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警察升官等考試警正 行政警察人員 警察勤務 考古題詳解

111 年・警察升官等考試・警正・行政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警察勤務

第 一 題25 分

警力部署制度一般分為集中制與散在制,試論述這兩種警力部署的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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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警察勤務學理與《警察勤務條例》為準。核心考點在於「警力部署之空間配置與組織架構原理」:

  1. 警力部署之意義:指警察機關為達成防制危害、維護治安、服務民眾等任務,因應轄區治安特性、地理環境、人口分布與交通狀況,將警察人力、裝備在「時間」與「空間」上進行最適當之分配與運用。
  2. 主要學理劃分:
  • 集中制(Centralized System):警力主要集中駐紮於中樞或較高層級機構(如警察分局、機動隊、警備隊),遇有突發狀況或特定勤務時,統一指派、集中出動或巡弋。
  • 散在制(Dispersed / Decentralized System):警力分散配置於轄內各基層固定據點(如分駐所、派出所、駐在所、警勤區),由基層員警就地負責特定責任區之治安維護與為民服務。
  1. 相關法源依據:
  • 《警察勤務條例》第 5 條(警察勤務機構之層級劃分:基本單位、執行單位、規劃監督單位)。
  • 《警察勤務條例》第 7 條(警察分局為勤務規劃監督及重點執行機構;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比較型」申論題,切入點應採「對稱性維度比較法」,切忌僅寫零星條列,而應從下列四大構面切入論述兩制之優劣:

  1. 指揮調度與機動力(統一領導 vs. 就地處置)
  2. 反應速度與情資掌握(到達現場時效 vs. 轄區人地熟悉度)
  3. 警民關係與犯罪預防(深耕社區 vs. 機械執法)
  4. 管理監督與資源成本(風紀督察、行政成本、警力配置彈性)

作答架構配置建議:

  • 前言:界定警力部署之核心意義,並點出集中制與散在制之核心概念。
  • 本論第一段(集中制評析):集中制之定義、優點及缺點。
  • 本論第二段(散在制評析):散在制之定義、優點及缺點。
  • 結論(實務延伸):指出各國現代警政(包括我國《警察勤務條例》之架構)多採兼具二者長處之「折衷制」(分駐所/派出所之散在制與分局警備隊/保安大隊集中制之結合),使論述具備結構成熟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申論題,非選擇題。依題旨就兩大部署制度之本質、利弊比較剖析如下:

一、集中制(以中心指揮與機動力量為核心)

  1. 優點分析:
  • 統一指揮與彈性調度:警力集中於指揮中樞,遇有重大治安事故、聚眾群眾活動或突發緊急事件,能迅速集結優勢警力,指揮命令貫徹直接。
  • 人力裝備節約與規模效益:集中配置公務車輛、防護裝備與後勤資源,減少各小據點重複設置值班、通訊與行政人員,能將警力最大化投入第一線攻勢勤務。
  • 易於督導考核與端正風紀:員警集中駐地出勤,主管與督察人員就近考管,減少個別員警長期在地方執勤所衍生之人情羈絆、利益勾結或風紀弊端。
  • 有利於輪休及勤務編排:單位員額充足,勤務編配彈性高,便於落實員警勤休正常化及實施專精訓練。
  1. 缺點分析:
  • 對轄區動態掌握較薄弱:員警平時駐守機關中樞,對偏遠或各角落的人文環境、治安顧慮對象缺乏深入接觸,地方情報蒐集不易。
  • 初期抵達現場反應時間較長:當事件發生於遠離駐地的邊陲區域時,由基地出發至現場之行車時間較久,易錯失壓制危害之先機。
  • 警民關係較為疏離:欠缺固定基層據點與地方居民日常互動,難以深耕「社區警政」(Community Policing),民眾對警察之信任感與安全感較不易建立。

二、散在制(以基層責任區與就地反應為核心)

  1. 優點分析:
  • 反應迅速與處置及時:警察據點密布各社區,發生各類危害、報案或意外事件時,員警能於最短時間內抵達現場,迅速排除初期危機。
  • 深諳轄區情資與治安盲點:長期駐守特定社區,熟悉轄內地理、交通、人口組成、治安顧慮人口與在地社群脈絡,利於發掘犯罪徵候。
  • 促進警民合作與增進安全感:派出據點能提供民眾全天候求助窗口,員警透過走訪社區與守望,能建立深厚警民互信,有助於犯罪預防。
  • 落實家戶查訪與基礎行政:便於切實執行勤區查察,結合鄰里力量落實為民服務及基礎情資建檔。
  1. 缺點分析:
  • 兵力分散割裂,難以應付突發重大事變:各據點員額有限,一旦遇有重大暴力衝突、跨區犯罪或聚眾事件,單一據點警力單薄,缺乏自我防衛與即時鎮壓之優勢兵力。
  • 行政耗損與人力資源浪費:各小據點均需配置固定之值班、備勤及內勤行政人力,使實際可運用於外勤之巡邏人力被行政作業攤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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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比例原則」是警察勤務的執法原則之一,請說明該原則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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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警察行政法學與警察勤務運作中最重要的帝王條款——「比例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考生必須精確掌握其憲政位階、實定法依據、三大子原則內涵,並能具體連結警察勤務之執法實務(如臨檢盤查、使用強制力與警械等)。

  1. 法規範位階與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憲法位階:憲法第 23 條(基本權利限制之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
  • 一般行政法位階: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比例原則之三子原則法定化)。
  • 警察作用法位階: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 條第 1 項(必要限度與侵害最少)、第 2 項(目的達成或無法達成時之終止執行義務)。
  • 警械使用條例第 6 條(合理使用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註:現行警械使用條例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修正公布施行,強化合理使用警械之法律依據,惟核心之比例原則精神維持不變)。
  • 司法院釋字第 535 條解釋(警察臨檢勤務合憲性審查之重要基石)。

解題方法

本題為警正升官等考試之典型申論題,題幹簡潔(僅要求「說明該原則的內容」),切入點不可僅停留在抽象法條背誦,應採取**「法源定位 →\to 三大子原則深入剖析 →\to 警察勤務具體情境對應」**的三層次架構鋪陳:

  1. 破題(法源與定位):確立比例原則為實質法治國原則之核心,說明警察權力行使具有高度侵益性,比例原則在勤務執行中扮演「衡量干預界限」的關鍵功能。
  2. 本論(子原則內涵):詳細闡述「適當性原則(合目的性)」、「必要性原則(侵害最小)」與「狹義比例原則(法益相當性)」,並引用行政程序法第 7 條各款定義。
  3. 實務接軌(勤務落實):帶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 條與釋字第 535 條,指出臨檢、盤查、警械使用時如何體現比例原則。
  4. 結語:點出違反比例原則之法律效果(構成違法行政處分、國家賠償或公務員懲戒責任)。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評閱標準與得分關鍵在於:

  • 概念完整性:是否缺漏任何一個子原則(漏列任一原則將遭重扣)。
  • 用語精確度:能否精確使用學理專有名詞(如「合目的性」、「密接關聯性」、「成本效益平衡」)。
  • 警察專業結合度:若僅寫出行政法通用教科書內容,僅能獲基本分數;若能援引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及釋字第 535 條等警察勤務核心法規,方能取得頂尖高分。

解題技巧

  1. 口訣記憶法:牢記三子原則順序「適當(目的)、必要(最小)、衡平(相當)」,作答時須按此邏輯階層由淺入深開展,因必要性建立在適當性之上,狹義比例性則為最後審查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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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分權授權之原則」是警察勤務的重要原理之一。警察勤務運作體系為何需分權或授權?請說明其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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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1. 分權與授權之學理意涵:
  • 分權(Decentralization):指在警察行政體系中,將決策權、規劃權與處分權合理分配予不同層級之警察機關或單位,使各級機關(如警政署、警察局、分局、派出所)擁有法定職掌與相對獨立之運作空間,避免權力過度集中於中央或高層。
  • 授權(Delegation of Authority):指各級警察長官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將特定勤務指揮、裁量或執行權限,委託或賦予下屬或基層幹部行使,受授權者代為行使職權並負執行之責,授權者仍負最終監督責任。
  1. 依據法規體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警察法》第 4 條、第 5 條(中央統籌與地方警察機關職掌劃分)。
  • 《警察勤務條例》第 5 條至第 7 條(各級警察機關之勤務規劃、統籌與執行層級架構)。
  • 法規動態提醒:現行《警察勤務條例》第 15 條、第 16 條等關於員警服勤時數與休息時間規定雖於民國 113 年修正公布,但有關警察勤務各級組織之職責劃分架構仍與民國 111 年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警察勤務原理與管理學理」申論題,命題核心在於考驗考生能否將行政管理學上的「組織集權與分權」理論,具體轉化並結合「警察勤務實務運作特性」進行申論。

解題架構宜採「階梯式層次推進」:

  1. 破題先立論:簡述分權與授權之基本定義及其在警察勤務體系中的定位(事權一致、權責相稱)。
  2. 第一子題(為何需分權/授權):從警察勤務「動態性、急迫性、現場性、地域性」等核心特質切入,說明全面集權在治安實務上之不可能與無效率。
  3. 第二子題(考量因素):系統化歸納為「環境時空」、「組織結構」、「決策時效」、「人員素質」及「控制監督」等五大面向,逐點深入剖析。
  4. 結語強化論點:點出「分權不等於放任、授權不等於卸責」,需搭配考核與回饋機制,達成動態平衡。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作答時應針對題目所涉兩大問核心子題進行架構拆解與作答配置:

  • 子題一:「警察勤務運作體系為何需分權或授權?」 應聚焦於「必要性與目的性」,剖析中央與高層無法事必躬親的實務困境,論證唯有透過合理分權(確立各級機關權責)與授權(賦予現場臨機裁量權),勤務體系方能運轉靈活。
  • 子題二:「請說明其考量因素。」 應著重於「決策評估指標與制約條件」,說明警察首長或各級規劃機構在決定「何事應分權、何時應授權、授權程度多大」時,必須審酌的客觀客體環境與主觀組織條件。

解題技巧

  1. 避免純理論空談:切忌只默寫行政學通用理論(如費堯原則、韋伯官僚制),必須緊扣「巡邏、臨檢、守望、勤區查察、值班」等勤務實務情境及「派出所、分局」之層級運作,方能取得高分。
  2. 嚴格區分「分權」與「授權」:作答前言或第一段必須點出二者差異(分權偏向組織法制結構的縱向權限劃分;授權偏向行政管理運作中長官對屬下之職責委託),展現法學與管理學融合的精準度。
  3. 記憶口訣應用:考量因素可用「環、時、幅、質、控」(環境特性、時效急迫、控制幅度、人員素質、控制監督)口訣掌握核心標題,確保篇幅結構完整、不漏項。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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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社區警政」是警察機關因應環境變遷所營造出來的警政策略,建立緊密的警民互惠關係是其精髓,請說明社區警政的執行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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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出自民國 111 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警正警察官・行政警察人員類科)《警察勤務》第四題,主要測驗考生對現代警政發展核心範式——「社區警政」(Community Policing) 之理論基礎與實務推動要領的掌握程度。

  1. 核心定義: 社區警政是一種哲學與組織策略,強調警察不再是唯一的治安維護者,而是透過與社區民眾建立緊密、平等的夥伴關係,共同界定、分析並解決社區治安與生活品質問題,達到預防犯罪與消除民眾恐懼之目標。其精髓在於「警民互惠」與「協同共治」。
  2. 法源與實務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政策為準):
  • 《警察法》第 2 條(警察任務: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
  • 《警察勤務條例》第 3 條(警察勤務之實施,應晝夜執行,普及轄區,並以警察勤務區為基本單位)。
  • 《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民國 107 年修正發布全文,注重情資蒐集、為民服務、建立警民夥伴關係)。
  • 內政部警政署推動之「社區治安營造」策略(註:警政署後續於民國 112 年正式函頒「社區警政再出發工作執行計畫」,現行實務已進一步細化執行指標,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之學理架構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的學理與實務整合型申論題。作答切入點應避免流於泛泛空談或口號宣傳,必須採用「警察行政學」與「警察勤務學」之專業體系展開:

  1. 破題引言:簡述社區警政相較於傳統「專業模式(執法型警政)」的典範轉移,點出「警民互惠關係」在現代預防犯罪中的關鍵價值。
  2. 本論鋪陳(核心要領):從組織層面、勤務策略、問題解決、警民夥伴、績效評估五大維度條列具體執行要領,展現答題的廣度與邏輯深度。
  3. 結語收束:扣合警察勤務實際運作,強調制度落實的根本在於基層同仁觀念革新與長期信任資本之累積。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閱卷委員之評分重點在於考生能否精準運用學理名詞,並以層次分明、條理清晰的骨架完整回答「執行要領」,欠缺具體推動機制或體系混亂者將遭大幅扣分。


解題技巧

  1. 答題架構五字訣「組、勤、策、民、評」:
  • 組(組織架構):組織扁平、基層授權。
  • 勤(勤務實施):責任區制、常態深耕。
  • 策(策略方法):問題導向、預防為主(SARA 模式)。
  • 民(警民合作):諮詢溝通、民力整合。
  • 評(績效評鑑):滿意度導向、降低恐懼。
  1. 常見失分陷阱:
  • 僅論述「警民關係要好、員警態度要親切」,缺乏學理名詞(如分權化、POP、SARA 等)。
  • 花費過多篇幅交代社區警政歷史背景,導致核心「執行要領」篇幅不足。
  • 忽略績效考評的變革,未能說明傳統「破案數」導向對推動社區警政之阻礙。

【答案】

擬答示範

題目:

「社區警政」是警察機關因應環境變遷所營造出來的警政策略,建立緊密的警民互惠關係是其精髓,請說明社區警政的執行要領。


一、前言 傳統警政模式以犯罪偵查與被動反應(Reactive)為重心,在都市化與多元社會結構變遷下,難以有效抑制犯罪與消除民眾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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