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與區域計劃法令與制度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都市計畫技術
試題代碼 都市與區域計劃法令與制度

第 一 題25 分

請申論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地類別編定、變更、規模,以及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等相關規則。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之使用管制者,除依《國土計畫法》實施,仍須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的何等規範內容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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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23條的土地使用管制授權,以及原住民族土地、海域使用管制如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銜接。作答時先整理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涵蓋的事項,再說明原住民族土地的特別程序與保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可依「管制事項 → 訂定權限 → 原住民族特別規範」三層作答:

  1. 先列管制事項。《國土計畫法》第23條第2項列出使用地類別編定、變更、規模、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以及各類使用的申請、限制與其他管制事項。
  2. **再說明訂定權限與適用例外。**一般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的土地,仍依各該法律及相關法規管制。
  3. **最後處理原住民族事項。**第23條第3項明定,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使用管制,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

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內容

依《國土計畫法》第23條第2項,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應處理下列事項:

  • **使用地編定與變更:**規範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內,使用地類別如何編定,以及何種情形得變更。
  • **規模:**規範土地使用的規模要求;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的使用,並涉及《國土計畫法》第24條的使用許可制度。
  • **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規範哪些使用地屬可建築用地,以及建蔽率、容積率等使用強度。
  • **應經申請同意的使用:**規範使用項目、申請條件及程序。
  • **免經申請同意的使用:**列明得免申請同意的使用項目。
  • **禁止或限制使用:**依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的保育、農業或發展定位,訂定使用限制。
  • **其他應遵行事項:**包括土地使用管制所需的其他規範。

法條並設有適用界線:屬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仍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相關法規實施管制;地方主管機關則得依全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指導事項,視地方需要另訂管制規則,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原住民族土地與海域的特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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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國營事業管有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專用區土地,經檢討變更為住宅區時,試申論該國營事業機構土地檢討變更後之開發義務捐贈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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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源

本題考查國營事業管有土地經都市計畫檢討變更為住宅區後,應如何承擔土地使用變更所增加的開發利益回饋。作答依據為《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第五點及其附件計算公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題目已限定變更後為住宅區,因此須說明住宅區的捐贈比例、捐贈方式及其例外情形。

解題方法:先算比例,再交代捐贈方式與例外

一、住宅區捐贈比例

令 PP 為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比例,依附件公式:

P=15%+LP2/LP1−100%10P=15\%+\frac{LP_2/LP_1-100\%}{10}

其中:

  • LP1LP_1:土地變更前近三年平均公告土地現值乘以面積。
  • LP2LP_2:土地變更後毗鄰、使用性質相同土地近三年平均公告土地現值乘以面積。

住宅區的 PP 以 15% 為下限、25% 為上限。計算後低於 15% 者按 15% 計,高於 25% 者按 25% 計。這項比例是應提供的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遇有無法或不足捐贈土地等情形,再依規定採替代方式。

二、捐贈標的與替代方式

原則上,國營事業機構或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應留設一定面積比例的公共設施用地,並捐贈登記為當地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有。留設的公共設施用地優先作為公園、綠地、廣場或停車場,以改善當地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現況確無法或不足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時,得改以下列方式折算替代:

  1. 按變更後毗鄰土地使用分區的平均公告土地現值,換算捐贈代金。
  2. 捐贈等值可建築用地,或供室內公益性使用的樓地板面積;價值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按建築改良物重建價格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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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詳述有關山坡地土地的開發利用,主管機關在何等情形時應予以限制,並得緊急處理;又,其衍生的費用與賠償責任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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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15 條,重點是山坡地開發、利用已造成災害或公共設施危害,或有此等情形之虞時,主管機關的限制與緊急處理權限,以及費用負擔和損害賠償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條文規定:「山坡地之開發、利用,致有發生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予限制,並得緊急處理;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前項所造成之災害或危害,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依題目問法分成三層作答:

  1. **適用情形:**山坡地的開發、利用,已造成或有發生災害、危害公共設施之虞。
  2. **主管機關措施:**應限制該開發、利用,並得採取緊急處理。
  3. **法律效果:**緊急處理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開發、利用所造成的災害或危害,則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條文使用「致有……之虞」,表示不必等到災害或危害實際發生,只要存在發生的可能性,即可啟動限制;「應予限制」是主管機關的義務,「得緊急處理」則授權主管機關視情況採取必要處置。

費用與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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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有關海岸地區之土地利用,在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之海岸地區特定區位內,從事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建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申請人應檢具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請試述前述申請案件內容應具備何等條件,始能符合中央主管機關的審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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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管理法》第 25、26 條及《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申請人提出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後,中央主管機關須依《海岸管理法》第 26 條所列五項法定條件審查;五款是實體許可門檻,符合後始得許可。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依《海岸管理法》第 26 條五款逐項作答

作答時先列出法條五項條件,再用審查規則補充各款的具體要求。要特別掌握自然海岸或填海造地的限制:只有開發確實需要使用時,才進一步檢驗最小需用、彌補或復育措施。

一、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利用原則

審查分為海岸保護、海岸防護及海岸永續利用原則:

  1. **海岸保護原則:**應避免位於二級海岸保護區,或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建議優先劃設的潛在保護區。
  2. **海岸防護原則:**開發不得造成海岸災害;若可能造成災害,應規劃適當且有效的防護措施,且不得影響既有防護措施及設施功能。相關事項應經水利或海岸工程技師簽證。
  3. 海岸永續利用原則:
  • 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的氣象、科學研究、保育、環境教育、導航及國防設施外,不得設於無人離島。
  • 訂定長期監測計畫及有效管理方式。
  • 因應海平面上升及極端氣候,提出具體可行的調適措施。
  • 有助於鄰近地區社會及經濟發展;位於發展遲緩或環境劣化地區者,應提出振興或復育措施。
  • 符合漁港、海岸公路、海堤、觀光遊憩及海岸地區保安林營造、復育等政策原則,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或書面意見。
  • 合理規劃保存原住民族傳統智慧、濱海陸地傳統聚落紋理、文化遺址及慶典儀式等活動空間。
  • 原則上不得新建廢棄物掩埋場;如具必要性且區位無替代性、未緊靠海岸線,並無垃圾漂落或滲出污水污染海洋疑慮,始得例外。

二、符合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管制事項

申請案應屬保護計畫或防護計畫所載的相容使用,且不是禁止使用項目。若計畫尚未公告實施,申請人仍應提出區位無替代性評估、不得影響保護或防護標的,並徵詢計畫擬訂機關意見。依其他法律納入保護、因而免訂海岸保護計畫的地區,則應取得該海岸保護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三、保障公共通行或具替代措施

原則上應維持海陸交界及海域既有公共通行空間或設施。若開發妨礙或改變既有通行空間,應設置適當入口及通道,讓公眾得以自由、安全穿越或跨越,並設置明確指引。現地原無公共通行空間或設施時,也應在使用範圍內規劃具體保障措施及入口、通道。開發有影響船舶航行安全之虞者,應取得航政及漁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或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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