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經濟部聯招(台電、中油、台水、台糖)新進職員 財會 國營事業聯招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A 考古題詳解

111 年・經濟部聯招(台電、中油、台水、台糖)・新進職員・財會
試題代碼 111年國營事業聯招 財會(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A

第 1 題2 分

依據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對於小組之:

  • 人員性質
  • 出席方式與法定出席人數
  • 委員利益迴避及投標限制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法規規定即可。判斷重點有三:

  1. 委員及列席人員是否支領報酬。
  2. 委員能否委託代理人出席。
  3. 開會最低出席人數及委員參與採購案投標之限制。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出席人數達法定門檻」與「委員是否必須親自出席」是兩個不同問題。即使法規規定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也不代表委員可以由代理人代為出席。

選項分析

(A) 小組委員及列席人員均為無給職

正確。依該辦法規定,小組委員及列席人員均為無給職,不得因參與小組相關工作而支領委員職務報酬。

因此,本選項敘述正確。

(B) 小組委員得找代理人出席會議

錯誤。小組委員出席會議應由本人親自出席,不得由代理人代為出席。

小組審查採購案件涉及專業判斷、程序審查及責任歸屬,委員必須親自參與討論及表示意見,不能以委託代理方式取代本人出席。

因此,本選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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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關於機關辦理小額採購的作法,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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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對「小額採購」的程序要求。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公告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公告金額十分之一為15萬元。因此,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通常稱為小額採購。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但「得不經公告程序」不等於「一律免辦議價」,兩者程序概念不同。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是分辨下列三種不同事項:

  1. 是否需要公開招標或公告。
  2. 是否需要進行議價。
  3. 是否需要辦理驗收及簽訂書面契約。

小額採購主要是放寬公告、招標及契約形式等程序,但並非所有採購案件都當然排除議價程序。因此,具有「皆」「一律」等絕對用語的選項,應特別注意。

選項分析

(A) 皆無需辦理議價程序

錯誤。

小額採購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但法規並未規定所有小額採購均一律無須辦理議價。機關仍應依個案採購方式、價格合理性及實際需要,辦理報價、比價或議價等程序。

因此,「小額採購」的法律效果是得簡化公告及招標程序,而不是當然免除所有議價程序。本選項使用「皆」作為絕對表述,過度擴張小額採購的程序簡化範圍,故錯誤。

(B) 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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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關於採購金額的計算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關於「採購金額計算方式」之規定。 機關辦理採購前,必須依法正確計算「採購金額」,據以認定採購級距(小額採購、公告金額、查核金額、巨額採購)並採取對應之招標程序。 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範亦相同。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記憶與觀念理解型選擇題,解題切入點為核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各款認定標準:

  1. 涉及「後續擴充」者:須將預計擴充金額納入採購金額計算。
  2. 涉及「單價決標」者:以預估採購所需之總金額認定。
  3. 涉及「租期不確定」者:以每月租金之 4848 倍估算認定。
  4. 涉及「機關支出與收入」者:基於風險控管與監督採購總規模原則,採「支出與收入金額合計」認定,不可相減抵銷。

逐一對照選項敘述,即可找出計算方式有誤者。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4 款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採購金額應以「支出與收入金額合計」認定之,而非「支出金額減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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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關於得不派員監辦的情形,下列何者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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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所規定,中央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時,哪些情形得不派員監辦。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公告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因此公告金額十分之一為:

150萬元×110=15萬元150萬元 \times \frac{1}{10}=15萬元

其中,若辦理部分驗收,其部分驗收金額在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始屬得不派員監辦的範圍。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定事由逐一比對」方式判斷:

  1. 地區偏遠,監辦人員派遣確有困難者,得不派員監辦。
  2. 採購標的已在市場普遍銷售者,得不派員監辦。
  3. 經常性採購,得不派員監辦。
  4. 部分驗收須注意金額限制,不能只看是否為「部分驗收」。

本題的關鍵在於:民國111年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十分之一為15萬元;20萬元已超過15萬元,因此不符合該項免派監辦的金額要件。

選項分析

(A) 地區偏遠

正確。

採購案因地區偏遠,致監辦人員派遣確有困難時,屬於得不派員監辦的情形。

因此,(A) 符合規定。

(B) 辦理部分驗收,監辦金額為20萬元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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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下列何種情形不在政府採購法第20條得採選擇性招標範圍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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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關於「選擇性招標」適用要件之規定(本題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相關規定亦同)。

依《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

  1. 經常性採購。
  2. 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
  3. 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
  4. 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
  5. 研究發展事項。

解題方法 選擇性招標係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再邀請合格廠商投標之招標方式。其設立目的在於當採購案件具備特定特殊性、複雜性或經常性時,能降低審標成本並提升採購效率。解題切入點為直接對照《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列舉之五項法定要件,選出「不屬於」法定範圍之選項。

選項分析

  • (A) 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不選。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第 2 款規定,屬得採選擇性招標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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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關於機關訂定底價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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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關於「底價訂定時機、保密及特殊訂價方式」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主要掌握:

  1. 機關原則上應訂定底價。
  2. 底價原則上應於開標前訂定;採分段開標者,得於開價格標前訂定。
  3.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原則上應保密。
  4. 限制性招標議價時,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報價或估價單。
  5. 因技術、品質、功能等差異,得訂定不同底價。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政府採購法》第46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若選項內容符合底價訂定的法定時機或程序,即屬正確。

選項分析

(A) 正確

機關得基於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履約期限或其他特殊情形之差異,訂定不同底價。

例如同一採購案允許不同技術規格或不同品質等級,不能以單一底價一體適用,機關得依各方案條件分別訂定底價。因此本選項正確。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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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某勞務採購案預算金額為 120120 萬元,以原約條件後續擴充 11 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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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民國111年法規判斷,重點在於區分:

  1. 預算金額
  2. 採購金額
  3. 押標金、履約保證金的上限
  4. 保證金繳納名義

依《政府採購法》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採購案若於原契約中明定得以原條件後續擴充,計算採購金額時,應將後續擴充部分納入估算。

解題方法

本案原契約期間預算金額為 120120 萬元,後續擴充 11 年,且以原契約條件辦理。若後續擴充 11 年的金額與原契約相同,則:

採購金額=120+120=240萬元\text{採購金額} =120+120 =240\text{萬元}

因此,後續擴充會影響「採購金額」的認定,但不代表原契約的預算金額立即變成 240240 萬元。

選項分析

(A) 押標金可收取 88 萬元

錯誤。

押標金額度原則上不得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的 5%5\%。本題已有預算金額 120120 萬元,因此押標金上限為:

120×5%=6萬元120\times 5\% =6\text{萬元}

88 萬元超過 66 萬元上限,故不得收取 88 萬元押標金。

(B) 保證金可以分包廠商名義繳納

錯誤。

保證金得由第三人代為繳納,分包廠商可以代替得標廠商實際提供款項或擔保,但保證金仍應以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的名義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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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採購人員應有之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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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所揭示之採購人員基本操守。採購人員辦理政府採購,應遵守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效率及廉潔原則,不得因私人利益或不當行為影響採購程序及公共資源運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採購人員應避免妨礙採購效率、未公正辦理採購,以及利用機關場所營私等行為。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反向選擇題」,題目問的是「非屬」採購人員應有之操守,因此要找出不符合採購倫理、且本身即屬不當行為的選項。

判斷重點有二:

  1. 選項是否符合採購人員應遵守的廉潔、公平與效率原則。
  2. 選項的文字是「禁止不當行為」,還是直接描述一種不當行為。

「浪費國家資源」本身即屬採購人員應避免的不當行為,並非應有的操守,因此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不得妨礙採購效率

正確。採購人員辦理採購應兼顧合法性與行政效率,不得故意拖延、刁難或以不當方式增加採購程序障礙。此項符合採購人員應有的工作操守。

(B) 不得未公正辦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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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辦理限制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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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關於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之法定事由及其適用限制。(說明:本題解答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1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相關條文無異動)。

限制性招標屬於不經公告招標程序或僅向特定廠商邀請投標之採購方式,法條對各款之適用標的(工程、財物、勞務、房地產或權利)及要件有嚴格規範。其中第 6 款特有之標的限制為本題最核心的測試點:

  • 第 6 款:「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者。」——本款僅適用於「工程採購」。
  • 第 7 款:「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適用於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
  • 第 11 款:「因業務需要,準備房地產或權利,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 第 15 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解題方法

  1. 審題關鍵字:題目詢問何者「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各款辦理限制性招標。
  2. 分析切入點:比對各選項所述情形與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相對應款項之法定要件,特別注意「採購標的種類(工程/財物/勞務)」是否符合法條文義限制。

選項分析

  • (A) 不得選(該情形得辦理限制性招標)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因業務需要,準備房地產或權利,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國營事業購買鐵塔用地屬於房地產之取得,經公開徵求勘選程序後得採限制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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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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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以及其授權訂定之子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中,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成立時機、任務職掌、成員給與及法定適用時機等規範。本題解題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精確度測驗,切入點為對照《政府採購法》與《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具體規定:

  1. 檢視應設立評選委員會之採購類型(《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第 1 項)。
  2. 檢視評選委員會之法定任務(《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3 條第 1 項)。
  3. 檢視評選委員會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之給與性質(《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8 條第 1 項)。
  4. 檢視評選委員會之法定成立時機(《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3 條第 2 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辦理評選優勝者或評定最有利標之採購,應設採購評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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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關於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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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中「廠商投標家數」的限制,主要涉及:

  • 公開招標第一次、第二次開標之最低投標家數。
  • 限制性招標採公開評選時,是否受三家廠商限制。
  • 經常性採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的規定。
  • 分段開標在資格、規格及價格標階段的家數要求。

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公開招標原則上須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標;但法律對第二次招標、限制性招標及分段開標設有不同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不能一律看到「三家」就判斷,應先區分採購程序:

  1. 是第一次公開招標,還是第二次公開招標?
  2. 是公開招標,還是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
  3. 是一般開標,還是分段開標的價格標階段?
  4. 法規使用的是「應」或「得」,以及是否有固定家數要求?

依此逐一比對各選項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以公開招標辦理第2次開標,仍應有 33 家以上廠商投標才可以開標

錯誤。

政府採購法第48條規定,公開招標原則上須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標;但第一次招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因此,第二次公開招標即使未滿三家,仍可開標,並非一定要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

(B) 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公開評選,若有 11 家廠商投標亦可辦理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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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機關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特定資格,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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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核心在於測驗《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及子法《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中,關於投標廠商**「基本資格」與「特定資格」**的法定範疇區分。

  • 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第 2 項: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技術、人力、設備之廠商始能營造或供應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1.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2. 具有相當人力者。
  3. 具有相當設備者。
  4. 具有相當財力者。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直接比對法規明定之「特定資格」四大法定類別。

法規中特定資格的法定項目僅包含**「經驗/實績」、「人力」、「設備」、「財力」**四項。其餘如「登記或設立證明」、「納稅證明」、「信用證明」等,皆屬於所有一般採購即可要求之「基本資格」,不得混充為特定資格。


選項分析

  • (A) 具有相當人力者:敘述正確(非本題所選)。 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例如要求具有專門技能之受雇從業人員證明、執業執照或相關年資等,屬於法定特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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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應刊登採購公報 11 日,並公開於採購網站之採購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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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政府採購法》之適用範圍及子法《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中關於「刊登採購公報與上網公告」之法定項目。(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1. 政府採購之定義(《政府採購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支出性(動支公款)」行為。機關之「財物出租」或「變賣」係屬收入性質之處分行為,原則上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2. 法定應刊登採購公報 1 日並公開於採購網站之項目(《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 招標公告(第 11 條):含公開招標、公開評選、選擇性招標等。
  • 決標公告(第 12 條):符合特定門檻之得標結果。
  • 無法決標公告(第 13 條):流標、廢標等無法決標之情形。
  • 拒絕往來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第 14 條、本法第 102 條第 3 項):刊登停權廠商名單。

解題方法

  1. 區分支出與收入行為: 政府採購法嚴格規範機關「動支公款」之招標、決標與違規懲處程序;機關辦理「財物出租」或「變賣」屬於收益行為,係依國有財產法或各級公產管理法規辦理。
  2. 檢視公告刊登管道: 雖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提供「財物出租、變賣公告」專區供機關免費刊載以廣招徠,但該類資訊僅公開於資訊網路,並非法定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11 日之採購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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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將廠商停權並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關於廠商「不良行為」之認定、停權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以及廠商對停權處分提起申訴之期間。

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廠商若有法定不良行為,機關得通知廠商,並依程序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使其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常見停權事由包括:

  •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 以虛偽不實文件投標。
  • 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至第91條等規定,經法院判決有罪。
  • 其他法律明定之重大違約或違法行為。

廠商對機關依第101條所為之通知,應先提出異議;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才得依第102條提起申訴。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法條要件逐一比對法」:

  1. 先確認申訴期間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02條。
  2. 再確認第87條犯罪之停權要件,是「起訴」還是「判決有罪」。
  3. 判斷得標後拒絕簽約是否屬第101條所列停權事由。
  4. 最後檢查第101條是否要求機關一律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只要有一個選項完整符合條文,即可判斷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正確

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廠商對機關依第101條所為之通知不服,應先向機關提出異議;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期不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因此,選項所述:

廠商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02條之規定,故正確。

判斷時須注意起算點是「次日」起算,而不是收到異議處理結果當日直接起算。

(B) 錯誤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稱涉及第87條之罪,並非「經起訴」即當然符合停權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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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據採購契約要項第21條規定,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若需更換應經機關同意且不得增加契約價金,惟下列哪種情形經機關評估後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得增加契約價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採購契約要項》第21條有關「採購標的更換」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其基本原則如下:

  1. 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如需以其他標的替代,應先經機關同意。
  2. 原則上不得增加契約價金。
  3. 例外是:替代標的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且經機關評估總體效益確實更有利於機關者,得增加契約價金。

因此,本題要找的是「得增加契約價金」的例外要件,而不是單純判斷何種情況可以更換標的。

解題方法

先區分條文中的兩種內容:

  • B、C、D:屬於可能需要更換採購標的的原因。
  • A:屬於替代標的得增加契約價金的實質條件。

條文結構可整理為:

需更換標的⇒經機關同意,原則上不得增加價金\text{需更換標的} \Rightarrow \text{經機關同意,原則上不得增加價金}

但若同時符合:

替代標的較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機關評估總體效益更有利\text{替代標的較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 \text{機關評估總體效益更有利}

則:

得增加契約價金\text{得增加契約價金}

所以正確答案為選項A。

選項分析

(A)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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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據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所辦理之採購,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關於招標及決標規定,但不包含下列何種情況?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詳解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生效之法規為準;現行《政府採購法》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相關規定並無重大修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特別採購」及其授權命令《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中,機關辦理特別採購時「得不適用招標及決標規定」之範疇,以及法條明定「仍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之例外但書。

解題方法

依據《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 6 條規定,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辦理特別採購,原則上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關於招標及決標之規定。但下列事項為強制規定,仍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即不在「得不適用」的排除範圍內):

  1. 底價保密: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依《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第 3 項)。
  2. 違法廠商處置: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如以偽造、變造或不實文件投標)等情形者,應不予開標或決標。
  3. 決標資訊公開:決標後仍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61 條(公告金額以上之決標公告及書面通知)或第 62 條(定期彙送)規定辦理。

相對地,特別採購為求時效與彈性,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關於廠商總標價偏低(低於底價 80%80\% 或 70%70\%)之說明與擔保程序。因此,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 70%70\% 時,機關可不依據第 58 條處理,此情況屬於「得不適用」的範疇,而非但書中「仍應適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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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關於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相關規定相同)。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考查《政府採購法》授權訂定之附屬法規《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關於調解程序的運作規範,包含審查順序、調解程序之公開性、調解委員指定人數及程序瑕疵之處置方式:

  1. 程序審查優先原則:爭議調解應先進行程序審查,確認申請資格與程序備齊後,始得進行實體審查。
  2. 不公開原則:依《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調解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以保護當事人商業機密與權益。
  3. 調解委員人數:依《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會)辦理調解,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 11 人至 33 人為調解委員,進行調解程序。
  4. 不受理決議:依《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10 條第 1 款規定,當事人不適格者,應為不受理之決議。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記憶與實務程序判讀題,切入點為對照《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之具體規定:

  • 檢視審查順序是否符合「程序先於實體」之行政程序基本原則。
  • 檢視調解保密性是否符合保密與誠信協商之要求。
  • 對照案件調解委員之法定指定人數(關鍵在於區分「案件調解委員人數」與「申訴審議委員會總人數」)。
  • 檢視程序要件欠缺(如當事人不適格)之法律效果。

選項分析

  • (A) 正確:爭議調解事件之審理,應先就申請是否合於法定程序、當事人資格及管轄權等進行程序審查;程序合法者,始進入實體爭議事項之審查與協商,此符合「程序先於實體」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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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0條規定服務費用的計算方法,下列何者有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0條,重點在於辨認「服務費用」的法定計算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服務費用得採下列方式計算:

  1. 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2.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3. 契約金額一定比例計費法。
  4. 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本題各選項均屬第10條列舉的服務費用計算方法,因此題目若要求選出「有誤」者,應注意其實際法條內容與選項文字是否完全相符。

解題方法

直接逐項對照第10條所列計費方式:

  • 選項A對應第10條第1款。
  • 選項B對應第10條第2款。
  • 選項C對應第10條第3款。
  • 選項D對應第10條第4款。

四個選項皆為法條明文列示的計算方法,沒有任何一項文字與法條不符。

因此,本題依現行題目文字判斷,屬於「題目無適當錯誤選項」的情形;若考試答案要求必須選一項,應屬題目或答案編製有誤。

選項分析

(A) 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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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據我國簽署 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大要說明,下列何者非屬 GPA 的特點?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 GPA)後,GPA 的性質、適用方式及採購範圍。

GPA 的主要精神包括:

  1. GPA 屬於 WTO 架構下的複邊協定,並非所有 WTO 會員均當然受其拘束。
  2. 參加會員依談判結果,彼此開放一定範圍及門檻以上的政府採購市場。
  3. 我國為履行 GPA 義務,已將其主要規範納入政府採購法制。
  4. GPA 原則上不適用於以轉售、商業銷售或供商業銷售生產使用為目的的採購。

因此,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 GPA 是否涵蓋「公營事業為轉售或生產銷售商品而採購原物料」這類採購。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及GPA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先逐項檢驗各敘述是否符合 GPA 的基本特點:

  • 看 GPA 是否屬於複邊協定。
  • 看會員間是否依談判結果相互開放政府採購市場。
  • 看我國國內採購法制是否已配合 GPA 修正及建構。
  • 看 GPA 是否涵蓋公營事業採購供轉售或商業生產使用的原物料。

其中,第四項涉及 GPA 的適用範圍限制。GPA 不是對所有政府採購均一律適用,對於採購機關為轉售、商業銷售或供商業銷售生產使用所進行的採購,原則上排除適用。因此,該選項所述並非 GPA 的特點。

選項分析

(A) 為複邊協定

正確。

GPA 是 WTO 架構下的複邊協定,只有簽署並接受該協定的會員,才依協定內容負擔相互開放政府採購市場的義務。

因此,GPA 不同於適用於全體 WTO 會員的多邊協定,選項所述符合 GPA 的性質。

(B) 會員國相互開放經諮商議定之政府採購市場

正確。

GPA 採取談判及互惠開放的方式,各會員依協商結果,透過附錄及承諾清單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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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關於得免收押標金的情況,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考驗《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1 項但書關於機關「得免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之法定例外情形(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相關規定亦同)。

押標金之主要目的係擔保投標廠商於開標至決標期間不任意撤回報價,以及得標後能按時履約簽約。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原則上應繳納押標金,僅在法定特殊情形下,得考量採購性質或行政效率而免予收取。


解題方法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 「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繳納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 一、勞務採購。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 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之必要或可能者。」

解題切入點為將各選項敘述對照上述法條但書之四種法定得免收情形,檢查其採購類別、辦理方式或金額門檻是否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選項分析

  • (A) 勞務採購:敘述正確。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1 項但書第 1 款規定。因勞務採購主要涉及人力、技術或專業服務,性質與工程或財物採購不同,故法定得免收押標金。
  • (B) 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敘述有誤(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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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據共同供應契約(下稱本契約)實施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子法《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中有關適用機關之定義、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限制,以及附加採購之實質要件與金額上限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與觀念細節檢驗題,切入點為比對《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相關條文之規定:

  1. 適用對象與數量限制:確認適用機關定義(第 2 條)與訂購數量金額範疇(第 6 條第 1 項)。
  2. 查核金額限制:確認高額採購原則禁止利用共同供應契約之例外規定(第 6 條第 2 項)。
  3. 附加採購門檻:檢查附加採購之相關性及金額上限兩大限制要件(第 6 條第 5 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據《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適用機關之採購需求在本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數量或金額範圍內,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
  • (B) 正確:依據《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利用本契約辦理訂購(除非本契約已將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數量或金額納入招標採購項目)。因此「原則上不得利用」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文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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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據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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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考驗考生對《政府採購法》第 17 條附屬子法《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之法規熟悉度。本法規適用於我國未簽署 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或未締結相關雙邊/多邊協定適用範圍內之採購案(即「非條約協定採購」)。重點涵蓋:

  1. 非條約協定採購與外國廠商之法定定義(含「原產地」判定原則)。
  2.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之自主裁量權與限制措施(得限制或不允許外國廠商參與、得訂定特別條件或我國廠商優先待遇等)。
  3. 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機關採購之準用規定。

註:本題解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相關條文內容亦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條約協定採購(如 GPA 採購)」與「非條約協定採購」在保護國產與市場開放上的本質差異:

  1. 條約協定採購:須遵循國民待遇與無歧視原則,不得任意限制協定締約國廠商參標。
  2. 非條約協定採購:我國不受國際條約約束,機關具備高度保護國內產業與自由裁量的政策工具。即使招標文件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機關仍得附加特別條件或優先採購國產品等限制措施。
  3. 對照《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相關條文(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11 條),逐一核對選項文義即可精準判斷。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據《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條約協定採購,指得不適用我國所締結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故本項敘述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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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據共同投標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法規基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共同投標辦法》規定為準。核心在於共同投標家數、成員另行投標、押標金繳納方式,以及同業、異業共同投標的判斷。

核心觀念

共同投標係指二家以上廠商共同具名投標,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並共同履約。依《共同投標辦法》:

  • 機關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以不超過三家為原則。
  •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原則上不得就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但涉及專利或特殊工法、技術者,得依招標文件規定例外允許。
  • 押標金原則上由各成員分別繳納;共同投標協議書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 同業共同投標,是成員屬同一行業;異業共同投標,則是成員分屬不同業行。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採逐項對照法規文字即可。判斷順序如下:

  1. 先確認共同投標的家數上限原則。
  2. 再檢查成員是否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投標,以及是否有專利、特殊工法或技術的例外。
  3. 判斷押標金的原則性繳納方式。
  4. 最後依「同業」與「異業」的定義檢查成員組成。

選項分析

(A) 正確

《共同投標辦法》規定,機關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以不超過三家為原則。因此「不超過3家為原則」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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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關於不得擔任採購評選委員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關於「不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之消極資格。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依該準則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採購評選委員:

  1. 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2.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3. 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4. 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

本題的判斷重點,在於選項所述事由是否與法規要件完全相符,尤其要注意「經起訴」與「經判刑確定」並不相同。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法規所列之不得擔任事由:

  • 若選項的法律效果、處分種類及確定要件均符合規定,即為正確敘述。
  • 若選項降低或改變法規所要求的成立要件,即屬錯誤。

其中刑事案件須區分:

  • 「起訴」:檢察官認為有犯罪嫌疑而提起公訴,案件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
  • 「判刑確定」:法院判決有罪,且判決已確定。

法規要求的是「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不是單純遭到起訴。

選項分析

(A) 犯貪污經起訴

錯誤。

民國111年法規所要求的是「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而本選項僅稱「經起訴」。起訴並不代表已經有罪判決確定,尚不符合不得擔任評選委員的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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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0條,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得採書面驗收,下列何種情況不得採書面驗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0條「書面驗收」之適用情形,以及「分批驗收」的金額門檻。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書面驗收:

  1. 小額採購。
  2. 分批驗收,其驗收金額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3. 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
  4.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因此,解題關鍵在於核對選項是否與法條所列情形及金額門檻完全一致。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0條列舉的四種得採書面驗收情形:

  • 選項內容若與法條相符,即屬得採書面驗收。
  • 若法條的金額門檻或法律用語遭替換,則不符合規定。

本題的陷阱在於將「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改成「查核金額十分之一」。兩者並不相同:

  • 公告金額:較低的採購金額門檻。
  • 查核金額:較高的採購金額門檻。

因此,不能僅因選項出現「十分之一」就判斷正確,必須確認分母是「公告金額」還是「查核金額」。

選項分析

(A) 小額採購

正確。小額採購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0條明定得採書面驗收的情形。

因此,本選項可以採書面驗收,並非不得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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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預算法第62條之1,涉及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編列,不適用於下列哪個對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62條之1對「涉及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編列」適用對象的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該規定所稱適用對象,主要包括:

  1. 政府各機關。
  2. 公營事業。
  3. 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
  4. 政府轉投資資本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事業。

因此,判斷關鍵在於政府對該組織或事業的控制、捐助或投資比例是否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預算法》第62條之1所列適用對象:

  • 政府各機關:屬於適用對象。
  • 公營事業:屬於適用對象。
  • 政府捐助基金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屬於適用對象。
  • 政府轉投資資本未達百分之五十之事業:不屬於適用對象。

本題應抓住「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門檻,故選擇未達該門檻者。

選項分析

(A) 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

正確。政府捐助基金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屬於《預算法》第62條之1規範的對象。其涉及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編列,應依該條規定辦理。

(B) 公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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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之情況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中特別預算與追加預算、追 加預算? distinction. 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預算法》第83條,中央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1. 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2. 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3. 重大災變。
  4. 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5. 其他特殊事故。

本題選項中,只有「重大災變」屬於特別預算的法定事由。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

  • 特別預算:因重大、特殊或緊急事項,於年度總預算外編列。
  • 追加預算:原列入年度總預算之業務,因法定原因而有追加經費之必要。

題目問的是「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之情況」,因此應直接尋找《預算法》第83條所列的特別預算事由。選項中「重大災變」與法條用語完全相符,故答案為 B。

選項分析

(A) 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錯誤。此為《預算法》第79條所規定的追加預算事由,屬於追加預算,而非特別預算。

其重點是原有預算年度中,因法律新增加政府業務或事業,導致經費增加,須在原年度總預算基礎上追加編列。

(B) 重大災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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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經濟部及其所屬國營事業分別為下列何種會計組織?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會計組織」的分類,關鍵在於辨認:

  • 「經濟部」是中央政府所屬的行政機關,對其本身預算及會計事項辦理的是單位會計。
  • 「所屬國營事業」屬於政府所屬營業基金性質,其會計組織歸入附屬單位會計。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政府會計依會計法及相關政府會計制度,區分為總會計、單位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等類型。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採「層級及性質」雙重切入:

  1. 先判斷經濟部是否代表中央政府辦理全國總體會計。
  2. 再判斷所屬國營事業是否為一般行政機關,或具有營業基金性質。

「總會計」是以整個中央政府的財政收支及相關會計事項為範圍,並非單一部會的會計。因此,經濟部本身不是總會計,而是其所屬機關的單位會計。

國營事業具有政府出資經營、以營業活動為主要內容的特性,會計上屬於營業基金,其與主管機關之間形成附屬關係,故歸入附屬單位會計。

因此:

經濟部=單位會計\text{經濟部}=\text{單位會計} 所屬國營事業=附屬單位會計\text{所屬國營事業}=\text{附屬單位會計}

選項分析

(A) 單位會計、分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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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政府債權、債務之會計憑證於總決算公布日起至少應保存多少年後始得銷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法》中關於「會計檔案(憑證)之保存年限與銷毀限制」之法定規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之《會計法》為準,現行法規內容相同)

核心法源為《會計法》第 83 條第 1 項:

「各種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債權、債務者外,應於年度決算公布日後,至少保存二年。其屆滿二年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後銷毀之。」


解題方法

從法條之「原則」與「除外規定」切入剖析:

  1. 原則規定(一般憑證):一般的會計憑證,自總決算(或年度決算)公布日後,至少應保存 22 年;屆滿 22 年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雙重同意,始得銷毀。
  2. 例外除外規定(特殊憑證):法條明文將「應永久保存者」與「有關債權、債務者」列為除外事項。
  3. 立法意旨:政府之債權與債務攸關國庫權益、請求權時效及公法/私法上之法律爭訟舉證,在債權債務關係完全釐清或消滅前具有高度法律效力,因此依法不得銷毀。

選項分析

  • (A) 錯誤:22 年為「一般性會計憑證」(非屬永久保存且非關債權、債務者)之法定最低保存年限,非債權、債務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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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於一定期間內得為再審查之規定,自何日起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審計法》中關於「審查完竣案件之再審查」之起算點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審計法》第 26 條規定:

  1. 一般再審查: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之日起 10 年內,如發現有遺漏、重複、錯誤或虛偽等情事,得為再審查。
  2. 舞弊之再審查:若發現係由於出納或經管人員之舞弊,得為再審查之期間,不受 10 年之限制。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時,需精確辨析「審計機關依職權再審查」與「受審核機關或關係人聲請再審查」之法條要件差異:

  1. 主體與行為:題目明定為「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得為再審查」,屬於審計機關主動依職權重啟調查審核之程序,適用《審計法》第 26 條。
  2. 起算時點:法條明文規定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之日」起算,期間為 10 年(若涉及舞弊則無期限限制)。

選項分析

  • (A) 總決算公布或令行之日(正確) 符合《審計法》第 26 條第 1 項之規定,審計機關依職權對審查完竣案件為再審查時,其期間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之日」起算。

  • (B) 審計長完成總決算審核,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之日(錯誤) 此為《審計法》第 34 條及《決算法》第 26 條規定之「提出審核報告」程序,非再審查期間之法定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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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各機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年度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審定後,應發給各該機關何種文書?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審計法》中關於「各機關年度決算審定程序」及「法定審計文書名稱」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條文至今無重大修正)。

關鍵法條為**《審計法》第 34 條第 1 項**:

「審計機關審定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發給審定書;其有審定修正者,並應將修正事項通知各該機關或基金之主管機關。」

此外,同條第 2 項規定,審定書發給後,除法定再審查或發現有漏列、重複、錯誤等情事外,該機關或基金主管長官與主辦會計人員之財務責任即告解除。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審計機關在「平時審核」、「個案決算審定」與「總決算審核完成」時所出具的不同法定文書:

  1. 平時審查會計報告與憑證 →\rightarrow 若有未盡職責或疑義,發給審核通知(《審計法》第 23 條)。
  2. 審定各機關/各基金個別決算 →\rightarrow 發給審定書(《審計法》第 34 條)。
  3. 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完竣 →\rightarrow 向立法院提出審核報告(《決算法》第 26 條、《審計法》第 34 條相關規定)。

依題幹「審計機關審定後,應發給各該機關何種文書」,直接對應法規之「審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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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決算法規定立法院審議總決算審核報告之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決算法》中關於「立法院審議總決算審核報告」之法定審議事項與機關權責分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決算法》相關條文規範一致,未作修正。)

依據《決算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

「立法院對審核報告中有關預算之執行、政策之實施及特別事件之審核、救濟等事項,予以審議。」

立法院作為立法監督機關,對審計長所提出之總決算審核報告進行審議時,法定的審議核心在於行政機關整體「預算執行情形」、「政策實施成效」以及對「特別事件之審核與救濟」。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之切入點在於區分審計機關的「審核/審定職權」與立法院的「審議職權」:

  1. 審計機關(審計部):負責查核各機關決算,並作成「決算審定數」及提出「總決算審核報告」(參照《決算法》第 23 條至第 26 條)。
  2. 立法院:負責對審計部送交之「審核報告」進行整體監督與審議。審議範圍依《決算法》第 27 條第 1 項明定為:
  • 預算之執行
  • 政策之實施
  • 特別事件之審核
  • 特別事件之救濟

將選項對照法條可知,「決算審定數」係屬審計機關查核審定之結果,並非《決算法》第 27 條明定立法院對審核報告予以審議之事項。


選項分析

  • (A) 決算審定數(非屬審議事項,故選此項) 「決算審定數」係由審計機關(審計部)依法稽察各機關決算後所核定之數額,屬於審計機關之專屬審定職務(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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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規定,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之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應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係屬何種內部審核工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內部審核處理準則》中關於各類內部審核工作之範疇劃分與條文體系定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規定亦同)。

內部審核按其性質分為三大類:

  1. 財務審核:包含預算審核、收支審核、會計審核、決算審核。
  2. 財物審核:包含採購審核、財產審核。
  3. 工作審核:審查各部門業務或工程之實施進度與績效。

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二章「財務審核」第二節「收支審核」第 13 條規定:「各機關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之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應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事前審核,並簽名或蓋章。」(本項規定亦與《會計法》第 99 條相互呼應)。


解題方法

從法規體系與實質內涵切入:

  • 法條體系歸屬:《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將「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之契約」明定於第二章「財務審核」第二節「收支審核」(第 13 條)。
  • 實質內涵分析:機關簽訂契約即確立了未來的「收入」權利或「經費負擔(支出)」義務,故會計人員對該等契約進行事前審查,目的在於審核經費來源是否正當、有無預算額度可供支應、收入條件是否合規,本質上屬於金錢收支源頭控管之收支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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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規定,內部審核之範圍包括下列哪些項目?

①① 控制審核 ②② 財務審核 ③③ 財物審核 ④④ 事後審核 ⑤⑤ 工作審核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內部審核處理準則》中關於**內部審核之「範圍」**與「實施時機」之分類標準(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現行規定相同)。

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 4 條規定,內部審核依其查核內容與性質,其「範圍」明確分為三大類:

  1. 財務審核:指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
  2. 財物審核:指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處理、保管與運用之審核。
  3. 工作審核:指計算工作成本、衡量工作進度與計算工作效益之審核。

解題方法

審題關鍵在於區分法規上的「審核範圍(性質分類)」與「實施時機(時間分類)」:

  • 審核範圍(第 4 條):財務審核、財物審核、工作審核。
  • 實施時機(第 5 條):事前審核、事後審核。

依此標準逐一檢驗題幹之 55 項敘述:

  • ①① 控制審核:非準則所定之法定分類名稱(預算控制已內含於財務審核)。
  • ②② 財務審核:符合第 4 條第 1 款規定,屬於「範圍」。
  • ③③ 財物審核:符合第 4 條第 2 款規定,屬於「範圍」。
  • ④④ 事後審核:依第 5 條規定,屬於內部審核之「實施時機/程序」,非「範圍」。
  • ⑤⑤ 工作審核:符合第 4 條第 3 款規定,屬於「範圍」。

因此,內部審核之範圍包含:②、③、⑤②、③、⑤。


選項分析

  • 項目逐一檢視:
  • ①① 控制審核(錯誤):法規無此獨立範圍名稱。
  • ②② 財務審核(正確):屬內部審核之法定範圍(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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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關於附屬單位預算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試國營事業「附屬單位預算」編列及其財務處置相關法規,核心考點包含:

  1. 《預算法》第 85 條: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基金與其他特種基金)應編入總預算之具體項目。
  2. 《營業基金盈餘分配及虧損填補處理要點》:國營事業營業基金決算後,盈餘分配與虧損填補之法定順序。

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條文與法定制順序之比較判斷題,切入點如下:

  1. 第一階段(審視總預算併編項目):對照《預算法》第 85 條,區分「營業基金」與「其他特種基金」編入總預算的法定數額項目,快速對照選項 (A) 與 (D)。
  2. 第二階段(審視順序對錯):對照營業基金財務處理要點,比對「盈餘分配」與「虧損填補」的法定階段順序,找出順序顛倒之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預算法》第 85 條規定,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營業基金為盈餘之應解庫額,以及虧損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敘述無誤。
  • (B) 錯誤:依《營業基金盈餘分配及虧損填補處理要點》規定,稅後盈餘之法定分配順序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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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誤付透付之金額,或預付估付之賸餘金額,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繳還者,應列入下年度何科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預算法》中關於誤付、透付或預付、估付賸餘款項退還之會計處理時點與科目歸屬(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未修正)。

依據《預算法》第 61 條規定:

「誤付、透付之金額,或預付、估付之賸餘金額,在會計年度結束前繳還者,沖減原付科目;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繳還者,列入下年度之收入。」

關鍵概念說明:

  • 誤付/透付:因計算錯誤、重複支付或溢付等原因多付之款項。
  • 預付/估付賸餘:預先支付或估列支付後剩餘未用完之款項。
  • 會計年度關帳概念:會計年度結束後,原年度之歲出帳目業已結轉關帳,無法再直接回溯修改原年度之支出科目,因此跨年度繳還之款項,法律規定一律作為下年度之「收入」處理。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時間點劃分法」切入分析:

  1. 確認款項性質:題目所述為「誤付透付之金額,或預付估付之賸餘金額」。
  2. 檢視繳還時間:題目明確指出係「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繳還者」。
  3. 對照法規與會計原理:
  • 若於「年度結束前」繳還 →\rightarrow 帳務尚未結轉,做原支出之收回沖帳(沖減原付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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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普通序時帳簿毋須於下列何時辦理結總?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會計法》中關於「帳簿結總時機」之規定(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規定亦同)。

依據《會計法》第 66 條與第 67 條之規定:

  1. 《會計法》第 66 條:普通序時帳簿,應於每日或每月終了時結總;特種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應於每月終了時結總。
  2. 《會計法》第 67 條: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於機關結帳時,或主辦會計人員交代時,均應辦理結總。

法條中明確列舉了帳簿結總的法定期限與特定時機,未列入者即非法定應結總之時機。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與法條適用題,切入點為直接比對《會計法》第 66 條及第 67 條所規定的「帳簿結總時機」:

  • 定期結總時機:每日終了時、每月終了時。
  • 特定事件結總時機:機關結帳時、主辦會計人員交代時。

逐一比對各選項可知,「機關遷移至新處所時」並非《會計法》所定之帳簿結總時機,故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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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公務之會計事務,各收支帳目之餘額,應分別結入何種帳目,以計算歲入及經費之餘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會計之期末結帳處理與歲入經費餘絀計算,主要法源依據為《會計法》第 65 條(本詳解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公務會計(政府一般行政機關會計)的收支事務與預算執行緊密結合。期末進行帳目結算時,虛帳戶(收支類帳目)的餘額需結入預算相關帳目,以計算當期歲入及經費之執行結果(餘絀)。


解題方法

  1. 鎖定會計主體與目標:題目明確指出為「公務之會計事務」,且目標是計算「歲入及經費之餘絀」。
  2. 對應法條規定:
  • 依據《會計法》第 65 條:「公務之會計事務,各收支帳目之餘額,應分別結入歲入預算及經費預算之各種帳目,以計算歲入及經費之餘絀。」
  • 政府公務機關之收入與支出對應「歲入預算」與「經費預算(歲出預算)」,因此期末收支餘額應分別結入此兩類預算帳目。

選項分析

  • (A) 歲入預算及經費預算之各種帳目:正確。完全符合《會計法》第 65 條之規定,公務會計收支帳目餘額應結入歲入預算及經費預算帳目,用以計算歲入與經費之餘絀。
  • (B) 有關負債性質各帳目: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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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審計機關通知各機關處分之案件,各機關應為負責之答覆。各機關如不負責答覆,或答覆不當時,審計機關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法》中關於「審計機關通知各機關處分案件」後續追蹤與處理機制之法條規定。 法源依據為《審計法》第 20 條(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定相同)。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區分《審計法》中不同通知處置事項之法理效果與懲處層級:

  1. 剔除、繳還、賠償或補正案件(《審計法》第 19 條):逾期不為負責之答覆,或答覆不當時,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2. 通知處分案件(《審計法》第 20 條):各機關如不負責答覆,或答覆不當時,審計機關得「呈請監察院核辦」。
  3. 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涉及長官處分案件(《審計法》第 17 條):各該機關長官不為負責處分或處分不當時,審計機關得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處理」;上級機關長官不處理或處理不當時,審計機關得「呈請監察院核辦」。

本題題目語幹明確為「審計機關通知各機關處分之案件,各機關應為負責之答覆。各機關如不負責答覆,或答覆不當時」,完全符合《審計法》第 20 條之法定構成要件,故審計機關應「呈請監察院核辦」。

選項分析

  • (A) 錯誤:由審計部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核辦,係適用於《審計法》第 17 條「各該機關長官不為負責處分或處分不當」之第一階段處理程序,非第 20 條針對「通知處分案件」之直接處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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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在一會計年度內,編列下列各預算之時間由先至後之順序,何者正確?

①① 法定預算 ②② 概算 ③③ 預算案 ④④ 追加預算 ⑤⑤ 分配預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預算編製與執行的先後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預算法》及政府預算制度為準。

各預算名詞的意義如下:

  1. 概算:各機關依施政計畫及業務需要,先行編列次年度所需經費的初步預算資料。
  2. 預算案:行政機關彙編概算後,依法提出立法院審議的預算文件。
  3. 法定預算:預算案經立法院議決,並依法成立後的正式預算。
  4. 分配預算:法定預算成立後,依施政計畫及執行需要,將歲出預算分配至各執行單位或各期間,以利實際執行。
  5. 追加預算:預算執行期間,因原列預算不足、發生原未編列的必要支出,或因重大事務需要增加經費時,依法編列的追加性預算。

因此,基本先後順序為:

概算→預算案→法定預算→分配預算→追加預算\text{概算} \rightarrow \text{預算案} \rightarrow \text{法定預算} \rightarrow \text{分配預算} \rightarrow \text{追加預算}

解題方法

判斷預算順序時,掌握「先編、再審、後執行,執行中才可能追加」即可。

首先,各機關先提出概算,作為整體預算編製的基礎;接著,行政機關將各機關概算彙整為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並依法成立後,才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預算。

法定預算成立後,政府才依實際執行需要編製分配預算。若預算執行期間發生原預算未充分預估的支出需求,才進一步編列追加預算。

所以正確順序為:

②、③、①、⑤、④②、③、①、⑤、④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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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在一般情況下,關於預算支用方式,何者有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政府歲入、歲出支用界線的限制,重點在於區分:

  • 經常收入與經常支出
  • 資本收入與資本支出
  • 公債、賒借收入
  • 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23條規定:

  1. 政府不得以歲入預算之經常收入供資本支出之用。
  2. 但經常收支賸餘,得移充資本支出之用。
  3. 政府不得以歲入預算之資本收入供經常支出之用。

此外,公債與賒借收入,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原則上均不得作為經常支出財源。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有誤」,可直接依各選項與《預算法》的支用原則逐一比對。

最關鍵的判斷是:

經常收支賸餘→得移充資本支出\text{經常收支賸餘} \rightarrow \text{得移充資本支出}

因此,凡是說「經常收支賸餘不得移充資本支出」者,即與法條明文相反。

選項分析

(A) 經常收支賸餘不得移充資本支出之用

錯誤。

《預算法》第23條明定:「經常收支賸餘,得移充資本支出之用。」經常收入本身原則上不得支應資本支出,但經常收支扣除後形成的「賸餘」具有移充資本支出的法律許可。

因此,本選項將「經常收入不得供資本支出」誤寫成「經常收支賸餘不得供資本支出」,故為錯誤選項。

(B) 公債與賒借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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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預算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稱為歲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預算法》中對於政府財務專有名詞(歲出、歲入、經費、繼續經費、基金)之法定定義。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預算法》相關條文至今未變更)。

根據《預算法》第 6 條第 2 項之規定: 「稱歲出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償還。」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之切入點為精準掌握《預算法》各類預算名詞之法定要件。分析「歲出」的定義時,應掌握兩大關鍵要件:

  1. 時間範疇:必須屬於「一個會計年度」內發生的支出。
  2. 法定排除項目:必須「不包括債務之償還」。

將債務償還排除的原因在於:償還債務本金屬於融資性/資產負債調節行為,並非當年度推動政務的實質資源消耗;若計入歲出,會虛增政府支出規模,無法真實反映當年度實質政務活動之成本。


選項分析

  • (A) 錯誤:此為《預算法》第 5 條第 1 項對**「經費」**之定義。條文規定:「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
  • (B) 錯誤:此為《預算法》第 5 條第 2 項對**「繼續經費」**之定義。條文規定:「稱繼續經費者,謂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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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依審計法第36條規定,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將下列何者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36條對各機關或各種基金之會計資料送審義務。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規定: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將「會計報告連同原始憑證」,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

條文要求送審的資料包含兩部分:

  1. 會計報告
  2. 原始憑證

因此,不能只送會計報告,也不是以相關資訊檔案或概括的有關資料取代原始憑證。

解題方法

直接掌握《審計法》第36條的固定用語:

會計報告連同原始憑證,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

將法條要件與選項逐一比對:

  • 「會計報告」是否必須送?
  • 「原始憑證」是否必須一併送?
  • 選項是否將法條文字替換為其他資料?

符合完整法條內容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會計報告連同原始憑證

正確。《審計法》第36條明定,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將會計報告連同原始憑證,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完全符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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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原始憑證?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 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實際發生經過的原始證明文件,並作為編製記帳憑證的依據。
  • 記帳憑證:根據原始憑證所載事項,整理、分類後,用以記載會計帳簿的憑證。

《會計法》第52條所列原始憑證,包括現金、票據、證券等收付及移轉的證明單據;財物請領、供給、移轉、處置及保管等單據;買賣、貸借、承攬等契約及其相關單據,以及其他足以證明會計事項發生經過的單據。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原始憑證,關鍵在於:

  1. 是否直接證明交易或經濟事項已經發生。
  2. 是否屬於編製傳票時所依據的原始文件。
  3. 是否只是依原始文件整理、分類並據以入帳的記帳工具。

「傳票」本身是依據原始憑證編製,用以記帳的記帳憑證,不是直接證明交易發生的原始憑證。因此答案為傳票。

選項分析

(A) 存匯、兌換及投資等證明單據

存款、匯款、外幣兌換及投資等交易,均須有銀行憑單、匯款單、兌換水單、交易確認單等文件,直接證明相關會計事項已經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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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依會計法規定係採雙監交人制度,此雙監交人係指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會計法》關於「主辦會計人員交代」的監交制度。

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會計法》規定,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時,採「雙監交人」制度,由下列二者共同監交:

  1. 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
  2. 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

因此,正確答案為選項 (C)。

補充:若機關沒有上級機關,則由審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但本題詢問一般情形的雙監交人,應依「機關長官+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判斷。現行法如有修正,仍不影響本題依民國111年命題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直接抓住兩個關鍵字:

  • 「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
  • 「雙監交人」

《會計法》所定的雙監交人組合,是:

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text{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 + \text{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

其中:

  • 所在機關長官代表機關本身,負責機關內部監交。
  • 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代表會計業務上的上級監督。

審計人員並非一般雙監交制度中的第二位監交人,只有在「無上級機關」的特殊情形,才由審計人員或其代表擔任監交人。

選項分析

(A) 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審計人員或其代表

錯誤。

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確實是監交人之一,但一般情形下另一位應為「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不是審計人員。

審計人員或其代表是在機關沒有上級機關時,才依規定擔任監交人。

(B) 上級機關主辦人事長官或其代表及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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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假設某國營事業 110110 年度自編決算稅前淨損新臺幣(下同)1414 億元,經其主管機關及行政院分別核定稅前淨損 1212 億元及 1010 億元,審計部最終審定稅前淨損 1313 億元,則該國營事業 110110 年度決算稅前淨損應為多少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營事業決算數額之確定程序」。國營事業年度決算通常會依序經過:

  1. 國營事業自編決算;
  2. 主管機關審核;
  3. 行政院核定;
  4. 審計部審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相關會計及審計法規,審計部依法審核政府機關及國營事業之決算,審定結果具有決算最終確定效力。因此,國營事業決算所採認的金額,應以審計部最終審定數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提供各階段的稅前淨損數額:

  • 自編決算:稅前淨損 1414 億元
  • 主管機關核定:稅前淨損 1212 億元
  • 行政院核定:稅前淨損 1010 億元
  • 審計部最終審定:稅前淨損 1313 億元

判斷決算數額時,應採程序中最終且具有審定權限的數額:

決算稅前淨損=審計部最終審定數=13 億元\text{決算稅前淨損} = \text{審計部最終審定數} = 13\text{ 億元}

因此,該國營事業 110110 年度決算稅前淨損為新臺幣 1313 億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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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法》對不同機關編送財務報告時,應併附何種報告之規定。判斷關鍵有二:

  1. 機關種類:公務機關、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
  2. 應附文件:業務報告、績效報告。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規定如下:

機關類型編送文件應附報告
公務機關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業務報告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結算表及年度決算表績效報告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直接採「機關種類+應附報告」配對法:

  • 公務機關 → 業務報告。
  •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 → 績效報告。

依此逐一核對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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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會計年度之結束期間,係依何法之規定?又民國 111111 年會計年度之結束期間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年度之結束期間」的法源及期間計算。

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會計年度終了後,須於次一年度的一定期間內辦理結束,該期間稱為「結束期間」,其規定見於《決算法》。

會計年度本身與結束期間應加以區分:

  • 會計年度:民國1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結束期間:會計年度終了後之次一年度,通常自1月1日起至2月底止。
  • 結束期間內所辦理的結算事項,仍屬原會計年度的結算處理。

解題方法

先判斷民國111年會計年度的終了日:

111年會計年度終了日=111年12月31日111\text{年會計年度終了日}=111\text{年12月31日}

結束期間自次一年度開始日起算,並至次年度2月底止,因此:

112年1月1日∼112年2月28日112\text{年1月1日}\sim112\text{年2月28日}

民國112年不是閏年,2月只有28日,故結束期間為民國112年1月1日至2月28日。

法源與期間均符合的選項為(D)。

選項分析

(A)錯誤

《預算法》主要規範政府預算制度及預算年度等事項,並非本題所稱會計年度結束期間的直接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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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附屬單位決算中關於營業基金決算之主要內容,在資產、負債之狀況方面,下列哪些科目之增減,應將其詳細內容與預算數額分別比較?

①① 資金轉投資 ②② 流動資產 ③③ 固定資產 ④④ 短期債務 ⑤⑤ 長期債務 ⑥⑥ 其他資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關於「附屬單位決算」中「營業基金決算主要內容」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營業基金決算在資產、負債狀況方面,應將下列項目的增減,連同詳細內容與預算數額分別比較:

  1. 資金轉投資
  2. 固定資產
  3. 長期債務

因此,正確組合為 ①、③、⑤①、③、⑤。

解題方法

本題不須計算,關鍵在於直接掌握法規所列舉的比較項目。

判斷順序如下:

資產、負債狀況⟶資金轉投資、固定資產、長期債務\text{資產、負債狀況} \longrightarrow \text{資金轉投資、固定資產、長期債務}

其中:

  • 「資金轉投資」屬於重要資金運用事項;
  • 「固定資產」涉及重大資本支出及資產增減;
  • 「長期債務」涉及重大負債籌措及償還。

這三類項目均須將其增減的詳細內容,與預算數額分別比較。

至於流動資產、短期債務及其他資產,並非本規定所列舉的比較科目。

選項分析

(A) ①、③、⑤①、③、⑤:正確

包括:

  • ①① 資金轉投資;
  • ③③ 固定資產;
  • ⑤⑤ 長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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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各機關審核支出憑證時,應由下列人員簽名之敘述,何者有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規定相同)中關於支出憑證審核之法定簽名權責人員。

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 4 點第 1 項規定:

各機關審核支出憑證,應由下列人員簽名: (一) 業務事項之主管人員及經手人。 (二) 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三) 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解題方法

審核支出憑證之目的在於落實內部控制與行政究責,簽名流程涵蓋「業務實質(經手與業務主管)」、「會計審核(主辦會計)」及「機關決策核定(機關長官)」三道程序。解題時直接比對法規所列之三類人員,排除不屬於法定簽名主體者。


選項分析

  • (A) 業務事項之主管人員及經手人:敘述正確。符合《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 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業務經手人與主管須簽名以對支出事項之實質真實性與必要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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