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警察升官等考試警正 行政警察人員 行政法 考古題詳解

113 年・警察升官等考試・警正・行政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行政法

第 1 題2 分

有關無效行政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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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關於無效行政處分的效力與確認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4 項,無效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同條第 3 項所稱「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效力繼續存在」,適用於尚未失效的行政處分,無效處分不在此列。

依同法第 113 條,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時,處分機關應確認該處分有效或無效。

解題方法

先分辨「無效」與「得撤銷」:無效處分自始不生效力,不需要先經撤銷才失效;得撤銷的違法處分則在撤銷前原則上仍有效。接著依第 113 條判斷誰可以請求確認,以及確認的對象是處分機關還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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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我國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係屬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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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判斷,以及司法實務如何區分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決定、程序中的通知或建議。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判斷時要看行為的實質內容與法律效果,不能只看它叫「函告」、「通知單」或「報告」。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兩件事:第一,是否是行政機關對外作成的單方決定;第二,是否直接設定、變更、消滅或確認公法上的權利義務。若只是調查、舉報、程序通知或提出建議,通常尚未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若法律效果因該決定而直接發生,則屬行政處分。

以下法規及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自治條例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無效;同條第 4 項規定,由行政院等監督機關函告。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6 號裁定指出,行政院函告自治條例無效,是對特定地方自治團體作成、對外直接發生自治條例無效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決定,屬行政處分,且是限制地方自治立法權限的負擔處分。因此本選項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的要件。

(B) 錯誤。 單純通知違建人應自行拆除的日期,若只是告知執行時程或催告,並未因此直接形成新的公法上義務,通常不屬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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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工會法施行細則規定,廠場之工作場所,其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 二、編列及執行預算。 三、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

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上開規定牴觸下列何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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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律保留原則及法規命令不得逾越母法授權的界線。限制人民基本權的重要事項,原則上須由法律規定;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命令也不得超出授權範圍,另行增加影響權利的重要限制。

工會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企業工會的組織範圍。工會法施行細則進一步規定,廠場要被認定具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須具備題目所列的三項要件。憲法法庭判決認為,這些要件涉及勞工能否以廠場為範圍組織企業工會,影響勞工的團結權;施行細則以法規命令增列此種限制,欠缺法律明確授權,牴觸法律保留原則。

**法規基準:**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說明。

解題方法

先看規定的位階與效果:題目所列要件出自《工會法施行細則》,屬法規命令;它們決定廠場能否被視為獨立組織範圍,進而影響勞工組織工會的機會。再問:母法是否已對這些限制作出規定,或明確授權主管機關加以規定?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施行細則增列三項實質門檻,涉及勞工團結權的重要限制,卻欠缺足夠的法律依據,因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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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行政訴訟法,有關行政訴訟之和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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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上的和解及其效力,應掌握行政訴訟法第 219 條、第 223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行政法院得於訴訟進行中試行和解,但當事人須對訴訟標的有處分權,且和解不得妨礙公益;和解成立後,依法作成的和解筆錄具有判決效力。若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件事:一是訴訟上的和解須符合的成立要件;二是和解內容可以涵蓋到什麼範圍。民國 113 年適用的行政訴訟法第 219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併予和解。因此,和解範圍並非僅限於與訴訟標的相關的事項;選項 C 把範圍說窄了,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和解成立者,有確定力:正確。**依行政訴訟法第 219 條第 3 項,和解成立時應作成和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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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何種程序屬訴願先行程序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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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先行程序」:法律規定人民在提起訴願前,須先經過另一項行政救濟程序。政府採購法的「異議程序」即屬此類;廠商對招標、審標、決標等採購行為不服,須先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再依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以下規定採購異議與申訴程序;同法第 83 條並規定,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異議程序是進入後續救濟前的先行程序,因此符合題意。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屬的救濟制度,再判斷其程序與訴願的關係:

  • 若訴願前「必須」先經該程序,屬訴願先行程序。
  • 若該程序本身已取代或相當於訴願,便不是訴願先行程序。
  • 若可選擇先走該程序,或直接提起訴願,則不屬必須先行的程序。

選項分析

(A)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程序:錯誤。 復審是公務人員不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行政處分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的專屬救濟程序,具有替代訴願的性質,並非提起訴願前必須先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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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行政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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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的區別。行政機關執行公務時,若其行為直接在事實上產生效果,卻沒有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公法上權利義務為目的,通常屬於行政事實行為;若行政機關就具體事件所為的單方公權力措施,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則屬行政處分。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須具備行政機關、公權力、單方性、對外性、具體事件及法律效果等要素。判斷時可抓住關鍵:行為本身是在「做事」,還是在「作成法律上的決定」。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 預測、施工、清運等實際作業,通常是行政機關的事實活動。
  • 若機關作成具有法律效果的編定或命名決定,則屬行政處分,而非行政事實行為。

本題的關鍵在「街道門牌之更名編定」:更名編定是行政機關對特定街道及門牌所作的決定,會使其名稱或編定在法律上發生變動,並非單純執行事實上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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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下列何種行為,並非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所稱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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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行政處分」的成立要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並且須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判斷重點是:行政機關是否以公權力對外作成決定或措施,並直接影響人民的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若只是提供資訊、敘述事實或表達看法,沒有直接法律效果,即非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具有對外直接法律效果。相對人不必是特定個人:若以一般性特徵可確定適用對象,或涉及公物的設定、變更、廢止及一般使用,也可能是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所稱的「一般處分」。

選項分析

(A) 匝道管制:錯誤。 匝道管制會限制特定時間、地點通行車輛的進出或行駛方式,對用路人的通行產生直接效果。適用對象雖未逐一指名,仍可依管制路段、時間及車種等特徵確定,屬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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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有關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管理時,其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與責任歸屬問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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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的國家賠償責任,以及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管理時的責任歸屬。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同條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民受損害,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所生損害,國家仍負賠償責任。依第 3 條第 2 項請求賠償時,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同條另針對開放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設有特別規定:管理機關或受委託者已對「該公物」作適當警告或標示,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賠償責任;若警告或標示的對象是自然公物「內的設施」,則法律效果是得減輕或免除國家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描述的是「自然公物本身」還是「自然公物內的設施」,再比較法律效果:

  • 對開放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本身適當警告或標示: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危險活動,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 對山域、水域內的設施適當警告或標示: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危險活動,國家得減輕或免除責任,並非一律不負責任。

接著檢查委託管理的責任歸屬:委託民間管理不會使國家賠償責任轉由民間團體自負;法定賠償義務機關是委託機關。

選項分析

(A) 由受委託民間團體自負國賠責任:錯誤。 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2 項,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所生損害,國家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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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不屬於有關公物一般使用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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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物的一般使用」以及《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所稱對物的一般處分。依該條,對物的一般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物的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所為的行政處分。公物是直接供公的目的使用之物;一般使用則指公眾依公物的用途,通常無須個別許可即可使用。

判斷選項時,要看行政機關的措施是否在設定、變更、廢止公物,或規範公物的一般使用。題目要求找出「並不屬於」的情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於命題時適用。

解題方法

逐項辨識措施的對象與效果:若措施是針對公物本身的公共用途,或調整公眾如何使用公物,通常屬公物設定或一般使用;若措施是為了排除妨礙救火的障礙,則屬警察機關執行消防任務的具體措施,並非設定公物的一般使用關係。

選項分析

  • (A) 因消防隊救火需要而排除私人路障:正確,為本題答案。 排除路障是為確保消防車輛通行、完成救火任務所採取的個案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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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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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判斷。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的《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判斷時要看行為是否直接設定、變更、消滅或確認人民的權利義務;機關內部的程序行為、事實行為,以及機關間的權限安排,原則上不是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行為的性質,再檢查它是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1. 行為是否出自行政機關?
  2. 是否針對具體事件?
  3. 是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尤其要區分「行政機關的程序或執行行為」與「直接改變人民法律地位的行為」。本題的關鍵在於土地登記是否具有直接法律效果。

選項分析

(A) 聽證程序主持人對於當事人聲明異議所為之駁回:錯誤。 這是聽證程序進行中的程序決定,目的在維持聽證秩序或處理程序事項,通常不直接對外終局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因此不是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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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有關公營造物利用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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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營造物」與「公營造物利用關係」。公營造物是行政主體為達成特定公共目的而設置、管理,並供公眾或特定人使用的組織或設施。公營造物與利用人間的法律關係,並非一概屬於公法或私法;原則上要依相關法規、營造物利用規則及其主體所採取的方式判斷。

此類關係的法律性質,應就整體利用關係判斷;利用規則是重要依據,但不能只因規則名稱或個別管理行為,就直接認定整個關係的性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行政法理為準;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描述利用關係的成立方式、法律性質、營造物管理權限,或其決定方式。前三類通常依利用規則及法規安排而定;涉及排除檢調或司法人員進入的說法,則須檢視其是否把營造物管理權誤當成足以對抗依法行使職權的權力。

公營造物管理者對內部秩序有一定管理權,但不能僅以「家主權」為由,排除檢調或司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因此,錯誤選項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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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有關行政罰與管制性不利處分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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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裁罰性不利處分(行政罰)」與「管制性不利處分」的區分。判斷重點在處分目的:行政罰是對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加以制裁;管制性不利處分則著眼於維護公共利益、排除危險或確保將來符合法令,原則上不具有制裁目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第 1 條、第 2 條界定本法所稱行政罰;第 4 條規定處罰法定原則;第 27 條規定裁處權時效;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罰鍰時應審酌的因素。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兩種處分的法律效果與目的:行政罰依《行政罰法》受處罰法定原則及裁處權時效等規定拘束;管制性不利處分因非以制裁過去違法行為為目的,不能直接套用行政罰的規範。再檢查題幹對兩類處分的輕重比較,以及第 18 條的罰鍰裁量因素。依此,錯誤的是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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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規定與我國學理,無論法律或自治條例,均可作為處罰之依據。下列與此相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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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4 條的處罰法定原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題目要辨別此處的「法律」與「自治條例」各涵蓋哪些規範形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第 4 條自民國 111 年修正後至命題時,條文內容如上,無須另作修法提醒。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分成兩類檢視:

  • 法律:除狹義法律外,依學理也包括有明確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但行政規則即使具有間接對外效力,仍不是處罰依據。
  • 自治條例:除了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條例,學理上也承認職業團體及大學自治相關的自治規章,在其自治範圍內可作為處罰依據。

因此,題目問「何者錯誤」,應找出否認上述自治規章可作為處罰依據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此處的「法律」不限於立法院制定的狹義法律,也包括法律明確授權所訂定的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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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有關公務員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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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上的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以及懲戒裁判的救濟途徑。司法懲戒由懲戒法院審理;行政懲處則由服務機關依相關人事法規作成。兩者是不同制度,法律並未一概禁止併行,但同一行為在懲戒程序內不得重複懲戒。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題目問的是「兩種制度能否並行」、「懲戒法院能否就同一行為再次懲戒」、「不服裁判的救濟途徑」,還是「政務人員能否受行政懲處」。選項 B 對應《公務員懲戒法》所定的同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原則;其餘選項則把制度併行、司法救濟或政務人員的責任方式說錯。

選項分析

  • (A) 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併行制度違憲:錯誤。 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是不同責任制度,並行本身不當然違憲。《公務員懲戒法》第 96 條並規定,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依相關法律作成懲處後,若懲戒法庭又作成懲戒判決,原懲處處分失其效力。可見法律容許兩種制度先後發生,但以司法懲戒判決確定後的效力規則處理重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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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有關政府資訊應否公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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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的「應主動公開」事項,以及第 18 條的限制公開例外。依第 7 條第 1 項,法定列舉的政府資訊,原則上應由機關主動公開;但若符合第 18 條規定,仍得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其中,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的範圍並非所有由多人開會討論的會議紀錄。依第 7 條第 3 項,須是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會議紀錄才屬第 7 條第 1 項第 10 款的主動公開事項。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7 條列舉的主動公開資訊,再檢查選項是否錯把例外機關或例外資訊納入法定公開範圍:

  • 第 7 條第 1 項第 7 款:預算及決算書。
  • 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 第 7 條第 1 項第 9 款: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 第 7 條第 1 項第 10 款: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本題的關鍵在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雖以合議方式審議案件,但依其組織性質,屬任務編組,並非第 7 條第 3 項所稱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成員組成的決策性機關。因此,不能直接依該條款認定其會議紀錄「應主動公開」。

選項分析

(A) 正確。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政府支付或接受之補助,原則上應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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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甲因貪圖免費享用壽司,配合店家宣傳廣告而改名為有魚部首之名字。當甲後悔欲申請改名時,主管機關認為其符合姓名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特殊原因,得申請改名。前開規定中所稱之「特殊原因」,係屬於下列何種行政法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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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姓名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符合其他「特殊原因」者,得申請改名。題目要辨認的是「特殊原因」這個用語的法律性質。

不確定法律概念,是法律以抽象、需依個案事實判斷的用語描述適用要件,例如「特殊原因」。行政機關須判斷具體情形是否符合該要件。

裁量則是法律要件已經符合後,法律授予行政機關在數種合法處理方式中作選擇的權限。簡言之:判斷「要件是否成立」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成立後如何處理」才涉及裁量。

解題方法

先找出「特殊原因」在條文中的位置:它是申請改名的條件之一,屬於法律要件。主管機關須把甲配合店家廣告改名、事後反悔等具體事實,涵攝至「特殊原因」的抽象用語,判斷是否符合要件,因此是不確定法律概念。

條文中的「得申請改名」是指符合條件者可以提出改名申請;題目所問的「特殊原因」本身仍是要件用語,不能因為條文出現「得」字,就把它判成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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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有關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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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對第三人發生效力的方式,以及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行政契約則是行政機關與人民或其他行政主體合意成立的公法上契約。信賴保護原則並非只適用於行政處分;人民對行政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所形成的信賴,在符合要件時都可能受保護。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契約相對性」「信賴保護的適用對象」及「第三人效力是否以同意或法律明文為必要」三個命題。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的法律性質不同,不能將契約相對性的原則直接套用於所有行政契約,也不能把第三人效力一概限縮為須有明文或事前同意。

選項分析

(A) 錯誤。 契約原則上僅拘束契約當事人,但行政契約在法律規定或契約性質等情形下,仍可能對第三人發生一定效力;因此「無從產生」第三人拘束效力的說法過於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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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行政機關於颱風侵襲期間,為避免緊急危險,引水進入尚未完工之分洪隧道,應屬於下列何種概念之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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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上的「即時強制」。依民國 113 年有效的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行政機關為阻止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且有即時處置必要時,得實施即時強制。其方法包括對物的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使用,以及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的必要處置。

即時強制是行政機關為排除眼前危險而採取的緊急措施,重點在於危險急迫、不能等待通常行政程序完成。本題中,颱風侵襲期間有緊急危險,機關將水引入尚未完工的分洪隧道,是為避免急迫危險而即時處置。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描述的是哪一種行政作用:

  1. 是否為法院在訴訟中所作的暫時裁定?不是。
  2. 是否為行政機關預先作成、命人民履行義務的行政處分?題幹著重於機關因急迫危險直接採取措施,不是。
  3. 是否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所稱「避免急迫危險」且「有即時處置必要」?符合。

因此,將水導入尚未完工的分洪隧道,應定性為行政執行法上的即時強制。

選項分析

(A)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錯誤。 假處分是法院在民事訴訟等程序中,為避免法律關係或權利狀態受到難以回復的影響,所作的暫時裁定。題幹描述的是行政機關為排除颱風期間的急迫危險而採取措施,並非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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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具有法效性之單方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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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具有法效性之單方行政行為」,須同時符合兩項特徵:

  1. 單方性:行政機關單方面作成,不以相對人或第三人的合意為成立要件。
  2. 法效性: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例如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

行政處分是典型的具有法效性之單方行政行為。依民國 113 年《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解題方法

先看行為是否由行政機關單方面作成,再看它是否直接發生法律效果。題目問的是「具有法效性之單方行政行為」,所以不能只看到「對外有效」或「不必取得第三人同意」就選;仍須確認該行為本身是否單方作成,並直接產生法律效果。

選項分析

  • **(A) 具對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正確。**行政處分由行政機關單方作成,且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行政處分的效力也可能及於第三人;效力所及對象增加,不會因此改變其單方行政行為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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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有關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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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 條「其他種類行政罰」的類型、第 5 條行為後法律變更的適用,以及行政罰與行政執行、一般警告或管制措施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行政罰法》第 2 條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是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的裁罰性不利處分。法條列舉的類型包括限制或禁止行為、剝奪或消滅資格或權利、影響名譽,以及警告性處分。判斷重點在於處分是否以制裁過去違反義務的行為為目的;若是為了排除違法狀態或實現行政目的,通常屬管制或行政執行措施,不是行政罰。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選項所述措施的性質:強制拆除是否可能列為裁罰性不利處分、警告性處分是否屬行政罰、法律變更時適用哪一時點的法規,以及公布姓名是否因影響較小而免除法律保留要求。留意法條列舉的處分名稱,不可只憑日常用語判斷其性質。

選項分析

(A) 正確。《行政罰法》第 2 條第 2 款列舉「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時,包含強制拆除。因此,在符合裁罰性要件的情形下,強制拆除也可屬裁罰性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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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關於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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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契約的補充適用、情事變更、無效效果與強制執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行政契約是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的契約。《行政程序法》對行政契約有特別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第 149 條準用民法相關規定。這表示行政契約並非完全排除民法,而是先適用行政程序法,再以民法補充。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第 149 條、第 142 條及第 148 條:

  • 第 147 條規定情事重大變更時,當事人得請求調整契約,並在法定條件下終止契約。
  • 第 149 條允許在行政程序法未規定之處準用民法。
  • 第 142 條規定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的無效效果。
  • 第 148 條規定行政契約得約定自願接受執行;符合該條要件時,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執行。

選項分析

**(A) 錯誤。**行政契約雖屬公法契約,但《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明定,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規定。因此不能說行政契約不得準用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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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有關行政契約與行政法一般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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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與行政法一般原則的關係,重點是行政契約的法律依據、法律優位原則,以及甄選程序中的正當法律程序。以下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行政契約仍受依法行政原則拘束,不能以契約排除法律優位原則。

解題方法

先辨明行政契約是公法上法律關係的形成方式,再檢查選項是否錯把私法自治當成締結行政契約的授權,或認為行政契約可以排除法律拘束。最後依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判斷甄選前是否應公告資格條件。

選項分析

  • **(A) 錯誤。**行政契約雖得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仍須遵守法律優位原則。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也不能因採契約形式就排除法規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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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有關人民向行政機關提出之陳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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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至第 173 條的「陳情」制度,重點在於陳情的處理方式、以言詞陳情的紀錄要求、陳情事項與其他法律救濟的關係,以及陳情內容的保密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正確表述法條要件,尤其注意「應」與「得」、「即時處理」與「作成行政處分」,以及保密例外的條件。陳情是人民向行政機關表達意見或請求的方式;符合訴願、訴訟或國家賠償請求要件時,提起法定救濟不會因曾經陳情而受阻。

選項分析

(A) 錯誤。 《行政程序法》第 170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訂定陳情處理作業規定,並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但法條沒有要求組成「陳情處理委員會」。選項把法定要求擴張為必須設置委員會,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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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關於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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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行政程序法》中的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重點在兩者的訂定方式、發布程序,以及能否成為行政法的成文法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法規命令: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規定,見《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
  • 行政規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權限或職權所為、規範內部秩序與運作的規定,原則上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見同法第 159 條。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都以文字形式表現行政法規範,均得成為行政法的成文法源;兩者是否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則有差異。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各選項所稱的訂定方式或法律地位,是否能同時適用於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1. 聽證訂定是否適用於兩者;
  2. 是否都須先於政府公報發布;
  3. 人民能否提議訂定兩者;
  4. 是否都能成為行政法的成文法源。

前三項涉及不同的程序規範;第四項則比較兩種行政規範的法源性質。能同時涵蓋兩者的是(D)。

選項分析

(A) 均得依職權舉行聽證訂定:錯誤。 《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這是法規命令的訂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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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有關行政機關之授權與裁量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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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廢止、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以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締結行政契約所需的法律依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合法授益行政處分在法定情形下,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廢止;依同法第 122 條,非授予利益的合法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兩者均屬「廢止」,須與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區別。

解題方法

先辨別選項所稱的法律行為及其主體:行政機關廢止行政處分、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或締結行政契約。再逐一確認法規是否要求明確授權,以及該權限能否交由私人行使。

選項分析

(A) 正確。 非授予利益的合法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廢止。題幹的「得」表示機關有權限而非一律必須廢止;行使時仍須遵守法定程序及相關法律原則。

(B) 錯誤。 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允許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行使;受託私人在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但此一委託不代表私人得制定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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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處分之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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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所定行政處分附款的種類,以及行政機關能否保留日後變更或消滅處分效力的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行政處分的附款包括:

  • 期限
  • 條件
  • 負擔
  •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 保留行政處分之事後附加或變更負擔

行政機關依法有裁量權時,得依職權或依申請,為附款;無裁量權時,則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法定要件履行所必要者為限。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列舉的附款類型。關鍵在於區分「保留廢止權」與「保留撤銷權」:第 93 條明列的是保留廢止權,並未列入保留撤銷權。撤銷是針對違法行政處分的效力處理;廢止則是使合法行政處分向後失效的制度,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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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行政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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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行為的分類,重點是判斷行政機關的作為是否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行政事實行為是行政機關以實現事實上的狀態或結果為目的,並不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權利義務的行為,例如提供服務、傳達資訊或實施教育訓練。相較之下,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為,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看各選項的行為目的與法律效果:

  • 訂定一般、抽象規範,屬法規命令。
  • 對特定人作成退學決定,會直接改變其法律地位,屬行政處分。
  • 命令特定群眾解散,涉及公權力對外命令,具有法律拘束效果。
  • 對新生實施預備教育,主要是提供教育訓練,直接造成的是事實上的學習活動,不是權利義務的變動。

因此,符合行政事實行為特徵的是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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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者係以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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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制度改革後,各類行政訴訟事件的第一審管轄法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將第一審案件分由高等行政法院的「地方行政訴訟庭」及「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須依事件類型與訴訟標的金額判斷,不能只看案件是否涉及行政機關。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是法定的特殊訴訟程序。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8,都市計畫審查事件向都市計畫區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起,該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個行政訴訟庭的分工:

  • 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原則上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作第一審。
  • 都市計畫審查事件,法律特別指定由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作第一審。
  • 一般罰鍰事件,則按訴訟標的金額判斷其程序與管轄。

依此逐項比對,即可選出以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的事件。

選項分析

(A) 交通裁決事件:錯誤。 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2,交通裁決事件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第一審。交通裁決另有專章規定,不因罰鍰金額高低而改由高等行政訴訟庭作第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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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基礎訓練之人員,如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為廢止受訓資格之行政處分,應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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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者」不服保訓會行政處分時,應適用何種行政救濟。依民國 113 年《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第 1 項第 5 款,應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準用該法;同條第 2 項並特別規定,此類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行政處分,權益救濟依《訴願法》辦理。

《訴願法》第 4 條第 7 款規定,不服考試院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向考試院提起訴願。保訓會為考試院所屬機關,因此應向考試院提起訴願。

解題方法

先看身分:題目所述為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基礎訓練的人員,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的特別規定。再看處分機關:廢止受訓資格的處分由保訓會作成。法律既明定救濟依訴願程序辦理,再依《訴願法》確認管轄機關,即為考試院。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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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罰法明定之阻卻違法事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明文規定的免予處罰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第 11 條規定依法令及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的行為不予處罰;第 12 條規定正當防衛;第 13 條規定緊急避難。題目要找的是:哪個選項沒有列在這些明文規定中。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行政罰法》第 11 至 13 條:

  • 第 11 條:依法令之行為、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
  • 第 12 條:對現在不法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行為。
  • 第 13 條: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的緊急危難,出於不得已的行為。

其中並沒有把「不可抗力之行為」列為獨立的明文阻卻事由,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A) 依法令之行為:錯誤選項。 《行政罰法》第 11 條第 1 項明定,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這是法條明文列舉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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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下列有關損失補償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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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行政法上損失補償規定,特別是人民或第三人有可歸責事由時,法律如何處理補償責任。判斷時要看清楚法條規定的效果:是「不予補償」、「法院得減免」,還是「得減輕或免除」,不能只憑「可歸責」幾字推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四個選項援引的法規與法律效果,再對照各法條的適用對象: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1 條:人民有可歸責事由時,法院得減免補償金額。
  • 《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人民因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而受特別損失,得請求補償;但損失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補償範圍內。
  • 《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第三人因依法使用警械受損,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於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補償金額。
  • 《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合法授益處分依同法第 123 條第 4 款或第 5 款廢止時,對受益人因信賴處分所受財產損失,應給予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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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受理訴願機關不得為下列何種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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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關於訴願決定種類及訴願審查範圍的規定。訴願機關作成決定時,得依案件情形為不受理、駁回、撤銷或變更等決定;對於課予義務訴願,也可命應作為機關於相當期間內作成一定處分。但訴願機關不得在訴願人表示不服的範圍內,作成對訴願人更不利益的變更。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訴願法》為準,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法定訴願決定方式,再檢查訴願機關變更原處分時,是否受到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的限制。

《訴願法》第 81 條規定訴願決定得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但訴願人表示不服的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的變更。因此,「逕為加重處罰」即使落在訴願人不服的範圍內,仍受此原則禁止,選項(B)正是訴願機關不得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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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行政法人對於其監督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如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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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人受監督機關行政處分時,能否提起訴願。依民國 113 年《訴願法》第 1 條第 2 項,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所為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行政法人具有公法人地位,題幹所述情形符合該項規定,因此可循訴願程序救濟。

解題方法

先辨認救濟對象與救濟主體:本題是行政法人不服監督機關所作的行政處分,並非個別公務人員不服人事措施。接著對照《訴願法》第 1 條第 2 項:行政法人屬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的行政處分,符合權利或利益受損等要件時,得提起訴願。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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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下列有關行政救濟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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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救濟期間的法定起算與長度,包括訴願期間、訴願機關逾期未決定時的救濟,以及行政訴訟中的起訴與抗告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所載的期間和起算點。常見期間如下:

  • 訴願期間: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 30 日內。
  • 訴願逾期未決定:一般情形須經 3 個月;若依法延長訴願決定期間,延長期間屆滿後仍未決定,則須再經 2 個月,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 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2 個月內提起。
  • 行政訴訟的抗告:裁定送達後 10 日的不變期間內提起。

選項分析

(A) 錯誤。《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選項漏掉「次日」,起算點因此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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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法制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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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公務員定義、開放山域自然公物的責任限制,以及警察違法使用警械時的國家賠償與內部求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1 項,該法所稱公務員,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不以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者為限。同條第 3 項規定,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國家負賠償責任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其有求償權。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3 項則規定,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管理機關等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時,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題目選項 B 所稱的「公共設施」,應與自然公物本身區分;同條第 4 項就自然公物區域內的人工設施,規定國家得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先核對題目敘述與法條用語是否一致:公務員看法定定義,山域責任看《國家賠償法》第 3 條,警察違法使用警械則看《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最後區分對人民的國家賠償責任與機關對警察人員的內部求償權:賠償責任成立,不代表機關不得向有責人員求償。

選項分析

(A) 錯誤。《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1 項以「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作為公務員定義,範圍不僅限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者。是否適用國賠法,應依其是否依法令從事公務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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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有關公務員之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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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的懲戒種類、刑罰或行政罰與懲戒的關係,以及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的效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中的關鍵字是否符合條文:撤職後停止任用的期間、刑罰或行政罰與懲戒能否併行、監察院的懲戒權限,以及懲戒法院判決確定後原行政懲處的效力。選項若把期間寫錯、把「仍得懲戒」改成「不得懲戒」,或把移送權說成直接懲戒權,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規定,撤職是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停止任用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本選項將下限寫成 6 個月,與法定期間不符。

**(B) 錯誤。**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第 2 項,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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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有關行政執行法之管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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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行政執行法》上的管收程序與法律效果。管收是法院依行政執行機關聲請所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執行措施;聲請與裁定須依法定程序進行,並非由行政執行官自行決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規定,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的裁定,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第 19 條則規定管收期限自管收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

解題方法

先辨認管收裁定的作成機關,再核對救濟方式、期限及管收是否消滅原有金錢給付義務。管收是促使義務人履行的強制手段,不是以人身自由受限制來替代清償;因此,管收執行完畢不等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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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如請求權人為人民時,原則上因多久期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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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所定公法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公法上請求權原則上依請求權人身分區分:請求權人是行政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請求權人是人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請求權人為人民」的公法上請求權,再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對照適用的期間:人民為請求權人,原則上是十年。因此選 (B)。

此處所問的是法律規定的原則期間;若特別法另有規定,則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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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所定之處罰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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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 條所定的「其他種類行政罰」。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列出的處罰包括:

  • 限制或禁止行為:例如命令停工、命令解散。
  • 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例如吊銷證照、停止營業。
  • 影響名譽的處分:例如公布姓名或名稱。

「罰款」不是《行政罰法》列舉的處罰種類;罰鍰才是該法所定的財產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為《行政罰法》明定的處罰名稱。若選項與法條列舉的種類相符,即屬行政罰;若使用容易與法定用語混淆的字詞,應區分其法律性質。本題要找的是不屬於法定處罰種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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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下列何者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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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所列「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的事項,以及公務人員遭一次記二大過免職時所受的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原則上應依本法程序規定辦理;同條第 3 項則列出若干例外,包括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犯罪矯正機關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的行為、對公務員所為的人事行政行為,以及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的行為。

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依《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解釋》,實質上屬於懲戒性質,且重大限制人民服公職的權利。作成這類免職處分,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包括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機會、附記理由,並告知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官方答案因此認定本題應選 C。

解題方法

先對照題目中的行為,找出《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所列的程序排除事項。A、B、D 分別對應條文明列的例外;C 雖涉及公務人員人事行政,但一次記二大過免職具有特殊的懲戒性質,並重大影響服公職權利,須依正當法律程序給予程序保障,因此依官方答案選 C。

選項分析

(A) 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錯誤。 這是《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明定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的事項。犯罪偵查有其刑事訴訟程序規範,不依一般行政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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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下列有關地方自治法規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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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地方自治法規的分類、制定機關與效力。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主要見於《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至第 30 條及第 31 條。

地方自治法規可先依事項與制定機關區分:

  • 自治條例: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地方行政機關公布;涉及居民權利義務等事項,須以自治條例規定。
  • 自治規則:地方行政機關就自治事項訂定。
  • 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而訂定。
  • 自律規則:地方立法機關為行使職權或維持議事運作而訂定。

《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解題方法

先看每個選項描述的是哪一種地方自治法規,再核對其制定機關、規範事項及報核程序。其中,B 選項幾乎直接重述《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其餘選項則把不同法規的制定機關或程序混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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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有關行政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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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人法》的行政法人定義、地方自治團體設立行政法人的可能性,以及行政法人作成行政處分時的救濟途徑。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法人法》第 2 條,行政法人是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的公法人。同法第 41 條第 2 項另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特定公共事務後,直轄市、縣(市)得準用本法制定自治條例,設立行政法人。

解題方法

先用《行政法人法》第 2 條判斷行政法人是否為公法人;再留意第 41 條第 2 項對地方自治團體設立行政法人設有特別規定。最後確認行政法人作成行政處分時,法律指定的訴願管轄機關。選項中「均不得」是全面否定語句,與第 41 條第 2 項明文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屬公法人之性質:正確。 《行政法人法》第 2 條明定,行政法人為公法人。其具獨立法人格,依法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並受監督機關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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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服務法適用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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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對象,關鍵在於分辨法定適用人員,以及特定職務是否須具備「兼任行政職務」的條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該法所稱公務員,包含依法令任用、派用、聘用或遴用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法律並將現役軍人、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與研究人員,以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納入適用範圍。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上述適用對象。若選項所列身分屬於法定適用範圍,便不是本題所問;若欠缺法律明定的身分或職務條件,則為答案。題目特別考「兼任行政職務」的條件,不能只因任職於公立學校或研究機構,就認定一律適用。

選項分析

(A) 現役軍人:錯誤。 現役軍人屬《公務員服務法》明定的適用對象,因此不是「非屬適用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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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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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法律地位。行政法上的公法人,是依法律成立、具有獨立公法上人格,並能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組織。公法人可包括地方自治團體。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2 條所稱「地方自治團體」,包括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同法亦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列為地方自治團體。因此,山地原住民區具有公法人地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法律地位」,再區分公法人、行政法人、行政機關與行政單位:

  • 地方自治團體具有獨立公法上人格,屬公法人。
  • 行政機關與行政單位是行政組織體系中的機關或內部編組,並非題目所問的獨立地方自治團體。

因此,確認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是地方自治團體後,即可判定其性質為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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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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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單位」的組織定位。行政機關內部依業務分工設置的組、室、中心等,通常屬內部單位;負責特定警察勤務、具有機關編制與職掌的組織,則可能是警察機關或其所屬機關,不能僅因名稱中有「大隊」便視為行政單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警察組織編制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名稱所指組織在警察體系中的位置,再判斷它是機關、執行勤務的單位,或機關內部的業務單位。警政署的「行政組」與「勤務指揮中心」屬署內業務單位;派出所屬分局所屬的基層勤務單位。保安警察大隊則屬警察局所設的警察勤務組織,性質與上述行政單位不同,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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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下列有關公權力行政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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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權力行政」的概念,以及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時,是否能以行政契約作為行政手段。

公權力行政,通常指行政主體以公權力地位,為達成行政目的所為的行政活動,又稱高權行政。其行為形式不只行政處分,也包括法規命令、行政契約及事實行為等。因此,公權力行政並不等於「只能以行政處分為之」。

本題涉及行政契約,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第 136 條並規定,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處分所生法律關係發生爭議,得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可見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時,符合要件者可以行政契約為之。

解題方法

先辨認「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的區別:公權力行政是行政主體居於公法上的優越地位行使公權力;私經濟行政則是行政主體以私人身分參與交易或管理財產。

再檢查各選項是否把公權力行政的特徵說得過於絕對。關鍵在於選項 (B) 說公權力行政「不得」採行政契約方式,但行政程序法明文承認行政契約可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故此說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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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下列有關私經濟行政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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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私經濟行政」的意義與行政機關採私法方式行事時的法律關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通說概念為準,私經濟行政又稱「國庫行政」,是國家或行政機關以私人身分,採取私法形式從事經濟活動,例如營利、採購、租賃或財產管理。

行政機關參與私法交易,不會因此使其一切活動都成為私經濟行政;但採購契約等私法契約,原則上屬私經濟行政,契約爭議通常循民事訴訟程序處理。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是否符合私經濟行政的基本特徵:是否是國家以私法形式參與經濟活動;再判斷所舉行為及其爭議救濟途徑。關鍵在於,行政機關簽訂採購契約時,通常是以契約當事人身分與廠商成立私法關係,而非行使公權力。

選項分析

(A) 又稱國庫行政:正確。 「國庫行政」是私經濟行政的另一稱呼,指國家以私法主體身分從事經濟活動。行政學及行政法教材也常將私經濟行政與高權行政相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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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層級化法律保留理論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公務人員保險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係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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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險給付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應由何種規範定之,並運用層級化法律保留理論判斷規範密度。

層級化法律保留大致區分為:

  • 憲法保留:憲法直接規定或保障,立法者也不得任意變更。
  • 絕對法律保留:重要事項必須由法律自行規定,不得僅以命令補充。
  • 相對法律保留:法律得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補充具體細節,但須有法律依據及明確授權。
  • 非屬法律保留:得由行政機關依職權處理,無須法律特別規定或授權。

本題所涉消滅時效,會決定公務人員能否繼續請求保險給付,直接影響其財產上權利及權利行使期間,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屬須由法律規定的重要事項。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所問不是「保險給付的行政作業細節」,而是請求權何時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消滅時效完成會使人民喪失請求給付的權利,法律效果重大,因此不能只以行政機關自行訂定的規則處理,也不能僅憑概括授權交由命令決定。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對公務人員保險金請求權的意旨,此一消滅時效屬於應由法律明定的事項,故符合絕對法律保留,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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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合目的性原則係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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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比例原則的三個子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並依序檢驗:

  1. 適當性原則:行政手段須有助於目的的達成,又稱「合目的性原則」。
  2. 必要性原則: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手段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小者。
  3. 狹義比例原則:行政手段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所追求的公益顯失均衡,也就是衡量公益與私益。

解題方法

看到「合目的性原則」,直接對照比例原則三階段的定義:手段是否有助於目的,是第一階段的適當性審查。因此本題選擇「適當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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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者之信賴利益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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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違法時,當事人能否主張信賴利益保護。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1.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2.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作成處分。
  3.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違法。

因此,判斷關鍵是:是否落入第 119 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題目問的是「信賴利益值得保護」,所以凡符合該條列舉事由者,信賴即不值得保護;未達法定程度者,則不因此排除信賴保護。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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