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林業技師 林政學(包括林業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專技高考・高等考試・林業技師
試題代碼 林政學(包括林業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里山倡議(Satoyama Initiative)強調透過社會—生態生產地景之恢復,達成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其「三摺法」(Three-fold Approach)為實踐倡議理念的重要架構。

請說明三摺法之主要內容,並分析其在臺灣推動里山倡議時可如何具體應用於社區經營、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永續生產管理等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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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里山倡議(Satoyama Initiative)以「人類社會與自然和諧共存」為願景,關注由人類長期利用與管理所形成的農村複合地景。這類地景稱為「社會—生態—生產地景」(Socio-ecological Production Landscapes and Seascapes, SEPLS),由村落、農地、森林、溪流、濕地等組成,透過適當管理,同時維持生物多樣性、在地生計與生態系服務。

「三摺法」(Three-fold Approach)分為三個層次:

  1. 願景:實現人類社會與自然和諧共存。
  2. 方法:
  • 彙整確保多樣生態系服務與價值的知識。
  • 結合傳統生態知識與現代科學,促進創新。
  • 探索新的共同管理制度,並尊重傳統共有資源與在地治理方式。
  1. 關鍵行動面向:
  • 資源利用符合環境承載量與生態回復力。
  • 循環利用自然資源。
  • 肯認在地傳統與文化的價值。
  • 促進多元利害關係人參與及合作。
  • 對地方社會經濟發展有所貢獻。

作答時應區分「方法」與「行動面向」:前者是推動工作的整體途徑,後者是檢視具體行動是否符合里山精神的實踐原則。

解題方法

本題屬申論題,可依「說明架構、對應臺灣場域、提出具體作法、說明預期效益」的順序作答。先完整寫出願景、三項方法及五項行動面向,再把架構連結到社區經營、生物多樣性保育及永續生產管理。答案應呈現三者互相支撐,而非將保育、生產與社區發展拆成互不相關的工作。

臺灣的具體應用

一、社區經營:以在地參與建立共同治理

臺灣山村、原住民族部落與農村社區,可由居民盤點土地利用、水源、森林、農地、文化資產及地方產業,辨識社區面臨的生態與經濟課題。透過社區組織、部落會議、農民團體、政府機關、學校、研究單位及民間團體共同討論土地與資源管理方式,形成分工合作的治理機制。

例如,社區可依傳統禁忌、季節性採集規範或輪作知識,與生態調查結果共同訂定採集、狩獵、用水、林地維護及步道使用規範;並以環境教育、地方導覽、農產加工及文化體驗增加在地收入。這符合「整合傳統知識與現代科學」及「多元利害關係人參與合作」的方向,也有助於讓居民成為地景管理的主體。

二、生物多樣性保育:維持地景鑲嵌與生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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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為促進森林資源之永續利用,政府訂定「公私有林經營及輔導作業規範」,以健全公私有林經營制度並提升森林品質。

請說明該規範中輔導經營之主要項目及其重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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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私有林經營及輔導作業規範》第三點所列的五項輔導經營項目,以及各項目希望達成的經營目標。作答時應依規範逐項列出,並說明如何兼顧森林永續、林產利用與林農收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規範第三點列出五項目,再分別掌握其核心方向:

  1. 經營森林,培育高價值林木。
  2. 提高國產材及其他林產物的利用價值。
  3. 在符合法令及土地容許使用規定的前提下發展林下經濟。
  4. 串連林產物生產與銷售,提升產業競爭力及供需自給率。
  5. 納入經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審認,具政策性、前瞻性或指標性的經營項目。

輔導經營之主要項目及重點內容

一、永續林業經營

發展公私有林的永續經營,透過適當的森林經營與撫育,培育優質、高價值林木,並提升經營收益。其重點在於兼顧森林資源長期維持與林業經營效益。

二、提高國產材生產及利用

發展國產材生產及利用技術,提升國產材、疏伐木、枝梢材等林產物的加值利用價值。除促進木材生產,也要改善剩餘資材利用及加工,使森林產出能進入利用與產業環節。

三、發展林下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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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森林以外之群生竹木、行道樹或單株樹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並公告者,得為受保護樹木。

試說明此類樹木應符合哪些條件,方得公告為受保護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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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森林法》第 38 條之 2 第 3 項授權訂定的《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第 2 條。森林以外的群生竹木、行道樹或單株樹木,符合下列 十一款條件之一,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及公告,即為受保護樹木。

此處是「任一款符合即可」,不要求十一款全部具備;但符合條件後,仍須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並公告。

解題方法

先依認定標準第 2 條整理成兩類:一類是可用樹齡、樹幹尺寸或樹冠面積衡量的量化條件;另一類是生態、地理、景觀、文化、歷史、教育、研究或社區意義等價值條件。作答時列出完整十一款,並保留數值、測量位置及「或」的關係。

公告條件

森林以外的群生竹木、行道樹或單株樹木,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得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並公告為受保護樹木:

  1. 樹齡達一百年以上。
  2. **樹幹達一定尺寸:**以離地 1.3 公尺處為胸高;闊葉樹胸高直徑達 1.5 公尺以上,或胸高樹圍達 4.7 公尺以上;針葉樹胸高直徑達 0.75 公尺以上,或胸高樹圍達 2.4 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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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我國於 114 年 8 月 18 日修正「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以配合獎勵造林 2.0 政策之推動。請說明並解釋該辦法中下列相關名詞之定義與意涵。

(一) 木材生產林

(二) 非木材生產林

(三) 林產業儲備樹種

(四) 成林獎勵金

(五) 結構用材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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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 2 條的名詞定義,重點在於分辨造林的主要目的、木材供應的樹種選定機制,以及造林獎勵制度中按造林成果加發的獎金。制度核心是依造林目的分流輔導,並以第六年林木生長及造林規劃作為加發獎勵的條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從三個層次作答:先說明木材生產林與非木材生產林的目的差異;再說明林產業儲備樹種如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市場需求指定;最後說明兩種獎勵金的政策目的與核發條件。作答時應指出獎勵金不是僅憑申請或栽植即發給,而須達到辦法所定的造林成果基準。

名詞定義與意涵

(一)木材生產林

指以生產結構用材、建築用材、菇蕈及農用資材等為主要目的的獎勵造林類型。其政策意涵是使造林與林產物供應相連結,促進國產木材及相關林產資材的穩定生產。這類造林須依申請時選定的造林類型與規定辦理。

(二)非木材生產林

指以營造國土保安、水源涵養、森林景觀、生態維護等為主要目的的獎勵造林類型。其重點在森林的保育與環境公共效益,不以木材生產為主要目標,呈現造林的水土保持、生態及景觀功能。

(三)林產業儲備樹種

指中央主管機關為儲備林產業發展的穩定料源,經評估市場對結構用材的需求後所指定的造林樹種。此一定義將樹種選擇連結到市場需求與未來原料供應,並非凡可作木材利用的樹種都自動屬於儲備樹種;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四)成林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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