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警察升官等考試警正 行政警察人員 警察勤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警察勤務之原理係歸納警察勤務之原則和概念,俾作為警察勤務規劃與執行之應用;請依勤務警力、勤務運作、勤務方式、勤務規劃、勤務執行及勤務表現等面向,詳述其各應秉持之原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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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原理」的六項原則,要求依勤務警力、勤務運作、勤務方式、勤務規劃、勤務執行及勤務表現,逐一說明原則及其實務意義。作答宜先寫出各面向的原則名稱,再說明原則如何引導勤務部署與執行。
警察勤務是警察機關為達成維護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危害及促進人民福利等任務所採取的工作方式。法規依據可參照《警察勤務條例》第3條關於勤務實施的規定、第6條關於警勤區劃分的規定,以及第11條所列勤務方式。以下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列出的六個面向,直接對應六項勤務原則:
- 勤務警力:散在普及。
- 勤務運作:分權授權。
- 勤務方式:活用適用。
- 勤務規劃:彈性效能。
- 勤務執行:迅速機動。
- 勤務表現:顯見表徵。
每一項依序交代「原則名稱、原理理由、實務作法」,並以「有限警力如何配置、運作、規劃、執行,最後如何讓民眾感受勤務成效」串接全文。
六大面向及其原則
一、勤務警力:散在普及原則
警察勤務以分散警力、普及轄區為基本部署方向,使警察能接近民眾、熟悉地方狀況,並及時發現與處理治安問題。警勤區由員警負責,是此原則的重要制度表現;《警察勤務條例》第6條並規定警勤區的劃分方式及調整考量因素。
我國警力運用採集中與散在併用,以散在警力為基礎,集中警力為支援。分駐(派出)所及警勤區配置的警力,負責日常、普及性的勤務;警察局、分局所屬的專業或機動警力,則可支援重大事故、治安熱點及基層警力不足處。
二、勤務運作:分權授權原則
警察勤務具有地方性、緊急性與自主性,第一線員警最接近現場,也最能掌握轄區及事故狀況,因此勤務運作應適度授權,使員警能在職權範圍內即時判斷、迅速處置。
分權授權並非放任或取消指揮監督,而是在明確權責、法令及勤務目標下,讓基層有適當裁量空間;上級仍負責規劃、指揮、管制、督導與考核。如此可避免凡事層層請示而延誤時機,也能使勤務更符合地方實際需求。
三、勤務方式:活用適用原則
勤務方式應依勤務目標、治安狀況、地區特性及警力條件選擇,避免拘泥於單一方式。《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所列六種勤務方式為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及備勤;實際執行時,並應考量勤務人數、編組、裝備及勤務方式的組合。
例如,勤區查察有助於掌握地方與居民狀況;巡邏具有流動及普及特性;臨檢可針對特定處所或路段執行勤務;守望、值班及備勤則各有定點警戒、通訊連繫及待命支援等功能。勤務方式應以任務為導向,依狀況適切搭配,並可運用組合警力相互支援。
四、勤務規劃:彈性效能原則
第 二 題25 分
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要求各主管機關應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訂定其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等框架性規範,故內政部訂有警察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請依該要點就服勤時數及時段之分配原則,以及其相關休息時間之規定詳述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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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七點及第八點,重點是警察輪班輪休人員的服勤時數與時段如何安排,以及服勤日內、每週和更換班次時應有的休息保障。作答時應分為「每日服勤時數與時段分配」、「休息日與服勤日休息時間」、「更換班次休息時間」三部分說明。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明確要求說明「服勤時數及時段之分配原則」和「相關休息時間」,因此依《勤休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七點及第八點逐點整理即可。應特別區分服勤日內的休息、每週休息日,以及更換班次的連續休息時間;三者的計算與功能不同。
服勤時數及時段之分配原則
依要點第三點,服勤人員應依勤務分配表所排定的時間服勤,服勤時數以每日八小時、每週四十小時為原則。此為排班的基本基準。
每日服勤時段原則上集中於同一時段,最多以編排二個時段為限,避免將勤務過度零碎切割。勤務編排並應力求勞逸平均,使動、靜工作均勻分配,以調節服勤人員的精神與體力。
休息時間及休息日
依要點第七點,服勤人員每週應有二日休息,並依服務機關的輪班輪休制度排定;因勤務需要,得調整為每二週內有四日休息,或每四週內有八日休息。
第 三 題25 分
社區警政的原理原則,在世界各國警政實務工作上,雖各自有不同的策略發展,然經過歸納,實則有四大工作要項。請就社區警政之四大工作要項詳述其如何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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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區警政的四大工作要項及其實際運作。社區警政不是單一勤務或對外宣導方案,而是警察以社區為工作基礎,透過警民合作、主動預防、問題解決及基層授權,與居民共同維護治安。
社區警政的四大工作要項為:
- 社區的犯罪預防。
- 重組巡邏的活動。
- 增加警察的責任心與成就感。
- 指揮的分權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警察勤務條例》第 5 條以警勤區為警察勤務基本單位;第 11 條將勤區查察列為警察勤務方式之一;第 19 條則容許基於事實需要,將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分別實施。這些制度能支持警察以固定責任區經營社區、持續接觸居民並因地制宜執行勤務。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寫出四項要領,再逐項回答「要解決什麼問題、警察如何做、居民如何參與、如何形成成效」。四項彼此相扣:犯罪預防確立工作目標;巡邏方式調整警民接觸;警察責任與成就感提供執行動力;分權化則讓基層能依社區特性採取適切措施。
四大工作要項及運作方式
一、社區的犯罪預防
社區犯罪預防強調預防工作不只是警察單方面的責任,而是警察、居民及相關機關共同參與。警察應先掌握社區的治安需求、犯罪型態、易發生時段與環境問題,再與居民合作採取預防措施。
實務運作包括:
- 藉由勤區查察、家戶訪查、社區會議及居民通報,了解治安問題與居民需求。
- 協助居民建立守望相助、通報聯繫及自主防衛機制,並提供防竊、防詐、婦幼安全等犯罪預防資訊。
- 針對治安熱點或易受害對象,結合警察勤務與社區資源,改善環境死角、加強巡守及適時轉介相關服務。
- 對反覆發生的治安問題進行追蹤,與居民及相關機關共同檢視措施成效,再調整作法。
重點在於從社區問題與犯罪成因著手,將預防工作融入日常生活,而非只在案件發生後逮捕犯嫌。
二、重組巡邏的活動
傳統巡邏偏重警察在區域內移動、發現狀況及快速反應;社區警政則進一步調整巡邏的方式、時間、路線及警民互動,使巡邏成為認識社區、發現問題及建立信賴的工作。
實務運作包括:
- 依轄區治安狀況與居民需求,調整巡邏路線、時段及方式,兼採徒步、車巡等勤務。
- 增加員警在社區內停留及與居民接觸的機會,透過面對面交談掌握平時不易由報案資料呈現的問題。
- 讓巡邏不只處理眼前違法事件,也能辨識治安死角、秩序紊亂及民眾反覆反映的困擾,並回報警勤區員警或相關單位處理。
- 依不同社區特性採取不同勤務安排,並依執行結果持續調整。
第 四 題25 分
分駐(派出)所是警勤區之組合體,也是勤區員警聯合服勤之基地,請詳述分駐(派出)所之設置原則及其遇有那些情形,得重新評估,規劃調整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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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的設置基準與調整條件。分駐所、派出所是警勤區的組合體,也是勤區員警聯合服勤的基地,屬警察勤務的執行機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警察勤務條例》第 7 條及《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作答。該基準第 2 點列出設置原則,第 5 點列出得重新評估、規劃調整設置的情形。
解題方法
分成兩部分作答:先說明分駐(派出)所設置時的轄區原則與例外,再列舉既有分駐(派出)所因轄區管理、治安交通或行政區域變動而得重新評估的五種情形。題目問的是「得重新評估」,不代表符合條件後即當然應增設或裁併。
一、分駐(派出)所之設置原則
依《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第 2 點:
- 警勤區數原則:分駐所、派出所轄區內應有二個以上警察勤務區(警勤區)。
- 行政區域原則:轄區以不跨越鄉(鎮、市、區)為原則。
- 村里區域原則:轄區以不分割村里自治區域為原則。
- 分駐所設置地點:未設警察分局之鄉(鎮、市、區),得於公所所在地設置分駐所。
- 例外設置:因執行專業性警察任務、特定地區守護任務或為民服務工作而設置分駐所或派出所者,得不受前述第一項三款原則限制。
- 偏遠地區的駐在所:偏遠警勤區未能與其他警勤區聯合實施共同勤務者,得設置警察駐在所,由員警單獨執行勤務。
- 集中機動服勤:警察分局轄區屬都市人口稠密或郊區治安特殊區域時,得衡酌警察設備狀況及警力需要,將勤務人員集中機動使用、輪流服勤,免設分駐所、派出所。
設置分駐(派出)所時,並應備妥轄區治安與交通狀況、警力配置、勤務運作及成效、警用裝備器材配置、設置地點、轄境範圍調整對照圖等資料,進行利弊分析評估,經該管地方政府核准後,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