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安全保防 偵防實務與保防實務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安全保防
試題代碼 偵防實務與保防實務

第 一 題25 分

請根據保防工作相關規定,說明保防工作之宗旨為何?保防工作的種類、各類別的辦理及督導機關各為何?保防工作之業務範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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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防工作作業要點》所定的三項架構:保防工作的宗旨、三大工作體系及其辦理與督導機關、四項業務範圍。作答時要分清「工作種類」與「業務範圍」:前者回答由哪些體系負責,後者回答實際辦理哪些工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同年 12 月 3 日起,《保防工作作業要點》修正名稱為《全國安全防護工作作業要點》,並調整工作名稱及業務範圍;本題依命題當年的保防工作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先依「宗旨—體系—業務」三層次作答:

  1. 說明保防工作要防範的危害,以及維護國家安全、利益的目的。
  2. 列出機關、軍中、社會三類,逐一寫明實施對象、辦理機關及督導機關。
  3. 列出機密保護、防制滲透、安全防護、保防教育四項,並簡要解釋內容。

參考答案

一、保防工作之宗旨

保防工作旨在防制敵人派遣的間諜或外諜,以非法方法從事破壞國體、竊據國土、變更國憲、顛覆政府等活動,並防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機關安定及社會安寧秩序的行為;透過機密保護、安全防護與保防教育等措施,達成確保國家安全、維護國家利益、增進社會安定、保障民眾福祉的目的。

二、保防工作的種類及辦理、督導機關

保防工作分為機關保防、軍中保防、社會保防三類:

類別實施對象辦理機關督導機關
機關保防各級政府機關及各公營事業機構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
軍中保防各級軍事機關、部隊、學校、基地及後勤部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國防部
社會保防社會各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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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之相關規定,詳述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者、刺探或收集國家機密者,以及前項預備或陰謀犯者,相關洩密事件之各種態樣、種類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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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機密保護法》對洩漏、交付、刺探、收集,以及預備、陰謀行為的刑事責任。作答時要先區分行為態樣,再依標的是否已核定、行為是否涉及外國等對象,整理處罰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民國 108 年 5 月 10 日修正公布該法第 32 條至第 34 條,相關罰則以修正後條文為據。

解題方法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2 條至第 34 條,分成三組整理:

  1. 洩漏或交付已核定國家機密:第 32 條。
  2. 洩漏或交付報請核定中的事項:第 33 條。
  3. 刺探或收集國家機密或報請核定中的事項:第 34 條。

其中第 32、33 條針對「洩漏或交付」;第 34 條針對「刺探或收集」。再比較行為對象、既遂未遂、過失,以及預備或陰謀等情形。

一、洩漏或交付已核定國家機密

依第 32 條,洩漏或交付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國家機密,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將該國家機密洩漏或交付給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有以下規定:

  • 過失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未遂犯:第 32 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均處罰未遂。
  • 預備或陰謀犯: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絕對機密加重:所洩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洩漏或交付報請核定國家機密的事項

依第 33 條,洩漏或交付依同法第 6 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的事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洩漏或交付給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處罰規定如下:

  • 過失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未遂犯:第 33 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均處罰未遂。
  • 預備或陰謀犯: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擬訂等級為絕對機密加重:所洩漏或交付事項的擬訂等級為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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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依據國家安全法說明國家安全維護之範疇為何?對於間諜行為之區域或工作對象、間諜行為態樣等相關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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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民國 108 年修正後的兩組規範:一是國家安全維護的空間範圍,二是為境外對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時的對象與行為態樣。作答時宜依「範圍—對象—行為」分層說明。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年修正的《國家安全法》增訂第 2 條之 2,將網際空間明文納入國家安全維護範圍;其後法條已有修正與條次調整,以下仍依 108 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先說明國家安全維護不是只限於可見的實體疆域,也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的網際空間;再依當年《國家安全法》第 2 條之 1,分別列出「為何種對象行為」及「行為內容」。這樣可以避免只寫間諜的狹義蒐密行為,而漏掉組織發展及洩密傳遞等法定類型。

一、國家安全維護之範疇

依 108 年《國家安全法》第 2 條之 2,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

因此,國家安全維護的空間範圍包含:

  1. 實體空間:中華民國領域內的實體環境。
  2. 網際空間:中華民國領域內的網路及相關數位空間。

此規定明確指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即使透過網路、電磁紀錄或其他數位方式實施,也屬國家安全維護所及的範圍。

二、間諜行為的對象與工作標的

依 108 年《國家安全法》第 2 條之 1,人民不得為下列對象從事法定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 外國;
  • 大陸地區;
  • 香港;
  • 澳門;
  • 境外敵對勢力;
  • 上述對象派遣之人。

法條所稱的工作標的,主要是公務上應秘密的資料或物品,包括:

  • 文書;
  • 圖畫;
  • 影像;
  • 消息;
  • 物品;
  • 電磁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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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依據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之規定,說明安全查核對象為何?安全查核之判斷基準項目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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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四條與第六條:前者列出安全查核的對象,後者列出查核判斷基準項目。作答時應分清楚「受查核人」與「得於必要時查核其相關資訊的親屬或同住者」,也要分清楚「判斷基準項目」與「蒐集的資訊種類」。

**法規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辦法於民國 109 年 2 月 12 日修正;本題所問的第四條、六條核心項目,應依命題時點作答。

解題方法

先依第四條逐款列出五類受查核人,再補充同條第二項的必要查核範圍;接著依第六條第一項列舉六項判斷基準。題目問的是「判斷基準項目」,所以以六項為主,不必把第二項所列的蒐集資料種類誤當成判斷基準。

安全查核對象

依《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四條,安全查核對象(受查核人)如下:

  1. 情報機關所屬情報人員。
  2. 視同情報機關的相關人員: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視同情報機關,在其主管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的人員。
  3. 情報人員任用考試榜示後錄取人員。
  4. 情報機關規劃任用的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其中規劃任用的情報協助人員,僅於必要時進行安全查核。
  5. 派任、配屬或支援本機關,且會接觸本機關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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