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一) 對於保險給付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我國保險法的規定為何?(15 分)
(二) 保險契約當事人雙方約定,被保險人請求保險金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 3 年不行使而消滅,請問此項特約是否有效?請詳論之。(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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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65 條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因此,保險金給付請求權原則上適用 二年消滅時效。
時效的起算點是「得為請求之日」,也就是請求權已具備行使條件之時;不是一律從保險事故發生日、請領人知悉保險契約之日,或向保險人提出理賠申請之日起算。
解題方法:先判斷原則,再檢查法定例外
作答時先寫出第 65 條的二年期間及一般起算點,再列出條文所定的三種起算例外: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危險的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 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的請求,是因第三人請求而生: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第三人請求之日起算。
以上例外只調整消滅時效的起算點;期間仍為二年。
解題技巧與陷阱
題目問的是「保險契約所生權利」,範圍不只保險金請求權,也包括其他由保險契約產生的權利。不要把一般民法請求權時效直接套用,也不要把「向保險人申請理賠」當成所有案件的法定起算點。
第 二 題25 分
請依保險法條,回答下列問題:
(一) 何謂「保險價額」與「保險金額」?(10 分)
(二) 何謂「超額保險」與「定值保險」?在理賠上,分別有何規定?(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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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價值」與「保險人承保責任上限」的區別,以及保險金額高於保險標的價值時,超額保險與定值保險的效力及理賠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保險法》為準,主要涉及第 72 條、第 73 條及第 76 條。
(一)保險價額與保險金額
1. 保險價額
保險價額是保險標的物的價值,作為判斷是否足額、超額或不足額保險,以及計算損害賠償的基準。
不定值保險未事先約定價值時,依《保險法》第 73 條第 3 項,發生損失後,以保險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作為計算賠償的標準。
2. 保險金額
依《保險法》第 72 條,保險金額是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所負責任的最高額度。它是保單約定的責任上限,不當然等於事故發生時的實際損失,也不表示發生事故便可請領全額。
3. 兩者區別
可簡記為:
- 保險價額:保險標的物值多少,是價值基準。
- 保險金額:保險人最多負責多少,是承保上限。
因此,理賠金額原則上仍以實際損失為基礎,且不得超過保險金額;但定值保險及超額保險另有特別規定。
(二)超額保險與定值保險及理賠規定
1. 超額保險
定義與判斷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者,即為超額保險。以公式表示:
例如,保險標的價值為新臺幣 100 萬元,保險金額為 150 萬元,即屬超額保險。
理賠與契約效力
依《保險法》第 76 條,應區分有無詐欺:
- 因一方詐欺而訂立: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 無詐欺,且非定值保險:契約僅在保險標的價值範圍內有效,超過部分無效。當事人一方通知超額事實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保險標的價值比例減少。
第 1 題
試比較「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與「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之法律效果?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保險法》第 51 條與第 56 條的法律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兩條處理的是不同情形:
- 第 51 條:訂約時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原則上契約無效。但若當事人雙方都不知道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不在此限;單方知情時,另有不受契約拘束的規定。
- 第 56 條:保險標的物非因契約所載的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保險契約即為終止。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幹描述的是「訂約時危險已存在或已消失」,還是「訂約後保險標的物因未承保事故而完全滅失」。
第 2 題
要保人兼被保險人甲故意隱瞞其有肝硬化事實,向乙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契約,於要保書上為不實之說明。訂約後半年內,甲因住宅失火被燒死;乙人壽保險公司於訂約後 8 個月知悉前述不實說明之事實。試問下列說明,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64 條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時,保險人的解除權,以及人壽保險契約解除權的期間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要保人對保險人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若故意隱匿、遺漏或為不實說明,且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的估計,保險人原則上得解除契約;但《保險法》第 64 條第 3 項另規定,人壽保險契約訂立後逾二年,保險人不得以第 1 項事由解除契約。
解題方法
甲故意隱瞞肝硬化,並在要保書上為不實說明,涉及違反據實說明義務。判斷乙能否解除契約,關鍵在於是否已逾《保險法》第 64 條所定的解除期間。
題目指出甲在訂約後半年內死亡,乙則於訂約後 8 個月才知悉不實說明。甲死亡時,契約訂立尚未逾二年,因此該情形屬於《保險法》第 64 條第 3 項的「保險契約訂立後被保險人死亡」情形:保險人不得再以違反據實說明義務為由解除契約。死亡後才知悉違反告知義務,不能使乙取得解除契約的權利。
選項分析
第 3 題
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依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得為下列何種主張?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31 條所定的損失防止義務。危險事故發生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盡力採取必要、合理的方法,避免或減少保險標的物的損失。若其未盡此義務,因而增加的損失,保險人對該增加部分不負賠償責任。
本題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語句:「危險事故發生後」、「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及「因而增加之損失」。這描述的是事故發生後未防止損失擴大的情形,法律效果是保險人對因此增加的損失不負保險責任,而非使整份契約失效或解除。
選項分析
第 4 題
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適用下列何者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健康保險準用哪些人壽保險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保險法》第 130 條規定,健康保險準用第 102 條至第 105 條、第 115 條、第 116 條、第 122 條至第 124 條。判斷時要先確認選項所述條文是否列在準用範圍內。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的法條依據,再與第 130 條的準用清單比對。第 115 條明定「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且健康保險準用該條,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 (A) 正確。《保險法》第 115 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第 130 條明列第 115 條適用於健康保險。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屬健康保險,故適用此規定。
第 5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並非保險契約終止之原因?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所定保險契約終止原因,以及「解除」與「終止」的法律效果差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除」原則上使契約溯及失效;「終止」則使契約向後失效。法條若明定當事人得解除契約,不能直接將其當成契約終止事由。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保險法》關於保險人破產、特約條款、保險標的部分損失及人壽保險復效期限屆滿的規定。關鍵在於辨認各法條所用的是「終止」還是「解除」。
選項分析
(A) 保險人受破產宣告時:錯誤選項。 依《保險法》第 70 條,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因此,保險人受破產宣告是保險契約終止原因。
(B)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正確答案。 依《保險法》第 66 條,特約條款是當事人在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的約定;
第 6 題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①財產保險 ②人壽保險 ③健康保險 ④傷害保險 ⑤年金保險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契約能否作為借款擔保。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保險法》第 120 條,人壽保險契約的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年金保險,也可依相關規定辦理。關鍵在於契約是否累積可供擔保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財產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通常不具此類保單價值準備金,不能僅以該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不是一般借貸或以其他財產設定質權。再依各險種是否具有可供借款擔保的保單價值,判斷可納入者為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即②、⑤。
選項分析
- ①財產保險:錯誤。 財產保險以填補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為主,通常沒有可累積供保單借款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 **②人壽保險:正確。
第 7 題
下列何者非保險契約中要保人之義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規定的要保人通知義務,重點是辨認哪些事項屬於要保人應通知保險人的法定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保險法》第 58 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第 59 條規定,保險契約存續期間,危險增加時,要保人應通知保險人。第 36 條則規定,要保人就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事故與數個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契約時,應通知各保險人。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保險法》所列的法定通知義務。題目問「何者非」,因此找出不屬於要保人法定義務的敘述。注意 D 所述內容是指定受益人的權利行使,並非通知義務。
選項分析
- (A) 危險發生之通知:錯誤選項。屬於法定通知義務。《保險法》第 58 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相關人應在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要保人是負有通知義務的人之一。
第 8 題
依保險法第 54 條之 1 規定,保險契約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54 條之 1 對顯失公平保險契約約定的效力。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若保險契約有法定情形之一,且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該部分約定無效。法定情形包括:
- 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
- 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
- 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
- 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
判斷時要特別分清楚「保險人」與「要保人」:條文第一款規範的是免除或減輕保險人的法定義務,並未將免除或減輕要保人義務列為該款情形。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選項與第 54 條之 1 的法定類型。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選出與條文規定不相符的選項。另須留意,條文是以「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為前提,並非凡符合某一類型就不問情況一律無效。
選項分析
第 9 題
下列關於保險法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法》關於保險契約變更與復效、事故通知、危險增加通知,以及保險標的部分損失後終止契約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目中的通知期限及法律效果。前三個選項所列期限,分別對應《保險法》第 54 條之 2、第 58 條及第 59 條;第(D)則涉及第 64 條的終止通知期限。注意第(D)把法定的「一個月前」改成「10 日前」,因此錯在期限。
選項分析
(A)正確。 依《保險法》第 54 條之 2,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契約,保險人接到通知後,於 10 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
第 10 題
依我國保險法,貨物之陸上運送人對於所運送之物,於下列何者為限,具有保險利益?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20 條所定的保險利益:凡因財產上現有利益或期待利益而有保險需求者,均得為保險利益。就貨物陸上運送而言,運送人對所運送貨物的保險利益,以其因運送貨物所負的責任為限。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運送人對貨物本身有何種保險利益」,而非貨物所有人對貨物的保險利益。運送人因貨物毀損、滅失而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其可投保的利益,應以其依法或依契約所負的責任為界;不因貨物價值或任何事故而當然取得涵蓋全部貨物損失的利益。
選項分析
- (A) 以運送物之費用為限:錯誤。「運送物之費用」不是衡量運送人保險利益的標準。運送人的利益來自其可能承擔的責任,而非運費或其他運送費用。
第 11 題
依保險法之規定,於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通知保險人參與時,此承認、和解或賠償之效力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與第三人處理賠償責任時,未通知保險人參與的法律效果。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保險法》第 93 條:「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保險人參與者,對於保險人不生效力。」
因此,未通知保險人參與而自行承認、和解或賠償,該行為對保險人不生拘束力;被保險人與第三人間的效力則不因此當然消滅。
解題方法
抓住第 93 條的法律效果用語「對於保險人不生效力」,即可判斷應選「保險人不受拘束」。題幹的「未通知保險人參與」對應條文的「未經保險人參與」。
選項分析
第 12 題
人身保險,依保險法第 13 條第 3 項規定,包括下列何者?
①責任保險 ②健康保險 ③傷害保險 ④年金保險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3 條第 3 項對「人身保險」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責任保險則屬財產保險。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四個項目是否屬於人身保險:
- ①責任保險:不屬於人身保險。
- ②健康保險:屬於人身保險。
- ③傷害保險:屬於人身保險。
- ④年金保險:屬於人身保險。
因此,符合題意的是②③④。
選項分析
第 13 題
保險契約對於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59 條的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以及同法第 54 條之 1 所定「為保險人利益而為行為」的特殊規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保險人利益而為的行為,不適用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關鍵語句「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再檢視各選項是否把相關法律效果套用正確。特別要區分:為保險人利益而為的行為,與因該行為所生的危險增加、損害或保險標的滅失,法律效果並不相同。
選項分析
- (A) 正確。為防護保險人利益而為的行為,即使造成危險增加,也不適用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此為《保險法》第 59 條關於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例外。
- **(B) 錯誤。
第 14 題
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一棟,先後向 A、B、C 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保險金額均為 600 萬元,並已分別向各保險人盡告知暨通知義務。該屋於三張保險單均有效期間內發生火災而完全燒毀。經鑑定結果,火災發生時,該房屋的市價為 1,300 萬元。若三保險人就理賠分擔方法未另有約定,依保險法之規定,試問:A、B、C 三保險人應如何理賠?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35 條複保險,以及第 38 條在未約定分攤方法時的理賠分擔。複保險是要保人就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個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各契約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時,屬於超額複保險。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甲已分別履行告知及通知義務,故本題不涉及未通知時的法律效果。依《保險法》第 38 條,未另約定分攤方法時,各保險人按其承保金額比例分擔賠償責任。現行法已修正相關規定時,仍應依題目指定的命題年度判斷。
解題方法
房屋完全燒毀,損失以事故發生時的市價 萬元計算。三張保單的保險金額合計為:
合計保險金額高於房屋價值,構成超額複保險;但賠償仍以實際損失 萬元為限,不因投保總額較高而超額獲利。
三保險人的承保金額相同,因此各按其承保金額占總承保金額的比例分擔:
第 15 題
下列關於保險公證人經營或執行業務之要件,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公證人開始執業前的許可、登記、財務保障及執業證照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公證人須辦理主管機關許可登記,繳存保證金、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並取得執業證照,始得經營或執行保險公證人業務。題目最關鍵的區別是:法規要求的是「保證金+專業責任保險」,不是「責任保險+保證保險」。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拆成兩類核對:一是執業前須完成的程序與保障措施;二是兼具不同保險從業資格時的執業證照限制。找到法規所列的實際要件後,再辨認選項是否把保險種類寫錯,即可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正確。 依《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個人執業公證人及公證人公司均須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
第 16 題
人壽保險契約存續中,要保人欲變更受益人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11 條的人壽保險受益人變更。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通知保險人變更受益人;變更未通知保險人者,不得對抗保險人。換言之,變更是否已通知,關係到要保人能否以該變更對抗保險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不得對抗保險人」即可判斷:受益人變更並非一定要經保險人同意才生效,但若未通知保險人,不能以變更後的受益人指定要求保險人承認其效力。因此,選項中重述此通知要件者正確。
選項分析
第 17 題
人壽保險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22 條「被保險人年齡不實」的法律效果。依民國 108 年法規,年齡不實造成保險費多繳時,保險人應退還溢繳保險費;造成保險費少繳時,則適用補繳短繳保費或按比例減少保險金額等規定。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所付之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這正是《保險法》第 122 條第 3 項所規範的情形,法律效果是保險人退還溢繳保險費,與選項 (C) 相符。
本題不需要計算保費差額,也不必判斷年齡不實是否超過承保年齡上限;題目已直接指出屬於「多繳」的情形。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契約無效並退還所繳保費,適用於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的情形。題幹只說保費多繳,並未指出真實年齡超過承保年齡限度。
- **(B) 錯誤。
第 18 題
國內的博物館如向國外商借藝術品展覽,為移轉此種藝術品運送及展覽期間可能產生的危險,得投保「藝術品綜合保險」,其承保類型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藝術品綜合保險」的承保類型,以及「定值保險」的意義。博物館向國外商借藝術品時,藝術品在運送及展覽期間可能受損或滅失;投保時會由當事人約定保險標的價值,作為保險金額及理賠計算的基礎。
依《保險法》第 73 條,保險契約得約定保險標的之價值;有約定者為定值保險,未約定者為不定值保險。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保險標的價值如何確定,而非損失後如何計算重置費用或給付固定金額。藝術品借展時,為了保障特定作品在運送、展覽期間的風險,保險契約會事先約定該藝術品的價值,因此屬於「定值保險」。
選項分析
第 19 題
有關保險業資金之運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得購買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②得購買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③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四十。
④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關於保險業資金運用的種類與投資限額,主要涉及第 146 條之 1、第 146 條之 2 及第 146 條之 4。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判斷時要分清楚各類投資的限額基準:有的同時受「保險業資金一定比例」及「發行公司實收資本額一定比例」限制;不動產及國外投資則有各自的總額上限。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目所列的比例與法定上限:
- 公司股票及有擔保公司債:各有資金與發行公司規模的雙重限額。
- 不動產投資:檢查除自用不動產外的法定比例。
- 國外投資:檢查《保險法》所定的最高比例。
①、②所列限額符合《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③、④將法定上限寫成 40%,與民國 108 年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① 正確。《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規定,保險業得購買依法核准公開發行公司的股票;投資每一公司的股票,與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具有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的 5%,也不得超過該發行股票公司實收資本額的 10%。題目所述一致。
第 20 題
公證人公司對於下列哪些事項之變更,應於變更登記後 15 日向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①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 ②營業所在地 ③實收資本額 ④任用公證人之執業證照有效期滿,尚未辦妥換發執業證照手續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對公證人公司變更事項的報備義務: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在變更登記後 15 日內向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報備。判斷重點是各事項是否屬於公司登記資料的變更,而非僅看它是否與公司業務有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等公司人員、營業所在地及實收資本額,均屬公司登記事項,變更後應在法定期限內報備。任用公證人的執業證照有效期滿,則是公證人個人執業資格及公司任用人員管理事項,不屬於題目所問的「變更登記後」報備事項。
因此,應選包含 ①②③、不包含 ④ 的組合。
選項分析
- ①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正確。 這些職務人員屬公司登記資料,變更登記後應向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 ② 營業所在地:正確。 公司營業所在地變更屬登記事項,完成變更登記後應於 15 日內報備。
第 21 題
保險契約訂立時,依保險法第 51 條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①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 ②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其契約效力未定。 ③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④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51 條:判斷訂約時保險標的的危險是否已發生或消滅,以及當事人是否知情。關鍵是分清「契約無效」的原則、雙方均不知情的例外,以及只有一方知情時另一方的拘束狀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保險法》第 51 條規定:
-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契約無效。
- 前項情形,若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則不適用前項規定。
-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拘束;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拘束。
本題所涉規定於命題後並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各敘述是否符合第 51 條:
第 22 題
依保險法第 45 條規定,下列何者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保險契約?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45 條關於為他人利益訂立保險契約,以及受益人有疑義時的法定推定。依民國 108 年法規,第 45 條規定:「要保人得不經委任,為他人之利益訂立保險契約。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
其中,受益人是依保險契約約定,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之人。受益人身分或指定有疑義時,法律推定要保人為自己利益訂立契約。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保險法》第 45 條所稱「有疑義」的是哪一類契約關係人。將條文後段的關鍵詞「受益人有疑義時」與選項對照,即可選出「受益人」。
選項分析
第 23 題
下列何種情形,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在契約無效、保險人不受契約拘束,以及保險人不負保險金賠償責任時,已收保險費是否應返還。判斷重點是: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不代表保險費當然要返還;應依各該條文對保險費的特別規定判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題目相關的《保險法》第 23、24、37、51、79、98 條,現行法規定並未有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區分題目所述的法律效果:
- 契約因《保險法》第 37 條而無效:看第 23 條如何處理保險費。
- 保險人因《保險法》第 51 條第 2 項而不受契約拘束:看第 24 條第 1 項。
- 因未履行保護義務而不負賠償責任:分別看第 98 條及第 79 條;這兩項規定處理的是損失賠不賠,並未規定已收保險費一律不返還。
第 24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保險人因第 51 條第 2 項情形而不受契約拘束時,已收受的保險費無須返還,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A) 保險契約因保險法第 37 條之情事而無效時:錯誤。 第 37 條所稱情事,是要保人故意不通知複保險,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契約因此無效。依第 23 條,保險人僅在不知情期間仍取得保險費。
第 24 題
依保險法第 99 條本文規定,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經賠償或回復原狀後,保險契約效力如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99 條本文對「保險標的物部分損失」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或回復原狀後,保險契約仍繼續有效。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個關鍵:一是「部分損失」,二是「經賠償或回復原狀後」。依第 99 條本文,這兩項條件成立時,契約效力不因該次部分損失而停止或終止,應選「繼續有效」。
選項分析
第 25 題
依保險法之規定,保險標的物不能以市價估計者,下列何者正確?
①得由當事人約定其價值,賠償時從其約定。 ②要保人以其所有之藝術品、古玩品要保者,屬之。 ③應依保險法第 73 條及第 75 條規定約定價值。 ④以之所訂立保險契約是為定額保險。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75 條「標的物價值之約定」,並須辨別「定值保險」與「定額保險」。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保險法》第 75 條規定:「保險標的物不能以市價估計者,得由當事人約定其價值。賠償時從其約定。」例如具有獨特性、缺乏一般交易市價的藝術品或古玩品,可由當事人約定保險價值。
解題方法
先依第 75 條判斷不能以市價估計的標的物,能否由雙方約定價值;再區分約定價值所屬的「定值保險」與「定額保險」。約定保險標的價值並依約定價值作為損失賠償基準,屬定值保險;定額保險則常指人身保險中事故發生時給付約定保險金額的型態,兩者不可混淆。
選項分析
第 26 題
保險法第 82 條之 1:「第 123 條及第 124 條之規定,於超過一年之財產保險準用之。」該條所謂「超過一年之財產保險」,下列何者錯誤?
①該條規範意義及目的,核心在責任價值準備金。 ②就保費而言,要保人應繳付之保費中有部分乃「危險保險費」。 ③任何情形下,保險人皆不能就該核心標的予以沒收,此乃保單之不喪失價值(Nonforfeiture Value)。 ④長期性財產保險與短期性財產保險之區辨,在於保險費中是否存有「投資保險費」。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82 條之 1 將第 123 條、第 124 條準用於「超過一年之財產保險」的規定,並考長期性財產保險的保費與準備金概念。解題時要分清楚:
- 危險保險費:用於承擔保險事故風險的費用。
- 投資或儲蓄性部分:長期契約中,保費除支付危險保障外,尚可能形成具有保單價值的累積部分。
- 保單價值準備金與不喪失價值:契約存續期間累積的價值受到法律保障;符合規定時,要保人得依法律主張相關權利。
以下依題目指定,以官方答案 B 為準;本題部分敘述用語容易產生爭議,詳見選項分析。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四個敘述,再對照選項組合。依官方答案 B,①、②、④列為錯誤,③列為正確,因此應選包含①②④的選項。
選項分析
① 錯誤。 第 82 條之 1 的規範重點,在於將特定人身保險規定準用於超過一年的財產保險,使長期契約中的保單價值受到保障。題幹所稱「責任價值準備金」並非精確的法定概念;相關準備金與價值應依保險法上的準備金及保單價值概念理解,不能僅以「責任價值準備金」概括其規範目的。
第 27 題
保險人於下列何種保險不得主張代位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的保險代位,以及代位權適用於財產保險的原則。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保險法》第 53 條,保險人給付賠償後,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其目的在避免被保險人就同一損害重複受償,並使應負責的第三人承擔責任。
代位權以「填補實際損害」為前提,因此原則上適用於財產保險;以人的生命或年金給付為內容的人身保險,則不適用此項代位。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屬於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再依是否以填補實際損失為目的,判斷保險人能否代位。
投資型年金保險屬人身保險,年金給付並非對被保險人實際財產損失的補償,故不適用保險代位。其餘選項均屬財產損失保障範疇,保險人於依法給付後,原則上得在給付範圍內行使代位權。
選項分析
(A) 投資型年金保險:正確。 年金保險屬人身保險,保險給付依契約約定,並非填補某一具體財產損失。即使保險事故涉及第三人,也不因此使保險人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代位行使。
第 28 題
為他人利益壽險,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者,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07 條之 1: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則設有上限,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所定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二分之一。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第 107 條之 1 的上述規定仍相同,解題結論不變。
解題方法
先拆成兩個問題判斷:
- 給付效力:喪葬費用給付可有效,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 喪葬費用金額上限:不得超過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因此,選項若把喪葬費用給付說成無效,或把其餘死亡給付說成有效,即與條文相反;若敘述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則符合條文。
選項分析
(A) 喪葬費用之給付無效:錯誤。 《保險法》第 107 條之 1 明定,喪葬費用給付是其餘死亡給付無效的例外,並未規定喪葬費用給付無效。
第 29 題
下列有關參加保單紅利之保險契約的敘述,何者錯誤?
①保單紅利之計算基礎,得於保險契約中明訂之。 ②保單紅利之計算方法,應於保險契約中明訂之。 ③保險公司簽訂之保險契約,以參加保單紅利者為限。 ④保險合作社得簽訂參加保單紅利之保險契約。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40 條有關參加保單紅利保險契約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保險公司得簽訂參加或不參加保單紅利的保險契約;保險合作社簽訂的保險契約,則以參加保單紅利者為限。保單紅利的計算基礎及方法,都應在保險契約中明訂。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兩種保險人的規定:保險公司不受「契約必須參加紅利」的限制;保險合作社則有此限制。再核對保單紅利計算內容的契約記載義務,便可判斷各敘述正誤。
① 正確。保單紅利的計算基礎應於保險契約中明訂。「得」字雖然不夠精確,法律規定其實是「應」明訂,但此敘述表示可在契約中明訂,方向符合規定;考試選項依官方答案視為正確。
② 正確。保單紅利的計算方法依法也應於保險契約中明訂。
第 30 題
下列有關保險金信託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 ②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 ③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 ④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不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38 條之 2 第 2 項的保險金信託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保險金信託的適用範圍、預先訂約時點、受託人及受益人資格,均有明文限制:
- 信託財產是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於死亡或失能的保險金部分。
- 要保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預先洽訂信託契約。
- 由保險業擔任受託人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
- 信託契約受益人應為保險契約受益人,且限於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解題方法
逐句對照《保險法》第 138 條之 2 第 2 項即可。①、②、③符合條文;④把受益人資格限制說成「不以……為限」,與法條的「以……為限」相反。因此應選包含①②③的選項 (A)。
選項分析
第 31 題
因保險法第 81 條所載之原因而終止之火災保險契約,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應返還之。關於此一保險費之返還,下列何者正確?
①自終止事故發生之日起。 ②契約得另有約定。 ③保險人得按短期保險費之規定扣除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之保險費後返還之。 ④終止契約之原因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應將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滿期日止之保險費,按日數比例返還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8 條,內容是:因保險法第 81 條所載原因而終止的火災保險契約,自終止事故發生之日起,已交付而尚未到期的保險費應返還;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人得按短期保險費規定,扣除契約有效期間的保險費後返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判斷重點是分清楚返還的起算時點、契約約定的效力,以及短期費率扣除方式。
解題方法
將題目敘述與《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8 條逐一對照:
- 「自終止事故發生之日起」是條文明定的返還起點。
- 契約得另有約定,且短期保險費扣除規定適用於「契約另有約定者」以外的情形。
- 條文沒有「終止原因不可歸責於保險人」或「按日數比例返還」的要件。
第 32 題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關於保險法第 105 條之適用,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05 條的適用時點。由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須注意被保險人同意及相關法規在何一時點適用。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題示官方答案,應以保險契約訂定時的法律判斷。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關於第 105 條之適用」,關鍵在辨認應採哪個時點的法律規範。契約成立時即確定其法律效果及應適用的規範,因此應選「保險契約訂定時之法律」,而非磋商、事後發現或訴訟時的法律。
選項分析
第 33 題
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與交付保險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 ②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 ③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④依保險法第 43 條規定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須與交付保險費全部或一部同時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費交付時點、保險契約的書面形式,以及保險單或暫保單簽發前已交付保費時的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保險法》第 21 條、第 43 條及《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 條。
《保險法》第 21 條規定,保險費可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一次交付的保費,或分期交付的第一期保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保險法》第 43 條規定,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 條另規定,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須與交付全部或部分保費同時為之;財產保險要保人在簽發前先交付保費而發生應賠償的事故時,保險人仍應負保險責任。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即可:①對照《保險法》第 21 條;②對照第 43 條;③、④對照《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 條。判斷③時,尤其要留意條文明定的是「應負保險責任」,題目卻說「不負保險責任」,正好相反。
選項分析
第 34 題
保險法第 123 條第 2 項及第 146 條第 5 項所稱投資型保險,下列何者正確?
①保險人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依約定方式扣除保險人各項費用,置於專設帳簿中。 ②依要保人同意或指定之投資分配方式。 ③要保人不需承擔投資風險,若有損失,保險人應退還保險費差額。 ④屬人身保險。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施行細則》對「投資型保險」的定義,並以《保險法》第 123 條第 2 項及第 146 條第 5 項作為法規依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施行細則,投資型保險是指:保險人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依約定方式扣除保險人各項費用,並依要保人同意或指定的投資分配方式置於專設帳簿中,由要保人承擔全部或部分投資風險的人身保險。
解題方法
將題目四項敘述逐一對照定義即可:
- 保費扣除費用後置於專設帳簿:符合定義。
- 投資分配依要保人同意或指定:符合定義。
- 投資風險由誰承擔:定義明定由要保人承擔全部或部分風險,因此「不需承擔、損失由保險人補足」不符。
- 保險種類:定義明定屬於人身保險。
所以正確敘述為①②④,選項為(B)。
選項分析
第 35 題
關於「保險公證人」,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與《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對保險公證人及其業務類別的定義。依《保險法》第 10 條,公證人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的查勘、鑑定、估價,以及賠款的理算、洽商,並予以證明。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進一步區分一般公證人與海事保險公證人:一般公證人辦理的是海上保險以外的保險標的;海事保險公證人辦理海上保險標的。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比對選項中的定義是否與法規用語一致。A、B、C 分別涉及保險法上的公證人,以及《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對個人執業公證人、公證人公司的定義;D 則把「一般公證人」的業務範圍寫成「海上保險標的」,與規則所定的「海上保險以外保險標的」相反,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36 題
下列何者為公證人應具備積極資格之一?
①前曾應主管機關舉辦之公證人資格測驗合格者。 ②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技師考試及格證明文件,並執行業務 5 年以上者。 ③曾任總噸位 1 萬噸以上船舶船長 10 年以上者。 ④已登錄為保險業務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5 條的積極資格,也就是可以取得公證人資格的法定條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公證人符合該條列舉的任一資格,即具備積極資格之一。
其中,本題相關條件包括:曾應主管機關舉辦的公證人資格測驗合格;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技師考試及格證明文件,並執行業務五年以上;曾任總噸位一萬噸以上船舶船長五年以上。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敘述與《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5 條的資格條件,特別留意「船長年資」的門檻。第 5 條規定船長年資為五年以上,並非題目③所列的十年以上。
選項分析
第 37 題
下列情事,何者屬不得為公證人之消極資格?
①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 12 年。 ②執業證照經主管機關撤銷尚未滿 5 年。 ③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者,或恢復往來後 3 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 ④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或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 6 年。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6 條第 1 項所列的消極資格:具備該項任一情事者,不得為公證人,或充任公證人公司負責人。判斷時要比對題目敘述與法條的罪名、期間及條件;期間數字不同,即不符合該款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6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執業證照經主管機關撤銷尚未滿 5 年者,不得為公證人;第 16 款規定,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或恢復往來後 3 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者,不得為公證人。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幹所列期間與法規期間:
- ②的「尚未滿 5 年」符合第 12 款。
- ③的拒絕往來及恢復往來後 3 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符合第 16 款。
- ①及④所列年限,與命題當年法規不符。
因此,符合消極資格規定的是②、③。
選項分析
第 38 題
保險公證報告之法律上效力,下列何者正確?
①按司法實務見解,無拘束他方效力,公證報告依證據法則,由提出者就其真正負證明之責。 ②公證報告屬一般私文書,須再舉證,不會對第三人產生拘束力。 ③因公證報告作成,消滅時效而延後起算。 ④依主管機關看法,不因委託情形而有所差異,公證一律僅具參考作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公證報告的證據效力,以及公證報告是否影響保險金請求權消滅時效。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當時實務見解為準。
依保險法第 10 條,保險公證人受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委託,辦理保險標的查勘、鑑定、估價、賠款理算及洽商,並予以證明。公證報告是公證人就受託事項所作的專業報告,但不因此當然成為法院認定事實的結論,也不會當然拘束未參與委託的他方或第三人。
消滅時效則依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保險法第 65 條規定,因保險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公證報告作成或完成理算,本身不會使請求權的時效起算日延後。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四個敘述:①、②談公證報告的證據效力;③談消滅時效起算;④談主管機關對公證報告效力的看法。前三者中,①、②符合司法實務對報告證據力的處理,③把報告作成與時效起算混為一談;④則描述主管機關的看法。故正確敘述為①②④,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① 正確。 依司法實務見解,公證報告對未委託或未參與的一方不具有當然拘束力。
第 39 題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對於「外國公證人」之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①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核准公司組織之外國公證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與其本國業務種類相似之業務。 ②外國公證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應具備條件之一,係最近 5 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者。 ③外國公證人公司其本公司應依其營業計畫書專撥每一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其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200 萬元。 ④外國公證人公司其本公司應自許可之日起 3 個月內,依規定匯入營業所用之資金,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認許及分公司設立之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六章「外國公證人」中,外國公證人機構在臺設立分公司的許可條件、營業資金及登記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題目敘述與當年規則第 39、40、42、43 條:
- 第 39 條: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核准外國公證人機構設立分公司,經營與其本國業務種類相同的業務。
- 第 40 條:申請條件之一,是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
- 第 42 條:本公司應專撥每一分公司的營業資金,且不得低於新臺幣 200 萬元。
- 第 43 條:應自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匯入資金,並依法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
因此,題目中把「相同」改成「相似」、把「三年」改成「五年」,以及把「六個月」改成「三個月」,都是錯誤敘述;資金門檻 200 萬元則正確。
選項分析
第 40 題
個人執業公證人或受公證人公司任用之公證人,有不符合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6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採取下列何種措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6 條第 1 項所定的消極資格,以及公證人不再符合該項資格時,主管機關可以採取的處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規則明定:個人執業公證人或受公證人公司任用之公證人,有不符合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的情事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廢止許可」與「註銷執業證照」是條文並列的兩項處分,並非二選一。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公證人不符合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直接對照管理規則所定的法律效果即可:主管機關得廢止該公證人的許可,並註銷其執業證照。因此應選同時包含兩項處分的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