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專利師高等考試 專利師(選試專業日文及計算機結構) 專業日文 考古題詳解

109 年・專利師・高等考試・專利師(選試專業日文及計算機結構)
試題代碼 專業日文

第 一 題25 分

我が国の専利法に基づいて、クレームの文言を解釈する基準について、日本語で説明しなさい。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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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依臺灣專利法解釋請求項(クレーム)文言的基準。請求項界定申請專利的發明,也是確定專利權範圍及判斷專利要件的基本單元。解釋時須以請求項所載文字為基礎,並將請求項的技術特徵作整體理解。

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專利法第 58 條第 4 項: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
  •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2 項:解釋請求項,應以請求項所載文字為基礎,並得審酌說明書、圖式及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原則上,應給予請求項用語最廣泛、合理且與說明書一致的解釋。
  • 專利法第 26 條第 2 項、第 4 項:請求項應界定申請專利的發明,並以明確、簡潔的方式記載,且須為說明書所支持。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序交代「範圍以請求項為準」、「解釋時可參酌的資料」及「用語解釋的原則」:

  1. 先以請求項文字確定範圍。 請求項所載的各項技術特徵,都是界定發明的重要內容;解釋時應綜合請求項全文,不宜只抽取單一詞語孤立判斷。
  2. 必要時參酌說明書、圖式及申請時的通常知識。 這些資料可協助理解請求項用語及技術內容,尤其在文義有疑義時,應與請求項一併考量。
  3. 採最廣泛、合理且與說明書一致的解釋。 「最廣泛」不表示可以超出文字合理可能的範圍;「與說明書一致」也不表示可任意把實施例的細節加進請求項。
  4. **避免把請求項未記載的限制讀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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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以下の日本語を中国語に翻訳せよ:

「当裁判所は法務部を通じて中国最高人民裁判所に対して、当裁判所がなした『中国における特許は双方の共有である』旨の判決を中国において執行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か否か、中国における関連部署が当裁判所の判決をもって特許権者を変更しそれを共有とするかについて照会を行ったところ、中国最高人民裁判所の解答は『関連規定によれば、当事者は中国の関連人民裁判所に対して、台湾における関連裁判所のなした有効な民事判決の認可と執行を申請することができる。人民裁判所が決定、認可した台湾における関連裁判所の民事判決は、人民裁判所のなした有効な判決と同様の効力を有する。中国の関連規定によれば、特許権の移転については、特許法第十条の規定によるもののほか、その他事由により移転をする場合には、その当事者は関連証明書類または法律的効果のある書面をもって、国務院特許行政部門において、特許権の移転手続きを行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したがって、これらの規定によれば、台湾の知的財産裁判所においてなされた有効な民事判決を中国において執行するにあたっては、当事者の申請により中国人民裁判所の決定、認可が必要ということにな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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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是日譯中,重點在於辨識長句的主幹、引述範圍,以及法律用語的固定譯法。題文涉及台灣法院民事判決在中國大陸的認可與執行,以及中國大陸專利權移轉程序;法規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主句骨架:法院「透過法務部向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照會」,接著交代照會事項;「ところ」表示照會後引出對方的答覆。答覆內再分為兩層:先說台灣法院的有效民事判決如何在中國大陸取得效力,再說專利權移轉須辦理的程序,最後以「したがって」引出結論。

參考譯文

本院透過法務部向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詢問:本院作成「在中國大陸的專利為雙方共有」的判決,能否在中國大陸執行;以及中國大陸相關部門能否依據本院判決變更專利權人,並將該專利改為共有。

對此,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答覆如下:「依相關規定,當事人得向中國大陸相關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及執行台灣相關法院作成的有效民事判決。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台灣相關法院民事判決,具有與人民法院作成的有效判決相同的效力。依中國大陸相關規定,專利權移轉除依《專利法》第十條規定辦理外,因其他事由移轉時,當事人應持相關證明文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專利權移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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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以下のうち、専利法でいうところの刊行物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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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專利法所稱「刊行物」的公開性。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專利法及專利審查基準,刊行物不以紙本出版品為限,也包括網路或資料庫中的資訊;關鍵在於:公眾是否能取得該資訊,並得知其技術內容。

網路資訊是否屬於刊行物,應看公眾能否得知網頁及其位置,並取得資訊。即使需要付費或完成申請手續,只要網站沒有特別限制使用者,公眾仍可透過該程序取得資訊,就可能構成刊行物。判斷重點不是有沒有付費或帳號密碼,而是資訊是否只對特定人或特定群體開放。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資訊的可取得對象:

  • 若任何人依一般程序都能取得,即使需要付費,仍屬公眾可得知。
  • 若只有作者本人或特定團體成員能取得,則屬受限制的資訊。
  • 若網址未公開,且只能偶然得知,不能僅因技術上存在於網路,就認定公眾能取得。

選項分析

(A) 正式に公開されていない URL で偶然にしか知り得ない情報:錯誤。 網址未正式公開,且只有偶然得知才可能取得,表示公眾一般無從得知網頁位置,不符合公眾可取得資訊的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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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次のうち、我が国の専利法の保護する範囲に含まれない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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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台灣《專利法》所保護的專利種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專利法》第 1 條及第 2 條,專利法保護的創作類型為發明、新型及設計,並分別稱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商標則屬《商標法》規範的標識,不是專利法所稱的專利種類。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中的「我が國」指我國台灣,再依台灣《專利法》第 2 條列出的三種專利逐一比對選項。題目中的「実用新案」對應台灣法上的「新型」,「意匠」對應「設計」;三者都在專利法保護範圍內。商標不在其中,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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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自然法則を利用した技術的思想の創作」とは、次のどの知的財産の関連用語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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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日本《特許法》中「發明」的定義。「自然法則を利用した技術的思想の創作」意為「利用自然法則所作的技術思想之創作」,正是日本《特許法》第 2 條第 1 項對「発明」的定義。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日本《特許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發明是「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之創作中,高度者」。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片語「自然法則を利用した技術的思想の創作」,再對照智慧財產權各類標的的定義。這句是「發明」的典型法定定義;題目問其相關用語,直接選擇「発明」。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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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非職務上の発明について、以下のうち正しい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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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法中「非職務上發明」的權利歸屬與通知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專利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受雇人於非職務上完成的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

另依同條第 2 項,若受雇人使用雇用人的資源或經驗完成非職務上發明,雇用人得在支付合理報酬後,於事業內實施該發明;這項權利是「實施權」,並非取得專利權。第 8 條第 3 項則規定,受雇人主張其創作為非職務上完成時,應以書面通知雇用人;雇用人收到通知後六個月內未表示反對,權利歸屬即依該項規定確定。

解題方法

先抓住「非職務上」的法定預設: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歸受雇人。再分辨題目是否把不同法律效果混在一起:

  • 使用雇用人的資源或經驗,涉及雇用人是否有權在事業內實施及支付合理報酬,不會因此直接取得專利權。
  • 書面通知義務,是受雇人主張發明屬於非職務上時的程序要求。
  • 權利歸屬爭議由當事人循適當法律途徑處理,並非由智慧財產局裁定「相當對價」。

依此逐項比對,只有(B)符合非職務上發明的權利歸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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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我が国の専利法第29条には、出願人は法定期間内に優先権国家又は WTO 会員国の発行した特許の出願を受理したことを証明する、いわゆる優先権証明書を提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という旨の規定が設けられている。もし、我が国の外交部の認証を受けた同優先権証明書のコピーが提出された場合の効果として、以下のうち最も適切なものを選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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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優先權證明文件的提出形式,以及先提出影本時的補正效果。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專利法》第 29 條及《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優先權證明文件原則上應提出正本;於法定期間內先提出影本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與該影本為同一文件的正本。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齊備,則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外交部認證或公證,並不會使優先權證明文件影本因此成為專利法規定的正本。所需正本應是由主張優先權國家或 WTO 會員的專利受理機關核發的文件。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所述文件的性質:題目明確說提出的是「優先権証明書のコピー」,也就是影本。再依施行細則第 26 條處理:影本不能直接取代正本,申請人須在主管機關指定的補正期限內,補上與該影本為同一文件的正本。因此應選擇描述此補正義務的選項。

題幹提到外交部認證,是用來測試是否會把「影本經認證」誤認為「正本」。判斷關鍵仍是文件是否為規定所要求的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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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特許主務官庁が特許の審査において最終通知をした場合、通知された期間内に出願者が特許請求の範囲を補正できる事項について、以下のうち誤っている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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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109 年《專利法》第 43 條第 4 項:發明專利申請案經專利專責機關發給「最後通知」後,申請人只能在通知期間內,依該項列舉的事項修正申請專利範圍:

  1. 請求項之刪除。
  2. 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3. 誤記之訂正。
  4. 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須區分「修正可以採取的事項」與「修正不得超出申請時揭露範圍的要求」:後者是修正的一般限制,不是最後通知後可修正的事項類別。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最後通知後,申請人「可以修正的事項」有哪些,再逐一對照《專利法》第 43 條第 4 項的四款列舉。選項 A、B、D 分別對應刪除請求項、申請專利範圍減縮及釋明不明瞭記載;選項 C 則是修正內容須遵守的揭露範圍限制,不是該項列舉的修正事項,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請求項の削除:正確。「請求項之刪除」是《專利法》第 43 條第 4 項明列的修正事項。
  • (B) 特許請求の範囲の縮減:正確。「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同為該項明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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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出願公開について、次の叙述のうち正しい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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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 37 條的發明專利申請案公開時點,以及第 41 條的公開後補償金請求要件與消滅時效。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發明專利申請案經審查,確認沒有不合規定的情形,且沒有不得公開的事由後,原則上自申請日後經過 18 個月,專利主務官廳應公開該申請案;申請人也可以申請提早公開。

補償金方面,申請人須在申請案公開後,以書面通知他人申請內容;對方在收到通知後、專利公告前,仍繼續以商業方式實施該發明,申請人才能於專利公告後請求適當補償金。該補償金請求權自公告日起 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解題方法

先抓住兩組關鍵數字與條件:

  1. 公開時點:18 個月,不是 6 個月;另有申請提早公開的制度。
  2. 補償金:須有書面通知及通知後仍繼續商業實施;消滅時效為二年。

依序核對選項中的期間、申請人是否能請求提早公開,以及補償金成立條件與時效,即可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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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発明特許の出願案を分割する出願について、一つの特許出願案を三つに分割する出願を行う場合の出願書の数として、正しいものを選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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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分割申請」後,新增幾件申請案、因此需要提出幾份新的申請書。專利分割是將原申請案的一部分另立為新申請案;原申請案仍然存在,不會因分割而消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專利法第 34 條,符合要件時,申請人得將原申請案分割為一個或多個新申請案;分割案與原申請案各自成為獨立的申請案。

解題方法

題目要把「一件申請案分成三件」轉換成「原有一件之外,還要新增幾件」:

3 件分割後的申請案−1 件原申請案=2 件新申請案3\text{ 件分割後的申請案}-1\text{ 件原申請案}=2\text{ 件新申請案}

原申請案的申請書已經提出;新增的兩件分割申請案,各須提出一份申請書。因此,分割時新提出的申請書共需 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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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特許出願権の性質に関する次の説明のうち、最も正しい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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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日本《特許法》中的「特許を受ける権利」,也就是取得專利的權利,重點在於這項權利的原始歸屬、讓與,以及能否設定質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特許法》第 33 條規定,特許を受ける権利原則上可以讓與,但不能作為質權的標的;第 35 條則規範職務發明的權利歸屬。2015 年修法後,職務發明的權利可依事前約定原始歸屬於使用者;若沒有這類約定,則仍原始歸屬於發明人。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談的是「職務發明的歸屬」,還是「特許を受ける権利能否讓與、設定質權」。接著依序對照《特許法》第 35 條及第 33 條:

  • 職務發明的權利是否原則上歸使用者所有?
  • 出願後是否才能讓與?
  • 特許を受ける権利能否設定質權?

其中,特許を受ける権利原則上在出願前也可讓與;但《特許法》第 33 條明文禁止以該權利設定質權。

選項分析

(A) 錯誤。「特許出願権は、発明者にのみ屬し、出願後初めて譲渡できる。」特許を受ける権利原則上可以讓與,並非必須等到出願後才能讓與。若權利尚未出願,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共同提出出願;出願後讓與,則須辦理申報等程序。選項把讓與時點限縮為出願後,與法律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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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我が国の専利法における外国語による出願について、次のうち誤っている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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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專利法》第 25 條關於發明專利申請日及外文本申請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申請人可以先提出外文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圖式,再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依第 25 條第 3 項,若在指定期間內補正,申請日以外文本提出日為準。

第 4 項規定:未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申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日為申請日,外文本視為未提出。這項「處分前補正」的例外,是判斷本題選項的關鍵。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種補正時點:

  • 指定期間內補正:外文本提出日就是申請日。
  • 逾指定期間,但在不予受理處分前補正:仍可補正;以中文本補正日為申請日,外文本視為未提出。
  • 逾指定期間,且處分前仍未補正:申請案不予受理。

因此,未在指定期間內補正並不等於再也不能補正;法律仍保留處分前補正的機會。選項 D 把「不得再提出」說成絕對,與第 25 條第 4 項但書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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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共有の特許権について、以下のうち正しい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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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權共有時,共有人自行實施專利,以及對外授權或處分專利權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專利法第 64 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為共有時,除共有人自己實施外,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不得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設定質權或拋棄;第 65 條則規定,共有人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須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放棄的應有部分歸屬其他共有人。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共有人所做的事是「自己實施專利」,還是「讓他人實施、處分整體專利權或處分自己的持分」:

  • 共有人自己實施:不須其他共有人同意。
  • 授權他人實施或處分共有專利權:須全體共有人同意。
  • 讓與或設定自己持分上的質權:須其他共有人同意。
  • 放棄自己的持分:持分歸其他共有人,不歸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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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特許権の消滅に関して、以下のうち誤っている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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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日本《特許法》規定的專利權消滅時點,重點在區分「權利何時消滅」與「法律上追溯視為何時消滅」。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要涉及《特許法》第 67 條、第 76 條、第 98 條及第 112 條。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各種消滅原因及其法定時點,尤其要看欠繳特許料時,法律是從追納期限屆滿時消滅,還是追溯到原繳納期限屆滿時消滅。兩者不同,正是本題判斷關鍵。

選項分析

  • (A) 正確。《特許法》第 67 條規定專利權存續期間屆滿後,權利終止。此處「期間滿了之後消滅」掌握了存續期間屆滿與權利終止的關係。

  • **(B) 正確(依官方答案採認的意思)。**專利權人得依法放棄專利權;《特許法》第 97 條規範放棄的限制,例如有專用實施權人或質權人時,須取得其同意。放棄所生的消滅效果,與期限屆滿或欠繳特許料不同,並非第 112 條所定的追溯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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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特許権の存続期間に関する叙述として、次のうち正しい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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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日本《特許法》規定的特許權存續期間。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特許權存續期間自特許出願日起算,原則上於出願日起滿二十年時終了。起算點是提出申請之日,不是特許登錄日。

解題方法

先辨認兩個判斷要素:存續期間的起算日與期間長度。日本《特許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特許權的存續期間自特許出願日起算二十年。將題目各選項的起算點和年數與此規定比對,即可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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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実施権に関する叙述について、以下のうち最も適切な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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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日本專利法中「專用実施権」(專用實施權)與「通常実施権」(通常實施權)的設定方式及效力。關鍵是區分:通常實施權可依授權契約成立;專用實施權則須設定登錄才發生效力,並在設定範圍內排除專利權人及他人實施。

本題依民國 109 年命題時的法規與考點作答。題幹使用日本法上的「専用実施権」「通常実施権」用語;不要與我國《專利法》現行的「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概念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是否把授權契約、設定登錄與實施權效力說成必要條件。尤其留意「書面契約」「對價條款」這類契約內容問題,與「設定登錄」這項權利發生要件並非同一件事。

選項分析

(A) 錯誤。 通常實施權不以書面契約為成立要件。當事人就授權達成合意即可成立,契約可以書面或其他方式作成。選項把「書面」說成必要條件,過度限縮了通常實施權的成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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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特許主務官庁が、申請による強制実施許諾の廃止を行えないのは、次のうちどの場合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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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依申請成立的強制授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廢止。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專利法》第 90 條,依申請取得強制授權後,利害關係人得申請廢止的事由包括:

  1. 強制授權的原因消滅,且原因不會再發生。
  2. 被授權人未依授權內容適當實施。
  3. 被授權人未依專利專責機關的審定支付補償金。

原專利權人將專利權讓與第三人,不在上述廢止事由之列。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的「廃止を行えない」轉成判斷:哪一項不是法律列明的申請廢止事由?再將各選項與《專利法》第 90 條的三項事由逐一比對,即可選出未列入者。

選項分析

(A) 原因事實變更,強制授權已無必要:錯誤選項。 這與「強制授權的原因消滅,且原因不會再發生」相符,屬於得申請廢止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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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我が国の専利法によると、訂正及び無効審判の審理について、以下のうち誤っている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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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專利法》關於專利更正與舉發(題目日文稱「無効審判」)的程序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專利法》第 74 條、第 77 條、第 78 條及第 79 條。

解題時要分清三件事:專利權人在何種情形下可以申請更正、同一專利的多件舉發案能否合併審查,以及同一舉發案中提出多件更正案時如何處理。題目中的「合併」也須分辨是合併審查、合併審定,還是更正案本身被視為撤回。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 77 條第 3 項的特別規則:同一舉發案審查期間有二以上更正案時,申請在先的更正案視為撤回。因此,不能把所有更正請求都當成仍有效,並認為必須與舉發案一併作成審定。

接著對照其他選項:侵權訴訟繫屬時的更正申請、同一專利多件舉發案的合併審查,以及舉發審定是否按請求項分別作成,均有相應法條支持。

選項分析

(A) 正確。《專利法》第 74 條第 3 項規定,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專利權人原則上僅能在特定答辯或申復期間申請更正;但發明專利權有訴訟案件繫屬中,不受此限。因此,特許侵害訴訟繫屬時,專利權人可以申請更正。須注意,這是允許提出更正申請,不代表更正必然會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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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我が国の専利法によると、無効審判の規定に関して、以下のうち誤っている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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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我國專利法「舉發」審查的範圍與專利專責機關依職權審酌的界線。日文題幹中的「無効審判」是指我國專利法上的專利權舉發。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專利法第 73 條規定,舉發人應就各請求項敘明舉發理由及證據;未敘明者,不得就該請求項提起舉發。第 75 條則規定,專利專責機關在「舉發聲明範圍內」,得依職權審酌舉發人未提出的理由及證據,並應通知專利權人限期答辯。

因此,職權審酌可以及於聲明範圍內未提出的理由或證據,卻不能因此擴張到舉發人沒有提出舉發的請求項。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時,先區分兩個範圍:

  • 舉發聲明範圍:舉發人請求審查的請求項。
  • 理由與證據:用來支持該請求項應撤銷的主張。

專利專責機關在舉發聲明範圍內,得依職權審酌未提出的理由及證據;但舉發聲明未涵蓋的請求項,不在職權審查範圍內。再依此界線檢視各選項,A 把職權審酌誤說成可以擴張至未提起舉發的請求項,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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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我が国の専利法における特許権明細書、特許請求の範囲、又は図面の訂正に関する規定について、次のうち正しい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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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權人得更正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的法定事由,以及更正不得逾越的界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專利法第 67 條,發明專利權人得更正的事項限於:

  1. 請求項之刪除。
  2. 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3. 誤記或誤譯之訂正。
  4. 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更正原則上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揭露的範圍,且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的申請專利範圍。因此,「誤記」或「不明瞭記載」是可提出更正的事由,不代表可以藉此擴大專利權範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訂正(更正)」的規定,再把各選項對照第 67 條列舉的更正事由與限制:

  • 看是否屬於法定更正事由。
  • 再看更正後是否擴大、超出原揭露範圍。
  • 注意請求項可以刪除,但申請專利範圍只能減縮,不能增加。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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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我が国の専利法によって、特許権の侵害の損害賠償に関して、以下の説明のうち正しいものはいくつあるか。

① 特許権者が自己の特許権を侵害する者に対し損害賠償を請求する場合に、その者がその侵害の行為により利益を受けているときは、その利益の額は特許権者が被った損害の額と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② 特許権を侵害した者に故意があったときは、裁判所は損害賠償の額を決める際にこれを斟酌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③ 特許権者は、特許権を侵害した者の行為により業務上の信用が損なわれた場合には、その者に対し慰謝料を請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④ 特許権者は自己の特許権を侵害する者に対し損害賠償を請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が、その請求権の消滅時効はその侵害行為時からの15年であ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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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專利法對侵害專利權的損害賠償計算、故意侵害的加重賠償,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專利法第 97 條,損害賠償可以按專利權人所失利益、侵害人因侵害所得利益,或合理權利金等方式計算;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依被害人請求及侵害情節,酌定超過損害額的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的三倍。依同法第 96 條第 6 項,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權利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中的三個關鍵點:侵害人所得利益可否作為損害額、故意侵害是否影響賠償額,以及時效起算與期間。③則要分辨「回復名譽」與「慰謝金」並非同一法律效果。

選項分析

① 正確。 專利法第 9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利益,可以作為專利權人損害額的計算方式。因此,侵害人因侵害取得利益時,該利益額得作為專利權人所受損害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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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我が国の専利法によって、特許権侵害物の水際取締りに関して、以下の説明のうち誤っているものはいくつあるか。

① 特許権者は、特許権の侵害が疑われる輸入物品の差押えを税関に直接請求できる。

② 特許権者は、差押えを申し立てる際に、書面で行い、保証金又は担保を供託し、侵害事実を疎明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③ 税関は差押えの申請を受理したとき、直ちに申請人に通知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④ 被差押者は、申請人が供託した保証金と同額の保証金を供託することにより、税関に差押えの廃止を求めることができ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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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專利法》第 97 條之 1 的進口疑似侵權物查扣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專利權人可向海關申請先予查扣;申請須以書面提出、釋明侵害事實,並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進口物完稅價格的保證金或相當擔保。被查扣人若要請求廢止查扣,須提供該保證金二倍的保證金或相當擔保。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專利法》第 97 條之 1 的文字,特別注意「同額」與「二倍」的差異。①至③的敘述均符合條文;④把被查扣人須提供的二倍保證金誤寫為同額,因此只有一項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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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我が国の専利法における実用新案に関し、以下のうち誤っている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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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專利法》新型專利的權利期間、申請日認定、形式審查修正權限,以及外文本限制。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專利法》第 106 條、第 109 條、第 110 條及第 59 條的規定:第 106 條處理新型申請日,第 109 條處理形式審查中的修正通知,第 110 條規範外文本;權利期間則依第 59 條判斷。題目問「誤っているもの」,因此找出與法條不符的敘述。

選項分析

(A) 錯誤。 新型專利權期間自申請日起算 10 年,不是 15 年。15 年是設計專利權的期間。選項把不同專利種類的期間混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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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我が国の専利法における実用新案の実用新案技術報告に関し、以下のうち誤っている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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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 115 條、第 116 條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制度。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核准公告不代表已經實體審查其是否具備專利要件;技術報告提供新型專利相關先前技術的檢索與比對資料,供權利行使時參考。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專利法》第 115 條:新型經公告後,任何人得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新型專利權當然消滅後,仍得申請;申請後不得撤回。
  • 《專利法》第 116 條: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權利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三件事:技術報告能否撤回、專利權消滅後能否申請,以及公告後誰能申請。最後再以第 116 條確認警告時的提示義務。題目問「誤っているもの」(錯誤者),因此選出與法條相反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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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意匠登録を受けることができない事項について、以下のうち誤っている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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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專利法》設計專利的法定排除事項,以及「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是否屬於可申請設計專利的標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專利法》第 121 條第 2 項明定,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
  • 《專利法》第 124 條列出不予設計專利的事項,包括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純藝術創作、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以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解題方法

題幹問「意匠登録を受けることができない事項」中,哪一項敘述錯誤。此處「意匠」對應我國的「設計專利」。解題時先用《專利法》第 124 條核對排除事項,再以第 121 條第 2 項確認電腦圖像的規定。前三類排除事項可在第 124 條找到;應用於物品的電腦圖像則是法律明文允許申請的標的,因此選項 B 的說法錯誤。

選項分析

  • (A) 單純為功能所不可或缺的物品造形:正確。 對應「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屬《專利法》第 124 條第 1 款的不予設計專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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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関連意匠の要件について、以下のうち誤っている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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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日本《意匠法》的「関連意匠」(關聯意匠)制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當時的制度要點是:關聯意匠須與選定的「本意匠」(原意匠)相類似;原則上,須在本意匠的意匠公報發布前提出關聯意匠申請;關聯意匠的申請日不得早於本意匠的申請日。另依當時意匠法第 10 條第 3 項,僅與本意匠的關聯意匠相似、卻不與本意匠相似的意匠,不得取得關聯意匠註冊。

關聯意匠的專用實施權則受意匠法第 27 條限制:本意匠及其全部關聯意匠的專用實施權,須同時設定給同一人。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當時法規中的三類要件即可:

  1. 相似關係:申請的關聯意匠必須與本意匠相似;若只與其他關聯意匠相似,不能註冊。
  2. 申請時點:不得早於本意匠的申請日,且須在本意匠公報發布前提出。
  3. 專用實施權:本意匠與所有關聯意匠的專用實施權,必須同時授予同一人。

因此,選項若把「僅與關聯意匠相似」說成可以註冊,即與當時規定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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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我が国の専利法第87条に規定されている強制実施権許諾が参考とした国際機関の規定は、次のうちの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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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制授權」的國際法背景。強制授權是指在法定事由成立時,由主管機關准許特定人實施專利,即使未取得專利權人同意;專利權仍然存在,專利權人通常可依法請求適當補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我國《專利法》第 87 條規定強制授權事由,包含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重大緊急情況,以及增進公益之非營利實施、特定的從屬專利情形和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等情形。此類專利權限制與授權制度,對應的重要國際規範是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 31 條。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強制實施権許諾」,也就是專利法上的「強制授權」,再辨認四個選項中哪一項與專利權的強制授權及其限制條件相關。

TRIPS 第 31 條規範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而使用專利標的的條件,例如個案審查、原則上先尋求自願授權、使用範圍與期間受限制,以及支付適當報酬等。這與《專利法》第 87 條的制度主題相符,因此選 WTO 的 TRIPS。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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