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測量製圖 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我國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使用地共有幾種?若有違反編定使用地管制者,其檢查、取締之執行單位應為何者?未來國土計畫法將於 114 年正式實施,請評述土地使用管制的方式將如何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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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三件事:非都市土地使用地的種類、違規使用的檢查與取締權責,以及《國土計畫法》上路後土地使用管制制度的轉變。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為準。
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後,依其性質編定使用地類別;土地使用原則上依編定類別及容許使用項目管制。《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條列有19種使用地;第5條則規定地方政府與鄉(鎮、市、區)公所的管制、檢查及取締分工。
解題方法
依題目順序作答即可:
- 先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條列出使用地種類,並指出共19種。
- 再依同規則第5條區分「管制機關」、「檢查機關」與「聯合取締小組」。
- 最後比較現行區域計畫體系與國土計畫體系的管制依據、程序及規劃觀點。
一、非都市土地使用地種類
依命題當年《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條,非都市土地使用地共19種:
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墳墓用地、海域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須與「使用分區」區別:使用分區是土地的區域性分類;使用地則是依分區性質編定、直接連結使用管制的類別。
二、違反編定使用地管制時的檢查與取締單位
依命題當年《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條:
- **管制使用:**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責。
- **隨時檢查:**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公所應指定人員負責。發現違規時,應即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理。
- **定期查處及聯合取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成立聯合取締小組;小組得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檢查土地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
因此,若題目問「檢查、取締之執行單位」,完整答案是:**鄉(鎮、市、區)公所負責隨時檢查及查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管制使用,並成立聯合取締小組處理違規案件。**不能把查報、管制及取締全都寫成同一機關的單一職責。
三、國土計畫法下土地使用管制方式的改變
第 二 題25 分
依照國土測繪法與基本測量實施規則,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實施測量作業的項目分工為何?另請敘明中央主管機關釐訂「實施計畫」應考量項目,以及地方主管機關釐訂實施計畫中得運用之測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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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測繪法》的測量業務分工,以及《基本測量實施規則》與《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對基本測量實施計畫的規定。作答時要分清楚:
-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基本測量:建立全國一致的測量基準及基本控制基礎。
-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加密控制測量及應用測量:依地方需求加密控制點,並辦理轄區測繪工作。
- 實施計畫的考量因素與計畫應記載事項不同:前者說明訂計畫的依據,後者說明計畫內容應列明什麼。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從三組法規規定作答:
- 先按《國土測繪法》第 4 條、第 5 條整理中央與地方的業務分工。
- 再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 2 條,列出中央釐訂基本測量實施計畫應考量的因素。
- 最後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加密控制測量相關規定,列出地方實施計畫得採用的測量方法;並補充計畫記載事項的依據,以完整回答題意。
一、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的測量作業分工
中央主管機關
依《國土測繪法》第 4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掌理全國性測繪事項,包括:
- 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的訂定。
- 全國性測繪計畫、成果及資訊的登錄與管理。
- 全國基本地形圖、行政區域圖及海圖的測繪與發行。
- 直轄市、縣(市)測繪及地名業務的督導。
- 其他有關全國性測繪事項的實施與管理。
就測量作業而言,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基本測量;依《國土測繪法》第 7 條,基本測量包括:
- 測量基準之測量。
- 基本控制測量。
地方主管機關
依《國土測繪法》第 5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轄區內的測繪事項,包括:
- 加密控制測量業務的規劃、實施及管理。
- 應用測量業務的規劃、實施及管理。
- 測繪計畫、成果、資訊及永久測量標的登錄與管理。
- 行政區域圖及鄉(鎮、市、區)行政區域圖的編製與發行。
- 地名事項的實施與管理。
- 其他轄區內測繪事項的實施與管理。
因此,測量作業的主軸是:中央辦理基本測量,地方辦理加密控制測量及應用測量。依《國土測繪法》第 8 條,基本測量原則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何謂「國土利用監測」、監測目的及目前國土利用監測工作主管機關,並評述國土監測之加值應用可用於哪些面向,未來可以如何搭配氣候變遷因應法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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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土利用監測的定義、目的、主管機關,以及監測成果如何加值運用並支援《氣候變遷因應法》的推動。作答時,應區分「以影像偵測土地變化」與「由權責機關現地查證、處理」兩個環節。
依命題當年(民國112年)《土地利用監測辦法》第2條,土地利用監測係利用航空測量攝影或遙感探測等影像資料,分析、比對及判釋不同時期影像,以掌握土地利用變化情形。其核心作法是運用多時期衛星影像等資料,找出地表變異點,再通報權責機關現地查報並追蹤處理。
《國土計畫法》第1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土地利用監測;相關監測、通報及查報事項,另由《土地利用監測辦法》規範。
解題方法
可依「定義—目的—主管機關—加值應用—氣候法連結」五段作答。先說明監測如何進行,再交代監測成果如何進入管理與決策,最後連結氣候變遷調適及減量需求。
監測目的及主管機關
監測目的主要包括:
- 掌握土地利用現況及變遷,及早發現疑似違規開發、濫墾濫伐、違法填築或其他破壞國土情形。
- 將變異點資料通報相關土地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供現地查報、違規處理及後續追蹤使用。
- 整合中央與地方、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監測資源,避免重複投入,提升監測頻率與通報效率。
- 累積具時間序列的土地變遷資料,作為國土規劃、土地使用管制、政策檢討及資源管理的參考。
主管機關方面,依命題當年制度,國土計畫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國土利用監測整合作業自民國107年起改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統籌規劃及辦理,實務上由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承辦整合作業。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經濟部水利署等則依各自權責參與監測及查報。國土測繪中心曾於民國103年至106年辦理跨部會監測整合工作,答題時應注意區分其歷史角色與107年起的主辦分工。
國土監測的加值應用
監測成果不只用於查緝疑似違規,也可與土地利用現況調查、地籍、地形、災害及其他空間資料套疊分析,作為下列工作的參考:
- **國土規劃與土地管理:**分析土地利用變遷、違規熱區及非都市土地開發情形,協助檢討國土計畫、使用管制及查報策略。
- **農地、山坡地及水土保持:**掌握農地變化、山坡地開發、崩塌地及裸露地分布,支援農地資源管理、坡地保育及水土保持。
- **河川、海岸及濕地:**判釋河川深槽、裸露地、海岸線與濕地變遷,供河川治理、海岸管理及生態保育參考。
- **災害應變與風險管理:**比對災害前後影像,協助判釋崩塌、堰塞湖及河川變化,支援災情掌握、應變及災後復原。
- **土地覆蓋與碳匯資訊:**結合土地利用分類及地面調查資料,建立碳存量或碳匯空間資訊,掌握森林、農地、濕地等土地類別的變化。
第 四 題25 分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乃為調處不動產相關糾紛而定之專法,請問其法源依據為何?又調處委員會得分為幾種?依該辦法,哪些類型之糾紛案件應由當事人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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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的法源依據、調處委員會種類,以及案件的申請或移送方式。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 法源依據:《土地法》第 34 條之 2。該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不動產糾紛,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其設置、申請調處要件、程序、期限、費用等事項,由中央地政機關訂定辦法。因此本辦法第 1 條明定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2 訂定。
- 委員會種類:依辦法第 3 條及第 12 條,可分為一般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及區域性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兩種。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轄區及案件類型,分設區域性委員會。
- **申請與移送:**辦法第 13 條原則上由當事人一造向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但指定類型案件也可以由該管登記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主動移送調處。
解題方法
先依序抓出題目問的三個層次:第 1 條找法源、第 3 條與第 12 條確認委員會種類、第 13 條判斷哪些案件須由當事人提出申請。
第 13 條列出可由機關主動移送的案件:辦法第 2 條第 2 款、第 3 款,以及第 9 款至第 26 款。題目問「應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的類型,因此排除這些可主動移送的案件,剩下第 2 條第 1 款及第 4 款至第 8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