」,切入點是逐項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法定例外。

判斷原則如下:

  • 具有緊急性,且由主辦單位自負責任:得免事前審核。
  • 委託國外機構在國外辦理:得免事前審核。
  • 契約草案已完成第一次事前審核,後續內容未變:不必重複審核。
  • 大宗動產、不動產買賣契約:因重大財產及金額事項,仍須事前審核。

因此,找出不屬於法定免審核例外者即可。

選項分析

(A) 大宗動產、不動產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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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內部審核處理準則有關內部審核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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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內部審核處理準則》所規定之「內部審核範疇」。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內部審核係由主計機關(構)或主計人員,對機關財務收支及相關業務所辦理之審核,其範圍包括:

  • 預算審核
  • 會計審核
  • 財務審核
  • 財物審核
  • 工作審核
  • 採購審核

「員工獎懲審核」屬人事管理或考核業務,並非《內部審核處理準則》所列的內部審核範疇。

解題方法

本題為「何者非屬」題型,作答步驟如下:

  1. 先列出《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的法定審核範圍。
  2. 將各選項逐一與法定範圍比對。
  3. 不在法定範圍內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中「工作審核」、「預算審核」及「採購審核」均屬內部審核項目;「員工獎懲審核」則不在其中,因此選擇(A)。

選項分析

(A) 員工獎懲審核

錯誤敘述,亦為本題答案。

員工獎懲屬於人事行政及人員管理事項,主要涉及人事法規、考核程序及獎懲權責,並非《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列舉的內部審核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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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

機關員工申請支付款項所提出之支出憑證,其支付事實之真實性應由何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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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支出憑證」中支付事實真實性的責任歸屬。依民國 110 年適用之《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機關員工申請支付款項時,應對支出憑證所載支付事實之真實性負責。

所謂「支付事實之真實性」,是指憑證所記載的交易或支出確實發生,例如:

  • 確實有購買物品或接受服務。
  • 金額、數量、日期及用途與實際情形相符。
  • 並非虛列、浮報或冒用他人名義申請。

此項責任由實際申請、經手該項支出之員工負擔。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誰最直接掌握支出事實」:

  1. 員工提出支付申請,表示其為該筆支出的申請及經手人。
  2. 支出事實是否確實發生,通常只有申請員工最清楚。
  3. 因此,支出憑證所載支付事實的真實性,應由申請員工負責。
  4. 會計人員主要負責會計程序及憑證審核,並非代替申請人保證交易事實確實發生。

故正確選項為申請員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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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

有關支出憑證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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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有關下列事項:

  1. 支出憑證無法分割時,各機關間如何辦理分攤。
  2. 不同計畫共同分攤款項時,傳票是否應分別開立。
  3. 採購案件經費結報時,驗收紀錄或證明文件的補正責任。
  4. 支出憑證遺失時,支出證明單的開具人員。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各選項的關鍵,在於辨認《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所規定的「辦理人員」:

  • 主辦機關與分攤機關的收據處理,有「分攤機關直接支付廠商」的例外。
  • 不同計畫的支出,仍須分別列帳及開立傳票。
  • 驗收相關文件不足時,應由驗收人員負責,不是會計人員。
  • 支出憑證遺失時,支出證明單由經辦人員開具,不是會計人員。

選項分析

(A) 正確

支出憑證無法分割時,原則上由主辦機關持原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並依各分攤機關應負擔的金額,開具收據交由分攤機關作為支付或列帳依據。

但若各分攤機關係直接分別支付款項給廠商,款項並非先由主辦機關收取或代收,此時主辦機關免再出具收據。

因此,本選項所述符合規定。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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