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財稅行政
試題代碼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甲有一筆 A 地,於民國 76 年經乙市政府徵收。乙未於核准計畫期限前依徵收計畫使用 A 地,甲因而向乙請求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土地 A 地,經乙會勘後,認為收回土地勢必拆除已興建之建築物,於公益有重大損害,因此決定不予發還 A 地。

甲不服此項決定,並提起行政救濟,最後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乙須向甲給付損害賠償 4,000 萬元及利息 2,000 萬元。由於此案拖延甚久,甲於訴訟過程中死亡,由其唯一繼承人丙承受訴訟。因此在判決確定後,乙於 108 年 7 月向丙給付 4,000 萬元之損害賠償及利息 2,000 萬元。

試問:國稅局應如何向丙課徵該筆利息之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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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件事:徵收補償性質款項所生利息的所得分類,以及被繼承人死亡前後利息所得的歸屬。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類,個人取得具有利息性質的所得,原則上屬利息所得,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判字第 322 號判決指出,因土地徵收補償所生的利息,是原土地所有人可得收益的變形;此一判斷說明該利息具有收益性質,不能僅因它與徵收補償一併給付,就一概視為免稅的補償款本金。

但利息應歸屬何人,須按利息孳生期間區分。財政部釋示及司法院釋字第 597 號所涉見解,採死亡日前、死亡日後分別處理:死亡日前已孳生而尚未給付的利息,屬被繼承人遺留的權利,應列入遺產稅範圍,不再課徵繼承人的所得稅;死亡日後孳生的利息,則屬繼承人自己的所得。

解題方法

先將乙給付的 6,000 萬元拆分:

  • 4,000 萬元:損害賠償本金。
  • 2,000 萬元:判決所定利息。

題目問的是利息,故不把本金與利息混為一談。再以甲死亡日作為分界,將 2,000 萬元依其實際孳生期間拆成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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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甲為農夫,擁有 A 農地。甲於民國 108 年 8 月 1 日參加當地 B 市政府之協議價購會議,因而得知 A 農地即將被區段徵收。甲立即於同年月 20 日將 A 農地贈與給其子乙,並申報贈與稅,申報不計入贈與總額新臺幣 1,300 萬元,贈與總額 0 元,應納贈與稅額 0 元。

嗣後國稅局得知甲早已知悉 A 農地即將被區段徵收一事。若不考慮核課期間,試問:國稅局應對甲之贈與行為如何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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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農地贈與的免稅規定,以及租稅規避案件如何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贈與標的。

依民國 112 年適用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5 款,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繼承人,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得不計入贈與總額;但此優惠是以贈與農地為實質為前提。財產的範圍則依同法第 4 條,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

甲已參加協議價購會議,明知 A 農地即將被區段徵收,仍立即將農地贈與乙。依題意,贈與的實質不是讓乙繼續從事農業,而是使乙取得土地徵收後的補償利益。形式上申報「農地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能排除依實質課稅原則,按實際移轉的財產價值核課贈與稅。

解題方法

先判斷贈與標的的實質,再決定估價及計稅方式:

  1. 確認贈與時甲已知悉徵收計畫。 甲於 108 年 8 月 1 日參加協議價購會議,8 月 20 日即贈與農地,足以認定其贈與時已知悉土地即將被區段徵收。
  2. 判斷農地免稅是否符合立法目的。 農地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是為鼓勵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本題的徵收計畫已在進行,甲又在知悉後立即移轉土地,實質上是將徵收補償利益移轉給乙,不能僅憑農地形式套用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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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繳稅額個人在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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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之 1 的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以及「相當擔保」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符合條件的納稅義務人得申請分期繳納;個人應繳稅額達新臺幣 100 萬元、營利事業達 200 萬元以上時,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提供相當擔保。

相當擔保的範圍依同法第 11 條之 1及相關辦法認定,包含法定列舉的擔保品,並非選項 D 所述的封閉清單。

解題方法

先判斷 A 至 C 是否符合第 26 條之 1 的分期規定,再以第 11 條之 1 核對 D 所列的擔保品範圍。D 把擔保品限縮成特定種類,且未完整反映法定範圍,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個人應繳稅額達 100 萬元、營利事業達 200 萬元以上時,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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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有關延期或分期繳納稅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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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及第 26 條之 1,重點是分辨「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經濟弱勢」申請延期或分期,與「所得稅財務困難等事由」申請分期時,是否加計利息。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第 26 條: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屬經濟弱勢者,不能在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可申請延期或分期,期間不得逾三年。
  • 第 26 條之 1:因依法應繳納所得稅而有客觀事實所致財務困難、遭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或符合地方稅分期事由者,可申請分期;核准後須按法定方式加計利息。

解題方法

先依申請事由分流:第 26 條列舉的天災、事變、不可抗力及經濟弱勢,適用延期或分期;第 26 條之 1 的特定情形則是申請分期,並明定加計利息。再逐項核對選項是否把適用範圍、申請方式或利息規定說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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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下列信託行為課稅規定,何者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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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課稅的三種規則:信託收益歸屬受益人的所得稅課法、營業稅對信託財產移轉的「視為銷售」規定,以及土地信託移轉的土地增值稅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其中,土地為信託財產時,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3 列出特定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情形,包含因信託行為成立而在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所述的課稅時點與法律效果:信託收益通常按所得類別計算後歸屬受益人;營業稅法排除特定信託關係人間移轉的「視為銷售」;土地稅法則明定信託成立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凡選項將法律效果說反,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規定,信託財產發生收入時,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計算,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的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選項所述符合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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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現行稅法規定,下列不動產交易所得之課稅規定,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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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房地合一課稅新舊制的分界,以及個人與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時,交易所得如何計稅。

依民國 112 年法規,個人或營利事業交易 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原則上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在此日期以前取得者,原則上適用舊制。舊制下,土地交易所得不課所得稅,房屋交易所得則依舊制規定計算;營利事業的房屋交易所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稅。

解題方法

先看交易標的是土地或房屋,再依序判斷:

  1. 取得日是否在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判斷新制或舊制。
  2. 納稅主體是個人或營利事業:判斷所得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稅,或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
  3. 新制所得是否併入一般所得額:個人房地合一所得依規定分開計算;營利事業新制房地交易所得亦分開計算稅額,但合併申報繳納。

以下以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房地合一稅於民國 110 年修法後,持有期間與稅率規定已有調整;本題仍按命題當年規定判斷。

選項分析

(A) 錯誤。 個人出售民國 104 年以前取得的土地,原則上適用舊制。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6 款,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因此不歸屬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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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現行貨物稅條例所規定的應稅貨物,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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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第 8 條「飲料品」的課稅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凡設廠機製的清涼飲料品,原則上屬應稅貨物;其中包括稀釋天然果蔬汁及其他飲料品。判斷時,除了看飲料的種類,也要看是否為設廠機製。

解題方法

先依飲料品是否屬於設廠機製,判斷是否落入《貨物稅條例》第 8 條的課稅範圍,再檢視各選項的飲料類型。題目特別以「沿街販售的手搖飲」對比販賣機與便利商店販售的包裝飲料;前者通常是現場調製供應,並非設廠機製的飲料品,因此不在本題所問的應稅貨物範圍內。

選項分析

  • (A) 販賣機中販賣的瓶裝碳酸飲料:錯誤。 碳酸飲料屬其他飲料品;瓶裝商品由設廠機製並封裝,屬貨物稅課稅範圍。販賣機只是銷售通路,不影響其課稅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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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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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時,其交易所得的所得類別及課稅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取得的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歸屬於其他所得,按給付額扣繳 10% 稅款,並採分離課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限定的是「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再判斷所得類別與課稅方式:此類所得不是財產交易所得,而是其他所得;其課稅也不是按 20% 稅率計算,而是按 10% 分離課稅。因此選擇同時符合「其他所得」及「10% 分離課稅」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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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個人 111 年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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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個人最低稅負制的「一般所得稅額與基本稅額比較」、基本稅額公式,以及海外所得已納稅額的扣抵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 111 年度適用金額為準。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4 條,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時,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納;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時,則須加繳兩者差額。個人基本稅額則以基本所得額扣除免稅額後,按 20% 計算。111 年度個人免稅額為 670 萬元。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須先辨認所得類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3 條規定的扣抵,適用於第 12 條所列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以及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免納所得稅的所得;並以因加計該項所得而增加的基本稅額為扣抵上限。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不屬於這項規定所稱的海外所得扣抵範圍。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即可:先看一般所得稅額與基本稅額的比較規則,再確認 111 年度的免稅額與稅率,最後檢查 D 所列的所得範圍是否符合第 13 條。D 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一併列入可扣抵基本稅額的所得,與法條範圍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時,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律計算認定的稅額繳納;只有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時,才須另就差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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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甲公司為加值型兼營營業人,當期 112 年 5~6 月銷貨之應稅銷售額為 5,000,000 元,外銷、內銷各半,另免稅銷售額為 1,300,000 元。當期進貨及費用之進項稅額為 172,500 元,其中屬於交際應酬之進項稅額有 10,000 元;另有取得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有 25,000 元。

試問甲公司當期不得扣抵比例為若干?又可退還之稅額為新臺幣若干元?設上期累積留抵稅額有 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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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加值型兼營營業人當期進項稅額的不得扣抵比例,以及兼營外銷、免稅銷售時的退稅計算。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兼營營業人相關規定,兼營營業人計算不得扣抵比例時,應將免稅銷售額與全部銷售額相比,並依規定四捨五入至整數百分比。交際應酬進項稅額不得扣抵;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則不列入比例計算的進項稅額基礎,應另行處理。

解題方法

應先分別計算不得扣抵比例及可扣抵進項稅額,再計算當期留抵與外銷退稅額。

  1. 計算不得扣抵比例

全部銷售額包括應稅銷售額及免稅銷售額:

全部銷售額=5,000,000+1,300,000=6,300,000\text{全部銷售額}=5{,}000{,}000+1{,}300{,}000=6{,}300{,}000 不得扣抵比例=1,300,0006,300,000×100%≈20.63%≈21%\text{不得扣抵比例} =\frac{1{,}300{,}000}{6{,}300{,}000}\times100\% \approx20.63\%\approx21\%

因此不得扣抵比例為 21%21\%。

  1. 計算非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中可扣抵部分

非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為:

172,500−10,000=162,500172{,}500-10{,}000=162{,}500

其中交際應酬進項稅額 10,00010{,}000 元不得扣抵;其餘 162,500162{,}500 元依比例計算可扣抵額:

162,500×(1−21%)=128,375162{,}500\times(1-21\%)=128{,}375

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25,00025{,}000 元另行全額列入可扣抵進項稅額,故當期可扣抵進項稅額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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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銷售下列貨物課徵營業稅規定,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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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對進口貨物與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分別規定的免稅待遇。判斷時須區分:

  • 免徵營業稅:銷售或進口符合免稅規定者,不課徵營業稅。
  • 零稅率: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但適用零稅率;法律效果與免稅不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把「進口免稅」與「境內銷售免稅」混為一談,再核對貨物是否列在《營業稅法》第 8 條(境內銷售免稅)或第 9 條(進口免稅)。若選項使用「免徵」描述國際運輸相關勞務,也要確認法條規定究竟是免稅還是零稅率。

選項分析

(A) 正確。《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30 款規定,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免徵營業稅,但加工費不在此限。第 9 條第 1 款也規定,進口第 8 條第 1 項第 30 款所列貨物免徵營業稅。因此,金條、金幣進口及在境內銷售均免徵營業稅;如有加工費,則不適用該款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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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契稅條例規定,委託人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契稅納稅義務人為何?又其契稅稅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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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契稅條例》第七條之一的信託財產移轉,以及贈與契稅的納稅義務人與稅率。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將信託財產移轉給委託人以外的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依《契稅條例》第三條,贈與契稅稅率為百分之六。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關鍵條件:「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以及「移轉給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這正是《契稅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的信託財產移轉情形。

接著依該條文判斷:

  1. 納稅義務人:歸屬權利人。
  2. 契稅種類與稅率:申報繳納贈與契稅,稅率為百分之六。

因此,納稅義務人是歸屬權利人,稅率為百分之六。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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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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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關於設定典權、重購土地退稅、地價稅課徵期間,以及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定日期與期間,特別留意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及開徵期間。題目以「錯誤」為問,找出與法定規定不符的敘述即可。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土地稅法》第 5 條之 1 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應預繳土地增值稅;出典人回贖時,原繳稅款無息退還。因此本選項符合規定。

  • **(B) 正確。**依《土地稅法》第 35 條,符合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規定者,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 5 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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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現行土地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下列有關地價稅課徵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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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價稅的一般稅率、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以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課徵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土地稅法》第 16 條,地價稅一般用地採累進稅率,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在各直轄市或縣(市)的地價總額,依該地區累進起點地價核算。依同法第 17 條,自用住宅用地符合規定者,都市土地面積以 300 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以 700 平方公尺為限,按千分之二課徵;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此稅率的自用住宅用地,以一處為限。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稅率與適用範圍:一般用地的基本稅率是否正確、住宅用地面積限制以何範圍合併計算、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不同使用情形下如何課稅,以及「一處為限」涵蓋哪些家庭成員。選項 B 的全國面積合併計算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面積限制規則,因此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一般用地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但基本稅率是千分之十,不是千分之二。千分之二是符合要件的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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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王君於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將上市公司股票 1 萬股(面額 10 元,淨值 100 元)贈與其配偶,該日股票收盤價 250 元;同年 7 月 8 日贈與同一上市公司收盤價 240 元股票 1 萬股給其女兒。請問王君 5 月 31 日及 7 月 8 日之贈與總額各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配偶間贈與是否計入贈與總額,以及上市股票的贈與價值如何估算。

依民國 112 年命題所採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上市股票則按贈與日收盤價估價;面額與淨值不是本題上市股票的估價依據。

解題方法

先分別判斷受贈人,再計算股票價值:

  • 5 月 31 日贈與配偶:雖然股票按收盤價計算為 10,000×250=2,500,00010{,}000\times250=2{,}500{,}000 元,但因屬配偶間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故為 0 元。
  • 7 月 8 日贈與女兒:股票價值為 10,000×240=2,400,00010{,}000\times240=2{,}400{,}000 元。依本題選項採用的免稅額 220 萬元計算,超過部分為 2,400,000−2,200,000=200,0002{,}400{,}000-2{,}200{,}000=200{,}000 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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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自然人張先生 111 年度所得有:

① 公司債之利息所得 ② 統一發票中獎獎金 ③ 出售 107 年取得之房地交易所得 ④ 房屋租金收入 ⑤ 薪資所得

依據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張先生的哪些所得係採分離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中?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哪些所得依所得稅法採分離課稅,因此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逐項辨認所得類別與課稅方式:

  • 公司債利息所得: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1,個人持有公司債等金融商品的利息所得,依規定扣繳後採分離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 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類第 3 款,除依規定扣繳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屬此類。
  •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房地合一課稅規定的交易,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第 14 條之 4 等規定另行計算所得與稅額,再合併報繳;不是本題所問「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的分離課稅。
  • 房屋租金收入、薪資所得:分別屬租賃所得、薪資所得,原則上都應計入綜合所得總額。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是否屬所得稅法明定的分離課稅所得:

編號所得項目課稅方式是否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①公司債利息所得分離課稅是
②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分離課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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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人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稽徵機關除追繳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幾倍以下罰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3 款。納稅義務人短報或漏報銷售額,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五倍以下」是法定罰鍰的最高倍數;題目問「幾倍以下」,因此要找的是法條上限。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情形「短報或漏報銷售額」,對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3 款;再確認條文所定罰鍰倍數上限,即為所漏稅額的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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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大明公司於 106 年度成立,採日曆會計年度,其 110 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於 111 年 9 月 15 日完成申報,申報虧損 100 萬元,此筆虧損可從以後多少年度的純益額中扣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39 條的營利事業虧損扣除(盈虧互抵)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公司組織營利事業須符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扣除年度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以及如期申報等條件,才可將經稽徵機關核定的以前年度虧損,自以後年度純益額中扣除;符合條件者,扣除期間為虧損發生年度以後十年。

解題方法

大明公司採曆年制,11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原申報期間為民國 111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因當年疫情,申報期限展延至 111 年 6 月 30 日。題目所載申報日為 111 年 9 月 15 日,已逾展延後的期限,因此不符合「如期申報」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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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有關營業稅稅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0 條、第 11 條及第 13 條所定的營業稅稅率。一般稅額計算的營業稅率為 5%;另有部分行業適用特別稅率,外銷貨物或勞務則適用零稅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一般稅率」、「特別稅率」與「零稅率」:

  • 一般稅率為 5%,但外銷貨物或勞務符合規定時,適用的是 零稅率,不是 5%。
  • 信託投資業、特定娛樂業及符合條件的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業,則依規定適用特別稅率。

因此,找出把外銷貨物或勞務寫成 5% 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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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小林公司本期銷售貨物之銷售額為 800,000 元,銷項稅額 40,000 元,進項稅額包括:

① 一般進項稅額 20,000 元; ② 機器設備進項稅額 8,000 元; ③ 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 10,000 元。

小林公司本期之營業稅應納稅額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營業稅的「銷項稅額扣減可扣抵進項稅額」原則,以及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5 條,營業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原則上以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計算。依同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5 款,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因此,一般進項稅額與供營業使用的機器設備進項稅額可扣抵;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可扣抵。

解題方法

先從銷項稅額 40,00040{,}000 扣除可扣抵的進項稅額:

  • 一般進項稅額:20,00020{,}000 元,可扣抵。
  • 機器設備進項稅額:8,0008{,}000 元,可扣抵。
  • 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10,00010{,}000 元,不得扣抵。

計算如下:

40,000−20,000−8,000=12,000 元40{,}000-20{,}000-8{,}000=12{,}000\text{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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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屬於稅率超過 10% 至 20% 以內之遺產稅及贈與稅稅課收入,應撥用於政府下列何項支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8 條之 2,測驗特定稅率區間的遺產稅及贈與稅收入依法指定的用途。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依同法第 13 條及第 19 條第 1 項稅率課徵的遺產稅及贈與稅,屬於稅率超過 10% 至 20% 以內的稅課收入,應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的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字:「稅率超過 10% 至 20% 以內」。這不是在問遺產稅或贈與稅的一般用途,而是在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8 條之 2 指定的稅課收入用途。依條文明定,該收入撥入長照特種基金,供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使用,因此選項對應為「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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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父親在民國 111 年 6 月女兒結婚時,給予現金 350 萬元,並贈與一筆土地及房屋。贈與時,土地之市價為 1,500 萬元,房屋之市價為 600 萬元;土地之公告現值為 900 萬元,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為 150 萬元。若當年度無其他贈與項目,試問父親該年度之贈與淨額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贈與總額」如何計算,以及婚嫁贈與和年度免稅額如何扣除。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適用法規及題示贈與發生於民國 111 年為準。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7 款,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總金額不超過 100 萬元者,不計入贈與總額。依同法第 10 條,不動產贈與價值依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而非採市價。依同法第 22 條,民國 111 年每位贈與人每年可自贈與總額中減除 244 萬元免稅額。

解題方法

先按稅法規定計算土地及房屋的贈與價值,再扣除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的 100 萬元,最後扣除年度免稅額:

贈與總額=現金350+土地公告現值900+房屋評定標準價格150=1,400萬元\begin{aligned} 贈與總額 &=現金350+土地公告現值900+房屋評定標準價格150\\ &=1,400\text{萬元} \end{aligned}

題目未分別指出現金或不動產中哪一部分是婚嫁贈與;依題意,父親於女兒結婚時所贈與的財物合計為 1,400 萬元,其中 100 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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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自用住宅的租稅優惠存在許多稅法中,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用住宅的三種租稅優惠: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優惠,以及綜合所得稅的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與重購自用住宅退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優惠適用的標的、面積或金額上限,以及期限。尤其要分清土地與房屋: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優惠以土地為對象;綜合所得稅的購屋借款利息扣除及重購退稅,則須依所得稅法規定判斷。出售房屋後重購自用住宅的所得稅退稅,並非只要在二年內重購就適用,還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重購退稅條件。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須符合面積限制:都市土地未超過 3 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 7 公畝。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地價稅按每年千分之二課徵,即 0.2%0.2\%。

(B) 正確。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的土地,並符合土地稅法所定條件者,土地增值稅可按 10%10\% 優惠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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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有關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下列何種移轉方式之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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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5 條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的歸屬。判斷關鍵是移轉屬於有償移轉或無償移轉:

  • 有償移轉:由原所有權人負擔。
  • 無償移轉:由取得所有權之人負擔。

《土地稅法》第 5 條並將有償移轉列為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無償移轉則包括遺贈及贈與等。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題目所列方式的性質,再依《土地稅法》第 5 條確認納稅義務人:

  • 買賣、交換、政府徵收均屬有償移轉,由原所有權人負擔。
  • 贈與屬無償移轉,由取得所有權的受贈人負擔。

因此,題目詢問「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有權之人」,對應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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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契稅課稅範圍包括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其中何者的契稅稅率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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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契稅條例》第 2 條所列的契稅課稅原因,以及第 3 條規定的各類契稅稅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稅率如下:

契稅種類稅率
買賣6%
典權(承典)4%
交換2%
贈與6%
分割2%
占有6%

最低稅率是 2%,適用於交換與分割。

解題方法

先將各課稅原因對照《契稅條例》第 3 條稅率,再逐一檢視選項是否列出最低稅率的兩種類型。交換與分割均為 2%,低於典權的 4%,也低於買賣、贈與及占有的 6%,因此選出同時包含交換與分割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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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

此條文係規定於下列何項法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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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對租稅優惠的限制:稅法或其他法律基於特定政策所規定的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且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所必要者為限,不得過度。這項規範旨在避免租稅優惠無限期延續,或優惠程度超過政策目的所需。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位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租稅優惠」、「明定實施年限」及「不得過度」,即可連結到《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其餘選項雖然涉及財政或政府收支,但不是規範這項租稅優惠原則的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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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有關稅捐稽徵法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稅捐稽徵法》的三項規定:稅捐優先權、違反稅法案件的裁處法律適用,以及稅捐核課期間。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稅捐優先權依同法第 6 條規定;核課期間依第 21 條及第 22 條規定;裁處法律適用依第 48 條之 3 規定。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稅目範圍」、「核課期間長度與起算點」及「裁處時法律適用原則」。其中,核課期間須區分是否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以及有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稅捐優先權則須確認選項列出的稅目是否都在法定範圍內。

選項分析

(A) 錯誤。《稅捐稽徵法》第 6 條規定,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的營業稅,也有優先受償規定。契稅不在本選項所述的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稅目之列,因此將契稅一併列入,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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