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警察升官等考試警正 行政警察人員 行政法 考古題詳解

107 年・警察升官等考試・警正・行政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行政法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法之不成文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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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行政法之核心基礎理論——「法源論」​中​「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之分類。

  • 成文法源(制定法源):指由具立法權或法規訂定權之機關,依一定立法或行政程序制定,以文字法條形式頒布之規範(如憲法、法律、條約、法規命令、地方自治規章等)。
  • 不成文法源(非制定法源):指非以文字制定之形式法規表現,但因法確信、司法實務累積或法理本質而具有法律拘束力之準則(包括習慣法、司法判例/裁判、法理及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判決等)。

法規基準提醒: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於民國 108 年修正《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正式廢止判例選編制度、改設大法庭,但過往判例在未經廢止前其效力仍等同於裁判。


解題方法

解題之關鍵切入點在於區分「由權責機關制定並以條文形式發布的規範(成文法)」與「由司法機關或社會實務所形塑之規範見解(不成文法)」:

  1. 先辨識選項中是否為行政機關或立法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制訂發布之命令、法規(如法規命令、緊急命令、自治/委辦規章),此類皆為成文法源。
  2. 尋找源自司法機關審理具體案件所形成之法律見解或裁判原則(如判例),即為不成文法源。

選項分析

  • (A) 法規命令【錯誤,屬於成文法源】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法規命令係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訂定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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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為下列何種法律原則之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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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則。題幹所稱「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正是平等原則的基本意旨:行政機關處理相同或相似情形時,應給予相同待遇;若要作不同處理,必須有正當、合理的理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此條即明文揭示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則。

解題方法

直接抓題幹中的關鍵語句:「不得為差別待遇」。這不是在問行政措施是否適合、必要或符合法律授權,而是在問行政機關能否對不同人或不同情況作不同處理。因此應對應到平等原則,選 (D)。

判斷差別待遇是否違反平等原則,重點在於有無正當理由;並非所有差別待遇都禁止,具有合理依據者仍可能符合平等原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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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甲欠稅 500 萬元,其有土地數筆,該管行政執行分署卻就其價值高達 2 億以上之土地進行拍賣。甲得主張拍賣行為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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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的比例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規定,行政行為應採取有助於目的達成的手段,且不得逾越達成目的所需的程度;若有多種同樣有效的方法,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較小者。

行政執行分署拍賣欠稅人的財產以實現公法上金錢債權,仍須遵守比例原則。以本題事實而言,甲欠稅 500 萬元,分署卻拍賣價值超過 2 億元的土地,財產價值與欠稅額相差懸殊,涉及執行手段是否超過必要程度。

解題方法

先辨認行政機關採取的手段與目的:目的在徵收 500 萬元欠稅,手段是拍賣甲的土地。接著檢視手段與目的是否相稱,以及是否有損害較小、仍足以清償欠稅的執行方式。

土地價值遠高於欠稅額,題目藉由這項懸殊差距提示:若可透過拍賣較少或價值較低的土地清償債務,卻逕行拍賣高價土地,就可能違反比例原則。因此選項(A)正確。是否確實違法,仍須依土地能否分割、各筆土地價值及執行上是否有其他可行方式等具體情況判斷;本題依所給事實考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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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填補法律之不足時,應符合下列何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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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的授權明確性原則。以命令補充法律規範不足,仍須有法律授權,且授權內容應符合憲法要求的明確性。

依憲法第 23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限制人民權利的事項,原則上應由法律規定;如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補充規定,法律須就授權的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讓受規範者與行政機關都能預見授權界線。這就是授權明確性原則。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授權明確性原則並無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看到「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填補法律之不足」,先辨認這是在問授權立法的界線。法律本身規定不夠完整,並不表示行政機關可以不受限制地自行補充;應檢查法律是否把授權的目的、內容與範圍交代清楚。因此,題目所問的原則是授權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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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機關裁量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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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相關學理及法規迄今均一致適用。 本題測驗「法適用三段論法」中「事實認定」、「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餘地)」與「行政裁量」之區辨:

  1. 法規範之結構:多數法規由「構成要件」(若符合特定條件)與「法律效果」(則發生何種法律後果)所組成。
  2. 行政裁量之定義:指立法機關制定法律時,於「法律效果」部分賦予行政機關得依個案之具體情況,在數種法定效果中決定是否作成處分(決定裁量)或選擇作成何種處分(選擇裁量)(參見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
  3. 區辨體系:
  • 事實問題:證物證據力之評價(自由心證)。
  • 要件層面:法律要件之解釋與涵攝(涉及確定概念或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餘地)。
  • 效果層面:裁量(決定裁量、選擇裁量)。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取「法條結構定位法」:

  1. 先檢驗各選項所屬的法適用階段,區分其究竟屬於「構成要件(前提事實與概念解釋)」或「法律效果(行政處置措施)」。
  2. 凡涉及法規「構成要件」之解釋與該當性判斷者,屬於「解釋法律」或「判斷餘地」之範疇;涉及證物證據力者屬於「事實認定」。
  3. 唯有在法規構成要件該當後,對於「法律效果」進行處置方式之挑選或罰鍰額度之決定,始屬於「行政裁量」。

選項分析

  • (A) 錯誤:對於證物證據力之評價,屬於行政調查程序中的「事實認定」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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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下列行為何者非屬私法性質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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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私法性質之行政」與「公權力行政」的區分。判斷重點是行政機關採取的手段與法律效果:

  • 私法性質之行政:行政機關以私人身分從事交易或提供服務,法律關係原則上適用私法,例如採購工程、興建住宅或經營公用事業。
  • 公權力行政:行政機關依公法上的權限,單方對人民作成具有拘束力的決定,例如裁罰交通違規。

本題涉及法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行政機關是在以私法方式從事經濟或服務活動,還是依公權力單方管制人民。題幹問「非屬私法性質之行政」,也就是要找出公權力行政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營造公共工程:錯誤。 營造公共工程通常是行政機關以契約方式委託廠商施工,屬於行政機關取得工程服務的私經濟活動,法律關係原則上屬私法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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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實務見解,軍校招生錄取通知函係屬下列何種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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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行為的分類,關鍵是判斷軍校招生錄取通知函是否直接對特定考生發生公法上的法律效果。

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軍校招生機關核定考生錄取並通知本人,會使考生取得入學資格,直接影響其公法上地位,依實務見解屬行政處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通知函的法律作用,而非只看它的名稱或形式。錄取通知不是單純告知一項已存在的事實,而是招生機關對個別考生作成錄取決定,並使其取得入學資格,具有「行政機關所為、針對具體事件、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等行政處分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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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行政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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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法人」的辨識。行政法人是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為執行特定公共任務,依法律設立,具有公法人地位,並採較具彈性的組織與人事制度的行政組織。判斷時應看機關是否由法律明定為行政法人,不能只因名稱中有「中心」或「研究院」就認定其性質。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組織狀態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選項在當時的設立依據與法人性質:依法律設立、且法律明定其為行政法人者,才符合題意;由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則不屬於行政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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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之區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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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行政組織法中關於行政主體、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之區分實務與學說,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法理為準(現行相關法規與行政組織理論就此核心架構亦維持一致)。


核心觀念

  1. 三層次行政組織之區分:
  • 行政主體:具公法上之「法人格」,享有「權利能力」(得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例如中華民國(國家)、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等)、農田水利會(107 年當時具公法人地位)及行政法人。
  • 行政機關:係行政主體為遂行行政目的所設立之組織體,對外代表行政主體為行政行為,具「管轄權」與「程序法上當事人能力」,但不具備獨立之「權利能力」,其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最終均歸屬於其所屬之行政主體。
  • 內部單位:為行政機關內部基於事務分工所設立之次級組織(如司、處、科、組、室),對外不具獨立地位,原則上不能以自身名義作成行政處分,必須以機關名義為之。
  1. 「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之判斷標準(實務四要件): 依司法院釋字第 269 號解釋意旨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5 條、第 6 條等規定,判斷一組織究屬獨立之「行政機關」抑或僅為「內部單位」,主要依據以下四項標準:
  • 單獨之組織法規(組織法、組織條例、組織通則或組織規程)。
  • 獨立之編制(有法定員額及主管配置)。
  • 獨立之預算(單獨編列預算,得為法定預算單位或具分配預算)。
  • 印信(具備得對外行文之法定印信或名稱標誌,有代表機關對外作成意思表示之權能)。

解題方法

本題之切入關鍵在於辨識「組織層級之區分標準」:

  • 題目問的是「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的區別。
  • 檢視選項內容,判斷各要素是屬於「機關與單位」的界分,還是屬於「主體與機關」的界分。
  • 「權利能力」為實體法上權利主體之資格,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兩者「皆無」獨立之權利能力,故該項標準顯然無法用來區別機關與內部單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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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交由同一行政主體不相隸屬之機關執行,為下列何種管轄權限之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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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間的權限移轉類型,判斷關鍵是受移轉機關與原機關是否隸屬於同一行政主體,以及是否具有隸屬關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同條第 2 項則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題幹所述正是後者。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判斷點:

  1. 同一行政主體:受移轉者仍是行政機關,並且與原機關屬於同一行政主體。
  2. 不相隸屬:受移轉機關不是原機關的所屬下級機關。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行政機關依法規將權限交由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執行,稱為權限委託。因此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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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行政機關得依下列何種法規為權限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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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權限委任」的法源形式。依民國 107 年《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同條第 3 項並規定,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題目問的是:行政機關得依哪一種法規為權限委任?關鍵在於委任須有「法規」依據,而選項中符合此要求的是法規命令。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所稱的「權限委任」是行政機關將部分權限交由所屬下級機關執行,再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確認須有法規依據。接著比較各選項的規範性質:法規命令是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命令;職權命令、行政規則與自律規則,均不符合本題所要求的權限委任法源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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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產生疑義時,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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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有疑義時,應如何確認有權處理的機關。管轄權是行政機關依法處理特定事件的權限;機關是否有管轄權,屬於依法應確認的事項,不能只依當事人的主張決定。

依民國 107 年有效的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管轄權;認為自己無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並通知當事人。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行政機關對管轄權有疑義時,應如何處理」,關鍵在於判斷管轄權的確認方式。管轄權是法定權限,機關須依職權查明相關事實及法令,不能把判斷責任交給當事人、法院,或因有爭議就直接拒絕受理。因此,應選擇「依職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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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行政機關受理人民申請案件,發現管轄錯誤時,應為如何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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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定亦同)。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行政機關對於「事件管轄權」之審查義務及管轄錯誤時之法定處理程序。涉及法條為《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解題方法

行政程序採「管轄法定原則」(《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之管轄權源自法律或法規命令,機關不得隨意處分、設定或拒絕行使。行政機關於收受人民之申請案件時,首應依職權調查管轄權之有無:

  1. 不得越權處分:若非屬本機關管轄,本於權限法定,自不得擅自實體審查或做成准駁決定。
  2. 保障人民程序利益:為貫徹便民原則並保護民眾因組織權責劃分不清所生之誤投風險,《行政程序法》強制要求無管轄權之機關負有積極的「移送」與「通知」之雙重義務,不得消極排拒或任由時效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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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提起復審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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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上的復審標的:公務人員認為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行政處分違法或顯失公正,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得提起復審;對於非行政處分的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則依其性質循申訴、再申訴等程序救濟。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是各選項是否屬於足以提起復審的行政處分,而不是措施名稱是否帶有懲戒意味。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措施是否對公務人員的身分、俸給、官等或其他權利產生直接法律效果。對權利有直接影響的行政處分,得提起復審;單純的內部指示、告誡或精神上的督責,若未直接改變法律地位,通常不屬復審標的。

選項分析

(A) 公務人員受年終考績考列丙等:錯誤選項。 年終考績考列丙等會對公務人員的考績結果及相關權益發生法律效果,屬得提起復審的事項。因此,本選項不是題目所問的「非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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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應受懲戒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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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所定的應受懲戒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且有懲戒必要者,應受懲戒:

  1. 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2. 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判斷關鍵在於:非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必須達到「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的程度;單純造成社會觀感不佳,並非本條所列的要件。公務員懲戒法於民國 109 年修正公布,現行法已修正;本題仍依命題當年的條文判斷。

解題方法

先依行為是否與執行職務有關,區分懲戒事由:

  • 與職務有關: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均可能構成懲戒事由。
  • 與職務無關:須是違法行為,且造成政府信譽受到「嚴重」損害。

因此,選項中只要欠缺法條要求的「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便不屬於題目所問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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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行政機關將新設道路開放供一般民眾使用,其法律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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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對公物所為的「公用開始」行為,其法律性質。新設道路完成後,行政機關將其開放供一般民眾通行,是將道路指定供公眾使用,屬於公物公用開始的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先看行政機關行為的目的與效果:道路尚未開放前,尚未供一般民眾作為公共道路使用;機關開放後,該道路即進入供公眾通行的公用狀態,並形成一般民眾得依法使用道路的地位。這是行政機關單方作成、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符合行政處分的性質。

選項分析

  • (A) 行政處分:正確。 開放新設道路供一般民眾使用,是公物公用開始的行為,具有單方設定道路公用狀態的法律效果,屬行政處分。
  • **(B) 行政契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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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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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解說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及第 159 條至今未修正)。

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行政法上「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之定性區分,法源依據為《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及第 159 條:

  1. 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
  • 定義(第 1 項):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規定。
  • 類型(第 2 項):
  • 第 1 款(組織性、作業性行政規則):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 第 2 款(裁量性、解釋性行政規則):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1. 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
  • 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解題方法

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之辨別,核心切入點在於​「是否有法律授權」​與​「是否直接對外發生拘束力」:

  1. 法律授權與對外效力:法規命令必須具有「法律明確授權」,且內容規範人民權利義務,直接對外發生規制效果。
  2. 內部秩序與職權訂定:行政規則係基於行政主體內部的指揮監督權或職權訂定,無須法律個別授權,性質上原則僅拘束內部機關與屬官。
  3. 比對選項內容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之列舉類型,凡具備「法律授權」且「對外規範」性質者,即屬法規命令而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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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關於法規命令之訂定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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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所定法規命令的訂定程序,尤其是人民提議、機關研擬草案、草案預告及聽證。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具有外部法律效果的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辨認各選項所述程序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

  1. 人民能否提議訂定法規命令。
  2. 行政機關能否自行研擬草案。
  3. 草案是否原則上應在訂定前公告,供公眾表達意見。
  4. 行政機關能否依職權舉行聽證。

其中,草案預告是本題關鍵。《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草案,原則上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只有因情況急迫而顯有困難,或其他特殊情形,才得不公告。

選項分析

(A) 法規命令之訂定,得由人民提議為之: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 152 條規定,法規命令之訂定,得由人民或機關提議為之。因此,人民可以提出訂定法規命令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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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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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所定的書面行政處分記載事項,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的事項包括:處分相對人的姓名等足資辨別資料、主旨、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有附款時的附款內容、處分機關及相關署名或蓋章、發文字號與日期,以及行政處分意旨和不服處分的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條文要求記載的是處分相對人,並未要求一律記載利害關係人的姓名。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列出的事項即可。凡是條文明列的內容,就是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未列入者,便是本題所問的答案。

選項分析

(A) 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正確,為本題答案。 第 96 條要求記載的是「處分相對人」的姓名及足資辨別的資料,沒有把利害關係人姓名列為一般書面行政處分的法定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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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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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處分的基本特徵及其法律效果。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單方行政行為,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這與機關和人民合意成立的行政契約不同。

本題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的違法處分撤銷、行政救濟,以及行政執行法上的執行名義等概念。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行政處分的核心性質:它是行政機關依法單方作成、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公權力行為,不是雙方協議。再逐一核對其撤銷、救濟與執行效果,判斷各敘述是否符合一般法律規定。

選項分析

  • (A)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在法定條件下,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全部或一部撤銷。因此,題目所稱行政機關「得撤銷之」符合規定;但撤銷仍須受同法第 117 條及第 119 條等規範限制,並非毫無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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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行政程序法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行政程序法》中有關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第 122 條至第 125 條)之要件與法律效果,重點觀念包含:

  1. 非授予利益處分之廢止限制(《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但書):程序經濟原則與禁止無益重複處分。
  2. 附負擔授益處分之廢止事由(《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3 款):因可歸責於受益人未履行負擔,原處分機關享有法定廢止權。
  3. 廢止之效力發生時點(《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
  • 原則:自廢止時起,向後失其效力。
  • 裁量延後:原處分機關得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
  • 例外溯及:因未履行負擔而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解題方法

題幹要求選出敘述「錯誤」者,應全面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至第 125 條之明文規定:

  • 先釐清該處分為「非授予利益」或「授予利益」處分,檢視其廢止之法定事由與限制。
  • 再檢視廢止處分作成後,其「失效之時點」法條如何規範(原則向後、得指定將來期日、法定事由得例外溯及)。
  • 比對各選項敘述,揪出違反條文彈性授權(將「得指定」誤寫為「不得指定」)的錯誤論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規定:「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得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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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有關私立大學之行為,下列何者屬行政處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私立大學在何種情形下行使公權力,以及其行為是否符合「行政處分」的要件。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私立大學原則上不是行政機關;但法律授予其特定公權力時,該校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屬於受託行使公權力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相關實務見解為準,私立大學對學生作成退學或開除學籍等處置,涉及學生身分及受教育權,屬公權力行為;符合行政處分要件時,為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時,先看行為是校方以私法上的契約或財務管理方式處理校務,還是依法律行使公權力;再看該行為是否直接改變特定人的公法上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

購置校地、發放薪資及聘任職員,原則上屬財產交易或私法上人事管理;開除學籍則是學校對特定學生作成、直接影響其學生身分的決定,具有對外法律效果。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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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關於行政處分附款之附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附款的附加限制。行政處分附款是行政機關在處分主文之外,附加條件、期限、負擔、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或保留負擔等內容,用以調整處分的效力或受益範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附加附款;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履行而有必要者,則即使是羈束處分,也得附加附款。無論何種情形,附款都不得違背行政處分的目的,並須符合相關法律原則。

解題方法

先區分「附款是否有權附加」與「附款附加時必須遵守的界限」:

  • 附款並非一律只能在法律明文規定時附加;有裁量權的行政處分原則上可以附加。
  • 附款內容仍受行政處分目的拘束,不能與處分目的相衝突。

因此,選項中直接表達附款實質界限者為正確敘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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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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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的行政處分無效事由,重點是區分「無效」與「得撤銷」。無效處分自始不生效力;無效事由須符合第 111 條所列情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同條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應以法律規定之方式作成而未依規定;內容違反法律或事實上不能實現,且其瑕疵重大而明顯;未經授權而違背專屬管轄;其他具有重大明顯瑕疵者。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列舉的無效事由。若選項所述只是欠缺法定程序或其他機關核准,不能僅因違法便直接認定無效;還須判斷是否符合重大明顯瑕疵等無效要件。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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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行政處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行政法總論中最基礎且最具鑑別度的核心概念——「行政處分之定義與定性」,並藉此檢驗考生能否將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私經濟行政」及「公物管理行為」予以明確區分。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相關核心法條與司法院解釋迄今依然適用)

  • 行政處分之法定要件(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其具備六大構成要素:
  1. 行政機關之行為
  2. 公法上之行為(區隔私經濟行政)
  3. 就具體事件所為(區隔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4. 單方之決定或公權力措施(區隔行政契約)
  5. 具備對外性(區隔內部職務指令、內部作業)
  6. 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即具備「規制性」(區隔行政事實行為、觀念通知)

解題方法

判斷一行政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應採取​「階層式檢驗法」:

  1. 第一步(公法 vs. 私法):檢驗該行為是基於公權力行使(公法行為),抑或是行政機關處於與私人平等地位所為之私法交易(私經濟行政)。若屬私法行為,即非行政處分。
  2. 第二步(法效性 vs. 事實性):檢驗該行為是否直接對外設定、變更、廢止或確認人民具體的公法上權利義務(規制性)。若僅為單純提供資訊、技術操作或無直接法效,則屬事實行為或觀念通知。
  3. 第三步(對外性與具體性):檢驗該行為是否直接指向外部人民,且針對具體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事。

選項分析

  • (A) 土地移轉之登記【正確】
  • 定性:行政處分(准予登記之處分)。
  • 理由:地政機關受理人民就土地權利移轉之登記申請,審查相關文件符合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之要件後,於土地登記簿上完成移轉登記。該准予登記之行為,係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本於公權力所為之單方行為,對外直接發生確認與創設不動產物權變動效力(具公示力與公信力)之法律效果,完全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之要件。實務上(如最高行政法院諸多裁判見解),地政機關所為之准予登記、塗銷登記或駁回登記申請之決定,均屬典型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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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之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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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概念與構成要素。依民國 107 年《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因此,判斷行政處分時,應掌握其具有公權力性、單方性、法效性,且係針對具體事件;「抽象性」不是行政處分的要件。

解題方法

先抓住行政處分的核心:行政機關以公權力,對特定或可得特定的具體事件作成單方決定,並直接形成法律效果。再逐一比對選項:

  • 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對應「法效性」。
  • 由行政機關單方作成,對應「單方性」。
  • 以公權力作成,對應「公權力」。
  • 對象是具體事件,不是一般、抽象的規範。

故題目問「非屬」要件者,選抽象性。

選項分析

(A) 法效性:錯誤選項。 行政處分須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例如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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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行政機關與人民依國家賠償法成立之賠償協議,其法律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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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的賠償協議性質。人民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時,得與賠償義務機關協議;雙方就賠償責任及金額達成合意後成立的協議,性質上屬於行政契約。

本題法條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法律性質時,先看成立方式及雙方意思表示:

  • 行政機關單方對外作成、直接發生法律效果,通常是行政處分。
  • 機關與人民基於合意成立法律關係,且其內容涉及公法上的國家賠償責任,則屬行政契約。

國家賠償協議是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權人協商後成立,法律效果來自雙方合意,並非機關單方命令或決定,因此選行政契約。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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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定應符合之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第 1 項的「雙務行政契約」要件。行政機關與人民約定互負給付義務時,人民的給付須符合一定限制,以維持給付間的合理性,並避免行政機關藉契約取得與職務無關的利益。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第 1 項,人民給付應符合三項要求:

  1. 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2. 與行政機關的給付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
  3. 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的特定用途。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第 1 項列出的三項法定要求。題目問「何者非屬」應符合的規定,因此找出未列於法條中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人民之給付應以本國通用貨幣為之:錯誤,為本題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沒有規定人民給付必須以本國通用貨幣為之。給付形式應依契約內容及相關法令判斷,不能把「以本國通用貨幣給付」當作雙務行政契約的一般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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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競爭方式決定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未給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者,該契約之效力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內容相同,未有修正)。 本題測驗重點在於行政契約的程序要件與違反法定程序之法律效果(無效事由):

  1. 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競爭決定當事人之法定程序):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募或投標之要件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2. 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第 2 項(違反競爭程序之效力): 「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法條要件與法律效果對應型」之法條記憶題,切入點如下:

  1. 事實涵攝: 題幹敘述「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競爭方式決定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未給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完全該當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後段之構成要件(機關於決定前,未賦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2. 效果尋找: 查行政程序法對於行政契約違法之效果,設有明文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第 2 項規定,只要違反第 138 條之程序要求,法律效果直接規定為「無效」,並非得撤銷或效力未定。因此,該行政契約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

選項分析

  • (A) 無效(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第 2 項明定,行政契約違反同法第 138 條規定者,該行政契約「無效」。立法目的在於貫徹甄選程序之公正、公開與透明,防止行政機關私相授受,故課予最嚴厲的法律效果。
  • (B) 得撤銷(錯誤): 在行政處分的瑕疵體系中,一般違法處分原則上為「得撤銷」(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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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雙務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的「雙務行政契約」,以及它與裁量處分的關係。雙務行政契約是行政機關與人民互負給付義務的行政契約;機關以此契約取代原本應作成的行政處分時,須符合第 137 條所定要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條文後續並無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掌握第 137 條第 1 項的四項要件,逐一比對選項:

  1. 人民給付須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職務。
  2. 人民給付須與機關給付相當,並有正當合理的關聯。
  3. 契約須載明人民給付的特定用途,且僅供該用途使用。
  4. 以行政契約代替行政處分時,限於機關原本有權作成「羈束處分」的情形。

因此,選項 B 把「羈束處分」說成「裁量處分」,與法條規定相反,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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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有關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的要件與法律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債權人得以該契約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也就是說,在符合條文要件時,契約本身即可作為執行名義。

同條另規定,行政機關締結這類契約時,須依其機關層級及隸屬關係取得認可;強制執行程序則準用《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關鍵語「約定自願接受執行」,再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1 項,判斷題目是否描述該項的法律效果。接著逐項檢查其他選項:認可機關是否正確、執行程序準用的法律是否正確。

選項分析

  • (A) 正確。 這是《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1 項明定的效果。行政契約已約定自願接受執行,而債務人又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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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行政機關在其職掌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或建議等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其性質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作用的類型區分,關鍵在於機關是否以公權力作成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決定,或僅以非強制方式促請人民配合。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達成特定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定義用語:「行政機關在其職掌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或建議等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這與《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行政指導的要件相符。

判斷重點是「促請」而非「命令」:行政指導不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原則上不具法律上強制力;受指導者不因拒絕配合而當然違法。

選項分析

  • (A) 行政處分:錯誤。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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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關於行政罰法所適用之原則,下列何者不屬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行政罰法之適用原則與規範體系」。 行政罰屬於國家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施加之公法制裁,其基本原則與刑法有高度關聯,主要明定於《行政罰法》第 1 章「法例」及第 2 章「責任」:

  1. 處罰法定原則(行政罰法第 4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2. 從新從輕原則(行政罰法第 5 條):法律有變更時,原則適用最初裁處時之法規,裁處前之法規有利者從輕。
  3. 屬地原則(行政罰法第 6 條):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法者適用本法。
  4. 責任原則(行政罰法第 7 條):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確立「無責任即無處罰」。

相對地,「過失相抵原則」為私法(民法第 217 條)在損害賠償法制上追求當事人間損害分配衡平之法則,公法行政秩序罰重在對不法行為的個別究責,無從適用民法的過失相抵。 (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各該法條內容與原則均未變更。)


解題方法 本題之解題切入點為「公法制裁責任」與「私法損害填補」之本質區隔:

  1. 檢視各選項是否為《行政罰法》明文揭櫫或行政法理所肯認之實體裁罰法則。
  2. 比對各原則之制度目的:判斷該原則是針對「行政秩序之維持與違規行為之歸責」,還是屬於「私權損害賠償金額之減免」。凡屬後者,即非行政罰法所適用之原則。

選項分析

  • (A) 屬地原則:屬於行政罰法之原則(故非本題正確答案)。 依《行政罰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適用本法。」此即公法上之「屬地原則」(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違法者,亦同)。凡違規行為或結果發生在領域內,皆受本法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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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應如何處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5 條的「數行為處罰」。依該條,數個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應分別處罰。

要先區分「一行為」與「數行為」:若是一行為同時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適用《行政罰法》第 24 條;若是數行為,則適用第 25 條,分別處罰。本題題幹明確指出「數行為」,因此適用第 25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第 25 條仍是相同規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數行為」即可判斷:依《行政罰法》第 25 條,數行為不論違反的是同一或不同的行政法上義務,原則上均分別處罰。題目所問「應如何處罰」,法條已有直接答案,不適用一行為違反數個義務時的擇一從重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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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規定,違反行政法義務應受法定罰鍰最高額新臺幣多少元以下,行政機關認情節輕微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於處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19 條第 1 項的「輕微案件免予處罰」。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依法應受法定罰鍰最高額新臺幣 3,000 元以下,且行政機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這項規定是行政機關的裁量規定;符合金額門檻仍須同時具備「情節輕微」及「以不處罰為適當」兩項條件,並非一律免罰。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法定罰鍰的「最高額」門檻。直接辨認《行政罰法》第 19 條第 1 項的數字:3,000 元以下,即可選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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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行為義務之執行方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上「行為義務」的執行方法。行為義務是人民依法或依行政處分,應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的義務;義務人逾期不履行時,行政機關得依義務性質及法律規定,採取法定執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行政執行法》將行為義務的執行方法分為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

  • 間接強制:以心理壓力促使義務人自行履行,包括「代履行」及「怠金」。
  • 直接強制:行政機關直接實現義務內容或排除違反義務的狀態,例如管束、收繳或處置、使用、限制使用動產或不動產、進入處所、封閉、拆除及其他依法定方式所為的實力措施。

「禁止命令」是行政機關課予人民不作為義務的行政命令類型,並非《行政執行法》所列的行為義務執行方法。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執行方法」,再將選項與法定分類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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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訴願事件應為不受理之決定者,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訴願法》相關條文迄今未作修正)。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訴願法》第 77 條「訴願不受理決定」之法定事由,以及《訴願法》第 62 條「程式瑕疵之補正程序」。

訴願管轄機關於審理訴願案件時,採「先程序、後實體」原則:

  1. 程序審查(合法性審查):若欠缺訴願法定要件且無法補正,或經命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受理機關無須進入實體理由之審究,應逕依《訴願法》第 77 條作成「不受理決定」。
  2. 補正義務先行:若僅屬訴願書程式不合法,但其瑕疵屬於「實質上可補正」者,基於保障人民行政救濟權益,行政機關負有通知補正之義務,不得逕行駁回或為不受理決定。

解題方法 審題切入點在於題目要求選出「不包括在內」者,亦即何者「不得直接作成不受理決定」:

  1.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該當《訴願法》第 77 條所列各款事由。
  2. 凡符合第 77 條直接排拒要件者(如處分消滅、重行提起、無人承受),均應為不受理決定。
  3. 若屬於「得補正且尚未命補正/補正期間未屆滿」之階段,受理機關依法必須先定期限命其補正,此時作成不受理決定即屬違法。

選項分析

  • (A) 錯誤(本題應選項目): 依《訴願法》第 62 條規定:「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受理訴願機關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再依同法第 77 條第 1 款規定,唯有「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酌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始得為不受理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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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得為訴願標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標的」的範圍。依民國 107 年《訴願法》第 1 條,人民認為中央或地方機關的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損害者,得提起訴願;對依法申請案件,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者,也得提起訴願。

因此,判斷一個事項能否作為訴願標的,關鍵在於它是否屬於行政處分,或依法申請案件的拒絕、怠為處分。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須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對外發生公法上的法律效果:

  • 裁罰及拒絕依法申請,通常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屬訴願標的。
  • 公物設定若以行政處分方式作成,也會直接形成公法上的法律效果,得提起訴願。
  • 國家賠償請求依《國家賠償法》處理;機關拒絕賠償的書函,不是行政處分,不能以訴願救濟。

選項分析

(A) 對違規工廠之裁罰:錯誤。 主管機關對違規工廠作成裁罰,係對特定對象就具體事件所為的公權力措施,直接課予罰鍰或其他法律效果,屬行政處分。受裁罰者得依法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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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法所定之請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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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所定訴願程序中的請求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訴願人得依法請求閱覽卷內文書、言詞辯論及停止執行;《訴願法》並未規定訴願人得請求舉行聽證。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與《訴願法》的程序規定:法律明文賦予訴願人請求權者,屬於訴願法所定請求事項;未列為訴願程序請求事項者,即為本題所問。

選項分析

  • (A) 訴願人得請求閱覽卷內文書:正確。​依《訴願法》第 49 條,訴願人或參加人得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卷內文書;機關並得依規定拒絕或限制。
  • (B) 訴願人得請求言詞辯論:正確。​依《訴願法》第 65 條,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到場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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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訴願法規定,不服訴願決定而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法定期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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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90 條所定的不服訴願決定而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不服訴願決定而提起行政訴訟」,先辨識為訴願決定後的司法救濟期限,直接對應《訴願法》第 90 條,答案是「2 個月」。期限自訴願決定書送達的次日起算。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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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關於我國行政訴訟之審級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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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本題測驗行政訴訟法之「審級制度架構」。我國行政訴訟制度於民國 101 年 9 月 6 日修正施行後,正式告別以往的「二級二審」,全面改採「三級二審制」:

  1. 法院組織之三級:設有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第一級)、高等行政法院(第二級)、最高行政法院(第三級)。
  2. 審級救濟之二審:
  •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及交通裁決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事實審),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二審(法律審,原則終結)。
  • 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事實審),最高行政法院為第二審(法律審,終審)。 任一訴訟事件在實質上原則均受二個審級之保障,故合稱「三級二審」。

提醒:現行法已修正(民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已將原設於地方法院之「行政訴訟庭」改設為高等行政法院之「地方行政訴訟庭」,建構堅實第一審,但審級本質仍維持三級二審),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區分「法院之組織層級(級)」與「訴訟之救濟審級(審)」:

  1. 判斷「級」:命題當時行政訴訟體系共有三個層級的法院機關,分別是「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因此組織上為「三級」。
  2. 判斷「審」:行政訴訟原則上採「二審終結」,無論案件由何機關起訴,均歷經一次初審與一次上訴救濟,不採民刑事訴訟的通常三審救濟,故救濟上為「二審」。 綜合兩者,即可直接鎖定「三級二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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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人民申請核發建造執照遭主管機關駁回,人民應以下列何種訴訟類型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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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駁回人民申請時,應選擇何種行政訴訟類型。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人民因依法申請而遭行政機關駁回,或行政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作成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

本題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規定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人民的目的:人民申請核發建造執照,遭主管機關駁回後,要求取得許可,實質上是請求行政機關作成核發建造執照的行政處分。

因此,救濟的核心不是單純撤銷駁回處分,而是請求法院命機關作成所申請的處分,應選課予義務訴訟。若駁回處分違法,法院可依案件情形撤銷該處分,並判命機關作成處分;若機關尚有裁量,法院則命其依判決法律見解重新決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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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現行法下之行政訴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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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各類公法爭議是否由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及相關特別法審理。判斷時不能只看爭議是否涉及政府機關,而要確認法律指定的訴訟類型與管轄法院。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當時《行政訴訟法》設有多種特別訴訟程序,例如交通裁決事件及外國人收容聲請事件;商標註冊爭議則屬智慧財產行政訴訟。總統、副總統選舉或罷免的選舉訴訟,依特別法由普通法院審理,並非行政訴訟事件。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法律救濟途徑:

  1. 商標註冊爭議:循行政救濟程序後,提起智慧財產行政訴訟。
  2. 外國人收容聲請:法律設有專門的收容聲請程序,由行政法院審理。
  3. 交通裁決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的交通裁決事件程序提起行政訴訟。
  4.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訴訟: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特別規定,由普通法院審理。

因此,找出訴訟管道不屬行政法院者,即可選出答案。

選項分析

(A) 商標註冊爭議事件:屬行政訴訟事件。 商標核駁、異議、評定或廢止等爭議,涉及主管機關對商標權利所作的行政決定。依法完成行政救濟程序後,當事人得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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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甲收到課稅處分,應繳納稅金 1 千萬元。甲若不服此課稅處分,應提出何種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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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類型的選擇,關鍵在於辨別甲所不服的是什麼:甲收到課稅處分,處分已命其繳納新臺幣 1,000 萬元,甲若要排除這項課稅義務,應請求法院撤銷該處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違法行政處分受損害,經訴願程序後,得提起撤銷訴訟。課稅處分是行政機關對人民作成、直接設定納稅義務的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先看甲要法院處理的標的:不是請機關作成一項新處分,也不是單純要求機關給付,而是要否定已經存在的課稅處分,免除該處分所課予的納稅義務。因此,訴訟類型是撤銷訴訟。

一般而言,提起撤銷訴訟前須經訴願程序;題目詢問的是應提出何種訴訟,依官方答案選擇撤銷訴訟。金額高低不影響訴訟類型的判斷。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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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有關一般給付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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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行政訴訟法》第 8 條「一般給付訴訟」之法定構成要件、給付標的範圍與訴訟當事人適格。(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第 8 條後續雖配合審級制度與行政訴訟體系調整,但一般給付訴訟之核心要件與法理維持一致)。

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與行政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本條為一般給付訴訟之核心依據,其標的包含「財產上給付」與「非財產上給付(事實行為等)」,且訴訟兼具人民與行政機關皆可主動提起的「雙向訴訟」特性。


解題方法 從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體系切入:

  1. 劃分給付客體種類:給付訴訟不僅限於金錢、動產等「財產上給付」,尚包含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事實行為」(如:除去違法事實狀態、返還被扣留證件、拆除違章設施、提供公法資訊等「非財產上給付」)。
  2. 排除絕對化語詞:法學選擇題中出現「僅限」、「一律」、「完全」等絕對排他字眼時,多為命題者刻意縮限法律規定的錯誤陷阱。

選項分析

  • (A) 正確,得提起之(非本題答案): 《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前段明定:「人民與行政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故因公法上原因(如公法上不當得利、公法上無因管理或法令明文規定之給付請求權)發生之給付,均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B) 錯誤,非僅限於財產上給付(為本題正確答案): 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一般給付訴訟之標的除「財產上之給付」外,亦包含「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例如請求機關返還國民身分證、發還扣留車輛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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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關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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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的特殊規定,包括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時的限制、裁判費、審理方式及管轄法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比對各選項與《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2 至第 237 條之 7 的交通裁決事件特別規定。注意,A 所稱「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與法條明文相反,是本題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撤銷訴訟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錯誤。 依民國 107 年《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4 第 2 項第 1 款,原告提起撤銷訴訟後,被告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而自行撤銷或變更時,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這是交通裁決事件中明文禁止不利益變更的規定,因此 A 敘述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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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有關行政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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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損失補償的幾種典型情形:公用徵收、即時強制,以及撤銷或廢止授益處分時的信賴補償。判斷重點是分清楚「違法授益處分遭撤銷」與「合法授益處分遭廢止」的補償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規定,撤銷違法授益處分時,符合信賴保護要件且因撤銷受有財產損失者,應給予合理補償;第 126 條則規定,廢止特定合法授益處分時,受益人因信賴處分而受有財產損失者,應給予合理補償。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所描述的法律效果:

  1. 公用徵收涉及人民財產權受公益目的限制,原則上應給予補償。
  2. 即時強制造成生命、身體或財產的「特別損失」,依法得請求補償。
  3. 撤銷違法授益處分、廢止合法授益處分,都可能因受益人值得保護的信賴而發生補償責任。
  4. 因此,宣稱廢止合法授益處分「無須補償」的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不符。

選項分析

(A) 公用徵收,應予以補償——正確。 公用徵收是為公共利益依法徵收人民財產,應依法給予補償,以符合財產權保障及公平負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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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國家賠償之賠償請求權,自損害發生時起,逾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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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所定的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指定的起算點:「自損害發生時起」。這是法條所定的五年期間;題目問逾幾年不行使而消滅,因此答案為五年。

法條同時規定兩種期間:自知有損害時起的二年期間,以及自損害發生時起的五年期間。題目問的是後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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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何種方式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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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國家賠償之方法,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國家賠償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現行法規定亦同,歷年未修正):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此規範確立了我國國家賠償責任之賠償方式採​「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解題方法

本題之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國家賠償法」與「民法」在損害賠償方法上的體系反差:

  1. 立法政策的考量:國家為公權力行政主體,公務運作龐雜,若如同民法一般要求機關以親自修理、施工等「回復原狀」為原則,不僅耗費行政資源,更可能干擾機關正常公務之推行;反之,由國庫直接撥付金錢填補被害人損害,最為客觀明確且具效率。
  2. 特別規範排除普通法:民法第 213 條第 1 項雖明定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但國家賠償法第 7 條第 1 項特別改採「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直接排除民法原則之適用。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國家賠償法第 7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應以金錢為之」(金錢賠償原則),同項但書規定「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回復原狀例外)。本選項精準符合法條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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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何者屬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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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所稱「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

判斷重點有二:一是行為是否與公務員職務有關;二是行為是否屬於行使公權力,也就是公務員是否以公權力主體地位,對外作成具有公法性質的行為。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中的行為,判斷其是否屬於執行職務,以及是否具有公權力性質。單純參加活動、機關內部事務或私人活動,不能只因行為人具有公務員身分或身處值勤期間,就認定為行使公權力。

選項分析

(A) 環保局人員實施機車排氣攔檢:正確。 環保人員依職權攔停機車並檢查排氣,係為執行環境污染管制職務,且運用公權力對人民進行檢查,具有公法上的權力行使性質,屬於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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