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金融保險 金融保險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金融保險
試題代碼 金融保險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中有關金融服務業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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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3 條的「金融服務業」範圍。作答時應先列出法律明文納入的業別,再補充各業別範圍的認定方式、排除對象,以及主管機關公告納入的業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是法條範圍題,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3 條分三層作答:

  1. 列舉法定業別: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
  2. 交代認定及排除規則:前四業的範圍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 2 條第 3 項認定;但法律明定排除特定交易所、買賣中心、集中保管事業、期貨交易所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排除的事業。
  3. 補充公告納入者:除法條列舉業別外,主管機關公告納入的金融服務業也包含在內,例如民國 110 年公告納入的外籍移工匯兌公司。

法條內容與範圍說明

依民國 110 年《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3 條,金融服務業包括:

  • 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其範圍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 2 條第 3 項認定。
  • 電子票證業:指《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2 款所稱的發行機構。
  •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主管機關得依業務性質公告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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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我國銀行法中有關銀行依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所劃分之資本等級及其劃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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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銀行法》第 44 條及《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8 條。銀行依「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劃分資本等級;該比率即資本適足比率,基本公式為:

資本適足比率=自有資本風險性資產×100%\text{資本適足比率} = \frac{\text{自有資本}}{\text{風險性資產}} \times 100\%

資本等級共有四級:資本適足、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資本嚴重不足。判斷時,須先看是否達到法定資本適足比率,再依比率落點區分不足程度。

解題方法與分級標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8 條,分級如下:

資本等級劃分標準
資本適足符合法定資本適足比率。
資本不足未達法定資本適足比率。
資本顯著不足資本適足率達 2% 以上,未達 8.5%。
資本嚴重不足資本適足率低於 2%;銀行淨值占資產總額比率低於 2% 者,也視為資本嚴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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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我國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規定,禁止內線交易之主體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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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的禁止內線交易主體範圍。條文採列舉方式,規範的不只是公司內部人,也包括因職業或控制關係知悉消息者,以及從前述人員取得消息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條文所列主體可整理為五類:

  1. 公司內部人:發行股票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僱人。
  2. 持股達一定比例的股東: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的股東。
  3. 因特定關係知悉消息者: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4. 曾具上述身分者:前三類人員在喪失其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5. 消息受領人:從前四類人員獲悉消息之人。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主體範圍」,作答時應以條文列舉的五款為主,並把握兩個層次:

  • 身分或關係層次:前四款涵蓋公司內部人、大股東、因職業或控制關係接觸資訊者,以及身分喪失未滿六個月者。
  • 消息來源層次:第五款將從前四款取得消息的人納入,因此禁止範圍不以公司內部人為限。

答題時列明五類,再補充這些人須實際知悉法定重大消息,才能進一步涉及內線交易禁止規定的適用。

主體範圍逐款說明

一、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僱人

這是公司內部人範圍。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因職務可能參與公司決策或接觸重要資訊;受僱人也可能因工作而知悉尚未公開的重大消息,故均列入規範。

二、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的股東

大股東可能因持股地位或參與公司事務而取得重要資訊。條文以「超過百分之十」作為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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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我國保險法中人壽保險被保險人最低年齡與資格限制之規定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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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對人壽保險被保險人的兩項特別限制:未滿十五歲未成年人的死亡給付效力,以及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的死亡給付效力。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適用《保險法》第 107 條及第 107 條之 1。

解題方法

依年齡與法律資格分別整理,再比較兩者的法律效果:未滿十五歲者,其死亡給付原則上延後生效;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除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兩者皆保留喪葬費用給付,並設有金額上限。

年齡限制:未滿十五歲未成年人

依《保險法》第 107 條,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

  1. 死亡給付效力:除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的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2. 喪葬費用上限: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所定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二分之一。
  3. 其他法律優先: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此處限制的是死亡給付約定的生效時點,並非一概禁止替未滿十五歲者投保人壽保險。

資格限制: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依《保險法》第 107 條之 1,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如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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