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專利師高等考試 專利師(選試專業日文及計算機結構) 專業日文 考古題詳解

115 年・專利師・高等考試・專利師(選試專業日文及計算機結構)
試題代碼 專業日文

第 一 題25 分

以下の日本語を中国語に翻訳せよ:

出願公開中に製造された物を登録後に使用等する行為は侵害となるのか、という点が問題となるが、補償金を支払って出願公開中に製造された物を特許登録後に使用する者の行為を侵害とすべきではない。登録前の権利には、もともと第三者に対する損害賠償請求権はなく、第三者の行為は合法であるところ、法が特に補償金の請求を認めたものであり、補償金を支払った第三者の行為は法的に問題がないものとなるはずである。そして補償金の額は実施料相当額であり、その物に関する限り、消尽理論が適用されると解釈すべきである。実質的には当該期間は製造のライセンスを得ていたのと同様であり、ライセンス期間中に製造された物を、ライセンス期間終了後に使用しても侵害とならないのと同様であ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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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日本專利法上「出願公開後、專利權設定登錄前之補償金請求權」與「專利權耗盡理論」的關係,重點在於判斷:

  1. 出願公開期間製造的物品,於專利登錄後使用,是否構成專利侵害。
  2. 第三人已支付相當於實施許可費的補償金後,該物品於專利登錄後之使用,是否仍受專利權拘束。
  3. 「消尽理論」即專利權耗盡理論的適用範圍。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日本《專利法》關於出願公開後補償金請求權的制度。補償金請求權是法律為平衡申請人與第三人利益,特別承認申請人在專利權正式成立前,對特定實施行為請求相當於實施費用之金額。

參考譯文

問題在於,於出願公開期間製造的物品,於專利登錄後加以使用等行為,是否會構成侵害。然而,對於已支付補償金,並將其於出願公開期間製造的物品在專利登錄後加以使用者,其行為不應認定為侵害。

在專利登錄前的權利,原本並不存在對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既然第三人的行為屬於合法行為,法律只是特別承認得請求補償金而已,因此,已支付補償金之第三人的行為,在法律上即應視為沒有問題。

而且,補償金的金額相當於實施費用;就該物品而言,應解釋為適用專利權耗盡理論。實質上,該期間與已取得製造許可的情形相同;就如同在許可期間內製造的物品,即使於許可期間結束後加以使用,也不會構成侵害。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取「分句切割+法律概念對應」的方法:

  1. 先確認全文主旨:作者主張「支付補償金後,登錄後使用該物品不構成侵害」。
  2. 再依接續詞掌握論理關係:
  • 「という点が問題となるが」:提出問題後轉折。
  • 「ところ」:表示前述事實或理由。
  • 「そして」:補充另一項理由。
  • 「同様である」:以類比方式作結論。
  1. 最後將日本專利法術語統一翻譯,避免逐字翻譯造成法律意義錯誤。

逐句解析

第一段:提出爭點與基本結論

「出願公開中に製造された物」

指「在出願公開期間製造的物品」。

其中:

  • 「出願公開」是專利申請案公開的制度。
  • 「中」表示「期間中」。
  • 「製造された物」是「被製造的物品」,中文自然譯為「製造的物品」。

「登録後に使用等する行為は侵害となるのか」

指「於登錄後使用等行為是否構成侵害」。

「使用等」中的「等」不可省略,因為法律上的實施行為通常不只包括使用,也可能涵蓋製造、販賣、進口等行為,因此翻譯為「使用等行為」。

「という点が問題となるが」

不是單純的「這一點成為問題」,而是「問題在於……然而」。其中「が」具有轉折作用,表示後文將提出作者的判斷。

「補償金を支払って」

意為「支付補償金」。此處的「補償金」不是一般民事損害賠償,而是出願公開後,法律特別承認申請人得請求的金額。

「出願公開中に製造された物を特許登録後に使用する者」

意為「將於出願公開期間製造的物品,在專利登錄後加以使用的人」。

「侵害とすべきではない」

意為「不應認定為侵害」,語氣是法律上的規範性主張,不宜翻成較弱的「不一定是侵害」。

第二段:補償金請求權的法律基礎

「登録前の権利には、もともと第三者に対する損害賠償請求権はなく」

意為「在專利登錄前的權利,原本並沒有對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もともと」表示「原本、從一開始」。此處強調專利尚未登錄時,申請人尚未取得完整的專利權,因此不能直接以專利侵害為由請求損害賠償。

「第三者の行為は合法であるところ」

意為「既然第三人的行為屬於合法行為」。

「ところ」在此不是地點,也不是單純的「然而」,而是承接前述情況,作為後文推論的基礎。

「法が特に補償金の請求を認めたものであり」

意為「法律只是特別承認得請求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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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外国語書面により特許出願をした後、審査意見通知を受ける前に、提出済みの中国語翻訳文に誤訳があることが判明し、誤訳訂正を請求した場合、台湾知的財産局の取扱い及びその後の審査手続について、台湾専利法及び審査基準に基づき日本語で説明しなさ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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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以外文本提出專利申請後,中文翻譯本發生誤譯時之「誤譯訂正」制度,以及訂正准否對後續實體審查的影響。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依專利法第25條第3項,申請人得先提出外文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圖式,並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符合規定者,以外文本提出日為申請日。

依專利法第44條:

  1. 申請日以外文本取得者,外文本不得修正。
  2. 補正之中文本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3. 中文本之誤譯訂正,亦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因此,本題存在兩個不同的比較基準:

  • 一般修正:以補正後的中文本為比較基準。
  • 誤譯訂正:以申請時提出的外文本為比較基準。

誤譯的意義

誤譯是指外文本已有相對應的字詞或語句,但翻譯成中文時發生錯誤,導致中文本未正確、完整反映外文本內容。例如:

  • 外文為 “sixteen”,中文誤譯為「60」,訂正為「16」。
  • 外文為 “above 90℃”,中文僅記載為「90℃」,訂正為「大於90℃」。
  • 外文記載某構件包含A、B、C,中文漏譯C,得依外文本內容申請訂正。

但若外文整段內容完全未翻譯,並非單純字詞或語句翻譯錯誤,原則上不屬於誤譯訂正的範圍;申請人不得藉誤譯訂正制度補入原中文本完全欠缺的新內容。

解題方法

本題應依下列順序判斷:

  1. 確認案件屬於以外文本取得申請日的案件。
  2. 確認申請人提出的是「誤譯訂正」,不是一般修正。
  3. 以申請時外文本與中文本逐項比對。
  4. 判斷訂正內容是否確實屬於翻譯錯誤。
  5. 判斷訂正後內容是否仍在外文本揭露範圍內。
  6. 依訂正准許或不准許,說明後續審查基礎及程序。

本題特別限定「尚未收到審查意見通知」,因此應適用審查基準關於「審查意見通知前誤譯訂正」的處理方式。

誤譯訂正的提出

申請人發現中文本有誤譯時,得於補正中文本後,至初審或再審審定書送達前,提出誤譯訂正。誤譯訂正可以單獨提出,也可以與一般修正同時提出。

申請時應提出:

  • 誤譯訂正申請書;
  • 訂正後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訂正頁或訂正本;
  • 誤譯訂正理由;
  • 中文本與外文本對應位置的說明。

訂正說明書時,應記載訂正頁數、段落或行數、訂正理由,以及對應外文本的頁數、段落或行數。訂正申請專利範圍時,應載明訂正的請求項、訂正理由及外文本對應項號。

智慧財產局的審查方式

智慧財產局會先進行程序及實體判斷。

程序上,若申請文件不完整、訂正頁格式不符規定,智慧財產局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原則上依訂正申請前的中文本繼續審查。

實體上,主要判斷兩點:

  1. 中文本是否確實有翻譯錯誤。
  2. 訂正後內容是否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的範圍。

誤譯訂正的合法範圍可表示如下:

訂正後內容⊆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內容\text{訂正後內容} \subseteq \text{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內容}

若僅是將中文本修正為外文本原本所表達的正確意義,且未增加外文本未記載的技術內容,即符合誤譯訂正的基本要求。

准予誤譯訂正時的效果

若智慧財產局認定訂正確屬誤譯,且未超出外文本所揭露範圍,則准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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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わが国の特許権の当然消滅に関して、次の叙述のうち、誤っている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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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日本《專利法》上「專利權當然消滅」及「專利權拋棄」的法律效果。判斷重點在於:

  1. 專利權存續期間屆滿。
  2. 專利權人死亡且無繼承人。
  3. 專利年費未於法定期間內繳納。
  4. 專利權人拋棄專利權時,是否僅以口頭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效力。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所述的消滅事由及其生效時點:

  • 法定存續期間屆滿:專利權當然消滅。
  • 無繼承人:專利權依法律規定消滅。
  • 年費未繳:追納期間經過後,專利權視為自原繳納期限屆滿時消滅。
  • 權利拋棄:須依法律所定方式作成,並非口頭表示即可立即發生效力。

因此,關鍵錯誤在於選項 D 將「口頭意思表示」誤認為足以使專利權消滅。

選項分析

(A)特許権の存続期間が満了したとき消滅する

本選項正確。

依日本《專利法》第67條,專利權的存續期間原則上為自專利申請日起20年。存續期間屆滿時,專利權即因法定期間經過而消滅,不必另行作成拋棄意思表示或申請消滅登記。

因此,專利權存續期間屆滿,是專利權當然消滅的典型事由。

(B)特許権者が死亡し、当該特許権の相続人が存在しない場合、消滅する

本選項正確。

依日本《專利法》第76條,專利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專利權消滅。這是法律直接規定的特殊消滅事由。

一般而言,專利權可以作為財產由繼承人承受;但在完全不存在繼承人的情形下,法律不使該專利權無限期存續,因此明定其消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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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甲は2018年2月20日にある「発明」をしたが、同年3月1日に実験の目的でその発明を公開してしまった。甲は2018年3月20日にその発明の特許出願をした。これについて、次のうちもっとも正しい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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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新規性喪失之例外」,即發明人在申請前自行公開發明,是否仍可於一定期間內申請專利。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依《專利法》關於新規性及進步性之規定,發明雖已在申請前公開,但若該公開係因研究、實驗等特定事由,且自公開事實發生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得不受新規性及進步性喪失規定之限制。

本題時間如下:

  • 2018年2月20日:甲完成發明
  • 2018年3月1日:甲為實驗目的公開發明
  • 2018年3月20日:甲提出專利申請

自公開日至申請日僅經過:

2018年3月20日−2018年3月1日=19日2018年3月20日-2018年3月1日=19日

未超過六個月,因此符合新規性喪失例外之期間要件。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序檢查三項:

  1. 發明是否在申請前已公開。
  2. 公開是否屬於法定例外事由。
  3. 是否於公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甲確實在2018年3月1日先公開發明,表面上屬於申請前公開。然而,該公開是「以實驗為目的」,符合研究、實驗公開之例外事由;且甲於2018年3月20日申請,距離公開日僅19日,仍在六個月期間內。

因此,該次公開不使甲喪失新規性及進步性,甲仍得依法申請專利。

選項分析

(A) 甲は申請日を2018年3月1日に指定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錯誤。

專利申請日原則上是申請人實際提出申請之日。本題甲實際於2018年3月20日提出專利申請,因此申請日是2018年3月20日,不能任意指定為公開日2018年3月1日。

新規性喪失之例外,是法律上對特定公開事由的優惠,不是將專利申請日回溯至公開日,也不是「指定」較早日期。

(B) 発明は発明者の甲が実験の目的で公開したことで公になったのであるから進歩性を喪失した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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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次の叙述のうち、特許審査基準に基づいて進歩性を判断する際、技術内容の組み合わせが明確であるか否かに関する判断基準としてもっとも適切でない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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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審查中「進步性」判斷的基本方法,特別是判斷先前技術是否具有明確的技術組合動機。

依民國 115 年專利法第 22 條第 2 項及當時專利審查基準,判斷發明是否具進步性,通常須先確認:

  1. 最接近的先前技術;
  2. 請求項發明與先前技術之區別特徵;
  3. 該區別特徵是否可能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先前技術而輕易完成;
  4. 先前技術之間是否存在明確的組合動機或技術教示。

在判斷技術內容是否具有組合動機時,常見考量因素包括:

  • 發明所欲解決的問題;
  • 技術領域是否相同或具有關聯;
  • 先前技術是否提供組合的動機、建議或教示。

因此,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識哪些因素屬於「組合動機」的判斷基準。


解題方法

題幹詢問的是:

在依特許審查基準判斷進步性時,何者「最不適合」作為判斷技術內容組合是否明確的判斷基準?

解題時,應將各選項分別與「組合動機」的典型判斷因素比對:

  • 若選項涉及發明所欲解決的問題,通常是判斷組合動機的重要因素。
  • 若選項涉及技術領域,通常可用來判斷先前技術之間是否具有關聯性。
  • 若選項直接涉及組合的動機,本身即為核心判斷因素。
  • 若選項僅討論「該發明是否合理」,而非先前技術是否提供組合教示,便不是判斷技術組合明確性的適當標準。

依此比對,D 與組合動機的判斷關聯最弱,故選 D。


選項分析

(A) 發明で解決したい問題

此選項是「發明所欲解決的問題」。

判斷兩項或多項先前技術是否具有組合動機時,必須觀察其所欲解決的問題是否相同、相近或具有技術上的關聯。例如,若兩項先前技術均在解決元件散熱效率不足的問題,則將其技術內容加以組合,可能具有較明確的動機。

因此,「發明所欲解決的問題」屬於判斷組合動機的重要因素,並非本題答案。

(B) 技術領域

此選項是「技術領域」。

若兩項先前技術屬於相同或高度相關的技術領域,通常較容易認定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會注意到兩者,並考慮將其技術內容結合。反之,若技術領域差異甚大,且沒有其他明確教示,則不能僅因技術手段本身存在,就直接認定具有組合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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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わが国専利法施行細則第35条によると、説明書、特許申請の範囲または図面の文字または符号に明らかな誤りがある場合、特許主務官庁はどのような処置を行うべきか。もっとも適切なものを選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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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對於申請文件中「明顯錯誤」的處理方式。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的法規規定,若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的文字、符號有明顯錯誤,專利專責機關得依職權加以訂正,並應將訂正結果通知申請人。

本題關鍵在於兩個法律效果:

  1. 處理方式是訂正,而非駁回或拒絕申請。
  2. 職權訂正後,仍須通知申請人。

因此,正確答案為「職權訂正並通知申請人」。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下列順序:

第一,確認錯誤性質。題目所稱的是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的文字、符號「有明顯錯誤」,屬於申請文件的形式或記載瑕疵。

第二,確認主管機關的處理權限。對於此類明顯錯誤,專利專責機關可依職權直接訂正,不必先以駁回或拒絕方式終結申請程序。

第三,確認程序保障。職權訂正會直接影響申請文件的內容,因此機關完成訂正後,必須通知申請人,使申請人知悉訂正事項。

完整法律效果為:

明顯文字或符號錯誤⟶專利專責機關依職權訂正⟶通知申請人\text{明顯文字或符號錯誤} \longrightarrow \text{專利專責機關依職權訂正} \longrightarrow \text{通知申請人}

所以應選擇同時具備「訂正」與「通知」兩項要件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職權により訂正を行うが、申請者への通知は行わない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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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以下のうち、いわゆる「工業所有権の保護に関するパリ条約」の三大原則でない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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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工業所有權保護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的三大基本原則:

  1. 內國民待遇原則:締約國應給予其他締約國國民與本國國民相同的工業所有權保護。
  2. 優先權制度:申請人首次在一締約國提出專利等工業所有權申請後,於法定期間內向其他締約國提出申請者,得主張首次申請日的優先權。
  3. 各國工業所有權獨立原則:各締約國所授予的專利彼此獨立,某一國的專利取得、拒絕、撤銷或消滅,不當然影響其他國家的專利效力。

本題要求選出「不是」巴黎公約三大原則的選項。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國際公約基本原則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屬於巴黎公約所確立的三大原則,再排除不屬於者:

  • 「內國民待遇」是巴黎公約第2條的核心原則。
  • 「優先權制度」是巴黎公約第4條的核心制度。
  • 「各國工業所有權獨立」主要體現在專利獨立原則,見巴黎公約第4條之二。
  • 巴黎公約並未要求各締約國統一國內專利申請程序。

因此,沒有納入三大原則的是 (B)。

選項分析

(A) 內國民待遇の原則:正確

內國民待遇原則要求締約國對其他締約國國民,在工業所有權保護方面,給予不低於本國國民的待遇。

例如,外國申請人只要符合締約國資格,即應享有與本國申請人相同的專利申請、審查及權利保護待遇。此原則並非要求各國法律完全相同,而是禁止因申請人的國籍而給予較差待遇。

因此,內國民待遇是巴黎公約三大原則之一。

(B) 国内特許出願手続の統一:錯誤,為本題答案

「國內專利申請程序統一」並非巴黎公約三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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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次の叙述のうち誤っている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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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專利法》關於:

  1. 單一性原則與一發明一申請;
  2. 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之權利歸屬;
  3. 在我國無住所或營業所之外國人申請專利時之代理制度;
  4. 共有專利申請權之申請方式。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問「誤っているもの」,屬於單選題。解題時應將各選項分別對照《專利法》相關規定,特別注意:

  • 「單一的な一般的發明概念」對應專利法上的「單一發明概念」;
  • 「職務無關發明」之權利原則上屬於受僱人;
  • 「無住所或營業所」者須委任代理人;
  • 「共有」專利申請權須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申請。

其中,B選項將法律上無效的約定說成有效,故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選項意旨為:屬於單一一般發明概念的二個以上發明,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依《專利法》關於「一發明一申請」及「發明單一性」之規定,二個以上的發明,如果彼此間具有技術上的關聯,且屬於單一一般發明概念,可以合併於同一專利申請案提出。

因此,本選項所述符合專利法的單一性規定,並非錯誤。

(B) 錯誤

選項主張:雇主與受僱人之間,就與職務無關的發明所訂立的契約,若排除受僱人享有該發明的正當權益,仍屬有效。

這個敘述錯在「有効である」。

依《專利法》關於職務發明的規定:

  • 受僱人在職務上所完成的發明,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原則上歸屬雇主,但受僱人享有合理報酬;
  • 受僱人所完成的發明如與其職務無關,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原則上歸屬受僱人;
  • 雇主與受僱人事先所訂立、違反上述權利歸屬規定的約定,屬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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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現行専利法において、以下の事由のうち、専利法第57条の延長が許可された特許権存続期間に関する無効審判の事由ではないものはどれ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法》第57條所規定的「延長專利權期間無效審判事由」,重點在於區分:

  1. 哪些情形會使延長專利權期間的申請或許可欠缺法律要件。
  2. 哪些事項只是延長專利權期間的適用對象或許可條件,並非無效審判事由。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主要適用於因取得許可證而無法實施發明專利的情形,例如藥品、農藥或其製造方法。若延長許可不符合專利法所定要件,得依第57條請求審判宣告無效。

解題方法

本題應直接比對各選項與第57條所列的無效事由:

  • 若選項描述的是「根本不需要取得許可證」,延長即欠缺必要性。
  • 若專利權人或實施權人根本沒有取得許可證,延長即欠缺實體基礎。
  • 若申請延長者不是專利權人,則申請主體不適格。
  • 若選項只是說明該藥品屬於人體用藥,並未指出任何延長申請要件欠缺,則不屬於無效事由。

因此,應選出「不屬於第57條無效審判事由」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發明特許の実施について許可証を取得する必要がない場合

正確屬於無效審判事由。

專利權期間延長的制度目的,在於補償專利權人因依法取得主管機關許可,致無法實施發明的期間。若該發明的實施根本不需要取得許可證,就沒有因申請許可而延誤實施的問題,也欠缺延長專利權期間的制度基礎。

因此,在無須取得許可證的情況下仍准許延長,得依第57條請求宣告無效。

(B) 特許権者または実施権者が許可証を取得していない場合

正確屬於無效審判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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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特許の申請に際して、説明書または図面に部分的な漏れがあり、申請者により補正された場合、当該特許案の申請日は基本的に以下のどの日となる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特許申請文件不完整時,申請人補正說明書或圖面後,申請日如何認定。

依本題命題所採規則,若特許申請時說明書或圖面有部分遺漏,嗣後由申請人補正,則該特許案的申請日,基本上以「補正文件提出之日」作為認定基準。

本題涉及的是「申請文件是否已完整提出」與「申請日認定」的關聯,而非單純判斷原始申請行為發生的時間。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與命題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下列步驟:

  1. 確認原始申請文件存在說明書或圖面部分遺漏。
  2. 確認申請人嗣後提出補正文件。
  3. 依題目設定,補正文件提出後,才完成該特許申請所必要的文件內容。
  4. 因此,申請日以補正文件實際提出之日為準。

可簡化表示為:

申請日=補正文件提出日\text{申請日}=\text{補正文件提出日}

題目問的是「哪一天」作為申請日,關鍵在於「補正された場合」及「補正書類が提出された日」兩個要件。只要看到申請文件有部分漏缺,且題目明確提到後續補正,應優先選擇補正文件提出日。

選項分析

(A) 補正書類が提出された日

正確。

依題目所採的申請日認定方式,說明書或圖面有部分遺漏時,須待申請人提出補正文件,始完成必要的申請文件。因此,特許案的申請日基本上認定為補正書類提出之日。

這也是本題官方答案所採的見解。

(B) 補正書類の内容が確認された日

錯誤。

補正文件的內容是否經主管機關確認,屬於行政機關後續審查或確認程序。申請日的認定原則上以當事人完成必要文件提出的時間為準,不以主管機關何時完成內容確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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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登録査定を受けた特許出願に関して、以下の記述のうち誤っているものはどれ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灣《專利法》有關「特許核准後之公告、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專利權期間」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應掌握以下三點:

  1. 申請人於核准審定後,須於法定期限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專利專責機關始予公告。
  2. 專利權期間自申請日起算;發明專利權期間為二十年。
  3. 未於原定期限內繳費者,若非因故意,得於期限屆滿後一定期間內補繳,但補繳期間及費用均有法定限制。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

  • 先確認正常程序:核准審定 → 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 → 公告 → 專利權生效並交付證書。
  • 再確認專利權期間: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
  • 最後檢查逾期補繳規定,特別注意補繳期間是否為法定期間,以及是否須繳納加倍費用。

其中,選項 D 將逾期補繳期間寫成「十個月」,與法定期間不符,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申請人受核准審定後,必須於法定期限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專利專責機關才會進行公告。

若申請人未於期限內繳納相關費用,原則上不予公告,亦不發生取得專利權的結果。因此,A所述「繳費後始公告;逾期未繳費則不公告」符合專利法上的程序。

本選項的重點在於:核准審定本身並不等於已完成專利權取得,仍須完成繳費程序。

(B) 正確

發明專利權之存續期間,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計算式為:

專利權期間終點=申請日+20年\text{專利權期間終點} = \text{申請日} + 20\text{年}

因此,專利權期間並非自公告日、核准審定日或證書交付日起算,而是自「申請日」起算。

B所述「特許権の存続期間は出願日から起算して20年をもって満了とする」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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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次の叙述のうち、誤っている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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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法》上「特許を受ける権利」的法律性質及其處分方式。中文通常譯為「申請專利之權」或「取得專利權之權利」,是指發明人或其他權利人,在專利尚未核准前,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並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申請專利之權具有財產權性質,因此原則上可以移轉或承受;但法律對其設定質權及拋棄,分別有明文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一對照申請專利之權的處分方式」判斷:

  1. 是否可以移轉?
  2. 是否可以承受或繼承?
  3. 是否可以設定質權?
  4. 是否可以拋棄?

其中,前三項涉及權利的移轉、承受及擔保;第四項則考查權利人能否放棄該項權利。只要掌握《專利法》對申請專利之權的基本規範,即可判斷錯誤選項為 D。

選項分析

(A) 特許を受ける権利は、移転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正確。

「移転」是指權利人將申請專利之權移轉給他人,例如讓與、買賣或其他形式的權利移轉。申請專利之權具有財產權性質,原則上可以作為交易及處分的標的,因此得以移轉。

在實務上,申請專利之權移轉後,通常還涉及向專利專責機關辦理名義變更或權利移轉登記等程序,但這不影響該權利原則上可以移轉的法律性質。

(B) 特許を受ける権利は、承継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正確。

「承継」是指權利因法律規定或特定原因,由他人接續取得。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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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特許出願があったとき、何人も、知的財産局に対して、その特許出願について出願審査の請求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が、請求は特許出願の日から何年以内に行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專利法》關於「出願審查請求」的期間。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專利法》第 38 條規定,專利申請提出後,任何人均得向智慧財產局請求實體審查;但該請求必須在「專利申請日後 3 年內」提出。逾期未請求者,該專利申請視為撤回。

題目中的日文:

特許出願の日から何年以内に行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か。

意為「必須在專利申請日起幾年內提出」。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只要直接掌握《專利法》規定的期間:

出願審查請求期間=專利申請日起 3 年內\text{出願審查請求期間}= \text{專利申請日起 3 年內}

因此,題目所問的年數為 3 年,選擇與法定期間相同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 (A) 1年:錯誤。 1 年並非專利申請人或任何人請求出願審查的法定期間。將 1 年作為答案,容易與其他專利程序期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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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我が国の専利法において、提出する証明書類に関し、以下のうち、誤っている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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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中,關於「證明文件」提出方式、影本證明力、原件返還,以及外文文件翻譯之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相關規範的判斷重點如下:

  1. 一般證明文件原則上可提出影本,但申請人須釋明影本與原本或正本相符。
  2. 若影本作為專利舉發程序中的證據,須先證明影本與原本或正本相符。
  3. 原本或正本經確認與影本相符後,主管機關得將原本或正本返還申請人。
  4. 外文證明文件提出後,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要求提出全部或部分中文譯本。

本題問的是「誤っているもの」,即選出錯誤的敘述。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規效果」判斷:

  • 選項涉及影本提出資格者,確認是否須釋明相符。
  • 選項涉及舉發證據者,確認是否須證明影本與原本相符。
  • 選項涉及原件處理者,注意法規使用的是「得返還」或「不得返還」。
  • 選項涉及外文文件者,確認主管機關是否得要求中文翻譯。

其中最容易出錯的是選項(C),因為法規是允許返還原本或正本,而不是禁止返還。

選項分析

(A)正確

申請人提出證明文件時,除優先權證明文件外,得以影本代替原本或正本提出;但必須釋明該影本與原本或正本相符。

因此,選項所稱:

申請人は、優先権の証明書類を除き、証明書類の写真複写が原本または正本と一致していることを釈明することにより、その写真複写を提出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其意義為「除優先權證明文件外,申請人得藉由釋明影本與原本或正本相符,而提出影本」,符合規定。

此處的陷阱在於「優先權證明文件」屬於特別要求較嚴格的文件,不能直接與一般證明文件的影本提出規則混同。

(B)正確

若將證明文件的影本作為專利舉發或專利無效程序中的證據,必須證明該影本與原本或正本相符。

選項所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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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現行専利法において、特許出願の分割に関し、以下のうち、誤っている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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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關於「特許出願の分割」(專利申請分割)的要件、期限及其法律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主要掌握以下三點:

  1. 一件專利申請案實質上包含兩個以上發明時,得申請分割。
  2. 分割申請必須在法律規定期間內提出。
  3. 分割後的申請案,原則上承受原申請案的申請日及已完成的程序效力。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定要件逐項比對」的方法:

  • 先確認選項是否正確描述分割申請的原因及程序;
  • 再確認分割期間是否與法定期間一致;
  • 最後檢查分割後申請案的申請日及審查程序效果。

其中,期限數字是本題最關鍵的判斷點。只要選項將法定期間記載錯誤,即屬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特許を出願した発明が、実質上二つ以上の発明である場合」,即指一件專利申請案實質上包含兩個以上的發明。

依專利法關於申請分割的規定,在此情形下,得基於主管機關的通知,或由申請人自行提出分割申請。此一規定的目的,在於使不同發明分別接受審查,避免一件申請案包含多個彼此獨立的發明而造成審查及權利範圍不明確。

因此,(A) 所述「主管機關通知或申請人請求,均得分割」的內容正確。

(B) 錯誤

本選項錯在分割期間的記載。

專利申請案於核准審定後,得在核准審定書送達日起算的法定期間內提出分割申請;再審查核准後,也同樣必須在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日起算的法定期間內提出。

本題命題當年的法定期間並非:

  • 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0日,並加上
  • 再審查審定書送達後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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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職務上の発明について、以下のうち正しい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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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日本《專利法》第35條所規定的「職務發明」(職務上の発明)制度,重點包括:

  1. 職務發明的認定。
  2. 特許を受ける権利(取得專利的權利)的原始歸屬。
  3. 使用者取得職務發明相關權利時,從業者之合理利益。
  4. 契約、工作規則對權利歸屬的約定效力。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職務發明,是指發明的性質屬於使用者業務範圍內,且該發明係在從業者現在或過去職務中完成者。判斷是否屬於職務發明,並不以完成時間是否落在勞動契約所定工作時間內為唯一標準。

日本《專利法》第35條的基本規則是:除契約、工作規則等另有規定外,職務發明的「特許を受ける権利」原則上歸屬於從業者;使用者得依法律及契約安排取得相關權利,但從業者應獲得相當的利益。

解題方法

本題採「先判斷法定原則,再檢驗契約能否變更權利歸屬」的方法:

第一,確認職務發明的權利原始歸屬。日本法原則上採從業者原始取得主義,並非當然由使用者取得。

第二,檢查各選項是否錯把「特許を受ける権利」與「特許権」混為一談。前者是申請並取得專利的權利;後者是專利經核准後成立的專利權。

第三,注意法律並未要求職務發明必須在契約所定勤務時間內完成,也未禁止當事人以契約安排權利移轉及最終歸屬。

選項分析

(A) 特に契約の定めがない限り、従業者が職務上の発明について特許権を取得する

錯誤。

除非契約、工作規則等另有約定,從業者原則上取得的是「特許を受ける権利」,即取得專利的權利,而不是當然已經取得「特許権」。

「特許権」必須經專利申請、審查及核准後才成立。因此,選項將「取得專利的權利」直接表述為「取得專利權」,法律概念不精確。

此外,使用者在一定條件下得取得職務發明相關權利,故也不能將從業者的權利表述為絕對、當然的專利權。

(B) 特に契約の定めがない限り、使用者は従業者に相当な対価を支払う必要がない

錯誤。

當使用者依契約、工作規則等取得職務發明的權利時,從業者依法享有「相當な利益」,亦即合理的經濟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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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保護の対象が「自然法則を利用した技術的思想による創作」とされているのは次のどの制度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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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發明」的法定定義,以及專利制度、著作權制度與意匠(設計)制度之保護客體區分。

題幹中的日文:

自然法則を利用した技術的思想による創作

中文即為「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此語句是專利法上「發明」的核心定義。以日本法制而言,《特許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發明是「自然法則を利用した技術的思想の創作のうち高度のもの」;我國《專利法》第 21 條亦規定:「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相關官方法規解釋均將此概念歸於專利制度。日本《特許法》、我國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基準

本題涉及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題幹中的三個要素:

  1. 自然法則:必須利用自然界中客觀存在的法則,例如力學、電學、化學反應或熱力學原理。
  2. 技術思想:必須具有技術性,係為解決技術問題所提出的具體技術手段。
  3. 創作:須為人類的創作,不是單純發現自然法則本身。

因此,題幹所描述的是「發明」的概念,對應的制度就是「特許制度」,即中文所稱的專利制度。

須注意,單純發現萬有引力定律、數學公式、商業規則或遊戲規則,均不是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性創作,不能僅憑具有創意即取得發明專利。

選項分析

(A) 特許制度——正確

「特許制度」即專利制度。日本《特許法》第 2 條第 1 項所稱的發明,正是「自然法則を利用した技術的思想の創作のうち高度のもの」。

我國《專利法》第 21 條同樣以「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界定發明。因此,題幹所述保護對象與專利制度完全相符。

(B) 著作権制度——錯誤

「著作權制度」保護的是著作,例如文字、音樂、美術、攝影、戲劇、電腦程式等具有原創性的表達。

著作權制度的判斷重點是:

  • 是否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
  • 是否具有原創性;
  • 是否以一定形式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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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わが国の専利法によって、特許権の侵害訴訟に関して、以下の説明のうち、誤っているものはいくつあるか。

① 専用実施権者は、故意または過失により特許権を侵害する者に対し損害賠償を請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② 特許権者は、その特許権について専用実施権を設定した時に、当該特許権に基づく差止請求を行使することはできない。

③ 特許権者は、特許権を侵害する者に対し損害賠償請求権の消滅時効は侵害および賠償義務者を知る時点から2年である。

④ 特許権者は、特許権侵害に係る物品または侵害行為に用いられた原料または設備について、廃棄処分を請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考查我國《專利法》關於專利侵權民事救濟的內容,並結合《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可主張的主要救濟包括:

  1. 請求除去侵害或防止侵害。
  2. 對故意或過失侵權者請求損害賠償。
  3. 請求銷毀侵害專利權之物品,或侵害行為所使用的原料、器具。
  4. 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消滅時效限制。

本題的關鍵在於:第③項所述的二年時效起算點不完整,因此只有一個敘述錯誤。


解題方法

逐一檢驗四個敘述是否符合《專利法》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效規定:

  • 專屬被授權人是否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 設定專屬實施權後,專利權人是否仍能行使差止請求?
  • 二年消滅時效的起算點是否記載正確?
  • 專利權人是否可請求銷毀侵害物品及相關原料、設備?

四項中,只有第③項的時效起算點有誤,因此錯誤的敘述共一個。


選項分析

① 專用実施権者は、故意または過失により特許権を侵害する者に対し損害賠償を請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正確。

依《專利法》規定,專屬被授權人於被授權範圍內,得行使專利權人所具有的相關民事救濟權利,包括對故意或過失侵害專利權者請求損害賠償。

因此,只要侵權行為發生在專屬授權範圍內,專屬被授權人即可請求損害賠償。本敘述正確。


② 特許権者は、その特許権について専用実施権を設定した時に、当該特許権に基づく差止請求を行使することはできない。

正確。

專屬實施權或專屬授權的核心效果,在於授權範圍內的實施及排他性權利,原則上由專屬被授權人行使。專利權人於該範圍內設定專屬實施權後,不得再自行對第三人行使相同範圍的差止請求。

換言之:

  • 專屬被授權人:於授權範圍內得請求除去侵害或防止侵害。
  • 專利權人:在已設定專屬實施權的相同範圍內,原則上不得重複行使差止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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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わが国の専利法第97条の2における特許権侵害物品の水際取締の差押廃止事由について、以下の説明のうち、正しいものはいくつあるか。

① 申請者が税関から差押えの受理通知をした翌日から12日以内に、わが国の専利法第96条の規定によって、差押物品について侵害訴訟を提起せず、税関に通知しなかったとき

② 申請者が差押物品について侵害訴訟を提起し、裁判所の却下裁判を経て確定したとき

③ 差押物品が特許権の侵害物でない判決が確定したとき

④ 被差押者が差押えの廃止を申し立てたと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專利法》第97條之2所定「侵害專利權物品之海關查扣」及其「查扣廢止事由」。

依民國115年命題時法規,海關受理查扣申請後,申請人負有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侵害專利權訴訟並通知海關的義務;此外,若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或確定判決認定查扣物品不構成專利權侵害,也會發生廢止查扣的效果。

本題應逐一判斷各敘述是否屬於法定的查扣廢止事由。


解題方法

本題是「正確敘述數量」題,解題步驟如下:

  1. 逐項對照《專利法》第97條之2所列查扣廢止事由。
  2. 注意題目問的是「差押廃止事由」,不是所有可能導致貨物放行或查扣終止的事由。
  3. 將正確選項數量加總,再對應(A)至(D)。

判斷結果為:

①、②、③ 正確,④ 錯誤①、②、③ \text{ 正確,④ 錯誤}

因此正確數量為:

33

選項分析

① 正確

申請人收到海關查扣受理通知後,若未於法定期間內依《專利法》第96條規定,就查扣物品提起侵害專利權訴訟,並通知海關,海關即無從繼續維持查扣。

因此,申請人「逾期未起訴」或「雖已起訴但未通知海關」,均會構成查扣廢止事由。

本選項所述「自受理通知翌日起12日內未提起訴訟且未通知海關」,符合題目所依民國115年法規的規定,故為正確。

本項陷阱在於,申請查扣並不代表可以無期限扣留貨物;申請人必須在法定期間內採取司法救濟,否則查扣即應廢止。


② 正確

申請人雖已就查扣物品提起侵害專利權訴訟,但該訴訟若經法院裁判駁回、且裁判已確定,表示該訴訟程序已終結,申請人無法再以該訴訟作為繼續維持海關查扣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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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以下のうち、わが国の専利法における実用新案の要件ではないものはどれ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查我國《專利法》所稱「新型」之定義及其與「發明」的區別。

《專利法》第 104 條規定:

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

因此,新型的基本要件可整理為:

  1. 利用自然法則;
  2. 屬於技術思想的創作;
  3. 創作標的為物品;
  4. 具體表現於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

本題日文的「実用新案」是日本法上的用語,在本題我國專利法脈絡下,應對應理解為「新型」。

解題方法

逐一將各選項與《專利法》第 104 條的構成要件比對:

  • 「自然法則を利用した技術的思想」對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
  • 「形状、構造または組合せ」對應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
  • 「物品」是新型專利的保護標的。
  • 「高度」並非我國新型的法定要件,而是將發明與新型的概念混淆。

所以,不屬於新型要件的是「高度的創作」。

選項分析

(A) 自然法則を利用した技術的思想であること

正確。

這是《專利法》第 104 條明文要求的內容。新型必須是利用自然法則所形成的技術思想,例如利用槓桿、齒輪、電路配置或機械結構所產生的物品創作。

單純的抽象概念、數學公式、商業方法或美感構思,不能僅因具有創意,就成為新型專利的標的。

(B) 技術的思想の創作のうち高度のものであること

錯誤,為本題答案。

「高度」不是我國新型專利的法定要件。新型只要求創作符合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並且具體表現於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法律並未要求其必須達到「高度」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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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実用新案技術評価書制度に関する次の叙述のうち、誤っているものはどれ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灣《專利法》關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制度目的、申請時點、權利行使及法律性質。

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專利專責機關通常不進行實體審查。因此,為避免新型專利權人濫行警告或訴訟,《專利法》設有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制度,供權利人及第三人判斷該新型專利是否具有被撤銷之原因,以及權利行使是否具有合理基礎。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關鍵有三:

  1. 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權利前,於為警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2. 未提示技術報告的法律效果,主要是不得合法進行該項警告,並非當然不得提起民事訴訟。
  3.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屬於技術性、參考性文件,並非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法律效果區分法」解題,依序判斷:

  • 技術報告是否必須提出;
  • 未提出時限制的是「警告」還是「民事訴訟」;
  • 技術報告對過失及權利行使的影響;
  • 專利權消滅後是否仍有申請實益;
  • 技術報告是否具有行政處分性質。

其中最容易出錯之處,是把「不得未提示技術報告而為警告」,誤解成「不得提起民事訴訟」。兩者在法律上並不相同。

選項分析

(A)錯誤

本選項前半段所述「實用新案権者が警告するときには実用新案技術評価書を提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原則上正確。

依《專利法》關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規定,新型專利權人於對他人提出警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使受警告人得以了解該新型專利是否具有明顯的權利瑕疵或欠缺專利要件。

但是,本選項後半段稱:

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即不得提起民事訴訟。

此一推論錯誤。

未提示技術報告的主要法律效果,是新型專利權人不得以該新型專利權對他人進行適法警告;法律並未規定「未提示技術報告即喪失民事訴訟權」或「法院不得受理其民事訴訟」。

「警告」與「提起民事訴訟」是不同的權利行使行為:

  • 警告:通常是訴訟外通知他人停止製造、販賣或使用等行為。
  • 民事訴訟:是向法院請求排除侵害、損害賠償或其他救濟。

因此,技術報告的提示義務不能直接擴張解釋為民事訴訟的起訴要件。即使尚未提示技術報告,也不當然導致起訴不合法;但權利人仍須承擔權利基礎不足、權利濫用或過失行使權利等相關法律風險。

本選項將「不得未提示技術報告而警告」誤說成「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故為錯誤敘述。

(B)正確

新型專利未經實體審查,權利人若僅憑形式審查通過即行使權利,容易造成他人受到不當警告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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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以下のうち適切な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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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日本《意匠法》中意匠權的效力範圍,以及意匠登録的實體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主要涉及:

  1. 意匠權的保護範圍及於「登録意匠」及其「類似意匠」。
  2. 意匠的新規性。
  3. 公序良俗限制。
  4. 創作性要件。

意匠要取得登録,通常須同時符合新規性、創作性,且不得有違反公序良俗等消極事由。

解題方法

本題各選項均以「即使具備某一條件,是否當然可以取得意匠登録」為判斷核心。解題時應逐一對照:

  • 意匠權的效力是否及於類似意匠;
  • 外國公刊物是否屬於破壞新規性的先前意匠;
  • 違反公序良俗是否排除登録;
  • 新規性與創作性是否為彼此獨立的要件。

其中,只要選項與意匠法的明文規定一致,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意匠権の独占的・排他的効力は、登録された意匠に類似する意匠にも及ぶ

正確。

依日本《意匠法》關於意匠權效力的規定,意匠權人對於業務上實施登録意匠,以及與登録意匠類似的意匠,具有專有權。

因此,意匠權的保護範圍並非僅限於與登録意匠完全相同的設計,也包含在物品、形態及整體美感上與登録意匠近似的意匠。

判斷意匠是否類似時,重點在於一般需要者對兩者產生的整體美感是否相同或近似,而非逐一比較每個細部是否完全一致。

所以,本選項正確。

(B) 意匠登録出願の前に外国において頒布された公刊物に記載された意匠であっても、新規性を失わない

錯誤。

新規性判斷並不限於日本國內。若意匠在出願日前,已記載於外國頒布的公刊物,該意匠即可能成為公知的先前意匠,進而使後提出的意匠喪失新規性。

也就是說,判斷新規性時,必須考慮出願日前在日本或外國已經透過公刊物公開的意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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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以下のうち誤っている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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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專利法》下「設計專利」的保護客體與特殊申請型態,重點包括:

  1. 設計專利的保護對象。
  2. 組物設計。
  3. 物品部分設計。
  4. 應用於物品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UI)。
  5. 積體電路布局與設計專利的區別。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專利法》第121條規定,設計係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而創作之成果;此外,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也屬於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單選題,直接逐項對照設計專利的法定保護範圍即可。

判斷順序如下:

  1. 是否屬於設計專利的保護客體?
  2. 是否為法律明文允許的一申請案特殊型態?
  3. 選項是否與《專利法》明文規定相反?

其中,最關鍵的判斷是:GUI並非被排除於設計專利之外,反而是《專利法》明文承認的設計專利客體。因此,凡主張「GUI不得取得設計專利」者,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集積回路の配置については意匠登録を受けることができない

正確。

積體電路之布局設計,主要由專門的《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規範,並非《專利法》設計專利所保護的設計客體。

設計專利所保護的是物品外觀上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以及應用於物品的電腦圖像、GUI等視覺創作;積體電路布局則屬於另一種特殊智慧財產權標的。

因此,積體電路布局不能依設計專利取得保護,本選項正確。


(B)同一の類別に属する2以上の物品であり、かつ、慣習上組物として販売・使用されるものは、一つの意匠として出願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正確。

《專利法》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多件物品,以一件組物設計提出申請。其要件包括:

  1. 由二個以上的物品所構成;
  2. 物品屬於同一類別;
  3. 依通常交易或使用習慣,係以組物形式販賣或使用;
  4. 各物品共同形成整體性的視覺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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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わが国の専利法によると、無効審判の規定に関して、以下のうち、誤っている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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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專利法上「舉發」(日文所稱無效審判)的三項重點:

  1. 專利權當然消滅後,何人仍得提起舉發。
  2. 舉發事由與核准前拒絕理由的關係。
  3. 冒認申請的舉發資格,以及舉發成立確定後的法律效果。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專利法規為準。

依專利法第71條,發明專利有法定無效事由時,得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但以「違反專利申請權歸屬」為理由者,限於利害關係人始得提起。

依專利法第72條,專利權期滿或當然消滅後,原則上不得再提起舉發;但利害關係人對專利權撤銷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在此限。

依專利法第82條,舉發成立之審定確定後,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抓住兩個關鍵字:

  • 「何人均得提起」:原則上是公眾審查制度。
  • 「冒認出願」:屬於專利申請權歸屬爭議,涉及特定權利人的法律上利益,並非一般公益性無效事由。

因此,先判斷各選項所述是否符合專利法第71條、第72條及第82條,再找出把「一般無效事由」與「冒認申請」混為一談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專利權原則上於期滿、年費未繳等情形而當然消滅後,即失去舉發標的。

但專利權在消滅前可能已經發生侵權訴訟、損害賠償或其他法律關係。若專利權被撤銷,舉發人可以因此回復其法律上利益,例如免除侵權責任或排除不利的確定判決效果,則法律例外允許其於專利權當然消滅後提起舉發。

此時必須同時具備:

  1. 舉發人為利害關係人。
  2. 對專利權撤銷具有可回復的法律上利益。

故(A)所述正確。

(B) 正確

專利審查階段的拒絕理由,與專利核准後的舉發事由確實有許多重疊,例如:

  • 不具產業利用性;
  • 不具新穎性;
  • 不具進步性;
  • 說明書未充分揭露;
  • 違反法定不予專利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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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ほかの証拠がない場合、刊行物の公開日の推定について、以下のうち誤っている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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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在沒有其他證據時,如何依刊行物上記載的出版期間,推定其公開日。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專利審查基準為準,推定原則如下:

  • 僅記載發行年:以該年最後一日推定。
  • 記載發行年份範圍:以所記載期間的最後一年最後一日推定。
  • 記載季刊或季節號:以該季中間月份的最後一日推定。
  • 僅記載發行年月:以該月份最後一日推定。
  • 已記載明確發行年月日:依該日期認定。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中的出版記載,套用上述推定規則:

  1. 判斷記載的是年份、年份範圍、季節、年月或完整日期。
  2. 依相應規則找出推定公開日。
  3. 比較選項所寫日期是否符合。

選項分析

(A) 錯誤

「2016~2017」表示發行年份範圍涵蓋2016年至2017年。既然記載期間的最後一年是2017年,推定公開日應為:

2017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選項卻寫成2016年12月31日,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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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わが国の専利法における強制実施許諾に関し、以下のうち誤っている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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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專利法》關於「強制授權」的事由、程序及效力,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主要涉及《專利法》第87條及第88條。

強制授權並非撤銷或消滅原專利權,而是由專利專責機關在法定事由下,許可特定申請人不經專利權人同意實施專利。因此:

  1. 專利權人原則上仍保有專利權。
  2. 專利權人仍得自行實施該專利。
  3. 強制授權人通常應給付專利權人適當補償金。
  4. 申請程序須保障專利權人陳述及答辯的機會。

解題方法

本題問「誤っているもの」,採逐項對照《專利法》第87條、第88條即可。

判斷重點有三:

  • 強制授權申請後,是否須通知專利權人並限期答辯。
  • 國家緊急情況下,是否得依緊急命令進行強制授權。
  • 強制授權是否會使原專利權人完全喪失實施權。

其中第三點最容易形成陷阱:強制授權是增加第三人實施專利的權利,不是剝奪專利權人本身的實施權。

選項分析

(A) 正確

《專利法》第88條規定,專利專責機關接到強制授權申請後,應通知專利權人,並限期答辯;專利權人逾期未答辯時,專利專責機關得逕予審查。

因此,題目所述「通知專利權人,並指定期間使其答辯」,符合強制授權的正當程序要求。

應注意的是,這項程序主要適用於依《專利法》第87條第2項及第90條所提出的強制授權申請。至於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重大緊急情況下的強制授權,法律另有依緊急命令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處理的規定。

(B) 正確

《專利法》第87條第1項規定,為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重大緊急情況,專利專責機關應依緊急命令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通知,強制授權所需專利權,並儘速通知專利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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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わが国の特許実施権に関する登録実務に関して、以下のうち誤っている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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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專利權「實施許諾登記」的申請要件與審查實務,重點包括:

  1. 許諾契約應記載的必要事項。
  2. 許諾地域的範圍。
  3. 許諾種類的審查方式。
  4. 誰有權提出專利權實施許諾登記申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專利登記實務為準。

專利權人得將專利權授權他人實施,並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授權登記。授權登記的主要作用,在於使授權關係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實務上,授權登記申請不以專利權人單獨提出為限,被授權人亦得依法申請。

解題方法

本題不必從「誰是契約當事人」推論申請權人,而應分別檢查各選項所述是否符合專利授權登記實務:

  • 契約內容是否必須明確記載專利標的。
  • 授權地域是否可以限制。
  • 審查官是否會核對契約與申請書。
  • 被授權人是否也能提出申請。

其中最容易出錯的地方,是將「專利權人具有授權權限」誤認為「只有專利權人可以申請授權登記」。

選項分析

(A) 許諾契約書には、特許の名称を記載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正確。

許諾契約書必須明確指出授權的專利標的,通常應記載專利名稱及專利號數等資料,使契約所稱的專利可以特定。若未能確認授權標的,專利專責機關即無從判斷契約內容與申請登記事項是否相符。

因此,許諾契約書應記載特許的名稱,本選項正確。

(B) 許諾地域は、台湾全土または一部の区域と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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