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景觀設計 景觀行政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在面對全球氣候變遷之下,都市永續治水設計有多種應用方式,例如低衝擊開發(low impact development)等,請說明在都市景觀設計中相關的應用方式,並舉例說明在景觀公共行政業務之執行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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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氣候變遷下的都市雨洪管理,以及景觀設計如何與公共行政執行結合。傳統都市排水以「迅速排除」為主;永續治水則在流域與基地尺度,盡量模擬自然水文循環,採取「源頭減量、就地滯留、入滲補注、淨化利用、分散調蓄」等策略,降低尖峰逕流與淹水風險,同時改善水質、補充地下水、增加綠地與生態棲地。
低衝擊開發(Low Impact Development, LID)是以源頭控制為核心,透過分散、微型的設施管理雨水,讓開發後的逕流量、逕流時間及水文特性盡可能接近開發前狀態。相關概念還包括海綿城市、總合治水、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這些概念都強調治水責任不應只由下游排水設施承擔,土地使用、公共設施及建築基地都要共同參與。
本題未指定特定法條;涉及法規與制度說明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作答宜掌握當時的都市計畫、建築基地保水、雨水貯集滯洪及水利管理等制度方向,不宜把後來的規範或政策文字倒推成 108 年已有的法定要求。
解題方法
可用「理念—設計手法—行政執行—案例」四層作答:
- 先說明氣候變遷與都市不透水化造成的問題,以及 LID 的源頭管理理念。
- 再依雨水處理功能,列出都市景觀設計手法。
- 說明政府如何透過規劃、審議、工程、維護及跨機關協調,把設計理念落實。
- 以公園、校園或道路等公共空間舉例,呈現治水與景觀、休憩、生態功能的整合。
不必只列設施名稱;每一類手法都要交代它如何處理雨水,以及對都市環境的附加效益。
都市景觀設計的應用方式
一、源頭減量與雨水入滲
- 透水鋪面:用於人行道、廣場、停車場及步道,讓雨水穿過鋪面進入基層,減少地表逕流並補注地下水。
- 植草溝、生態草溝:沿道路、綠帶或停車場邊緣設置,收集並緩慢輸送雨水,兼具初步過濾、入滲與綠化功能。
- 雨水花園、生態滯留設施:在地勢低處設置植栽凹地,暫時蓄留周邊逕流,經土壤與植物過濾後入滲或溢流,可改善水質並形成景觀節點。
- 基地保水與植栽綠化:保留原有土壤與植被,減少不必要的硬鋪面;透過樹穴、綠帶和植栽土層增加截留、滲透與蒸散。
二、滯留、調蓄與削減尖峰逕流
- 綠屋頂:利用屋頂植栽層截留雨水、延緩逕流,並降低建築熱負荷。
- 雨水貯留槽、雨水撲滿:收集屋頂雨水,供澆灌、清洗等非飲用用途,兼具節水與調節排水功能。
- 滯洪池、景觀水池及多功能開放空間:平時供休憩、生態或景觀使用,豪雨時作為暫時蓄洪空間;設計須兼顧安全溢流與退水路徑。
- 地下貯留設施:適合土地有限的高密度都市,利用地下空間暫存雨水,減輕下水道瞬間負荷。
三、淨化雨水與營造藍綠網絡
- 人工濕地、滯留池及植生淨化設施:利用植栽、土壤與微生物作用,削減雨水攜帶的懸浮物與污染物。
- 河岸緩衝帶、濕地復育及生態護岸:保留或恢復河川與陸域間的緩衝空間,提供滯洪、生態棲地和親水遊憩功能。
- 藍綠廊道串聯:將公園、道路綠帶、埤塘、溪流及濕地連成網絡,使雨水調節、生態連結與休憩功能共同發揮。
第 二 題25 分
隨著都市永續發展,各縣市政府積極推動都市特色公園改造,試說明都市特色公園目標為何?在特色公園的行政業務上有哪些重要的執行重點?請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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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不是單一遊具或造景的設計,而是政府如何把公園的在地特色、使用者需求、遊戲與休憩功能,以及安全、無障礙和後續管理,整合成一項可執行的公共建設。
「都市特色公園」是依公園基地條件、地方自然與人文脈絡及民眾使用需求,塑造具有辨識度、能提供多元活動並兼顧安全與共融的公園空間。特色可以來自地形、植栽、生態、歷史文化或地方產業;不能只以設置造型遊具作為特色的全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作答可援引《公園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當時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相關規範。重點分別在公園管理、兒童遊戲與休憩權益、身心障礙者平等使用,以及遊戲場設施的安全檢查與管理。設計與施工仍須符合相關無障礙及遊戲場安全要求。
都市特色公園的目標
一、回應都市生活與地方需求:提供居民就近休憩、遊戲、運動、交往及接觸自然的空間,改善老舊或功能單一的公園。
二、呈現地方自然與人文特色:將地形、樹木、生態、歷史、文化或產業轉化為空間主題,建立公園辨識度,避免各地公園只使用相同的制式設施。
三、促進兒童發展與多元遊戲:提供探索、攀爬、平衡、創造及社交等不同遊戲經驗,讓兒童在遊戲中發展身體能力、想像力與人際互動。
四、落實共融與全齡使用:兼顧不同年齡、能力及身心狀況者的使用需求,讓兒童、陪伴者、長者與身心障礙者都能進入、參與和共同使用。
五、兼顧環境永續與公園品質:保留適宜的既有樹木及生態資源,改善遮蔭、通風、滯洪與綠地連結,並降低設施更新對環境的負面影響。
解題方法
題目分成「目標為何」與「行政業務上的執行重點」兩問,宜依序作答。前者說明公園希望達成的公共價值;後者說明政府從需求確認、規劃設計到施工、驗收及營運管理,如何把目標落實。最後以一個具體公園更新案例串連兩者。
特色公園行政業務的執行重點
一、盤點需求與基地條件 調查既有公園設施、使用人口、周邊交通與服務範圍,並檢視樹木、地形、排水、生態及文化資源。透過使用觀察、問卷或地方訪談,確認居民尤其是兒童與陪伴者的實際需求,再據以決定主題與改善範圍。
二、建立跨機關協調與權責分工 公園改造涉及公園管理、工務、交通、社會、教育及無障礙等業務,應由權責機關整合設計、道路銜接、設施安全、經費及後續維護責任,避免工程完成
第 三 題25 分
近年國內露營活動風氣盛行,同時帶動國內公、私立露營場域之設置,然而卻產生多種環境衝擊問題。試針對露營場域所產生的景觀行政管理議題及法規提出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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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不是只要求列舉露營場涉及的法規,而是要從景觀資源與環境衝擊、土地使用合法性、跨機關管理及遊憩安全等面向,說明露營場如何納入景觀行政管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交通部觀光局於民國 107 年訂有《露營場管理要點》,其目的在於保障消費者權益,並確保露營場符合水土保持、環境保護、公共衛生與公共安全等相關法令。該要點將露營場定義為:以露營設施供不特定人從事露營活動並收取費用的場域。
須特別掌握兩項管理原則:
- 露營場管理採目的事業分工:露營活動的推廣、輔導由觀光主管機關負責;土地使用、開發行為、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及安全管理,則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位於國家公園、國家風景區、森林遊樂區、休閒農場等特定管理區域者,並應適用各該主管機關的管理規定。
- 《露營場管理要點》不是取代相關法律的許可制度:其要求開發與經營仍應符合土地使用、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建築、消防及衛生等法規。當時該要點屬行政規則,且未另設罰則,違規仍須依各該法律規定查處。
解題方法
可依「衝擊辨識 → 法規對應 → 行政管理改善」三段作答。
先把露營活動對景觀與環境造成的問題分成土地及地形、水文、生態、遊憩環境與公共安全等類型;再將每類問題對應到主管機關及相關法規;最後提出跨機關協調、事前審查、現場查核、資訊公開、違規處理與復育等行政措施。如此可同時回答題目的「景觀行政管理議題」及「法規」兩部分。
景觀行政管理議題與環境衝擊
一、土地使用與景觀破碎化
露營場常設於農地、林地或山坡地。若未先確認土地使用分區及容許使用,便進行整地、搭建設施或開闢道路,容易造成農地非農業化、林地破碎化及景觀風貌改變。大面積、密集且缺乏整體規劃的開發,也可能使自然或農村景觀轉變為人工化的遊憩場域。
管理上應先確認都市計畫土地、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編定,並檢查土地是否位於國家公園或其他依法劃設的特定管理區域。不得以「露營」之名規避原有土地使用管制,也不可將單一事業切割申請以迴避整體開發審查。
二、整地、坡地開發與水土保持
開挖整地、削坡、填土、擋土設施及道路闢建,會改變地形與排水路徑,增加裸露地、坡面沖蝕、崩塌及土砂災害風險。若場址位於山坡地、地質敏感地區或災害潛勢區,遊客與設施安全也會受到影響。
法規上應依開發位置與行為,檢視《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相關水土保持計畫規定;涉及地質法所定地質敏感區的開發行為,亦須依其規定辦理。審查與管理應注意坡度、排水、裸露地控制、擋土設施及災害應變,不宜只以營位數量或設施外觀判斷影響。
三、水文、水質及廢棄物問題
營區增加生活污水、垃圾與車輛活動,可能造成地表逕流污染、河川或水源污染及垃圾棄置;不當取水或排水也會影響周邊水體及土地排水功能。
應依個案檢視《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及水利相關規定,妥善設置污水處理、排水、垃圾收集與清運措施。若場址涉及水源、水庫或河川管制區域,還須遵循相應的目的事業管理規定。
四、生態棲地與自然資源受損
砍伐植被、破壞地表、燈光與噪音干擾,以及遊客、車輛與寵物活動,會影響野生動植物棲地與生態廊道。露營場若位於保育區、森林或其他環境敏感地區,衝擊可能超出營區界線。
應依場址及開發規模檢視《環境影響評估法》、《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國家公園相關規定。是否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應依法律所定開發類型、規模、區位及認定程序判斷,不能僅憑「露營場」名稱一概認定免辦或必辦。
五、遊憩承載與公共安全
熱門營區可能出現超量使用、交通壅塞、噪音、照明干擾及公共空間不足等問題。若未規劃緊急通道、避難空間、消防與救護措施,暴雨、火災、落石或其他事故可能危及遊客。
第 四 題25 分
在景觀資源保護與開發過程中,規劃設計常需整合不同行政業務部門之權責與重點,試以風景優美之山坡土地發展遊憩步道系統可能面臨到的行政業務權責問題提出探討,並以簡圖說明彼此業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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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跨機關、跨法規的行政協調」:景觀步道雖以遊憩為目的,實際規劃仍涉及土地使用、坡地安全、自然資源保育、環境影響及公共設施等不同權責。不能只由景觀或觀光單位決定路線與設施;應先確認基地土地及環境條件,再依各主管機關的法定權責辦理審查、許可與後續管理。
以下法規與機關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地方政府、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基地管理機關,須依個案區位與開發內容協調辦理。
解題方法
可依「基地在哪裡、土地能否使用、開發是否影響環境、工程如何安全施作、完工後由誰管理」五個問題展開。先辨認土地使用及保護身分,再逐一檢視需經的計畫、許可與工程審查,最後以主辦機關統籌、目的事業及土地管理機關協辦的方式,說明彼此業務關係。
行政業務權責與法規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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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及計畫主管機關 先查明基地屬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編定,以及是否位於保護區、森林區、國家公園或其他管制範圍。都市土地涉及都市計畫及其土地使用管制;非都市土地則須依當時的區域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檢視是否容許步道及相關設施,並確認是否須辦理使用許可或變更。地方政府的都市計畫、地政及建管等單位,依其職掌審查計畫與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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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地及水土保持主管機關 步道開闢若涉及開挖、填土、整坡、擋土或排水設施,須檢視《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依《水土保持法》第 12 條,符合列舉開發行為者,水土保持義務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符合法定條件者,另依規定辦理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查坡地排水、邊坡穩定及防災措施,並負有施工監督等職責。步道路線設計應避免高敏感或易崩塌區位,減少大規模切坡及地表擾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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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當時的認定標準,按開發類型、規模及區位判斷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若依法須辦理,應在開發許可流程中完成環評程序;《水土保持法》第 12 條亦規定,依法應進行環評者,水土保持計畫須檢附環評審查結果一併送核。環評重點包括生態棲地、景觀、地質水文、噪音與遊客承載等,並應提出迴避、減輕及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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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及自然資源主管機關 若涉及國有林地、森林區域或森林遊樂區,須由林業主管機關及土地管理機關依《森林法》與相關規定審查。若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則由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及管理處依《國家公園法》與國家公園計畫管制;步道配置須符合分區管制及資源保育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