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司法行政 刑事訴訟法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司法行政
試題代碼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何謂現行犯,並舉一例?(10 分)

(二)何謂準現行犯?(10 分)

(三)何人有權逮捕現行犯?(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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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的現行犯、準現行犯,以及現行犯逮捕權限。判斷重點是:犯罪是否正在實施或剛實施後即時被發覺;如非此情形,是否具備法律列舉的準現行犯條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第 88 條就本題所涉規定並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依第 88 條分三層作答:先說明現行犯定義,再列出準現行犯兩款情形,最後指出誰有權逮捕。例子應清楚呈現「犯罪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以凸顯現行犯與準現行犯的區別。

(一)何謂現行犯,並舉一例?

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2 項,犯罪正在實施中,或犯罪實施後即時被發覺者,為現行犯。

例如:甲在商店內竊取商品,正要離開時即被店員當場發現並攔下。甲犯罪正在實施或剛實施後即時被發覺,屬現行犯。

(二)何謂準現行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3 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1. 被追呼為犯罪人者:因犯罪後遭人追趕、呼喊指認,足以連結其與剛發生的犯罪。
  2. 持有可疑物或身上留有犯罪痕跡者: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在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例如:乙剛搶走財物後遭被害人追喊「搶匪」,乙仍持有該財物而逃跑,符合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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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請回答下列有關證據保全之問題:

(一)何人有權向檢察官聲請搜索、扣押、鑑定、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10 分)

(二)證據有何種情形,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扣押之保全處分?(10 分)

(三)檢察官受理前項聲請,除認其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外,應於多久內為保全處分?(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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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偵查中「聲請保全證據」的聲請人資格、證據保全事由,以及檢察官處理聲請的期限。法源為刑事訴訟法第 219 條之 1;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證據保全的目的,在於證據有滅失或日後難以使用的風險時,及早採取必要措施,保存證據供後續偵查與審判使用。

解題方法

依刑事訴訟法第 219 條之 1,分別確認三件事:

  1. 誰可以聲請:條文列舉的身分。
  2. 何種情形可以聲請:證據面臨哪些風險。
  3. 檢察官應在多久內處理:先排除依法駁回的情形,再確認法定期限。

題目第三問問的是檢察官「為保全處分」的期限,不是聲請人提出聲請的期限。

分題解析

(一)何人有權聲請?

有權於偵查中向檢察官聲請搜索、扣押、鑑定、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保全處分者,包括:

  • 告訴人
  • 犯罪嫌疑人
  • 被告
  • 辯護人

這是法條列舉的聲請人範圍。作答時應完整列出四類;不能只寫被告或辯護人。

(二)證據有何種情形,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扣押之保全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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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某分局偵查隊之司法警察,在何種情形,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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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的「逕行搜索」:在法定急迫情形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即使沒有搜索票,仍得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依題意,分局偵查隊的司法警察也屬於條文所列得執行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判斷時須區分搜索的對象與目的:本題問的是對住宅或其他處所的逕行搜索,不是逮捕時對身體、隨身物品或立即可觸及處所的附帶搜索。

解題方法

直接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列舉的兩種情形作答:

  1. 因逮捕或執行拘提、羈押而搜索:因逮捕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住宅或其他處所內。
  2. 有急迫情形而搜索:有事實足認有下列情形之一:
  • 證據將被湮滅、偽造、變造或隱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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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甲住所設臺中市,居所在彰化縣。甲某日在桃園市中壢區某處,竊取乙所有某銀行發行之信用卡一張後,甲持該信用卡至南投縣南投市某運動用品店,偽造乙之姓名,刷卡消費 3,000 元購買一雙鞋子。嗣後甲在南投縣埔里鎮為司法警察逮捕,請問何法院有管轄權?(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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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案件的土地管轄,以及一人犯數罪時的牽連管轄。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刑事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的住所、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地與犯罪結果地。若犯罪行為與結果分別發生在不同地點,各該地的法院均可能有管轄權。依同法第 4 條,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審原則上由地方法院管轄。

解題方法

先把甲涉及的犯罪及地點拆開,再逐一套用第 5 條:

  1. 竊取信用卡:甲在桃園市中壢區竊取乙的信用卡,桃園市是竊盜罪的犯罪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2. 持卡消費並偽造乙姓名:甲在南投縣南投市的商店刷卡購鞋;冒用姓名、使商店交付鞋子的相關犯罪行為及結果均與該處有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3. 甲的住所與居所:甲住所設於臺中市、居所在彰化縣,因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分別因住所地、居所地而有管轄權。
  4. 逮捕地與所在地:南投縣埔里鎮是逮捕地,但逮捕本身不會另創犯罪地管轄。若甲於案件起訴繫屬時仍在南投縣境內,南投地方法院得依「被告所在地」取得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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