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警察升官等考試警正 行政警察人員 行政法 考古題詳解

109 年・警察升官等考試・警正・行政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行政法

第 1 題2 分

關於行政法之法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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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法源的分類,以及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的效力關係。行政法法源包括憲法、法律、法規命令等成文法源,也包括習慣法、法理及一般法律原則等不成文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成文法國家的特徵是法規範主要以成文形式表現,並非所有成文法源的效力都高於不成文法源;法源效力仍須依其位階與個別規範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的法律命題。A、C、D分別涉及法源分類、大法官解釋的效力及緊急命令的性質;B則把「我國屬成文法國家」推論成「成文法源效力均優於不成文法源」。這種將法源形式直接等同於效力位階的說法,才是本題錯誤所在。

選項分析

(A) 正確。 行政法法源通常可分為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成文法源如憲法、法律及法規命令;不成文法源則包括習慣法、法理及一般法律原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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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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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人民須因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形成值得保護的信賴,並基於該信賴有所表現;其信賴利益還須值得保護。若人民以詐欺、脅迫或提供不正確資料等不正當方式取得利益,或明知行政行為違法,原則上不受保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8 條明定行政行為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第 119 條則規定,因詐欺、脅迫、賄賂、提供不正確資料或不完全陳述等方式,使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處分者,受益人的信賴不值得保護。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是否有行政機關的行為或表示足以形成信賴、人民是否基於該信賴安排生活或應考,以及該信賴是否正當。長期未取締、違法取得補助、單純期待土地增值,都不能取代正當信賴的要件;考前公告變更考試科目,則涉及考生依既定考試安排準備所形成的信賴。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行政機關長期未拆除農地上的違法建物,通常只是消極未取締,不能因此使違法建物合法化,也不當然形成值得保護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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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某直轄市政府對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之短期補習班,不問其情節輕重一律為撤銷立案之處分,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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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則。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處分時,應依個案情節及法律目的妥適判斷;對於本質相同的事件,應為相同處理,對於情節不同的事件,也應依其差異作合理區別。行政機關若不問違規情節輕重,一律撤銷短期補習班立案,便未考量個案差異,可能違反平等原則。

本題涉及裁量行使與平等原則的關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在「不問其情節輕重,一律」。這表示主管機關對不同程度的違規都採取相同且嚴厲的處分,未依違規情節作合理區分。判斷重點因此是行政機關是否平等、合理地處理不同個案,而非人民是否對既有處分形成信賴,或法規文字是否明確。

選項分析

  • (A) 信賴保護原則:錯誤。 信賴保護原則主要處理人民因信賴行政機關的授益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而有所安排時,行政機關變更或撤銷該行為是否應予保障。本題未提及補習班對授益處分的信賴及其信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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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甲申請舉辦路跑活動,主管機關為避免過度干擾沿線住戶安寧,在核准處分上附加不得使用汽笛喇叭之負擔。甲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下列何者非屬法院判斷該處分合法性之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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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附款」的合法性。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處分時,得在法律授權範圍內附加負擔;負擔是要求受益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附款。本題的「不得使用汽笛喇叭」即是不作為負擔。

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附款須有法定依據,或符合該項所列的裁量與目的關聯條件;其中,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作成處分時,得附加與處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的負擔。法院審查時,也會檢視附款是否逾越授權、違反處分目的或比例原則。

解題方法

先辨認「不得使用汽笛喇叭」是授益處分上的負擔,再區分各選項是在問負擔的實質合法性,還是要求每一項負擔都必須由法律逐一明文規定。負擔是否與核准目的相符、是否具正當合理關聯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都是審查附款合法性的因素;法律是否逐一明定特定負擔內容,則不是一概必要的條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A) 該負擔內容有無違反核准處分之目的:屬法院審查因素。附款不得與核准處分目的相牴觸;若負擔反而妨礙或否定核准所要達成的目的,即有違法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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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為達行政任務所為之輔助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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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完成行政任務時,所採措施屬於「行政任務的輔助性措施」或「直接執行行政任務」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著重行政作用的性質判斷,並無特定法條須直接套用。

輔助性措施是行政機關為了讓機關運作或完成主要任務,所採取的必要支援行為,例如租用辦公處所、採購物品或僱用臨時人員。相對地,機關若直接管理、處分公有財產,或直接實現特定行政目的,就不只是機關內部運作的支援措施。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措施的直接目的:若目的是支援機關辦公或行政活動,通常屬輔助性措施;若是機關直接行使財產管理權限,則屬行政任務本身,而非單純的輔助措施。

選項分析

  • (A) 中央政府機關承租民間大樓作為辦公廳舍:屬輔助性措施。 租用辦公空間是為機關提供辦公場所,支援機關執行各項行政任務,本身並非直接對外實現特定行政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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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關於行政法律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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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律關係」的成立原因。行政法律關係,是行政法規範下,行政主體與人民或其他行政主體間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它可能因法律規定直接發生,也可能因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或事實行為等而成立,並非只透過行政處分建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的判斷重點在行政法律關係成立原因的多樣性,無須套用特定單一法條。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把行政法律關係的成立原因說成「僅限」或「排除」某一種類。凡是使用「僅可」「不因」「並不因」等絕對用語,若該種成立原因在行政法上確實存在,選項即錯;再確認行政契約能否形成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選項分析

  • **(A) 錯誤。**行政法律關係不僅可透過行政處分成立。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具備時,可能直接發生權利義務關係;行政契約也可建立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僅可」過度限縮。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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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關於地方制度法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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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的用語定義、自治法規分類、地方民選首長解除職務,以及地方自治團體間事權爭議的處理機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關鍵字,再與《地方制度法》當時的條文定義及權責分工比對:

  • 「核定」與「備查」要看上級機關是否須審查並作成決定。
  • 「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要看是地方立法機關通過,還是地方行政機關訂定。
  • 首長解除職務與地方間事權爭議,則直接核對法定權責機關。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選項所述「下級政府或機關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知悉」,是《地方制度法》第 2 條所稱的「備查」,不是「核定」。

「核定」是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下級陳報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使該事項完成法定效力。兩者差別在於:備查是下級先依法完成效力,再報上級知悉;核定則須經上級審查決定。

(B) 錯誤。 《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為「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為「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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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委辦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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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委辦事項」的定義。依該款,委辦事項是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但不屬於該地方自治團體本身的事務,並負行政執行責任。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在於:委辦事項源自上級政府的權限,上級政府交付下級地方自治團體辦理,涉及權限移轉。

解題方法

將選項逐一對照法條定義中的幾個要素:交付辦理的主體、上級指揮監督、地方自治團體負責執行,以及委辦是否涉及權限移轉。前三項均可直接由定義判斷;最後一項則與委辦的權限移轉性質相反,因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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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某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接獲民眾申請社會救助案件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應為下列如何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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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對非屬其管轄的申請案件應如何處理。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因管轄錯誤或因管轄變更而不再有管轄權時,應依職權將事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題目中的社會救助案件,應由負責該業務且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並非社會救助案件的主管機關,因此應依職權移送。

解題方法

先辨認申請案件的內容,再判斷受理機關是否有法定管轄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接獲社會救助申請,案件性質與其職掌不符,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的管轄錯誤處理規則: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而非逕行駁回或自行審查實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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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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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委託」的辨識。行政機關將公權力行使的一部分,委託給行政機關以外的私人或團體辦理,且受託者以自己名義行使該項公權力,屬行政委託。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判斷時要區分「行政委託」與機關間的「權限委任」或「行政協助」:關鍵在於受託者是否為行政機關以外的私人或團體,以及受託事項是否涉及公權力行使。單純委請辦理活動或提供服務,不當然是行政委託。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選項的受託者身分,再看委託事項的性質。受託者若是政府機關或行政機關所屬機構,原則上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所稱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受託者若是民間團體,且承辦的是行政機關的公權力事項,則符合行政委託的典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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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關於管轄權之認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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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的管轄權競合、管轄權爭議,以及機關喪失管轄權時的案件移送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同一事件有數個行政機關均有管轄權時,原則上由受理在先的機關管轄;若無法分別受理先後,則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才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行政機關間發生管轄權爭議時,則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解題方法

先區分三種情況:數機關均有管轄權、機關間有管轄權爭議,以及原管轄機關喪失管轄權。關鍵在於「無法分辨受理先後」時,法律要求先由機關協議,不能直接跳到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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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考績法之懲處與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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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處」與「懲戒」的區別,尤其是兩者的作成機關、對象、功過抵銷及救濟途徑。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制度為準。

懲處是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的平時考核獎懲;懲戒則是依公務員懲戒法,由懲戒法院對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所為的司法懲戒。判斷時要留意,兩者救濟制度不同,但不能因此認為懲處完全沒有法院救濟。

解題方法

逐項比較兩種制度:先看由誰作成,再看適用對象與能否功過抵銷,最後確認受處分人是否能向法院尋求救濟。前三項描述的是兩者的制度差異;第(D)項把懲處說成「無法院救濟管道」,與公務人員的訴訟權保障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正確。**考績法上的懲處由公務人員的服務機關依權責作成;公務員懲戒法上的懲戒則由懲戒法院審理並作成懲戒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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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關於免除職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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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中「免除職務」懲戒處分的法律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同法第 11 條規定:「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因此,免除職務有兩項效果:一是免除受懲戒人的現職,二是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禁止再任用的範圍不限於原服務機關。

解題方法

抓住第 11 條的法條原文,逐一核對選項是否完整符合「免其現職」及「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兩項效果。再注意題目問的是懲戒法上的「免除職務」,不可與《公務人員考績法》的「免職」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免除職務不只是免除現職,並且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因此不能再由同一機關任命。
  • (B) 錯誤。 禁止再任用適用於公務員身分,不限於原服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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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公務人員對於某改革草案有諸多不滿,遂策劃其所屬公務人員協會發起相關活動,對外傳達立場及想法。下列何種行為,與法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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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協會法》對公務人員協會活動及協商權限的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協會可以就特定事項提出建議或協商,也得舉辦學術講座等活動;但法律明文禁止協會向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請求締結團體協約。

依同法第 6 條,協會得就公務人員法規的制定、修正及廢止等事項提出建議;第 7 條規定可協商的事項範圍;第 8 條則列出協會得辦理的活動。第 30 條第 2 項明定:「公務人員協會不得向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請求締結團體協約。」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所述行為屬於「表達意見或舉辦活動」、「提出建議」,還是「協商、締結團體協約」。改革草案涉及公務人員法規的修正,協會可以提出建議,也可以舉辦活動討論政策;但若以締結團體協約為協商訴求,就直接違反第 30 條第 2 項的禁止規定。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串連各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於非工作日共同遊行,表達訴求:不選。 公務人員協會得依法組織並維護會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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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甲為經濟部派任於台灣電力公司之董事,關於其身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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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營事業派任董事的身分,以及其是否屬於《公務員服務法》所稱的公務員。作答時須區分「具公務員身分」、「依法任用的公務人員」與「受派任的公營事業機關代表」等概念;三者的適用要件並不相同。

本題涉及的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當時《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公務員,包含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以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台灣電力公司屬公營事業,經濟部派任於台電的董事,屬該法所稱公務員。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身分」,再分別判斷選項主張的法律效果:

  1. 是否須具備《公務人員任用法》上的任用資格?
  2. 是否屬《公務員服務法》規範的公務員?
  3. 是否享有終身職保障?
  4. 是否不受派任機關指揮監督?

本題的關鍵是不能把《公務員服務法》的「公務員」直接等同於依法任用的常任公務人員。公營事業董事即使不以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為必要,仍可能落入《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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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有關公務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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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的任用消極資格,以及公務員與國家間法律關係的性質。判斷時應先確認題目所稱「公務員」是否有一項適用於所有公務員的通則,再對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的任用限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的情形,包括「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以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選項有沒有把某項規定說成「一律」或適用於「所有」公務員。公務人員的年齡資格、公務員與國家的關係,不能只憑一般印象推論;應找出是否有普遍適用的法律依據。最後以任用法列出的消極資格核對 D。

選項分析

  • **(A) 錯誤。**民國 109 年《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款原則上禁止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任用,但條文明定「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選項說「一律不得」,忽略法律保留的例外,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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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公務人員保障事件於確定後,在特定情形下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再審議,下列何者不得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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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對保障事件確定後「再審議」的聲請人資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保障事件於決定確定後,符合法定再審議事由時,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再審議者,包括:

  • 原處分機關
  • 再申訴人之服務機關
  • 再申訴人

聲請人資格採法律明列方式;未列入法定範圍者,不得僅因與事件有利害關係,就自行提出再審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誰不得提出」,再對照《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列的再審議聲請人。前三種身分均在法定名單內;「利害關係人」不在名單中,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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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警車係屬下列何種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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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物的分類。公物是供公眾使用,或供行政機關執行公務使用的物。依使用目的與使用方式,常見分類包括:

  • 公共用物:直接供一般公眾使用,例如道路、公園。
  • 行政用物:供行政機關內部或執行公務使用,例如辦公廳舍、警車。
  • 特許用物:由行政機關特許私人使用或經營的公物。
  • 特別用物:不是本題所問的警車分類。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分類依行政法上的公物概念判斷。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警車供誰、作何用途」:警車是警察機關配置並供警察執行勤務使用的設備,並非直接提供一般民眾日常使用,因此屬於行政用物。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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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有關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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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規命令的授權訂定與內容界限。依民國 109 年《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具有抽象且對外法律效果的規定。

同條第 2 項規定,法規命令須明列法律授權的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的範圍與立法精神。另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第 6 條,應以法律規定的事項須以法律定之,不得以命令作牴觸法律的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法規命令的三項限制:授權機關須有法律依據、命令內容不得逾越授權、命令不得牴觸法律。本題關鍵在選項 D:法律授權由特定機關訂定命令時,該機關原則上不得再把這項授權轉交其他機關。

選項分析

(A) 發布命令之機關須為授權法律所明定之機關:正確。 法規命令須有法律授權,授權法律也須明確指出受授權的機關。受授權機關不能自行將授權轉交他機關,否則將改變法律指定的規範制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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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廢止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時,關於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所為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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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合法授益行政處分經廢止後的信賴損失補償」,以及補償爭議的行政訴訟類型。依題意,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原處分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或第 5 款廢止合法授益行政處分,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而遭受財產損失時,機關應給予合理補償。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並準用第 120 條第 2 項、第 3 項及第 121 條第 2 項,分別涉及補償上限、訴訟途徑及請求權期間。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法條中的四個關鍵事項:補償是否合理、補償上限、爭議應提起何種訴訟,以及補償請求權的消滅期間。題目問「何者錯誤」,其中訴訟類型最容易混淆:對補償有爭議或不服補償金額,法律明定得提起給付訴訟,不是確認訴訟。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準用第 120 條第 2 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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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關於行政處分之附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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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有關行政處分附款的種類與限制。附款是行政機關在行政處分主要規制之外,附加條件、期限、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或保留事後附加、變更附款等內容。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時,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為限,始得為附款。即使依法得附加,附款仍須與行政處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並符合比例原則及明確性等要求。

解題方法

先區分行政機關作成處分時有無裁量權,再判斷法律是否允許附款,以及附款與處分目的間是否有正當合理關聯。選項 A 正是附款的一般實質限制;B、C、D 則把附款種類或適用條件說成僅限於特定情形。

選項分析

  • (A) 正確。 附款不得偏離行政處分的目的;附款與處分目的欠缺正當合理關聯,即使是羈束處分,也不能以附款任意增加相干性不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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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甲公費生與教育部簽訂公費留學行政契約,約定甲有違約情事時,應賠償公費。契約中並有甲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而甲拒不賠償公費時,教育部得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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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契約所生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第 3 項,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已逾期而不履行,且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者,債權人得以該行政契約為執行名義,向地方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解題方法

先辨明甲與教育部間的公費留學契約屬行政契約,甲依約應返還公費,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題目又明示契約有「自願接受執行」約定,因此應依《行政訴訟法》的行政契約執行規定處理:由教育部向管轄的地方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非直接移送行政執行分署。

選項分析

  • (A) 移送該管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錯誤。 行政執行分署執行的是依法移送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本題已有行政契約及自願接受執行約定,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第 3 項向行政法院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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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關於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之雙務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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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雙務行政契約的限制。依民國 109 年《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行政機關與人民互負給付義務的契約,人民的給付須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且與行政機關的給付有正當合理的關聯;人民的給付與行政機關的給付顯失均衡時,契約無效。

人民負擔義務的來源不以法律明文允許締約為限。行政機關得在法定職務範圍內,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締結行政契約,但仍須遵守法律保留及契約內容的法定限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雙務行政契約,再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的契約要件與效力限制:

  1. 人民的給付須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職務。
  2. 人民的給付須與行政機關的給付有正當合理的關聯。
  3. 雙方給付顯失均衡者,契約無效。

再檢視選項:凡與上述要件相符者為正確敘述;把締約前提說成「須有法律明文規定」者,則過度限縮行政契約的締結空間。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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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關於行政事實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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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事實行為的性質,以及行政機關作成此類行為時應遵守的法律拘束。

行政事實行為是行政機關以實際行動直接實現行政目的的行為,例如道路清掃、提供公共服務或執行職務。它通常不以直接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為目的,與行政處分等法律行為不同;但這不表示行政機關可以不受法律拘束。

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第 6 條至第 10 條另規定平等、比例、誠信、注意有利不利情形及裁量等原則。行政事實行為也屬行政行為,仍應遵守相關法律原則及適用於該行為的法定程序。

解題方法

先區分「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事實行為主要直接造成事實上的結果,不以直接形成、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權利義務為其特徵。接著判斷其是否因此免除法律拘束;答案是否定的。再檢視題目選項是否把「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誤解成「不必遵守程序或法律原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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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汽車駕駛因酒駕肇事致他人受傷,經警察實施酒測確定酒精濃度已超過法定標準,除觸犯刑法傷害罪外,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而應接受罰鍰之裁處,並吊扣駕照。關於汽車駕駛應受刑罰制裁與行政罰裁處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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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一行為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與行政法上義務時,刑罰與行政罰如何併行」,適用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行政罰法》第 26 條。

依該條規定,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原則上依刑事法律處罰;但行政法上的制裁若屬罰鍰以外的其他種類行政罰,仍得裁處。若刑事法律未處罰該行為,則得再裁處行政罰鍰。

《行政罰法》第 2 條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包括吊扣證照。因此,吊扣駕照與罰鍰的處理方式不同:吊扣駕照可與刑事程序併行;罰鍰則須依刑事裁判結果處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列出的行政處分種類,再套用《行政罰法》第 26 條:

  1. 罰鍰:屬行政罰鍰。同一行為已進入刑事處罰時,原則上先依刑事法律處理;若刑事法律未處罰該行為,才得裁處罰鍰。
  2. 吊扣駕照:屬其他種類行政罰,不因同一行為涉及刑事處罰而必須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可以併行裁處。

題目所述酒駕肇事致人受傷,除可能涉及刑法上的犯罪,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的酒駕規定。依民國 109 年的法制,行政機關可先吊扣駕照;罰鍰則須視刑事裁判結果,若法院判決確定無罪,刑事法律未予處罰,得再裁處行政罰鍰。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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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幾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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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的裁處權時效。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行政罰的裁處權,因 3 年期間經過而消滅。裁處權時效是行政機關作成行政罰裁處的期限,與罰鍰繳納期限或行政執行期間不同。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問的是「行政罰之裁處權」何時消滅,直接對應《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的法定期間:3 年。依同條第 2 項,期間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終了時起算;行為結果發生在後者,自結果發生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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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行為人因故意自行招致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不適用減免之規定。此為何種概念之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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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3 項至第 5 項的責任能力規定,以及「原因自由行為」的概念。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罰法》第 9 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者,原則上不予處罰;辨識能力顯著降低者,則得減輕或免除處罰。但上述減免規定,對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情形,不適用。

「原因自由行為」是指行為人於尚有責任能力時,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入無責任能力或責任能力顯著降低的狀態,並在該狀態下實施違法行為。行為人不能藉由自行造成的精神障礙,主張減免行政處罰。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故意自行招致精神障礙」以及「不適用減免之規定」。這正是《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5 項所處理的情形,也就是原因自由行為的表現,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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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種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依行政罰法規定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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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的責任條件,以及法律明定的「不予處罰」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行政罰法》第 7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責任能力欠缺者,不適用此規定。
  • 第 8 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按情節得減輕或免除處罰。
  • 第 9 條第 1 項:未滿 14 歲人的行為,不予處罰;第 2 項: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的行為,得減輕處罰。
  • 第 11 條第 1 項: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解題方法

辨認各選項所描述的情形,對照《行政罰法》有無規定「不予處罰」。依法令行為屬第 11 條的明文不罰事由;不知法規原則上不免責;原因自由行為不因自行造成責任能力欠缺而免責;未滿 14 歲才不予處罰,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則只是得減輕處罰。因此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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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關於裁處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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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八章「裁處程序」中,行政機關為保全證據或裁處沒入而扣留物品的要件、處置方式及救濟途徑。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的第 36 條至第 41 條規定,與現行法相同。

依《行政罰法》第 36 條,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行政機關得予扣留;可為證據之物的扣留範圍及期間,限於保全證據所必要者。扣留不以法院事前裁定為要件。扣留不服的救濟,則依同法第 41 條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談的是哪一類程序:

  • 「扣留物能否扣留、何時毀棄」:對照第 36 條至第 40 條。
  • 「不服扣留或強制查證身分如何救濟」:對照第 35 條及第 41 條。

本題的關鍵是區分兩種異議程序:對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不服,應當場向執行職務人員表示異議;對物品扣留不服,則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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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上拘提之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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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上「拘提」的法定要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義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且有法定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分署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法定情形包括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顯有逃匿之虞,以及經命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而屆期仍不履行或未提供擔保等。

「拒絕報告財產狀況」是行政執行法上的另一種義務違反,並非本題所問的拘提法定要件。

解題方法

先區分拘提的程序門檻與法定事由: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是拘提程序的前提;其後還須具備法定事由。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第 17 條列舉的情形,即可找出不屬於拘提要件者。

選項分析

  • (A) 顯有逃匿之虞:錯誤選項。「顯有逃匿之虞」是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所列的拘提法定情形,故屬拘提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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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甲持刀隨機傷害路人,警察為避免路人受傷,得對甲採取下列何種行政執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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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即時強制」與行政執行法上「直接強制、間接強制」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所稱即時強制,是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對人民的自由或財產採取必要措施。其特徵是情況急迫,須立即處置,通常不以事前作成行政處分、命人民履行義務為前提。

相較之下,直接強制與間接強制是行政執行中促使人民履行公法上義務的方法,原則上須先有義務存在及履行要求。本題情境是警察為防止持刀者繼續傷人而立即介入,重點在排除眼前危險。

解題方法

先看警察採取措施的目的與時機:甲正在持刀隨機傷人,路人面臨急迫的人身危險,警察須立即阻止危害。這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即時強制的目的與要件,因此選「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的具體措施可包括對人管束或使用必要器械、武器等,但仍須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題目問的是行政執行方法的類型,答案是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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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關於行政執行法中代履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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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的代履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代履行是指: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的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履行,且該義務可由他人代為履行時,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為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

因此,代履行須以可由他人代為履行的行為義務為限;不作為義務、不能由他人代履行的義務,以及金錢給付義務,都不能一概採代履行。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是否符合代履行的法律效果與適用範圍:

  1. 義務內容是否為可由他人代為履行的行為義務。
  2. 代履行者是否限於執行機關本身。
  3. 義務人是否須容忍代履行。
  4. 必要費用由誰負擔。

只要選項把代履行擴張到所有行政法上義務,即與法定適用範圍不符。

選項分析

(A) 無論何種行政法上義務,皆可適用代履行之方式——錯誤。 代履行僅適用於「可由他人代為履行」的行為義務,並非所有行政法上義務均可適用。例如,金錢給付義務有其行政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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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關於怠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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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上的怠金,以及怠金與行政罰鍰的目的差異、怠金的執行方式與連續處罰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怠金是行政機關為促使義務人履行行政法上義務,對不履行者課處的間接強制方法;其目的在促使義務履行,不是對過去違規行為施以制裁。依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義務人不履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時,得處怠金;經處怠金仍不履行者,得連續處以怠金。

解題方法

先辨明各選項涉及的制度,再分別判斷:

  1. 怠金是否屬於行政罰,能否與罰鍰併用?
  2. 法律是否容許連續處以怠金?
  3. 怠金逾期未繳,是由行政執行機關移送執行,還是須先向普通法院取得執行名義?
  4. 連續處以怠金是否有法定程序要求?

核心切入點是區分行政罰鍰的制裁目的與怠金的履行促進目的。兩者性質不同,因此原則上不因併用而違反一行為不二罰。

選項分析

(A) 怠金與罰鍰之併科,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正確。

怠金是間接強制手段,目的在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罰鍰則是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所為的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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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甲縣政府勞工局認為乙公司有違反勞動基準法情形,裁罰前乙公司請求閱覽卷宗遭拒絕。如乙公司對於被拒絕閱覽卷宗不服時,應如何救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中的閱覽卷宗請求遭拒,應如何救濟。依民國 109 年有效的《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在行政程序中申請閱覽卷宗;機關拒絕時,該拒絕屬程序中的決定或處置。

同法第 174 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所為的決定或處置,原則上僅得在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此規定旨在避免程序進行中的個別處置各自引發救濟,妨礙行政程序及增加爭訟。

解題方法

先判斷勞工局拒絕閱覽卷宗的性質:這是裁罰程序中的程序處置,尚非對乙公司是否違法、是否受罰的實體決定。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乙公司不能單獨就拒絕閱覽卷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應等到裁罰處分作成後,若對裁罰處分提起訴願,再一併主張閱覽卷宗遭拒的不服。

題目所述裁罰機關為甲縣政府勞工局,對其勞動法令行政處分提起訴願,管轄機關為勞動部。因此,乙公司應於不服裁罰處分時向勞動部提起訴願,並一併聲明不服拒絕閱覽卷宗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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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行政程序法第 7 章「陳情」之規定,應屬下列哪一種基本權利在法律層面上之制度設計?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陳情」制度與憲法基本權利的關係。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行政程序法第 7 章第 168 條至第 173 條規定人民得向主管機關陳情,陳述行政興革建議、行政法令查詢、行政違失舉發,或行政上權益維護等事項。

陳情是人民向國家機關表達意見、請求處理的制度,屬憲法第 16 條請願權在行政程序上的制度設計。它不同於針對行政處分提起訴願,也不等同於向法院起訴。

解題方法

先辨認「陳情」的功能:人民向行政機關陳述意見、提出建議或請求機關處理,再對照各選項所代表的權利。

憲法上的請願權,重點在人民得向國家機關提出請願,請求其依法處理;行政程序法的陳情,正是此類意見表達與請求處理機制在行政機關層面的具體安排。因此選擇「請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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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關於政府研究報告之資訊公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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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2 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除依同法第 18 條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其中「研究報告」包括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的報告,以及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的報告。

因此,這類報告原則上屬於應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但仍須檢視是否符合第 18 條所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事由。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稱的「政府研究報告」是否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列舉的研究報告,再判斷是否有「一律公開」或「一律保密」的規定。法條明列政府委託研究,以及派赴國外考察、進修、研究、實習人員提出的報告;並未以報告是否具學術性作為公開標準,也沒有規定這些報告一概保密。

選項分析

(A) 政府派赴國外實習人員所提出報告應公開:正確。 派赴國外實習人員提出的報告,明文包含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2 項所稱研究報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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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聽證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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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的聽證制度,重點在於辨認哪些情形依法應舉行聽證、未舉行聽證的法律效果,以及聽證後行政救濟的途徑。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規定,法規明文要求舉行聽證,或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必要時,行政機關應舉行聽證。第 164 條第 1 項則就特定行政計畫規定:計畫涉及一定地區土地的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設置,並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計畫的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直接對應法條,再核對法律效果:

  1. 行政計畫是否符合第 164 條第 1 項的要件。
  2. 未依法舉行聽證,是否當然使處分無效。
  3. 聽證後作成處分,是否仍須先提起訴願。
  4. 聽證參與者是否只限於當事人。

選項分析

**(A) 正確。**行政計畫涉及一定地區土地的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設置,且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行政機關權限者,依《行政程序法》第 164 條第 1 項,確定計畫的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選項所述情形符合這項規定,故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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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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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的政府資訊主動公開方式、申請提供程序、行政救濟,以及資訊提供費用。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政府資訊得以舉行記者會或說明會等方式主動公開;依第 9 條、第 12 條,人民得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機關原則上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 15 日內作成准駁決定;依第 20 條,人民對機關就申請所作決定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依第 22 條,機關提供資訊得收取必要成本費用。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法條即可:先看各選項是否把法定的主動公開方式、申請決定期限、救濟權或收費規定說成相反內容。題目問「何者正確」,只有符合當時法條的敘述才是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所列的主動公開方式包括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提供公開閱覽或複製、舉行記者會或說明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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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私法形式之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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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採取「私法形式」或「公法形式」行為的區分。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有時以公權力作成行政處分,有時則像一般私人一樣締結契約、購買物品或僱用人員;後者屬私法形式之行政行為,亦稱行政私法行為。

本題涉及政府採購,應區分採購程序中的「決標」與後續採購契約:決標是機關依採購法規選定得標廠商的決定,屬公法上的決定;契約成立後的履約關係,原則上則屬私法關係。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行政機關是在行使公權力,還是以私法主體身分從事交易或僱用。尤其要留意政府採購程序:不能只因最終目的在買進財物,就把採購過程中的所有行為都視為私法行為;決標階段與契約履行階段的法律性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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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訴願管轄機關對下列何項行政處分,僅得就其合法性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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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管轄機關審查行政處分的範圍,以及地方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區別。依民國 109 年《訴願法》第 79 條第 3 項,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的地方自治事務時,受理訴願的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原則上由自己負責其政策與執行;上級機關的監督以適法性為限,不得以合目的性判斷取代地方自治團體的決定。相對地,委辦事項是地方機關受上級政府委託辦理,監督範圍較廣,得及於合目的性。

解題方法

先看行政處分所涉事務的性質:題目若明示為地方自治事項,再確認處分是否由地方自治團體作成。符合這兩點,即適用《訴願法》第 79 條第 3 項,訴願機關只審查合法性。

地方制度法所稱地方自治團體包括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本題 A 的鄉公所就其自治事項作成處分,符合規定;其餘選項則須依作成處分的機關及事務性質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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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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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上的訴願要件,以及人民遇到機關不作為時,能否提起「怠為處分」訴願。依民國 109 年《訴願法》第 1 條,人民對中央或地方機關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並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依同法第 2 條,人民依法申請案件,機關在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者,也得提起訴願。

機關未定處理期間時,依《訴願法》第 2 條第 2 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個月為法定期間。題目涉及的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訴願法》相關規定此後未有影響本題結論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爭議,究竟是一般人民對行政處分或怠為處分提起訴願,還是屬於公務人員保障、政府採購爭議或行政執行的特別救濟程序。

若題目是人民依法申請許可,機關逾法定期間仍未准駁,且未定期間時已逾受理後二個月,即符合《訴願法》第 2 條的怠為處分訴願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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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有關行政訴訟之訴訟參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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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的訴訟參加,包括第三人獨立參加、行政機關輔助參加,以及參加判決效力與參加裁定的救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撤銷訴訟結果可能損害第三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命第三人獨立參加;第三人也得聲請參加。依第 44 條,行政法院認為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的必要時,得命其參加。第 45 條規定,對命參加訴訟的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 47 條則規定,經法院裁定命其參加或許其參加而未參加者,判決對其亦有效力。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是否符合上述規定,並特別區分「參加的類型」與「判決效力」:第三人獨立參加及行政機關輔助參加,均有法條依據;命參加裁定不得聲明不服;而依法參加或經裁定應參加的第三人,判決對其亦生效力。因此,聲稱撤銷判決對參加人不生效力的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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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甲醫師因業務上不正當行為,經醫師懲戒委員會廢止其執業執照,甲不服提出覆審後,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亦維持廢止執業執照之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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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門職業人員懲戒的覆審程序」在行政救濟上的性質。判斷重點是: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終局決定,是否等同法院判決、一般行政處分,或具有訴願決定的功能。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醫師法第 25 條之 2,醫師不服醫師懲戒委員會的決議,得向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這項覆審在實質上相當於訴願程序;對覆審決定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覆審委員會並非法院,覆審決定也不是法院判決。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描述的是醫師懲戒後的「覆審決定」,再判斷這項法定救濟程序的性質。醫師懲戒決議屬行政機關所作成的懲戒決定;醫師法另設覆審程序,功能相當於訴願。既然覆審決定相當於訴願決定,救濟方向就是提起行政訴訟,而非再提訴願、聲明異議,或直接把覆審決定當成法院終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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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關於行政訴訟之審級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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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的審級與各類事件的第一審法院。依民國 109 年當時的制度,行政訴訟原則採二審制:通常訴訟程序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最高行政法院為第二審;交通裁決事件則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第二審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其後行政法院組織與審級制度已有重要修正,現行法院名稱及案件分流方式與當時不同。

解題方法

先區分「通常訴訟程序」與「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再確認各自的第一審法院及上訴法院。交通裁決案件雖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作為第一審,但上訴並非直接到最高行政法院,而是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因此,凡稱交通裁決事件可直接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者,即與當時的審級安排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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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無行政訴訟之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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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的當事人能力,也就是能否以自己的名義成為行政訴訟的原告或被告。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行政訴訟法》第 22 條,有當事人能力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之團體。

行政機關內部單位通常只是機關組織的一部分,沒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也不屬於第 22 條所稱的非法人團體,因此沒有行政訴訟的當事人能力。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是否屬於《行政訴訟法》第 22 條列出的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前三者具當事人能力;行政機關內部單位不在其列,且欠缺獨立主體地位,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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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可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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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的「可訴性」:人民或地方自治團體認為權利受損,是否能直接就行政機關發布的計畫提起行政訴訟,須看該計畫的法律性質,以及法律有無特別設置救濟途徑。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8 以下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於民國 109 年 7 月 1 日施行。依第 237 條之 18,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的都市計畫違法,並直接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該章提起訴訟,請求宣告都市計畫無效。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計畫類型,再確認是否有可直接起訴的法定途徑:

  1. 若計畫本身屬一般、抽象的行政規範或行政計畫,通常不能僅因主張權利受損,就直接依一般撤銷訴訟規定起訴;須有法律特別規定。
  2. 都市計畫有行政訴訟法專章提供特別救濟。符合該章要件者,可直接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3. 因此,關鍵是找出哪個選項符合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8 的對象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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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下列何項規定,不適用於國家損害賠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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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與《民法》損害賠償規定的適用關係。國家賠償法第 5 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因此,民法規定原則上補充適用;但若國家賠償法已就某事項另有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國家賠償法。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關鍵在於區分「損害賠償方法」是否已有國賠法特別規定,以及損害範圍、非財產上損害與與有過失等事項是否由民法補充。

解題方法

先確認國賠法第 5 條的補充適用原則,再逐項檢視選項:若國賠法已有特別規範,民法規定不適用;若國賠法沒有特別規範,則依民法相關規定補充。本題官方答案為 B,其判斷重點是國賠法第 7 條已特別規定賠償方法。

選項分析

(A) 民法第 195 條關於非財產上損害所為之金錢賠償規定:錯誤。 國家賠償事件得依民法第 195 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的金錢賠償。例如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其他人格法益,符合該條要件時,得請求相當金額。因此,此規定可透過國賠法第 5 條補充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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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國家因人民之土地被徵收所給予之補償,係基於下列何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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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別犧牲原則」與徵收補償的關係。國家基於公共利益徵收人民土地,使特定人民承受超出一般人應負擔程度的財產損失,形成特別犧牲,因此須給予補償,以維持人民間的負擔公平。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土地徵收條例》第 1 條揭示徵收應給予適當補償。特別犧牲原則說明補償的憲法理由:公共利益所需的負擔,不應由少數土地所有權人獨自承受。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徵收補償基於何種原則」,再看徵收造成的負擔分配:徵收是為公共目的,卻使特定人民的土地權利遭剝奪或受重大限制。國家以補償填補這種集中於少數人的特殊負擔,正是特別犧牲原則的典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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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關於國家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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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家賠償法》的賠償義務機關如何認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時的求償責任、開放山域的責任限制,以及扣押物保管遺失時由何機關負責。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對應的責任類型與機關角色:機關裁撤改組看業務承受者;受託行使公權力看委託機關的求償要件;開放山域看警告及冒險活動的法定效果;扣押物遺失則要區分「實施扣押」與「實際保管」,並依題目所述的過失發生環節判斷責任機關。

選項分析

(A) 正確。《國家賠償法》第 9 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原則上由承受其業務的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選項所述符合條文。

(B) 正確。《國家賠償法》第 3 條關於開放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的規定指出,管理機關等已為適當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的活動時,國家於此情形下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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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下列事件何者應向普通法院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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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法與私法爭議的區分,以及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的審判權分工。判斷關鍵在於:當事人所主張的權利,是否源於公權力行使,或是國家、機關以類似私人身分所負的民事責任。

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條,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違法侵害人民權利,或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而造成損害,人民得請求國家賠償。國家賠償事件原則上由普通法院審理。行政處分的撤銷或課予義務等公法爭議,則循行政訴訟救濟;公務員身分保障事件亦有相應的公法救濟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爭議的性質及其救濟途徑:

  • 公有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造成損害,屬國家賠償請求,向普通法院請求救濟。
  • 不服行政機關作成的行政處分,原則上循行政救濟程序。
  • 不服公務員免職等身分處分,屬公法上身分爭議,循公務員身分保障及行政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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