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金融保險 保險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一) 請說明保險法中對於人壽保險的停效與復效之相關規定。(10 分)
(二) 人壽保險契約發生效力停止的原因有哪些?(10 分)
(三) 人壽保險契約因故停效,於復效申請截止後,契約效力如何?(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法源為《保險法》第116條,考查人壽保險因保費未繳而停效後,保險人催告、要保人復效申請及保險人終止契約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該條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修正,民國112年適用修正後規定。現行《保險法》其後另有修正,但本題所涉第116條停效、復效規則未因此改變。
解題方法:依時間順序掌握停效與復效
-
保費到期未繳:催告後始停效。 人壽保險保費到期未交付,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催告;催告到達後屆滿30日仍未繳交,契約效力停止。催告應送達要保人或負有繳費義務之人最後住所、居所;保險人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的通知,依最後留存的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即視為完成。
-
停效日起六個月內:清償後自動復效。 契約停效日起六個月內,要保人清償保險費、契約約定利息及其他費用後,契約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原則上不必重新提供可保證明。
-
停效日起六個月後:依申請及可保證明程序復效。 要保人於停效六個月後申請復效,保險人得於收到申請日起五日內要求提供被保險人的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且已達拒絕承保程度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復效。保險人未在五日內要求可保證明,或收到可保證明後15日內未拒絕,均視為同意復效。
-
復效申請期限及終止。 契約約定的復效申請期限,自停效日起不得少於二年,且不得遲於保險期間屆滿日。期限屆滿後,保險人有權終止契約;若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終止時應返還該準備金。
-
保費墊繳亦可能停效。 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費者,墊繳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停效及復效程序準用上述規定。
解題技巧
記憶時間軸:「催告後30日停效;停效六個月內清償,翌日復效;六個月後申請復效,五日要求證明、十五日未拒絕視為同意;復效期限至少二年。」並注意停效不等於契約立即終止;期限屆滿時,保險人是「有終止權」,並非契約自動終止。
(二)人壽保險契約發生效力停止的原因
核心觀念
人壽保險契約停效常見原因有兩種:保費未繳及保單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前者依《保險法》第116條,後者依同法第120條。
解題方法:分別說明觸發條件與停效時間
- 保險費到期未交付 依《保險法》第116條,保費到期未繳,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須經保險人催告到達後,屆滿30日仍未交付,契約效力始停止。
第 二 題25 分
(一) 何謂比例再保險?何謂非比例再保險?(10 分)
(二) 請說明比例再保險與非比例再保險二者的不同。(10 分)
(三) 針對巨災風險,保險業者多採用何種再保方式?請舉例說明之。(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再保險契約中「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如何分攤風險」,以及巨災風險常用的再保安排。判斷重點是:
- 比例再保險:依約定比例分配保費與賠款。
- 非比例再保險:原保險人先自行負擔約定額度以上或以下的損失,再保險人依損失條件負擔超額部分。
再保險是保險人將其承保風險的一部分移轉給再保險人,以分散承保風險並提高承保能力。原保險人仍對原被保險人負保險契約責任;再保險契約原則上存在於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
(一)比例再保險與非比例再保險的定義
1. 比例再保險
比例再保險又稱「金額再保險」,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按約定比例分配承保額、保費及賠款。再保險人承擔多少比例的保額,通常就分得相同比例的保費,並負擔相同比例的賠款。
常見類型包括:
- 成數再保險:原保險人依固定比例分出每一件或每一類業務的保額、保費及賠款。
- 溢額再保險:原保險人先保留每一危險單位的自留額,超過自留額的部分按約定容量分給再保險人;分出比例會隨各危險單位的保額而異。
2. 非比例再保險
非比例再保險又稱「損失再保險」,保費與賠款不按固定比例逐筆分攤,而依約定的損失門檻或損失條件決定再保險人的責任。原保險人先自行負擔約定的自負額或自留損失,再保險人於契約約定範圍內負擔超過部分。
常見類型包括:
- 超額損失再保險:損失超過原保險人自負額後,由再保險人負擔超額部分,並以約定責任限額為上限。
- 巨災超額損失再保險:以單一事故或同一巨災事件造成的累積損失為基礎,超過約定起賠點後由再保險人負擔。
- 超額賠款率再保險:以一定期間內的賠款率為基礎,超過約定賠款率門檻的部分由再保險人負擔。
(二)比例再保險與非比例再保險的不同
| 比較項目 | 比例再保險 | 非比例再保險 |
|---|---|---|
| 分攤基礎 | 依保額或約定比例分配 | 依損失金額、事故累積損失或賠款率門檻分配 |
| 原保險人負擔 | 按固定或可計算的比例分擔每筆業務 | 先負擔約定自負額或自留損失,超過後才由再保險人負擔 |
| 再保費計算 | 通常按分出保費比例計算,並可能約定再保傭金 | 通常依風險暴露、損失經驗及保障條件議定,不必與每筆原保費按固定比例對應 |
第 三 題25 分
因應我國步入高齡化社會,壽險業者在其公司網頁設置高齡者保險專區,提供高齡者相關保險商品資訊。
(一) 何謂長壽風險?(5 分)
(二) 高齡者面對的人身風險有哪些?(10 分)
(三) 請舉例說明高齡者保險專區所銷售的保險商品。(10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高齡化社會下的「長壽風險」、高齡者常見的人身風險,以及保險商品如何對應這些風險。作答時,先說明風險的意義,再依「活得太久、健康受損、意外傷害、死亡」等面向整理,最後舉出可提供相應保障的商品。
本題主要是保險學觀念題,無須援引特定法條或公式。
(一)何謂長壽風險?(5 分)
長壽風險是指個人實際存活期間超過原先預期,導致退休後所需生活費、醫療費或照護費用持續增加,而既有退休金、儲蓄或其他資源不足以支應的風險。
其核心不在於「壽命較長」本身,而在於收入或資產耗盡後,仍須負擔生活與照護支出。對個人而言,可能造成老年經濟不足與依賴家人;對年金保險人或退休基金而言,則可能因受益人平均存活期間延長,而增加年金給付總額及長期負債。
(二)高齡者面對的人身風險有哪些?(10 分)
高齡者的人身風險可從下列面向說明:
-
長壽與退休所得不足風險 存活期間超過退休準備所能支應的期間,面臨退休金不足、生活費無著或須依賴家人的問題。
-
疾病與醫療費用風險 隨年齡增加,罹患慢性病、重大疾病或需要住院治療的機會提高,可能產生醫療費用、收入中斷及家庭照顧負擔。
-
失能與長期照護風險 因疾病、老化或意外造成身體或認知功能受損,需要他人長期協助日常生活,支出包含照護人力、機構費用及輔具費用。失智症亦可能帶來持續性的照護需求。
-
意外傷害風險 身體機能與平衡能力退化,跌倒、骨折或交通事故等意外可能造成傷害,並進一步導致住院、失能或長期照護需求。
-
死亡與身後費用風險 被保險人死亡可能使配偶或家屬失去經濟支持,並產生喪葬費用、遺留債務或家庭生活安排等問題。
(三)請舉例說明高齡者保險專區所銷售的保險商品。(10 分)
作答時,可依「風險—商品—給付功能」逐一連結:
第 四 題25 分
我國保險業須依法提撥部分保費收入,設置安定基金。
(一) 依保險法規定,安定基金的基金使用與墊付範圍為何?(10 分)
(二) 自 2014 年起,保險業安定基金的提撥採差別費率,其主要計算指標為何?(1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個層次:第一,依《保險法》第 143 條之 3,說明安定基金可以如何動用,以及在何種情況下代保險業墊付保險給付;第二,說明自民國 103 年(2014 年)起實施的差別提撥制度,如何依保險業風險調整提撥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143 條之 3 後續已有修正,以下仍按民國 112 年適用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一)安定基金的使用與墊付範圍
可依《保險法》第 143 條之 3 的規定,分成「對保險業提供協助」、「代為墊付保險契約請求」及「主管機關核定用途」三類整理:
- 對經營困難保險業貸款:安定基金得對經營困難的保險業提供貸款。
- 協助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而受有損失時,安定基金得提供低利貸款或補助。
- 特定情形下代為墊付保險契約請求:保險業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債務,且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時,安定基金應依主管機關規定的範圍及限額,代該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可請求的給付。安定基金墊付後,得代位取得該等契約權利人對保險業的請求權。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用途: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經主管機關核定的其他用途,亦得動用安定基金。
作答時須特別指出:第三款墊付的前提,是保險業已發生法定的重大經營或財務問題,並有主管機關所為的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等處分;墊付標的是依有效保險契約所得請求的給付,且須受主管機關訂定的範圍與限額拘束。
(二)差別提撥的主要計算指標
依《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安定基金提撥以經會計師核閱的總保險費收入為基礎,主要依下列兩項風險指標核算差別提撥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