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與區域政策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都市計畫技術
試題代碼 都市與區域政策

第 一 題25 分

為改善鄉村地區公共設施、居住、產業、運輸等發展困境,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為未來國土計畫推動的重要策略。

(一)請詳述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的法源、法律定位與計畫範圍。(10 分)

(二)請詳述於國土相關法規中可運用的規劃手段及策略。(8 分)

(三)請闡述除了現有的手段與策略外,尚有哪些方式可加以運用,以因應鄉村地區發展需求並維護生態景觀,型塑鄉村地區特色風貌。(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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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土計畫法》下,如何以地方尺度的整體規劃回應鄉村地區「生活、生產、生態」需求。作答要先說明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的法源與定位,再列出土地使用與空間發展工具,最後提出土地制度以外的整合治理及地方營造方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國土計畫法》已修正,作答本文仍依命題當年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依題目三小題分層作答:

  1. 法源、定位與範圍:交代法條依據、計畫位階,以及規劃空間如何認定。
  2. 國土相關法規下的手段:說明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及土地使用管制如何轉化為空間方案。
  3. 其他可用方式:提出跨部門資源、土地整合、社區參與與景觀生態治理等配套。

(一)法源、法律定位與計畫範圍(10 分)

1. 法源

主要法源為《國土計畫法》第 8 條第 3 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時,得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並視實際需要研擬鄉村地區計畫,納入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得另以附冊方式定之。

《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6 條亦將「直轄市、縣(市)城鄉空間發展構想及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列為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載明事項。全國國土計畫並提出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的政策方向,要求地方政府盤點在地課題,研擬空間發展與成長管理策略。

2. 法律定位

鄉村地區整體規劃是地方國土計畫中的空間發展規劃事項,屬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的一部分,並非與全國國土計畫、地方國土計畫並列的獨立法定計畫層級。

規劃成果如有需要,可進一步研擬「鄉村地區計畫」,納入地方國土計畫或以附冊方式呈現,作為後續土地使用、公共設施及部門資源投入的空間指導依據。規劃成果須與上位的全國國土計畫及地方國土計畫相互銜接。

3. 計畫範圍

規劃範圍應依實際生活、生產、生態關係及發展課題認定,可依鄉(鎮、市、區)或其他適當範圍辦理,並非只能以行政區界或既有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界線劃定。

實務上,鄉村地區主要指都市計畫及國家公園範圍以外的非都市土地;規劃時宜納入既有聚落、周邊農業生產環境、自然生態與景觀資源,以及居民日常使用的道路、公共設施及服務範圍。範圍應足以處理聚落與周邊土地間的關係,避免只以聚落建成區作狹義規劃。


(二)國土相關法規中的規劃手段及策略(8 分)

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的核心,是先確認課題與需求,再以計畫引導空間配置及土地使用,並搭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建設資源。

1. 居住與聚落發展

  • 盤點既有聚落、居住需求、建築及公共設施服務情形,優先改善既有聚落的生活環境。
  • 依地方人口、產業與環境條件,檢討適當的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並以土地使用管制引導聚落合理發展。
  • 有擴大聚落或新增居住空間需求時,須評估公共設施服務能力、環境容受力及災害風險,採集約、適度的配置方式。

2. 產業發展與農業經營

  • 依農業發展型、工商發展型等地方特性,指認產業需求與適宜區位,協調居住、農業生產及其他產業活動的空間關係。
  • 以國土功能分區、分類調整及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引導產業設施合理使用土地,降低產業與居住、農地及生態環境間的衝突。
  • 配合農業六級化、農產加工、農村特色產業等方向,整合生產、加工、運銷及休閒遊憩所需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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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民眾參與對都市計畫過程而言是很重要的一環,請闡述現行都市計畫民眾參與的機制為何,並詳述其優缺點。(10 分)

民國 109 年 7 月 1 日行政訴訟法加入都市計畫專章後,訴訟對象、程序及效力為何?同時對都市計畫可能帶來的影響為何?請詳述之。(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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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都市計畫透過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配置及建築管制,影響居民生活與財產權。民眾參與的功能,在於讓受影響者及地方社群於計畫形成過程表達意見,補充行政機關資訊,並提升計畫的正當性與可接受度。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第 23 條及第 28 條,是法定參與程序的主要依據;都市計畫的擬定與變更,原則上均須依法辦理公開展覽與說明會。

解題方法:依計畫程序整理參與管道

  1. 擬定或變更計畫前的意見蒐集 主管機關在調查、研擬方案期間,可透過訪談、座談、公聽會、問卷、工作坊或地方說明等方式,了解居民需求與地方知識。這些方式有助於提早發現爭議,但部分方式屬行政實務或政策選擇,並非都市計畫法一律要求的固定程序。

  2. 公開展覽及書面陳情 依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主要計畫送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公開展覽三十日、舉行說明會,並公告日期及地點。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提出意見,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考審議;審議結果並隨主要計畫報請核定。細部計畫及計畫變更亦依相關規定辦理。

  3. 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計畫及民眾意見,形成審議結果。公開展覽所收意見須進入審議,但不代表每一項陳情均須照案採納。

  4. 核定、發布及後續救濟 計畫經核定、發布後,民眾仍可依法律途徑尋求救濟。自民國 109 年 7 月 1 日起,符合要件者得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這是計畫發布後的司法救濟機制,不是計畫形成階段的參與程序。

優點

  • **補充地方資訊:**居民熟悉在地交通、環境、生活與使用狀況,可補足行政機關調查資料的不足。
  • **揭露影響與衝突:**提早呈現不同土地所有人、使用者及社區間的利益差異,協助調整方案或配套。
  • **提升程序正當性:**使受影響者有陳述意見的機會,增加決策透明度及計畫的可理解性。
  • **增進執行可能性:**讓計畫與地方需求較相符,降低事後抗爭、行政阻力及執行成本。

缺點與限制

  • **參與時間點偏晚:**法定公開展覽通常已在計畫草案形成後進行,民眾較難影響議題設定與方案選擇。
  • **參與效果有限:**民眾提出意見後,依法是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考審議」,不等於機關必須採納;若未說明採納或不採納理由,容易流於形式。
  • **參與代表性不足:**能投入時間、掌握資訊或組織動員者較容易發聲;弱勢族群、租屋者及未來使用者可能未充分參與。
  • **資訊理解門檻高:**計畫書、土地使用圖及專業術語繁複,一般民眾不易辨識其對生活與財產的具體影響。
  • **利益衝突與程序成本:**各方立場可能相互對立,協調時間增加;若欠缺充分資訊或公平的主持與溝通,反而加深不信任。

二、都市計畫審查訴訟的對象、程序、效力及影響(15 分)

核心觀念

民國 109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回應司法院釋字第 742 號解釋,使人民得對違法都市計畫提起直接司法審查。其核心,是在符合權利受損要件時,直接請求法院審查都市計畫本身,而不必等到計畫被具體適用、另作成行政處分後才爭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以下依當時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8 至第 237 條之 31 說明。

訴訟對象及起訴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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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容積獎勵為促進都市發展的手段之一,目前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及危老條例等法系之容積獎勵項目為何?(12 分)

請詳述容積獎勵之優缺點。(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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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容積獎勵在不同法制下的政策目的、獎勵項目與外部成本。容積獎勵是主管機關為促進特定公共利益或政策目標,依規定允許建築基地增加樓地板面積;獎勵容積不是土地原有的法定容積,而是符合條件後取得的額外開發量。

基準容積通常是都市計畫法令規定的容積率上限乘以基地面積:

基準容積=基地面積×法定容積率基準容積=基地面積\times法定容積率

容積獎勵與容積移轉應予區分:前者是符合政策條件後增加容積,後者是依規定將其他土地的容積移入接受基地。實際可建樓地板面積還須受都市計畫、建築法規、各項獎勵上限及基地條件拘束。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都市更新及危老相關規定後續曾有修正,實際適用時應依申請時法令及過渡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以三種法制分別整理: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危老)。答題時先說明各法制獎勵的政策目的,再分類列出項目,最後從公共利益、開發誘因、都市承載力與公平性等面向分析優缺點。

都市計畫容積獎勵須依個別都市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地方自治法規判斷;全國並沒有一份適用所有基地的單一獎勵清單。因此應列舉常見類型,並指出項目、額度與上限依計畫及地方規定而異。

各法制的容積獎勵項目

一、都市計畫法制

都市計畫透過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地方施行細則,針對特定地區與政策目標訂定獎勵。常見類型包括:

  1. 提供公共設施或公益空間:例如提供公共開放空間、人行通道、廣場、公共通行空間,或協助取得、開闢公共設施。
  2. 配合都市設計與環境改善:例如基地退縮、增加綠化、改善街道景觀或提升步行環境。
  3. 配合特定地區發展政策:例如大眾運輸導向發展、策略性再開發地區、特定重大建設周邊的整體發展。
  4. 促進產業發展或更新:依特定計畫及地方規定,鼓勵產業升級、特定產業設施或地區整體開發。
  5. 維護文化資產及保存具價值環境:依個別計畫及相關法規,鼓勵保存歷史建物、街區紋理或自然環境。

獎勵項目、額度及上限須以該都市計畫及地方規定為據,不宜將單一縣市的獎勵項目寫成全國通案。

二、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辦法

都市更新容積獎勵依《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辦理,常見項目包括:

  1. 原建築容積較高的合法建築物:符合規定者得按原建築容積辦理,或依規定取得獎勵。
  2. 危險或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更新範圍內建築物符合規定的拆除、補強或結構安全條件者,得申請獎勵。
  3. 提供公益設施:提供主管機關指定的社會福利設施或其他公益設施,並依規定將建物及土地產權登記為公有者,得申請獎勵。
  4. 協助取得及開闢公共設施用地:依規定完成公共設施用地取得、開闢及產權移轉者,得按計算方式申請獎勵。
  5. 文化資產及具保存價值建築物:辦理保存、修復、再利用或維護者,可依規定取得獎勵。
  6. 綠建築、智慧建築及耐震設計:達到規定標準者,得依等級或評定結果申請獎勵。
  7. 無障礙環境、開放空間與人行環境改善:依規定提供無障礙設施、公共開放空間或改善行人環境者,得申請獎勵。
  8. 更新時程及其他有助於更新事業推動的項目:依中央辦法及地方自治法規規定辦理。

都市更新的容積獎勵有法定上限,並受都市計畫及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拘束;地方政府也可依地方都市發展特性訂定自治規範。各項獎勵應依規定核算,且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計獎。

三、危老條例及相關辦法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為目的。常見獎勵項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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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公共設施保留地是都市計畫地區數十年來未落實全面開闢所導致問題。為此,內政部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研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並函請各地方政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經檢討變更,如採用跨區整體開發方式辦理,試闡述範圍勘選應注意事項為何?(10 分)

其次,在進行實際具體作法及內容時應如何辦理?同時比較其優缺點。(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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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辦理專案通盤檢討後,如何把檢討後可變更的土地與仍有需求而應保留的公共設施用地一併納入跨區整體開發,兼顧公共設施取得、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與開發財務可行性。

作答須分成兩個層次:第一,說明跨區整體開發範圍如何勘選;第二,說明具體開發方式、作業內容及其優缺點。作業原則明定,得採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由政府公辦;開發後地主領回可建築土地以整體開發範圍內土地的 50% 為上限,實際抵價地比例或重劃負擔比例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比例辦理。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作業原則為準。

解題方法

依「檢討變更作業原則」的配套措施作答,再按執行順序展開:

  1. 先確認哪些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後確有變更必要,哪些仍須保留。
  2. 勘選能將可變更土地與仍須取得的公共設施用地妥善整合,且具開發可行性的範圍。
  3. 選定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估算公共設施需求、土地分配、開發成本與負擔。
  4. 由政府公辦並跨機關協調,完成都市計畫審議、開發及土地分配。

這樣安排可避免只談「如何開發」,漏答題目先問的範圍勘選,也能在優缺點比較中扣合地主負擔、政府財務及公共設施取得。

一、跨區整體開發範圍勘選注意事項(10 分)

  1. 以檢討結果為基礎,整合不同性質土地 將檢討後可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分區的土地,與檢討後仍須保留、尚待取得的公共設施用地一併評估,避免只納入可建築土地,卻無法解決公共設施取得問題。

  2. 考量計畫區與生活圈範圍 可在同一都市計畫區內辦理;也可評估聯合周邊數個都市計畫區共同辦理。範圍應配合都市機能、人口規模、設施服務範圍及土地分布,檢視跨區整合是否合理。

  3. 利用公有土地提升財務可行性 已徵收未開闢、經檢討確已無開闢需求的公共設施用地,應研議撤銷徵收後納入整體開發。原已開闢的公共設施用地原則上不納入檢討;如確無繼續作為公共設施的需求,得檢討變更為其他適當用地,再併入整體開發,提高財務可行性。

  4. 審慎處理仍保留的道路用地 是否將檢討後仍保留的道路用地納入範圍,須考量個案開發可行性,並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定。原則上不納入;如不納入,應另以容積移轉、公私有土地交換、都市更新等方式處理取得。

  5. 檢核開發規模、形狀與實施條件 範圍應能整合零散土地、銜接道路及公共設施系統,並評估地籍完整性、土地權屬、既有建物與使用情形、開發成本、土地分配及公共設施開闢時程,避免範圍雖大但難以執行。

  6. 兼顧公益與地主公平負擔 整體開發應以政府公辦,落實受益者負擔;地主領回的可建築用地以範圍內土地的 50% 為上限,實際比例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標準辦理。勘選時須預估公共設施用地取得與開闢需求,避免負擔過重或開發無法自償。

二、實際具體作法及內容(15 分)

(一)前期檢討與方案研擬

  1. 核實公共設施需求 依計畫人口、人口發展趨勢、設施服務範圍及使用機關需求,確認公共設施是否仍有保留必要;公共維生與防災設施應維持功能,公園、綠地等遊憩及開放空間設施應維持原有服務水準。

  2. 劃定整體開發範圍與單元 彙整可變更土地、仍須取得的公共設施土地及可納入的公有土地,研擬範圍、開發單元與土地使用配置;並辦理地籍、權屬、現況、交通、公共設施、地價及財務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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