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警察升官等考試警正 行政警察人員 行政法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關於行政法法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的法源,包括哪些成文法與不成文法規範可以作為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法院審查行政爭議的依據。行政法法源並不限於《行政程序法》或行政法典,而是由多種法規範共同構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制度為準。《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已將《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該公約的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並可作為行政法法源。
解題方法
先區分法源的形式:成文法源包括憲法、法律、法規命令及依法具有國內法效力的國際公約等;不成文法源則包括法理、習慣法、一般法律原則等。再逐項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這些類型。
選項分析
(A) 不當得利之法理亦為行政法之不成文法法源:正確。 不當得利的法理可適用於行政法關係。例如行政機關與人民間發生公法上給付返還問題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法院可援用不當得利法理處理。法理屬不成文法源,因此本項敘述正確。
第 2 題2 分
關於法律優位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優位原則」與行政法成文法規範的效力位階。法律優位原則要求行政行為不得牴觸上位法規範;下位規範若與上位規範牴觸,應以上位規範為準。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法規體系,效力位階依序為:憲法、法律、行政命令及自治規章。自治規章仍須遵守憲法與法律;依其性質及制定權限,也不得牴觸相關行政命令。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選項是否承認行政機關與地方自治團體受上位規範拘束。若選項主張下位規範可以排除上位規範,或行政命令可以限縮法律適用,即違反法律優位原則。符合規範位階排序的敘述,則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地方自治團體就委辦事項,須依法律授權訂定相關自治法規,並受委辦機關及相關上位規範拘束。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不得以「基於法律授權」為由,排除中央主管機關法規命令的拘束;仍須在授權範圍內制定,並符合上位法規範。
第 3 題2 分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定自治法規或委辦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地方自治團體自治法規、委辦規則及地方議會自律規則的效力與牴觸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地方自治團體制定自治法規,仍須遵守法規位階與中央、上級自治團體的監督規範;地方議會的自律權,也不表示其自律規則可以違反上級自治法規。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所述規範的種類,再核對《地方制度法》的牴觸規定:
-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牴觸,依法律優位原則無效。
- 委辦規則不得牴觸憲法、法律或中央法令。
- 自治法規如與特定上位規範是否牴觸發生疑義,得聲請司法院解釋。
- 地方議會自律規則受議會自律保障,但仍不得牴觸上級自治法規。
前三項規定均可由法規位階原則判斷;關鍵在於選項(A)把「議會自律」誤寫成可排除上級自治法規的效力。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下列何種事項非屬私經濟行政?
核心觀念
私經濟行政又稱國庫行政,是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為達成行政任務,未以公權力主體的地位對人民作成單方決定,而是處於與私人相當的法律地位,依私法從事活動。常見類型包括行政營利、行政補助及行政輔助,例如買賣、出租或標售公有財產,以及依契約給付金錢。
相對地,行政機關依公法規範審查人民是否符合補助條件,並據以核定給付,屬公法上的給付行政;政府提供金錢利益,不因此就當然成為私經濟行政。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法制與題意判斷;本題所涉概念沒有影響答案的後續法規修正。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中,行政機關或公營機構與受領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 若以公法規範決定人民是否有受補貼資格,屬公權力行政中的給付行政。
- 若以契約或買賣等私法方式交易、處分財產或給付,通常屬私經濟行政。
因此要看給付或交易的法律依據與關係性質,不能只看行為是否涉及金錢。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權力行政?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的區分。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是以公法上的單方命令、強制或其他高權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私經濟行政則是行政機關以私法上的契約或其他私法方式從事活動。判斷時應看行政機關採取的法律手段與作用方式,不能只看其目的是否公益。
本題涉及政府採購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傳染病防治法等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採取的是私法契約,還是公法上的命令、強制等高權手段。以契約方式取得勞務或合作興建設施,原則上屬私法活動;依法徵用、調用民間物資,則是行政機關運用公權力所為的單方措施。題目問「非屬公權力行政」,因此應選私法作用最明確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行政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與公營事業締結勞務採購契約,是透過契約取得勞務,原則上屬私經濟行政中的行政私法行為,並非行使公權力的高權措施。採購目的即使具有公益性,也不會因此使契約締結本身變成公權力行政。
第 6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現行法之規定,關於受刑人在監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受刑人在監關係中的救濟途徑,重點是分辨兩類爭議:
- 撤銷假釋:司法院釋字第 681 號解釋認為,受假釋人不服撤銷假釋,須等檢察官指揮執行殘刑後,依刑事訴訟法第 484 條向諭知該刑事裁判的法院聲明異議。釋字第 681 號並指出,這種救濟須等待殘刑執行指揮後才能提出,對訴訟權保障尚不周全,相關機關應檢討改進。
- 監獄行刑中的處分或管理措施:釋字第 755 號要求建立有效司法救濟。民國 109 年修正公布的《監獄行刑法》第 111 條,明定受刑人提起申訴而不服決定後,可依爭議性質提起撤銷、確認或給付訴訟。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描述的是「撤銷假釋」還是「監獄行刑中的處分或管理措施」,再核對其救濟程序:
- 撤銷假釋的爭議,依釋字第 681 號及當時相關規定,走刑事訴訟法第 484 條聲明異議程序。
- 監獄行刑爭議,依《監獄行刑法》第 111 條,先依該法提起申訴;不服申訴決定,再向監獄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法律所定訴訟。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本選項稱假釋人「不得直接聲明不服,僅得」等檢察官指揮執行殘刑後,依刑事訴訟法第 484 條聲明異議。
第 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行政機關」的判斷:行政機關是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判斷重點在於該組織是否具有獨立的機關地位,而非是否隸屬公部門、名稱是否包含「局」或「署」,也非是否實際執行公務。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是具有獨立機關地位的組織,還是上級機關內部的派出單位。中央部會、直轄市政府所屬的局、署,原則上是行政機關;派出所則是警察局分局之下的基層勤務單位,通常不具獨立機關地位。
選項分析
(A)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錯誤。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是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依法辦理地方衛生行政事務,具有行政機關地位,屬於行政機關。
第 8 題2 分
依照現行法規定,關於行政機關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的規定,重點包括數機關均有管轄權、管轄權爭議、指定管轄,以及機關因法規或事實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的案件處理方式。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至第 15 條的規定,特別注意法條所定的處理主體、期限及例外要件。這類題目常以相近文字更換「應」與「得」、期限或同意要件,造成混淆。
選項分析
(A) 錯誤。 《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規定,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均有管轄權時,由受理在先的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先後時,由各機關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選項省略了「先由各機關協議」的程序,直接寫成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因此錯誤。
第 9 題2 分
行政機關發現行政處分違反事件管轄權規定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及違反管轄規定之法律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管轄權常分為:
- 土地管轄:依地域劃分機關權限。
- 事務管轄:依事務性質劃分機關權限。
- 專屬管轄:法規將特定事件專屬交由特定機關處理。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6 款,行政處分「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屬無效事由;同條第 7 款另規定,行政處分有其他重大明顯瑕疵者亦無效。至於土地管轄錯誤,不能一概認定無效,還須看是否符合第 111 條的無效事由,並參照第 115 條判斷。
《行政程序法》第 115 條規定,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規定時,若有管轄權的機關就該事件仍應作成相同處分,該處分不因土地管轄違誤而受影響。
解題方法
先抓選項中的絕對用語「均為無效」。接著對照第 111 條與第 115 條:專屬管轄違反或缺乏事務權限,法律明定為無效事由;土地管轄違反則有第 115 條的例外處理,不能一律判為無效。
第 10 題2 分
依現行法規定,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縣(市)規章可規定之不利處分,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以自治法規規範違反地方自治事項時,得設定哪些行政罰。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直轄市、縣(市)自治法規得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者規定罰鍰或其他種類的行政罰;其中縣(市)規章所定罰鍰,上限為新臺幣 10 萬元,並得規定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間內限制、禁止一定行為的不利處分。
解題方法
先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法條明列或容許的行政罰種類,再比較縣(市)規章的罰鍰上限。題目問「不包含」,因此要找出法條未授權列為此類處分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上「公務員」的範圍,判斷時應依命題當年法條所列人員身分,而不是單看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或是否從事公共事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規定,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以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立法委員屬民意代表,並非該條所稱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因此不屬當時《公務員服務法》上的公務員。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公務員服務法上」:題目問的是特定法律的適用對象,不是廣義的公務員概念。接著依各選項的職務身分,判斷是否落入當時《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的適用範圍。立法委員是民意代表,與文武職公務員的法定分類不同,故選 (C)。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停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 條所定的停職後復職程序,以及停職期間公務人員的身分與職務狀態。法條規定,依法停職者於停職事由消滅後 3 個月內得申請復職;逾期未申請者,機關人事單位應查催,接到通知後 30 日內仍未申請,且沒有不可歸責事由者,視為辭職。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停職期間仍保有公務人員身分,但職務執行停止;復職程序及「視為辭職」規定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 條。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公務人員身分」與「執行職務」:停職不等於免職或喪失身分,但其法律效果是暫停執行職務。再將選項中的復職期限與法條逐一核對,即可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依現行法規定,關於公務員懲戒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關於離職公務員仍得受懲戒、案件進行中不得辦理退休或資遣,以及各種懲戒處分效果與適用對象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的法律效果,再對照《公務員懲戒法》條文:
- 第 1 條明定,本法對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公務員任職期間的行為,亦適用。
- 第 8 條限制已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的公務員,在案件終結前辦理資遣或退休、退伍。
- 第 9 條及第 11、12 條規定懲戒種類及免除職務、撤職的效果。
選項分析
(A) 錯誤。《公務員懲戒法》第 11 條規定,免除職務者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第 12 條則規定,撤職者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撤職者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後,仍得再任公務員,並非永久不得再任。因此,選項將兩種處分的效果混為一談。
第 14 題2 分
關於訂定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關於法規命令訂定程序的規定。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具有抽象規範效力的規定。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規定法規命令的預告程序;第 155 條則明定,人民或團體得向行政機關建議訂定法規命令。
解題方法
先辨識各選項所述程序是否為法律明文規定:人民或團體能否提議、是否一律須公開預告、是否須舉行聽證,以及涉及機密或安全事項有無程序例外。再以「提議不等於機關必須採納」及「訂定法規命令不當然須舉行聽證」作為判斷要點。
選項分析
(A) 錯誤。 《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第 154 條至第 158 條辦理;但有關軍事、外交或其他重大事項而涉及國家機密或安全者,不適用該程序規定。因此,不能說這類情形仍必須遵守行政程序法所定程序。
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具法規性質?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規性質」的判斷。行政法上的法規,通常指具有一般、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範;包括法規命令,也包括釋字第 156 號及第 742 號解釋所指、未直接限制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權益的都市計畫及其定期通盤檢討變更。
判斷時,應看規範內容與效力,而不能只看名稱是否有「規章」、「辦法」或「表」。如是機關依法發布、對外規範一般事項,通常具法規性質;私人事業為其服務契約或營業關係所訂的條款,則不因主管機關核准或使用「營業規章」之名,就當然成為法規。
本題涉及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相關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制定者、依據及規範對象:
- 地方政府依法律授權訂定的辦法,通常是法規命令。
- 定期通盤檢討對都市計畫所作、未直接限制特定人權益的必要變更,依釋字第 156 號及第 742 號解釋,屬法規性質。
- 依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並對外適用的投保金額分級表,具一般、抽象規範效力。
- 公司就其營業或服務關係訂定的規章,須進一步辨認是否為公司與用戶間的營業條款;不能只因主管機關核准,就當成行政機關發布的法規。
選項分析
(A)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寬頻業務營業規章:不具法規性質,為正確答案。 該規章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訂定,規範其行動寬頻服務的營業及與用戶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第 16 題2 分
內政部移民署受理外國人甲申請永久居留案件後,已逾半年仍未作出准駁決定,亦未通知申請人延長處理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民依法提出申請後,行政機關逾期不作成決定時的處理期間、怠為處分訴願,以及課予義務訴訟的先行程序。法規以民國 111 年命題時的規定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行政機關處理人民依法規提出的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案件類別訂定並公告處理期間;未訂定者,處理期間為二個月。機關未能在期限內處理完畢,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以原處理期間為限,並須在原期間屆滿前通知申請人。因此,在未訂定其他處理期間的情況下,法定處理期間為二個月,連同一次合法延長,最長為四個月。
機關逾期不作為時,人民可依《訴願法》第 2 條提起怠為處分訴願。訴願程序後,才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命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先判斷移民署是否在法定處理期間內作成准駁決定,以及延長期間是否依法通知。題目指出已逾半年仍未決定,也未通知延長,足以進一步討論怠為處分的救濟。
再依救濟階段排序:先提怠為處分訴願,再提課予義務訴訟。選項 D 的關鍵錯誤在於甲尚未經訴願程序,就逕向行政法院起訴。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得依法提起撤銷訴訟?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訴訟法上「撤銷訴訟的標的」與「原告適格」。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的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經訴願程序後,得提起撤銷訴訟。因此,判斷時要依序確認:
- 所爭執的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
- 原告是否因該處分的規制效果,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影響。
- 是否符合撤銷訴訟的程序要件。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所作的公告或通知,不會只因形式上是公告或通知,就當然成為行政處分;仍須看其是否直接規制人民權利義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實務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以「行為性質」為主軸,逐一辨認各選項所爭執的決定或公告是否具有行政處分性質;再確認受影響者是否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若爭議行為不是行政處分,原則上就不能以撤銷訴訟直接請求撤銷該行為。
選項分析
(A) 不服私立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所作成教師不予升等評審決定——正確。
私立大學雖非行政機關,但大學依法辦理教師升等審查,涉及教師資格與升等制度,教師評審委員會所作的不予升等決定,具有公權力行使的性質。依司法院釋字第 382 號、第 684 號解釋所確立的救濟意旨,私立大學在此範圍內所作成的決定,得依行政爭訟途徑救濟;教師認為不予升等決定違法並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時,得依法提起撤銷訴訟。
第 18 題2 分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的類型、替代行政處分的要件,以及行政契約終止後的補償救濟。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雙務行政契約,得約定人民為特定用途給付,並由機關負相對給付義務;依同法第 135 條,行政機關與人民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若機關為執行公法規定本應作成行政處分,也可在符合法定要件時以行政契約代替。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法條,特別留意「終止契約後的補償」與「補償請求的訴訟類型」是否相符。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規定,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調整或終止行政契約;人民因此受有財產上損失時,機關應補償。但人民請求補償,應依行政訴訟法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並非課予義務訴訟。
選項分析
- **(A)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規定,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雙務行政契約時,得約定人民為特定用途給付,並由機關負相對給付義務。選項所述即為此類契約內容。
- **(B) 正確。
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的區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判斷重點在於契約是否以公法關係為標的,以及締約一方是否代表公權力機關,並非只看契約名稱或是否涉及公共利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第 137 條並規範行政機關與人民互負給付義務之行政契約。本題應依各契約的締約主體、目的及法律關係性質,區分公法契約與私法契約。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契約是否以公法上權利義務為內容。政府或公法人參與締約,不必然使契約成為行政契約;若契約是依私法規範成立,且處理的是私法上的財產或給付關係,仍屬私法契約。
選項分析
- (A)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錯誤選項。 健保特約由全民健康保險機關與醫事服務機構締結,涉及醫療服務提供、健保給付及公法上監督管理關係,實務上認為屬行政契約。
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上事實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上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的區別。行政上事實行為是行政機關以實力或其他方式直接實現行政目的、造成事實上效果的行為;行政處分則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判斷重點在於:行政機關是否只是查詢、通知或實際執行,還是已對人民課予義務、限制權利或作成其他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決定。涉及法規時,以下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行為的性質與效果:
- 查詢資料、函覆陳情,通常是資訊提供或觀念通知,原則上不直接形成新的法律效果。
- 拖吊保管車輛,是以實力直接執行行政目的,屬事實行為。
- 命車輛所有人限期改正,則是對特定人作成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命令,屬行政處分。
題目問「何者非屬行政上事實行為」,因此應選具有法律規制效果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對於陳情事件所為函覆:屬行政上事實行為。 機關就陳情所為函覆,通常是在說明處理情形、提供資訊或表達機關見解,本身不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原則上屬觀念通知,而非
第 21 題2 分
甲繼承父親座落新北市、未經合法登記,亦無合法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之房屋。新北市政府已以甲為受文者寄發「違章建築拆除通知書」,逕認定該房屋為依法不得補辦建造執照手續之違章建築,將於該通知書所載期日予以拆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考三個層次:違章建築拆除通知書的行政處分性質、拆除執行前後的救濟方法,以及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的起訴要件。
直轄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房屋屬於依法不得補辦建造執照的違章建築,並通知將於指定日期拆除,該通知具有兩種效果:一是確認房屋屬違章建築,二是命其接受拆除。因此,此類通知屬於兼具「確認」與「下命」性質的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的相對人若爭執處分違法,原則上循訴願及撤銷訴訟救濟;若執行程序已開始,則就執行方法、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的情事,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至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2 項另設有先行程序:起訴前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無效,經拒絕或逾期未確答覆,才得起訴。
解題方法
先判斷通知書是否為行政處分,再依主張者的身分與爭議內容,區分救濟途徑:
- 甲是通知書的受文者,對違建認定或拆除命令不服,檢視訴願及撤銷救濟。
- 乙若因地址誤植而面臨房屋遭拆除,檢視強制執行程序中的聲明異議。
- 乙若主張處分無效,檢視確認無效訴訟的起訴要件,尤其是否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無效。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資訊公開法》與《檔案法》的適用關係,以及政府資訊部分公開、拒絕提供的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規定,政府資訊的公開依該法辦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檔案法》第 18 條則列有檔案得拒絕提供的事由。行政法院實務認為,申請資訊具有檔案性質時,機關除可依《檔案法》第 18 條審查,也得依性質相同的《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審查。
解題方法
先分辨申請資訊是否已歸檔,再判斷機關可否依兩部法律所列的拒絕事由審查;接著留意法律是否要求「部分公開」,以及拒絕提供是否有法定要件。選項若把適用順序說反、要求一律全部遮蔽,或把有條件的例外擴張成全面不提供,即不正確。
選項分析
(A) 錯誤。 資訊已歸檔,雖具有《檔案法》所稱檔案的性質,但不因此改為「優先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兩法各有規範;就檔案的申請與拒絕提供,須依《檔案法》及相關規定處理,並非本選項所稱的優先適用關係。
第 23 題2 分
建築法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違反前述義務或擅自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法》第 77 條第 1 項及第 91 條第 1 項的建築物安全管理義務,以及行政法上的「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訴願標的和訴願是否停止執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建築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第 91 條第 1 項則就違反相關義務等情形,規定得處罰鍰並命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解題時應先辨認各選項問的是哪一種責任,再確認該行政行為是否為可提起訴願的行政處分,以及提起訴願有無停止執行的效果。
選項分析
(A) 正確。 承租人實際使用房屋,屬建築物「使用人」。出租後,承租人擅自變更房屋防火設計,可能造成建築物構造或設備不符安全要求。主管機關得依《建築法》第 77 條第 1 項及第 91 條第 1 項,對違反維護義務的使用人裁罰。承租人是否親自造成違規狀態,與其作為使用人所負的維護義務,應分別判斷。
(B) 正確。 違章建築經法院拍賣後,拍定人取得建物,成為其所有權人;《建築法》第 77 條第 1 項所定維護義務包含對建築物合法使用、構造及設備安全狀態的維持,屬於「狀態責任」。
第 24 題2 分
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關於公法組織及私法組織的處罰、微額罰鍰的免罰,以及供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使用之物的沒入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行政罰法》第 15 條規範法人及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對代表人、管理人或實際行為人的處罰;第 19 條規範小額罰鍰案件得免予處罰的條件;第 22 條則規範供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使用之物的沒入。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述是否符合《行政罰法》的法定要件,特別注意「公法組織」與「私法組織」的區別,以及免罰和沒入是否有額外限制。
選項分析
- (A) 錯誤。《行政罰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私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其他私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防止義務者,得併受處罰。公法組織並非一概不罰;應依其性質及個別法律規定判斷,不能概括稱「不罰」。
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者相當於訴願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明文將何種行政救濟程序的決定,賦予相當於訴願決定的效力」。判斷重點是法規有無明確規定,而非程序名稱是否也有「申訴」、「復查」或「審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政府採購法》第 83 條規定:「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因此,政府採購爭議的審議判斷在法律效力上相當於訴願決定。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選項程序的法律定位:
- 若只是訴願前的先行程序,不等於訴願決定。
- 若是特定身分關係中的內部申訴程序,也不當然等於訴願。
- 若法律明文規定其決定「視同訴願決定」,即符合題意。
- 若屬懲戒或司法程序,則不因具有救濟功能就等同訴願。
選項分析
(A) 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申請復查程序:錯誤。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不服,通常須先申請復查;不服復查決定,再提起訴願。復查是訴願前的先行救濟程序,並非法律上視同訴願決定的程序。
第 26 題2 分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未記明理由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的書面行政處分理由記載義務、第 97 條的免記理由例外,以及第 114 條的程序瑕疵補正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截至命題年度,相關規定見《行政程序法》第 96、97、114 條。
依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書面行政處分原則上應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未記載依法應記明的理由,屬行政處分的程序或方式瑕疵;若尚未達到第 111 條所定無效事由,得依第 114 條補正。
第 11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必須記明的理由可以事後記明而補正;同條第 2 項則明定補正時限:通常須在訴願程序終結前完成;得不經訴願程序者,須在向行政法院起訴前完成。
解題方法
先確認處分是否屬於依法應記明理由的書面行政處分,再看題目是否落入免記理由的例外。若有理由記載瑕疵,接著按第 114 條第 2 項核對補正時限,特別留意「得不經訴願程序」時的期限:法律文字是「向行政法院起訴前」,不是「行政訴訟一
第 27 題2 分
依現行法規定,下列何者得兼任黨職或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5 條第 3 項,以及同法第 17 條「準用」的適用範圍。第 5 條第 3 項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第 17 條則列出哪些人員準用本法規定,其中包含選項 B、C、D 所列人員。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此後並無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是否屬《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7 條所列的準用人員。第 17 條準用本法後,第 5 條禁止兼任競選辦事處職務的規定也適用於這些人員。
民意代表則不在第 17 條的準用名單中,因此依本題所考的這項禁止規定,得兼任競選辦事處職務。注意,這只是在本法第 5 條第 3 項及第 17 條的範圍內作判斷;其他法律如有適用,仍應另行檢視。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賠償方法、請求權時效、賠償義務機關,以及「公務員」的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國家賠償法》自民國 108 年修正後,至命題年度相關規定並無影響本題答案的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涉及的法條,再核對選項是否完整、精確地表述法條。特別注意年限數字、機關改組後的處理順序,以及「依法任用」是否等同於依法令從事公務。
選項分析
(A) 正確。《國家賠償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依請求權人請求,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選項內容符合條文。
第 29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裁量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裁量基準」的性質與辨識。行政機關在法律授予裁量權後,為使同類案件獲得一致處理,得訂定一般性、抽象的處理標準,供承辦機關行使裁量時遵循。此類基準通常屬行政規則,原則上拘束行政機關內部;機關仍須依個案情形行使裁量,不得以基準取代個案判斷。
本題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所定行政規則概念,以及行政程序法第 161 條所定行政規則對訂定機關、下級機關及屬官的拘束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規範功能:若是法律授予機關裁量權後,機關用來統一裁量結果、決定處罰減免幅度的通案標準,即屬裁量基準;若是規定公務員請假、保險投保金額級距,或機關內部作業流程,則不因具有一般性就成為裁量基準。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依現行法規定,下列何者不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一審管轄法院的分配,尤其是簡易訴訟程序與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差異。
依《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法定簡易訴訟事件由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題目列出的移民署行政收容事件、輕微處分事件,以及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的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均屬此類。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則依同法第 237 條之 18,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以下依題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制度其後修正,相關法院組織與名稱已調整;本題的管轄判斷仍以都市計畫審查事件由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管轄為關鍵。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屬《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列舉的簡易訴訟事件;若是,第一審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再辨認是否屬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此類案件依第 237 條之 18,應逕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因此不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
選項分析
(A) 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者:錯誤選項。 《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第 2 項第 5 款將移民署行政收容事件列為簡易訴訟事件,原則上由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 31 題2 分
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關於法規命令的授權、內容、發布及效力。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2 項,法規命令應明列法律授權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範圍與立法精神;第 157 條第 3 項規定,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至於一部分無效是否使全部無效,則應看無效部分能否與其餘部分分離,不能一概而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57 條及第 158 條的規定。前三個選項分別對應法規命令的授權依據、授權界限與發布方式;選項 D 則將「一部分無效」直接推論為「全部無效」,須以第 158 條第 2 項檢驗。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行政機關裁處罰鍰時,不問情節輕重,一律裁處法定罰鍰最高額,此裁量瑕疵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裁量瑕疵。行政機關在法律授予裁量權後,應依個案情節衡量,選擇適當的處分內容;若不衡量個案差異,一律採取同一處理方式,就可能構成裁量怠惰。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行政機關裁處罰鍰時「不問情節輕重」,一律裁處法定最高額。判斷重點是機關是否實際行使並衡量裁量權。既然機關完全未依個案情節斟酌,而以固定方式處理,即屬未妥適行使裁量權,應選「裁量怠惰」。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行政法概念作答。
選項分析
- (A) 裁量逾越:錯誤。 指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時超出法律授權的範圍,例如處以法律規定最高額以上的罰鍰。題目所述仍是在法定最高額範圍內裁處,瑕疵在於未衡量個案情節。
- **(B) 裁量濫用:錯誤。
第 33 題2 分
依我國現行法制,下列何者非屬公法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法人」的判斷。公法人是依公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格,並能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公法上組織。判斷時須區分組織是否具有公法性,以及法律是否賦予它獨立法人格;具有公共任務或受政府監督,並不當然就是公法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各選項的法定地位逐一判斷: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法人及經核定的部落,均有法制依據承認其公法人地位;公立大學則須區分「公立」與「公法人」,公立大學並不因此當然取得獨立法人格。故依官方答案,選出 D。
選項分析
(A) 地方自治團體:錯誤。 地方自治團體是公法人,得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並具有自治權限。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均屬地方自治團體,因此不符合題目所問「非屬公法人」。
第 34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合議制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合議制機關」的組織型態。合議制機關由數名成員共同組成,依法律以合議方式議決職權事項;與由首長單獨負責決策的首長制機關相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設置委員及委員會議,由委員會議合議處理法定職權,屬合議制機關。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機關層級與組織型態,再看其法定決策方式:若由主任委員、部長或院長作為機關首長負責機關事務,通常屬首長制;若法律明定由多位委員組成並以委員會議作成決定,則屬合議制。
本題只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符合後者。
選項分析
(A) 行政院:錯誤。 行政院是中央政府最高行政機關,由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組織上屬首長制機關;院會的存在不使行政院成為合議制機關。
第 35 題2 分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第 1 項的「管轄權爭議」。依民國 111 年法規,數行政機關對何機關有權處理案件發生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若沒有共同上級機關,則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應如何處理」,直接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第 1 項即可。題幹所述情形正是條文規定的管轄權爭議,因此應選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第 1 項自民國 110 年修正後,規定內容即為本題所據。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復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復審救濟程序,重點是復審的適用情形、提出方式、提起期間,以及不服復審決定後的司法救濟。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公務人員不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行政處分,符合條件時得提起復審;復審書須經由原處分機關,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提起期間為處分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不服復審決定者,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解題方法
依序比對各選項與復審程序的法定規定。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復審書的提出路徑」與一般行政救濟中可能出現的「向直接上級機關提起」:復審的決定機關是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並非原處分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國 111 年《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復審。選項符合當時條文內容。
第 37 題2 分
關於無效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無效」的法律效果,以及無效行政處分能否適用更正、廢止或補正。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4 項,無效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無效行政處分」的效果。無效表示處分自作成時起即不發生法律效力;它不同於仍有效、但得依法撤銷或廢止的行政處分。據此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無效的法律效果,或是否誤用了其他制度。
選項分析
- (A) 自始不生效力:正確。 無效行政處分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4 項。
- **(B) 得依申請更正:錯誤。
第 3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行政處分無效的法定事由。行政處分具有該條所列情形之一者,為無效;未符合無效事由的瑕疵,原則上不因此當然無效,仍須依瑕疵種類判斷其法律效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規定的無效事由包括:不能由書面處分得知處分機關、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未經授權而違背專屬管轄或缺乏事務權限,以及其他具有重大明顯瑕疵等情形。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111 條的明文規定。屬於該條列舉事由者,是行政處分無效原因;違反其他程序要求,則不能僅因程序違法就直接認定無效,須有法律依據或符合重大明顯瑕疵的標準。
選項分析
- (A)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錯誤選項。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1 款明定,不能由書面處分得知處分機關者,行政處分無效。此為明文無效事由。
第 39 題2 分
行政機關本於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期間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的期間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
第 119 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行使之。
因此,期間有兩個要素:起算點是「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期間長度是「二年」。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機關「本於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的撤銷權行使期間。再將法條中的起算點與期間長度逐一對照選項:起算點不是撤銷原因發生之日,而是機關知悉撤銷原因之時;期間則為二年。
第 40 題2 分
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的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重點有二:第一,時效期間依請求權人是人民或行政機關而不同;第二,時效完成的法律效果是請求權當然消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公法上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完成,請求權當然消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公法上請求權」,再依請求權人身分對照時效期間:人民為十年,行政機關為五年。接著判斷時效完成的效果:條文使用「當然消滅」,不是僅使義務人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
第 41 題2 分
關於行政指導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至第 167 條的行政指導。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達成特定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等方式,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其性質不具法律上強制力,受指導者得自由決定是否配合。
本題法條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現行法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抓住行政指導的核心:它是非強制的行政作用。行政機關應遵守法律目的、說明指導事項,且不得因相對人拒絕而把行政指導直接轉為強制手段。將各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166 條、第 167 條對照,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6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選項內容符合條文。
第 42 題2 分
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執行機關、行政契約給付的執行方式,以及行政執行的期間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原則上由移送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依同法第 7 條,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談的是哪一種義務及執行方式:行政契約給付有其執行要件;一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原則上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再核對義務人死亡時的遺產執行規則,以及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的五年期間。
選項分析
(A) 錯誤。 行政契約所約定的給付不履行時,不是只要不履行就一律移送行政執行分署。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者,須符合該條所定要件,並經法院裁定後,始得為執行名義;
第 43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關於「一行為」與「數行為」的處罰方式,主要涉及第 24 條、第 25 條及第 26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現行內容相同。
-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涉及數個罰鍰規定時,原則上依罰鍰額最高的規定裁處。
- 數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原則上分別處罰。
- 同一行為同時涉及刑事法律與行政法義務:依刑事法律處罰;涉及刑事部分並應移送司法機關。
- 一行為同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義務:如已裁處拘留,不再受罰鍰處罰。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的行為數量,再對照《行政罰法》的處罰規則。若選項把「不再處罰鍰」寫成「得併處罰鍰」,即與法條明文相反。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為下列何種方式送達?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的送達方式,關鍵在於辨別「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與「已知處所但無法直接交付」兩種情形。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所述原因:送達處所「不明」,而非送達人到達已知處所後,受送達人不在、拒收或無法當面交付。處所不明時,無從採取通常送達、補充送達或寄存送達,應依第 78 條規定以公示送達處理。
選項分析
- (A) 公告送達:錯誤。《行政程序法》所定此種法定送達方式為「公示送達」,不是「公告送達」。不可因日常用語中常將公告與公示混稱,就忽略法條用語。
- **(B) 公示送達:正確。
第 45 題2 分
關於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67 條至第 69 條的送達規則。送達是行政機關將文書交付應受送達人,使其知悉行政程序內容的法定程序。依第 67 條,送達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人民不必先提出申請,行政機關也不能把送達責任一概交給人民。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送達規則與本題所涉條文目前並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每個選項對應的法條,再確認文字是否與法條一致:
- A 對應第 67 條,檢查送達是「依職權」還是「由人民申請」。
- B 對應第 68 條,檢查送達方式。
- C、D 對應第 69 條,檢查對特定應受送達人的送達對象。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關於聽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的聽證程序,重點在聽證的進行方式、聽證紀錄對處分的拘束力,以及聽證後處分的作成與救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的行政處分,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及第 109 條辦理。第 108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斟酌全部聽證紀錄,並說明採納或不採納當事人主張的理由;第 109 條則規定,經聽證作成的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解題方法
抓住第 108 條的關鍵用語「斟酌全部聽證紀錄」即可判斷:機關須考量聽證內容,但不受聽證紀錄拘束,仍可在說明理由後不採納其中主張。因此,把「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說成必須遵從紀錄,便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何種程序,行政機關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中,行政機關得依職權舉行聽證的程序類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第 2 款,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而舉行聽證,屬於得依職權為之;該條另規定,法規命令依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行政機關應舉行聽證。
因此,須區分「行政機關得依職權舉行聽證」與「法律明定應舉行聽證」:前者是機關的裁量權限,後者是機關的法定義務。
解題方法
先辨認四個選項各自涉及的行政程序,再對照行政程序法有無明文授權機關依職權舉行聽證。訂定法規命令有第 107 條第 2 款的明文規定;其餘三項則沒有此項規定,故選 A。
選項分析
- (A) 訂定法規命令: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第 2 款,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 **(B) 訂定行政規則:錯誤。
第 48 題2 分
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之訴,適用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所定的國家賠償訴訟程序。依該條,國家賠償之訴除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請求國家賠償原則上循民事訴訟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之訴」適用何種訴訟法,再依《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確認程序法源。國家賠償責任雖涉及國家或公共機關,訴訟程序仍由該條明定適用《民事訴訟法》,不能只因被告是國家機關,就選行政訴訟法。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的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責任,以及自然公物與自然公物內設施的不同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國家原則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使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國家仍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2 項負賠償責任,並得向有故意或過失的管理者求償。
自然公物本身與設置於其中的設施,適用的責任規則不同:
- 自然公物本身:管理機關已就使用該公物作適當警告或標示,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的活動而受損害,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 自然公物內的設施:管理機關已就使用設施作適當警告或標示,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的活動而受損害,國家得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先以《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的一般規則檢驗 A、B: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並造成法定損害,原則上由國家負責;委託民間管理並不當然免除國家責任。再比較 C、D,確認題幹是在說「自然公物本身」或「自然公物內的設施」,兩者法律效果不同。
第 50 題2 分
國家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此項補償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的「損失補償」及其類型。國家依法徵收人民財產,雖然徵收具有公益目的且依法為之,但特定人民因此承受超出一般社會義務的財產損失,形成「特別犧牲」,國家應給予合理補償。
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徵收應符合憲法第 23 條的公益及比例原則,並依法給予補償。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土地徵收的補償依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描述的是哪一種行政法上補償:
- 損失補償:國家合法行使公權力,人民因而承受特別犧牲,國家依法給予補償。
- 損害賠償:國家違法侵害人民權利,符合要件時依國家賠償法負賠償責任。
題幹明示「依法徵收」,屬合法公權力行使;徵收使特定財產所有人承受特別犧牲,因此應選「特別犧牲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