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統計 以實例命題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詳細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 何謂「民間人口」?
(二) 何謂「非勞動力」?
(三) 何謂「怯志工作者」(Discouraged workers)?
(四) 計算「勞動力參與率」之公式為何?
(五) 人力資源調查公布之「失業週數」所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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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人力資源調查中,民間人口、勞動力與非勞動力的分類,以及勞動力參與率和失業期間的統計定義。分類時先看調查對象是否屬於「15 歲以上民間人口」,再判斷是否為勞動力;勞動力由就業者與失業者組成。
本題所涉為人力資源調查的統計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統計口徑為準。不涉及法條。
解題方法與各小題
(一)何謂「民間人口」?
人力資源調查所稱「15 歲以上民間人口」,是指年滿 15 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人口,扣除軍人、入監人口及失蹤人口;由勞動力與非勞動力構成。
可寫成:
此處的「民間人口」是調查統計上的範圍,不等同於所有居住在臺灣的人口;外籍人士、外籍勞工及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外籍配偶,不列入這項調查對象。
(二)何謂「非勞動力」?
非勞動力是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 15 歲,屬於民間人口但不屬於勞動力者。也就是沒有被歸為就業者或失業者的人口。
常見情形包括求學或準備升學、料理家務、高齡、身心障礙,以及想工作但沒有找工作等。判斷關鍵不只是「有沒有工作」:若沒有工作,但未符合失業者所要求的尋職條件,也歸為非勞動力。
(三)何謂「怯志工作者」(Discouraged workers)?
怯志工作者是想工作,卻因認為沒有合適工作機會而未找工作的人。依我國人力運用調查的操作性口徑,通常指想工作、隨時可以開始工作,過去一年曾找過工作,但因認為沒有工作機會,或受自身資歷限制而找不到合適工作,遂放棄尋職者。
怯志工作者屬於非勞動力的一種,而非官方失業者。原因是失業者須符合尋找工作等條件;怯志工作者已停止找工作,因此不列入勞動力及官方失業人數。
(四)計算「勞動力參與率」之公式為何?
先求勞動力,再除以 15 歲以上民間人口,最後乘以 100%,以百分比表示。
第 二 題25 分
下列為某年臺灣地區育齡婦女人數、其所生產活嬰與活女嬰人數及生命表中定常人口()等資料()。請計算一般生育率(‰)、總生育率(‰)、毛繁殖率(‰)及淨繁殖率(‰)。
| 育齡婦女年齡(歲) | 婦女年中人口數(千人)<br> | 活產數(人)<br> | 年齡別生育率(‰)<br> | 活產女嬰人數(人)<br> | ||
|---|---|---|---|---|---|---|
| 15–19 | 940 | 16,217 | 17 | 7,771 | 8 | 494,841 |
| 20–24 | 884 | 76,775 | 87 | 37,112 | 42 | 493,472 |
| 25–29 | 927 | 136,904 | 148 | 65,732 | 71 | 491,893 |
| 30–34 | 954 | 75,154 | 79 | 35,674 | 37 | 490,124 |
| 35–39 | 888 | 16,204 | 18 | 7,523 | 9 | 487,853 |
| 40–44 | 761 | 1,769 | 2 | 832 | 1 | 484,630 |
| 45–49 | 473 | 69 | 0 | 26 | 0 | 479,843 |
| 合計 | 5,827 | 323,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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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四項人口生育指標:
- 一般生育率(GFR):一年內活產數相對於育齡婦女人口數的比率。
- 總生育率(TFR):假設婦女一生經歷各年齡別生育率,可生育的平均子女數。
- 毛繁殖率(GRR):假設婦女一生經歷各年齡別生育率,可生育的平均女嬰數,不考慮婦女存活情形。
- 淨繁殖率(NRR):將各年齡別女嬰生育率乘上生命表婦女存活情形後,計算平均生育的女嬰數。
表中婦女人口數以「千人」計,因此活產數除以婦女人口數,所得即為每千名婦女的年齡別生育率,單位為 ‰。育齡年齡組距為五年,故總生育率及繁殖率計算都要乘以 。
解題方法
先由表中各年齡組的原始人數計算年齡別生育率,不使用表內已四捨五入的整數率:
因為 的單位是千人, 的數值即為 ‰。
一、一般生育率
育齡婦女總人口為 千人,活產總數為 人:
二、總生育率
逐組相加年齡別生育率,再乘以五年組距:
因此:
換成常用的「每名婦女平均子女數」表示,為 名。
三、毛繁殖率
以女嬰活產數計算各年齡組女嬰生育率:
第 三 題25 分
請就下表臺灣近年來製造業受僱者總延人工時指數、生產指數、受僱者總延人工總薪資指數,分別計算表中的(1)~(2)勞動生產力指數(%)、(3)~(4)單位產出勞動成本指數(%)以及(5)每工時總薪資指數(%)。
| 年(平均) | 勞動生產力指數 | 單位產出勞動成本指數 | 生產指數 | 受僱者總延人工時指數 | 受僱者總延人工總薪資指數 | 每工時總薪資指數 |
|---|---|---|---|---|---|---|
| 105 | 100.00 | 100.00 | 100.00 | |||
| 106 | (1) | 105.27 | 101.68 | 104.59 | ||
| 107 | (2) | 109.41 | 103.25 | 112.21 | ||
| 108 | (3) | 108.92 | 102.95 | 112.77 | ||
| 109 | (4) | 117.15 | 101.99 | 112.66 | ||
| 110 | 133.86 | 103.41 | 120.64 | (5) | ||
| 111 | 133.78 | 98.41 | 147.52 |
基期:民國 105 年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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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三種指數的相對關係。各指數以民國 105 年為基期,基期值為 100:
- 勞動生產力指數:每工時的產出,相當於生產指數除以受僱者總延人工時指數。
- 單位產出勞動成本指數:每單位產出的勞動成本,相當於受僱者總延人工總薪資指數除以生產指數。
- 每工時總薪資指數:每工時薪資,相當於受僱者總延人工總薪資指數除以受僱者總延人工時指數。
由於三者都是以同一基期為 100 的指數,兩個指數相除後須乘以 100,才能換算成基期為 100 的比值指數。
解題方法
令 為生產指數、 為受僱者總延人工時指數、 為受僱者總延人工總薪資指數:
代入表中數值,計算至小數點後二位:
- (1)民國 106 年勞動生產力指數
第 四 題25 分
衡量實質 GDP 與經濟成長率之方法有「定基法」(fixed-based)與「連鎖法」(chain-linked)。請解釋何謂「定基法」?何謂「連鎖法」?目前我國衡量實質 GDP 與經濟成長率為何種方法?採用該方法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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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以不變價格衡量實質 GDP,以及如何排除價格變動、呈現實際產量變化。名目 GDP 按當期價格計算,會同時受到價格與數量變動影響;實質 GDP 則透過價格權數,把不同年度的產品數量換算到共同的價格基礎,讓跨期比較更能反映生產量的變化。
定基法
選定一個基期,固定使用該年價格作為權數,計算各年的實質 GDP。若基期為 ,第 年的實質 GDP 可表示為:
其中 是第 種產品在基期的價格, 是該產品在第 年的數量。經濟成長率由實質 GDP 的變動計算:
連鎖法
連鎖法不在所有年度固定使用同一基期價格,而是以相鄰年度的價格權數計算各期實質變動,再把逐年的成長率連乘,形成長期的實質 GDP 指數或連鎖值。
先以相鄰年度價格計算 年至 年的實質成長率 ,再把各期變動串接:
若將某一參考年設定為 ,即可據此建立連鎖量指數。參考年是指數的標示基準,不代表各年度都使用該年的價格作為權數。
解題方法
作答時可依序說明三件事:定基法的價格權數固定於基期;連鎖法使用相鄰年度價格衡量變動並逐年串接;最後交代我國採用方式及改採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