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警察升官等考試警正 行政警察人員 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集會遊行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規定,有關模擬槍之管制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重點包括公告查禁權限、違法製造等行為的刑責,以及公告查禁物的沒入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第20條之1第1項規定,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第3項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條文,特別留意第20條之1與第20條之2的規範差異:模擬槍本體的刑事責任與主要組成零件的行政罰規定不同;零件沒入時,也不以行為人所有為限。題目問「錯誤」,因此找出與明文規定不符的一項。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依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有關魚槍之許可及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中魚槍的廠商製造管理,以及原住民申請自製獵槍、魚槍的資格、數量與遺失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原住民因傳統習俗文化,供作生活工具之用,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須符合辦法所定資格,其中包含年滿二十歲。民國 113 年時,未成年人不符合申請資格。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分成兩組核對:A 是廠商製造魚槍的申請及查驗程序;B、C、D 則是原住民自製槍枝的資格、數量與遺失處理。題目問「何者錯誤」,找出與民國 113 年規定不符的敘述即可。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廠商經營製造魚槍內銷、外銷業務,應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魚槍製造完成後,應向公司或工廠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核發查驗證。
第 3 題2 分
警察機關對於沒入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原則上應於何時銷毀?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沒入公告查禁模擬槍後的保管與銷毀作業。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適用的《警察機關處理查禁模擬槍作業規定》,未留作公用的沒入模擬槍應予銷毀,並製作銷毀清冊,原則上每三個月銷毀一次。
解題方法
看到「警察機關」「沒入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何時銷毀」,應直接鎖定《警察機關處理查禁模擬槍作業規定》的銷毀頻率。法規所定的基準週期是每三個月一次,故選 B。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的性質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法規的分類,重點在於區分法律、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具有對外法律效果的規定;依同法第 159 條,行政規則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所作的內部規範,原則上不直接對人民發生法規範效力。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名稱及制定方式,再判斷規範對象與效力:
《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是警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的辦法,用以規範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的管理事項,且其規範涉及人民及業者,具有對外效力。因此,它屬於行政機關依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直轄市之槍砲、彈藥、刀械的主管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3 條所定的主管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因此,題目問直轄市的主管機關,應直接依條文所列的機關層級作答。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主管機關」,再依第 3 條對照管轄層級:中央對應內政部,直轄市對應直轄市政府,縣(市)對應縣(市)政府。警察局可能負責實際執行相關業務,但條文指定的直轄市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槍砲彈藥及刀械收購價格標準之規定,在無新舊、堪用程度及功能折價給付的考量下,單管獵槍的收購價格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槍砲彈藥及刀械收購價格標準」所定的收購價格。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規定,單管獵槍每枝收購價格為新臺幣 2,000 元;題目並排除新舊、堪用程度及功能折價的考量,故直接適用單管獵槍的標準價格。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槍枝種類是「單管獵槍」,再依收購價格標準查對其每枝價格。題目已說明不考慮新舊、堪用程度及功能折價,因此不需另行調整或計算,直接選擇每枝新臺幣 2,000 元。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下列有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其相關子法對模擬槍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對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的管制,以及相關子法對影視事業許可、公告查禁零件報備和「廠商」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判斷時要分清兩件事:一是許可的撤銷與廢止,二是違反主要組成零件管制時的刑事責任或行政罰。題目所稱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公告查禁的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之 2 的行政罰鍰規定。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將選項分成兩類核對:A、D涉及子法定義及許可效果;B涉及查禁零件公告與報備方式;C則直接對照母法的處罰規定。逐項比對法條中的關鍵用語,例如「撤銷/廢止」、「報備/繳銷」以及「行政罰鍰」,即可排除不符者。
選項分析
(A) 錯誤。《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影視事業取得進口許可後,若許可原因消滅等法定情形發生,應「廢止」許可,並得視情節輕重,核定自廢止許可之日起 1 年至 3 年內不得申請進口。選項把「廢止」寫成「撤銷」,用語錯誤。撤銷通常針對違法授益行政處分;許可原因消滅等事由則是廢止的典型情形。
第 8 題2 分
下列有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罰則,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刑事罰則,重點在於辨認公共場所開槍射擊、原住民持獵槍射擊,以及未經許可處理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等行為的法定刑與加重條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條例所定的行為類型、刑度及罰金上限。尤其要留意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持獵槍的規定:其刑度會因射擊地點而不同;持獵槍朝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射擊,不適用選項所列的刑度。
選項分析
(A) 正確。 持手槍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依條例規定,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500 萬元以下罰金。選項所列刑度與罰金上限相符。
第 9 題2 分
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係由下列何者依行政執行法的規定執行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時,行政執行的執行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未履行,而不是一般行政處分義務的執行。依《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但書,這類案件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因此選(B)。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行政執行法第 5 條第 1 項所稱不得行政執行之時日,下列何者非屬之?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行政執行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題問「何者非屬不得行政執行之時日」,也就是找出條文沒有列為禁止執行的時段或日期。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條文列出的禁止時日:夜間、星期日、其他休息日。選項中只有「日出後、日沒前」沒有列在禁止清單內,因此是題目所問的例外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行政執行,原則上自處分確定之日起,幾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所定的行政執行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行政執行原則上自處分確定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但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重述《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的規定,關鍵在辨認「處分確定之日起」與「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這兩個要件,並記住法定期間為 5 年。符合題幹所述情形時,選擇 5 年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對於無正當理由而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者,原處分機關應依行政執行法採取下列何種作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上,人民不履行「親自完成」的非代替性行為義務時,行政機關應採取何種間接強制方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依法令或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而逾期不履行者,行政執行處分機關得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執行。間接強制包括代履行與怠金;直接強制則是以實力直接實現義務內容。
解題方法
先判斷「參加毒品危害講習」的義務性質:這是受處分人本人必須到場參與的行為,不能由他人代替完成。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表示本人未履行義務;適合用怠金促使其履行,而不是由機關找人代替參加,也不是直接以實力完成講習。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終結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8 條的「終止執行」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申請,於下列情形終止執行:
- 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
- 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
- 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
因此,判斷重點是各選項是否符合第 8 條列出的法定事由。「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並不在其中。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行政執行法第 8 條的法定事由。選項 A、C、D 分別對應義務完成、行政處分變更確定、履行不可能;選項 B 只表示執行目的實現有困難或風險,尚非第 8 條所定終止執行事由。
題目問「何者非屬」,故選出未列於法條中的 B。
選項分析
(A) 義務已執行完畢者:錯誤選項。 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屬於應終止執行的情形。
第 14 題2 分
行政執行法規定之管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金錢給付義務的管收制度,重點在管收的性質、管收事由,以及管收對義務是否免除的影響。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管收是法院裁定、由行政執行機關依法執行的強制手段,目的在促使義務人履行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它不是刑罰,也不會使原有的給付義務消滅。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行政執行法》即可:
- 管收的制度目的,對照其是否屬公法上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手段。
- 管收的法定事由,確認單純違反禁止命令是否足以聲請管收。
- 管收的法律效果,對照給付義務是否仍然存在。
- 管收程序的準用規定,確認相關法律與程序事項。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違反禁止命令,並不等於當然具備管收事由。
選項分析
(A) 正確。 管收是實現公法上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手段之一,用來促使義務人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它具有強制性,但並非刑罰。
第 15 題2 分
依據行政執行法規定及實務見解,對行政執行不服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救濟的基本規則,重點在《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的聲明異議程序,以及「執行行為是否具有行政處分性質」對後續救濟途徑的影響。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不服,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異議有理由時,應立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認為無理由時,則依規定移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
解題方法
先判斷聲明異議的提出主體、受理機關及處理期限,再辨別具行政處分性質的執行命令能否只走聲明異議程序。關鍵在於:聲明異議是行政執行法上的特別救濟程序,但不能取代對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的法定途徑。
選項分析
(A) 除義務人外,利害關係人亦得對行政執行提出聲明異議:正確。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明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因此,聲明異議並非只有義務人可以提出。
(B) 聲明異議應向執行機關為之:正確。 聲明異議的提出對象是執行機關。
第 16 題2 分
有關警察職權行使法對「損失補償」之方法,係以下列何者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所定損失補償的給付方法。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1 條,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應給予合理補償;其補償方法為金錢。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損失補償「以何種方法為之」,直接辨認第 31 條所定方法即可。法條明定以金錢補償,並未採「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為例外」的規則。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警察人員欲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採取即時強制措施之發動前提要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中「即時強制」的發動前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警察為防止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得採取必要的即時強制措施;採取措施仍須具備即時處置的必要性,並符合比例原則。
「犯行追緝」是追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等刑事偵查或刑事程序上的目的,並非本題所問即時強制措施的一般發動前提。
解題方法
抓住即時強制的目的:它著重於立即排除或防止危害、避免急迫危險,不是為了事後追究犯罪。逐項比較選項是否屬於這種即時、預防性的目的或必要條件,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警察對秘密蒐集資料之第三人所支給實際工作需要的費用,應如何支應?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秘密蒐集資料時,對協助蒐集資料的第三人所支給費用,應由哪一層級的警察機關編列預算。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實際工作需要的費用由各警察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問的是「費用由誰編列預算支應」,而非警察業務的主管機關是誰。法規將這項費用的預算責任交由各警察機關,據此選擇 D。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依據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之規定,遴選第三人應查核相關事項,下列何者非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3 條列出的遴選查核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警察遴選第三人,應查核:
- 忠誠度及信賴度。
- 工作及生活背景。
- 合作意願及動機。
條文未將「相關經驗及能力」列為查核事項。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非屬之」,直接將各選項與第 3 條的三項法定查核事項逐一比對即可。與條文列舉內容相符者不是答案;未列於其中者,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有關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規定之管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的管束要件、法律性質及執行方式,以及管束是否排除《提審法》的司法救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管束是警察為即時救護或防止危害,對人民人身自由所採取的強制措施,屬於即時強制。但管束會限制人身自由,不能只因目的在救護或保護被管束人,就認為受管束人沒有聲請法院提審的權利。
解題方法
先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核對 A、B、C:該條規定管束的法定事由,並明定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的身體及所攜帶之物。再檢視 D 是否把管束的救護目的誤當成排除提審的理由。
《提審法》所保障的提審權,重點在於人民是否遭法院以外的機關逮捕、拘禁而被剝奪人身自由。管束即使是為了救護,仍可能限制人身自由;因此不能一概認為毋須踐行提審相關程序。
選項分析
- **(A) 正確。**管束是警察為即時排除危害或救護人民而採取的強制措施,性質屬於即時強制。
第 21 題2 分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以目視或科技工具蒐集治安資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1 條,以目視或科技工具蒐集治安資料的適用要件、核准方式與期間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警察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時,對於法定對象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行為或生活情形,得以目視或科技工具觀察、動態掌握。實施前須經警察局長書面同意,並受法定期間限制。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11 條,特別抓住三個容易混淆的要點:核准者是「警察局長」、同意方式是「書面」、蒐集對象須限於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行為或生活情形。選項 A 把核准程序與核准者寫成不同內容,故為錯誤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 第 11 條規定須經「警察局長書面同意」,並未規定須敘明原因事實後,經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
第 22 題2 分
各級警察機關警用武器彈藥之保養及修理,係由下列何者編列預算?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各級警察機關警用武器、彈藥的保養及修理經費由誰編列。關鍵在於辨別「上級機關的主管、督導或預算審核」與「實際使用機關編列保養、修理經費」的分工。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相關規定作答;題目所問經費由使用機關編列。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各級警察機關」與「保養及修理」:它問的是各機關所使用武器彈藥的維護經費由誰編列,而非警用武器彈藥的統籌管理、政策督導或中央機關的預算。依此判斷,應由實際使用並負責維護的機關編列預算。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下列有關警察人員任官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的任官程序、初任年齡限制、不得任用事由,以及官階晉升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警察官的「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官階」則是各官等內的階級。初任警正的任官程序與警佐不同,應依同條例第 16 條辦理。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即可:先確認初任警正是否只在銓敘審定後即任官,再核對年齡例外、撤職不得任用及官階晉升規定。關鍵在區分「銓敘審定」與「完成任官程序」:警正經銓敘審定合格後,還須呈請總統任官。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6 條規定,警監、警正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官。選項只說「銓敘審定合格後任官」,漏掉呈請總統任官程序,因此敘述不完整且錯誤。
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警察教育條例及其相關子法所稱之深造教育?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教育條例》及相關子法中的警察教育類別,重點是分辨「深造教育」所包含的班別。解題時應直接依教育法規所定的分類判斷,不宜只憑班名推測。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警察教育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辨認各選項所屬的教育類別。題目問的是哪一個班別屬於「深造教育」,不是問警察教育中有哪些班別。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警察法第 2 條規定警察任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法》第 2 條所定的警察任務,以及「任務規定」和「干預權限依據」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警察法》第 2 條規定,警察任務在於「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警察也負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任務。
警察任務是警察機關職責與工作目標的概括規定;若要對人民行使干預權,仍須有法律上的具體權限依據,不能只憑任務條款限制人民權利。
解題方法
先對照《警察法》第 2 條的任務內容,再辨明各選項是否把警察任務的範圍說錯,或把「任務」誤當成「干預權限的法源」。本題中,警察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確屬警察任務,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警察常年訓練辦法所稱之一般訓練?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常年訓練辦法》對常年訓練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常年訓練分為「一般訓練」及「專案訓練」;一般訓練包括個人訓練、組合訓練、業務訓練、幹部訓練及其他訓練。個人訓練內容包括學科訓練及術科訓練;術科訓練涵蓋體能、執勤技能及武器射擊等訓練。專案訓練則包括特定任務訓練等類型。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所問的是「一般訓練」的分類,再將選項對照辦法規定:學科、射擊屬於個人訓練的學科或術科內容;組合訓練本身列於一般訓練;特定任務訓練則屬專案訓練。因此,非屬一般訓練者為 (D)。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警察法第 9 條及警察職權行使法均規定警察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法第 9 條」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稱警察職權的性質差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警察法第 9 條列舉警察依法行使的職權,如發布警察命令、違警處分、協助偵查犯罪、行政執行及使用警械等,主要是組織法上對警察機關職掌與管轄事務的規範。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稱警察職權,則是警察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的公權力具體措施,例如查證身分、蒐集資料、管束、驅離及扣留物品等,並規範這些措施的行使。
解題方法
先分清兩部法律所談的層次:警察法第 9 條著重「警察機關的職掌範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著重「執行職務時可採取的具體措施」。再逐一核對各選項有沒有混淆法規適用對象、職權性質或發布主體。
選項分析
- **(A) 錯誤。**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明定本法所稱警察是「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但不能因此推論警察法第 9 條列舉的所有職權,也不限於形式意義的警察機關而可由實質意義的警察行使。
第 28 題2 分
有關警察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對於地方警察機關預算及經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法》第 16 條及《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重點是分清兩件事:地方警察機關的預算標準如何核定,以及經費不足時直轄市與縣(市)各循何種補助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警察法》第 16 條規定,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中央按各地區情形分別規劃;經費確屬不足時,得呈請補助。《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進一步規定,預算標準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經費不足時,直轄市報由內政部轉請行政院核定,縣(市)則報由內政部警政署轉請內政部核定。
解題方法
先找出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兩組程序:
- 預算標準: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
- 經費不足的補助:
- 直轄市:內政部轉請行政院核定。
- 縣(市):內政部警政署轉請內政部核定。
選項若把權責機關或層級對調,或將預算標準說成由其他機關統籌調配,即與條文不符。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有關集會遊行法主管機關之權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集會遊行法》對警察人員、主管機關及集會遊行負責人的職責分工,以及不服主管機關通知時申復的效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截至當年適用版本,無須另作修法提醒。
《集會遊行法》第 24 條規定,集會、遊行時,警察人員「得到場維持秩序」;主管機關則「依負責人之請求,應到場疏導交通及維持秩序」。第 17 條規定,依前條提出申復,不影響原通知之效力。
解題方法
先辨明第 24 條區分的是「警察人員」與「主管機關」:警察人員到場維持秩序,主管機關則是在負責人請求時到場疏導交通及維持秩序。再檢視申復的法律效果,確認申復是否停止原通知效力。最後比對各選項所引法條,尤其是第 18 條與第 27 條的規範內容。
選項分析
(A) 錯誤。《集會遊行法》第 24 條原文為「集會、遊行時,警察人員得到場維持秩序」,「得到場」是警察人員的到場職責,不是主管機關依請求才到場;本選項只說到場維持秩序,未明確寫出「應」,與條文用語不符。此處考點在於精確區分條文對不同機關所設的職責。
第 30 題2 分
警察人員依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向下列何者請求補償?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第 3 項,以及《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 3 條所定的補償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警察人員依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補償機關是使用警械之警察人員所屬機關。
解題方法
先區分題目問的是「誰得請求補償」,還是「應向哪個機關請求補償」。本題問後者,因此直接依《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 3 條判斷補償機關,而非選擇警察機關的上級主管機關或中央機關。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現行實務上,警察機關依集會遊行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繳納逾期不繳納者,應移送至下列何者執行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罰鍰逾期未繳時的行政執行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行政執行原則上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依《集會遊行法》處以的罰鍰,屬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經通知繳納而逾期不繳納,依上述規定移送執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所問是「誰裁處罰鍰」,還是「逾期後由誰執行」。題目問的是後者。罰鍰雖由警察機關依《集會遊行法》裁處,但逾期不繳後,依法由行政執行署所屬的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下列有關申請室外集會遊行許可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集會遊行法》的室外集會許可制度、禁制區例外、負責人資格,以及室內集會是否受本法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集會遊行法》第 6 條規定,集會、遊行原則上不得在禁制區及其周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禁制區內舉行活動時,除警察機關核准外,也須由警察機關徵求該禁制區管理機關同意。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中的關鍵用語與門檻:禁制區是否有例外、負責人資格以何種年齡界定、室內集會是否仍適用本法,以及主管機關應在幾日內通知准駁。特別注意「不須申請許可」不等於「不受法律規範」,也不要把「未成年」誤看成未滿 20 歲。
選項分析
(A) 正確。 禁制區內原則上不得舉行集會、遊行;例外須由該管警察機關徵求禁制區管理機關同意,並經警察機關核准。此選項符合禁制區例外的要件,因此正確。
第 33 題2 分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下列那項違序行為須以「不聽勸阻」為要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各違序行為的構成要件,特別是條文是否明文要求「不聽勸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第 82 條第 1 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須「不聽勸阻」才成立該款違序行為。
- 其餘選項所列行為,依各自條文構成要件,沒有「不聽勸阻」這項要求。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文字,確認「不聽勸阻」是否直接列為構成要件。題目問的是「須以不聽勸阻為要件」,因此不能只看行為發生的場所或行為是否妨害秩序,而要核對該款是否要求警方勸阻後仍繼續。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二人以上參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下列何者得減輕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4 條關於二人以上共同參與違反本法行為時,各參與者的處罰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幫助他人實施者,得減輕處罰;教唆、利用他人或共同實施者,則不因參與方式而適用這項減輕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得減輕處罰」的參與類型,再將四個選項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4 條所列規則逐一對照。關鍵在區分「幫助」與「教唆、利用、共同實施」:只有幫助者符合本題所問的減輕事由。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妨害善良風俗處罰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第 81 條對性交易、拉客及媒合行為的處罰差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第 80 條:從事性交易,或在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從事性交易者若符合第 91 條之 1 第 1 項至第 3 項的自治條例規定,不適用處罰。
- 第 81 條:媒合性交易,或在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處 3 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 5 日。媒合符合第 80 條第 1 款但書規定的性交易者,不適用處罰。
解題方法
先分辨拉客的目的:是要自己與人性交易,還是要媒合他人性交易。前者適用第 80 條,只處罰鍰;後者適用第 81 條,處拘留並併處罰鍰。再核對自治條例例外及情節重大時的加重規定,即可判斷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下列那種行為非屬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對危險器械、危險物品及主管機關公告查禁器械的處罰規定,並須區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另行管制的刀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 1 項,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的器械或其他危險物品,以及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的器械,均可能受罰。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行為是否落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的處罰範圍。特別注意:某項器械即使受其他法律管制,也不代表其「持有」行為當然就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罰事由;應依題目所問的法律與列舉行為分別判斷。
選項分析
(A) 無正當理由攜帶水果刀:錯誤選項。 具有殺傷力的水果刀,若無正當理由攜帶,可能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1 款「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的規定。是否具有殺傷力及有無正當理由,仍須依個案情形判斷。
第 37 題2 分
有關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對違序行為人採取的公權力措施中,負有告知行為人本人及其指定親友有提審權利的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2 條的「強制到場」及其提審權利告知義務。依民國 113 年法規,警察人員對現行違反本法的行為人,得即時制止其行為、逕行通知到場;行為人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執行強制到場時,應依《提審法》第 2 條,以書面通知告知行為人本人及其指定親友得依法聲請提審。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一種措施「負有告知提審權利」的法定義務。制止與通知到場是警察處理違序行為的措施;強制到場則涉及強制帶人到場,因而觸發提審權利告知義務。依此可直接鎖定「強制到場」。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行為人為了慶祝廟會活動,於週遭有其他民眾及建物的道路點燃並發射信號彈,係違反下列何者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1 款與第 4 款的區別:前者著重於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的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後者則處罰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的物品,並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描述的行為是「攜帶」信號彈,還是已經「點燃並發射」;再看該行為是否發生在有其他民眾及建物的道路,因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的可能。
題目明確指出行為人點燃並發射信號彈,且周遭有民眾及建物,符合第 63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規範的發射危險物品、足以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的情形。題幹沒有說明行為人另有無正當理由攜帶該物品的情節,判斷重點因此在發射行為,而非單純持有或攜帶。
選項分析
- (A)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1 款:錯誤。 第 1 款處理的是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的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題目核心是點燃並發射信號彈,符合第 4 款描述的發射行為;不能僅因使用的物品具有危險性,就逕以第 1 款認定。
第 39 題2 分
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中所規定之「沒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沒入制度,重點是分辨「哪些物品得沒入」、「是否須與其他處罰併宣告」,以及沒入物品後續由何機關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22 條,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查禁物,以及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均有沒入規定;但對所有權的要求不同。第 23 條則規定,沒入原則上與其他處罰併宣告,特定情形得單獨宣告。
解題方法
先抓兩個判斷點:第一,查禁物是否要求屬於行為人所有;第二,沒入能否單獨宣告。再以沒入物品的處理機關及處分時點檢核其餘選項。依題目提供的官方答案,符合第 23 條原則與例外規定的是 B。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查禁物不以屬於行為人所有為限,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2 條,不問是否屬於行為人,均應沒入。所有權限制適用於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以及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不能套用到查禁物。
第 40 題2 分
下列何行為,係成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6 條第 1 款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6 條第 1 款的適用範圍。該款處罰的是「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的行為。判斷重點是:行為人使用的物品是否屬於煙毒或麻醉藥品;若屬於,便不落入本款所稱「以外之迷幻物品」。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識各選項的物品,再按法條的排除文字分類:
- 物品若屬煙毒或麻醉藥品,排除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6 條第 1 款。
- 物品若不屬煙毒或麻醉藥品,但具有迷幻性,才是本款所稱的「以外之迷幻物品」。
強力膠並非煙毒或麻醉藥品,吸食強力膠則符合本款所稱吸食「以外之迷幻物品」的情形。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救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的救濟途徑與期間,須先分辨警察機關作成的「處分」與簡易庭作成的「裁定」:
- 不服警察機關處分,得向簡易庭聲明異議,期間為送達翌日起五日。
- 不服簡易庭就同法第 45 條移送案件所作的裁定,受裁定人及原移送警察機關均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抗告,期間也是送達翌日起五日。
- 被處罰人聲請回復原狀時,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44 條,裁定前警察機關或簡易庭得停止原處分執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於民國 114 年修正;本題所涉救濟期間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44 條,仍依命題當年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先抓各選項的關鍵詞,再對照法條:
- 「無抗告權」要核對哪些人可以抗告。
- 「聲請再議」要核對警察機關處分的法定救濟名稱。
- 「10 日」要核對抗告期間。
- 「回復原狀」要核對案件處理辦法對執行的規定。
第 42 題2 分
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執行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何時執行、罰鍰如何移送執行,以及拘留期間如何計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2 條,違反本法案件的處罰,須於裁處確定後執行;罰鍰逾期未繳,則由警察機關移送行政執行。依同法第 52 條,拘留之執行即時起算,並以 24 小時為 1 日。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不同執行要件:裁處是否確定、罰鍰由誰執行、執行通知單適用哪些處罰,以及拘留期間如何計算。把選項用語與法條規定逐一比對,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處罰不是裁處「送達後」就執行,而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2 條,於裁處確定後執行。送達是使當事人知悉裁處的程序;送達後仍可能依法提起救濟,不能直接等同裁處確定。
第 43 題2 分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特定情形,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下列情形何者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械使用條例》關於警察人員使用槍械的要件:執行職務時,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法定情形,且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警察人員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判斷重點是選項是否符合條文列舉的特定情形,而非只要有危險疑慮或治安事件就能逕行射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幹與法定射擊事由:選項須具體落入條文所列情形,且危及生命或身體。官方答案 D 所述「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機具」,正是條文所列的特定情形。
選項分析
- (A) 錯誤。「研判自身或他人可能遭受襲擊」僅是對危險的概括預測,沒有指出行為人具有條文所列的特定行為。僅憑可能遭襲擊,不能直接符合逕行射擊要件。
- **(B) 錯誤。
第 44 題2 分
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特定情形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遇到法定情形之一,得使用警刀或槍械。辨析選項時,應逐項比對法條所列要件,尤其注意警察自身受保護的法益範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當時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警察人員的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得使用警刀或槍械。111 年修法後,此條文適用於本題命題年度;本題所涉規定其後無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依題幹要求找出「錯誤」選項,逐一核對第 4 條第 1 項列舉的情形。要特別留意,條文對警察人員自身受侵害的規定,列的是生命、身體、自由、裝備,並未列入警察人員的財產。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選項稱警察人員的「生命、身體、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
第 45 題2 分
有關 112 年 4 月 19 日訂定發布之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的補償方式、請求權時效、拒絕處分的救濟,以及補償經費來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辦法第 7 條規定,補償請求權時效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1 條第 4 項辦理;也就是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並有自損失發生後五年的最長期間。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與辦法規定,尤其辨別「知有損失後的請求期間」與「自損失發生後的最長期間」。選項 B 把五年寫成知悉損失後的請求期間,與法定二年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辦法第 3 條,補償以金錢為之,並以生命、身體或財產實際所受損失為限;補償項目包括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喪葬費及慰撫金等。
第 46 題2 分
依據警械使用條例及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械使用條例》第 10 條之 1,以及《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2 條、第 12 條。重點是調查小組的調查權限、判斷標準、逾十年的處理方式,以及受理申請後的啟動期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文字,特別留意期限計算的例外。《辦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原則上應於收受申請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啟動調查;但第 4 項明定,通知限期補正期間不計入這一個月期間。因此,選項若說補正期間也要計入期限,即與法條相反。
選項分析
(A) 正確。 《警械使用條例》第 1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調查小組判斷警械使用妥適性時,得考量使用人員當時的合理認知。警械使用常發生於急迫情境,因此判斷時可考量使用當下員警所能掌握的資訊與情況。
第 47 題2 分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係由下列何者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3 條第 2 項所定的法規命令制定機關。依該項規定:「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由行政院定之。」因此,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的制定機關是行政院。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遇到題目問某項辦法「由何者定之」,先找該辦法的法律授權依據,再依授權條文確認制定機關。《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3 條第 2 項訂定;條文明定由行政院定之,直接選行政院。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警械使用事件之補償請求權時效,應依下列何規定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械使用事件造成損失時,人民請求補償的時效應依何法源辦理。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 7 條明定,補償請求權時效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1 條第 4 項規定辦理,因此選 (C)。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1 條第 4 項規定,損失補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失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失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也就是兼有「知悉損失起二年」及「損失發生起五年」的期間限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警械使用事件之補償請求權時效」,再找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規範對時效的指引。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 7 條直接指向《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1 條第 4 項,無須改套一般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或其他補償制度的規定。
選項分析
- **(A) 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2 項:錯誤。**該項規範的是行政機關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的除斥期間,並非警械使用事件的補償請求權時效。
第 49 題2 分
室外集會遊行的負責人,於收受該管警察分局不予許可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先提起之救濟方式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集會遊行法》對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通知所設的特別救濟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負責人收到主管機關不予許可通知而不服,應循該法規定提出「申復」。
依當時《集會遊行法》第 16 條,室外集會、遊行負責人於收受不予許可等通知後,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問的是「收到不予許可通知後,應先提起的救濟方式」。題目描述的情形與《集會遊行法》第 16 條所定程序相符,因此直接適用該法的特別規定,答案是申復。提起申復的法定期間為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且須以書面附具理由。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3 條所列得成為該小組之委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3 條所定的小組委員資格。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小組委員包括內政部警政署指定的代表、相關專業領域專家學者、特定團體代表,以及符合條件的警察人員;專家學者的領域包括鑑識、彈道、法律、警政、心理、精神醫學等。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第 3 條列舉的委員類別。題目問的是「得成為委員」的資格,須區分條文明列的資格,與職稱看似相關、但並未列為該條委員類別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