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一般保險公證人 一般保險公證報告 考古題詳解

108 年・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一般保險公證人
試題代碼 一般保險公證報告

第 一 題20 分

請試述下列問題:

(一)何謂保險公證人?為何保險人常委託公證人處理賠案?(8 分)

(二)保險公證人資格如何取得?(5 分)

(三)一般保險公證人經營範圍有哪三項業務?並說明其業務內容。(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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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10 條所稱公證人,是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並就賠款理算、洽商加以證明之人。

依《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4 條,公證人分為一般公證人及海事公證人。一般公證人處理海上保險以外的保險標的;海事公證人處理海上保險標的。

保險人委託公證人的原因

保險事故發生後,公證人可協助保險人完成下列工作:

  1. 查明事故及損失情形:赴事故現場或查驗相關資料,記錄事故原因、經過、受損標的及損害程度,提供理賠判斷所需事證。
  2. 運用專業知識鑑定、估價:依保險標的性質及損害狀況,評估修復方式、損失金額及殘值,減少估損偏差。
  3. 協助理算賠款:依保險契約的承保範圍、保險金額、免賠額及損失資料,核算可賠金額。
  4. 協助洽商並出具報告:以調查、估價及理算資料作為雙方協商理賠的依據,降低資訊落差與爭議,並讓保險人取得具專業性、可供審核的公證報告。

公證人受託後應獨立、公正執行職務,兼顧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利益;其角色是調查、評估及證明,並非代替保險人作成最終理賠決定。

(二)保險公證人資格如何取得(5 分)

資格途徑

依命題當年《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5 條,取得公證人資格的途徑包括: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公證人考試及格。
  2. 曾通過主管機關舉辦的公證人資格測驗。
  3. 曾領有公證人執業證照並有執業事實;依此資格申請者,限執行同類業務。
  4. 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技師考試及格證明,並執行業務五年以上;限執行與其本業有關的公證人業務。
  5. 曾任總噸位一萬噸以上船舶船長五年以上;限執行海事公證人業務。
  6. 領有主管機關認可的外國海事公證人執業證照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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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一般正式火災保險賠款公證報告範本為例,其報告格式、內容應包含哪些主要項目?請逐項詳列其內容。並請說明公證人簽具保險公證報告具有之效力如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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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火災事故發生後,公證人如何把保單資料、事故調查、損失查勘、保單責任判斷及賠款理算,整理成一份完整、可供理賠與爭議處理使用的公證報告;並考查報告的證據效力及公證人的簽署責任。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保險法》第 10 條,保險公證人係受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委託,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估價、賠款理算及洽商,並予以證明之人。《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26 條規定,公證人應於公證報告及相關文件簽署,並依法負相關責任;第 27 條要求公證人獨立、公正,兼顧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利益,並忠實履行查勘、核估義務。

解題方法:依理賠流程排列報告項目

作答時可依「承保資料 → 事故經過與原因 → 損失查勘與估價 → 保單責任 → 賠款理算 → 結論與附件」的順序,逐項列出報告內容。如此可呈現公證人如何由事實調查,推導至責任判斷與理算結果。

一、報告基本資料

  1. 報告名稱、報告編號及日期:載明公證報告名稱、案號、出具日期及版本等識別資料。
  2. 委託與當事人資料:列明委託人、保險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及其他相關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地址、聯絡方式。
  3. 公證人資料及簽署:載明公證人或公證人公司名稱、執業資料、簽署人姓名及簽章。

二、保險契約及保險標的資料

  1. 保單資料:列出保單號碼、險種、承保期間、保險金額、保險地址、保險標的、承保項目及保險人。
  2. 特別約定及適用條款:說明與本次事故相關的承保範圍、除外責任、附加條款、賠償方式、共保條款及自負額等。
  3. 保險標的與保險利益:記載受損標的種類、位置、數量、用途、所有權或其他保險利益,以及其是否屬於保單承保標的。

三、事故經過與原因調查

  1. 出險通知及事故概況:記載事故發生、通知及公證人受託日期,事故地點、時間、初步損失情形與現場處置經過。
  2. 事故經過及原因分析:說明資料來源與調查方法,例如現場勘查、相關人員訪談、消防機關資料及照片;分析起火位置、發生經過與可能原因,並說明調查限制或尚待釐清事項。
  3. 承保事故判斷:依查明事實及保單條款,說明事故是否屬承保危險,並指出涉及的除外責任或其他責任爭點。

四、損失查勘與估價

  1. 現場查勘及損失範圍:記載查勘日期、查勘人員、受損部位、損害程度、損失原因及現場照片、圖說等佐證。必要時,說明受損物已清理、拆除或無法直接查驗的情形。
  2. 損失清點與估價:按建築物、機器設備、裝潢、存貨或其他標的分類,列出品名、數量、單價、修復或重置成本、折舊及殘值等估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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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試列述堤防營造工程綜合保險,建造中堤防之土堤遭受水災損失賠案,其公證理算報告應涵蓋哪些事項?(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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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堤防營造工程綜合保險事故發生後,公證人如何把事故是否承保、土堤實際損害、合理修復費用及保險契約扣減項目,逐一查明並呈現在理算報告中。

營造工程綜合保險通常以施工處所內、保險期間內發生的突發且不可預料事故所致工程財物毀損或滅失為承保核心;水災是否承保及其限制,仍應以該案保單基本條款、附加條款及批單為準。土堤是以土方形成的工程標的,水災可能造成沖刷、流失、淘空、滑動、沉陷或斷面減損,理算重點在於確認受損範圍及數量,並以合理必要的復原工程費用核算損失。

題目未提供保單條款、保險金額、自負額及損害數量,以下以保單承保該次水災,且沒有其他特別除外或限額為前提說明;實際理算仍須依個案保單辦理。法條並非本題重點,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保單條款及相關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可依「事故與責任 → 損害與數量 → 修復費用 → 契約扣減 → 理算結論」的順序作答。報告須讓保險人能追溯每一項理算結論的依據,而不只是列出一個賠款數字。

一、案件及保險資料

報告應記載:

  • 被保險人、要保人、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及承包廠商。
  • 保單號碼、保險期間、承保標的、保險金額、承保範圍、附加條款及批單。
  • 工程契約金額、事故發生時施工進度,以及受損土堤所屬位置或工區。
  • 保險單所載自負額、分項限額、共同保險或其他與理算相關的約定。

這些資料用來確認受損土堤是否屬於保險標的、事故是否發生於保險期間,以及應適用何種保障條件。

二、事故經過與原因查證

記錄事故發生日期、時間、地點、降雨或水位情形、洪水來源、流向及持續時間,並說明水災如何造成土堤受損。查證資料可包括現場照片、施工日報、監造紀錄、氣象及水文資料、工程圖說、相關人員訪談紀錄等。

公證人應區分:

  1. 事故原因:例如暴雨、河川暴漲、溢淹或其他水流侵襲。
  2. 事故與損害的因果關係:哪些土堤損害是本次水災造成。
  3. 可能影響承保的因素:例如事故前已有的沖刷、沉陷或施工缺失;是否存在保單除外事項,須依條款與證據判斷。

三、現場查勘及損害範圍

土堤具有線性延伸、斷面及土方數量不易直接目測的特性,報告應記錄:

  • 受損樁號、堤段起訖點、受損長度、堤頂與堤坡狀況。
  • 沖刷、流失、淘空、滑動、坍塌、沉陷、裂縫等損害型態及範圍。
  • 水災前後地形或斷面資料、測量基準、測量日期及採用方法。
  • 現場照片、測量圖、剖面圖、工程圖說及其他佐證資料。
  • 是否有土砂淤積、漂流物、積水或其他須清除的項目。
  • 臨時防護、抽排水、搶修及防止損害擴大的措施,並說明其必要性。

受損數量宜以測量成果及工程紀錄核實,避免僅憑概估或將未受損範圍一併列入。

四、損失數量與修復方式

報告應說明合理復原所需的工作項目及數量,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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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某大飯店同時向甲、乙兩家保險公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其「每一個人傷亡的保額」分別為甲公司 200 萬元,乙公司 600 萬元,均無自負額。

在保險期間內發生天花板掉落之意外事故,致客人丁君身受重傷,經和解賠 300 萬元結案。

你是保險公證人,試就下列三種情況,分別計算甲、乙兩家保險公司各應分攤多少賠款?

(一)保單約定依保額比率分攤。

(二)甲公司為基層責任保險,乙公司為超額責任保險。

(三)保單均約定採用獨立責任分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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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同一事故由兩張責任保險承保時,如何依保單約定分攤賠款。計算時先確認每張保單對本次事故的責任限額,再依題目指定的分攤方式計算。兩張保單均無自負額,和解賠款為新臺幣 300 萬元。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題示保單約定為準。本題已明定三種分攤方式,應依各款約定分別計算。

解題方法與計算

(一)依保額比率分攤

兩張保單的每人傷亡保額合計為:

200+600=800 萬元200+600=800\text{ 萬元}

甲公司的分攤比例為 200/800200/800,乙公司的分攤比例為 600/800600/800。將比例乘以總賠款:

甲分攤=300×200800=75 萬元\text{甲分攤}=300\times\frac{200}{800}=75\text{ 萬元} 乙分攤=300×600800=225 萬元\text{乙分攤}=300\times\frac{600}{800}=225\text{ 萬元}

兩家公司分攤額合計為 300 萬元,且均未超過各自保額。

(二)甲為基層責任保險,乙為超額責任保險

基層保險先在其責任限額內賠付;超額保險則自基層保險的限額以上承接。本案賠款 300 萬元,超過甲的 200 萬元限額:

甲分攤=min⁡(300,200)=200 萬元\text{甲分攤}=\min(300,200)=200\text{ 萬元} 乙分攤=300−200=100 萬元\text{乙分攤}=300-200=100\text{ 萬元}

乙的 100 萬元屬於超過甲基層限額的部分,未超過乙保額 600 萬元。

(三)依獨立責任分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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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20 分

某甲於開車上班途中,因趕時間超車不當,與迎面而來之對向車猛烈相撞,致對方車駕駛人重傷送醫後死亡,並波及路過行人致二人輕傷。

公證人受託只處理本件車禍第三人傷害責任保險賠償事宜。公證人將如何進行完整查勘、公證、理算工作,再建議保險公司理賠結案?(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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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證人辦理汽車第三人傷害責任保險理賠時,如何依序確認事故與保單、被保險人的法律責任、損害項目與金額、強制險給付及任意險承保範圍,最後提出理賠建議。公證人負責調查、分析及理算,理賠是否給付及給付金額仍由保險公司依保單與證據決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保單條款為準。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原則上是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造成第三人傷亡,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請求的部分;傷害責任通常承保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的部分,並受保單「每一人」及「每一事故」保險金額限制。

民法第 184 條為侵權行為責任的一般依據;死亡案件另涉及第 192 條(殯葬費及扶養損害)、第 194 條(父母、子女及配偶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受傷案件涉及第 193 條(勞動能力及增加生活需要等損害)與第 195 條(身體、健康受侵害的非財產上損害)。被害人與有過失時,依第 217 條得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採「查事故、定責任、核損害、扣強制險、套任意險限額、建議結案」的順序。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傷,必須逐一建立受害人及請求權人資料,再分項核算;不可只用事故總額概括處理。

一、受託與保單查核

  1. 確認委託範圍僅為本事故的第三人傷害責任保險,不處理甲車車體損失、對方車輛財物損失、甲本人傷害、乘客責任或刑事責任。
  2. 調取保險單、批單及完整條款,確認:
  • 事故發生時保單是否有效。
  • 肇事車是否為被保險汽車,甲是否為被保險人或經許可使用人。
  • 體傷責任「每一人」及「每一事故」保險金額。
  • 自負額、除外責任、通知義務、和解及抗辯費用約定。
  1. 查明甲是否有飲酒、無照、故意、逃逸等可能影響承保或強制險處理的事由。題目所述「趕時間、超車不當」本身不等於故意造成事故,仍須以證據認定。
  2. 查明強制險保單與給付情形。任意險理算須和強制險分開列帳,並依條款及法律處理強制險給付的扣抵。

二、事故查勘與責任認定

向警方、被保險人、受害人及證人蒐集資料,並勘查事故地點及車輛狀況。核心資料包括:

  • 事故現場圖、照片、監視器或行車紀錄器、道路及車道狀況。
  • 警方調查資料、初步分析研判表;有爭議時,取得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資料。
  • 當事人、證人陳述,車輛碰撞位置、煞車痕、散落物及撞擊方向。
  • 酒測、駕照及車籍資料,以及事故後是否立即救護、報警等紀錄。

題示甲不當超車並與對向車猛烈碰撞,足以形成甲有過失的初步判斷,但仍應以現場及鑑定資料確認超車位置、視距、車速、道路標線及雙方行車狀況。對方駕駛及行人是否與有過失,須分別判定,不可因甲有主要過失便一律認定甲負全部責任。

若依證據認定甲應負責比例為 rr,各受害人可賠損害的計算基礎為:

各受害人依法可賠損害=經證明且依法可請求之損害×r各受害人依法可賠損害 = 經證明且依法可請求之損害 \times r

其中 rr 應按個別受害人的事故參與情形認定;路過行人若無與有過失證據,不能逕行扣減。

三、逐一核定受害人損害

(一)對向車駕駛人死亡

確認死亡診斷或相驗資料、死亡與事故間的因果關係、請求權人身分及各項損害證明。可審核的項目包括:

  • 必要且合理的殯葬費。
  • 死者生前對依法受扶養人的扶養利益損失;查明扶養義務、受扶養人資格、年齡、收入與其他扶養義務人,避免重複計算。
  • 父母、子女、配偶等依法得請求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死者死亡前因傷治療所生、依法得請求的醫療及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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