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測量製圖 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測量製圖
試題代碼 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試依據國土測繪法之規定,說明測量標之遷移與重建相關規定。若有無故損壞永久測量標或未依程序移動導致失去效用,地方主管機關有何處罰之規定?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測繪法》第 12 條的永久測量標遷移、重建規範,以及第 49 條的行政罰。解題時須區分兩件事:依法申請遷移重建,與未依程序擅自移動或無故損壞,致永久測量標失其效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說明申請條件與審查、費用負擔、遷移重建程序,最後交代違規成立要件及罰鍰。

一、依法申請遷移重建

  1. 原則上應避免影響測量標:機關、團體或個人應儘量避免在測量標附近建築,或從事其他影響測量標的行為。
  2. 申請人與申請理由:如認為已設置的永久測量標妨礙權利行使,得敘明理由,向設置機關申請遷移重建。
  3. 由設置機關勘查決定:設置機關勘查後,認為確有妨礙申請人權利行使,得同意遷移重建;測量標仍有存在必要時,得拒絕申請;已失其效用者,得逕予廢除。
  4. 依相關規定辦理:遷移重建應依《國土測繪法》第 9 條至第 11 條所定規範辦理;加密控制測量依同法第 16 條準用相關規定。

二、遷移重建費用

永久測量標遷移重建所需費用,原則上由申請人負擔。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由申請人負擔:

  • 依第 10 條規定使用公有土地或公有建築物。
  • 無償提供私有土地或私有建築物使用。
  • 出租私有土地或私有建築物;但租約另有約定時,依租約辦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加密控制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成果辦理,試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之相關規定,說明加密控制測量是如何進行的?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五章「加密控制測量」第 29 條至第 34 條,重點是加密控制測量以基本控制測量成果為依據,先檢測既有基本控制點,再依規定程序布設、施測、計算與整理成果。

加密控制測量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實施範圍原則上為該直轄市或縣(市)區域;測量成果應符合各測量方法的精度規範,並建立資料庫。第 33 條並規定,其實施程序、測量方法、點位種類與選擇、儀器校正、成果計算及圖表調製,得依同規則第 17 條至第 28 條辦理。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作業流程

依第 29 條至第 33 條,先說明主管機關及實施範圍,再按施測前、施測中、成果處理的順序,整理如下:

  1. 擬訂計畫、確定範圍 地方主管機關應釐訂實施計畫,定期辦理加密控制測量;實施範圍以所在直轄市或縣(市)區域為原則。

  2. 施測前檢測基本控制點 實施前應先檢測基本控制點,確認其可作為加密測量的可靠依據。這是加密控制測量承接基本控制測量成果的關鍵步驟。

  3. 依程序選點、布網及規劃作業 依第 33 條準用第 17 條至第 28 條的相關規定,進行點位清查、選點及埋點,辦理網形設計與精度評估,並完成作業規劃。點位選擇依測量方法考量,例如衛星定位點應具良好透空度及衛星訊號接收條件;三角點及精密導線點須相鄰通視;水準點應通視良好且地質穩定。

  4. 校正儀器並選用適當測量方法 儀器裝備應依相關校正規定辦理。加密控制測量可採衛星定位測量、三角測量、三邊測量、精密導線測量、水準測量、重力測量,或其他具有同等成果精度的方法;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接受囑託或逕為登記之案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之。公告期間多久?公告期間如有異議,依土地法之相關規定應如何處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總登記程序中,地政機關對受理聲請、囑託登記及依土地法第五十三條逕為登記案件的公告期間,以及公告期間內有人提出異議時的處理方式。解題依據是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的《土地法》第五十五條、第 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

解題方法

先依案件類型找公告期間,再依異議的法律效果判斷後續程序:

  1. 地政機關接受聲請或囑託登記,經審查無誤,應即公告;依第五十三條逕為登記者,也適用相同公告程序。
  2. 《土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依第五十五條所為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因此,法定最低公告期間是十五日,並非一律必須公告恰好十五日。
  3. 公告期間內,土地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附具證明文件。若異議因此形成土地權利爭執,地政機關應予調處。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5 分

試依土地徵收條例,說明營業損失補償及遷移費之規定內容?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33 條「營業損失補償」與第 34 條「遷移費」的適用要件及查估方式。兩者是不同的法定補償項目:前者補償合法營業因徵收所受的損失;後者補償依法必須遷移的人口或物件所生的遷移費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說明兩項補償的法源、成立要件與計算或查估依據。作答時要特別區分「營業停止或規模縮小所受損失」與「人口、設備等實際遷移費用」,不可混為一談。

一、營業損失補償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3 條,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供合法營業使用,因徵收而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給予補償:

  1. 營業停止。
  2. 營業規模縮小。

營業是否合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依各該主管法令審查認定;補償基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亦即適用「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徵收營業損失補償基準」。

依該基準,計算營業損失時,原則上以最近三年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為依據:

  • 全部徵收致停止營業:以最近三年「營業淨利+利息收入-利息支出」的平均數計算。
  • 部分徵收致營業規模縮小:以最近三年上述金額的平均數,乘以實際徵收營業面積占營業總面積的比例計算。營業面積以登記或申報營業的土地或土地改良物面積為限,不包括非營業使用部分。
  • 徵收部分為經營主體或主要設施,致剩餘部分無法繼續經營:按全部停止營業的方式計算。
  • 計算所用營業淨利、利息收入及利息支出,依申報書上的帳載結算金額認定;計算結果為負值者,不予補償。

其中,部分徵收且營業規模縮小時,可用下式掌握:

補償額=最近三年平均(營業淨利+利息收入-利息支出)×實際徵收營業面積營業總面積補償額 = 最近三年平均(營業淨利+利息收入-利息支出) \times \frac{實際徵收營業面積}{營業總面積}

二、遷移費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