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與區域政策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都市計畫技術
試題代碼 都市與區域政策

第 一 題25 分

當前臺灣都市與區域政策發展現況,不但交織全球產業分工,以及地緣政治經濟的地方再生策略,也呼應國家永續議程作開展;請以聯合國永續發展指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的部分指標內容,論述都市及區域政策實踐的永續實務應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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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是都市與區域政策的整合申論題,重點在說明:如何把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轉化為可落實於臺灣都市與區域治理的政策工具,並以實際案例說明其成效與政策意義。答題不能只列出 SDGs 名稱,還要呈現「指標目標—政策作法—實務案例」之間的連結。

SDGs 共包含 17 項目標。都市與區域政策最直接相關者為:

  • SDG 11 永續城市與社區:重視可負擔住宅、可及的大眾運輸、參與式規劃、防災韌性、空氣品質及公共開放空間。
  • SDG 9 產業、創新與基礎建設:強調韌性基礎設施、永續產業轉型與創新。
  • SDG 8 合適的工作與經濟成長:關注地方產業、就業與包容性經濟發展。
  • SDG 10 減少不平等:要求不同群體及地區共享發展機會。
  • SDG 13 氣候行動:強化減碳、氣候調適與災害韌性。
  • SDG 17 夥伴關係:透過中央、地方、民間與企業合作推動永續治理。

本題未指定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重點在政策目標與案例的對應分析。

解題方法

建議採「指標目標—政策工具—臺灣案例—區域效益」的答題順序:

  1. 先點出都市及區域政策的永續發展觀,說明政策須同時處理經濟、社會、環境與空間公平。
  2. 選取數個與都市政策關聯明確的 SDGs,不必平均羅列 17 項。
  3. 每個目標搭配具體政策或案例,說明其如何改善土地使用、交通、產業、公共服務或環境品質。
  4. 最後指出跨尺度治理與政策評估的重要性,避免把個別建設成果直接等同於永續發展。

SDGs 的都市及區域政策實務案例

一、SDG 11:以大眾運輸導向發展改善都市空間與交通

SDG 11.2 強調安全、可負擔、可及且永續的運輸系統;SDG 11.3 關注包容性與參與式的都市化及規劃。

臺灣可用**臺北捷運沿線及車站周邊的大眾運輸導向發展(TOD)**說明。透過提高大眾運輸場站周邊的土地使用效率、整合住宅與商業服務、改善步行及轉乘環境,降低私人運具依賴,並使居民更容易取得工作、教育與公共服務。若再結合社會住宅、公共設施及人行空間改善,便能使交通建設效益由通勤效率延伸至居住可負擔性與生活品質。

此案例的政策意義不只是興建捷運,而是以大眾運輸作為都市發展骨架,並協調土地使用、交通建設及公共服務配置。

二、SDG 11 與 SDG 10:以社會住宅及公共設施促進居住公平

SDG 11.1 關注適足、安全且可負擔的住宅;SDG 10.2 強調促進社會、經濟與政治融入。

臺灣的社會住宅政策可作為都市居住公平的實踐案例。社會住宅及相關租屋支持措施,回應青年、弱勢家庭與所得較低者的居住需求;若能與大眾運輸、托育、長照及社區公共設施整合,可減少居住弱勢者因區位不利而承受的交通與生活成本。

作答時宜指出,住宅數量只是政策成果之一,還須考量租金負擔、服務可近性、居住品質及社區融合,才能對應 SDG 11 與 SDG 10 的核心精神。

三、SDG 8 與 SDG 9:以地方創生連結產業轉型與區域均衡

SDG 8.3 支持創造工作與創業活動;SDG 9.2、9.4 關注包容且永續的產業發展,以及產業升級與資源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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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描繪「都市與區域發展規劃作業程序圖」,並說明前述作業程序中,有關「規範性(normative)工作項目」之相關分析方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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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都市與區域發展規劃作業程序」是將地區現況、未來趨勢與公共政策目標,轉化為可執行空間計畫的循環過程。規劃分析可概分為:

  • 描述性分析:說明目前「是什麼」,如人口、產業、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現況。
  • 預測性分析:推估未來「會如何」,如人口、就業、住宅與交通需求。
  • 規範性分析:判斷未來「應該如何」,依據公共價值、政策目標、服務標準及資源限制,研擬並比較應採行的發展方向與計畫方案。

本題重點是畫出完整規劃程序,並進一步說明規範性分析如何從目標及標準,推導出計畫需求、方案與選擇。

解題方法:先畫程序,再標出規範性工作

考場作答可先畫出規劃程序的主線,再將規範性工作項目加註在相關步驟旁。程序不是單向線性作業;方案評估、執行與監測結果會回饋至目標、預測及方案內容。

都市與區域發展規劃作業程序圖

界定規劃範圍、目的與工作計畫
 ↓
蒐集資料與調查
 ↓
現況分析與問題診斷
(人口、產業、土地使用、交通、環境、公共設施等)
 ↓
發展趨勢與未來需求預測
 ↓
確立發展願景、目標與規劃準則
 ↓
研擬發展構想與替選方案
 ↓
方案評估、比較與選擇
 ↓
形成空間發展計畫與部門計畫
 ↓
擬定實施策略、財務與執行機制
 ↓
計畫審議、核定與公告
 ↓
執行、監測及成效評估
 ↓
依評估結果回饋修正目標、方案或計畫

其中,確立願景與目標、設定規劃準則與服務標準、分析需求與缺口、評估替選方案、衡量利益與負擔分配,均屬規範性工作的重要內容;這些工作會運用現況調查及未來預測的結果。

規範性工作項目及相關分析方法

一、目標與規劃準則分析

規範性分析先將抽象願景轉化為可判斷、可執行的目標。目標宜具備明確對象、空間範圍、時間及可衡量指標,例如將「改善生活環境」轉化為公共運輸可及性、綠地服務水準或住宅可負擔性等指標。

常用方法包括:

  • 政策與計畫檢核:檢視上位政策、既有計畫、法定要求及地方發展目標,確認規劃目標的一致性。
  • 利害關係人及民眾參與:透過訪談、問卷、座談或工作坊,辨識不同群體的需求、價值與優先順序。
  • 目標階層分析:將總目標分解為次目標、操作指標及衡量標準,使後續方案評估有共同依據。

目標之間可能存在衝突,例如經濟成長、環境保育、居住公平及財政可行性,須明確列出其權衡關係,不能只列目標而不說明評估準則。

二、需求分析與服務標準分析

需求分析要辨認「應提供什麼、提供多少、服務哪些人」,並與現有供給及未來需求對照。常見分析包括:

  • 人口及活動需求分析:依人口規模、年齡結構、家戶型態、就業與活動分布,估計住宅、交通、學校、醫療、休閒等需求。
  • 計畫標準分析:運用法規、政策或規劃準則所定的設施規模、服務人口、服務半徑及服務水準,檢查現況供給是否符合需求。
  • 供需差距分析:比較現有或預測供給與依標準推估的需求,辨認不足、過剩及服務分布不均之處。概念上可表示為:

需求缺口=目標需求量−可用供給量\text{需求缺口}=\text{目標需求量}-\text{可用供給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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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都會區因土地成本取得高昂,且現況房價市場高漲,致使年輕者與經濟社會弱勢者之購屋與租屋消費能力相對困難;因此,中央政府與各縣市政府相繼推出都市與區域發展的住宅政策,進而發揮租屋市場與購屋誘因。試比較說明社會住宅(social housing)與合宜住宅(affordable housing)的差異性及其社會公益的貢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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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如何以不同住宅供給方式回應都會區居住負擔問題,並比較「租屋型」與「購屋型」政策的制度設計及社會公益效果。答題時要抓住兩者的核心差異:社會住宅以提供可負擔的租屋為主,合宜住宅以提供符合特定資格者購屋為主。

依民國 112 年考試時《住宅法》第 3 條第 2 款,社會住宅是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同法第 4 條規定,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的社會住宅,應提供一定比例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並保留一定比率供未設籍當地、但在當地就學或就業而有居住需求者申請。

合宜住宅則是政府住宅政策中的出售型住宅措施,並非《住宅法》第 3 條所定義的社會住宅。早期政策係由政府招商投資興建,以低於市場或平準價格,優先出售予符合所得及無自有住宅等資格條件的家庭。此處的「affordable housing」是廣義的可負擔住宅概念;本題的「合宜住宅」則是臺灣特定政策方案,作答時不宜將兩者完全等同。

**法規時間基準:**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考試時有效規定說明。住宅法第 3、4 條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6 日修正;若本題考試日在修法前,應按修正前條文作答。修法後社會住宅弱勢戶及婚育家庭等出租比例已有調整,現行法已修正。

解題方法

採取「政策目的—供給與權利型態—對象與資格—價格及負擔—公益效果與限制」的比較架構,先交代制度差異,再評析其社會貢獻。如此能避免只列出「租」與「買」的表面區別,也能回應題目所問的「社會公益」。

比較面向社會住宅合宜住宅
政策定位提供可負擔、穩定的居住選擇,補足租屋市場供給協助符合資格的家庭取得自有住宅
主要使用方式專供出租,原則上只租不售以出售為主;早期方案可能另有一定出租安排
興辦方式政府直接興建,或獎勵民間興辦;亦可透過包租代管等方式擴大供給政府招商或提供土地等條件,由業者興建後依資格及規則出售
主要受益對象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以及在當地就學、就業而有居住需求者一定所得以下、無自有住宅且符合個別方案條件者
居住負擔以低於市場或可負擔租金提供居住服務,住戶無須負擔購屋頭期款及長期房貸房價低於或較接近可負擔水準,協助購屋;仍須支付自備款、貸款及持有成本
政策效益維持公共住宅資產,持續提供租屋資源,照顧居住需求協助家庭累積自有住宅,回應購屋需求
主要風險供給不足、區位不佳、排隊等候、弱勢集中或標籤化房價優惠利益分配不均、轉售套利、供給量有限,且購屋者仍承受房貸風險

「合宜」不代表所有弱勢者都能購買。若家庭無力負擔頭期款、房貸或其他持有成本,降低房價仍未必能解決其居住困難。因此,合宜住宅偏向協助有一定購屋能力的家庭;社會住宅則較能直接回應暫無購屋能力者的居住需求。

社會公益的貢獻性

一、社會住宅的公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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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以氣候變遷調適策略納入都市與區域發展政策為分析觀點,應用於當前「國土計畫」功能分區的土地風險議題,論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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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把「氣候變遷調適」落實到「都市與區域發展政策」,再以國土計畫的功能分區及土地使用管制處理土地風險。答題核心不是只列舉颱風、淹水或海平面上升等災害,而是說明:如何辨識風險、如何以空間規劃降低暴露與脆弱度,以及如何依不同土地功能採取相應的調適措施。

氣候變遷「減緩」是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或增加碳匯;「調適」則是因應已發生或預期發生的氣候衝擊,降低損害並提升系統的因應能力與韌性。本題以調適為主,碳減量可作為都市發展的協同效益。

風險評估可用下列概念式說明:

氣候風險≈危害度×暴露度×脆弱度氣候風險 \approx 危害度 \times 暴露度 \times 脆弱度

其中,危害度包括極端降雨、洪水、乾旱、海平面上升及高溫等;暴露度指人口、建物、產業、公共設施等位於受衝擊區域的程度;脆弱度則反映受衝擊對象的敏感性,以及其因應與復原能力。這是風險分析的概念架構,非國土計畫法所定的法定計算公式。

法制方面,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 《國土計畫法》第6條列舉國土計畫基本規劃原則,要求城鄉發展因應氣候變遷造成的極端降雨、海平面上升等風險,朝韌性都市發展,並強化能源、水資源、運輸、通訊及資訊系統的應變與調適能力。
  • 《國土計畫法》第20條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的劃設原則:國土保育地區依天然資源、生態、景觀、災害及防治設施等劃設;農業發展地區考量農業生產環境與糧食安全;城鄉發展地區依都市化程度及發展需求劃設;另設海洋資源地區。
  •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18條至第20條建立調適相關制度,包括氣候變遷科學與風險評估、中央部門調適行動方案及國家調適計畫,以及地方調適執行方案。民國112年核定的「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112—115年)」將土地利用列為重要領域,強調國土安全、合理配置與調適能力提升。

解題方法

可採取「風險辨識—空間分區—差異化管制—執行檢討」的論述順序。先說明氣候風險如何形成,再將風險套用到國土功能分區與都市、區域發展政策,最後提出規劃工具和治理方法。如此可同時回答題目中的「調適策略」、「都市與區域發展政策」及「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土地風險」三個層次。

一、辨識氣候與土地風險

國土規劃應整合氣候情境、歷史災害、淹水潛勢、坡地災害、地層下陷、海岸侵蝕、海平面上升、高溫及乾旱等資料,辨識不同地區的危害度;再套疊人口、住宅、產業、交通、水電及醫療等設施,找出高暴露、高脆弱的地區。

風險評估也須考量未來發展,而不只看現況。例如,某地目前尚未密集開發,但若位於洪水或海岸災害高風險區,仍應在規劃階段限制新增暴露;既有聚落與設施則應評估改善、轉型或遷移需求。

二、依國土功能分區處理風險

國土功能分區提供土地發展與保育的空間框架。調適政策須依各分區功能及土地條件採取不同手段,而不能以單一工程標準處理全國土地。

  • 國土保育地區:對易致災、具重要生態或水源涵養功能的地區,維持自然地形與生態系統,限制不適宜開發,避免破壞坡地、水源地、濕地及海岸防護空間;並以復育、保水及自然滯洪等方式提升緩衝能力。
  • 農業發展地區:維護優良農地及糧食生產基礎,評估淹水、乾旱、熱害及地層下陷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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