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林業技師 林政學(包括林業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林業政策之推行可以合理發揮森林的效用,請以政府所推行之山坡地獎勵造林政策為例,說明私有林主接受此政策經營森林時,其森林經營方式會受到哪些限制?林主可獲得何種利益?森林可發揮何種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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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以造林獎勵引導私有土地經營,如何在提供林主經濟誘因的同時,透過土地使用、造林及撫育規範,確保森林持續發揮水土保持、生態與生產等效用。
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森林法》及《獎勵造林辦法》等規定說明。答題時應分成三個面向:經營限制、林主利益、森林效用。
解題方法
先把政策理解為「政府補助造林與撫育,林主承諾依規定維持森林」的政策工具,再分別回答:
- 限制:接受獎勵後,林主須依核定計畫造林、撫育並維持林地用途,不能領取補助後任意停管或改作他用。
- 利益:林主可獲造林獎勵金及造林所需的技術、苗木或輔導等支持,並可取得合規林木及森林副產物的長期收益。
- 效用:森林效益不只在木材生產,也包括水土保持、國土保安、生態、碳吸存、景觀及遊憩等公共利益。
一、私有林主接受政策後的經營限制
1. 土地須符合獎勵造林資格,並依核定計畫執行
林主須提出申請,由主管機關依土地資格及造林計畫審查。造林位置、面積、樹種、株數及作業方式,應符合核定內容及相關規定;不得自行縮減造林面積、任意變更計畫,或以不符規定的造林方式申領獎勵。
2. 須完成造林並持續撫育、維持成林
造林不是栽植後即可領取獎勵。林主須依規定完成整地、栽植及後續撫育,並維持造林成效;如發生缺株、枯死或生長不良,應按規定補植或改善。主管機關得查核造林及撫育情形,未達規定者可能無法領取獎勵,已領取者也可能被追回。
3. 造林期間須維持林地及森林用途
獎勵造林的目的在建立並維持森林覆蓋,因此林主不得擅自將造林地改作建築、耕作、開發或其他與造林目的不符的用途,也不能任意毀林或停止管理。涉及土地使用變更、開發或林木處分時,須依相關法規及核定計畫辦理。
4. 林木採伐及其他經營作業受規範
林主不得任意砍伐林木或破壞森林;間伐、更新採伐及其他必要作業,須符合相關規定及獎勵造林計畫。造林地如屬水土保持或其他敏感區域,經營作業亦須兼顧水土保持及環境保護要求。
二、林主可獲得的利益
1. 取得造林獎勵金
符合資格並依規定完成造林及撫育者,可按規定領取造林獎勵金。獎勵金用以分擔造林初期的土地整理、苗木栽植及撫育成本,也補償林主在造林期間投入的勞力與土地機會成本。
第 二 題25 分
《森林法》第 18 條列有 2 項應由林業技師執行之工作,其內容為何?林業技師在執行這些工作會運用到的專業技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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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森林法》第 18 條所定林業技師及林業技術人員的配置義務,並要求將法條上的「技術職務」與林業經營實務所需的專業技術連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森林法》第 18 條規定:
- 公有林、私有林之營林面積五百公頃以上者,應由林業技師擔任技術職務。
- 造林業及伐木業者,均應置林業技師或林業技術人員。
第一項適用於達法定面積門檻的公、私有林經營;第二項則就造林業及伐木業者另設人員配置要求。法條要求配置專業人員,並未逐項列出技師應採用的技術,因此答題時應從森林經營、造林及伐木的工作內容說明。
解題方法
依「條文義務—對應工作—所需技術」作答:先準確寫出第 18 條兩項規定,再按森林經營、造林、伐木的實務階段,說明林業技師如何運用調查、規劃、作業與監測技術。
一、兩項法定工作
第一項:大面積公有林、私有林的技術職務
公有林或私有林之營林面積達五百公頃以上,應由林業技師擔任技術職務。其工作重點在依森林資源與地區條件,進行森林經營規劃及技術管理。
第二項:造林業及伐木業的人員配置
造林業及伐木業者,均應置林業技師或林業技術人員。造林與伐木均具有專業技術性,技師可負責規劃、指導或監督相關作業。
二、執行時運用的專業技術
- 森林資源調查與測量:調查林地位置、面積、地形、林分組成、林木蓄積及生長狀況;運用森林測計、樣區調查、地理資訊系統及遙測資料,掌握經營基礎資料。
第 三 題25 分
林地為構成森林的要素之一,請依《森林法施行細則》列出五種「林地」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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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森林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所列「林地」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林地包括五種土地;作答時應完整列出各款,並保留土地類別及認定機關等要件。
解題方法
直接依《森林法施行細則》第三條逐款整理。前兩款著重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情形,第三、四款為依《森林法》劃設或設置的土地,第五款則是國家公園區內經主管機關會商認定的土地。
五種林地範圍
-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條規定編定為林業用地,以及依同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的土地。
- 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未劃定使用分區,以及都市計畫保護區、風景區、農業區內,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林地的土地。
- 依《森林法》編入為保安林的土地。
- 依《森林法》第十七條規定設置為森林遊樂區的土地。
第 四 題25 分
政府於民國 64 年訂定「臺灣林業經營改革新方案三原則」,對於臺灣的林業經營影響深遠,請說明訂定此三原則的背景及其對於目前林業政策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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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臺灣林業經營從「木材生產與財源導向」轉向「國土保安與森林公益優先」的政策轉折,以及這項轉折如何影響後續林業制度。
民國 64 年(1975)行政院提出「臺灣林業經營三原則」;民國 65 年(1976)再據以核定「臺灣林業經營改革方案」。作答時應分清楚:三原則是政策方向,改革方案則將方向化為後續的經營與執行措施。
解題方法
按「背景—三原則—政策影響」作答。背景交代為何需要改變經營方向;三原則要寫出國土保安、保安林與採伐、國有林地管理三個重點;最後說明原則如何延伸至法制與今日林業政策。
背景
戰後臺灣林業延續以木材採伐和林產供應為重要任務的經營方式,森林開發也曾被視為財源。隨著長期採伐,社會對森林覆蓋、水土保持及水源涵養的關切增加;山地開發與森林減損可能加重沖蝕、崩塌及洪水等風險,林業經營的公共利益也逐漸受到重視。
在此背景下,行政院於民國 64 年確立林業經營三原則,將經營目標由森林開發所得,轉向國土保安的長遠利益。民國 65 年核定的改革方案,進一步將此方向落實為經營措施。
三原則及其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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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國土保安的長遠利益為林業管理經營目標,不以開發森林作為財源。 森林經營首先須考量水土保持、水源涵養及山地安全;林產收益不應凌駕森林的保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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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保安林範圍,減少森林採伐。 透過保安林的劃設與擴充,保護具有水源涵養、防止土砂流失、維護海岸或其他保安功能的森林,並相應減少採伐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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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地儘量由林務機關妥善經營,停止放租、放領。 國有林地由政府統一管理,以維持整體規劃與保安功能,避免因出租或放領而增加土地利用變更及森林破壞的風險。相關政策亦要求現有木材商業務在護山保林原則下逐步縮小。
對林業政策的影響
一、確立國土保安優先的法制方向
民國 65 年的改革方案承接三原則,要求林業經營重視國土保安、森林資源維護及森林多目標利用。其核心精神後來反映於《森林法》第 5 條:「林業之管理經營,應以國土保安長遠利益為主要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