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一般保險公證人 一般查勘鑑定 考古題詳解

108 年・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一般保險公證人
試題代碼 一般查勘鑑定

第 一 題25 分

以保險公證人的立場而言,其從事保險查勘工作能提供保險人哪些業務上的協助?以便利保險人在何方面工作上的依據?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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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公證人查勘工作的功能,以及查勘結果如何支援保險人的核保、損害防阻與理賠作業。作答時應把查勘前與出險後的工作連結起來:查勘前協助評估承保風險;出險後查明事故及損失,提供理賠處理依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10 條將公證人界定為受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委託,辦理保險標的查勘、鑑定、估價及賠款理算、洽商,並予以證明之人。《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4 條說明一般公證人辦理海上保險以外保險標的的相關業務;第 27 條要求公證人獨立公正、兼顧雙方利益,並忠實查勘、核估。

解題方法

依照保險作業流程,分成「承保前」與「事故發生後」兩階段,再說明查勘資料可作為保險人哪一類工作的依據。答題主軸如下:

  1. 承保前:調查標的與環境、辨識危險因素、評估防護措施,支援核保及損害防阻。
  2. 出險後:調查事故經過、原因及損害情形,蒐集證據並估算損失,支援理賠及賠款理算。
  3. 全程:以公正、客觀、可查證的報告,協助保險人作成業務決策並減少爭議。

查勘可提供保險人的業務協助

一、協助核保與風險選擇

承保前查勘可確認保險標的的種類、用途、構造、所在地及實際使用狀況,並了解周遭環境、生產或營運流程、危險物品、消防與安全設備、管理制度及既往事故紀錄。

公證人將查勘結果整理成客觀資料,供保險人評估危險程度及承保條件,作為下列工作的依據:

  • 決定是否承保、續保,或設定承保限制。
  • 評估危險程度,選擇及分類承保風險。
  • 擬定適當保額、保險條件及必要的特別約定。
  • 評估保費與自留額,使承保條件與風險相稱。

二、協助損害防阻與風險改善

查勘可發現可能造成事故的缺失,例如消防設備不足、設備維護不良、危險物品存放不當或安全管理制度不完整。公證人據此提出具體改善建議,供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規劃防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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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就火災保險的查勘工作而言,保險查勘人員主要工作就是要撰寫查勘報告書。該報告書撰寫內容主要是要從哪些事項著手進行?其對保險人及被保險人有何助益?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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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火災保險事故發生後,查勘人員如何透過現場查勘、資料蒐集與分析,完成足以供理賠判斷的查勘報告書,以及報告對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功能。

查勘報告的核心,是以客觀資料釐清事故經過、損失範圍與金額,並分析損失是否屬於保險契約承保範圍。查勘人員負責調查與提出專業意見;是否給付保險金及給付金額,仍由保險人依保險契約與相關事證判斷。

解題方法

可依「事故—標的—原因—損失—契約—理賠」的順序作答:

  1. 先確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經過。
  2. 再確認受損標的、所有權或使用關係,以及保險標的與保單記載是否相符。
  3. 調查火災發生原因及延燒情形,蒐集現場跡證與相關文件。
  4. 界定損失範圍,逐項估算修復或重置費用,並釐清殘值、折舊及可回收金額。
  5. 對照保險契約的承保範圍、保險金額、自負額及其他約定,分析理賠責任與金額。
  6. 將調查過程、證據、分析及結論整理成報告,並說明仍待補充的資料或事項。

查勘報告書的主要內容

一、基本資料與事故概況

記載保險人、被保險人、保單號碼、保險期間、保險標的及事故發生日期、時間、地點;並說明接獲報案、到場查勘及調查的時間與經過。

二、保險標的與現場狀況

說明建築物、機器設備、存貨或其他財產的種類、數量、用途、所在位置及事故前狀態,並核對其是否為保單承保標的。記錄火場配置、燃燒與延燒情形、受損部位、現場照片及相關圖面;必要時記錄未受損部分與相鄰財物狀況,作為界定損失範圍的依據。

三、事故原因與經過

整理被保險人、員工、目擊者、消防機關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說明,調查起火位置、起火原因、火勢發展、消防搶救及事故後處置。分析相關跡證與資料,並區分已確認事實、當事人陳述及專業判斷。若涉及刑事調查或其他機關鑑定,也應記載其進度與可供參考的資料。

四、受損情形與損失範圍

逐項列出受損財產、損害程度、修復或重置需求及不能修復部分;辨明直接火災損失與煙燻、熱害、滅火用水或搶救所致損失,避免把事故無關損害納入。並說明殘骸、殘值、可修復價值及損失發生前後的狀況。

五、損失金額的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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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營造綜合保險採何種承保方式?其危險評估的依據為何取得困難?其查勘工作應如何進行,是否須外來專家協助?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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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造綜合保險的承保方式、工程危險評估困難的原因,以及工程保險查勘的範圍與專業分工。工程保險常用英文為 Contractors’ All Risks(CAR)。

營造綜合保險通常由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等部分構成。財物損失部分採概括式承保,也稱「承保危險不列舉式」: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於施工處所因突發、不可預料的意外事故而受損,除保單約定的不保事項外,原則上納入承保範圍。這不表示所有損失一概賠償,仍須依保單承保範圍、除外責任及其他條款判斷。

解題方法

依題目三個問句依序作答:先說明承保方式,再解釋危險評估資料為何不易取得,最後列出查勘程序與外部專家的角色。作答時應把「工程資料不足」和「工程本身高度個別化」連結起來,再說明查勘要同時查看文件與現場。

一、危險評估的依據為何取得困難

營造工程的危險程度會因工程種類、規模、地點、地質、施工方法、工期、施工順序、施工廠商的管理能力及工地周邊環境而異。每一工程的條件組合不同,不能僅以一般行業分類或單一費率,準確推估個別工程的損失頻率與幅度。

此外,評估所需資料分散於設計、地質調查、施工規劃及現場管理等文件;部分資料在投保或施工初期尚未完整,或須透過現場勘查才能確認。工程技術與施工條件一旦變動,原先評估也可能不再適用。因此,能供同類工程比較的完整統計資料及標準化評估依據有限,取得與運用均較困難。

二、查勘工作如何進行

查勘人員應先蒐集並審閱要保及工程資料,再至工地現場勘查,將文件內容與實際施工狀況互相核對。主要工作如下:

  1. 查閱工程文件:包括工程合約、設計圖說、施工計畫、施工進度表、工程金額與項目明細、地質鑽探或調查資料,以及相關工地安全管理資料。
  2. 確認工程與施工條件:查明工程種類、規模、施工方法、工期、施工階段及主要施工程序,並確認承包商及相關工程團隊的經驗與管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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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產品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為何?保險查勘人員危險評估項目為何?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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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部分:一是說明產品責任保險的基本承保要件;二是說明查勘人員如何調查產品及被保險人的風險,以供核保、訂定條件與保費參考。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適用的《產品責任保險保單條款》為準。

產品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人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依基本條款,承保要件可整理為:

  1. 產品與缺陷:事故須與保單載明的被保險產品有關。產品包括被保險人設計、生產、製造、裝配、改裝、分裝、加工、處理、採購、經銷或輸入的產品,也包括其包裝及容器。產品缺陷是指未達合理安全期待,具有瑕疵、缺點,或不可預料的傷害、毒害性質。
  2. 事故與損害:缺陷須造成意外事故,並使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身體傷害包括體傷、疾病及死亡;財物損失是有形財產毀損、滅失及因此不能使用的損失。
  3. 法律責任及請求時點:被保險人須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內收到賠償請求。事故須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或追溯日之後;追溯日前已發生的事故,以及保險期間外收到的賠償請求,不在承保範圍內。
  4. 賠償限額與自負額:保險人於保險金額內負賠償責任,每一事故由被保險人先負擔約定自負額;各項責任限額仍依保單約定。

解題方法:先列承保要件,再列查勘面向

作答時,先依「產品缺陷—事故—第三人損害—被保險人法律責任—保險期間內受請求」說明承保範圍;再從「產品本身、製程與管理、銷售與使用、損失經驗、保險條件」逐項說明危險評估。這種切入方式可同時回答保障內容與查勘工作重點,並避免將產品瑕疵本身的修理、換貨或召回費用誤認為責任保險的承保損失。

產品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

被保險產品因缺陷在保險期間內或追溯日之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被保險人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於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保險人依保單約定,在保險金額及限額內賠償。

產品缺陷常見類型包括:

  • 設計缺陷:產品設計或規格不當,造成正常使用時有不合理危險。
  • 製造或品質缺陷:製程、材料、組裝或品管失當,使產品偏離原設計。
  • 警告或說明缺陷:使用說明、警告標示或安全指示不足、不清楚或錯誤,致使用者未能合理避險。

保險人也可能依條款,在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經其同意或參與的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具體仍依保單約定辦理。

常見不保事項包括被保險產品本身的損失、檢查或修理費、產品撤回或召回費用、產品未達預期功能所生責任、產品仍在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等控制管理下所生責任、被保險人明知產品有缺陷仍出售所生責任,以及保單列明的地區、準據法或其他除外責任。若產品缺陷造成第三人財物損失,應與產品自身的瑕疵或價值損失區分。

保險查勘人員的危險評估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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