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矯正 諮商與輔導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矯正
試題代碼 諮商與輔導

第 一 題30 分

復發預防或稱再犯預防(relapse prevention)與好生活模式(good-life model)的異同為何?兩者如何在矯正諮商中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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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犯罪矯正與諮商輔導領域中,當代主流之再犯預防理論與處遇模式。核心觀念涵蓋:

  1. 復發預防模式(Relapse Prevention, RP):源自 Marlatt 與 Gordon(1985)之成癮行為治療,後廣泛應用於性侵害與一般犯罪矯治。以**認知行為治療(CBT)**為基礎,採「缺陷導向(Deficit-based)」與「風險迴避(Risk-avoidance)」,強調辨識高危險情境、打破犯罪連鎖反應、預防「破堤效應(Abstinence Violation Effect, AVE)」。
  2. 好生活模式(Good Lives Model, GLM):由 Tony Ward 等人(2003)提出,立基於正向心理學與**優勢導向(Strength-based)**理念。認為犯罪源於個體透過不適當或有害的「次級財貨(手段)」去追求合法的「初級人類財貨(Primary Human Goods)」,處遇核心在於增進個體能力與外在資源,以親社會方式實現良善生活。
  3. 兩者之矯正諮商整合運用:當代矯治實務走向「GLM 與 RP 整合模式」(GLM 提供改變動機與正向生活目標,RP 提供具體情境管理與危機防範工具)。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國家考試專業申論題,作答切入點應採「比較分析+實務應用」雙軌架構:

  1. 比較異同之切入維度:
  • 相同點:理論基礎(認知行為與社會學習取向)、處遇終極目標(降低再犯、促成社會復歸)、對動態成因之重視。
  • 相異點:從「核心哲學(缺陷 vs. 優勢)」、「犯罪成因假設(自我失控 vs. 需求手段扭曲)」、「處遇焦點(避凶 vs. 趨吉)」、「受刑人改變動機(外在壓制 vs. 內在賦能)」等面向進行結構化對比。
  1. 矯正諮商運用之切入維度:
  • 採「整合處遇架構(GLM-RP Framework)」:說明如何將二者串聯於入監評估、處遇計畫、個別/團體諮商及出監轉銜階段。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型,故無選項設計。本題之得分關鍵與評分面向在於:

  1. 概念精準度:能否精準闡釋「破堤效應(AVE)」與「初級人性財貨(Primary Goods)」之專業定義。
  2. 對比完整性:異同比較不可流於表面敘述,須具備理論縱深與架構對比。
  3. 實務可行性:在矯正諮商運用中,須具體寫出矯正機關中的處遇步驟(如量表評估、擬定好生活計畫、繪製犯罪鏈、高危險情境演練等),展現矯正專業實作素養。

解題技巧

  1. 破題口訣化:
  • 記憶對比關鍵字:「RP 是避凶(防堵風險),GLM 是趨吉(追求善好)」。
  • 二者關係為「體用兼備」:GLM 為「體」(目標導向、激發動機),RP 為「用」(工具策略、風險管控)。
  1. 申論結構分明:
  • 第一大題處理「異同分析」(先同後異,相異處以條列對照呈現)。
  • 第二大題處理「矯正諮商運用」(依諮商進程分階段說明,落實處遇計畫)。
  1. 常見失分陷阱:
  • 誤將兩者視為水火不容的對立學派(現代矯正實務皆強調兩者互補整合)。
  • 只談犯罪學理論,未落實至「諮商與輔導」之具體技巧(如同理心、認知重構、角色扮演、危機計畫擬定)。

【答案】

壹、復發預防模式(RP)與好生活模式(GLM)之異同分析

一、相同點

  1. 理論架構皆植根於認知行為取向: 兩者均採用認知行為治療(CBT)與社會學習理論之核心技術,重視個體內在認知重構、情緒調節、問題解決與親社會技能訓練。
  2. 處遇目標皆聚焦於降低再犯與社會復歸: 兩者之終極目的均在於降低受刑人出獄後之再犯風險,增進生活適應能力,兼顧社會防衛與人權保障。
  3. 重視動態危險因子與個別化評估: 兩者均摒棄宿命論,肯定個體具有改變潛能,強調須依受刑人之個別差異、動態風險與需求進行量身訂做的介入。
  4. 當代實務之互補整合性: 現代犯罪矯正學術與實務皆確認兩者非相互排斥,而是相輔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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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30 分

酒藥成癮者之耐受性與戒斷性各為何?比酒藥癮更快感的東西是什麼?瑞士方案的成功原因為何?如何規劃在矯正方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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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融合了「精神醫學診斷」、「成癮心理學與腦神經科學」、「比較刑事政策」與「矯正諮商實務處遇」四大向度:

  1. DSM-5 物質使用疾患(Substance Use Disorder)診斷標準:精確掌握成癮之核心生理病理特徵——「耐受性」(Tolerance)與「戒斷性/戒斷症狀」(Withdrawal)。
  2. 成癮酬賞與正向心理學機制:大腦多巴胺(Dopamine)外生性化學快感與深層心理酬賞(人際連結、催產素、心流體驗、自我實現與生命意義)之消長關係。
  3. 減害政策與瑞士模式(Swiss Model):自 1990 年代起瑞士面對毒品危機所開創之「四柱政策」(Four Pillars Policy:預防、治療、減害、執法),將成癮定性為「公共衛生與慢性疾病」而非單純犯罪。
  4. 矯正機關處遇規劃: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結合當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監獄行刑法》及《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精神,導入科學實證處遇與無縫接軌機制。(現行法已修正:民國 108 年底《監獄行刑法》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均大幅修正並於 109 年施行,特別明定個別化處遇計畫與出監轉銜機制。)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四段整合式」申論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名詞定義求精準:以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DSM-5)之臨床操作定義回答耐受性與戒斷性,展現諮商診斷之專業度。
  2. 心理機轉求昇華:針對「比酒藥癮更快感的東西」,切忌僅列舉其他危險刺激或更高劑量物質,應從心理治療本質切入——引導出「健康的人際連結(愛與歸屬)」、「深層心理成就感(自我實現)」與「心流體驗(Flow)」,呼應成癮名言「成癮的反面不是清醒,而是連結」。
  3. 政策成功求架構:解析瑞士方案時,精準提出「四柱架構」,闡明公衛減害(Harm Reduction)如何打破犯罪與黑市循環。
  4. 矯正方案求落地:矯正規劃應扣合監獄與戒治所運作,採取「三階段歷程」(入監評估 →\rightarrow 監內多元整合處遇 →\rightarrow 出監轉銜與社區復歸),具體展現可操作之矯正輔導方案。

選項分析(申論子題配分與層次解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閱卷評分重點分述如下:

  • 子題一:耐受性與戒斷性 必須指出耐受性之「效能遞減」或「劑量遞增」特性;戒斷性必須包含「停止/減少使用引發之特定生理心理痛苦」與「為緩解痛苦而再次使用之負增強循環」。
  • 子題二:比酒藥癮更快感的東西 考驗考生的心理學視野。若回答其他毒品直接失分;若僅回答抽象快樂不易得高分。應強調成癮化學刺激刺激的是多巴胺短暫衝擊,而能超越其者為「內在精神酬賞」——即基於人際關係、社會歸屬、尊嚴、自我效能與愛所帶來的長效高層次快感。
  • 子題三:瑞士方案的成功原因 非單純的「毒品除罪化」,而是「高度醫療化監管」與「四柱並重」。需點出:降低黑市暴力、減少愛滋與傳染病、改善街頭市容、促進重返職場等具體指標。
  • 子題四:如何規劃在矯正方案中 不能流於口號,應包含:成癮與共病(雙重診斷)之科學評估、醫療輔助治療(MAT)介入、認知行為(CBT)與動機式晤談(MI)心理諮商、家庭關係修復、出監與毒防中心一條龍銜接。

解題技巧

  1. 破題對稱法:題目有四個問號,作答務必嚴格分為四大主標題(壹、貳、參、肆),層次分明,使閱卷委員一目了然。
  2. 避免答題陷阱:
  • 陷阱一:誤以為瑞士方案是放任式除罪化。實則是「在嚴格醫療監控下的海洛因輔助治療(HAT)與減害策略」。
  • 陷阱二:矯正處遇過度偏向懲罰或過度偏向醫療。必須取得「刑罰應報」與「公衛復健」之衡平。
  1. 專業術語強化:答題過程中適時帶出 DSM-5、多巴胺迴路、負增強、減害(Harm Reduction)、四柱政策、無縫接軌等核心術語。

【答案】

壹、酒藥成癮者之「耐受性」與「戒斷性」之意涵

依據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第五版(DSM-5)對於物質使用疾患(Substance Use Disorder)之界定,兩者之核心定義如下:

一、耐受性(Tolerance) 指個體長期重複使用酒精或成癮藥物後,大腦受體與神經生理產生適應性改變,呈現以下任一現象:

  1. 劑量需求遞增:需要顯著增加該物質的劑量,才能達到原先所能獲得的中毒狀態或預期的愉悅快感。
  2. 效果顯著遞減:若持續使用相同劑量之物質,其所產生的心理或生理效應顯著減弱。

二、戒斷性(Withdrawal,即戒斷症狀) 指長期或重度使用物質之個體,在驟然停止或減少使用量時,體內物質濃度下降所引發的一連串生理與心理痛苦反應:

  1. 特異性症候群:呈現該物質特有的身心痛苦症狀(如酒癮之顫妄、手抖、痙攣、心悸;鴉片類藥癮之畏寒、骨痛、流淚、焦躁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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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何謂風險評估?並解釋靜態與動態風險評估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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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矯正諮商與輔導、犯罪心理學及矯治處遇規劃的核心基石——再犯風險評估(Recidivism Risk Assessment)。核心概念涵蓋:

  1. 風險評估之定義與目的:基於實證科學預測個案再犯機率與危險程度,以落實「個別化處遇原則」。
  2. RNR 模式(Risk-Need-Responsivity Model):Andrews 與 Bonta 提出之核心架構,其中「風險原則(Risk Principle)」與「需求原則(Need Principle)」直接對應靜態與動態因子。
  3. 靜態風險因子(Static Risk Factors):不可逆之歷史性、背景性事實,用於確立再犯預測基準線(Baseline)。
  4. 動態風險因子(Dynamic Risk Factors/犯罪需求因子 Criminogenic Needs):具可塑性與可改變性之心理、行為與社會環境變項,用以指引矯正諮商的介入標的與監控處遇成效。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觀念分述與比較題型,採用「總論定義 →\rightarrow 個論剖析(靜態與動態) →\rightarrow 實務整合與互補」之結構作答:

  1. 第一部分:界定「風險評估」:闡明其在矯正諮商中的意義,強調從「傳統非結構化臨床判斷」演進至「現代結構化/精算式實證評估」的科學化歷程,並點出其評估核心(再犯可能性與危害性)。
  2. 第二部分:剖析「靜態風險評估」:自「定義特性」、「常見因子」、「功能優勢與實務限制」三個向度展開,並舉出矯正界常用量表(如 Static-99、VRAG)。
  3. 第三部分:剖析「動態風險評估」:對照靜態評估,從「定義特性(可改變性與犯罪關聯性)」、「常見因子(Big Four / Central Eight)」、「功能優勢與實務限制」切入,並列舉動態量表(如 LSI-R、STABLE-2007)。
  4. 第四部分:整合小結:以「靜態定處遇強度,動態定處遇標的」一句話貫穿兩者在矯正諮商計畫中的互補性,展現答案的完整度與實務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型,無選項可供逐項分析。考生在應試時,應將重點置於理論專有名詞的精準度(如:可塑性、再犯基準線、犯罪需求因子)以及答題架構的層次對稱性。


解題技巧

  1. 口訣記憶法:「靜態看過去,定處遇強度;動態看現在,指處遇方向」。
  2. 常見陷阱:
  • 混淆動態因子與非犯罪需求:切勿將所有可改變的心理特質(如:低自尊、焦慮、憂鬱、未經治療的童年創傷)皆歸入動態風險因子。在 RNR 理論中,動態風險因子必須是「與犯罪行為有直接因果關聯之犯罪需求因子(Criminogenic Needs)」;改善非犯罪需求雖有助心理調適,但無法顯著降低再犯率。
  • 忽略評估工具的世代演進:作答時若能帶出第一代(主觀臨床直覺)、第二代(靜態精算量表)、第三代(動態需求量表)至第四代(整合處遇管理系統)的演進脈絡,能大幅提升閱卷委員評分。
  1. 排版訣竅:定義、特質、因子舉例、代表工具務必條列分明,使靜態與動態形成鮮明對比。

【答案】

一、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之意涵

在刑事司法與矯正諮商情境中,「風險評估」係指運用標準化、結構化之評估工具與專業實證程序,有系統地蒐集個案之個人歷史、心理特質及環境變項,以科學化量化或評級方式,預測個案未來再次從事違法行為或特定暴力/性侵害行為的「可能性(Probability)」與「潛在危害程度(Severity)」。

其目的在於:

  1. 篩選分流:落實分類監禁與處遇分級,將有限之矯正諮商資源優先投注於中、高再犯風險之收容人(符合 RNR 理論之「風險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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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何為諮商專業倫理中的預警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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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評量諮商專業倫理中「保密原則之限制與例外」(Exceptions to Confidentiality)之法理基礎與實務操作,核心概念為源自英美法理的「預警責任」(Duty to Warn)以及後續發展的「保護責任」(Duty to Protect)。

  • 理論與判例起源:源於 1976 年美國加州最高法院「塔拉索夫案」(Tarasoff v.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確立諮商專業人員若預見當事人可能對特定第三方造成不可逆之重大傷害,負有突破保密原則以警告該潛在受害者的法律與倫理責任。
  • 相關規範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心理師法》第 14 條規定心理師不得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之秘密;為維護重大法益(生命、身體自由)而預防重大犯罪危害,屬「正當理由」,不構成無故洩密。
  • 《刑法》第 316 條(業務洩漏秘密罪)及第 24 條(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事由)。
  • 《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緊急送醫通報處置,現行法已修正,但解題仍以 108 年法規為準)。
  •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專業倫理守則》第 2.2 條:當事人有危及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健康之急迫危險時,諮商師有通報與採取保護措施之責任。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觀念申論題,作答應採取「法理源起 →\rightarrow 構成要件 →\rightarrow 履行程序與原則 →\rightarrow 矯正諮商實務情境應用」之邏輯結構切入。

  1. 界定概念本質:點明預警責任是「突破保密原則」的法定與倫理例外,說明其自塔拉索夫案確立之權利衝突平衡點(社會安全 vs. 個案隱私)。
  2. 剖析啟動要件:精確列舉司法與倫理上啟動預警的客觀門檻,避免主觀濫用。
  3. 說明行動處置:具體列出諮商師應採取的具體因應作為(如告知潛在受害者、通報警方、尋求督導)。
  4. 扣合類科特色:矯正體系具備高暴力風險與封閉戒護特性,結尾補充「戒護安全與諮商同盟」之雙重角色衡平,最能展現答題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分析。在國家考試閱卷評分上,主要涵蓋四個得分維度:

  1. 起源與定義分:能否精準引用「塔拉索夫案」並明確定義預警責任(約佔 25%)。
  2. 構成要件分:是否列出「嚴重急迫暴力危險」、「受害對象可具體辨識」、「具備合理專業預見性」(約佔 25%)。
  3. 執行程序與原則分:是否提出通報程序、最小揭露原則、督導與歷程記錄(約佔 25%)。
  4. 專業倫理與法益衡平分:能否論述諮商隱私權與第三人生命法益之衡量,並連結矯正實務(約佔 25%)。

解題技巧

  1. 核心三要素判準:牢記審查預警責任是否成立的三大關鍵詞——「危險急迫」(Imminent danger)、「對象明確」(Identifiable victim)、「合理預見」(Reasonable foreseeability)。
  2. 避免混淆概念:預警責任(Duty to Warn)強調「告知潛在受害者」;保護責任(Duty to Protect)範圍更廣,包含通知執法單位、安排精神醫療住院、實施戒護等措施。答題時將兩者之演進關係一併帶出,能展現完整知識脈絡。
  3. 落實最小揭露原則(Minimum Disclosure):突破保密並非完全公開,僅能提供防止危害所必需之資訊,切勿在作答時給人「一旦通報即可全面洩密」的錯誤觀念。
  4. 矯正實務陷阱:受刑人或收容人在諮商中透露出監報復或獄內鬥毆意圖時,諮商員具有公務員與助人專業者之雙重身分,處理預警責任時必須兼顧內部戒護通報與外部當事人保護。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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