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與區域政策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就「國土計畫」與「都市計畫」兩者之差異,具體說明:
(一)兩者在法定位階與功能定位之不同?
(二)土地使用分區劃設之差異?
(三)並說明國土功能分區劃定時,原都市計畫範圍應如何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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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兩種空間計畫的位階、規劃尺度與土地使用管制方式,以及國土功能分區圖如何承接既有都市計畫。
- 國土計畫依《國土計畫法》建立全國及地方的整體空間規劃架構,以國土保育、農業發展、城鄉發展及海洋資源等功能為主軸,處理跨行政區、跨部門的土地資源配置與發展引導。
- 都市計畫依《都市計畫法》針對都市計畫地區進行較細緻的土地使用配置,安排住宅、商業、工業、公共設施及交通等用途,並作為都市土地開發與使用管制依據。
本題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國土計畫法》於民國 114 年 1 月修正部分條文;以下依命題時適用的法制說明。
解題方法
依題目三個問句分別作答:
- 先比較兩者的法定位階與功能定位。
- 再比較土地使用分區如何劃設:國土計畫按整體國土功能劃分,都市計畫按都市內各種土地使用需求作細部配置。
- 最後說明既有都市計畫區如何納入國土功能分區,並指出都市計畫內農業區、保護區等可能依規定劃為不同國土功能分區的例外。
(一)法定位階與功能定位
1. 國土計畫:整體性、指導性與上位引導
《國土計畫法》所建立的國土計畫體系,包含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透過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將國土資源依適宜性與發展需求加以安排。其主要功能包括:
- 確立國土保育、糧食安全、城鄉發展及海洋資源利用等整體政策方向。
- 引導人口與產業發展區位,管理城鄉成長,協調跨區域、跨部門的空間需求。
- 作為後續土地使用管制及相關部門計畫的依據。
因此,國土計畫的規劃尺度較大,重點在整體國土空間的功能分工與發展引導。
2. 都市計畫:都市地區的法定土地使用配置
《都市計畫法》以都市計畫地區為範圍,透過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及計畫書圖,具體安排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道路系統及都市發展方式。都市計畫主要處理:
- 都市內各類土地的配置與發展強度。
- 公共設施、交通系統及生活環境的安排。
- 都市土地開發與建築使用的具體管制。
都市計畫因此較接近土地使用管理與都市建設執行層次,規劃內容通常比國土計畫細緻。
3. 兩者關係:上位引導與具體實施
國土計畫提供整體空間政策與國土功能分區架構,都市計畫則在其範圍內進一步安排細部土地使用。兩者不是相互取代的關係:都市計畫仍依《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令辦理土地使用管制,但其擬訂與檢討應遵循國土計畫所揭示的整體方向。
(二)土地使用分區劃設之差異
| 比較項目 | 國土計畫 | 都市計畫 |
|---|---|---|
| 規劃尺度 | 全國及直轄市、縣(市)整體空間 | 特定都市計畫地區 |
| 分區依據 | 土地資源、環境敏感性、農業生產條件、都市化程度及發展需求 | 都市人口與產業需求、公共設施配置、交通及都市發展構想 |
| 分區性質 | 國土功能分工與發展引導 | 都市內具體土地使用配置及管制 |
| 分區例子 | 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及其分類 | 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農業區、保護區,以及公園、道路、學校等公共設施用地 |
第 二 題25 分
在都市及區域政策中,維護農地常常是重要的議題。國土計畫在劃設「農業發展地區」時,常面臨宜維護農地面積數量的相關爭議,請說明之。並請提出政策研擬方向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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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農地保護應維持多少面積、應保護哪些區位」,以及國土計畫如何在糧食安全、農業發展、都市與產業用地需求、環境保育及地方權益之間取得平衡。
《國土計畫法》以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引導土地使用,農業發展地區再依農地資源條件與農業發展特性分類管理。全國國土計畫所稱「宜維護農地」,核心在維持糧食生產所需的農地資源;全國需求目標採約 74 萬至 81 萬公頃的估算區間。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據此推估宜維護農地面積,並透過農業發展地區等功能分區予以空間落實。
須注意,以下概念不能混為一談:
- 宜維護農地需求量:依糧食安全與農業發展需求推估應維護的農地面積。
- 農業發展地區劃設面積:按功能分區分類條件劃設的空間範圍,可能包含不同農業發展型態,不等於全數都是同一強度的糧食生產農地。
- 現況可供糧食生產土地:按現況土地使用或資源盤查認定的土地面積,也不必然等同宜維護農地需求量。
**法規時點:**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國土計畫政策脈絡作答。國土計畫法施行日期後續曾有重要調整;本題仍依命題年度的制度背景說明。
解題方法
宜採「需求估算—供給盤點—劃設落差—政策回應」的架構。先說明爭議不是單純要不要保留農地,而是宜維護農地總量的估算假設、實際農業生產能力與空間劃設結果,三者是否一致。
一、宜維護農地面積的需求估算
全國農地需求估算以國外農產品輸入受阻等情境為前提,依國人基本熱量與營養需求,以及熱量效率較高的土地利用方式,推估國內需保有約 74 萬至 81 萬公頃供糧食生產的土地。
此種推估的政策理由是:農地轉用後不易回復,且面對戰爭、供應鏈中斷、氣候變遷等風險,須保留糧食生產的安全存量。但其爭議也正在於:非常情境的假設是否適合作為平時土地管制的主要依據,以及推估出的總量如何反映農地品質、實際耕作及農業技術變遷。
二、面積爭議的主要面向
- 推估前提與目標值的合理性
以進口受阻情境推估糧食自給需求,具有風險管理意義;但若高度依賴極端情境或特定作物熱量效率,推估結果可能與日常農業生產結構、農產品進口條件及實際農業政策目標有落差。目標值若欠缺定期檢討,也容易被視為僵化的固定總量。
- 總量目標與實際供給的落差
即使帳面上的農地面積達到目標,仍須檢視土地是否完整連接、灌排設施是否良好、土壤條件是否適宜、是否實際耕作,以及農地是否遭違規使用。以面積總數取代生產能力評估,可能形成「名目面積足夠、有效供糧能力不足」的問題。
- 農業發展地區面積不等於宜維護農地面積
農業發展地區各分類的劃設目的及農業利用條件不同,部分範圍可能具有農業生產以外的功能或發展特性。因此,把農業發展地區總面積直接當作宜維護農地,會混淆功能分區範圍與糧食生產所需面積;反過來說,只看當下實際耕作面積,也可能忽略具有灌溉、農業環境或未來生產潛力的土地。
- 全國總量與地方分配的公平性
全國總量目標落到地方時,可能出現農業縣市承擔較多維護責任、都市及產業發展需求較高地區承受不同限制的情形。若地方未能參與需求推估與面積分配,容易引起地方自治、發展權益及農民財產權的疑慮。
第 三 題25 分
請問「國土計畫」與「區域計畫」於土地管理制度上有何差異?另請就其土地使用管制設計及其制度精神等二部分,說明兩者在土地開發與使用管理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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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區域計畫法》下的非都市土地管理制度,與《國土計畫法》所建立的國土空間規劃及土地使用管制制度。作答宜分成三層:管理架構、管制設計、制度精神,並說明兩套制度在民國 114 年仍處於轉換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國土計畫法》於民國 114 年 1 月 20 日修正第 7、8、23、35、45 條;修正後第 45 條將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的期限調整為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十年內。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前,非都市土地仍依《區域計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管制;公告後,區域計畫法始停止適用。
解題方法
先交代兩法的管理範圍與計畫層級,再依土地使用管制的操作方式比較,最後歸納制度由「分區及用地編定」走向「國土空間整體規劃、分類管制與永續管理」的轉變。須注意,《區域計畫法》制度在此主要是指非都市土地管制;都市土地另依《都市計畫法》管理,不能將其與區域計畫法下的非都市土地管制混為一談。
土地管理制度上的差異
一、《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分區與使用地編定
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非都市土地依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作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據以實施管制。實務上可理解為兩層管理:
- 使用分區:例如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特定專用區等。
- 使用地編定:例如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建築用地、交通用地等。
土地能否使用,主要檢視其所在分區及編定使用地的容許項目與相關規定。若要從事較大規模、影響原分區目的的開發,則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1 等規定申請開發許可,許可後辦理分區或使用地變更。
二、《國土計畫法》: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及全國性空間管理
《國土計畫法》以我國管轄的陸域及海域為規劃範圍,建立全國、直轄市及縣(市)國土計畫等層級,並透過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作為土地使用管制依據。四大功能分區為:
- 國土保育地區
- 海洋資源地區
- 農業發展地區
- 城鄉發展地區
依《國土計畫法》第 23 條,功能分區與分類須搭配使用地類別編定、容許使用項目、使用強度、申請同意使用及禁止或限制使用等規定;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仍依各該法律管制。相較於區域計畫法制,國土計畫以功能分區分類連結土地的資源條件、環境敏感性及發展定位,並將陸域、海域與各級空間計畫納入較完整的規劃架構。
土地使用管制設計及制度精神的比較
| 比較面向 | 區域計畫法下的非都市土地 | 國土計畫法制度 |
|---|---|---|
| 管制單元與架構 | 以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編定為主要管制單元; |
第 四 題25 分
民國 113 年國土計畫法修法,於第 8 條規定了國土計畫的種類,提及「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及「鄉村地區計畫」等文字。請說明修法目的與後續推動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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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8條修正所建立的鄉村地區規劃制度:地方政府可在縣市國土計畫架構下,先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再視需要擬訂具體的「鄉村地區計畫」。答題須說明修法目的,並交代後續規劃與執行重點。
**法規時間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修法於113年12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並於114年1月20日公布;第8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縣市國土計畫時,得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並視實際需要研擬鄉村地區計畫,納入縣市國土計畫,且得另以附冊方式定之。
解題方法
可依「問題背景 → 法制補強 → 計畫內容 → 推動落實」四層作答。先指出鄉村長期欠缺細緻空間規劃,形成生活環境與土地使用問題;再說明修法使規劃工作與計畫成果有明確法律依據;最後列出實際規劃面向及執行工具。
須區分兩個用語:「鄉村地區整體規劃」是地方政府進行調查、診斷問題及研擬空間發展策略的規劃作業;「鄉村地區計畫」則是視地方需求形成的計畫成果,可納入縣市國土計畫或以附冊方式呈現。兩者並非國土計畫法第8條另列的第三種國土計畫,而是縣市國土計畫下的規劃及計畫安排。
修法目的
- **補足鄉村空間規劃不足:**過去鄉村土地多依既有使用現況編定,缺乏整體空間引導,逐漸出現公共設施不足、居住用地與建築需求難以妥善處理、農村環境破壞及發展蔓延等問題。
- **建立明確法源與計畫定位:**將原已推動的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納入法律,並增列鄉村地區計畫,使地方政府得依實際需要提出計畫,明確其與縣市國土計畫的關係及納入方式。
- **讓規劃回應地方差異:**不同鄉村在聚落型態、產業、人口、交通及自然環境上各有條件,透過地方研擬計畫,使土地使用與公共設施配置能依在地需求調整。
- **促進鄉村永續發展:**在改善生活環境、支持地方產業的同時,兼顧農業生產、自然生態與文化景觀,並引導土地合理、有序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