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警察升官等考試警正 行政警察人員 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集會遊行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警察攔停人車後,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下列有關「檢查」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安全檢查。警察攔停人車後,若有明顯事實足認當事人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身體之物,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題幹只提到足以自殺之物,仍屬該款列舉的安全危害情形。
此處的「檢查」目的在預防生命、身體危害,並非為了蒐集刑事犯罪證據。其手段須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在符合條文要件時,得以手觸摸身體衣服及所攜帶物品的外部,進行拍觸檢查。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警察職權行使法》上的安全檢查,而非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或勘驗。再依檢查目的判斷其範圍:既然是確認是否攜有足以造成生命、身體危害的物品,得採取外部拍觸措施;但不能因此把它擴張為刑事搜索,或認定是在蒐集犯罪證據。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說明;本題所涉規定後續並無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下列有關警察攔停人車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警察攔停人車所受的法律保留與法律明確性要求,以及警察職權行使法所定的攔停要件。
警察攔停人車會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不能只因警察機關在組織法上具有維持治安或交通秩序的職掌,就直接採取措施;必須有法律明確規定其要件及職權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也指出,警察臨檢應有法律依據,並受法定要件及比例原則拘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取法定措施。這是攔停交通工具的明文法律依據與要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警察攔停人車」的一般合法性基礎,再區分:
- 權限來源:須有法律依據,組織法上的職掌分配本身不足以授予具體干預人民權利的權力。
- 實體要件:應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等法律所定的攔停條件;攔停交通工具並非任意為之。
- 審查方式與嫌疑程度:本題不是在問是否必須取得法官令狀,也不是所有攔停一概採用「相當理由」作為要件。
因此,符合法律保留與明確授權要求的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A) 有組織法上權限分配之規定即可實施:錯誤。 組織法主要規定機關的組織、職掌及權限分配,不能單靠「警察負責治安或交通」就取得攔停人車的具體權力。
第 3 題2 分
得行使警察法第 9 條「警察職權」之警察人員,係指下列何種人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法》第 9 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的範圍。依《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該用語是「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就題目詢問的「警察人員」而言,應以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任用的人員為判斷標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誰具備警察人員身分,再把選項與《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的任用標準比對。判斷重點不是任職地點、組織編制或刑事訴訟上的身分,而是是否依該條例任用。
選項分析
- (A) 警察機關組織編制內之人員:錯誤。 是否列在警察機關組織編制內,不能單獨決定是否屬於得行使警察法第 9 條職權的警察人員;仍須看其任用依據與身分。
第 4 題2 分
有關地方警察機關之預算標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法》對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的核定權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地方警察機關之預算標準,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題目問的是預算標準由誰核定,並非地方政府或議會如何編列、審議個別年度預算。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預算標準」,再依《警察法》所定權責判斷:制定、報核的機關是內政部,最後核定機關是行政院。因此,正確選項須同時符合「內政部報請」與「行政院核定」兩個要件。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作答;現行法如有相關修正,仍應依考題指定的年度判斷。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7 條規定,警察對於依本法規定所蒐集資料之利用,應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此規定在學說上稱之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7 條所定的目的拘束原則。依該條,警察對於依本法規定蒐集資料的利用,應與蒐集時的特定目的相符;警察不能蒐集資料後,任意改作與原目的無關的用途。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直接指出「蒐集資料之利用,應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辨認關鍵在於:資料利用受到原蒐集目的限制,這正是「目的拘束原則」的意旨,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 (A) 適當性原則:錯誤。 適當性原則是比例原則的一環,要求所採取的手段有助於達成行政目的;重點在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具有助益關係,並非資料利用是否受原蒐集目的拘束。
第 6 題2 分
有關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及其授權訂定的《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重點是查訪期間、查訪內容及查訪對象行蹤異常時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第 2 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假釋經撤銷者,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題目選項 A 將期間寫成二年,因此錯誤。
解題方法
先抓住查訪期間的法定年限,再對照各選項的查訪內容及跨轄協助規定。A 把「三年」誤寫為「二年」,已可直接判斷為錯誤;其餘選項則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的查訪項目與處理程序判斷。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有關警察運用第三人蒐集資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2 條「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的規定。依該條,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在法定情形下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的相關資料;必要時,蒐集範圍也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經遴選的第三人不是警察,也不因此取得警察職權;但法律允許支給其實際需要的工作費用。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第 12 條三個關鍵點逐一比對選項:第三人是經遴選協助蒐集資料者;資料範圍在必要時可及於接觸及隨行之人;第三人可領實際需要的工作費用,但不取得警察職權。選項 C 符合條文,其餘選項分別把第三人身分、費用規定或職權界線說錯。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有關警察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長期觀察及掌握動態等資料蒐集活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1 條的「以目視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警察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時,經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得在一定期間內,對人民沒有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行為或生活情形,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適用對象包括: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或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解題方法
辨識題幹所述的長期觀察、掌握動態,即可鎖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1 條。接著比對各選項:蒐集對象、期間限制、核准層級及資料銷毀期限。符合第 11 條所列對象要件的選項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蒐集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年:錯誤。 第 11 條規定,蒐集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有繼續蒐集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年。因此不是每次不得逾二年。
第 9 題2 分
有關警察依法行使職權造成人民損失時之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1 條的損失補償。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承受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補償以金錢為之,並以所受損失為限。人民有可歸責事由時,法院得減免補償金額。人民不服警察機關所為補償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警察依法行使職權造成損失後的「補償」,而非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所涉及的國家賠償。再逐項比對第 31 條的要件、金額限制及救濟方式。關鍵在於:補償以「所受損失」為限,法律並未將它限定為「一般損失」。
選項分析
(A) 必須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犧牲,始得請求補償——正確。 第 31 條以「特別犧牲」及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作為請求補償的要件。若只是一般人通常應承受的損失,未達特別犧牲程度,不能僅憑有損失即依本條請求補償。
第 10 題2 分
有關警察行使職權時相對人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的「當場異議」制度。相對人認為警察行使職權的方法或應遵守的程序違法、不當時,可以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警察認為異議有理由,應立即停止或更正;認為無理由,得繼續執行,並在相對人請求時,將異議理由製作紀錄交付。
當場異議是警察執行職權時的即時救濟方式,不會因此排除事後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的權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的異議要件與處理方式,再判斷當場異議是否會阻斷行政訴訟。A 至 C 對應條文內容;D 將當場異議誤說成不得再提行政訴訟,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行政執行之義務人對執行方法有不服時,應如何救濟其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程序中,義務人不服執行機關所採取的執行方法時,應循何種救濟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爭執的對象是「執行方法」,也就是行政執行程序進行中的執行措施。此類爭議應適用《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的聲明異議程序: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提出。
因此,應選擇同時具備「程序終結前」及「向執行機關」兩項要件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下列行政執行之方法中,何者不必有應履行之義務存在?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方法的適用前提:有些方法是為促使義務人履行公法上義務,有些則是警察為達成即時目的所採取的直接措施,並不以先有待履行的義務為必要。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執行法所稱的「怠金」與「代履行」,都以人民負有公法上義務而未履行為前提;對人管束則屬即時強制,重點在排除急迫危害或維持公共安全、秩序,不以先有應履行義務為要件。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屬的執行方式,再判斷其是否以「義務存在且未履行」為前提:
- 間接強制:以怠金等手段促使義務人自行履行,必須先有可履行的義務。
- 代履行等直接強制:由行政機關實現義務內容,也必須先有義務存在且未履行。
- 即時強制:行政機關為立即排除危害或維護公共安全、秩序而採取措施,不以義務人違反既存義務為必要。
因此,題目問「何者不必有應履行之義務存在」,應選屬於即時強制的「對人之管束」。
選項分析
(A) 對人之管束:正確。 對人管束屬即時強制的一種。依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等目的,得採取包括對人管束在內的即時強制措施。
第 13 題2 分
有關即時強制對物之扣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38 條的「即時強制對物扣留」,以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8、39 條關於通知與發還的規定。即時強制是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在有即時處置必要時採取的措施;對物扣留的期限與發還時點,須依法律規定判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題示相關規定與現行法相同,無須另作修法提醒。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分成三個法規要點核對:
- **扣留期間:**原則上不得逾 30 日;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 2 個月。
- **發還程序:**扣留物無繼續扣留必要時,法律要求「應即發還」;施行細則另規定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出據具領。
- **依法沒收、沒入等情形:**執行機關應即依相關法令程序辦理,並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關鍵是區分「應即發還」與選項所寫的「10 日內發還」;法條沒有設定 10 日期限。
選項分析
(A) 扣留期間原則上不得逾 30 日:正確。 《行政執行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扣留期間不得逾 30 日;但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 2 個月。
第 14 題2 分
有關代履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的代履行及其費用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的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經限期履行仍不履行,且該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時,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代履行是行政執行的間接強制方法,核心要件是「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
執行機關得在代履行前估計費用,命義務人先行繳納;費用逾期未繳,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程序移送行政執行。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分別在考代履行的哪個環節:費用估計與預繳、逾期費用的執行機關、實支與預估差額,以及代履行的適用要件。再核對《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及其所連結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程序。
題目指定官方答案為 B。關鍵在於:代履行費用逾期未繳,應移送行政執行分署依法執行,並非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裁處罰鍰,有關該罰鍰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0 條關於罰鍰繳納及逾期執行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 10 日內完納;被處罰人依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於 3 個月內分期完納。逾期未繳的罰鍰,應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0 條:先確認繳納期限及分期規定,再看逾期未繳後的法定執行方式。修法已刪除以拘留抵替罰鍰的規定,因此主張「聲請易以拘留」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某甲見乙從丙持有之手提包取走手機,以為乙正在竊取丙的手機,乃上前猛拉乙一把並順勢取回手機交還丙。事後證明:手提包和手機都是乙所有,乙並未竊取手機,乙雖受甲之暴行但未致成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 條第 1 款的「加暴行於人」,以及行為人誤認有防衛情狀時,如何判斷故意、過失與處罰。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
甲以為乙正在竊取丙的手機,因而拉扯乙並取回手機。事後證明手機是乙所有,乙並未不法侵害丙的財產權,因此客觀上沒有正當防衛的前提;但甲對乙施加暴行,且乙未受傷,符合第 87 條第 1 款的行為態樣。
解題方法
先確認客觀上是否有「加暴行於人」:甲猛拉乙一把,已對乙施加有形力;第 87 條第 1 款不以造成傷害為要件,因此乙未受傷不影響該款的成立。
再判斷甲誤以為乙正在竊取手機的效果。既然實際上沒有不法侵害,不能成立正當防衛;但甲對事實的錯誤,涉及故意或過失的判斷。依題目所採法規及官方答案的判斷,甲如僅成立過失加暴行,仍可能依該條處罰,但不得處拘留,並得減輕處罰。因此 A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 條規定:「行為後本法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規定。但裁處前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依此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在適用上是採下列何種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 條的行為後法律變更,新舊法適用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規定,行為後本法有變更時,原則上適用裁處時的規定;若裁處前的規定對行為人較有利,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規定。
因此,原則採「從新」,並以有利於行為人的舊規定作為例外,稱為從新從輕。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的兩層結構:
- 原則:從新——適用裁處時的規定。
- 例外:從輕——裁處前的規定較有利時,改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規定。
「從輕」是指在新舊規定比較後,採對行為人較有利的規定;並非一律適用舊法。故本題應選「從新從輕」。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依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之規定,對人管束一次之時間,不得逾多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對人管束」的時間上限。依該條規定,對人管束須符合特定情形,例如為救護生命、身體,或預防傷害及公共安全危害所必要;而且「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年度適用的第 37 條即規定管束不得逾 24 小時;此規定後續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題目詢問「一次之時間」上限,直接對照第 37 條末項即可:法條明定不得逾二十四小時,因此選 24 小時。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下列所示何者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
①具破壞性之爆裂物 ②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各式槍砲 ③具殺傷力之各類炸彈 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組成管制槍砲之主要零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所列的管制物品種類。判斷時要區分「槍砲」、「主要組成零件」與「具有殺傷力的爆裂物、炸彈」;並留意槍砲的定義不是泛指所有能發射金屬物或子彈的器具。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4 條的法定用語:條文管制具有殺傷力的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以及具有殺傷力的爆裂物、炸彈等物品。選項若將法定要件改成較寬泛的描述,例如「各式槍砲」,就不能直接視為符合條文定義。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處分時,應如何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中,受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裁處時的法定救濟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5 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警察機關依該法所為的處分,得於處分書送達後 5 日內,以書面向原處分警察機關提出聲明異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上的裁處救濟,而非一般行政處分的救濟程序。該法對警察機關處分設有特別規定,因此應依其法定程序提出「聲明異議」,而不是直接套用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警察機關對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採取下列何種處理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於違反本法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的處理方式。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8 條,警察機關得逕行裁處。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三個要件:對象是「違反本法之嫌疑人」、已「經合法通知」、且「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這些要件與第 48 條相符,法定效果就是警察機關可以逕行裁處,不必為了使嫌疑人到場而聲請拘票或逕行拘提。
選項分析
- (A) 向地方檢察署聲請拘票:錯誤。 第 48 條沒有規定須向地方檢察署聲請拘票;本題情形的法定處理方式是逕行裁處。
- **(B) 逕行拘提:錯誤。
第 22 題2 分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均得沒入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2 條的沒入規定,重點在於區分沒入物是否須屬於行為人所有。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第 22 條,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原則上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查禁物則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均沒入。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亦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問的限定條件:「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再對照第 22 條各類物品的所有權要求,只有「查禁物」不以屬於行為人所有為必要,故選 A。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經許可持有之槍枝持有人死亡時,主管機關對該許可之槍枝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5 條之 2:依條例許可持有的槍砲,持有人死亡時,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其持有的槍砲原則上由中央主管機關給價收購。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事實:「經許可持有」及「持有人死亡」。持有人死亡是法定撤銷或廢止許可的事由;法條並規定,許可撤銷或廢止後,槍砲由中央主管機關給價收購。因此應選擇同時包含「撤銷或廢止許可」與「給價收購」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下列所示何者不是集會遊行法所稱之主管機關?
①內政部警政署 ②直轄市、縣(市)政府 ③警察局 ④警察分局
核心觀念
本題考《集會遊行法》第 3 條所稱的「主管機關」,以及集會、遊行範圍跨越警察分局轄區時的管轄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第 3 條規定:集會、遊行所在地的警察分局為主管機關;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轄區時,主管機關則為該直轄市、縣(市)的警察局。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題目列出的機關與第 3 條明文:
- 一般情形:主管機關是所在地的警察分局。
- 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轄區:主管機關改為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條文所指的跨轄區機關是「警察局」,不是「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此,選項①、②都不是本法所稱的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① 內政部警政署:不是主管機關。 第 3 條沒有將內政部警政署列為集會、遊行的主管機關。
第 25 題2 分
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集會、遊行負責人之義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集會遊行法》對集會、遊行負責人所定的義務,以及糾察員的指定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18 條規定,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集會處所或遊行路線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負責人並應負責清理。第 19 條則規定,負責人得指定糾察員協助維持秩序。
解題方法
掌握條文中的「應」與「得」即可判斷:第 18 條的「應」表示負責人必須履行的義務;第 19 條的「得」表示負責人可以指定糾察員,是選擇而非必須。因此,題目問「不是負責人之義務」,答案是將「得指定」誤寫成「應指定」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組織上(或形式上)之警察概念?
核心觀念
本題考「組織上(形式上)警察」與「作用上(實質上)警察」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組織上(形式上)警察:以是否隸屬警察組織、是否為警察機關或警察人員為判斷重點。
- 作用上(實質上)警察:以實際執行的職務內容為判斷重點;即使執行者不屬於警察組織,也可能執行具有警察作用的任務。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談的是「警察組織或人員的身分」,還是「執行的職務」。法條明文所稱的「警察機關」,原則上是組織上的警察概念;司法警察與行政執行人員則須進一步區分其職務或身分與警察組織的關係。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的「警察機關」,是指依法執行拘提、逮捕、拘禁或審問等職權的機關,重點在其所執行的職務及法律保留要求,並非以隸屬警察組織為
第 27 題2 分
依警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法》關於警察教育、地方警察機關經費、設備標準及施行細則的規定。解題關鍵是分清楚「中央」與「各機關」的權責,以及設備標準的訂定機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警察法》相關條文:
- 第 14 條規定中央辦理警察教育的學校。
- 第 16 條規定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及經費不足時的補助。
- 第 17 條規定各級警察機關設備標準由誰訂定。
- 第 19 條規定施行細則由誰訂定。
只要核對第 17 條即可找出錯誤選項:設備標準由內政部定之,不是由各機關自行決定。
選項分析
(A) 中央設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辦理警察教育:正確。 《警察法》第 14 條規定,中央設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辦理警察教育。選項符合條文。
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依據警械使用條例授權訂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各項警械相關法規的授權依據。判斷時要看法規名稱及其明文授權來源:依《警械使用條例》授權訂定的法規,通常會以條例所定的管理、許可或補償事項為規範內容;警察人員使用槍械的具體規範,則不是依該條例授權訂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所列法規,並區分「依《警械使用條例》授權訂定」與「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訂定的內部使用規範」。前三項中,駐衛警察使用警械、警械許可,以及使用警械致損害的補償事項,均屬條例授權規範的範圍;「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則不屬於依該條例授權訂定的法規,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 (A) 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正確,為本題答案。 此規範不是依《警械使用條例》授權訂定,而是警察機關就警察人員使用槍械所訂的規範。題目問「何者不是」,故選此項。
第 29 題2 分
警察人員依法執行勤務時,經常得進行查證身分,主要應依據下列何種法律進行攔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執勤時查證人民身分、攔停人車的直接法源。依民國 109 年法規,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規定警察在法定情形下得查證人民身分;第 7 條列出為查證身分得採取的必要措施,包括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並得詢問身分資料、命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因此,題目所問的「查證身分」及「攔檢」,應以警察職權行使法為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後續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詢問的是哪一種行政作用:警察為確認人民身分而實施攔停、詢問或要求出示證件,屬於警察職權的行使。再對照各法規的規範對象,直接適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7 條。
須留意,警察不能僅因「經常執行勤務」就任意攔檢;查證身分仍須符合第 6 條所定情形,並依第 7 條採取必要措施。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警察實施攔檢之要件、程序及對其違法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意旨,是為下列何種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律保留原則。人民的自由與權利受憲法保障;國家機關若要以公權力限制人民權利,應有法律依據,且限制事項的重要內容須由法律明確規範。
警察攔檢會影響人民的行動自由與隱私等權利,因此攔檢的要件、程序及違法時的救濟,均須有明確法律規範。這正是法律保留原則所要求的法治保障。
本題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關鍵語句:「要件、程序及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這是在問公權力限制人民權利時,是否須由法律提供明確依據,應對應到法律保留原則。
比例原則則是檢驗公權力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合乎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題幹重點在「須有法律明確規範」,並非衡量手段是否過度。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警察執行職務,實施攔檢職權,以進行查證身分相關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職權行使法》上警察攔停、查證身分的要件與程序,以及警察行使職權時的基本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等規定查證身分,須具備法定事由;攔停查證並非可任意發動。警察行使職權時,亦須遵守比例原則、誠信原則等要求,依法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造成民眾受傷時,應採取必要救護措施。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敘述是否符合警察職權行使的法定要件與程序。關鍵在於辨別「查證身分」與「誘捕偵查」:查證身分是依法確認身分的警察職權;誘捕偵查則涉及警察是否以不當方式促成原本沒有的犯罪故意。警察不得以創造犯意的方式誘使人民犯罪。
選項分析
(A) 正確。「合理懷疑」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法律未將其內涵完全量化,須依個案具體情況判斷。
第 32 題2 分
下列有關警械使用條例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械使用條例》對警械種類與規格的訂定機關、員警使用警械時的身分識別要求、盤查勤務的執行方式,以及使用警械後的報告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條文原文,特別留意「均須」、「立即」等絕對用語,以及法條所列的例外。四個選項中,只有 (C) 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 5 條。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民國 109 年《警械使用條例》第 1 條第 3 項規定,警械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並非內政部。內政部依第 13 條第 2 項訂定的是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等相關管理辦法,不能與警械種類及規格的訂定機關混淆。
第 33 題2 分
下列有關警察機關辦理人民申請集會遊行作業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辦理人民申請集會遊行作業規定》的法律性質,以及集會、遊行的申請管轄、室內集會例外與申復救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該作業規定是警察機關為統一辦理集會遊行申請案件所訂的作業規範,性質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的行政規則,不是《集會遊行法》授權訂定、對外直接發生一般抽象法律效果的法規命令。
解題方法
先分辨選項是否把「辦理作業規定」的法律位階說對;再依序核對《集會遊行法》與作業規定中的申請管轄、室內集會處理及申復救濟。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規範性質不符的敘述即可。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作業規定,室外集會、遊行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局轄區者,應分別向各該轄區警察局(或分局)申請。這與只跨越同一警察局內二個以上分局轄區的情形不同;後者由警察局作為主管機關。
第 34 題2 分
下列有關「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的法源依據、訂定機關,以及辦法中對書表格式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警察法第 18 條規定,各級警察機關、警察大學及警察專科學校的武器彈藥,其統籌調配辦法由內政部訂定。本辦法第 1 條也明定:「本辦法依警察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因此,題目所問的正確敘述是本辦法源自警察法。
解題方法
先把三個容易混淆的層次分開:
- 法源:警察法第 18 條。
- 辦法的訂定機關:內政部。
- 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的訂定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確認這三點後,再依序檢查選項。特別留意:辦法由內政部訂定,不代表辦法內所有細節都由內政部決定;本辦法第 7 條另將書表格式交由警政署訂定。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司法院釋字第 626 號解釋意旨,警大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以有無色盲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之規定,是上開招生簡章之規定與其目的間尚非無實質關聯,與下列那一種原則,並無牴觸?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626 號解釋對警大碩士班入學資格的憲法審查。系爭招生簡章以有無色盲作為入學資格條件,爭點在於這項差別待遇是否違反平等原則,以及它與招生目的之間是否具有合理關聯。
釋字第 626 號指出,色盲是非人力所得控制的生理特徵,且入學機會會影響個人受教育與生涯發展,因此相關條件應受較嚴格審查。解釋並認為,警察工作範圍廣泛、職務可能輪調,執勤時可能需要辨識顏色;為培養警察專業人才、提升警政素質而設此資格,與目的間尚有實質關聯,與憲法第 7 條及第 159 條並無牴觸。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與目的間尚非無實質關聯」及解釋結論。釋字第 626 號直接說明系爭規定與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並無牴觸,因此對應選項 B。
判斷時也要區分:釋字第 626 號雖以較嚴格標準審查差別待遇,並衡量目的與手段的關聯,但題目問的是解釋明確認定「並無牴觸」的原則;該解釋明列的是憲法第 7 條及第 159 條。
選項分析
- (A) 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錯誤。 比例原則涉及基本權限制是否符合目的正當、手段適合、必要及衡量等要求。釋字第 626 號在平等權審查中考量了規定目的及其與目的間的關聯,但解釋結論明確指出系爭規定與憲法第 7 條及第 159 條並無牴觸;選項 A 不是本題所問的解釋結論。
第 36 題2 分
下列有關比例原則於警械使用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械使用條例》民國 109 年規定中,比例原則如何落實於警械使用。依當時《警械使用條例》第 6 條至第 9 條:
- 第 6 條:使用槍械須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且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 第 7 條:使用警械的原因消滅時,應立即停止使用。
- 第 8 條: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 第 9 條: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警械使用條例》其後曾修正,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仍依當年條文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與條文用語,特別留意第 9 條的條件限制:避免傷及致命部位的注意義務,是以「非情況急迫」為前提。若選項將此義務說成毫無例外的禁止,即與條文不符。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規定,下列何機關應輔導原住民依法申請自製獵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所定的輔導責任機關。條文規定:「主管機關應輔導原住民及漁民依法申請自製獵槍、魚槍。」
判斷關鍵在於「主管機關」的定義。《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3 條規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及縣(市)則分別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因此,題目所問的中央機關是內政部。
解題方法
先從第 20 條找出法條使用的機關稱謂,再回到第 3 條確認「主管機關」的法定定義。第 20 條要求主管機關輔導原住民依法申請自製獵槍;依第 3 條,中央主管機關即為內政部,故選 (A)。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年度第 20 條修正增加了相關規範,但題目所問的輔導責任仍是由條文所稱「主管機關」承擔;現行法規已歷經修正,作答仍依命題年度判斷。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之 1 規定,下列有關模擬槍公告查禁與處罰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之 1 對模擬槍的定義、公告查禁、警察檢查權及改造行為的法律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修正後,第 20 條之 1 規定:模擬槍須具類似真槍的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其查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另規定,改造公告查禁的模擬槍,使其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即使未具殺傷力,仍有刑事處罰。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20 條之 1 的規定,尤其要辨明最後一項的法律效果:未具殺傷力不代表不罰;改造後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依民國 109 年修正後的條文,處以有期徒刑及罰金,而非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鍰。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逾多久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訊問、處罰時效。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依當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題幹所問的「多久」就是法條明定的二個月。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同時列出「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可直接對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的規定,辨認這是違反本法行為的處理時效。法條明定逾二個月即不得為上述處理,因此選二個月。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5 條之規定,若某甲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下列有關某甲的裁處、執行與救濟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5 條第 4 款的處罰程序: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仍不聽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題目要求區分警察機關與法院各自負責的程序,以及處罰的執行與救濟。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這類案件應由警察機關調查後移送法院裁定;警察機關不能自行作成處罰裁定。法院裁定後,處罰則由警察機關執行。
解題方法
先看第 85 條規定的處罰種類:除了罰鍰,也包括拘留。再對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3 條警察機關得逕行處分的案件範圍,以及第 45 條的移送程序。第 85 條案件不屬警察機關得逕行處分的範圍,因此由警察機關移送法院裁定。
接著分別判斷「誰裁處、誰移送、誰執行、向誰救濟」:裁定由法院作成,警察機關負責移送及執行;對法院裁定不服,依該法規定向法院提起抗告。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特種工商業,指與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有關之營業;其範圍由下列何者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對「特種工商業」的定義及其範圍的訂定機關。依民國 109 年《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3 條第 1 項,特種工商業是指「與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有關之營業」,其範圍由內政部定之。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引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3 條第 1 項的定義,關鍵在於辨認法條末句指定的主管機關。依該項規定,特種工商業的範圍由內政部訂定,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其處罰以新臺幣多少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4 條的「逕行處分」要件與處罰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事實明確的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處罰限於新臺幣 1,500 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及「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即可對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4 條;接著依該條確認處罰上限為 1,500 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處理公告查禁之模擬槍案件及沒入作業要點之法律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規範的法律性質」,判斷重點在於規範的制定機關、適用對象及效力。「處理公告查禁之模擬槍案件及沒入作業要點」是主管機關為統一所屬機關辦理查禁模擬槍案件及沒入作業所訂的內部作業規範,屬於行政規則。
解題方法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訂定、規範內部秩序及運作的規定。判斷本題時,先看「作業要點」的規範對象與功能:它是供警察機關內部處理案件及執行沒入作業的依據,並非直接對人民創設權利義務,因此符合行政規則的特徵。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規定,夜間於車站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者,處下列何種罰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15 條對「未經許可攜帶刀械」的刑事處罰。題幹所述「夜間」及「於車站」都屬於該條列舉的加重情形。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15 條,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夜間犯之。
- 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之。
因此,題目中的情形符合「夜間」及「於車站」兩款,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選項中相符的是「徒刑」。兩種情形同時存在,也不會把刑罰種類改成罰金或拘留。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未有準用強制執行法之可能?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各類行政執行方法,是否有準用《強制執行法》的明文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
-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執行,依同法第 35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三章、第四章的規定。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即屬此類執行方法。
- 即時強制依同法第 36 條以下另有獨立規定,並非準用《強制執行法》的執行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屬的行政執行類型,再對照《行政執行法》的準用條文:
- 第 26 條涵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 第 35 條明定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第三章、第四章。
- 即時強制則由《行政執行法》第四章自行規範。
因此,題目問「未有準用強制執行法之可能」,應選即時強制。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下列何種警察法規訂定有施行細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各警察法規是否另訂有「施行細則」。施行細則是主管機關為執行法律所訂定的補充規範;辨認時應直接核對各法規是否有相應的施行細則,而不能只看法律名稱或內容是否詳盡。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選項所列法律有無以該法律為名的施行細則。四個選項中,訂有《警察法施行細則》的是《警察法》,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下列何種法規命令係由行政院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規命令的「訂定機關」,關鍵是辨認母法如何授權:有些條文直接指定行政院,有些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或特定部會訂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只有《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是由行政院定之。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辦法的法源依據及訂定機關。判斷時不能只看法規名稱中的「辦法」或「施行細則」,而要看母法的授權條文指定誰訂定。
選項分析
- (A)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錯誤。《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查訪辦法,訂定機關為內政部,並非行政院。
- **(B)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正確。
第 48 題2 分
下列不論現行或已廢止者,何者屬於法規命令之性質?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的區別。依民國109年有效的《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具有外部法律效果的規定;依同法第159條,行政規則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機關內部所作的一般、抽象規定,原則上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
判斷時不能只看名稱有沒有「規則」「原則」「基準」,而要看制定依據、規範對象與效力。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在命題當年的法源及規範功能:
- 有法律授權,且規範一般事項並對外發生效力者,屬法規命令。
- 用來指示機關內部如何處理案件、統一作業方式者,屬行政規則。
- 即使文件名稱看似規範性規定,也要看實質內容與授權依據。
題目已指定以官方答案為準,依此標準,只有《沒入物品處分規則》具法規命令性質。
選項分析
(A)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正確。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係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3條第2項授權訂定,規範警察機關對依該法沒入物品的保管及處分方式。依官方答案,本規則具有法規命令性質,符合「法律授權、一般事項、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判斷要件。
第 49 題2 分
某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之規定,無正當理由鳴槍者,處 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下列有關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裁處管轄、救濟途徑,以及罰鍰逾期未繳的法律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無正當理由鳴槍,處 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因法定處罰包含拘留,依同法第 45 條,這類案件原則上由警察機關訊問後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法院裁定後,不服者得依法提起抗告。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所涉違法行為的法定處罰種類,再判斷案件由警察機關自行處分或移送法院;接著區分不服警察處分的「聲明異議」與不服法院裁定的「抗告」。最後,再確認罰鍰逾期未繳能否易以拘留,並留意民國 109 年初的修法已刪除該制度。
選項分析
(A) 某甲之罰則係行政刑罰:錯誤。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罰屬行政秩序罰,並非刑法上的刑罰。即使條文設有拘留,也不因此變成刑罰。
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者係已經被廢止的法規?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子法的沿革,關鍵是區分「留置」與「拘留」制度,以及各法規在民國 109 年是否仍有效。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社會秩序維護法》原有留置制度,後於民國 100 年修法刪除相關規定;依該法授權訂定的《留置室設置管理辦法》因失其法源,於民國 101 年 3 月 27 日廢止。相對地,《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沒入物品處分規則》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在命題當年均仍有效。
解題方法
先辨識選項中哪些是《社會秩序維護法》授權訂定的子法,再核對其制度依據是否仍存在。留置與拘留是不同制度:留置制度遭修法刪除後,留置室管理辦法隨之廢止;拘留制度及其他案件處理、沒入物品處分規定則仍有法源,因此本題選《留置室設置管理辦法》。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